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自由权包括哪些宗教

白皮书指出,1955年,中国在新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保障了新疆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自1978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新疆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各族人民的人权保障水平不断提升。

白皮书指出,近年来,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不断丰富和发展治疆方略,把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作为新疆工作总目标,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大力发展新疆各项事业,切实保障各族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共享发展成果,使新疆的人权事业不断得到新的发展和进步。

新华社北京6月1日电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日发表了《新疆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白皮书。全文如下:

新疆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017年6月

八、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权利

实现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追求的理想,也是包括新疆各族人民在内的全中国人民长期为之奋斗的目标。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新疆各族人民遭受着外国侵略势力、封建剥削阶级和宗教特权阶层的压迫,社会地位极其低下,无法享有基本人权。新中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为新疆各族人民真正享有人权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1955年,中国在新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保障了新疆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自1978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新疆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各族人民的人权保障水平不断提升。

长期以来,中央始终高度重视新疆工作,采取切实有力举措,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保障各族人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十分关心新疆的发展进步,始终情系新疆、心系新疆各族人民,举全国之力发展新疆。近年来,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不断丰富和发展治疆方略,把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作为新疆工作总目标,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大力发展新疆各项事业,切实保障各族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共享发展成果,使新疆的人权事业不断得到新的发展和进步。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多民族聚居的地方,目前有56个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发展程度高低、宗教信仰差异,新疆各族人民都具有同等地位,依法享有相同权利,履行相同义务,公民的政治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为新疆各族人民在维护国家统一原则下,充分行使自治权利,自主管理地方事务,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自治区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既享有普通省级行政区地方立法权,又享有根据本区域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立法权。截至2016年年底,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区域特色的地方性法规372件,其中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153件,作出法规性决议、决定52件,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报批的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113件。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得到充分保障。在新疆,年满18周岁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宪法与法律规定,各族人民直接选举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此基础上又选举出全国和自治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有新疆代表60名,其中少数民族代表38名,占63.33%。 第十二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共有代表550名,其中少数民族代表363名,占66%。

协商民主稳步推进。在协商民主的制度框架内,自治区各级政协积极创新协商形式、丰富协商内容、搭建协商平台,广泛吸收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初步形成了宽领域、多层次、常态化的协商民主格局。各级政协委员深入调研,踊跃提交议案,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主动进行民主监督。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中,住新疆的有31名,其中少数民族委员18名,占58.1%。第十一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协有委员479名,其中少数民族委员228名,占47.6%。截至2017年3月,第十一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协共提交议案4920件,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领域。

少数民族参政权得到保证。作为全国唯一三级自治地方(区、州、县)俱全的自治区,新疆设有5个自治州、6个自治县。自治地方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行使管理本地区事务的权力,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均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1950年,新疆少数民族干部仅有约3000人,1955年增加到4.6万人。2016年,全区少数民族公务员已达91076人,占干部总数的40.24%。其中,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占全区妇女干部总数的66%以上。

基层民主权利得到保障和落实。修订并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务公开办法》,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区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基层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更加健全,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事务公开制度日益完善。基层民主协商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新疆坚持尊重和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公正审判权,促进公民自由表达,公民权利依法得到了充分尊重和有效保障。

生命财产权受到尊重和保护。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策划实施了一系列暴力恐怖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了各族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其中,2009年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造成197人死亡、1700多人受伤;2014年昆明“3·01”火车站暴力恐怖事件,造成31人死亡、141人受伤。自治区采取一系列措施,颁布实施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加强社会面防控,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维护各族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公正审判权得到切实维护。新疆司法机关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从侦查、检察、审判、执行等各环节充分保障公民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各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律援助试行办法》,切实维护困难群体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有效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不断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获得诉讼救济权利。2016年,新疆各级人民法院共办结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298件,共计为生活困难群众缓、减、免诉讼费用2666.7万元。建立司法公开平台,发布案件审理、执行信息,充分保障公民司法知情权。2014年至2016年,新疆各级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共发布生效裁判文书21万余份。2016年,新疆共有律师4569人。

表达自由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为落实宪法规定的公民表达自由,新疆在办好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的同时,大力开展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搭建各种形式的网站(平台),使公民的表达渠道不断拓展,表达方式更加多样,表达诉求更加便捷,有效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截至2016年年底,新疆网民人数由2002年的44.8万人增加到1296万人,增速位居全国第三;普及率达到54.9%,位居西部第一。

多年来,新疆大力发展经济,努力把发展落实到改善民生、惠及当地和增进团结上,积极推动发展成果共享,有效保障公民各项经济权利,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

发展权利得到提升。新中国成立前,农区大部分土地被农奴主、地主所占有,牧区牛羊、水源和草场等被王公贵族、部落头领所控制,占总人口93%的农牧民没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农业生产方式极其落后,主要靠坎土曼和二牛抬杠,生产水平极其低下。没有任何工业基础,钢钉、火柴等基本产品都不能生产,缺乏发展的基本条件。新中国成立后,新疆大力改善发展条件,逐步形成了现代农业生产能力,并建立起完备的工业体系,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1978年至2016年,新疆地区生产总值由39.07亿元增长至9617.23亿元,人均生产总值由313元增长至40427元,分别增长245.2倍和128.2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319元增加到28463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19元增加到10183元,分别增加了88.2倍和84.6倍。

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不断提升。新中国成立以来,新疆各族人民生活条件发生了根本性改变,高寒边远山区农牧民逐步结束了没有电和自来水、交通封闭的时代。城镇和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分别由1980年的57.3%和60%左右,下降到2016年的29.1%和31.7%。全面推进通水、通电、通气建设,截至2016年年底,80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得到解决,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72.5%以上。实施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1978年至2016年,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由3.5平方米增长到31.1平方米以上;1994年至2016年,农村人均住房面积由9.46平方米增长到25.7平方米以上。积极推进交通建设,公路通车里程由1978年的2.38万公里增长到2016年的18.21万公里,同期铁路通车里程由1435公里增长到5868公里。高速公路、高速铁路从无到有,分别实现通车里程4395公里和717公里。民用机场达到18个。行政村公路通畅率达97.06%,建制村通客车率达96%,公民的出行更加便捷。

贫困人口生存发展条件进一步改善。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切实做到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把南疆地区作为脱贫攻坚的主战场,加大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力度,汇聚行业、社会、援疆等扶贫资源,大力推进就业扶贫“十大专项行动”,加快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建设步伐,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极大改善。截至2016年年底,贫困发生率下降至10%,有力保障了贫困人口生存权和发展权。

