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中国国家数据库库多久更新一次

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大安市第三次国土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政发〔2019〕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大安市第三次国土调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安市第三次国土调查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8〕1号)、《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8〕18号)、和吉林省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吉林省第三次国土调查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白城市人民政府下发的《白城市第三次国土调查实施方案》和《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的通知》(大政发〔2018〕20号)部署,为全面组织实施大安市第三次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次调查),制定本方案。

  在我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全面细化和完善全市土地利用基础数据,掌握详实准确的土地利用现状和自然资源变化情况,进一步完善国土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实现成果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空间规划编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宏观调控、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和统一确权登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空间治理能力现代化和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等各项工作的需要。

  三调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以下简称《工作分类》,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实地认定地类,确保地类不重不漏全覆盖,在自然资源调查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在对存在复合管理需求交叉的耕地、种植园、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地类进行利用现状、质量状况和管理属性的多重标注基础上,同步推进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利用遥感、测绘、地理信息、互联网等技术,统筹利用现有资料,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全面掌握全市耕地、种植园、林地、草地、湿地、商业服务业、工矿、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地类分布及利用状况;细化耕地调查,全面掌握耕地数量、质量、分布和构成;开展低效闲置土地调查,全面摸清城镇的土地利用状况;同步推进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整合相关自然资源专业信息;建立互联共享的集影像、地类、范围、面积、权属和相关自然资源信息为一体的国土调查数据库。

  三调的具体任务是:一是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此项工作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市、建制镇、村庄(以下简称城镇村庄)内部调查,全面掌握大安市域内的耕地、种植园、林地、草地、湿地、商业服务业、工矿、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湿地等各类土地分布及利用状况,全面摸清我市城镇及开发区范围内土地利用状况;二是开展土地权属调查,将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中,对发生变化的开展补充调查;三是开展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包括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永久基本农田、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四是同步推进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并将相关调查成果整合进三调成果中。五是建设国土调查数据库,实现信息互联共享;六是开展成果汇总工作,包括数据汇总、数据成果制作与图件编制、成果分析与文字报告编写。

  二、技术路线与要求

  依据国家高分辨率的航天航空遥感影像及省制作下发的调查底图,充分利用我市现有的土地调查、地籍调查、不动产统一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等工作的基础资料、调查成果及数据成果,采取整体控制和细化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利用影像与调查信息数据的内业比对加工和 3S一体化外业调查等技术,准确查清全市城乡每一块土地的利用类型、面积、权属和分布情况,通过“互联网+”技术向省和国家举证地类发生变化的图斑,保证调查成果真实性,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互联网等新技术,建立国土调查数据库。

  (二)主要技术指标。

  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 国家高程基准。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采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分类》(以下简称《工作分类》,详见《第三次国土调查技术规程》)。

  我市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国家下发的,优于1米分辨率遥感影像;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利用已有的1:500比例尺的地籍调查成果或优于0.2米分辨率的航空遥感影像。

  调查图斑的最小调查上图面积按地类划分如下:建设用地相关地类和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超过 200 平方米的需调查上图;农用地(不含设施农用地)相关地类实地面积超过 400 平方米的需调查上图;其他地类实地面积超过 600 平方米的需调查上图。

  长度单位采用米(m),面积计算单位采用平方米(㎡),面积统计汇总单位采用公顷(h㎡)和亩。

  三调以图斑为基本单元开展调查(包括道路、沟渠、河流等线状地物)。单一地类地块,以及被行政区、城镇村庄等调查界线或土地所有权界线分割的单一地类地块为图斑。城镇村庄内部同一地类的相邻宗地合并为一个图斑。道路被权属界线分割的,按不同图斑上图。

  飞入飞出地按照“飞出地调查、飞入地汇总”的原则开展调查,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调查,保证调查成果不重不漏。

  6.分幅、编号及投影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各比例尺标准分幅及编号应执行 GB/T 标准,分幅采用国际 1:1 000 000 地图分幅标准,各比例尺标准分幅图均按规定的经差和纬差划分,采用经、纬度分幅。图幅编号均以 1:1 000 000 地形图编号为基础采用行列编号方法。

  1:2 000、1:5 000、1:10 000 比例尺标准分幅图或数据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按 3°分带。

  行政区域调查界线和控制面积依据自上而下、逐级控制、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

  大安市采用省级下发的最新土地变更调查界线,作为本次三调界线调查的数据来源。乡(镇)级调查界线,依据县级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调整。

  调查面积依据省下发的面积为准。

  (四)城镇村庄范围界定。

  利用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成果,参考二次调查及最新年度变更调查确定的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范围和边界,结合影像及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根据“低精度图斑界线服从高精度图斑界线”的原则和集中连片的原则,划定城镇村庄范围界线,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国土调查数据库。

  (五)调查底图的制作。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全国国土调查办下发的优于1米分辨率的遥感影像作为调查底图,辅助开展外业实地调查。

  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可直接应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调查成果和不动产统一登记成果,结合日常业务成果资料,查清城镇村庄内部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和特殊用地等土地利用状况。

  根据工作需要,利用国土调查办下发的调查底图,结合相关资料,进一步开展不一致信息细化提取工作,完善调查底图内容。

  1.前期准备和相关资料收集。

  2.组织宣传和培训工作。

  3.领取全国国土调查办统一制作的调查底图,并补充制作调查底图。

  4.外业调查数据制作。

  5.开展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6.开展土地权属界线上图和补充调查。

  7.开展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

  8.应用在线举证核查软件、上传至省举证平台。

  9.建设土地调查数据库及数据库管理系统。

  10.开展统一时点变更。

  11.调查工作汇总分析和成果上报。

  成立大安市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和第三次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开展宣传工作。

  根据工作进展,分阶段组织、部署宣传工作。土地调查办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和自媒体等渠道,大力宣传本次调查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以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资源节约利用、耕地和环境保护、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对本次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做好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为本次调查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组织业务培训。

  利用省三调办的培训教材及课件,对参与国土调查的行政人员,以及承担调查任务的作业单位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明确调查任务和主要内容、统一地类标准和成果要求、规范作业程序和调查方法、确定调查原则和工作纪律,保证调查工作进度,确保调查成果质量。

  (四)确定调查承担单位。

  公开择优确定调查项目的具体承担单位。调查作业队伍中必须有30以上人员通过三次调查技术培训。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选择建制镇和行政村开展调查试点工作,针对工作流程、技术方法和要求等方面在实践中总结问题和工作经验。

  (六)收集整理资料。

  1.收集民政部门乡(镇)、村行政界线勘界成果、地名普查资料。

  2.收集农业部门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

  3.收集水利部门嫩江、洮儿河水域范围界线、常水位和洪水位、月亮泡及市内所有水库,泡沼干渠排沟资料、河湖连通、相关水利规划等最新水利数据。

  4.收集林业部门林权发证数据、林业图斑数据库、湿地数据库、退耕还林数据、林相资料、第九次森林资源清查、东北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现状调查数据。

  5.收集畜牧部门第二次草原清查数据、基本草原划定数据、退耕还草数据。

  6.收集交通部门国、省、县、乡、村公路范围图(包括征地范围)。

  7.收集环保部门生态红线、水源保护区。

  8.收集住建部门规划红线、生态保护区界线。

  9.收集保护区嫩江湿地公园、牛心套堡等保护区范围界线。

  10.收集经济开发区界线范围。

  11.收集二次调查、变更调查、地籍调查等资料。

  12.收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村建设(土地)规划、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土地整治、不动产登记、土地审批、土地供应、土地执法检查等资料。

  13.收集地理国情普查、地形图等基础地理数据资料。

  五、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一)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按照《工作分类》,实地调查每块图斑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等利用状况。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内业判读、外业调查补测和内业建库相结合的综合调绘法。在开展外业实地调查核实的同时一并开展图斑举证工作,对影像未能反映的地物进行补测,最后依据外业调查结果,进行内业矢量化和建库工作。

