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被執行人林波,男性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段小芳女性,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吴詠春,男性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XX男性,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唐世蓉,女性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蓬溪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0903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吴永春发出执荇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永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②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吴永春在遂宁市商业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被執行人林波,男性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段小芳女性,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吴詠春,男性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XX男性,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唐世蓉,女性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蓬溪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0903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吴永春发出执荇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永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②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吴永春在遂宁市商业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