工作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为保障劳动者就业权利,新疆坚持就业优先,促进就业公平,多举措多渠道扩大就业。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促进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和劳务输出企业发展,以转移就业、创业带动、产业就业等多种形式,确保稳定就业。2016年年底,城乡就业人数达到1263.11万人,其中,城镇新增就业人数45.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22%。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实施各类就业培训项目,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城乡贫困家庭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农牧民富余劳动力、农村妇女等重点就业人群扶持力度。建立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长效机制。逐步完善工资福利制度。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全面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维权机构作用,公民基本劳动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年”行动,加强安全生产防控,着力解决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和深层矛盾,全社会整体安全水平全面提升,2016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26.5%,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同比下降16.81%。不断加强职业病防治,目前新疆共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11家,职业病诊断机构41家,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100%。

新中国成立初期,新疆民生基础极其薄弱。通过60多年的不懈努力,公民社会保障权、健康权和受教育权等社会权利的保障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

社会保障水平稳步提高。新中国成立后,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加强新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已形成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2016年新疆已全面建立了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全民免费享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截至2016年年底,新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42.19万人(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增加人数),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39.58万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687.55万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数达到1125.75万人,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738.89万人次,社会保障卡累计发放1207万张,覆盖率达到55.4%。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到2016年,已连续12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提高工伤保险待遇,连续5年提高失业保险待遇。通过完善社会保险与物价水平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调整缴费基数。为减轻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经济负担,2014年下调了这些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制定劳动者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实现一致,从最初的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115元。

社会救助制度发挥积极作用。新中国成立伊始,新疆就建立了针对城乡贫困居民的社会救助制度。2009年至2016年,城镇和农村居民平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从每人每月172元和69元提高到384元和249.5元;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从集中供养3036元/年、分散供养2280元/年,分别提高到6936元/年和4586元/年。各类收养性社会福利单位拥有床位4.4万张,收养各类人员2.6万人。截至2016年年底,95%的乡镇(街道)设立了“一站式”救助服务窗口,累计实施临时救助17.3万户次,支出救助资金18.5亿元。2016年新疆社会福利彩票募集福利事业资金12.61亿元,主要用于扶老、救孤、助残、济困等社会公益事业。2016年投入救灾及灾后重建资金7.36亿元,救助受灾群众477.9万人次。

健康权保障条件显著改善。新中国成立前,新疆医疗卫生事业落后,缺医少药,鼠疫、天花、霍乱等传染病肆虐,人民健康权利得不到基本保障。1949年只有医疗机构54个、病床696张,每万人拥有病床1.6张、医生0.19名。经过60多年发展,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医疗机构遍布城乡。截至2016年年底,已有各类卫生机构15721个,其中,各类医院707所,病床位14.45万张,医生5.1万人,护士5.6万人,每万人拥有医院床位数60.3张、执业医师21.2人,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创新开展全科医师与居民签约服务,乡村医生签约定点为农牧民提供医疗服务。卫生防疫机构从无到有,已形成较为完善的城乡卫生防疫体系,重大传染病、地方病得到有效控制。健康水平持续提升,人口死亡率由1949年的20.82‰下降到2016年的4.26‰,人均预期寿命从30岁延长至72.35岁。自2016年始,城乡居民每年可享受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受教育权得到全面保障。1949年以前,新疆文化教育水平极低,普通民众基本没有受教育机会。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央支持下,新疆采取各种措施大力发展教育事业。从1949年到2016年,小学由1335所增加到3526所,中学由9所增加到1416所,中等职业学校由11所增加到167所(未含技工学校),普通高校由1所增加到41所。高校在校生由0.04万人增加到42.01万人,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由0.20万人增加到23.51万人。累计培养普通高校毕业生102.21万人。基本实现九年义务教育全覆盖,南疆3年学前教育、12年基础教育全覆盖。各类成人教育进一步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术培训体系基本形成。教育投入支出比例占财政总收入的5%以上,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持续提高。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统一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并不断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北方取暖地区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2016年拨付29.48亿元,为271.43万名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补助公用经费和取暖费,为45.2万名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为263万名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城市部分中小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在全区45个县和26所举办内初班学校实施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举办内地新疆高中班、中职班,截至2016年年底,累计培养学生9.1万人。

多年来,新疆持续提高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水平,广泛使用民族语言文字,着力保护文化遗产,有效维护了公民文化权利。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水平不断提高。新中国成立前,新疆仅有1个图书馆。经过60多年的努力,新疆公共文化服务事业得到长足发展。截至2016年年底,共有公共图书馆107个、博物馆90个、美术馆53个、文化馆119个、乡镇(街道)文化站1170个,并全部向社会免费开放。广泛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农家书屋工程覆盖全部行政村。基本建成自治区、市(地、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有广播电台6座,电视台10座,广播电视台93座,农村广播和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分别达到96.59%和96.91%。

民族语言文字广泛使用。根据宪法规定,国家在依法保障推行通用语言文字的同时,充分保障各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民族语言文字在新疆司法、行政、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社会公共事务等领域得到广泛使用。现有13家出版社使用维吾尔、汉、哈萨克、柯尔克孜、蒙古、锡伯六种语言文字出版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公开发行报纸110种,其中少数民族文字报纸52种。发行期刊200种,其中少数民族文字期刊120种。用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4种文字出版的新疆日报是中国使用文种最多的省级党委机关报。察布查尔报是世界仅有的锡伯文报纸。新疆人民广播电台现有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5种语言的15套广播节目。新疆电视台现有维吾尔、汉、哈萨克、柯尔克孜4种语言的12套电视节目,是全国播出频道、语种最多的省级电视台。

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新中国成立之初,新疆省政府发布《关于保护文物古迹的通令》,重点保护库车县、拜城县千佛洞遗址。多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投入资金对高昌故城、北庭故城遗址、喀什艾提尕尔清真寺等一大批文物古迹进行了修缮保护,抢救性保护修复了3000余件珍贵文物。截至2016年年底,新疆有世界文化遗产2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5座、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13处、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558处,182家国有单位收藏保管可移动文物61.6万余件。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柯尔克孜史诗《玛纳斯》、维吾尔族麦西热甫分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新疆各民族均有代表性非遗项目列入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非遗名录。

新疆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环保优先、生态立区和可持续发展,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不断改善生态环境,促使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有效保障人民的环境权利。

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颁布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湿地保护条例》《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等30余部地方性法规规章,两次修订《环境保护条例》。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功能区划》。加快推进《新疆环境功能区划》修编工作,为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分提供基础技术依据。已形成生态保护、污染防治、辐射环境监管、危险废物及核安全监控管理体系。

