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分析对33指控的依据和逻辑,进而引出A-Soul的项目背景和中之人的现状,总结造成510的根本原因,最后谈谈AS模式虚拟偶像的困局。
大家爱看鼙鼓,我就先摆上来:(0)4+1。(1)反3与反A实为一丘之貉。(2)每个人都应该是自由的,不要用所谓的忠诚和后路去裹挟。
【1】 经与杭州看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和反映问题的部分网民联系核实,主要是因5月10日虚拟偶像团体A-Soul在B站官方发文,宣布了成员珈乐「直播休眠」的决定,网民认为其遭受不公,故相约通过各种途径反映字节跳动关联单位相关问题,包括但不仅限于杭州看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 珈乐为A-Soul团队成员,于2020年7月15日与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艺人签约合同》,合同期限为2020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15日,其中约定补助、奖金和税费(按照行业惯例未明确具体标准)。
【3】 珈乐履行《艺人签约合同》地点为杭州看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西兴路2333号星澜里4幢10层),具体为唱跳培训并进行与A-Soul相关的直播和视频拍摄。
【4】 2022年3月底,根据字节跳动内部业务规划,由杭州看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作为经纪公司于A-Soul团队各成员沟通续约事宜,珈乐不同意续约,另外四人经协商达成续约。
【5】 A-Soul项目组决定从5月20日开始停止珈乐直播工作,并在5月10日对外宣布该决定。
【6】 结合此前网络传播的部分信息以及珈乐本人在各平台网络账号中发布的信息,粉丝认为珈乐在A-Soul项目中过得不好、不开心、待遇偏低等问题,同时担心其他四名成员人身安全和待遇问题,故掀起极大的反A-Soul浪潮。
【7】 该问题系珈乐经纪合同变更问题引发的。
【8】 滨江区人力社保局在调查中未发现杭州看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存在克扣工资和强迫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如有不明事项可联系电话:。
之后几天,有网友向滨江区人社局进一步电话咨询,根据电话录音整理重要信息如下:
【9】 判断:《艺人签约合同》为中之人与北京字跳签署的演艺经纪合同,其履行地点在杭州看潮,不属于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务派遣。
【10】 杭州看潮向滨江区人社局提供了北京字跳和珈乐签署的《艺人签约合同》,北京字跳不在该局辖内。
【11】 今年4月,经纪合同变更,甲方由北京字跳变为杭州看潮,珈乐不同意签字。
【12】 据此人社局判断,两者之间矛盾属于民事纠纷,而非劳动纠纷,应按相应仲裁条款,于规定所在地提起民事仲裁/诉讼,不属于其管辖范围。
【13】 奖金补助只是劳动报酬的名目,在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中也存在,不能作为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劳动关系是人身、经济依附属性强的关系。
【14】 人民网评引用了人社局回复,但理解存在偏差。
【15】 这些小姐姐好像是乐华娱乐的练习生。有些公司可能在薪酬问题上说一套做一套,年轻人注意看清合同细节。
回复中的【8】“未发现存在克扣工资和强迫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被一些人理解为“辟谣”,但真的是这样吗?
根据电话回复内容【9】,人社局认为《艺人签约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中之人与看潮之间没有劳动关系。
工资在法律上严格来讲,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如月薪酬、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
既然没有劳动关系,就不存在“工资”,当然也就不存在克扣工资。
同理,看潮与中之人所签的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自然也就不存在强迫签订劳动合同。
人社局是调解劳动纠纷的机构,【8】仅仅是其就劳动关系方面给出的公式结论,其依据是逻辑推导而非事实,与实际存在的纠纷无关,更谈不上“辟谣”。
3月27日运营召集五人开会,提出续约,33表示不续约,随即受到指责,被认定为意图真人出道。
之后33被单独约谈,依旧受到责骂,被安排8月退出。
(“然后就剩我了”也有可能发生在27日之后,那么开会和约谈就是一回事,单独签约,甚至合同也可能因人而异。)
人社局方面的叙事提到4月,说明此时很可能续约问题依旧在争论中而未确定。
根据直播的表现和发言,以及【11】,33的真实意图应该是希望继续保持旧的合同关系,至少持续到23年7月。
那么3月30日运营提出5月让珈乐毕业,以及从27日以来的种种指责施压,可以理解为一种胁迫签订合同的行为。
对于冲锋派所指称的“胁迫”情节,人社局回复并未否定这一可能。(不续约问题待后文详叙)
5月17日人民网评发文《警惕“饭圈文化”席卷“虚拟偶像”》被认为是舆论反转的关键点。
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不论其内容如何,也不论具方式怎样,是交替穿插进行,还是单独连续进行,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虽然虐待罪肯定不适用这里的情况,但对于理解什么是“虐待”是有参考意义的。
当然我们也不能抛开情节和程度去谈“虐待”,不当矫枉过正、钻牛角尖。
但这至少说明,苏轼所言与直播内容矛盾;511之前“中之人在企划内受到不尊重的待遇”这一点,无法被推翻。
另一个是薪资方面的解释,同样是模棱两可。
收入数据差一块都是假,没有辟谣价值。“收入暂时无法当红真人艺人”,所以多久之后能比拟?无限久那还叫暂时吗?
