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教的目的是取得什么地位和权利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复习资料1

一、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论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包括四个方面: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

(1)马克思主义是人类历史上最科学、最先进、最严密的思想体系,是人们认识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2)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决定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性质和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集中体现了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建设者、爱国者的利益和愿望、能够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有着很强的包容性,具有强大的感染力、亲和力、凝聚力。

(3)中华民族形成的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是中华民族生命机体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4)社会主义荣辱观,明确了当代中国社会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涵道了人生态度、社会风尚的方方面面,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的本质要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四个方面的内容相互联系,相互贯通、相互促进,是有机统一的整体。

[论述]当今时代,我国大学生的历史使命具体可概述为以下三个方面:

(1)继往开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当代大学生要担当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任,实现百多年来梦寐以求的国家富强、人们幸福的爱国理想。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当代中国大学生应该有强烈的使命感、刻苦努力学习、培养创新能力,提高综合素质,使自己成为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做新世纪中国有脊梁。(2)勇于创新,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当代大学生更应该成为中华文明杰出的继承者和创新者,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自己的智慧、力量和责任心,投身于创新实践中,承担起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责任,以自己聪明才智为中华民族发展史续写新的光辉篇章。

(3)积极努力,为世界和平发展、人类社会的进步事业作贡献。人类社会的发展速度令人瞩目,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变革大调整之中。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同时,世界也很不安宁,机遇和挑战同在。当代大学生理当有为人类和平进步事业做贡献的历史使命,在未来的人生奋斗中自觉地担当起为世界和平进步、为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贡献的光荣使命。

三、自觉践行道德和遵守法律

[简答]社会主义的道德和法律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补充,表现在: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是对人们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有力保证和依靠。社会主义法律的许多规范直接表现了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要求。另一方面,社会主义道德是执行社会主义法律的基础。一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往往是从不道德开始,从小恶到大恶,由违犯道德规范到违犯法律规范。因此,遵守道德规范,对预防违法犯罪有着积极作用。

[简答]法律规范体现了绝大多数人(包括统治者)的意志,对人有制约力,更具有善的功能:一方面,法律体现这个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用以调整社会关系、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法律在此借用国家力量来强制规范人生。另一方面,法律规范要有实效,不仅表现在法律推行手段的强劲有力上,而且表现在法律内涵更具有保障绝大多数人的生命权益的性质上。

第1章坚定科学的理想信念

第一节理想信念及其作用

[简答]理想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具有实现可能性的对未来的向往和追求,是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首先,理想作为对未来的向往和追求,是对现实生活的超越。理想来源于现实,又高于现实。其次,理想作为在实践中形成的具有实现可能性的想象和设想,与无法实现的臆想和空想有根本的区别。

[简答]理想和信念是密切联系的,它们是同一种人类精神现象的两个基本侧面:任何信仰都包含着信念和理想两个基本方面,它们分别是这一信仰的基本信条和这些信条在奋斗目标上的具体体现。人类生活在世界上,对于自身所处和世界,对于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总是有所把握和相信、有所期待和追求的,这其实就是人类的信仰现象。其中,人们对世界和自身及其关系的把握和相信,就是信念,而他们对自身未来


邪教的最终目的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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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缔邪教组织惩治邪教犯罪(论文文献综述)

李凌旭[1](2021)在《我国惩治邪教组织犯罪刑事立法之反思与完善》文中研究说明我国惩治邪教组织犯罪之刑事立法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存在如刑事规范体例尚未完备,邪教组织概念的法律界定不当,认定邪教组织的主体不明、程序性规定不足以及刑法规制邪教犯罪的范围有失明确等问题。应在刑事法条文中通过修增相应的条款形成完备的刑事法律结构体例,完善邪教组织的法律定义,明确公安机关及人民法院作为邪教组织的认定主体并建立健全相关程序。建议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改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执法罪、破坏守法罪以及破坏司法罪等罪名。