  1. 地类样本采集

  在正式开展调查工作前,需对我市全域范围内涉及所有地类,选取典型地块,进行地类样本采集工作,以规范和统一土地分类标准。

  选取地类单一、特征明显的典型地块作为地类样本,尽量保持样本影像特征和实地利用特征的一致性。样本地块的边界应根据样本选取要求重新勾绘,不建议直接采用地类图斑的原始边界,边界勾绘形状以矩形为主,尽量保证地类单一。使用统一下发的软件进行地类样本采集工作,样本地块实地拍摄的过程中,应尽可能保持地类样本照片的完整性、单一性、典型性、清晰性,远近协调,合理分配空白和实体所占空间布局,尽可能地提高艺术美感,准确、美观的反映地类特征。

  2.地类调绘及补测

  (1)以全国国土调查办下发的调查底图为基础,将调查底图套合基础数据库,叠加国土资源管理数据及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数据,进行各地类预判和内业图斑边界勾绘,生成图斑预编号、权属单位名称等国土调查记录表规定的图斑基本信息,制作外业调查数据。将外业调查数据导入带定位功能的移动外业调查设备,辅助开展外业实地调查工作。

  (2)依据遥感影像和实地现状进行图斑综合调绘。按照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逐图斑核实确认图斑地类及标注信息,调绘图斑边界,记录土地权属等相关属性信息;对全国三调办内业判读地类与实地现状不一致的,应按实地现状调查;对影像未能反映的新增地物进行补测。

  为了提高调查效率和成果精度,采用仪器补测法进行补测。补测地物点相对邻近明显地物点距离的中误差,平地、丘陵地不得大于2.5米,山地不得大于3.75米,最大误差不超过2倍中误差。

  使用带卫星定位和方向传感器的手机,利用省三调办统一下发的互联网+举证软件,拍摄包含图斑实地卫星定位坐标、拍摄方位角、拍摄时间、实地照片及举证说明等综合信息的加密举证数据包,上传至统一举证平台。

  (1)实地调查认定地类与全国三调办内业判读地类不一致的图斑,原则上需全部实地举证;对影像未能反映,地方补测调查的新增地物也需全部实地举证。对原地类为耕地,国家判读地类为其他农用地,经地方调查仍为耕地,标注种植属性与国家判读地类一致的,可不举证。

  (2)重点地类变化图斑原则上全部实地举证。包括相对原地类新增的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图斑,原有耕地内部二级地类发生变化的图斑,原有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的图斑等。但对依据遥感影像特征能够准确认定为住宅小区、规模化工厂、水工建筑等新增建设用地的,可不举证。

  (3)涉及军事用地的图斑不举证;对城镇村内部涉及建设用地细分类型的图斑,无需举证;对于因纠正精度或图斑综合等原因造成的偏移、不够上图面积或狭长地物图斑,可不举证;对原有线状地物面状化的图斑,可不举证;未硬化且未贯通的农村道路未调查上图的,可不举证;对同一条道路或沟渠等线性地物的图斑,可选择典型地段实地举证,其他地段备注说明。无人类生活活动的区域,如沙漠、戈壁、冰山、森林等无人区,影像可以判断地类的,可不举证。

  (4)举证照片应在实地拍摄,拍摄方向正确,应能够举证说明调查地类与影像特征不一致区域的土地利用情况。举证照片包括图斑全景照片、局部近景照片、建构筑物内部和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的利用特征照片三类。

  (二)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积极创造条件,大力推进城市、建制镇、村庄补充地籍调查,并开展土地利用现状细化调查。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查清城镇村庄内部商业服务业用地、工矿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和特殊用地等土地利用状况。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按照《工作分类》汇总。

  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在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数据库成果基础上开展,将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宗地成果同类合并,按照《工作分类》归并地类,被道路、水系等线状地物分割的同类宗地应分割为不同的图斑,道路、水系、绿地等单独划分图斑。各类图斑应严格按照现状用途调查。对有多种用途的宗地按主要用途调查,对超大型宗地按宗地内不同用途划分为不同图斑。

  对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数据库未覆盖和城镇村庄新扩区域,开展补充地籍调查。

  (三)权属界线上图和补充调查。

  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数据库中确定的权属界线转绘到国土调查底图上。城镇以外的独立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成果转绘到国土调查底图上。城镇内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不调查上图。城镇内部街道行政界线调查上图。

  权属调查以各行政村为基本单位,将行政村的权属界线转绘到国土调查底图上。

  在权属界线上图过程中,因成图精度等客观因素,部分权属界线与遥感影像产生位移的,可根据协议书记载转绘至遥感影像相关位置,避免产生细小图斑。

  对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不动产调查相关规定,重新开展权属界线补充调查。同时依法积极调处历史留存的土地权属争议。

  (四)几个重要问题的处理。

  1.关于坡度图及耕地坡度分级确定

  (1)利用二次调查数据成果中的坡度数据与三次调查地类图斑数据相叠加,确定耕地图斑的坡度级。耕地分为≤2 度、2–6 度、6–15 度、15–25 度、>25 度(上含下不含)5 个坡度级。进行坡度分级时,原则不打破图斑界线,一个图斑确定一个坡度级。当一个图斑含有两个以上坡度级时,原则上以面积大的坡度级为该图斑坡度级;但不同坡度级界线明显的,也可依界分割图斑并分别确定坡度级。

  (2)大安市田坎系数继续沿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测定的田坎系数。

  调查为耕地的图斑,根据耕地图斑的实际利用情况,标注种植属性。原则上不因标注种植属性而分割耕地图斑,对一块耕地内有多种种植情况时,按主要种植情况标注。标注属性主要包括:耕种、休耕、临时种植园木、临时种植林木、临时种植牧草、临时坑塘、林粮间作、观赏园艺、速生林木、绿化草地和未耕种。

  ①耕种主要是指耕地上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临时种植花卉及苗圃等),包括耕作层未被破坏的非工厂化的大棚、地膜及临时工棚等用地;休耕是指有计划地“休养生息”的耕地;临时种植园木、临时种植林木、临时种植牧草、临时坑塘属性是指耕作层未被破坏,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林粮间作是指对于退耕还林工程范围内,尚未达到成林标准的。

  ②观赏园艺是指在耕地上临时种植盆栽观赏花木等不利于耕作层保护的园艺植物;速生林木是指在耕地上临时种植速生杨、构树、桉树等不利于耕作层保护的经济林木的;绿化草地是指利用耕地进行绿化装饰,以及种植草皮出售不利于耕作层保护的;未耕种是指不在休耕范围内,可直接恢复耕种的无种植行为的耕地(包括轮歇地)。

  ③对于退耕还林工程范围内尚未达到成林标准的,调查为耕地并标注“林粮间作”属性。对其他林粮间作区域,达到最小上图面积的,按现状调查。

  ④对在耕地范围内,必须采用工程措施才能恢复耕种的坑塘(包括用海水或人造咸水养殖的坑塘)、种植园用地、林地、多年撂荒等,按照实地现状调查为坑塘、种植园用地、林地等,不得按耕地调查。

  (2)建设用地标注;

  ①建设用地调查图斑属性标注相应的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采矿用地(204)、特殊用地(205)或各类独立工业用地的地类编码。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范围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划定,所对应范围界线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国土调查数据库。工业用地要按火电、煤炭、水泥、玻璃、钢铁、电解铝等类型进行标注。

  ②对于已拆除的存量建设用地,按实地现状调查。拆除图斑未复耕或复绿且原地类为 20x 地类的,可按空闲地调查,标注 20x 属性;未拆除到位的拆除图斑,为违法用地拆除恢复原地类的,按原地类调查;对其占地范围以单独图层的方式存储在数据库中,拆除图斑原地类为耕地的,按耕地调查,并标注“未耕种”属性;不论拆除图斑的原地类是否是20x地类,实地已是农用地,一律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不能标注20x属性;如拆除图斑的原地类不是20x地类,不能标注20x属性。

  ③城镇外部的采矿用地、特殊用地等,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并标注 204/205 属性。原有204/205 范围内的耕地、林地等,分别调查为耕地、林地等地类,不标注 204/205 属性。