至于“五险一金和社保”,科普一下:社保就是五险,五险一金只是比社保多了一个公积金。
(承认缴纳社保这一点和人社局所称“没有劳动关系”矛盾,待后文详叙)
小结:这封致歉信,表述模糊不清,缺乏常识,与直播内容矛盾,无法让人信服。
随后苏轼的两封内部信流传出来,可以看出均写于5月14日QA发布之后。
(图片可略读,后面有整理)
第一封是面向看潮内部。
第二封是面向字节内部。
(过不了审核.jpg)
首先注意文中这三句话:
首先,散布的信息存在一定事实基础的,不能认定为“捏造事实”。
其次,合理范围内的认识错误、宣泄情绪,不能认定为“捏造事实”。
认识错误、宣泄情绪与捏造事实的区别在于,前者有一定的事实基础,后者是无中生有,两者不能等同。
这篇向A-Soul管理层施压的文章,虽然有夸大、误读、情绪宣泄的成分,但确有一定事实依据,不能视为“捏造事实”,考虑到民众收集事实的能力有限,不能判定其“造谣”。
整体而言,这篇文章有一定的情节夸大,不应认同;但考虑其目的是向运营施压,维护中之人权益,且开头有提醒语句,应予以理解。
*注:关于冲锋派的其他言论是否造谣,应当具体分析。
问:33应该清楚事实情况,她转发这篇文章,是否认同其陈述为事实?
33于5月14日凌晨2时16分转发,随后很快就删除。
首先,“转发”与“核实”没有直接的逻辑关系,如果你认为转发等于认同,那么删除是否意味着不认同?
不能排除33因冲动情绪没有细看内容的可能。
即便我们一般认为转发可以表明立场,这篇文章的目的在于要求解释情况、保障中之人权益,立场显然是正当的。
其次,问责必须基于影响。
33当时9万关注,转发博文后仅得3赞3评论17转发,且时点在半夜,影响微乎其微。
问:为什么33不在私人账号发文澄清事实?
首先,“对等原则”是讨论这个问题的基础,抛开对等原则而单方面以“圣人标准”要求当事人是不合理的。
当时不仅仅是33,其余四人的私人账号也都已经暴露,她们同样有澄清事实的能力和权力(账号使用权),但是她们也选择保持沉默。
同样的,所有在企划工作、了解实情的人员,也都有通过一定手段去做澄清的能力和权力。
从对等原则出发,应该一视同仁。
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仲裁员胡钢律师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条,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
无论中之人和经纪公司签署合同中是否包含相关条款,其表明身份的权利都是不可侵犯的。
此外,根据《宪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所以不论是上述“私联”的第一类定义,还是“中之人不能表露身份”的规章制度,实质上都是涉嫌违法,侵害中之人正当权利的。
(公司是懂法的,可能用其他角度的条款,比如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变相限制其表露身份)
把违法的“规范”作为道德审判的标准,本身就是一种不道德。
由上附专栏考证,可能早在21年12月左右,几个成员的身份信息就已经暴露了。
所以本质上说,s1的提醒动作并没有起到什么作用,他们并不是“挖掘机侠”,而只是高调的游客。事实上,如今所有成员的隐私信息都已被暴露。
人肉搜索违法,不法分子很可能藏在s1团体中,请s1积极向警方提供线索。
阴谋论地想,s1如今自称站在企划立场,转过头攻击33,很难说不是为了逃避企划方可能的指控和调查。
总结:33与蘑菇、梧桐两人的私信往来,内容正常,合法正当,无可指摘。
对于“33与盒g私联,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偶像失格”的指控,所用规范涉嫌违反现行法律,不能成立。
朝夕光年杭州工作室又名江南工作室,成立于2019年2月。工作室主要聚焦中重度游戏和虚拟偶像研发。
这与苏轼内部信中的“江南”对上了。
据天眼查,看潮信息持有A-Soul成员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同时也持有游戏《代号:降临》的软件著作权。
看潮信息成立时间为2019年3月,与江南工作室相近。
且看潮信息2021年参保人数为517人(2020年为319人),也符合网传江南工作室的规模。
可见,江南工作室实际上隶属于(或者根本就是)看潮信息。
由苏轼内部信可知,A-Soul属于江南工作室中的一个项目组。
梳理一下时间线:(结合天眼查推断,部分引自)
2019年,乐华和字节准备合作推出虚拟偶像企划,为此字节方面于2月组建了江南工作室,与乐华合资成立看潮信息。
