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空指的是领土由领陆领空还有啥子的上空和领水的上空垂直向上(+)米以内的全部空气空间的空

0004013法学概论第十三章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

1.[识记]国际法的定义是什么?

国际法,即国际公法,旧称“万国公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即以国家之间的关系(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间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领会]国际法的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国际法具有如下的基本特征:

(1)国际法所调整的不是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故又称为国际公法。(2)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是各国公认的法律,而不是由一个超国家的权力强加于 国家的法律。

(3)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不是依靠集中的、有组织的暴力机关,而是主要依靠国家本身。在国际法遭到破坏,国家的权力遭到侵犯时,国家可以通过自助或集体制裁,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保证国际法得到实施。(4)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3.[领会]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有哪些?[201104单选]

一、公认的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条约和习惯。

1、条约是国家间的明示协议,是现代国际法的首要渊源。一般说来,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条约,主要是指由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多边国际公约。

2、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另一个重要渊源。国际习惯是国家间的默示协议,是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结果。当前在国际法的内容中,国际习惯仍然占有较大的比重。而且在现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形成中,国际习惯起了重要的作用。

二、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一般法律原则,也被认为是国际法的渊源。

三、此外,司法判例和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可“构成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

4.[领会]简述国际法的主体?[200904单选]

一、国际法的主体是指国际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

二、国际法的主体在法律上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资格。

2、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3、必须是国际社会的成员。

三、一般认为,在当今国际社会,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有三类,其中国家是基本的主体:

2、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3、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

5.[识记]我国加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时间是什么时候?[201107单选] 我国加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时间是1997年。

6.[识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是什么?

所谓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且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7.[领会]简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构成要件?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如下三个要件:(1)各国公认

一项原则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得到各国的承认。这种承认或者反复体现在各国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之中,或者作为国际习惯而被各国所接受。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全局性原则。这些原则贯穿于国际法的各个领域,对这些领域起指导作用。(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而构成国际法的法律基础,国际法中其他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均不得与它相违背,否则当属无效。

8.[领会]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有哪些?[200904单选,200907单选] 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它是指各国不论大小、强弱和经济、社会、政治制度如何,均有平等的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的一员。(2)不干涉内政原则

它是指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3)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

它是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目的,或者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不得以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行为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它是指各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与其他国家之国际争端。(5)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它是指一个国家应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提出的各项义务,善意履行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各种义务,善意履行其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所承担的义务。(7)国际合作原则

《联合国宪章》的序言指出,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人类经济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会员国“务当同心协力”。(8)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总称。这五项原则是中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自1954年首次提出后,得到了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的支持,并在一系列国际法

Page 1 of 7 文件中得到了确认,已成为指导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

9.[领会]简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国际法与国内法是法律的两个不同的体系,但是它们之间又有着密切的联系,二者互相渗透和互相补充,而不应该有谁属优先的问题,也不能说彼此是对立的。

(2)国内法的制定者是国家,而国际法也是国家参与制定的。在原则上,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应考虑到国际法的要求,而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也要考虑到国内法的立场。对一国有效的国际法规范,应由该国善意履行。

(3)国际法要求各国的国内法应遵守和执行国际法的规定,即使发生冲突也应适用国际法的规定,但不干预国内法。如果国内法不执行国际法的规定,结果侵犯了他国或国际社会的利益,该国应负国际责任。

10.[领会]国家的基本要素有哪些?[201104单选] 从国际法的观点看,构成一个国家,应具备四个要素,即:(1)有定居的居民(2)有确定的领土(3)有一定的政权组织(4)具有主权

11.[领会]国家的分类有哪些?