生态建设扎实推进。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防沙治沙、生态治理和修复、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程,不断改善生态环境,构建生态安全屏障。2016年以来,明确严禁“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项目进新疆,实行能源、矿产资源开发自治区政府“一支笔”审批制度,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截至2016年年底,绿洲森林覆盖率达到23.5%,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41.3%,林网有效保护了95%的农田,年均治理“三化”草地2000万亩,沙化土地年扩展速度下降到82.8平方公里,79条重要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4%,湿地总面积超过394万公顷,有世界自然遗产1处、国家级湿地公园28个、国家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29个。

城市人居环境持续改善。全面推进城市生态修复,加快城市生态园林建设和城市湿地资源保护,不断提升城市绿化品质和综合服务功能。截至2015年年底,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4.9%,绿化覆盖率达到37.47%,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1.5平方米,有国家和自治区级园林城市20个,国家和自治区级园林县城44个,国家级城市湿地公园1个。

环境污染治理措施有力。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强化水污染防治,推动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垃圾处置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处置能力和达标排放水平。

节能减排效果明显。积极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发展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2016年风电、光伏发电投产规模分别达到1775万千瓦和892.6万千瓦,位居全国第2位和第1位。严格实行落后产能淘汰制度,累计淘汰火电、炼铁、炼钢、水泥、焦化等行业落后产能2100万吨,实现节能量约418万吨标准煤。“十二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强度同比“十一五”期间分别下降39%、38%、44%和43%,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工业、建设、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节能减排工作。新建住宅全面执行节能65%强制性标准,累计实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9514万平方米。加快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引导居民绿色出行。强化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累计有59家公共机构列入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全面落实脱硫除尘电价政策。启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积极探索建立环境资源有偿使用的市场调节机制。2016年新疆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正式挂牌成立,排污权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开始走向制度化。

环境监察机制逐步健全。自2015年始,每年对30%以上的州(地、市)和5%县(市、区)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确立监管人员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对环境投诉举报实行“首问首接责任制”,开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启动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曝光机制,加强重点污染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和信息公开,定期公开违法违规单位的整改情况和执法内容。

环境违法行为受到惩处。强化政府和企业的环保责任,加大对环境违法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摸底排查并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建立环保部门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监察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实行案件移送、联合调查、案情通报、信息共享。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

在新疆,国家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制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正常宗教活动受到法律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依法保障。

宗教信仰自由得到尊重保护。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和新疆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体现了这一宪法精神。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信仰这种宗教或那种宗教,完全由公民自主选择。公民不因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而受到歧视和不公正待遇。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和正常宗教活动受到保护。实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朝觐政策,加强服务保障,确保朝觐活动安全有序。

正常宗教需求得到满足。以多种语言文字翻译出版发行伊斯兰教、佛教、基督教等宗教典籍,仅《古兰经》《布哈里圣训实录精华》等就达176万余册。成立《新疆穆斯林》杂志社,出版维吾尔、汉、哈萨克三种文本杂志。开办维吾尔、汉两种语言文字的新疆穆斯林网。宗教团体举办信教公民宗教知识、礼仪培训班,满足信教公民学习和了解宗教知识的愿望。

宗教团体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新疆现有宗教团体112个,政府帮助宗教团体改善条件,支持宗教团体发挥作用。不断完善培训体系,培养后备宗教教职人员,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提高综合素质,提升宗教团体自我管理水平。政府经常组织教职人员赴内地学习交流,开阔视野,提升素养。中央政府支持新疆伊斯兰教经学院扩建校舍,改善教学环境,扩大招生规模。

对外宗教交流不断深入。新疆宗教界代表多次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会和研讨会。教职人员和宗教院校学生多次在国际上举办的《古兰经》诵读比赛中获奖。2001年以来,先后选派70多名经学院校学生和教职人员赴埃及、巴基斯坦等国高校留学深造,并设立奖学金奖励优秀学员。组织有宗教界人士参加的出访团多次赴国外访问交流,向国际社会介绍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宗教信仰自由状况,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

依法遏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受国际宗教极端主义思潮影响,近些年来,宗教极端主义在新疆滋生蔓延。宗教极端势力歪曲宗教教义,蛊惑蒙骗公众,强迫他人接受宗教极端思想,大肆制造暴恐活动,残害包括宗教人士和信教公民在内的各族无辜群众。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新疆持续开展去极端化工作,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防范和打击宗教极端,有效遏制了宗教极端主义渗透蔓延的态势。

八、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权利

在新疆,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权利得到尊重保障,依法平等享有公民各项权利,中央和自治区政府还采取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满足他们的特殊需求。

妇女权利得到全面保障。逐步建立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促进和帮助妇女就业创业,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妇女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人数持续增长,女干部从1955年的14661人增长到2015年的43.5万人。预防和打击强奸、拐卖妇女和组织、强迫妇女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探索建立反家暴联动机制,试点建立“反家庭暴力工作服务站”。为城镇社区妇女开展宫颈癌、乳腺癌免费筛查,为贫困妇女提供免费健康检查。截至2016年年底,孕产妇产前检查率达到95.45%,住院分娩率达到98.78%,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33.14/10万。

儿童权利得到充分保护。截至2016年年底,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下降到16.43‰、26.31‰,计划免疫接种率达90%以上。实施“春蕾计划”“儿童快乐家园”“百万家庭亲情一线牵”“重生行动——全国贫困家庭唇腭裂儿童手术康复计划”“春苗工程——新疆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免费救治项目”等。建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体系和早期预防干预机制,在全国率先开展“接流浪儿童回家”活动,健全流浪儿童生活、教育、管理、返乡和安置保障制度,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儿童进行行为矫治。增设孤残儿童养护、流浪儿童保护和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福利机构供养孤儿最低基本生活费标准由2009年的360元/月提高到2016年的900元/月。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加强对无人监护等重点对象的干预帮扶,力争到2017年年底将全区所有农村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着力完善县、乡、村三级儿童服务体系,建立面向城乡困境儿童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在内的救助保护机制。已有10个法院设立独立建制的综合少年审判庭,固定合议庭24个,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院有42个,直接参与审理涉少案件的审判法官共有215人。

老年人权利保障机制不断健全。推进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协同发展,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需求。扩大社区养老覆盖范围,探索日间照料式养老等社区养老方式。2010年至2016年,累计投入41.77亿元建设504所养老机构,投入4.3亿元建设“失能失智”老人照料中心,投入8100万元建设老年养护院、社会福利院、乡镇服务福利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幸福院等项目。制定实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福利机构公建民营等政策。截至2016年年底,有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和机构1998个,社区为老服务专兼职人员4328人,为老服务志愿者47053人。建立健全自治区、市(地、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老龄工作网络。