刘东[2](2020)在《全面依法治国视野下的邪教治理研究》文中提出改革开放以来,四十多年的反邪教工作卓有成效,但是邪教犯罪问题依旧比较严重,威胁社会安全。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统计,近十年来,全国共有邪教相关刑事、民事案件近三千起,其中“法轮功”、“全能神”在其中占据较高比例,“门徒会”、“血水圣灵”等邪教案件也时有发生。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本文重点研究邪教的法治化治理。本文主要运用文献分析和实证研究的方法,研究国内外文献,并对中国裁判文书网近十年的邪教相关案件分析。同时深入到反邪教工作一线开展调研,主要是对基层政府、公安机关、法院、监狱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及信徒家属进行访谈,了解基层反邪教工作的情况,分析当前反邪教存在问题,借鉴国外治理经验,并提出完善我国邪教治理机制的见解。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本研究的背景和意义,分析当前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并对核心概念与适用的理论进行阐述。第二部分,在自建数据库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当前邪教的发展特点和危害进行多维视角探析。当前邪教组织在组织特征、人员构成和行为方式上出现新的特点;邪教的现实危害探析则主要从政府、社会民众和信徒的视角进行探讨。第三部分,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邪教治理的历程,将改革开放以来的邪教治理阶段分为:专项行动阶段、法律完善阶段、法治治理完善阶段;同时分析我国邪教治理面临的困境:反邪教立法单一、重实体轻程序,行政执法缺乏主动性、公安固定证据难度大,法院定罪量刑和监狱改造仍需完善,反邪教协会和网络反邪教工作仍需提升。第四部分,研究域外治理的实践,从国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实践四个角度进行研究,并总结国外的实践经验。第五部分,探析当前我国邪教治理的路径,提出邪教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和维护宪法权威,坚持权责统一和正当程序原则,坚持公开性和权力制约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和保障人权原则,坚持从国情实际出发。同时,笔者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以及国际合作角度提出具体对策。

尹庆嘉[3](2020)在《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立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曾饱受邪教问题困扰,随着依法治国理念和实践的深入,依法治理邪教问题也成为社会共识。我国法律中出现的专门处理邪教问题的条款最早见于1997年版《刑法》第三百条,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该法律条款做出修改完善,使之更加符合现实需要。在单行刑法领域,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为我国依法开展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指明了方向。在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有关于惩治邪教活动的条款,“两高”也针对办理邪教类型案件出台了司法解释。总体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呈现出以国家强制力取缔邪教组织、惩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然而,这些法律法规相对零散分散,未形成完整的体系,因此在开展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工作时常常因此受到制约,无法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文从我国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工作立法现状入手,从邪教问题对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影响、目前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工作方面法律规范性不够健全的角度,对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工作立法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梳理了国内和国外在此领域关于立法的相关理论观点和实践经验,从法理学角度对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的概念和法学内涵进行了阐述,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等角度进一步阐述其合理性。我国开展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领域立法可以积极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如出台专门法律的法国、严惩违法行为的美国、侧重针对具体问题专门立法的日本以及注重事前防范邪教产生的俄罗斯等。最后,笔者结合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对我国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立法工作的主要内容从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突出防范职能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提升刑事手段在打击犯罪中的效果等具体角度进行了设想,希望拙见能够为我国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立法实践工作提供借鉴。

