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过户问题?

我咨询平度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一名人员为我解释了继承过户相关政策。具体情况是我父亲过世后,留有门头房(常州路新华苑沿街),但是现在还没有办理继承,因此也更谈不上过户到我名下。考虑到过户需要缴纳较高的房屋评估费、税费等,所以我想问一下:1.是否可以先办理继承(取得公证书)、取得继承,暂不过户,因为有公证书,房屋实际我就取得了所有。2.一般70多平的门头房,如果真的要继承过户到我的名下,一般连着房屋评估加上所有的税费,总计需要多少费用?3.年前平度不动产登记中心用电话回复的我,一名男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很好,解释的也比较清楚,在此一并感谢!

您好,此问题平度市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平度市税务局进行了调查处理。经查,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您可持身份证、原不动产权证以及相关继承材料(继承公证书),到平度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根据不动产登记相关收费文件规定,继承登记只收取登记费,非住宅每件550元。另继承需要缴纳万分之2.5的产权转移数据印花税,2.5元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您可联系税务部门进行详细咨询。如您仍有疑问,欢迎联系平度市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平度市税务局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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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某人父亲立了遗嘱后去世了,遗嘱明确表明把房子留给自己的孩子,但是孩子已经结婚了。这种情况下属于孩子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另外:过户和赠与是一码事吗?直系亲属过户... 如果某人父亲立了遗嘱后去世了,遗嘱明确表明把房子留给自己的孩子,但是孩子已经结婚了。这种情况下属于孩子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过户和赠与是一码事吗?直系亲属过户用交什么税费吗?大概多少钱?我知道赠与需要交。
越详细越好,请懂法律的人解答。谢谢!
骗人或胡乱解答者倒霉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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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某人父亲立了遗嘱后去世了,遗嘱明确表明把房子留给自己的孩子,但是孩子已经结婚了。这种情况下属于孩子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过户和赠与是一码事吗?
答:过户是手续,赠予是形式。赠予指赠予方无条件将财产赠予受赠方,需要到公证处做赠予公证并出具公证书,受赠方受赠的财产是房产的,还需要交纳相关的税费。
直系亲属过户用交什么税费吗?大概多少钱?
答:直系亲属过户仍然属于二手房过户,产权不满5年的房产(144㎡以下的住宅)办理赠予手续可免营业税及个税,产权已满5年的房产(144㎡以下的住宅),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即可。
需要先对房产进行评估,大约100元左右,按评估价交纳契税1-3%(以面积为准),交易税6元/㎡,以及工本费100多元。

也就是说只要是父亲把房子给予自己的孩子,除了继承,任何形式都要交税?
有的人怎么说契税以房屋价格计算呢。。。。
如果房子是使用权,不是产权,能过户吗?
也就是说只要是父亲把房子给予自己的孩子,除了继承,任何形式都要交税?
答:是的
有的人怎么说契税以房屋价格计算呢?
答:契税是按照房屋的面积来确定缴税比例,按评估价格作为缴费基准的。不大于90㎡的住宅缴纳1%的契税,不大于144㎡的住宅缴纳1.5%的契税,大于144㎡的住宅缴纳3%,所有的非住宅不论面积多大,都是按3%缴纳。
如果房子是使用权,不是产权,能过户吗?
答:使用权不是所有权,当然不能说是过户。比如说,你租了一个房子,不代表你能把这套房子卖掉,这么解释不知道可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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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了解当地户籍政策。

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之后都是需要办理过户的,办理过户的时候需要了解清楚当地的户籍政策,有很大一部分人买房子都是为了要有当地的户籍的,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之前,大家一定要对当地的户籍政策了解清楚。尤其是在一些大城市事项落户限制,并不是买了房子就一定能迁入户口,避免出现房子过了户,自己的户口却迁不过来的情况。

二手房的产权情况对于购房者来说是很重要的,购房者办理过户之前需要了解清楚,二手房在交易的时候,因为产权问题引发的纠纷不占少数,比如房屋的共有权人是否同意转让房屋,房屋是否存在抵押、出租、作为出资等情形。如果二手房存在这些情况,先跟卖家针对这些问题协商解决办法,购房者一定要在确保不会产生二手房产权纠纷的情况下,再购买二手房。

在办理房屋过户之后,买卖双方需要结算清楚该房屋的一些其他费用,但是如果购房者一次性把钱支付给卖家的话,卖家可能不会承认这笔费用,因此在办理过户之前购房者不要把房款一次性交完了,最后留一笔尾款,方便在交接房屋的时候结算其他费用。最好是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向小区的相关工作人员询问原房东的欠费情况,这些欠费可能是原房东以前拖欠的费用及滞纳金。

房屋产权过户纠纷怎么处理?

1、房产被法院查封后,当事人不能提起确权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6、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或者调解书。

2、出卖人拒绝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买受人不能提起确权之诉。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未依约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提起房屋确权之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应当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借名买房中实际出资人可以提起确权之诉并要求过户。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4、案外人不服执行异议裁定,不宜允许当事人另案确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判决或者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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