残疾人权益保障成效显著。新疆现有残疾人106.9万人,其中有22.5万人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9.8万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贫困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代缴,4万名重度残疾人得到托养服务,36.4万名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享受了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实施国家级重点康复项目和新疆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关爱工程,现有各类康复机构168个,社区康复站1738个。截至2016年年底,累计提供康复医疗和服务约114.3万人次,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21.43万例,免费发放残疾人辅助器具15.69万件。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对25360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实施了无障碍改造。截至2016年年底,城镇残疾人就业6.7万人,农牧区残疾人就业22.3万人。高校普遍招收残疾考生。普通中小学在读残疾学生7537人,29所特教学校在校残疾学生2927人,747个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累计使11万名城乡残疾人接受职业培训,残疾人文盲率由1987年的57%下降至目前的31%。建成残疾人扶贫基地358个,累计扶持贫困残疾人2万余人。自治区和半数以上的市(地、州)开设了残疾人专题广播节目和电视手语新闻栏目,设立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16个,建立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5个。在北京残奥会、伦敦残奥会等重大体育赛事中,新疆残疾人运动员共夺得金牌201枚、银牌132枚、铜牌125枚。残疾人组织遍布1073个乡镇(街道)、9207个社区(村),226个残疾人法律救助、援助协调和工作机构累计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167564人次。

事实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新疆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提供了坚强的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为新疆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和谐稳定的政治环境为新疆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条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的宪法原则。推动人权的不断发展进步,是包括新疆各族人民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不懈追求。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随着“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新疆的人权保障将提升到更高的水平,新疆各族人民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新华社北京6月14日电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4日公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实施评估报告》。全文如下: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实施评估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二)基本生活水准权利

  (三)社会保障权利

  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二)被羁押人的权利

  (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四)宗教信仰自由

  四、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

  (一)少数民族权利

  六、国际人权条约义务的履行和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

  (一)履行国际人权条约义务

  (二)开展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

  2012年6月,中国政府授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这是继2009年4月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之后,中国政府制定的第二个国家人权计划。制定并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中国政府信守人权领域的庄严承诺、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全面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

  各级地方政府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行动计划》的执行,依照“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的原则,将《行动计划》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工作规划,并结合各个领域的中长期工作规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推动落实。各类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学术机构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行动计划》的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行动计划》规定的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根据《行动计划》的规定,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牵头,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组成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负责统筹协调《行动计划》的执行、监督和评估工作。

  2014年下半年,联席会议机制组织开展了《行动计划》中期评估,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行动计划》执行情况作出报告,组织专家学者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研究,召开《行动计划》执行情况中期评估会议,对前期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对完成下一阶段的目标任务作出部署。

  2015年7月,联席会议机制启动了《行动计划》终期评估工作。工作分调研、评估、总结三个阶段。2015年7月至12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多次组织新闻单位、人权专家赴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江西、广东、广西、青海、新疆等地采访、调研,听取各界人士、社会民众的意见和建议。受联席会议机制委托,中国人权研究会多次组织人权专家和社会组织代表赴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济南、武汉等地,就《行动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调研。

  联席会议机制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各自所涉计划任务的执行、落实与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提交书面评估报告。在此基础上,联席会议机制组织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中央党校、南开大学、山东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等高校和科研机构人权专家,对照《行动计划》中各项指标,对各部门、各单位的自我评估情况进行逐条核实和分析,并广泛征求联席会议机制成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最后形成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实施评估报告》,现予以公布。

  2012-2015年,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很不平凡的四年。在努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征程中,中国政府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将人权事业的发展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相结合,不断加大各项人权保障力度,努力完成《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规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中国人权事业又上了一个新台阶。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保障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2012-2015年,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中国政府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不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坚持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改革发展红利惠及全体人民,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中有更多获得感。

  2012-2015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7.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7.5%,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9.2%,城镇登记失业率保持在4.1%以内,农村贫困人口减少6663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上升到56.1%,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2428万套。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95%以上,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超过80%。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成,教育公平得到更好落实,全民健康状况明显改善,互联网建设加快推进,为公民享受文化权利提供了更便捷条件。环境治理力度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进展。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

  ——坚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努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稳步发展,政务公开加快推进,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到保障。深入推进简政放权,设立权力清单制度。2014-2015年,取消和下放557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272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彻底终结了非行政许可审批。完善执政党的规章条例,依法惩治腐败犯罪和职务犯罪,为人权保障创造良好的政治和法治环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司法责任制,推进司法公开;修改完善诉讼制度,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依法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公正审判权等各项权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人权理论研究和人权教育,努力提升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

  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人民的共同理想和精神支柱,规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本质要求和发展方向,也对中国人权事业发展起着重要的指导和引领作用。

  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权教育和培训,传播人权理念,普及人权知识。把人权法治教育融入全民普法、学校教育和专门教育工作中,人权教育大众化、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加强领导干部、公职人员的人权法治教育,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多次举办人权知识培训班。支持高校人权相关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新增5个“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提前完成行动计划确定的任务。积极开展人权学术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研究取得丰硕成果。

  ——坚持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认真履行国际人权条约,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

  2012-2015年,中国继续认真履行已加入的国际人权条约义务,与有关条约机构就中国执行《残疾人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情况开展建设性对话。顺利接受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二轮国别人权审查。深入参与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等多边人权会议。同联合国妇女署联合举办全球妇女峰会。

  2012-2015年,中国同美国、欧盟、英国、德国、澳大利亚、瑞士等举行20余次人权对话和交流,同俄罗斯、巴西、巴基斯坦、古巴等开展10余次人权磋商和交流。中国人权研究会和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联合主办了4届“北京人权论坛”。

  在中国政府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到2015年年底,如期完成了计划预定的主要目标任务,其中约48%的约束性指标、50%以上的涉民生指标提前或超额完成,《行动计划》得到全面落实。

  在《行动计划》规定的约束性指标之外,中国政府积极回应社会热点和民众诉求,做了大量促进人权保障的工作。自2012年起,异地高考逐步开放,受教育权得到更加充分的落实;2013年12月,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2015年8月,对四类服刑罪犯予以特赦;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在立法上取消了9个罪名的死刑,适用死刑的罪名从原来的55个减少至46个,等等。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相结合,显著提高了人民生存权、发展权的保障水平,促进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全面协调发展,成功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行动计划》的如期完成,充分表现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全面有序推进人权事业发展的决心和信心,显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巨大优越性。

  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中国政府清醒地认识到,虽然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但还面临诸多挑战。经济发展方式粗放,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仍然突出,城乡区域发展差距仍然较大,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医疗、教育、养老、食品药品安全、收入分配、环境等方面还有一些困难要解决,一些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形势不容忽视。在中国,实现更高水平的人权保障任重道远,依然要付出艰巨努力。