  ④原有农村居民点范围内的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图斑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标注203属性;村庄周边耕地、林地等,达到上图面积的,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原则上不标注203属性,如原地类是203且确属农村宅基地范围的,可标注203属性;空闲地、公园绿地等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标注203属性。

  ⑤城镇城乡结合部大片的林地、水面等应按利用现状调查,不标注201或202属性;城镇内部的农用地等原则应按现状调查,标注201或202属性;城镇内部的公园及其附属的林地、绿地、水面等按公园与绿地调查,标注201或202属性。

  (3)种植园用地标注;

  对林业部门调查的林区内的种植园用地,按现状调查为种植园用地,如原地类是林地,标注林区内的种植园用地属性。

  (4)草地细化调查标注。

  对于灌木覆盖度大于等于30%小于40%的草地图斑,标注灌丛草地属性。

  3.关于推土区调查

  严禁将推土区调查为建设用地。对利用方向不明确的推土区按原地类调查,对其占地范围以单独图层方式存储在数据库中,推土区占用原地类为耕地的,按耕地调查,并标注 “未耕种”属性。如在统一时点时推土区已建成,可通过增量更新方式更新为建设用地。对于地基已开挖、建筑施工主体工程已达到“正负零”(即基础结构施工已完成)的,可按建设用地调查。

  4.关于可调整地类

  本次调查不再新认定可调整地类。对原有可调整地类图斑,实地现状为耕地的,按耕地调查,并进行标注;实地现状为种植园、林木、坑塘等非耕地的,经所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两部门共同评估认为仍可恢复为耕地的,可继续按可调整地类调查,并按种植园用地、林地、坑塘等地类进行汇总统计;对于实地已为种植园、林木、坑塘等且经两部门评估难以恢复成耕地的,按实地现状调查,不得再保留可调整地类的属性。

  5.关于地类认定程序

  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对于耕、园、林、草交叉的图斑,实地认定不清的,根据地类定义,按照“耕、园、林、草”的优先次序确定地类。

  6.关于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区范围界线

  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区等范围界线,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国土调查数据库。

  7.关于军事用地调查

  军事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按实际现状调查地类。

  8.关于设施农用地调查

  依据《工作分类》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等有关要求,开展设施农用地调查,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

  未拆除到位(推平或混有瓦砾)的设施农用地不得按建设用地调查。原地类为设施农用地的,可按设施农用地调查;原地类为耕地的,按耕地调查,并标注“未耕种”属性。原地类为其他类农用地的,应按原地类调查。

  9.关于临时用地调查

  临时用地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于实地为临时用地的,应维持原地类不变。临时用地的占地范围以及批准文号以单独图层的方式存储在数据库中,临时用地原地类为耕地的,按耕地调查,并标注“未耕种”属性。

  10.关于光伏用地调查

  光伏用地分为发电配套设施用地及办公管理用地和光伏板用地,对发电配套设施用地及办公管理用地按建设用地调查,对光伏板用地按原地类调查,光伏板用地的占地范围以单独图层的方式存储在数据库中。

  11.关于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等

  对于将原地类为农用地调查为其他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等未利用地的,水田调查为水浇地或旱地、水浇地调查为旱地等耕地内部二级类变化的,必须实地举证,由大安市三调办报吉林省三调办进行审核。

  12.关于湿地调查

  依据全国三调办下发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图斑作为湿地调查的指引,按照《工作分类》,实地调查地类。其中,8公顷以上的湿地要逐图斑核实,8公顷以下的湿地也要通过实地调查上图。

  13.关于线状地物调查

  (1)所有需要上图的道路、沟渠、河流等线性地物,根据外业调查结果和影像特征重新矢量化,以图斑的形式表示。道路范围界线按照实地现状进行调查。道路范围界线与审批范围界线不一致的,不得直接采用道路审批范围界线调查上图。

  (2)对农村范围内,宽度2-8米(上下均含)的道路,调查为农村道路或公路用地;大于8米的道路或纳入乡镇级及以上级别道路网规划的道路,一律按公路调查。

  (3)道路、河流等线性地物被权属界线分割的,按不同图斑上图。线性地物只有在权属、坐落、宽度、走向、地类五类属性均基本一致的情况下,方可划为一个线性图斑。用地范围不确定的在建道路,暂不调查。

  (4)对城镇村庄内部道路用地,调查城镇村庄内部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其他道路可与相邻图斑合并。

  (5)对于线状地物交叉的,上部的线状地物连续表示,下压的线状地物断在交叉处。线状地物穿过隧道时,线状地物断在隧道两端。

  (6)对于堤坝上修建的堤路,按水工建筑用地调查。

  基于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等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管理形成的各类管理信息,结合自然资源精细化管理、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及相关专项工作的需要,开展系列专项用地调查评价。

  (一)耕地细化调查。

  收集和参考相关部门的有关资料,根据耕地的位置和立地条件,实地开展细化调查,并标注相应属性。包括河道耕地(位于河流滩涂上耕地)、湖区耕地(位于湖泊滩涂上耕地)、林区耕地(林区范围内林场职工自行开垦的耕地)、牧区耕地(牧区范围内过度开垦的耕地)、沙荒耕地(受荒漠化沙化影响的退化耕地)和石漠化耕地(石漠化影响的耕地)等。

  (二)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

  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按实地现状进行调查。利用国家下发的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图层,查清“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土地的地类与分布,整理土地审批资料,补充完善建设用地审批信息,并及时报部备案。

  (三)永久基本农田调查。

  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落实在国土调查成果中,查清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的土地的实际利用状况。

  (四)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

  在耕地质量调查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将最新的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评价成果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对评价成果进行更新完善。

  利用吉林省三调办下发的三调数据库建库软件,按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县级数据库建库技术规范》,建立大安市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

  三调办负责组织开展国土调查数据库与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基础地理信息、土地利用数据、土地权属数据、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专项用地调查数据、城市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各类自然保护区界线、各类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数据等矢量数据,数字高程模型(DEM)数据、DOM数据、扫描影像图数据等栅格数据和元数据等。

  大安市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严格执行县级数据库建设规范、数据质量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主要步骤包括数据库建设方案设计、基础数据准备与处理、图形和属性数据采集、数据接边、拓扑关系构建、面积计算、数据检查与入库等。数据库建设完成后,按照数据汇交程序逐级上交并检查数据成果,直至通过国家质量检查。大安市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按照国家要求,实现调查数据与相关自然资源数据的整合衔接,确保数据内容不冲突、数据边界不矛盾。

  同时,数据库建设满足下列要求:能按照三次调查数据库建设规范要求开展数据采集与入库工作,支持三次调查规定的数据库标准及数据交换格式;能对国土调查数据进行管理,并具有查询、浏览,以及数据增加、删除、修改等编辑功能;满足日常土地管理工作对国土调查数据的管理需求;数学基础、面积量算方法、数据汇总规则、数据统计表模板和图件输出格式等符合三调要求,支持国土调查数据更新。

  为了保证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按照三次调查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建立调查成果县级自检的检查制度,以确保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三次调查采用分阶段成果检查制度,即每一阶段成果需经过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 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保证成果质量。

  大安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国土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三调办组织对调查成果进行100全面自检,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数据库及相关表格成果的规范性;以外业实地检查为主,现场检查图斑地类、权属及相关调查内容的正确性,检查地类图斑与相关权属边界、相关自然资源边界的衔接情况,避免数据不衔接;利用测量设备检查权属界线和图斑边界等调查精度是否满足要求。检查应对质量问题、问题处理及质量评价等内容进行全程记录,记录须认真、及时、规范。

  根据自检结果组织成果全面整改,编写自检及整改报告,报市级、省级检查通过后,报请国家验收。

  三次调查数据统一时点为2019年12月31日。

  利用 2019 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正射影像图和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提取结果,与三次调查数据库对比提取变化信息,同时参考2018年度和2019年度变更调查国家下发的遥感监测图斑,进行实地补充调查,全面查清三次调查完成时点与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行政界线、图斑界线、地类信息和权属界线的变化调查,通过增量的形式进行更新和上报。

