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可以放弃生命权吗

张晓琴 (1970- ),女,宁夏固原人,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从事宪法学研究。

生命权是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保护生命是国家的首要义务。抗击重大疫情不仅是对国家治理能力的检测,也是对国家履行生命权保护义务的检视。面对2020年初全球暴发至今形势依然严峻的新冠肺炎疫情,以中国为代表的国家采取了多种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全力保护公民生命健康,以实际行动履行生命权保护义务。后疫情时代,需要从生命权国家保护义务视角认识生命权内涵,检视疫情防控中国家生命权保护成效,总结经验与问题,构建疫情防控机制,健全捍卫生命权制度,切实履行国家对生命权保护义务,真正实现公民的自由与平等、生命与健康。
生命权;国家义务;新冠肺炎疫情;疫情防控

生命权是人类享有的最基本权利,国家对生命权有尊重和保护的双重义务。2020年初全球暴发至今依然猖狂的新冠肺炎疫情是近百年来人类遭遇的影响范围最广的全球性大流行病,严重危害人类生命健康。面对突如其来的疾病,以中国为代表的国家秉承生命至上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积极采取各种预防和治疗措施,在短时间内控制国内疫情,并且尽最大努力平衡疫情防控中的主要关系,有效保护了公民生命健康,切实履行了生命权保护义务。常态化疫情防控下,疫情防控、人民生命健康保护和经济复苏等面临诸多挑战,从生命权国家保护义务视角强化国家生命权保护义务,完善疫情防控法律制度和公共卫生体制、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对于全球疫情防控、经济发展以及提升国家治理水平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权利的国家义务功能

公民基本权利对应的是国家义务,为了实现公民权利,国家不仅要保持克制以减少自身对公民权利的侵害,还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保护。这就是基本权利的国家义务功能,也是国家权力的义务特性,其理论基础是基本权利功能理论。“所谓基本权利的功能,就是个人与国家不同关系的维度下,基本权利对国家所具有的拘束力。”[1]现代宪法学理论认为,基本权利功能包括给付义务、分享权、国家保护义务等。给付义务是指国家为了使公民实际上真正能够实现其基本权利而积极创造客观条件(主要是物质方面条件)的义务。在国家履行了给付义务,也就是创设某项旨在促进基本权利实现的制度之后,公民享有平等分享这一制度的权利,即基本权利的分享功能。而国家保护义务是基本权利给付义务和分享权功能扩展的结果。《德国基本法》诞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德国,其基本内涵是基于基本权利的根本目的,是真正实现公民的自由与平等,因此公民基本权利遭到私法主体(私人)侵害时,国家有义务采取积极有效的保护措施,这就是国家的保护义务。[2]某种意义上说,基本权利的首要功能是限制国家权力,突出国家的保护义务。所以现代宪法理论认为,基本权利的功能不仅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价值体系”。正如德国公法学上基本权利双重性质观点:基本权利具有“主观权利”和“客观价值秩序”双重性质,其中客观价值秩序表明,作为客观价值秩序,基本权利是对国家权力产生直接约束力的价值规范,国家不仅不能侵犯公民权利,还应当积极提供各种物质和制度尽可能创造和维护有利于基本权利实现的条件。所以在德国,基本权利具有制度性保障(Einrichtungsgarantie)、给付义务(Leistungspflicht)、分享权(Teilhaberecht)等功能。其中基本权利“客观价值功能”要求国家机关必须尽到保护人民基本权利的义务,使人民的权利免受公权力或第三方的侵害。一般情况下,国家负有义务的来源在于宪法的规范,而不是个人的主观请求权。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4款规定:下列基本权利是拘束行政、立法与司法的直接有效的法。[3]由此为国家权力设立了保护基本权利的义务。

如国家权力是以国家名义所拥有的权力,其具有对外属性和对内属性两个方面,其中对内属性主要是国家权力对本国公民的影响。比如,以尊重、保障和实现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为目的,国家行为必须处处以公民基本权利为宗旨。因此,国家权力实质上是国家的责任,是国家的义务,国家必须行使,不得放弃或非法转让,也不得懈怠,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现代国家宪法都明确了国家的义务(责任),并通过宪法规范下的国家机关职责予以体现。比如,美国宪法不仅在序言明确国家目的,而且在正文前三条具体规定联邦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职权。德国基本法规定,国家为将来之世世代代,负有责任以立法,及根据法律与法之规定经由行政与司法,于合宪秩序范围内保障自然之生活环境。意大利宪法规定,共和国承认并保障人类有不可侵犯的权利,不管是作为个体还是作为在发展其人格的社会结构中,并且要求履行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共同体中不可推卸的义务。我国现行宪法也在总纲和国家机构中用大量条文规定了国家根本任务和各个国家机关的职权,表明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目的。由此可见,国家权力的义务性观点与宪法上的义务观点一致,宪法上的义务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在宪法上的义务以及个人在宪法上的义务,“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之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个人的权利和控制国家权力,从这点来说,宪法规定的义务应当侧重于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实际权力持有者的义务”[4]。

国家对生命权的保护义务

人的生命权是人类享有的最基本、最根本的权利,国家不仅不能非法侵害公民生命权,还有义务为生命权保护提供积极的条件,即保护义务。

(一)国家保护义务是生命权的应有之义

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国家对生命权的保护义务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践证明,国家积极履行保护义务是保护生命权的关键。当前新冠病毒仍在快速传播且不断变异,人类战胜重大传染性疾病的斗争将长期存在。常态化疫情防控背景下,国家必须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改进公共卫生体制,加强国际合作等履行其对生命权的保护义务。

