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宠物狗狗把小偷咬了要负责任吗,责任由谁承担?

应由宠物店自己承担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被狗咬伤应该有狗的主人赔偿,赔偿范围包括所有的损失,包括打狂犬病疫苗和球蛋白的钱,其他医疗费用,被撕咬坏的裤子的钱,如果还有其他后续治疗费用的,后续医疗费用也要他们赔偿,就医的交通费、餐饮费,营养费等等,这些东西都以发票为准,注意保留发票。应以实际发生的损失索赔,比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因精神蒙受痛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可以自行斟酌确定。一、狗咬人怎么赔偿的?动物咬伤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误工费。若是造成他人残疾或者死亡的,还需要赔偿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被狗咬了要向狗主人索赔: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侵权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020-08-11 11:28
来源:
法磁普法
近年来
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引发的纠纷案件
时常出现
如果遭受伤害
正确的
维权姿势是什么?
一起来看看吧
晚上散步
被仓库门口的
一只藏獒咬伤
如何担责?
2018年6月
晚上八点左右
7岁的赵某随其母亲
沿春园西路饭后遛弯儿
行至张某承包的
仓库门口时
张某饲养的藏獒
突然将头从大门后伸出
咬住赵某左脚
赵某受伤后
被送往医院治疗
出院后
赵某父母找到张某
协商赔偿事宜无果
诉至樊城区法院
张某认为
自己对饲养的藏獒
活动时间和区域
采取了严密的
安全防范措施
仓库大门
有门栓和锁具
并写有安全警示语
赵某被咬伤
是其不顾提示靠近大门
故意挑逗造成的
后果应自负
襄阳市樊城区法院判决:张某对原告赵某的损害应承担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即使受害人有部分过错,也不能减轻或免除饲养人的责任。新发布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作出了同样的规定。
路上骑行电动车
与犬只发生碰撞
谁的责任?
白某携饲养的犬只
出户时
未使用束犬链牵领
且未避让他人
犬只与黄某
所骑行的电动车
发生碰撞
造成黄某
右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
住院治疗21天
法院依法判决白某
赔偿黄某医疗费
误工费等8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犬只虽没有直接撕咬伤人,但因王某携犬出门未使用束犬链牵领且未避让他人,对饲养的动物管理不善,碰撞电动车致人受伤,按照法律规定,饲养人白某也应承担侵权责任。新发布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作出了同样的规定。
来源:樊城法院 ,作者李晶 王迎春 转自:湖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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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前提问近年来养宠已成为潮流,宠物能够给人们带来许多精神慰藉,但同时也引发了一些纠纷。宠物伤人的责任该由谁承担?如果是流浪宠物伤人,又该由谁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这种情况是如何规定的呢?举个栗子杜阿姨曾经养了一只小型泰迪犬球球,2020年冬天球球不慎走失,杜阿姨找遍了家附近的公园也没有找到它。2021年4月,球球却以一种令人意想不到的方式回来了。隔壁小区的苏女士声称,杜阿姨的小狗咬伤了自己,要求杜阿姨赔偿医药费。通过指认,杜阿姨根据花色和大小认出这只脏兮兮的小狗确实是自己家的球球。原来,球球走丢后就一直在外面流浪,这段时间就呆在隔壁小区,靠着小区里好心人投喂的一些食物过活,晚上就睡在绿化带下面。杜阿姨认为球球已经走丢这么久,早就不属于自己的管理范围了,因此咬伤路人不该由自己承担责任。赔偿事宜协商不成,苏女士将杜阿姨告到了法院。庭审中,杜阿姨称事发时自己已经不是球球的主人了,球球在外面咬伤别人与自己无关,自己更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通过小区监控录像和杜阿姨的陈述认定,苏女士在小区道路正常行走,被一只未栓束的棕色白腹泰迪犬咬中小腿,该犬只系流浪狗,杜阿姨为其原饲养人。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杜阿姨向原告苏女士支付医药费1416.1元、交通费250元,共计1666.1元。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法官释法根据法条,动物脱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管控,在逃逸、流浪期间伤人,并不能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相反,原主人不管是主动放弃(遗弃),还是被动放弃(逃逸)对动物的占有,都属于对动物管领控制不力的情形,基于动物本身的危险性,原主人对这种危险性的认识和对公共安全的注意义务,其应当就未尽动物管束义务造成的侵害后果承担责任。同时,对于逃逸的动物而言,原主人非基于自己的意志脱离对动物的占有,按照民法典遗失物所有权制度,动物逃逸期间所有权仍归原主人所有。在上述案件中,杜阿姨因管束不当造成宠物犬客观上脱离其管控范围,致使苏女士受害,且杜阿姨一直是该犬的所有权人。因此,杜阿姨作为该犬原饲养人和所有权人,理应对其伤人后果承担侵权责任。随堂笔记生活中,流浪猫、流浪狗伤人的事件频频发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加强对动物的管理和控制,采取拴链、圈笼等安全措施,做好封窗封院,防止动物丢失、逃逸,更不能随意遗弃动物。这样做既是对宠物的负责,也是对他人乃至公共安全的负责。一旦遗弃、逃逸动物在外发生伤人事件,原饲养人和管理人仍应就动物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来源:北京海淀法院【来源:鹤岗检察】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潇湘晨报带你看社会资讯潇湘晨报旗下社会新闻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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