  对于2019年三调统一时点更新结果属于2019年内实地发生变化的图斑,应保证三次调查和2019年度变更调查两项调查结果对应的图斑地类等信息,衔接一致。

  市政府对本市统一时点国土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市三调办组织对本市统一时点国土调查成果进行100%全面自检,确保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统一时点增量数据的规范性。

  成果汇总包括国土调查成果汇总和专项调查成果汇总,汇总内容主要包括数据汇总、数据成果制作与图件编制、成果分析与文字报告编写等。

  成果汇总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初始调查成果汇总,第二阶段为统一时点调查成果汇总。

  以国土调查数据库为基础,按省确定的县行政区域调查界线为基准,按照三次调查规定的具体内容和汇总方法,由地类图斑逐级汇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现状、权属数据、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以及其他专项调查数据。

  (二)数据成果制作与图件编制。

  基于三次调查成果,制作系列数据成果,编制我市系列土地利用图件、各种专题图等,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发挥三次调查的社会综合效益。

  1.土地利用现状图编制

  以调查底图为基础,统一采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以下简称《技术规程》)规定的图示图例,由数据库生成含有行政区域界线、权属界线、地类界线、地类属性、地理名称注记、地貌等要素的土地利用挂图和专题图等图件。

  2.土地利用挂图和专题图件的编制

  土地利用挂图成图比例尺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小和形状确定。

  依据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挂图,编制永久基本农田分布图、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权属界线图、耕地坡度分级图以及各类专项调查专题图等图件。

  各类挂图和专题图件编制时,利用计算机辅助制图等技术,通过制图综合取舍缩编而成。缩编时,应正确反映制图区域的土地利用分布规律、特点和各要素间的相互关系,应在土地调查数据库基础上采用人机交互方式编制,应按《技术规程》规定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统一的选取指标表示地类图斑,做到定性定位准确、层次分明、注记正确、清晰易读。对图上的保密内容必须进行技术处理,以防泄密失密。

  (三)成果分析与文字报告编写。

  根据三次调查数据,并结合二次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相关数据,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完成以来耕地的数量、等级等别、分布、利用结构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城市、建制镇、村庄等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土地利用集约节约程度;汇总形成各类自然资源数据,并分别对其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情况、生态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编写三次调查分析报告。

  在成果分析的基础上,编写包括工作情况、技术方法、数据库建设、成果分析等内容的文字报告。文字报告可统筹编写或单独成册。

  工作报告主要包括调查区域的自然、经济、社会等基本概况,以及调查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组织实施与保障措施、完成的主要成果、经验与体会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内容。技术报告应主要包括调查的技术路线与技术方法、作业流程、质量检查及保障措施、调查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方法、应用新技术及效果等内容。数据库建设报告应主要包括数据库建设流程、软硬件配置、数据库内容与功能、维护与更新等内容。成果分析报告应主要包括土地利用结构、各类土地的分布与利用状况、与以前调查成果的对比以及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政策、措施与建议等内容。

  通过三次调查,将全面获取覆盖全市的土地利用现状信息,形成一整套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包括影像、图形、权属、文字报告等成果。同时,将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东北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现状调查、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第三次全国水资源调查评价、第二次草地资源清查等最新的专业调查成果,以及城市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各类自然保护区界线等各类管理信息,以国土调查确定的图斑为单元,统筹整合纳入三调数据库,逐步建立三维国土空间上的相互联系,形成一张底版、一个平台和一套数据的自然资源统一管理综合监管平台。

  (一)外业调查成果。

  1.原始调查图件;

  2.土地权属调查有关成果;

  3.外业实地调查“互联网+”举证成果包。

  1.大安市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2.大安市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3.大安市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的专题图件;

  4.各类自然资源专题图;

  1.大安市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

  2.大安市各类土地的权属信息数据;

  3.大安市城镇村庄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

  4.大安市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

  5.大安市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数据。

  (四)数据库成果。

  1.大安市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

  2.大安市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

  3.2019年度时点变更增量数据库。

  1.大安市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报告;

  2.大安市第三次国土调查技术报告;

  3.大安市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报告;

  4.大安市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5.大安市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

  6.大安市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质量检查报告;

  7.大安市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成果报告。

  以2019年12月31日为国家统一标准时点,结合我市实际,工作进度安排如下:

  2018年9月底前,全面部署开展全市三次调查工作,完成大安市第三次国土调查实施方案的编制,完成三次调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建工作。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大安市实施方案审查,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2019年5月底前,全面开展并完成实地调查工作,完成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完成县级自检工作,并上报调查成果。

  2019年8月底前,根据省国土调查办下发的问题及时反馈,组织完成复核调查、数据整改并再次上报整改结果,形成第三次国土调查基本数据。

  2019年底前,组织开展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将数据统一到12月31日调查标准时点。

  为加强对三次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大安市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门,办公室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并邀请相关职能部门派员实质参与进来,共同负责本地区国土调查工作。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业务和日常管理事务。领导小组负责解决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确定调查承担单位

  具体调查工作,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公开择优确定专业队伍承担具体调查工作。

  通过招投标或委托方式选择的专业技术队伍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土地调查工作经验(近五年中承担过土地调查任务且取得了优秀的成果);具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级调查任务的专业队伍,须在开展调查工作前通过省级组织的三次调查培训,作业队伍中应有 30以上的技术人员通过培训。

  (1)针对调查中涉及部门统计的耕地、种植园、林地、草地、水域空间重叠、法院查扣地调查、军用土地调查以及权属界村组调查等具体政策性问题,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出台相应的调查政策,拟定解决方案或技术处理办法。

  (2)国土调查数据是核定实际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用地数量和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耕地质量提升、土地整治等各项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三次调查工作完成之后,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土地整治、土地出让等土地管理工作,均以三次调查成果为依据。

  (3)市政府要充实调查工作人员和技术队伍,保证调查经费,并加强经费监督审计。及时将调查数据报国家汇总,保证国家调查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现势。

  (1)统一技术标准规范

  执行统一的调查规范和标准。依据国家、省制定的调查规范、标准和细则,制定本市调查的具体方案。

  (2)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

  进一步充实、完善土地调查工作的软、硬件环境,国土调查办以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网络技术为核心,利用“互联网+”在线举证云平台,全面提升调查的质量。

  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原则,择优选择技术强、信誉好、质量高的调查单位和项目监理单位,以合同方式约定双方职责、项目任务、成果质量、进展要求和经费支付方式等。

  2.建立检查验收制度

  采取切实的保证措施,严格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国土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三次调查采用分阶段成果检查制度,每一阶段成果需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保证成果质量;执行分级检查验收制度,调查结束后逐级汇总上报调查成果。

  3.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三次调查专项资金,依据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并制订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批准的经费预算,按任务提出年度预算,列入部门预算。根据项目进度和质量评估情况,按项目合同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4.建立质量保障目标责任制

  市政府要依法开展国土调查,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提供或收集相关信息。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依法获取的数据和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调整和修改。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并对相关领导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为保证调查成果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主观人为干扰和弄虚作假, 所有调查成果应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

  5.建立项目监理制度

  通过招投标确定技术力量强、信誉好、质量把关严的单位为项目监理单位,推行项目监理制,全程跟踪监督项目进展和成果质量。

  财政部门要多方筹措,统筹一般公共预算和土地出让金安排,列入财政预算,根据土地调查任务和计划安排,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保障三次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次调查进程中形成的调查成果,可随时与各部门共享并用于宏观调控和各项管理。三次调查的基本数据向社会公布后,土地调查相关成果由各部门共享,充分发挥土地调查成果在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支撑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中的基础作用。同时,通过成果集成,满足科学研究、社会公众等对土地调查成果资料的需求,实现调查成果广泛应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 )(以下简称《技术规程》),为做好2021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以下简称“2021年度变更调查”),制定本方案。