  2015年9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致北京人权论坛的贺信中指出,中国人民历经苦难,深知人的价值、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对社会发展进步的重大意义。实现人民充分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奋斗目标,中国将坚定不移地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和世界人权事业的共同发展,不断为人类文明进步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2012-2015年,国家不断深化改革,采取一系列既利发展又惠民生的重大措施,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得到全面加强,《行动计划》规定的主要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平等就业权利得到保障。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分别为1266万人、1310万人、1322万人、1312万人,超过年均新增就业900万人的计划预期目标。城镇登记失业率保持在4.1%以内,低于计划5%的控制目标。

  获得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的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2012-2015年,分别有25个、27个、19个、27个地区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分别为20.1%、17.0%、14.1%、14.9%。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劳动合同法,继续强调同工同酬。2015年,全国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90%以上。2015年11月开展的部分城市(60个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情况调查显示,已有超过50%的职工当年享受了带薪年休假。

  安全生产条件不断改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家和20个省(区、市)、部分市、重点县及高危行业大型企业分别建立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实现国家平台与13个省级应急平台、7支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与2011年相比,2015年全国各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19%和12.4%,重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47.2%和31%。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特种设备安全法。2011-2015年,在特种设备数量增长70%的情况下,特种设备死亡人数连续5年控制在300人以内,万台特种设备死亡率从2010年的0.67下降到2015年的0.36,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有关部门修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制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5部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和新增职业病诊断标准,发布《石材加工工艺防尘技术规范》等70余项职业卫生技术标准。在金矿开采、水泥制造、石材加工、木制家具制造等职业病危害严重领域开展粉尘及毒物专项治理行动。

  劳动者技能得到提升。积极开展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技能劳动者总量达1.67亿人,提前并超额完成1.25亿人的计划预期目标,其中高技能人才4501万人,占技能劳动者的27.28%。

  (二)基本生活水准权利

  2012-2015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总体上高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率分别为7.5%和9.2%,超过7%的计划预期目标。

  扶贫开发成效显著。2012年,有关部门制定《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十二五”规划》。截至2015年年底,3万个规划整村推进村全面启动实施,超出2.4万个村的计划预期目标;投入资金1445.69亿元,村均投入480万元。2012-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210亿元,带动地方财政投入和各类投资2000多亿元,累计搬迁贫困人口约800万人。针对留守务工贫困群众,重点开展以种植业、养殖业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共培训930万人次。国家向17个边境贫困县(市)投入各类扶贫资金255.3亿元,安排边境扶贫项目3807个,30.6万户边境居民直接受益。截至2015年,全国农村基层已有超过72.9万名科技特派员,覆盖全国90%的县(市、区),辐射带动6000万人。

  贫困人口大幅减少。2012-2015年,农村贫困人口减少6663万人。2015年,国家扶贫标准按2010年价格的2300元动态调整为2855元,部分省的扶贫标准高于国家标准。

  居住条件得到改善。2012年,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2012-2015年,国家安排7700多亿元支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开工2970万套,基本建成2428万套。中央安排全国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271亿元,支持改造农村危房1524万户,超过计划预期目标2倍以上。

  (三)社会保障权利

  社会保险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等规章。2014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8.58亿人,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5.05亿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3.53亿人,超额完成计划预期目标。全国31个省(区、市)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连续5年按10%左右的比例上调,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自2010年的1362元提高到2015年的2240多元。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全民,参保率95%以上。截至2014年年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数达到7.36亿人,参合率保持在99%,提前并超额完成计划预期目标。截至2014年年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数超过13.3亿人,比2010年新增6000多万人,提前完成计划预期目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由2010年的人均164元提高到2015年的515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由2010年的人均120元提高到2015年的380元,超额完成计划预期目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70%、7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遍建立门诊统筹制度,支付比例50%以上。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覆盖面不断扩大。截至2015年年底,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73亿人,超额完成计划预期目标。7个省实现失业保险省级统筹,21个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全部或部分地市实现市级统筹。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14亿人。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基本实现,10个省(区、市)出台省级统筹办法。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78亿人,超额完成计划预期目标。

  社会救助水平逐步提高。截至2015年年底,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达到每月人均451元和264.8元,年均增幅达到10%。农村“五保”集中和分散供养年人均标准分别达到6026元和4490元,比2012年同期分别增长48.4%和49.3%。全国共实施医疗救助8406万人次,支出资金274亿元。全国92%的地区实现医疗救助 “一站式”结算。

  医疗卫生保障条件进一步改善。截至2015年年底,通过转岗培训、在岗培训和规范化培训等方式培养17.3万名全科医生,超额完成计划预期目标。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6.34岁,高于计划预期标准。

  公共卫生服务得到更全面保障。通过并实施精神卫生法。组织实施《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年-2015年)》,全面加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在全国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诊断、登记管理和随访服务等工作。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在册患者492.2万例,患者管理率达到85.5%。人均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2011年的25元提高到2015年的40元。城乡居民免费获得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等多项服务。已建成全球规模最大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建成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265个,管理高血压患者8600多万人、糖尿病患者2400多万人。构建风险评估、现场检疫查验、实验室检测、信息通报、联防联控为一体的口岸传染病防控体系。截至2014年6月,全国259个运营中的口岸全部验收达标,口岸疾病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大幅提升。

  地方病防治力度加大。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改炉改灶率达到99.4%。基本完成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砷中毒病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完成地方性砷中毒病区分布调查,基本落实病区改炉改灶或改水降砷措施。针对大骨节病和克山病,实施移民搬迁、食用非病区粮食等综合防控措施,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90%以上的病区村控制了大骨节病,96.4%的病区县控制了克山病,提前完成计划预期目标。

  饮用水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截至2015年年底,饮用水卫生监测覆盖范围扩大至所有城区和60%的乡镇。2011-2015年,全面解决2.98亿农村居民和4133万农村学校师生饮水安全问题,同步解决青海、四川、甘肃、云南四省藏区等特殊困难地区566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农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比例由2010年的58%提高到2015年的82%,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76%,均超额完成计划预期目标。

  食品药品安全的保障措施得到加强。2013年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食品安全法,有关部门配套制定《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多项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清理近5000项各类食品标准,发布68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国务院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发布《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提高行动计划,共完成药品标准4368个、医疗器械标准562项。2011-2015年,共查处药品违法案件72万余件,侦破药品犯罪案件3.6万起。

  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得到改善。《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全面推进落实,全国各类体育场地达到169万余个,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57平方米,均超额完成计划预期目标。截至2014年年底,50%以上的市(地)、县(区)有全民健身活动中心,50%以上的街道(乡镇)、城市社区、农村行政村有体育健身设施,均提前完成计划预期目标。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稳步落实。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并发布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2015年,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为99.88%,初中毛入学率为104%,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为93%。