一、国家按其结构形式的不同,可分为单一国和复合国

1、单一国是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在对外关系上只有一个最高权力机关代表本国,在国际舞台上,它是作为单一的国际法主体出现的。

2、复合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现今属于复合国的只有联邦一种形式。在国际法上,联邦被认为是一个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而联邦的各个成员邦则一般不具有国际人格。

二、按其行使主权的状况,可分为独立国和附属国

1、独立国是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从现代国际法的观点看,凡属国家就是主权的,而主权是不可分的,因而所有国家都应是独立国。

2、历史上,有些国家曾由于封建统治残余或者由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的作用,对他国趋于从属地位。这类国家在国际法上称为“附属国”。附属国有两种类型,即附庸国和被保护国。这两种国家现已基本上不复存在。

12.[领会]简述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一般认为,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

独立权是国家主权在对外关系上的体现,指的是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意味着国家行使权力的完全自主性;一是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处理本国事务时不受外来干涉的排他性。在当代,独立权的内容有了新的发展,不仅指国家在政治上的独立,还包括国家在经济上的独立。

平等权是指各国在国际法上具有平等的地位,而不问国家的大小强弱,也不问其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性质和发展水平如何。现代国际法更注重国家在实质上的平等,即在公平基础上的平等。

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表现形式。国家的管辖权主要有两种:一是属地管辖权,即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发生的事件,有权按照本国的法律实行管辖;一是属人管辖权,即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问其居住在国内还是国外。

自保权是国家为保护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有权使用自己的力量,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外来侵略;二是当国家遭到实际的武装攻击时,有权进行单独的或集体的自卫。但是,国家行使自保权,不得造成对他国的威胁,并应遵守国际法关于裁军和军备控制的原则和规定。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是相互统一的,何国家在国际法上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

1、一国的权利往往正是他国的义务;

2、负有不侵犯他国基本权利的义务,尤其是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13.[领会]国家管辖权的行使范围的例外情况有哪些?

根据条约和国际习惯,国家管辖权的行使范围有某些例外:

(1)国家不能对在其领土内的外国国家元首、外交代表行使管辖权,这称为外交豁免。(2)国家不能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行使管辖权,这称为主权豁免或国家豁免。

(3)为了保护国家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在一定条件下,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所犯的某些罪行实行管辖,这称为保护性管辖。

(4)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危害人类的共同利益,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以及罪犯的国籍如何,各国均有权对其实行管辖,这称为普遍性管辖。

14.[识记]国家承认的概念是什么?

国家承认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广义上讲,是现存国家以一定方式表示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存在的认可,从而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或保持正常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严格意义上的政府承认只指对于既存国家内部通过政变或革命产生出来的新政府的承认。

15.[领会]简述国家承认的方式和法律效果?

一、承认有不同的方式,主要有法律上承认和事实上承认:

1、法律上承认,也称正式承认,是一种完全的、无保留的并且不能撤销的承认。

2、事实上承认则是一种非正式的、暂时的、可以撤销的承认。事实上承认可以过渡到法律上承认。

二、法律上承认产生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主要是:

1、可导致双方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2、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关系的条约;

3、双方彼此承认对方法律的效力,并尊重对方的司法和行政权;

4、双方彼此承认对方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并有处理在外国的财产的权利。

三、事实上承认的法律效果主要是:

1、承认被承认的国家和政府的国内立法、司法权力和其他内部行政措施;

2、被承认国家在承认国法院享有司法豁免权;

3、双方可以建立经济、贸易关系,缔结通商协定或者其他非政治性的协定;

16.[识记]国家继承的概念是什么?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人格或者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别国(一国或数国)的情况。

17.[识记]国家责任的概念是什么?

国家责任也称国家的国际责任,是指一国因违反国际法,侵害他国或国际社会的合法权益,从而构成国际不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18.[领会]国家责任的形式有哪些?[201104多选] 国家责任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下列四种:

这是最严厉的一种国家责任形式。在一国犯有对他国进行武装侵略等严重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罪行时,该国必须承担被限制国家主权的法律责任。限制国家主权包括:暂时对国家实行军事占领和军事管制;限制责任国的武装力量和军事装备。前者为全面限制主权,后者为局部限制主权。

这是最经常和最普遍采取的责任形式。赔偿主要有两种具体的形式:

1、复原,即由侵权国将所损害的他国的事物恢复原状;

2、物质或金钱赔偿,即给受害国以相应的物质补偿。货币支付是赔偿的一般方式。在恢复原状确实不可能的情况下,往往用赔款来代替。

道歉是犯有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给予受害国以精神上的满足所采取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道歉可以用口头方式表示,也可以用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方式表示。

五、对国际罪行的直接责任人进行国际审判

19.[识记]国籍的概念是什么?