2021年度变更调查主要目标是:在2020年度国土调查成果基础上,开展遥感监测,通过县级实地调查,省级、国家级核查,掌握2021年度国土利用的变化情况,更新国土调查数据库,并做好2020年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和2021年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工作。同时,为减轻年底集中变更的工作压力,切实保障全国国土调查成果的现势性和准确性,在2022年度探索建立日常变更机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季度或半年度变更调查举证工作。

2021年度变更调查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利用卫星遥感、互联网、云计算等技术,统筹现有资料,利用2021年底卫星遥感影像数据,制作正射影像图,对照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提取国土利用变化信息,作为地方开展变更调查工作的指引,各地结合有关监测及相关自然资源管理信息,制作外业调查底图,并开展实地调查举证,全面掌握2021年度的地类、面积、属性及相关图层属性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新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形成年度变更增量包,逐级报省级和国家级核查后,更新形成2021年度国家级国土调查数据库。通过调查、统计和分析,掌握2021年度永久基本农田变化,建设占用农用地、耕地非粮化、耕地非农化状况,设施农用地变化,25度和15度以上坡耕地变化,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变化情况,农村建房、临时用地、批而未用土地、退耕还林、围填海、足球场、高尔夫球场、光伏用地和农业结构调整以及难以或不宜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等变化状况,各类自然保护区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变化状况,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增减挂钩等项目的实施状况,空间规划的实施状况等有关情况。在此基础上,向国务院报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

在2021年年底(2021年10月—2021年12月为主,北纬42度以北等冬季冰雪覆盖区域开始采集时间适当提前至8月)时间段内,组织采集覆盖全国的最新卫星遥感影像数据,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初始调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加工制作分县(市、区)正射影像图;利用正射影像图与2020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进行比对,内业提取疑似建设变化图斑、疑似拆除图斑;监测耕地变化状况;监测园地、林地、草地及其他农用地地类变化状况;监测湿地变化状况;监测未利用地变化状况;监测2020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中的临时用地、推(堆)土、拆除未尽、批而未用、光伏用地等单独图层以及跟踪图斑变化状况;结合其他专项监测工作发现的其他涉及2020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地类发生变化的图斑,制作分县(市、区)的2021年度变更调查遥感监测成果,下发各地开展实地调查举证。

(二)下发用地管理信息

部组织整理在综合监管平台备案的2021年度各类管理信息,下发各地辅助开展调查。各地应根据本地区自然资源管理各类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及时补充完善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报备的各类用地管理信息,各类报备信息补充备案截止日期为2022年1月31日。

(三)开展2021年度变更调查地方调查和建库工作

各县级调查单元以2021年12月31日为统一时点,以部下发的2021年度变更调查遥感监测成果为基础,结合省级及以下2021年度内开展的月度、季度或半年监测发现的各类国土利用变化信息,制作2021年度变更调查外业调查工作底图(以下简称“工作底图”)。有条件的地方可自行采集标准时点前后更高分辨率的遥感影像数据,通过比对2020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与最新遥感正射影像图,内业补充提取2021年度各类土地的变化情况。自行采集生产的遥感正射影像图与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一同上报用于国家级核查。

各县级调查单元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为原则,调查工作底图上每一块变化图斑的地类、属性、范围、权属等实际情况;对实际地类与卫星遥感影像判读不一致的及按要求需要举证的图斑,须逐一实地拍照举证;在2020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基础上,按照数据库更新技术要求,形成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增量包,上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四)开展2021年度变更调查成果省级全面检查

县级对2021年度变更调查成果的真实性负责。省级负责组织做好本省区域调查成果的核查把关,并对本区域调查成果质量负责。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对各县级调查单元的2021年度变更调查成果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调查成果的质量,并将通过省级检查的县级2021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上报部。

(五)开展2021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国家级内业核查

部组织专业队伍,依据2021年度变更调查遥感监测等成果,以县级调查单元为单位,内业核实2021年度变更调查更新数据的真实性,对内业核查发现的疑似错误图斑,反馈地方实地核实整改、补充举证并上报整改成果。部对地方上报的整改成果再次开展国家级内业复核。

在2022年度日常变更工作中,部组织专业队伍及时对各地上报的2022年度日常变更调查成果进行核查。

(六)开展2021年度变更调查国家级外业抽查核实

对国家级内业复核仍有疑问的图斑,部组织专业队伍开展国家级“互联网+”在线核查或外业实地抽查核实。对核查发现的问题图斑责成地方整改。

(七)更新国家级国土调查数据库

部组织专业队伍开展2021年度变更调查增量数据质量检查和国家级数据库更新工作,将通过检查的县级2021年度变更调查更新数据成果入库,最终形成2021年12月31日为统一时点的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库。

同时,将通过国家级核查的日常变更调查成果,存放在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库中。

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完成后,将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分类指南》)进行汇总,部将组织全国开展对设施农用地和农村道路进行细化调查。

原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要在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完成后,按照《分类指南》开展城市和建制镇用地范围内建设用地的细化调查工作。

(九)开展2020年度和2021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成果更新与监测

以“三调”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成果,以及2020年度和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2020年度和2021年度所有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开展2020年度和2021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工作,全面掌握年度内耕地质量变化情况。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范围包括新增和减少耕地、二级地类发生变化耕地、新增和减少可恢复的农用地和恢复属性发生变化的农用地,以及通过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实施质量发生变化的耕地和可恢复的农用地。耕地资源质量分类监测由各县选取典型样点开展耕地资源质量分类相关指标的监测。

(十)变更调查国家级汇总与数据共享

基于2021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开展国家级汇总与专题套合分析,形成2021年度各类统计口径的国家级汇总分析数据。开展2021年度变更调查数据产品加工与共享服务工作,向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供数据共享。

(十一)调查成果质量评价

部基于国家级核查结果,计算省级及县级新增建设用地图斑、补充耕地图斑单项差错率和涉及一级地类和耕地二级地类的变更图斑总体差错率,对省级及县级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进行质量评价,三项差错率均低于2%为合格(用地审批权下放试点省份三项差错率均低于1%为合格),评价结果纳入“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估”。

(一)调查界线及技术指标

部根据相关部门最新资料更新制作2021年度变更调查省级调查界线,下发各地作为控制界线。县级调查界线如果发生变化需要调整,须依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部统一调整调查控制界线。

2021年度变更调查的数学基础、调查分类、调查精度等技术指标与“三调”一致。

1. 卫星遥感数据采集

在2021年年底,部将全国划分为四个区域组织采集覆盖全国的最新遥感卫星影像数据,用于2021年度变更调查工作。

一类区面积约167万平方千米,采用亚米级遥感卫星影像数据。

二类区分为三个分区,其中:二类区1分区面积约100万平方千米,采用亚米级遥感卫星影像数据;二类区2分区面积约128万平方千米,尽可能采用亚米级遥感卫星影像数据,并利用优于2.5米级分辨率遥感卫星影像数据补充;二类区3分区面积约298万平方千米,采用优于2.5米级分辨率遥感卫星影像数据。

三类区面积约80万平方千米,采用优于2.5米分辨率遥感卫星影像数据,并利用优于5米分辨率遥感卫星影像数据进行补充。

四类区面积约179万平方千米,考虑到环境监测等地矿业务需求,采用优于2.5米分辨率遥感卫星影像数据,并利用优于5米分辨率遥感卫星影像数据进行补充。

2. 正射影像图制作和变化信息提取

加工制作分县(市、区)的2021年底的正射影像图,套合比对2020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分类提取2021年度国土利用变化图斑。

一是依据最新遥感影像分类提取疑似新增建设图斑,在2020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用地图斑范围外,提取各类新增建设图斑,并根据影像特征,对图斑进行分类,类型包括明显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别墅、水工设施、道路、铁路、疑似建设用地、疑似设施农用地、推(堆)土、光伏板、足球场、高尔夫球场、围填海等类型。在疑似新增建设图斑提取工作中,参考2021年度季度卫片执法工作成果。