李天骄[4](2020)在《邪教犯罪刑法规制研究》文中提出邪教犯罪问题是世界性难题。我国邪教的成因更为复杂,首先是社会转型给人们造成的心理冲击,其次是精神文化生活与物质发展失衡,最后是政府对邪教问题的防控存在短板,这些决定了我国邪教将长期存在,治理邪教犯罪将是一个长期的课题。邪教的性质决定了邪教犯罪思维方式的扭曲性、行为模式的极端狂热性、犯罪活动的聚众性、犯罪方式的隐蔽性以及行为的残暴性,故而对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公民人权都具有极高的危害,严格治理邪教依然是当前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之重要任务。本文主要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从比较分析邪教和邪教犯罪这两个主要概念入手,对邪教犯罪的特征和分类进行剖析,阐述了邪教犯罪对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安全的危害。第二章在承接第一章对邪教犯罪现状的分析,介绍了我国对邪教犯罪的刑法规制现状,从历史立法渊源到97《刑法》的相关法律条款到最新的司法解释,均有细述。并总结出当前我国邪教犯罪刑法规制存在构成要求有缺陷、刑法失调这两个问题。第三章对法国、美国、日本的邪教犯罪立法进行考查分析,从三种不同的治理模式中寻求对我国立法的启示和借鉴。第四章根据前文的铺垫,针对我国邪教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不足,结合国外邪教犯罪的立法启示,从而对我国邪教犯罪的刑法规制提出完善建议。首先对我国邪教刑法立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作分析,再提出扩大邪教犯罪主体的范围,构建邪教犯罪的罪名体系,并采用刑法附属立法模式,以完善我国邪教犯罪的刑法规制措施。

姜春禹[5](2020)在《“全能神”邪教组织的防范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十分重视社会大局的稳定、人民群众安宁的生活秩序,统筹发展,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这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个重大原则。在2020年3月2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加强法制乡村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指出,推动国家司法机关严厉打击基层邪教问题。邪教组织不但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稳定、人民的合法权益,而且它们为达到自身利益需求,勾结境外敌对势力,成为反华集团的工具。“全能神”作为中国境内比较活跃的邪教组织之一,一直是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全能神”发展也产生新的趋势,成员的精英化、传播范围逐步向城市发展、网格化传销式发展都是目前治理邪教的新问题。本文采用文献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以马克思主义无神论为指导,大量案例资料为基础,针对“全能神”打击防控工作进行反思、总结和改善,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文书网上公开的案例、判例,见微知着,把握针对邪教组织“全能神”的打击防控工作的整体概况,发现问题,分析原因,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论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引言,阅读国内外文献,归纳出“全能神”的滋生原因、中西方在邪教问题上治理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以及目前中国针对“全能神”治理的方式方法。第二部分分析“全能神”的发展时期、教义特征、邪教特征、信徒特征,归纳出“全能神”的危害。第三部分总结新时期“全能神”发展的新趋势和我国治理“全能神”面临的问题。第四部分是本文的核心,从完善法律、社会防控、阵地控制以及社会治理四个方面提出打放管控“全能神”的对策。最后一部分是总结部分,对待“全能神”,须旗帜鲜明、态度坚决、防范为先、处置有效,把握好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将公安司法机关职能作用和社会治理相结合,打好除邪攻坚战。