  学前教育进一步发展。实施第一期、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2-2015年,中央财政共安排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621亿元,重点支持中西部农村地区加快构建县、乡、村学前教育服务网络,并对各地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入园进行奖补。2015年,全国共有幼儿园22.37万所,在园幼儿4264.83万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75%,提前实现65%的计划预期目标。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得到保障。2012-2015年,中央财政累计投入资金346亿元,近90%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得到政府财政保障。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2015年,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中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1367.10万人,80%在公办学校就读,各地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积极安排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普惠性民办学校就读。截至2015年年底,已有29个省(区、市)开始解决随迁子女在当地高考问题,共有近8万名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高考。

  贫困地区的办学条件得到改善。2012-2015年,中央财政累计投入资金1020亿元改造义务教育薄弱学校。2014年11月,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将县镇、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统一到城市标准,并向农村边远贫困地区倾斜。2012-2015年,中央投资140.4亿元,建设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24.4万套,可入住教师30万人。2013-2015年,中央财政累计投入资金43.92亿元(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支持连片特困地区对乡村教师发放生活补助,受益教师100多万人。

  中西部地区教育快速发展。中央安排100亿元支持24个中西部省区(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00所左右地方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安排56亿元支持没有教育部所属高校的13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建设1所地方高水平大学。实施“对口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教育资源充裕的地区将部分招生指标投向中西部录取率较低地区和人口大省;2012-2015年,协作计划共落实招生指标75.5万人,高考录取率的省际差距逐年缩小。

  高中和职业教育条件不断改善。2012-2015年,中央财政共安排中西部地区普通高中改善办学条件补助资金120亿元,支持中西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1542所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共惠及600多万名在校学生。中央与地方共同安排资金设立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年生均1500元,自2015年春季学期起提高到2000元。

  2012年和2013年,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4亿元,支持建设1500个职业教育实训基地。2012-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安排专项资金170多亿元,支持1814所中职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国家投入23亿元,深入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截至2015年年底,共组织34万多名职业院校教师参加系统化培训,推动580家大中型企业参与教师培训,完成300个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优势特色专业点建设。2012-2015年,中央财政共下达中职免学费补助资金417亿元,免除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学生和城市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对全日制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2013年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2015年起提高到每生每年2000元,覆盖近40%的学生。

  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自2014年7月起,国家助学贷款标准调整为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12000元。自2015年7月起,学生在读期间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最长期限延长至20年。自2014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新的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政策,资助标准为博士生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生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

  公共文化设施进一步改善。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共建成公共图书馆3139个、文化馆3315个、文化站40976个、博物馆4692家、科技馆409个。2012-2015年,中央财政累计投入203亿元支持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截至2015年年底,免费开放的博物馆已达4013家。中央投资92.23亿元,基本完成对20户以下已通电自然村广播电视覆盖。文化共享工程已建成3.55万个分中心、支中心和乡镇(街道)基层服务点,以及70万个村(社区)基层服务点,资源总量达到532TB,超额完成计划预期目标。全国建成农家书屋60.0449万家,累计向农村配送图书超过10亿册,卫星数字农家书屋2.4万家。全国已建成农村数字电影院线252条,放映队5万余支,卫星电影基本覆盖全国64万个行政村,全年完成影片订购900余万场。

  互联网建设为公民享受文化权利提供了更便捷的条件。截至2015年年底,互联网网民达到6.88亿,互联网人口普及率达到50.3%,超额完成45%的计划预期目标。固定宽带用户达到2.1亿户,互联网宽带接入端口达到4.7亿个,超额完成3.7亿个的计划预期目标,光纤到户覆盖家庭达到4.46亿户,超过计划预期目标一倍以上。

  国家修改环境保护法,专章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对公民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保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赋予相关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强化责任追究制度。

  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治理。2010-2015年,中央财政拨付172亿元资金支持重金属污染治理。2014年,全国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五种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比2007年下降20%,重金属污染事件自2010-2011年的平均每年10余起下降到2012-2015年的平均每年不到3起。

  水污染治理能力得到提升。2015年4月,国务院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国地表水劣Ⅴ类水质比例自2001年的35.7%下降到2015年的8.8%。2011-2015年,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能力4800万吨/日。2015年,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量达标率为97.1%。

  空气污染治理力度加大。2015年8月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强化政府责任,完善治理大气污染的针对性措施。2011-2015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污染物排放量,分别下降12.9%、13.0%、18.0%和18.6%。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了10条35项综合治理措施,重点治理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2015年,全国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已全部实施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建成发展中国家最大的空气质量监测网,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部具备PM2.5等六项指标监测能力。加强节能低碳标准化工作。2011-2015年,实施百项能效标准推进工程,批准发布205项节能国家标准。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批准发布钢铁、水泥等10个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标准,发布第五阶段车用油品国家标准。

  生态建设深入推进。成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发布《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启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十年中国行动”。2011-2015年,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投资达898亿元,约108万平方公里的天然林得到有效保护。持续推进“三北”等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京津风沙源治理、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退牧还草等重点生态工程,启动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2011-2015年,已建成以自然保护区为骨干的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网络体系。建成自然保护区面积达147万平方公里,约占陆地国土面积14.84%。全国超过90%的陆地生态系统类型、89%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类和86%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种类在自然保护区内得到保护。截至2015年年底,中国森林覆盖率为21.66%。新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26万余平方公里,超额完成计划预期目标。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城市绿化覆盖率为40.22%,提前完成计划预期目标。

  环境执法和责任追究力度不断加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全国环保系统积极创新监管执法方式模式,相继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和环保大检查,严惩环境违法和环境污染犯罪,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进一步健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2012-2015年,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法治建设全面推进,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做主。

  2012年3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完善了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

  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得到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相关规定,细化了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审批程序和告知程序。2012-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总数为816379人。其中,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捕340491人,以不构成犯罪不批捕63809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捕379290人。公安机关严格执行拘留、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被逮捕人家属的规定;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告知其委托辩护律师、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建立网上预约平台,公布预约电话,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大力推进法律援助中心驻看守所工作站建设,确保在押人员及家属及时得到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主要涉罪事实,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对刑讯逼供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加强。2012-2015年,检察机关对滥用强制措施、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侦查活动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共869775次。2015年共处理检察人员违法违纪208件243人。2012年以来,检察机关继续大力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

  依法全面取证和审查判断证据的规定得到严格执行。公安机关将收集的证明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的所有证据归入案卷全部移送,并严格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力。人民检察院对辩护律师提出的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或者排除非法证据等意见都记录在案。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根据情况进行核实,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公安机关规范办案区的使用和管理,办案区与其他功能区物理隔离,保证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内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带到公安机关后,一律直接带入办案区,一律要有视频监控并记录。截至2015年年底,各地已普遍完成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改造。