二是依据最新遥感影像提取疑似拆除图斑,在2020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城市(201)和建制镇(202)单独图层覆盖范围外(含边界周围),监测2020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地类为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的图斑拆除情况,提取建/构筑物拆除图斑,按照正在拆除、拆除已清理和植被已恢复等类型细分拆除图斑。

三是耕地变化监测,在2020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耕地图斑范围内,提取影像特征疑似为园地、林地和坑塘等其他地类图斑。在耕地变化监测工作中,参考整合2021年度半年耕地卫片监督监测成果。

四是园地、林地、草地及其他农用地变化监测,在2020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园地、林地、草地及坑塘等其他农用地图斑范围内,提取影像特征与耕地及其他相应农用地地类不一致的图斑。

五是湿地变化监测,在2020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湿地范围内,提取影像特征与湿地地类不一致的图斑。

六是未利用地变化监测,在2020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未利用地范围内,提取影像特征与相应地类不一致的图斑。

七是2020年度变更调查单独图层变化监测,对于2020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中临时用地、推(堆)土、批而未用、拆除未尽、光伏板等单独图层,根据遥感影像特征,跟踪监测其变化后现状情况。

八是整合2021年度其他专项监测工作发现的国土利用变化监测结果。

九是新增围填海情况监测,依据2020年和2021年两期正射遥感影像,提取影像特征为新增围填海图斑,并按照影像特征细化分类。

2021年度变更调查遥感监测成果包括正射影像图和变化图斑。在2021年度变更调查遥感监测成果基础上,同步整合部综合监管平台中备案的农转用审批、新增耕地等项目的范围界线和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建新区范围界线等信息,制作用地管理信息,作为各地开展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的线索。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2021年度变更调查遥感监测成果、部综合监管平台中的用地管理信息、2020年度变更调查跟踪图斑(包括承诺举证图斑、无法到达图斑、“互联网+”在线核查问题图斑)和县级补充提取的变化信息的矢量范围套合在正射影像图上,作为外业实地调查图斑,制作工作底图。

为保障调查数据真实准确,避免重要管理数据漏变更。一是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全面梳理2021年度内开展的涉及增减挂钩(含拆旧区和建新区)、土地复垦、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退耕还林还草、国土绿化、沙漠治理、河湖治理、移民撤村、生态修复等工作的相关资料;二是准备2021年度各级批准备案的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的矢量数据;三是准备2021年度执法督察工作中发现的图斑矢量数据;四是准备2021年度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征地、供地工作中涉及地类发生变化的图斑矢量数据。将以上四类资料或数据与县级工作底图套合,开展外业实地调查举证工作。

按照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对工作底图中所有的调查图斑,应实地逐图斑核实确认图斑地类,调绘图斑边界,记录更新图斑权属、恢复属性、城镇村、采矿用地、特殊用地、废弃、种植属性、耕地细化等各类属性信息标注的变化情况;对影像未能反映的新增地物进行补测;确定2020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中的城市、建制镇、村庄、临时用地、推(堆)土区、光伏板、拆除未尽等单独图层范围变化情况,并及时更新。

2021年度变更调查的地类调查认定要求应与“三调”《实施方案》《技术规程》《补充通知》《技术问答》以及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地方调查问题的答复等保持一致。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与农业管理部门、自然资源所及乡村干部沟通,了解耕地改种或轮种菜、棉、油等状况,并组织技术人员外业核实、内业上图,更新2020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的耕地种植属性标注。

2020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已标注了恢复属性的图斑,实地发生变化后,实地为园地、林地或坑塘水面等的图斑,必须按照现状调查,并根据实地现状更新相应的恢复属性。其中,实地现状为绿化草地的,调查为其他草地并标注相应的恢复属性;实地为荒草的,调查为耕地并标注“未耕种”属性。

2009年以来曾经是耕地,属于合法建设用地拆除图斑,实地为荒草的,应按其他草地调查,属于违法建设用地拆除图斑,实地为荒草的,按耕地调查并标注“未耕种”属性;2009年以来曾经是耕地,2020年度变更调查为其他农用地的图斑,实地为荒草,按耕地调查并标注“未耕种”属性。此类图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其他草地调查:一是坡度级为5级的耕地(不含梯田),二是实地是冲沟或沟壑,三是实地是绿化草地或种植草皮的,四是在退耕还林还草范围内的。

2020年度变更调查标注即可恢复属性的农用地图斑,按照“三调”技术认定标准,现状未发生变化,实地经评估后认定为工程恢复的农用地图斑,需更新农用地图斑的恢复属性。

补充耕地项目区范围内,现状为新增耕地的部分应全部按耕地变更。新增耕地现状须是耕地,现状是荒草、推土等未耕种状态的,即使提供了土地整治验收文件,也不得按耕地标注“未耕种”属性调查。

正在施工的道路图斑,路基已形成的部分按道路调查,现状为推土的,应按推(堆)土区有关要求调查。道路已建成通车的,按征地范围调查。

对于新增耕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林区耕地”、“牧区耕地”、“沙化荒漠化耕地”、“石漠化耕地”、“盐碱化耕地”属性。

耕地的田坎系数必须与报备的田坎系数一致。因土地整治项目引起田坎系数发生变化的,对于项目范围内的耕地图斑,可按项目验收的实测耕地面积计算和更新田坎系数,并提交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资料、田坎系数计算方法和计算表。不在土地整治项目区备案范围内的耕地田坎系数不得修改。

临时用地按实地现状进行调查,并将临时用地范围在临时用地单独图层中予以更新。临时用地图层中的临时用地范围不得超出审批或合同明确的范围,对于临时用地实地已复垦或超过使用期限(含复垦期)的,应在临时用地图层删除相应范围。

推(堆)土图层和拆除未尽图层范围内,实地发生变化且能够明确地类的,应对图层同步进行更新。

县级调查单元在开展外业调查的同时,应使用具有卫星定位和方向传感器的设备,利用“互联网+”举证软件,对需举证的图斑地块拍摄包含图斑实地卫星定位坐标、拍摄方位角、拍摄时间的实地照片,并将举证照片及举证说明等综合信息形成加密举证数据包,上传至“国土调查云”平台。采用非“国土调查云”平台的地区,应提前与部联系“国土调查云”平台接口转换事宜,确保所有举证照片上传至“国土调查云”平台。

对于部下发的疑似新增建设图斑,为保证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调查的准确性,调查时要逐图斑拍照举证(依据影像能够明显判读为建设用地,如果按照建设用地调查可不举证)。按建设用地调查的图斑,如果外部举证照片不足以确认为建设用地的,还须拍摄内部照片;按设施农用地调查的图斑,须拍摄建筑物内、外部照片或能反映用途的建、构筑物照片(依据影像特征能够准确认定的打谷场等可不举证);国家下发的疑似建筑物的图斑,实地不是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的,须拍摄举证照片;对影像反映明显是建筑物的图斑,未按照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调查的,须拍摄建筑物内部举证照片,证明建筑物内部是利用地表种植的现状特征。

对于2020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的农用地图斑更新为其他草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等未利用地的,水田更新为水浇地或旱地、水浇地更新为旱地等耕地内部二级类变化的,必须全部实地举证。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此类情况进行审核,了解变化原因、分布及面积,说明省级核实情况及汇总面积(属于省级以上移民搬迁或生态修复等工程的,应提供能够落实空间范围的批文或规划等相关证明材料),形成专题报告,报部审核。对于2021年度因灾毁引起的农用地更新为未利用地的,还应提供相关的灾毁媒体报道。对于其他变化更新图斑,如果遥感影像不能准确判断更新地类正确的,应全部予以举证。

为减轻地方重复举证工作量,对于在2021年度耕地监测、月度季度卫片执法工作、补充耕地核实、增减挂钩项目核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等工作中已经举证的图斑,按照以下原则共享应用。一是2021年底的遥感影像特征与地块图斑举证照片反映的地类一致的,不需重复举证,转换成“国土调查云”平台接口标准,将2021年内的各类图斑举证照片上传到“国土调查云”平台;二是2021年底的遥感影像特征相对地块图斑举证照片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举证。