李凌旭[6](2019)在《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教义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犯罪形势依然严峻,然而当前在我国无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对其主要从传统的刑法注释学立场展开研究,系统的教义学研究尚付诸阙如。有鉴于此,本文拟从教义学的角度对其展开研究,在深化本罪理论研究的同时期待对司法实践有所助益。第一章主要对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界定、立法理由以及教义学困境进行了研究。本罪罪名源自刑法第300条第一款,为独立的罪名。本罪是符合刑法第300条第1款相关构成要件的违法且有责的行为,属于邪教组织犯罪。本罪属于结果犯、行政犯(法定犯),另外本罪既非目的犯也非复行为犯。我国刑事立法者基于法益保护原则以及从刑罚规制的合目的性角度制定本罪,然而本罪的司法实践却出现了一些偏差,这主要是由于司法实践中未自觉运用教义学中的类型化思维,忽视了理论模型的指引意义。就本罪教义学理论模型构建本身而言,其也未以相应价值为归依。第二章重点对本罪构成要件进行了研究。从事实层面看,邪教组织是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系统建立起来的不正当、不正派的宗教;从规范层面看,邪教组织是指具持续性、制度化的阶层性、理性的内部规范性的侵犯法益的违法宗教。邪教组织和邪教并不相同。本罪的实行行为为组织、利用行为,“破坏法律实施”属本罪构成要件之结果。本罪组织行为的规范含义为建立邪教组织或维持其存续状态的行为,本罪利用行为的规范含义为采取蒙骗等各种手段使邪教组织为行为人所用的行为。“破坏法律实施”属非物质性结果。本罪中的“法律”有两种,分别为罪状中的“法律”以及罪名中的“法律”。罪状中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而罪名中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本罪“实施”之规范含义是指社会中的各类主体(包括政府机关)运用和依照法律规范自己行为的总和及由此而产生了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的状态。“破坏”之规范含义是指妨碍或者侵害。本罪的主观罪过只能为故意,行为人对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结果应有认识,并有实现本罪事实的意图。此外,本罪也存在法律事实错误以及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错误的场合。第三章主要聚焦于本罪违法性阻却事由研究。违法性的本质是行为造成了法益侵害且不具有社会相当性时,才具有违法性。对于违法性的判断应该采取客观标准,应坚持违法相对性作为其判断基准。本罪主要的违法性阻却事由:一是作为职务行为的卧底侦查行为。其又可分为卧底侦查行为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仅至未遂的情形以及卧底侦查行为达至既遂情形。对于第一种情形,在考虑其法益侵犯性的同时考虑到该行为是出于侦查的目的,手段也是基于该目的而实施的,且手段也具有社会相当性,应认为其不具有可罚的违法性,该行为虽然该当本罪构成要件,但是在违法性判断阶段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对于第二种情形,虽然该行为具有法益侵犯性,但是可以认为该行为是为了执行侦查命令而从事的具有社会相当性的行为,阻却违法性。二是行使宪法权利的行为属于违法阻却事由。行为人因行使宪法权利而产生了破坏法律实施后果的,阻却违法。三是履行邪教组织内传道人职责不属于本罪的违法阻却事由。第四章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责任阻却事由研究。我国的责任能力不仅是犯罪能力,也是刑罚适应能力。本罪行为人因精神病而影响责任能力之判断,应坚持混合方法,法官对于行为人参加邪教组织致降低或丧失责任能力应判断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此外,行为人智商低下或文化水平低并不影响行为人的责任能力。本罪适用期待可能性有法规依据以及法理依据,对本罪期待可能性之判断应坚持行为人标准,行为人因穷困或个人特殊原因而参加邪教组织并从事本罪之情形、因受胁迫而从事本罪之情形以及因从小生长于邪教组织家庭而从事本罪之情形均属于行为人期待性降低或欠缺之情形。另外,在本罪确信犯的场合,行为人仍然具有期待可能性。本罪中违法性意识的对象应是对刑法第300条第1款的禁止规范或者评价规范违反的认识,但不包括刑法可罚性、法定刑的认识。行为人因文化程度低、智商低下、生活经历等原因而不具有违法性意识可能性的场合,应合理对其进行认定。在确信犯的场合不应认定不具有违法性意识可能性,加入邪教后无法认识到行为违法的,也不应据此就认定不具违法性意识可能性。第五章着重对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犯罪形态进行研究。本罪存在未完成形态。本罪的障碍未遂应以实质的客观说为依据,并根据“组织”行为以及“利用”行为之不同特点对本罪未遂进行界定。本罪中止未遂之结果应通过将其具体化的方式进行认定,对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停止实施本罪的场合可认为其是基于自己的意思防止破坏法律实施的结果发生。本文坚持二阶层犯罪参与体系,并认为本罪非集团性共同犯罪。行为人强制第三者从事本罪等场合均存有间接正犯之可能。本罪并不存在片面共同正犯但应承认共谋共同正犯以及承继的共同正犯。在本罪教唆犯的场合,教唆对象应是特定的,不应为接受邪说的全体邪教组织成员。帮助不同于教唆,帮助是对已有强烈犯罪决意的人给予支持的行为,且一般来说该帮助只要能够使得正犯的实行行为变得容易实施即可。本罪存在片面帮助犯。本罪中主从犯的认定标准应该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认定,并根据违法和有责这两个因素来对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判断认定。罪数形态方面,法律上视为一个行为并作为一罪处理的情形在本罪中主要是连续犯。在本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产生罪数形态问题的场合,应按照想象竞合犯来处理。在本罪与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产生罪数形态问题的场合,应根据情形数罪并罚或按照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在本罪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产生罪数形态问题的场合,应认定其为想象竞合。在本罪与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产生罪数形态问题的场合,应认定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在本罪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产生罪数形态问题的场合,若其为一个行为应按照想象竞合犯来处理。在本罪与非法经营罪产生罪数形态之场合,应根据行为的个数判定是按照想象竞合还是数罪并罚来处断。