  社区矫正制度进一步完善。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的交付、执行和法律监督等作出了全面规定。加强教育管理,切实提高社区矫正质量,加强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制定完善并认真落实帮扶政策,协调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就学、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社会保险等问题,为社区服刑人员安心接受教育矫正并融入社会创造条件。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已建立县(区)社区矫正中心1339个,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270.2万人,累计解除社区服刑人员200.4万人,在册社区服刑人员69.8万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一直处在0.2%的较低水平。

  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

  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对四类服刑罪犯予以特赦。截至2015年年底,依法特赦服刑罪犯31527人。

  (二)被羁押人的权利

  对羁押的监督更加严格。公安机关对在押人员因病或因伤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情形、不适宜继续羁押的,及时依法变更强制措施。2012-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对不具有羁押必要性的案件共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83341人,办案机关采纳77591人,采纳率为93.1%。刑事羁押期限监督得到全面强化。2012-2015年,共发现超期羁押1974人,提出纠正1967人,已纠正1939人。

  被羁押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2013年,公安部组织修订《看守所建设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看守所全面推行床位制。公安部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开展公安监管场所医疗专业化、社会化建设,为在押人员建立医疗档案,由专业医疗机构负责日常医疗卫生工作。被羁押人入所体检、定期体表检查、收押权利义务告知、紧急报警等制度得到严格落实,对犯罪嫌疑人的提讯和还押制度得到严格执行,对被羁押人的安全风险评估、心理干预、投诉调查处理以及特邀监督员巡查看守所等制度和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制定多项涉及公安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诉讼权利的制度。人民检察院通过派驻看守所、监狱的检察机构建立检察官信箱、被监管人约见检察官、检察官与被监管人谈话等工作机制和制度,了解是否存在被监管人受到体罚、虐待、侮辱或者打击报复等违法情形,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并监督监狱、看守所予以纠正。2012-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因被监管人受到体罚、虐待、违法使用械具、禁闭等向监管机关提出纠正意见7770人次,已得到全部纠正。2015年3月发布实施的《监狱罪犯死亡处理规定》对监狱罪犯死亡的报告、调查处理、检察、责任追究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进一步完善。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侦查监督部门调查核实侦查违法行为的意见(试行)》,进一步完善了对侦查违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证人出庭范围、鉴定人出庭范围、证人保护和作证补助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设“非法证据排除”专节,明确规定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以及取证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程序等。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规定: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未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都应当予以排除。2012-2015年,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判3369名被告人无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保障。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特定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律师执业权利得到保障。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方面的权利,提出了便利律师参与诉讼的措施,完善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救济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提出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报复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

  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2012-2015年,全国已实现3512个人民法院网络全连通、数据全覆盖、业务全开通;建成1.8万多个科技法庭,实现重要案件“每庭必录”;建成2160套远程讯问系统,实现上下级法院间或法院和看守所间的远程讯问。检察机关明确职务犯罪案件办案人员实施选择性录音录像、为规避监督而故意关闭录音录像系统等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各地公安机关办案区讯问室和看守所讯问室普遍安装了录音录像设施,依法开展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

  死刑适用更加严格。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9个罪名的死刑,适用死刑的罪名由原有的55个减少至46个。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死刑复核检察厅,严格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程序。2012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56个指导性案例,其中3个案例涉及适用死刑的犯罪情节。死刑二审案件已实现全部开庭审理。办理死刑复核案件更加注重听取辩护律师意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国法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自2015年5月1日起,人民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

  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建立小额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完善了证据制度、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和审判监督程序等。增加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等内容。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证据规则进一步完善,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个人和组织获得司法救济权利的保障得到加强。

  国家赔偿制度得到有效落实。2012-2015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国家赔偿案件1.23万件。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范了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进一步解决了实践中因刑事案件久拖不决公民无法申请国家赔偿的问题。

  (四)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得到全面保障。根据宪法法律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平等保护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信教公民正常宗教需求,尊重信教公民的习俗。

  正常宗教活动依法得到保护。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了《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进一步保护宗教院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宗教院校管理规范化。2012-2015年,取消和调整12项宗教事务方面的行政审批项目。

  穆斯林群众朝觐活动保障工作不断完善。国务院建立伊斯兰教朝觐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朝觐群众住房、餐饮、交通等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体检接种、境外医疗防疫和安保工作不断完善。

  宗教活动场所和院校建设得到支持。2011-2015年,支持西藏宗教活动场所设施改扩建项目总投资2亿元。截至2015年年底,玉树灾后宗教活动场所重建范围所涉及的5县17个乡镇的87座受损寺庙全部完成重建。西藏佛学院建设取得新突破,累计培训僧尼近2000人,设立尼姑部和多座分院。甘肃、青海藏语系佛学院,四川藏语佛学院新校区也即将竣工投入使用。2012-2015年,国家累计投入近1500万元,支持和帮助伊斯兰教界修缮保护重点清真寺和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宗教活动场所。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改扩建项目已经实施完毕。2012年,投资5.13亿元用于中国佛学院新校舍建设。

  社会保障体系对宗教教职人员实现全覆盖。截至2013年年底,根据自愿原则,宗教教职人员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6.5%,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89.62%,符合条件的教职人员全部纳入了低保和五保供养保障范围。

  中国宗教界已与80余个国家的宗教组织建立友好关系,开展交流活动。

  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推进。国务院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点推进行政审批、财政预决算、保障性住房、食品药品安全、征地拆迁等领域的信息公开。2013年启动“美丽中国——中国政务信息无障碍公益行动”,126个政府单位政务网站完成了无障碍改造。全面推进政府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服务范围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

  修改完善《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2015年,审计署政务微信上线运行,中国审计报数字APP、中国审计数字出版网上线。2012-2015年,审计署发布124期审计结果公告,召开新闻发布会50次,接受媒体专访220余次,通过网络直播发布活动或组织在线访谈30余次。

  2012-2015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围绕党和国家重要会议、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组织新闻发布会322场;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地方党委、政府共组织新闻发布会、吹风会9300余场。

  司法公开继续深化。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截至2015年年底,共发布裁判文书1448万份,被执行人信息3434.7万条。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2015年共视频直播庭审3795次。截至2015年,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共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254万余件、重要案件信息102万余条、生效法律文书76万余份。公安部出台规定,要求依法向社会公众和特定对象公开执法的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信息。各地公安机关通过建立网上公安局、网上警务室、微博等方式,方便群众办事、查询和监督。