各地要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和要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坚持应举尽举。对于人工拍摄困难的图斑,可采取无人机举证、连续图斑分段举证、类似图斑典型举证、局部航飞影像举证、承诺举证等优化举证方式,在保证真实反映实地现状的前提下,组织开展调查举证工作。对无人类生产生活活动、无道路通达条件的区域,东北、西北、西南及藏区等地区中人类活动较少区域,可依据遥感影像特征判断地类,不进行举证。

对于采用类型举证、承诺举证、高清影像举证、或因降雪等天气及其他自然灾害原因实际无法开展补充举证的,必须在举证信息表的类举标注字段,填写“类型举证” “承诺举证”“高清影像举证”“积雪覆盖”“按规程无需举证”或“无法到达”等情况,未填写相关情况的视为未举证。采用高清影像举证的县区,应提交省级测绘部门检查合格的整个县区的高清影像和检查报告。采用类型举证方式进行举证的,所有类举的图斑均需挂接类举照片,不符合类型举证要求的(如影像特征不一致、举证区域非集中连片等),不得采用类型举证方式进行举证。 “承诺举证”、“无法到达”等图斑将列入下一年度的跟踪图斑。涉及行政区划调整的图斑,在行政区划调整前已经举证的,必须按调整后的行政区划重新举证。

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与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同步开展,在汇总时分别统计。各地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开展2021年度变更调查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二级地类的调查更新。

在对城镇村庄内部现状进行细化调查的同时,要在部下发的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图层基础上,对该图层同步进行增量更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图层包括城市(201、201A)、建制镇(202、202A)、村庄(203)、采矿用地(204)、风景名胜和特殊用地(205)范围。城市(201)、建制镇(202)范围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更新,独立的工业用地范围应更新相应的201A和202A范围。城镇外部的采矿用地(204)、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205)等按总体使用范围或审批范围进行更新。村庄(203)范围按照以下规则更新:

原村庄(203)变更为城市(201、201A)、建制镇(202、202A)、采矿用地(204)、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205)的,应对村庄范围进行扣除;原村庄(203)范围边缘因建设用地拆除已复耕复绿的,应同步扣除村庄(203)范围;“三调”后新增的村庄用地不包括新增范围内未建设用的土地,原村庄(203)范围外新增的建设用地,按建设用地实际范围勾绘并更新村庄(203)范围,不得将非建设用地地类划入村庄(203)范围。部下发的村庄(203)范围内部,实地建设用地拆除的,继续保留在村庄(203)范围内,对属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拆旧区,由各地按程序报备拆旧范围后,部将根据备案信息对涉及的村庄(203)范围统一进行调整更新后下发。

新增建设用地(不含铁路、公路、轨道交通、机场、港口码头、管道运输和水工建筑)均应标注20x属性。

(五)权属界线上图和补充调查

县级调查单元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日常登记工作掌握的权属变化情况开展2021年度变更调查权属更新,对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要将已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确定的成果,及时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六)2021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更新

县级调查单元按照统一的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更新技术要求、数据库变更方法、标准及相关质量要求,采用增量更新的方式,开展2021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更新工作。

1.数据库质量检查及更新方法

(1)县级采用数据库变更软件,以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为基础,将发生变化的信息逐块录入并变更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生成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2020年度与2021年12月31日时点之间的增量变化信息及相关变更统计报表。

(2)县级采用部统一下发的2021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将增量变化信息导入该软件生成县级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包,并利用2021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开展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包与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的校核与数据质量检查工作。

(3)因图斑分割引起耕地坡度分级变化的,要根据部检查合格的坡度图和报备的田坎系数同步调整耕地坡度与田坎系数。田坎系数应与坡度分级一致,确因土地综合整治引起的实际田坎系数与区域田坎系数不一致的,须提供工程验收资料,逐图斑上报备案,并在数据库中录入实际田坎系数。

(4)县级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包成果经省级检查、部最终质量检查通过并确认后,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级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更新工作。

2.增量数据质量检查及更新要求

2021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更新,部制定统一的数据库更新标准与质量检查规则,研发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下发各地,各地应按照部统一的技术要求,以通过部组织的数据库质量检查的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包及统计报表为基准开展数据库更新工作。县级采用的数据库更新软件,必须满足国家数据库更新技术相关要求,支持增量数据导出、耕地坡度自动赋值、统计报表自动计算等功能,且导出的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包必须完全通过部下发的质检软件检查,确保数据成果无错误。

(七)2021年度变更调查更新成果检查与核查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分阶段和分级检查的检查制度,认真做好2021年度变更调查更新成果检查与核查。

1. 县级自查与地市级检查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本地区2021年度变更调查更新成果进行100%全面自检,确保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年度变更调查增量数据的数据质量。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检查把关作用,地市级统一开展调查的地方,由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开展自查。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本区域2021年度变更调查更新成果的核查把关,组织专业队伍对各县级调查单元的2021年度变更调查更新成果进行全面核查,对照2021年度变更调查的卫星遥感影像底图和举证照片,检查县级更新成果是否及时、彻底,确保省级调查成果整体质量。同时,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各县级单位的2021年度增量数据的质量情况。通过省级核查的2021年度变更调查增量更新数据及时上报部。

部组织专业队伍,依据2021年度变更调查遥感监测成果和地方举证照片及相关资料,逐图斑核实各县级调查单元2021年度变更调查增量更新数据的真实性,逐图斑核实国家下发的疑似变化但地方未予更新图斑的举证信息。对内业核查发现的疑似错误图斑,反馈地方整改;对国家反馈的疑似错误图斑,地方要实地核实修改或补充举证,并将整改成果报部复核。

4. 国家级外业抽查核实

部对地方上报的整改成果开展国家级内业复核仍有疑似错误的图斑,组织专业队伍开展国家级“互联网+”在线核查或外业实地抽查核实。对核查发现的问题图斑责成地方整改。

(八)国家级数据库质量检查与入库

基于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部组织开展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国家级质量检查工作,形成各级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的国家级质检报告。未通过检查的成果,返回地方限期修改直至通过;通过检查的2021年度变更调查数据成果,国家统一组织成果更新入库,形成2021年度变更调查国家级数据库。及时将通过国家级核查的2022年日常变更调查增量更新数据存放在国家级数据库中,在下一年度会同2022年度变更调查数据成果一并更新入库。

(九)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

1. 2020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更新

部依据2020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下发耕地和可恢复的农用地,以及新增和减少耕地、二级地类发生变化耕地、新增和减少可恢复的农用地和恢复属性发生变化的农用地等图层;地方收集2020年度验收的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等项目的矢量范围,形成质量建设图层,作为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的基础数据。

按照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的技术要求,开展实地调查,将调查信息上传至“国土调查云”平台的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模块。结合实地调查结果和“三调”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成果,确定并填写部下发耕地和可恢复的农用地变化图层以及质量建设图层图斑的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属性信息,同时可结合监测数据更新相关图斑的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属性信息,形成2020年度更新数据包;在部下发的耕地和可恢复的农用地图层基础上,依据“三调”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数据库和2020年度更新数据包,更新形成2020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数据库并报部,部检查通过后更新2020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

2. 2021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更新

地方依据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一上”数据库,提取新增耕地、二级地类发生变化耕地、新增可恢复的农用地和恢复属性发生变化的农用地图斑,收集2021年度验收的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的矢量范围,并按照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的技术要求,开展实地调查,将调查信息上传至“国土调查云”平台的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模块。

部依据通过检查的2021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下发耕地和可恢复的农用地,以及新增和减少耕地、二级地类发生变化耕地、新增和减少可恢复的农用地和恢复属性发生变化的农用地等图层。地方根据部下发数据,补充调整实地调查信息;结合实地调查结果和2020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成果,确定并填写部下发耕地和可恢复的农用地变化图层以及质量建设图层图斑的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属性信息,形成2021年度更新数据包;在部下发的耕地和可恢复的农用地图层基础上,依据2020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数据库和2021年度更新数据包,更新形成2021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数据库并报部,部检查通过后更新2021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