陈军[7](2019)在《我国邪教治理模式研究》文中认为邪教是一种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文化现象。上世纪以来,邪教组织的活动愈演愈烈,给各国的社会秩序与人权保障带来极大的冲击,成为各国政府必须审慎面对的社会问题。我国对邪教的治理有几千年的历史传统,基于对邪教本质的认识,形成了“国家惩治”优先的治理模式,制定了严密的邪教惩治法律体系、设置了完善的邪教治理机构、国家公权力也深度介入邪教成员的教育矫治。自“法轮功”邪教组织取缔以后,邪教活动出现了新变化和新趋势,传播地域由农村转向城市,发展对象由民众转向精英,影响方式由线下转向线上,行为目的由单一转向多元。由此,传统的“国家惩治”优先的邪教治理模式不仅难以应对邪教犯罪的新变化,而且难以帮助涉邪人员较快转化,还难以彻底铲除邪教滋生的土壤。必须从根本上改变“国家惩治”模式的先天缺陷,构建起一种具有时代适应性的邪教治理新模式,才能确保国家社会的安全和人民生活的幸福。虽然,我国与欧美国家存在国情不同、制度不同、对邪教的认识不同等诸多客观因素,但仍然可以从上述国家的邪教治理模式中得到启示。一是淡化邪教和宗教的概念之争,务实地解除邪教危害;二是重视民事规范的作用,作为行政力量的重要补充;三是突出政府的全面职责,尤其是在文化教育引导方面的责任;四是发展民间社会力量,引入社会参与机制解决邪教滋生的社会问题。无论是政治改革的推动,还是社会现实的需求,都要求我国构建“强国家—强社会”的平衡型邪教治理新模式。这一模式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经验,以“国家—社会”治理理论和“软法”理论为基础,既不断强化“国家惩治”,又大力发展“社会矫治”。一方面,完善惩治邪教的现有法律制度设计,加强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规范适用性;另一方面,建构全新的“社会矫治”体系,形成家庭、社区、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反邪教多元防控机制和矫治路径。在“国家—社会”治理理论的视域下考察,反邪教协会是一种社会力量,它们透过软法机制参与邪教治理,形成了工作的基本方法,总结了工作的基本经验,同时也高度验证了“强国家—强社会”平衡型邪教治理模式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李红梅,王顺安[8](2019)在《论当代邪教恐怖主义及其预防》文中研究表明当代邪教恐怖主义是恐怖主义犯罪的一种特殊类型。这种类型恐怖主义犯罪由邪教组织实施,是严重反人类、反社会、反文明的极端邪教犯罪。邪教恐怖主义的雏形是邪教犯罪,邪教犯罪的严重程度达到极为恐怖、极端、暴力的程度时,最终就演变为恐怖主义犯罪。当代邪教犯罪逐渐走向恐怖主义的趋势日益加强。在复杂的国际局势下,因各国针对邪教、邪教犯罪、邪教恐怖主义犯罪的认定和所持态度不统一,所以国际上加强国际法和国家间协作打击治理邪教恐怖主义极为困难。虽然我国不是邪教恐怖主义犯罪的重灾区,但是面对国际化的邪教犯罪,寻求一个国际性的和符合我国的打击与预防邪教犯罪、邪教恐怖主义犯罪的方案仍然十分必要。