(笔者推测:江南工作室在设计上可以实现游戏开发和虚拟偶像两方面的技术交流和人员的动态分配。)
2019年底,字节收编了有着运营3D虚拟主播经验的艺方传媒,后者停掉自己的项目,半年后以字节名义招聘,面试是在杭州的字节子公司。
2020年7月,经过层层选拔,五位中之人与北京字跳公司签约,A-Soul项目落地。
2021年5月,五月一日A-Soul的线下活动取得了远超预期的反响。
2021年6月,字节通过北京游逸全资控股看潮信息。看潮高层换血。
2021年7月,杜华为贝拉庆生,字节阿里入股乐华,杜华以兄弟杜江的名义成立尼斯未来(量子少年、EOE所属公司)。
据乐华招股书(),自2022年起乐华不再参与A-SOUL项目的运营,且自始至终未与幕后演员签订任何合同。
从股权变动可知,乐华退出A-Soul运营应该是21年6月的事,22年2月,A-SOUL官方正式除去乐华冠名。
打一开始,字节就掌握了A-Soul的商标、人员和技术实体,去年6月全资控股看潮顺带拿下著作权之后,乐华就只剩下名头了。
自此,乐华方面的“合作”几乎仅限于音乐制作,合作性质完全改变,合作关系名存实亡。
(笔者推测:字节和乐华可能达成了某种交易,毕竟字节给乐华投资,也保留乐华继续分成的权利。)
大多数法院认为演艺经纪合同是一种混合合同。
(2019)京03民终12396号案判决书认为,“涉案《演艺合同》系M公司与李某所签订的关于发展李某未来演艺事业的多种权利义务关系相结合的综合性合同,其中包含了委托、行纪、居间、劳动等多种法律关系,属于具有综合属性的演出经纪合同。此类合同并非单纯的委托代理或行纪性质”。
这种混合合同的性质给公司带来很大便利:
(1)劳动关系可有可无
我们知道,自2020年7月至2021年7月,五位中之人除粒粒外,均为大四在校生。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兼职和实习不受劳动法保护,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没有加班费。
虽然是廉价劳动力,但人身依附关系不强,可以请假,保证学业优先。
毕业之后,公司再给他们交社保,让她们安心工作,接受管理,同时也不需要改变合同或者签订新合同,省时省力。
(2)不担心中之人离职
混合合同中的劳动关系和其他民事关系形成制约。
如果公司和中之人签的是普通的劳动合同,中之人依据《劳动合同法》,提前30天提交辞职申请,就能离职。
而演艺经纪合同的情况,辞职可能构成对其他条款的违约。
这就需要中之人向仲裁部门提交证据,认定合同属于劳动合同,这种举证十分不易。
因为这种冲突的存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认定演艺经纪合同为劳动合同,所以人社局的判断并不能说是错的。
中之人一直被我们称作“员工”,却因为高额违约金无法辞职;而相对的,公司方面却可以轻易地解约。
这种混合合同所形成的人身依附关系,实际上比劳动合同更甚,却往往在司法实践中被否认。
近年来直播行业兴起,与演艺经纪合同相关的争议和诉讼日渐频繁。
混合合同说实际上与《劳动合同法》矛盾,故仍有很大争议,这说明我们的司法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2021年3月,看潮信息为装修新地址工作室发布招标公告,下半年陆续搬入,传言此间还发生了甲醛超标事件。
2022年5月5日,看潮信息申报地址变更。
那么在5月12日人社局接到群众反映的时候,看潮信息已经完全搬迁到新地址。
这说明,到16日回复的这4天里,人社局并未实地进行调查,在审阅了看潮信息提供的合同文书之后,于回复中照搬了合同的内容。
且在电话回复【15】中,人社局方面误认为中之人是乐华练习生。
结合这两个事实,我们不能指望人社局的调查有多么细致彻底。
这就引出关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
必须和企业有劳动关系的员工方可参加社保,而且是以企业为单位来缴交。挂靠单位缴纳社保属于违法行为。
因此,苏轼承认缴纳社保,就构成中之人和看潮信息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
依据大家了解到的情况,中之人应该是符合这三条标准的。
同时,人社局电话回复【9】中否认了劳务派遣,也就说中之人并非通过第三方(比如人力资源公司)向看潮提供劳务。
那么可以断定,中之人和看潮之间(极可能)存在实质的劳动关系。(至少是22年4月起)
但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
2022年4月以前,中之人的签约甲方是北京字跳,履约地点是杭州看潮。