国籍是一个人作为某一国家的国民的法律资格,是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固定的法律联系,也是国家对一个人行使外交保护权的法律依据。

20.[领会]简述国际的丧失和取得?[201004单选]

一、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因出生而取得一国国籍(原始国籍);另一种是因入籍(也称归化)而取得一国国籍(继有国籍)。

1、原始国籍是一个人在一生中所具有的第一个国籍。一国的国民大都依出生取得国籍。赋予原始国籍有三种不同的标准:(1)依血统,即以父母的国籍为准,称为血统主义。其中,仅以父母亲一方的国籍为准的,称为单系血统主义; 以父母双方任一方的国籍为准的,称为双系血统主义。

(2)依出生地,称为出生地主义。按照这种标准,只需子女出生在一国境内,即赋予该国国籍,而不问其父母的国籍。(3)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称为混合主义。

2、取得国籍的第二种方式是入籍,相对于原始国籍而言,因人籍而取得的国籍称为继有国籍。继有国籍可以分为两类:(1)第一类是根据当事人的意志而取得的继有国籍;

(2)第二类则不是根据当事人的意志,而是根据法律规定取得的继有国籍。

二、国籍的丧失指一个人丧失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身份。丧失国籍的原因,分为自愿的和非自愿的两类。丧失国籍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不再具有特定国家国民的资格,他与该国的权利义务关系亦随之解除。

21.[识记]国籍的抵触的概念是什么?

国籍的抵触是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或者具有不止一个国籍,或者根本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22.[领会]简述我国现行国籍法所采取的立法原则?

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国籍法,这部国籍法根据国内国际的实践,采取了新的立法原则。(1)在原始国籍的赋予上采取血统主义(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改变了过去只采用血统主义的做法。

(2)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宣告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即不承认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同时具有外国国籍,也不承认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同时具有中国国籍。

(3)努力消除和防止国籍抵触的原则。1980年国籍法对减少和消除无国籍人的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有利于国际社会加速解决国籍抵触的问题。

23.[识记]外国人的概念是什么?

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所在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籍的人。

24.[识记]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的时间是什么时候?[201107单选] 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的时间是2001年12月11日。

25.[识记]国民待遇的概念是什么?[201104单选] 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一国在民事法律关系方面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26.[识记]最惠国待遇的概念是什么?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27.[识记]引渡的概念是什么?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28.[识记]庇护的概念是什么?[201004单选,201007单选] 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外国当局通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许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避难者,所以庇护又称政治避难。

29.[识记]国家领土的概念是什么?

国家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地下及上空。

30.[领会]国家领土的构成有哪些?[200807单选] 一国的领土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国家领土首先由其疆界内的陆地组成,通称为领陆。领陆下面的底土属于领陆的组成部分。(2)领水

位于陆地疆界以内或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总称为领水。领水又分为内水和领海。领水的水床及底土,也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3)领空

领陆和领水上面一定高度的空间,是国家领土不可分割的部分,完全受国家主权的支配,称为领空。

31.[识记]领海的概念是什么?[200907单选] 在国际法上,邻接一国陆地领土及其内水,并处于该国主权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称为领海。

32.[领会]简述领海基线?

一、领海基线是沿海国划定领海外部界限的一条起算线。沿着这条线向外划出一定宽度的海域,就是领海;基线内的水域则为内水。

1、正常基线,又称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退出最远的那条海岸线。

2、直线基线,即在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选定适当点作为基点,然后将相邻的基点用直线连接起来,这一系列的直线构成的基线为直线基线。

33.[识记]行使“无害通过权”的条件有哪些?

外国船舶在一国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的条件是:

(1)通过领海必须是无害的,即不损害沿岸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也不违反国际法规则。(2)在通过一国领海时,应当遵守沿岸国的有关法令。

(3)除意外情况外,通过领海必须是继续不停地迅速航行,中途不得停舶。

34.[领会]简述我国的领海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4)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我国领海的权利。(5)外国军用船舶进入我国领海,须经我国政府批准。

(6)外国船舶通过我国领海,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我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35.[识记]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沿海国有权在其领海以外划定一个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200海里的区域,并对这个区域内的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养护等享有主权权利,对区域内的人工岛屿、设备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等享有专属管辖权。而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则享有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但在行使这种权利时,须遵守沿海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

36.[识记]大陆架的概念是什么?[201104单选] 在国际法上,大陆架是指邻接一国海岸但在领海以外的一定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它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海底的自然延伸部分。

37.[领会]大陆架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沿海国有权在大陆架上建造人工岛屿、设施或其他结构,并享有专属管辖权。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不得对航行及其他国家的合法权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或造成不当的干扰。所有国家均有权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但其路线的划定须经沿海国的同意。

38.[识记]公海的概念是什么?

