《社会保险法》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法律均规定,生育津贴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生育津贴计发天数或产假天数。
过去,生育津贴的计发天数都是按照98天计算的。延长产假之后,就引发了延长产假期间女职工的待遇究竟应该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还是由用人单位按照产假工资支付的问题,不同省份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方式是不一样的。例如,黑龙江产假天数为180天,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将生育津贴的计发天数从原来的98天增加至158天;北京市最新的产假天数为158天,生育津贴的计发天数为128天;山东省的产假天数为158天,生育津贴的计发天数仅有98天。
延长产假天数之后,大部分省份的产假天数是大于生育津贴的计发天数的,这种情形下,生育津贴支付范围之外的产假期女职工的待遇应该由用人单位保障,期间按照女职工正常出勤发放工资以及各项福利待遇。例如,山东省最新规定,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60天产假,产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常发放,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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