用人社局方面的话说:对于中之人,北京字跳相当于经纪公司,而杭州看潮相当于横店这样的演出场所。
北京字跳是字节的子公司,杭州看潮是抖音有限公司的孙公司,二者属于同一集团的不同分支,各自有独立的法人。
如果算作劳动合同的话,中之人与北京字跳签约,却不在彼工作,而是受杭州看潮劳动管理,那么可能认定看潮用工而不订立劳动合同,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
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合同是形式要件,用工管理是实质要件,……关键在于哪方主体对你进行实质上的用工管理(考勤、奖惩、工资发放、工作安排、社保缴纳等)。
那么中之人可以举证和看潮存在实质劳动关系,从而起诉杭州看潮违法。
苏轼致歉信里的一句话,给公司挖了一个大坑。
对于字节来说,2022年4月之前和中之人可能的劳动关系,是不太好承认的。
那么反过来,看潮就没有资格对中之人进行实质的劳动管理。(22年4月前)
5.现在中之人与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
据人社局电话回复【11】:今年4月,经纪合同变更,甲方由北京字跳变为杭州看潮,珈乐不同意签字。
其余四人接受了这一变更,自22年4月起,所谓字节直签的时代结束了。
如今四位中之人完全隶属看潮,受到字节控制,但与字节、乐华已经没有直接关系。
从薪资角度看,新合同应该是提升了她们待遇的。
从字跳的角度,放弃甲方地位可能是想转嫁用工风险,或者单纯腾出名额。
从看潮的角度,获得甲方地位可以消除法律风险,加强对中之人的管理。
从中之人的角度,由于看潮既是经纪公司,也是履约地点,无法再通过其他渠道的活动,经纪关系除了束缚,没有实质意义。
为什么不一开始就把五人都签到看潮呢?
字节想通过掌控五人,预备和乐华切割,但实际上乐华心里也不想要(要权不要人),即便谈判桌上扯皮,两边其实是默契的。
招人的时候挂着字节、乐华响当当的招牌,让人感觉前途无量、星光璀璨;如今真相褪现,只能回归平凡。
33不续约的原因依旧不明,但也许与此有关。
从看潮高层看来,33不签新合同,可能造成管理的困难,不解约可能会比较麻烦。
一方面是上面给命令,一方面看潮也想加强管理、规避风险,解约基本就是应对不续约的优先选项。
也就是说,不签新合同,就解约,毕业只是中间环节,但33以为还能再干下去。
至于粉丝对此会是什么感受,企划可能受到什么影响,额,不重要吧?
从整个项目发展的过程我们可以看出,A-Soul其实真就是个小白鼠。
对于乐华来说,虽占有名义,但不可能控制A-Soul,只要能复制模式,持续分成就算成功。
有了模式,下一步就是开流水线批量产出,发掘虚拟偶像真正的商业价值。
同时,利用A-Soul项目靠上虚拟人概念,也有利于上市招股。
对于字节来说,A-Soul是其游戏板块的一部分,积累了一些技术成果,也有发展为看板娘的潜力,必须是自己的盘中肉。
但鉴于字节的体量是乐华的五百倍,对于A-Soul这样千万流水的小项目,也并不会太重视。
可以说A-Soul对于字节的意义,远不及EOE对于乐华的意义。
经过前文的梳理分析,我想大家能够看出:
A-Soul发展至510的局面,根本上是各种系统性、制度性缺陷共同爆发的结果。
项目的责任主体不明确,人员关系、运营管理关系复杂,名实不符。
由此看潮和乐华、中之人和运营之间必然产生矛盾,且难以调解。
权责分离,公关消极,应对舆情也难以调动响应。
与中之人签订的《艺人签约合同》,性质存在争议,履行存在灰色地带,本就容易产生矛盾。
签约方与实际管理方不一致,又造成另一潜在矛盾。
“虚拟偶像”定位模糊,IP不能自立,技术赋能比率太低。
AS模式的实际运营中,多数情况下,本质还是虚拟主播,还是要依赖中之人。
中之人行偶像之实,受到偶像标准的约束,却无偶像的身份和权利,权责并不对等。
同时也会感到错乱:到底是在推销自己,还是在推销皮套?
AS模式人力投入大,受众需求不明确、关系不稳定,项目的投入与回报难以评估。
这就难以建立合适的营收逻辑,必然存在浪费,给人员造成多余的负担。
“经纪人”身兼数职,徒有其名,没能积极做好中之人与管理两边的沟通。
......(请读者补充)
笔者倒也没什么义务去给企划出谋划策,只希望读者能够站在全局视角俯瞰,发现整体的问题,而不是拘泥于某些围绕个人的叙事。
回收文章标题,《A-Soul 2.0 无罪》:
趋利避害人之常情,身在山中当局者迷,各奔前程各取所需,于法无咎于德无愧,相互放过相向理解,人无完人生灵“无罪”。
写累了,摆烂了,我去睡,高鹗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