公海是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39.[领会]简述公海自由?

1958年《公海公约》规定,公海自由包括:(1)航行自由;(2)捕鱼自由;

(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4)公海上空飞行自由。

40.[识记]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

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是海洋法上的一个新概念,指的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41.[领会]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及其资源主张或者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也不应将“区域”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其权利。国际海底管理局在不歧视的基础上公平分配从“区域”内活动取得的财政及其他经济利益。“区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

42.[识记]领空的概念是什么?

一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领空。

43.[领会]“空中劫持”的概念是什么?

所谓“空中劫持”,指的是在航空器内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非法干扰、劫持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控制飞行中的航空器或准备采取此类行为,以致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44.[领会]有关“空中劫持”的国际公约有哪些?[201107单选] 20世纪60年代以来,空中劫持日益增加,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极大关注。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下,先后制定了三个有关的国际公约,即:

Page 4 of 7(1)1963年《关于制止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2)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

(3)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45.[识记]外层空间的概念是什么?

外层空间是指大气层即空气空间以外的整个空间。

46.[领会]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领空构成一国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其领空拥有绝对主权。一国有权完全禁止外国飞机进入其领空,或者只在一定条件下准许外国飞机通过。

47.[领会]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现代国际法上较为普遍接受的观点是,国家对其领土上空的主权必须有一个限度,外层空间不应属于任何国家的主权管辖范围,所有国家均有在外层空间活动的自由。

48.[识记]条约的概念是什么?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

49.[领会]条约的特征有哪些? 条约具有如下特征:

(1)缔结条约的主体只能是国际法主体。个人(自然人或法人)之间、国家与个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无论其内容或性质何等重要,均不是条约;(2)条约应以国际法为依据,否则就不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3)条约规定国际法主体间在某一问题或某些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4)条约通常采用书面形式。

50.[领会]条约的分类有哪些? 条约可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一、按照缔约国的方面分类,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1、两方签订的条约称为双边条约

2、多方签订的条约称为多边条约。

二、按照条约的法律性质分类,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1、造法性条约是指规定有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条约;

2、契约性条约是指只规定缔约各方在特定事项上的相互权利义务的条约。

三、按照条约的内容分类,可分为政治、经济、文教、科技、法律、边境等类条约。

51.[领会]条约缔结的程序有哪些?

条约的缔结须经一定的程序,主要包括:(1)谈判;(2)签署;(3)批准;

(4)互换或交存批准书。

52.[领会]简述条约的效力?

一、在国际法上,一个条约只要是合法的,就对各当事方具有拘束力,各当事方面必须善意履行。

二、以下情况下缔结的条约应属无效:

1、对一国代表之强迫;

2、违反《联合国宪章》所含的国际法原则,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而缔结者;

3、条约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则抵触者;

4、条约系因另一缔约国之诈欺或贿赂其代表而缔结,或因重大错误而缔结,受害国得据此撤销其对该条约的同意。

三、一般说来,条约只对缔约国发生效力,不能拘束第三国。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这是国际法上一项公认的原则。

53.[领会]简述条约的解释?

一、条约在原则上应由缔约各方解释。如果缔约各方在解释上发生分歧,一般应由各方通过友好协商、和平谈判加以解决。

二、条约解释的规则包括:

1、条约应依其用语,按照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的目的及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善意地加以解释;

2、应对整个条约及其附件全面加以研究;

3、可以使用解释的补充资料;

4、各种文字的文本同一作准。

54.[识记]外交机关的含义是什么?

