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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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经汉诉方滨、李蓉、方萃清、肖英骅、南丰县鼎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全文】CLI.C.
刘经汉诉方滨、李蓉、方萃清、肖英骅、南丰县鼎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1298号
  原告刘经汉。
  委托代理人张睿,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慧良,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滨。
  被告李蓉。
  被告方萃清。
  被告肖英骅。
  被告南丰县鼎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英骅,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刘经汉诉被告方滨、李蓉、方萃清、肖英骅、南丰县鼎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经汉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慧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滨、李蓉、方萃清、肖英骅、南丰县鼎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刘经汉诉称:被告方滨、李蓉、方萃清因资金短缺,多次向原告借款周转,经结算于日出具借条一张,确定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自日按月利息3%开始计算,并确定还款期限为日。日三被告又以李蓉名义借款100万元,季息10万元。日结算后,被告方滨、李蓉、方萃清再次因资金困难,明确无法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经多次协商,于日原告再次借款160万元人民币,月息5万元。同时,被告肖英骅、南丰县鼎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三笔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现在原告多次就还款事宜与被告协商,借款至今未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760万元及利息214.8万元(500万元借款自日起,按月息3分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时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30万元;160万元借款自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时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44.8万元;100万元借款借款自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时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4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五被告承担。
  被告方滨、李蓉、方萃清、肖英骅、南丰县鼎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未作辩称。
  经审理查明:日被告李蓉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刘经汉人民币1000000元,借款期限日至日,每季度提前付息,每季付息100000元,第一季度3月13日至6月12日已付息”,原告通过向李蓉银行转账900000元和现金100000元的方式支付借款1000000元,被告李蓉支付了两个季度的利息200000元,本金尚未归还。日被告方滨、李蓉、方萃清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刘经汉人民币5000000元(此款系日360万元、日30万元及日110万元三张借条的整合),此款从日起开始计息,利率按月息3%计算。经双方同意,此款分两次还清,即日前还100万元,10月30日还200万元,剩余部分在日前还清,若到期不能还清,余款将用书香门第一楼超市(含门面)及二楼按2800元每平方米抵款,并负责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被告李蓉、方滨、方萃清尚未归还5000000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日借款人方滨、李蓉、方萃清、肖英骅、南丰县鼎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6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天借到刘经汉人民币壹佰陆拾万元整(¥元)此款借期不超过二个月,利息壹拾万元整。两个月之内不但应该还清本借款本息,且应还方滨、李蓉、方萃清三人,日所写借条款项本金贰佰万元整,若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清上述承诺的两笔款项,则借款人:南丰鼎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肖英骅及所有借款人愿意将通过拍卖取得的位于南丰县沿江南路1、南丰县房权证丰房字第1015269号产权面积2022.96m²,砖木结构,2、南丰县房权证丰房字第0015286号产权登记面积673.40㎡,砖混结构。3、原南丰县江西利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丰国有(2009)第号】土地面积为35442平方米(位置及面积以土地成交确认书为准)此地块三项共折价以六百六十万元抵给刘经汉作为偿还日方滨、李蓉、方萃清所借的伍佰万元及日本次借款所借的壹佰陆拾万元整本金。并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或者由南丰鼎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为李蓉在日向刘经汉所借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及方滨、李蓉、方萃清三人在日向刘经汉所借人民币伍佰万元整的两笔借款的本息担保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原告通过转账至李蓉的银行账户支付借款本金1600000元,被告尚未归还借款本金1600000元及利息。日借条中所载用于抵押的房产和土地未办理抵押登记,原告不要求享有抵押优先权。原告要求南丰鼎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对李蓉在日向刘经汉所借人民币1000000元及方滨、李蓉、方萃清三人在日向刘经汉所借人民币5000000元的两笔借款的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另查明,被告李蓉和方滨是夫妻关系,被告方萃清是方滨的弟弟,被告肖英骅是被告南丰县鼎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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