(一)完善公共卫生法律制度

公共卫生法律制度完善要始终秉承生命至上理念,体现尊重和保护生命权价值精神,切实将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所体现的生命权精神落实到具体立法中,赋予其法律上的拘束力。

为了依法防控疫情,我国及时完善有关法律法规。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启动部署《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工作。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民法典》也积极回应了疫情防控,体现了为生命健康保驾护航的价值。同时,各地方也相继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并出台了做好依法防控疫情的决定。加上2020年6月1日实施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为国家和地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了基本制度保障,也是国家公共卫生治理水平提升的举措。未来立法中,一是要恪守宪法底线,坚持平等保护,加强对弱势群体和特殊人群的保护。平等是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重大疫情防控时,人权保障会出现疫情暴发地居民和其他地区居民之间、弱势群体和其他主体之间人权的平衡问题。国家要合理平衡各种冲突,防止歧视,包括给予身患其他严重疾病患者、老年人、妇女儿童等就医和医疗帮助等特殊照顾。二是在生命权和其他人权冲突时,继续坚持生命权优先,为保障生命权可以对其他人权的实现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克减。但是为保障生命权而限制或克减对其他人权的保障义务时要严格遵循依法、必要、合乎比例、有限度和非歧视原则。这符合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19条、21条、22条规定,即为了保护公共卫生,可以对各项自由权利的行使依法予以必要的限制。

(二)完善公共卫生体制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让人们意识到公共卫生安全,特别是国家生物安全不仅事关人民生命健康,也事关国家总体安全。因为“公共卫生安全就是通过预见性和反应性行动最大限度地确保人群免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威胁,并避免其溢出性影响对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和社会造成冲击的一种状态。”[10]新冠肺炎疫情不仅威胁个人生命健康等,更是威胁国家安全、全球安全、人类安全。应该提升公共卫生安全的地位,把公共安全上升到国家安全层面,把重大疫情防控、公共卫生危机化解、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等作为国家治理能力检验标准,切实推进国家公共卫生安全事业。此外,要重构国家公共安全卫生体制。一是建立公共卫生危机治理体系。二是构建基层公共卫生治理体系。总结疫情防控经验,结合我国制度优势和人口分布等特点,“将疫情防控中的部门协作、军民融合、举国动员、战备状态的做法,转化为公共卫生危机治理的制度机制,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10]关于基层公共卫生治理体系重构,也是基于本次疫情防控的反思。我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首先是党中央的果断决策和全国层面的统一部署,其次是快速执行和出台适合地区疫情防控的具体决定,最后是以社区为代表的基层力量,共同构建了严密有效的防控格局。这种统一部署、信息共享、责权明确、上下联动、反应迅速、精准施策的网格化治理体系是未来公共卫生治理体制的合理选择。基于各地方在疫情防控中的做法和以社区为组织的基层力量在疫情防控中的突出作用,未来基层公共卫生治理体系既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行政管理的效能,也要重视疾病防控第一道防线的构建,即以家庭、个人和社区为主体的防线设置,形成以个人和家庭为单位,以社区为单元的,责权明晰、设备齐全、技术合格、经费充裕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防控防线。

(三)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

在后疫情时代人类公共卫生安全共同体构建中,针对前期疫情防控国际合作中各国在行动配合、药物和疫苗研发以及分配计划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需要中国继续作为引领国际合作先锋,通过建立多元化专家学者国际合作平台、与各国分享药物研发、继续支持世界卫生组织领导作用、帮助欠发达国家和地区人民战胜疫情等举措,进一步深化国际合作,更好地维护世界人民和中国人民生命健康,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G20峰会上提出建立全球公共卫生合作机制倡议,为全球公共卫生合作机制建设继续贡献中国力量,履行中国对全球公共卫生事业的庄严承诺和对本国公民生命权保护义务。

①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第36号一般性意见:第六条:生命权(CCPR/C/GC/36),2018年第124届会议通过。

②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第36号一般性意见:第六条:生命权(CCPR/C/GC/36),2018年第124届会议通过。 

③ 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④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第36号一般性意见:第六条:生命权(CCPR/C/GC/36),2018年第124届会议通过。

[1] 于文豪.基本权利[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6:36.

[2] 陈   征.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宪法界限[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31-33.

[3] 陈   征.基本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功能[J].法学研究,2008(01).

[5] 常   健,王   雪.疫情下生命权保障的冲突及其解决路径[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04).

[6] 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中国白皮书.[EB/OL].界面网.

[7] 韩大元.外国宪法(第三版)[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32.

[8] 王广辉.比较宪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97.

[9] 习近平.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 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J].求是,2020(05).

[10] 王   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与公共卫生危机治理能力的提升[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05).

本文载于《宁夏党校学报》2022年第3期

  • 公民有权侵犯自己的权利么? 
    ……你钻的很深,才能提出这样的“怪”问题!
     狭义上讲---没有这样的权利,因为,没有这样的“糊涂”法律。法律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的,不是支持违法侵权的。合法权利可以放弃就是了。
     广义上讲,法律也不禁止,即,即便做了也不违法,如,你可以自残、自杀,尽情地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没有哪部法律禁止。 但,前提是,你不能在侵权自己的权利的同时,妨碍或侵权他人的权利,如,你砸自己的电视机,有老婆的一半、你放火烧自己的房子,可能祸及邻居,构成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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