国家借以与其他国家保持外交关系的各种机关统称国家外交机关。

55.[识记]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是什么?[201107名词解释] 所谓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根据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使一国外交代表在驻在国能够有效地执行职务,而由驻在国给予的特别权利和优遇。

56.[领会]外交特权的主要内容?

一、使馆的特权和豁免权主要包括:

1、使馆馆舍不可侵犯;

2、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

5、免除捐税,免除关税;

Page 5 of 76、使馆及其馆长有权在使馆馆舍、使馆馆长的寓所和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国国旗或国徽。

二、外交代表的特权和豁免权主要包括:

2、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

3、对接受国的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权;

57.[识记]领事关系的含义是什么?

一国官员根据协议在他国一定地区执行领事职务所形成的国家间的关系,称为领事关系。

58.[识记]国际组织的概念是什么?

国际组织在广义上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是若干国家为了特定目的以条约形式建立的一种常设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是不同国家的个人或民间团体组成的组织。

59.[领会]国际组织的特征有哪些? 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具有下列特征:

(1)国际组织是国家之间的组织,而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所以它不能违反国家主权原则而干涉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任何事项;(2)国际组织的参加者主要是国家;

(3)国际组织最基本的原则是所有成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在国际组织内,各成员国不论大小,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得有任何歧视;

(4)国际组织是以国家间的多边条约为基础而建立的,国际组织的机构、职权范围、议事程序及成员国的权利义务,都应以这种创建文件为根据。

60.[识记]联合国的性质是什么?[200807单选] 联合国是当代最重要的世界性国际组织,正式成立于1945年10月24日。

61.[领会]简述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1、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

2、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

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

二、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循的七项原则是:

1、联合国以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为基础;

2、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3、会员国应以和平方式解决其国际争端;

4、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合的任何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5、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宪章规定而采取的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

6、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7、联合国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

62.[领会]联合国的主要机关有哪些? 联合国设有下列6个主要机关:(1)大会

大会是联合国的主要审议机关。由全体会员国组成,每一会员国在大会中享有一个投票权。大会每年举行一届常委会,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召开大会的特别会议或紧急特别会议。(2)安全理事会

安理会是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安理会的决议对各会员国有约束力,各会员国依宪章同意接受并履行安理会的决议。(3)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经社理事会是在联合国大会下负责协调联合国以及专门机构的经济及社会工作的机关,由联合国大会选出的54个理事国组成。(4)托管理事会

托管理事会是联合国负责监督托管领土行政管理的机关。(5)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职权主要是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其诉讼当事者只限于国家。判决除对于当事国和本案外,无拘束力。国际法院对于提交给它的各项争端,依照国际法加以裁判。(6)秘书处

秘书处是联合国的常设行政机构,其任务是为联合国其他机关服务,并执行这些机关制定的计划和政策。

63.[识记]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是什么?[201007单选] 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是1947年成立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64.[领会]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是,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活力的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系,来巩固原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往为贸易自由化所作的努力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有:

4、允许例外和差别待遇原则;

5、稳定贸易发展原则。

65.[领会]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职能有哪些?

Page 6 of 7 世界贸易组织具有以下主要职能:

(1)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若干单项贸易协议的执行、管理、运作提供方便和框架;(2)为各成员方的多边贸易关系谈判提供场所;

(3)对有关争端处理的规则和程序谅解书进行管理;(4)对贸易政策评审机构进行管理;

(5)为了在全球性的经济决策方面形成较大的凝聚力,应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进行适当的合作。

66.[领会]《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包括序言、16条条文和4个附件。“协定”正文只就其职能、组织结构、成员资格、接受、加入和生效等作了原则性规定,而调整多边贸易关系的实质性规定包括在其4个附件中。

67.[领会]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机构有哪些?

(1)世界贸易组织设有部长级会议,会议成员为所有参加方的代表,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它有权对各项多边贸易协议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2)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由总理事会执行其职能,其次,总理事会还担负贸易争议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评审机构职能。(3)设有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三个专门理事会,在总理事会指导下进行工作。

(4)在部长级会议下还设有贸易与环境委员会、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及预算、财务和管理委员会。各多边贸易委员会还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种工作组。

(5)世界贸易组织的秘书处由总干事领导,总干事由部长级会议任命。

68.第十三章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章介绍了国际法的概念、渊源、主体、基本原则、国家的要素和种类、基本权利和义务、国籍、国家责任等。阐述了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空气空间、外层空间、条约、外交和外交关系。最后介绍了国际组织的概念、特征、联合国以及世界贸易组织。重点应当掌握国际法的渊源、原则以及国家的主体、责任等内容。

第一节 法律的起源1、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1)商品交换......