王丽娟[9](2018)在《中美法日当代邪教问题治理对策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推本溯源,邪教问题是我国社会系统内一个古老的课题,典章古籍中不乏其应对之策,从《礼记》到历代王朝正史的“刑法志”,从《唐律疏议》到《大明律》、《大清律例》,均记载有当时统治阶级对邪教抑或类邪教问题的处置方式。邪教问题亦是一个当代国际性问题,法国为之金鼓齐鸣,综合应对;美国素有“邪教王国”之称,却泰然处之,来者不拒;日本为其密锣紧鼓,修法制律;中国大张挞伐,却又防不胜防……纵观古今中外,不难发现我国与国外邪教问题具有本质区别。国外当代邪教问题是二战后,特别是在20世纪60、70年代社会转型进程中新(兴)宗教里面孳生的一批具有反社会、反人类等性质的违法犯罪组织,是新(兴)宗教的畸形品,归根究底,将它称之为新兴宗教亦不为过。而我国当代邪教是杂糅了本国历史遗留政治问题与国际社会新(兴)宗教畸形品的混合物,它根本不是宗教,甚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一问题是国际社会发展轨迹的一次交汇,是“祸不单行”的推波助澜。因此,我国邪教问题的有效防治不仅要从本国历史实际出发,而且需借鉴国外当代邪教问题治理之成熟经验。鉴于此,本研究选取美国、法国、日本与我国作为样本(选取理由详见引言第三节内容),将其当代邪教防治对策进行比较。通过历史分析法、内容分析法、多学科交叉法、比较研究法以及定量分析法,将各国当代邪教问题历史、现状进行梳理,在政府与民间两个大框架下对防治之策进行整合考察,客观地比较、解读各国防治对策异同之处与其背后的影响因素,挖掘适宜我国国情的有效启示,以弥补当前治理方式之不足。本研究共八部分组成,其研究发现主要有:第一,通过对邪教问题的基本理论分析比较,发现我国邪教问题与国外邪教的本质区别。第二,通过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当前我国邪教组织仍具规模、反动特征显着。而国外邪教组织多呈数量多、规模小的现象。第三,关于国外邪教问题的治理方式,呈现出美国民间力量强大、法国综合治理成效显着、日本出台法律迅速而周密等显着特色。第四,我国邪教问题防治以政府部门为主,尤其是政法系统,民间力量明显不足。另外,通过对随机抽取的1000份邪教类法律裁判文书考察,发现我国绝大多数案例以《刑法》第300条入罪、刑事二审上诉案件以维持原判为裁决、刑事量刑集中在3年左右、执行期间多有减刑等特点。最后,本研究在完善性创新观照下,结合国外邪教问题防治对策的有效启示,勾勒出我国当前邪教问题综合治理基础之上法律、社会、文化、经济、政治、国际层面的精细化防治图景。

