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东私自转租犯法吗能转租吗?

  1、房东不退押金是否合理,要看租房合同中的约定,如果租房日期已经到期,租客没有违约的地方,就应该退回押金,如果房东拒绝退押金是可以报警的。

  2、如果租房在租房期间破坏了房屋中的设备或家具,或是有水电燃气等费用未缴纳,那么房东是可以不退押金的,应该用押金的费用扣除以上的费用,如果有余额再退,如果有不足还需要补足。

  3、如果租房合同中没有约定对于押金的情况如何处理,就要按照一般通行的方法,如租客有房租未缴纳,房东也有权利扣下押金用以抵销租金,如果扣下押金还不足以抵销租金,租房也要进行补足。

  4、因为押金并不是小数目,所以可以在签租房合同的时候将关于押金的条款也都写清楚,这样退房的时候就可以按照条款处理押金,可以减少纠纷。

  以上就是关于二手房东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商报讯(记者 赵越)2012年7月底,市民黄秋霞将名下一套面积为136平米的铺面出租给石强,租赁期为五年。没想到,这竟然是一次“危机四伏”的出租。石强作为“二房东”将铺面先转租再转让,欲从中牟利。

2017年7月底,铺面到期,但石强一直不返还铺面。自此,黄秋霞便走上了一条艰辛的维权路。经过多方努力,事情终于得到圆满解决。2019年12月31日,黄秋霞走进了拉萨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办公室,将一面锦旗送给了全体工作人员,并表达深深的谢意。

这面锦旗背后究竟藏着什么故事呢?1月2日上午,记者采访了市民黄秋霞。原来,2012年6月初,黄秋霞因故想将自己名下位于藏热路的一处面积为136平米的铺面出租给他人,她将这条出租信息通过各类APP发布出去。随后,她就陆续接到了许多想要看房的电话。经过协商,铺面最终以5万元每年的价格租给了求租者石强,租赁期为五年。石强承租后,在此处经营着一家茶园。

事情在两年后出现变故,石强作为“二房东”将铺面以17万元每年的价格转租给了四川人李宏伟。随后,李宏伟在此处开起了一家小型超市,由于临近住宅区人流密集,超市生意十分火爆。然而好景不长,石强又在无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让李宏伟搬出,将房子转让给甘肃人白勇,并收取了一定数额的转让费。

“后来,我慢慢知道了这些转租、转让的事情,但我明确表态:不允许石强转租、转让铺面!”黄秋霞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黄秋霞的明确表态并未让“二房东”石强有所收敛,她反而收到了一张来自法院的传票。最终,石强将黄秋霞告上法庭,起诉原因为“伪造合同”。当时,黄秋霞通过求助拉萨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相关工作人员建议当事人走司法途径维权。法院立案后,黄秋霞立即决定对石强提起反诉。经过努力,黄秋霞如愿以偿地拿回了属于自己的铺面。

2019年12月31日,黄秋霞将印有“为民排忧解难”字样的锦旗送给了拉萨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办公室的所有工作人员。“我在万般无奈之下,找到了拉萨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经过工作人员的努力联系、协调各方,事情最终圆满解决。”黄秋霞激动地说。(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房客在房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变身“二房东”,把商铺转租给了别人,房东向其收租时,其却以店面已转租拒付租金。无奈之下,房东一纸诉状告至法庭。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房屋租赁纠纷,判决解除原告刘某和被告李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由李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刘某租金294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日,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自有的两间商铺出租给被告开店使用,租赁期限三年。被告李某在给付了原告刘某第一年的租金后,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所承租店面转让给第三人,并签订了《转让协议书》。第三年原告要收取被告的租金时,得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店面转租给了第三人。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第三年的房租29400元,被告提出房屋已转租给第三人,要求由第三人支付,拒不支付房租。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财产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成立,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店面给被告使用,被告在使用后应依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租金。因被告在承租期限内无正当理由迟延交付相应租金且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承租店面转租给第三人,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第三年租金29400元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据此,遂依法作出如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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