法学概论重点zdy法学概论导论一、法学概论——是一门概要论述法学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的课程。二、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研究法律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法律的本质,特征,形式和作用,法......

一、名词解释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2、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内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练习一答案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1、法律制定:又称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称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法律的活动。2、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履行行......

原文地址:2010年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一)作者:sheila 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一章 法律的一般原理1、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及决定性因素: 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

1、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第一节,第二节,第二章 空中航行法律制度,领空的概念及其性质,航空自由或权利,领空主权的保护与限制,空域管理法律制度,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本章重难点,通过本章学习,使同学们了解民航法的基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特别是要了解领空的法律地位。重点掌握航空自由(权利)的概念、领空主权原则的确定。,第一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空域的含义,空气空间,通常称“空域”,是航空器运行的活动场所。它是指地球表面为大气层笼罩的空间。航空器在空气空间的运行活动,即是我们所说的空中航行。,地球结构,空气空间从横向上可以划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各国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即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国家领土之外的空气空间,也称公空。,领空主权原则,法律地位,边界,公空,领空,空间领空的分类,空间领空,外层空间,空气空间法,外层空间法,国际空间法,空气空间,1783年12月1日首次氢气球载人飞行,1783年12月1日,法国人雅克查尔斯(Jacques Charles)和同伴罗伯特乘坐查尔斯发明的氢气球在巴黎作自由飞行,这是首次氢气球载人飞行。查理从前人的研究中得知,氢气是空中最轻

2、的一种气体,人类可能利用氢气飞行,并且当时法国工程师罗伯特兄弟已研究出在丝绸上涂橡胶的方法。在罗伯兄弟的帮助下,查理造出了世界上第一个氢气球。,通过不断研究与改进,查理和马里诺埃尔罗伯特乘坐改进后的氢气球从巴黎起飞,实现了氢气球首次载人飞行。 氢气球的发明,使得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问题就一直备受关注,只是民用航空法的基本问题。,1919年巴黎公约签订之前,关于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主要由以下五种理论: (1)空气空间完全自由论(绝对自由论) (2)空气空间有条件自由论(有限的空间自由论) (3)空气空间海洋比拟论 (4)空气空间国家主权论 (5)空气空间国际共管论,关于空气空间的早期争论:,争论的焦点:,国家对空气空间拥有主权,还是国家开发天空、允许航空自由? 一国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该国是否拥有主权? 他国航空器是否能够不受限制地飞入、飞经、飞离该国的领土上空?,第一次世界大战()顺利解决了上述对峙。 1919年巴黎和会上缔结的第一个国际航空法典空中航行管理公约,在第一条中就将领空主权宣布为一条习惯国际法规则: “缔约各国承认,每个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

领空主权原则作为一项习惯国际法,不仅对缔约国有约束力,而且对所有国家都有约束力。从此以后,领空主权原则即成了航空法的基础。,1919年巴黎公约签订后的理论,根据现代国际法公认的原则,国家对其领空行使完全的管辖和控制,国家有权禁止外国飞机进入领空,或在一定条件下准许外国航空器通过。外国航空器如果擅自飞越一国领空,就是对该国领空主权的侵犯,地面过有权根据具体情节,采用必要的措施,如抗议、警告、迫降,甚至击落。,1、1952年4月29日,法国航空公司从法兰克福飞西柏林的航班,从空中走廊偏航,被苏联战斗机击伤。 2、1954年泰航空公司飞经我海南岛附近上空时,被我防空部队误判击落。 3、1955年7月27日,以色列艾尔奥尔航空公司从伦敦经巴黎、伊斯坦布尔飞以色列的国际航班,飞经希腊与保加利亚边界地区时,偏航进入保境,被保方战斗机击落。 4、1973年2月21日,利比亚727客机从特利比里飞开罗,迷航误入西奈半岛以方占领区内,被以色列战机击落。 5、1983年9月1日苏联在海参崴上空击落南韩KE007号航班,机上269名各国旅客丧生。,击落偏航入一国领空的民用飞机事件的反思,第二节