李荣慧[10](2018)在《公安工作中邪教案件的侦办及处置对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邪教是当今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要防治和打击的重大犯罪之一,邪教组织及其活动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首先,本文对邪教的定义和危害进行了探讨,根据邪教的构成特征和形成背景,阐述了邪教的主要特点有秘密结社,严密的组织性,隐秘的活动性,广泛的领域和犯罪的多样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邪教形成的背景包括宗教极端势力的渗透,国际国内形势的恶化,物质利益诉求的驱动,法律文化意识的淡漠,网络传播渠道的拓展。通过比较分析中国、美国、日本和欧洲邪教案件的治理状况和法律依据,提出公安机关处理邪教案件的权力和责任,立法和政策的基础。那么从公安的角度出发,对案件的处理提出了研究。本文提出了完善公安监督体系的建议,重点是在公安工作处理邪教的过程中,重政策,轻程序实践和执法不力的建议,即:加强对邪教处理的法律和政策学习,运用现代化的防控手段,加强国际警力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制定防范和控制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措施,提供更有效的法制武器,依法惩治邪教罪行。对邪教犯罪的研究,是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取缔邪教组织惩治邪教犯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取缔邪教组织惩治邪教犯罪(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惩治邪教组织犯罪刑事立法之反思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惩治邪教组织犯罪刑事立法之梳理
二、我国惩治邪教组织犯罪刑事立法之反思
三、我国惩治邪教组织犯罪刑事立法之完善

(2)全面依法治国视野下的邪教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2 当前我国邪教的发展特点及危害探析
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邪教治理历程及当前存在的问题
5 当前我国邪教治理的路径探析

(3)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立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2 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立法的必要性
3 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立法的法理基础
4 国外依法惩治邪教犯罪主要形式
5 我国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立法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6 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立法具体内容建议

(4)邪教犯罪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第二章 我国对邪教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其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国外规制邪教犯罪的立法启示
第四章 改善我国邪教犯罪刑法规制的建议

(5)“全能神”邪教组织的防范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2 “全能神”的发展过程、特征及危害
3 “全能神”发展新趋势及治理难题
4 “全能神”的防控对策

(6)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教义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概述
    第三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立法理由之教义学研究
第二章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构成要件之教义学研究
    第三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实行行为之教义学研究
    第四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构成要件结果之教义学研究
    第五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主观要件要素之教义学研究
第三章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违法阻却事由之教义学研究
第四章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责任阻却事由之教义学研究
第五章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犯罪形态之教义学研究
    第一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未完成形态之教义学研究
    第二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共犯教义学研究
    第三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罪数形态之教义学研究
攻读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7)我国邪教治理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2 我国当代邪教治理的历史流变
3 我国邪教治理模式和面临的挑战
4 国外邪教治理模式的比较与启示
5 构建我国平衡型邪教治理新模式
6 新模式下社会力量的初步实践:H市反邪教协会的探索

(8)论当代邪教恐怖主义及其预防(论文提纲范文)

一、当代邪教恐怖主义辨析
二、邪教恐怖主义的特征
三、对邪教恐怖主义的打击与预防

(9)中美法日当代邪教问题治理对策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2 中美法日邪教问题的历史考察
3 中国当代邪教问题综合防治内容
4 美法日当代邪教问题治理对策
5 中美法日当代邪教问题治理对策之比较
6 国外邪教问题治理对策对我国的启示及当前中国邪教问题防治对策的完善

(10)公安工作中邪教案件的侦办及处置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邪教”犯罪案件综述
第二章 中外邪教类案件治理状况分析
第三章 对当代邪教类案件的控制对策

四、取缔邪教组织惩治邪教犯罪(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惩治邪教组织犯罪刑事立法之反思与完善[J]. 李凌旭. 三明学院学报, 2021(02)
  • [2]全面依法治国视野下的邪教治理研究[D]. 刘东.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0)
  • [3]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立法问题研究[D]. 尹庆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0)
  • [5]“全能神”邪教组织的防范对策研究[D]. 姜春禹. 新疆师范大学, 2020(07)
  • [6]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教义学研究[D]. 李凌旭. 海南大学, 2019(05)
  • [8]论当代邪教恐怖主义及其预防[J]. 李红梅,王顺安.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 2019(01)
  • [9]中美法日当代邪教问题治理对策比较研究[D]. 王丽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8(04)
  • [10]公安工作中邪教案件的侦办及处置对策[D]. 李荣慧. 烟台大学, 20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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