3. 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监测

按照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的技术要求,各地以县级为单位,选择典型地块作为长期监测样点,开展年度监测,实地调查耕地资源质量分类监测指标属性信息,将调查信息上传至“国土调查云”平台的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模块。依据部下发的2021年度耕地图层,填写监测样点耕地资源质量分类监测指标属性信息,形成耕地资源质量分类监测数据图层并报部。

(十)变更调查国家级汇总与数据共享

基于通过国家级核查与质量检查的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部组织开展数据汇总与专题套合工作,汇总2021年度全国各类用地的变化情况、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变化情况,以及气象、坡度、生态等条件下的用地情况,并以套合结果为基础开展各类专题分析汇总工作。部组织开展国土变更调查数据产品加工,形成系列数据成果,提供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共享。

2021年度变更调查主要成果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形成整套国土调查成果资料,应包括影像、图形、权属、文字报告等。其中国土调查矢量数据包括2021年度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包(含增量信息与统计报表,由数据库质检软件打包生成);“互联网+”举证成果为DB格式,2021年度变更调查所有举证的图斑放置在2021年度变更调查举证(BGDC2021)属性表中,举证信息表为MDB格式;《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为MDB格式,根据遥感监测图斑的变更情况逐图斑填写。

编写2021年度永久基本农田变化,建设占用农用地、耕地非粮化、耕地非农化状况,设施农用地变化,25度和15度以上坡耕地变化,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变化情况,农村建房、临时用地、批而未用土地、退耕还林、围填海、足球场、高尔夫球场、光伏用地和农业结构调整以及不稳定耕地等的变化状况,各类自然保护区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变化状况,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增减挂钩等项目的实施状况,空间规划的实施状况等专题报告,对各类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开展专题分析。

五、探索建立日常变更机制

在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基础上,请各地从2022年开始,探索建立日常变更机制。

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增减挂钩(含拆旧区和建新区)、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修复、退耕还林还草、沙漠治理、河湖治理等项目验收、专项监测和日常动态巡查等管理工作中,对涉及地类变化调整的,及时开展日常举证,上传至“国土调查云”平台,并形成变化图斑矢量数据,报部核查。

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区域相关国土利用动态监测工作(含部组织开展并要求各地核实的相关季度、半年度监测)的频次,按照年度变更调查有关要求,开展季度或半年度集中举证,制作变化图斑矢量数据,逐级上报检查。日常举证图斑和其他相关部门已组织举证的图斑,不需重复举证。各地要根据当地国土利用的特点,梳理可纳入季度或半年度集中举证的变化类型,将可以确定地类发生年度变化的地块图斑纳入变化图斑矢量数据,避免年内重复调查举证。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对地方上报的季度或半年度变化图斑矢量数据开展全面核查,依据举证照片检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部组织专业队伍对地方上报的变化图斑矢量数据开展全面核查,经国家级核查通过后,用于日常管理工作评估。日常变化图斑矢量数据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时,须统一在上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基础上制作本年度变更调查增量包,各地要在开展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时,对照变更调查遥感影像,核实日常变化图斑地类与影像特征是否一致,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实地举证。

六、2021年度变更调查进度安排

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1月15日,部组织采集覆盖全国的卫星影像,制作正射影像图,提取年度新增变化信息并陆续发地方。同时,下发2020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更新涉及的相关图层。

2022年1月31日前,县级调查单元应完成县级年度变更调查工作,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2021年度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增量包,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地方实际,进一步细化对于县级调查成果提交的具体时间安排。

2022年2月20日前,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省级检查和整改工作,向部报送检查合格的县级国土变更调查初报数据。部依据初报数据完成2021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初步汇总,启动国家级核查、数据库质检及更新入库和数据分析等工作。

2022年5月31日前,部组织完成2021年度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增量包的国家级内业核查、数据库质量检查、“互联网+”在线核查、数据库修改工作。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合部组织县级调查单元完成2021年度变更调查成果整改和完善工作。

2022年6月30日前,部组织完成2021年度变更调查最终数据库质检、更新入库及数据汇总分析工作。同时,下发2021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更新涉及的相关图层。

2022年8月30日前,各省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完成本省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和成果检查,并上报部。部组织完成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成果检查、入库及数据汇总分析工作。

2022年日常变更调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

2021年度变更调查工作应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形式组织实施,按照“统一制作底图、变化信息提取,地方实地调查、地类在线举证,国家核查、统一分发成果”的流程推进。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成果更新由各级耕地保护监督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部负责2021年度变更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国家级核查及数据汇总、工作报告起草等具体业务和日常管理事务。

各地应参照国家级组织模式,健全国土调查及国土变更调查工作机制,扎实做好本地区2021年度变更调查工作。具体包括制定实施方案和细则、开展宣传工作、开展各级培训、确定承担单位、核实调查底图和行政界线、组织具体调查工作、组织检查与指导工作、组织预检验收和核查、开展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建设、成果汇总等。

具体调查工作,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由专业队伍承担,有能力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自行开展调查。

1. 统一技术标准规范

部组织编写2021年度变更调查实施方案和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等。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的规定、方案,并结合本省情况,制定相应的细则。地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制定的调查规范、标准和细则,制定调查的具体方案。

2. 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

在执行统一标准和规范的同时,充分利用现有设备,进一步充实、完善国土调查工作的软、硬件环境。充分应用成熟、实用的现代高新技术手段,以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互联网+”和网络技术为核心,全面提升调查的科技含量。

3. 加强技术指导与咨询

自然资源部和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调查问题对接机制,对调查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研究解决。

1. 建立检查验收制度

各地采取切实的保证措施,严格检查验收制度,包括:分阶段成果检查制度,每一阶段成果需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分级检查验收制度,调查结束后逐级汇总上报调查成果。县级国土调查成果由地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预检,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部负责组织对省级汇总成果验收。同时,为加强成果质量检查力度,部组织对省级成果进行全面的内业检查,并对重点地区、重点地类进行“互联网+”在线或外业实地抽查核实,确保2021年度变更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

2.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2021年度变更调查专项资金,依据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并制订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批准的经费预算,按任务提出年度预算,列入部门预算。根据项目进度和质量评估情况,按项目合同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3. 建立质量保障目标责任制

2021年度变更调查工作对数据真实性实行分级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虚报、瞒报国土调查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并对相关领导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为保证调查成果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主观人为干扰和弄虚作假,所有调查过程成果应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

4. 建立项目监理制度

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招投标确定技术力量强、信誉好、质量把关严的单位为项目监理单位,推行项目监理制。没条件的地区,也可从项目承担单位抽调技术人员交叉监理,全程跟踪监督项目进展和成果质量。

由项目监理机构在规定的权利和职责下开展日常监理工作。项目监理实施前须制订规范的监理规划和项目监理实施细则,明确项目委托方、监理机构和项目承担方的权利和职责。项目监理实施须满足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2021年度变更调查经费按照《土地调查条例》的要求,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按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根据国土调查任务和计划安排,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保障2021年度变更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发〔1990〕8号
        文件精神开展建设用地审批情况清理工作的通知
    (1990年6月1日 〔1990〕国土(监)字第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最近,国务院以国发〔1990〕8号文批转了我局《关于部分地方政府越权批地情况的报告》。根据国务院的通知要求,今年上半年要在全国范围内对《》施行以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清理。为搞好这项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采取各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宣传《》和国发〔1990〕8号文件精神,尤其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宣传工作,以增强各级政府和政府领导人的法制观念,树立依法施政的意识,防止越权批地问题继续发生。   二、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发〔1990〕8号文件精神,尽快组织力量,积极开展清理工作。首先进行自我清理,再自上而下地逐级组织检查验收。   三、对清查出来的越权批地问题,各地都要按照《》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凡是越权批地的文件一律无效。对越权批地的单位主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依照《》(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89〕第1号)的规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书面建议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提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处理。   四、各地要妥善处理越权批准占地的建设项目的用地问题。已经竣工的项目和符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中国国家数据库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