4、领空的概念及其性质,一、领空的概念 领土: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包括领陆、领水(内水和领海)和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 领空(Territorial Airspace),是指处在一个国家主权支配之下,在国家疆界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在国际法上,一国疆界之内的陆地称之为领陆;疆界之内的水域称之为领水(又分为内水和领海),领陆、领水和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组成为一个国家的领土,都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领空的定义,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线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所以,它不仅包括平面边界,还包括垂直边界。,领空的范围:,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其领海的海域所设立的一种专属管辖区。在此区域内,沿海国为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目的,拥有主权权利。此外,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还有在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的各方面的管辖权。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算起,不应超过200海里。,领空的平面边界,领空的垂直边界,领空的垂直边界即空气空间的上限或外层空间的下限。简单的来理解,就是区分空

5、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一个界限。,国家对其领空享有所有权;,国家对其领空享有管理权;,国家对其领空享有管辖权;,国家对其领空享有自保权。,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莫斯科时间1987年5月28日,19岁的联邦德国青年鲁斯特驾驶一架美国制造的“赛斯纳172型”运动飞机,从芬兰首都赫尔辛基出发进入苏联领空,并于傍晚7时30分出现于莫斯科红场上空。飞机擦着列宁墓顶飞过,降落在一座教室旁边。 9月4日,苏联最高法院对鲁斯特进行了审判。鲁斯特在审判中承认侵犯了苏联领空,但辩解说其目的是为了执行和平使命、会见苏联领导人和公众;他也承认在红场降落后只向围观的苏联人讲他从赫尔辛基飞来,一路上躲避苏联的防空设备,而没有提到执行和平使命的话。,鲁斯特驾机闯红场事件,苏联最高法院审理后,宣判其犯有非法进入苏联国境、违反国际飞行规则和恶性流氓罪,判处鲁斯特在普通劳改营服徒刑4年。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后,经联邦德国政府多次交涉后,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于1988年3月3日决定提前释放鲁斯特,并立即驱逐其出境。,鲁斯特驾机闯红场事件是当时国际上非常轰动的一件事,在前苏联国内也引起了强烈的反应,如国防部长、防空总司令均因此被

6、解职。 从国际航空法的角度看:根据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任何民用航空器只能根据有关国家的航空协定或其他规定,经指定的航线飞入或降落于一国的领土,否则就是对一国领空主权的侵犯。 因此,前苏联根据其国内有关法律对鲁斯特驾机降落红场事件进行审判和处罚是完全合乎国际法和航空法的。,第三节 航空自由或权利,五种航空自由的定义;,本节重难点:,航空自由:,航空活动在遵循国际航空法的基础上,作为航空活动的主体的国家或者航空公司享有的自由。,航空自由最早是由加拿大代表在1944年芝加哥会议上提出的。 在会议上,从“二战”后发展国际长途航空运输的考虑出发,加拿大代表把一国民用飞机飞入、飞经外国的经营权利划分为四种,称作四种“航空自由”。经美国代表的补充,形成了所谓五种“航行自由”的说法。,领空飞跃权:,A,B,C,例如,甲国飞机要飞往丁国,中间隔着乙国和丙国,那么甲在跟乙国和丙国签署第一航权而且不着陆的情况下,可以在飞往丁国的过程中越过乙国和丙国的领空而不用绕飞。,D,技术经停权:,A,B,C,例如,A国飞机要飞往D国,中间隔着B国和C国,但是

7、过程中飞机没油了,需要在C国或者B国降落加油。但是不可以在C国或者B国上下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可以从事任何经营活动。,D,目的地下客权:,甲,乙,丙,丁,目的地上客权:,甲,乙,丙,本国航机可以在协议国境内载运乘客、邮件或货物返回。,丁,至第三国运输权:,甲,乙,丙,某国的航空公司在其登记国以外的国家载运客货,但是班机的起点与终点是登记国。,丁,北京,维也纳,苏黎世,中国政府要做的:,奥地利政府,瑞士政府,瑞士政府方面的工作:允许北京-苏黎世的中国飞机在北京飞往苏黎世的航线中可以在维也纳降落;允许中国的飞机可以把维也纳的人和物运到苏黎世;允许中国的飞机可以把北京的人和物运到苏黎世;允许中国的飞机可以把苏黎世的人和物运到北京。 奥地利政府:如果不需要在维也纳上下旅客和货物的话,仅仅需要请求奥地利政府允许北京-苏黎世航班的中国的飞机在维也纳降落;如果需要上下旅客和货物的话,还要请求奥地利政府允许中国的飞机可以把北京的人和物载运到维也纳,同时还要请求政府同意可以把维也纳的人和物运到苏黎世。,航空管理体制,1944年芝加哥会议上,美国代表提出了航空自由论,即所有国家都要开放自己的领空,不限制运

8、力不管理运价自由竞争。但是由于美国的航空实力过于强大,这种航空自由论明显是有利于美国而不利于其他国家,所以这种航空自由论并没有得到太多的支持。而此次会议上,英国代表提出的“航空秩序论”得到了大多数参会国的支持。所以1944年芝加哥公约第一条原文就照抄了1919年巴黎公约关于各国对其领土上空的空间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原则。,同时,为了照顾美国等一些国家对于“航空自由”的需求,芝加哥会议另外修订了两个文件,规定国家与国家之间可以签订自由协定。,第四节 领空主权的保护与限制,民航法的发展历史包括哪几个阶段; 每个发展阶段都颁布了哪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本节重难点:,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一条规定:“缔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也就是说,领空主权原则强调各国对其领空享有完全的主权。主权的完整性,决定了一国领空主权不容侵犯。当一个国家的领空主权受到侵犯时,主权的排他性,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主权的最基本的法律根据。,一个国家为了保护领土主权和国家安全,国家有权根据具体情节对于落入其领空的航空器,基本上可自由使用适当的措施,如抗议、警告、迫降甚至击落等

9、,以保护他们的领空并组织侵犯行为。,法律上规定的“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是否意味着,一国对于未经许可就进入、飞经或使用本国领空的外国航空器,有着单方面任意处理的最高权?或者说,这种权利是否绝对而不受任何限制?,1)航空刑法上航空器登记国管辖权对领空主权的限制。 2)国家不能滥用领空主权应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3)国家航空器豁免权对领空主权的制约。 4)航空器“过境通行权”和“群岛海道通过权”对领空主权的制约。,对航空主权限制的实践,第五节 空域管理法律制度,空域管理的原则; 空域管理的主要内容。,本节重难点:,航空器:,有关航空器的首次表述是在1919年巴黎公约的附件A中,称“航空器是指可以从空气的反作用力作支撑的任何器械”。它包括重于空气的飞机、飞船、滑翔机、直升机,也包含轻于空气的氢气球,其关键在于该器械有无升力。,国家航空器:,国家航空器是指用于军队、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一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不得在其他国家的领空飞行或领土上降落。,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民用航空器:,空域同国家的领土、海洋一样,也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如同种地离不开土地,航海离不开海洋一样,各种航空航天活动都离不开空域。民用航空运输、科学试验飞行、军队训练飞行、国土防空作战活动等,都需要使用一定的空域。空域是一种可以反复无限使用、不需再生的自然资源,每个国家的领空就是每个国家的空域资源。,领空管理,俗称空域管理。,我国管辖着1080万平方公里的天空面积,空域资源是很丰富的,民用航空飞行的航线和区域遍布全国。为了在广阔的空间对航空运输飞行的飞机提供及时、有效的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防止飞机空中相撞和与地面障碍物相撞,保证飞行安全,促使空中交通有秩序的进行,必须进行空域管理。,为什么要进行空域管理?,空域管理的原则,主权性原则:,安全性原则:,经济性原则:,主要指空域管理代表各国主权,不容侵犯,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在有效的空域管理体系下,确保航空器空中飞行安全,具有绝对性。,在飞行安全基础上,科学的对空域实施管理,保证航行器沿着最佳

《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第2章空中航行法律制度.ppt》由会员F****n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领土由领陆领空还有啥子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