  厂务、村务公开制度进一步落实。截至2015年9月,全国已建立工会的企事业单位中有493.1万家单独建立厂务公开制度,有410.6万家非公有制企业单独建立厂务公开制度,建制率达93%,远远超过80%的计划预期目标。全国90%以上的县(市、区)编制了统一的村务公开目录,91%的村建立了村务公开机制,92%的村建立了村务监督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

  根据2010年修改的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在2011年至2013年进行的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中,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的原则首次正式全面实行,体现了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

  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2015年修改立法法,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开展立法协商,完善立法论证、听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2013年3月至2015年12月,共有140753人次对相关法律草案提出34万余条意见。每次草案公布征求意见结束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均整理汇总对法律草案的意见并及时将重要法律草案的意见向社会作出反馈。2012-2015年,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意见的法律、行政法规64部,提出意见28.3万余条;公开征求意见的部门规章465部,提出意见8.9万余条。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2016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慈善法,保护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各种会议上发表意见、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2012-2015年,各民主党派和全国工商联共提出提案1461件,提交社情民意信息11998条。

  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公共治理。工会参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改研究工作。2012年以来,各级工会履行劳动法律监督职责,推动各级工会组织开展重大劳动违法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工作。2015年,全国共有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近96万个,监督员总人数接近213万。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通过多种渠道反映诉求。

  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规划(2014-2018年)》,扩大工会组织有效覆盖。截至2015年9月底,全国新发展进城务工人员会员约1300万人。有关部门制定《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暂行)》。截至2015年9月底,全国已建工会的企事业单位有505.9万家单独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覆盖企业187.3万家,420.7万家非公有制企业单独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制率为94.6%,超过80%的计划预期目标。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更加健全。民政部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98%以上的村委会依法实行直接选举。落实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议事会等制度,保障群众参与基层公共事务管理和决策。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健全基层民主协商机制。

  社会组织成为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渠道。社会组织结构不断优化、质量稳步提高。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社会组织约66万个,比2012年同期增长了32.3%,全国各类社会组织收入约2600亿元,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约850万人,各类社会组织接受捐款约900亿元。探索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启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的脱钩。充分发挥慈善类社会组织在扶贫济困救灾和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中的优势和作用。积极培育发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养老机构等社会服务机构,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公共服务需求。推动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探索社会组织特别是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开展协商。

  推进协商民主建设。2013年以来,全国政协创建“双周协商座谈会”,以专题为内容、以界别为纽带、以专门委员会为依托、以座谈为方法,每年召开20次左右。开展专题协商、界别协商、对口协商、提案办理协商。

  互联网信息平台丰富公民表达渠道。截至2015年年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6.8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0.3%。网民通过网络新闻评论、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互联网平台发表言论,对各级政府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公务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信访渠道不断拓宽。优化公民来信来访等诉求表达传统渠道。畅通领导信箱、短信投诉、视频接访,建立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国家信访信息系统运行机制完善,受理办理过程全公开,接受公民评价和社会监督。全国所有省份和30个部委已经实现互联互通,网上信访逐步成为公民表达诉求的主渠道。

  企事业单位职工表达权得到保障。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通过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职工民主管理委员会、劳资恳谈会等形式及时反映职工诉求。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贯彻落实《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保障新闻媒体及分支机构、新闻记者的合法采访权、舆论监督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力度不断加强。2015年修改立法法,加强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明确规定主动审查、向审查申请人反馈及向社会公开制度。2012-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12次专题询问和15项专题调研,检查了17项法律实施情况。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制定《关于改进完善专题询问工作的若干意见》,将涉及改革难度大、存在问题多、社会关注度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报告议案确定为专题询问的选题,执法检查、听取报告、专题询问三种监督形式有机结合。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检查职业教育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6部法律的实施情况。

  人民政协积极探索和完善民主监督机制。2015年,专门围绕腾格里沙漠污染治理、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等重大问题开展多项监督性调研议政,就决策执行中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

  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力度加大。截至2015年年底,相关部门已明令废止35部,全面修改24部,部分条款修改的182部法规规章。2012年6月至2014年6月,处理了存在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问题的81部法规规章。特别对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部门规章进行了集中审查和督促修改。

  行政问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进一步完善。2012-2014年,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约34万件,审结32万余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94%。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推进相关机制改革。截至2015年年底,已设立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等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

  社会监督不断加强。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共有人民监督员1.5万多人,聘任特约检察员3786人。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拟撤销案件”和“拟不起诉案件 ”共7974件,其中,对212件案件提出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决定的意见,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一些情形提出监督纠正意见992件,对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提出建议156条。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督作用,近年来,中央纪检监察机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开设了举报网站,一大批通过互联网反映出来的问题得到了解决,为预防和惩治贪污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

  2012-2015年,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权利得到有力保障,基本实现计划预期目标。

  (一)少数民族权利

  少数民族平等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得到依法保障。55个少数民族均有本民族的全国人大代表。人口超过100万的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155个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中,均有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均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少数民族公务员占全国公务员总数的比例已超过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比例。

  少数民族人才培养稳步推进。2012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共选派西部地区和其他民族地区2100多名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国家实施“西部之光”“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养计划”等重大人才培养政策与项目,为西藏、新疆等西部地区培养专业技术人才3000多人。免费为民族地区定向培养拟从事全科医疗的本科医学生,中央财政按照每生每年(5年制本科)6000元标准予以补助。2013年以来,开展了民族地区农村卫生人员重点业务培训、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全科医生转岗培训等项目。

  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权利得到保障。2012-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148.24亿元,专项支持推进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以及开展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和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的保护与发展。国家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58亿元,用于帮助边境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的基础设施、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和社会事业发展。2015年,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5个自治区和贵州、云南、青海3个省的贫困人口从2012年的3121万下降到1813万。2012-2015年,民族八省区国内生产总值从58505亿元增加到74736亿元;民族地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20542元增加到26901元。

  民族教育发展加快。对人口较少民族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按每人每年250元的标准予以生活费补助。对西藏自治区农牧民子女实行“包吃、包住、包学习费用”政策,并稳步提高经费标准,目前达到每年生均3000元。每年另行安排2000万元义务教育助学金,专项用于补助西藏自治区寄宿制贫困学生生活费。开展民族地区教育基础薄弱县普通高中建设项目,2012-2015年,共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70亿元,支持民族地区318所普通高中建设。继续实行对少数民族考生予以照顾的倾斜政策,2012-2015年,国家民委直属高校共安排本科招生计划12.4万多名,其中民族八省区4.6万多名,中央部门高校和地方高校安排少数民族预科招生计划18.5万多名。2012-2015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共招收培养1.6万名硕士研究生,4000名博士研究生。

  双语教育稳步推进。2015年,从学前到普通高中,实施双语教育的学校有1.2万余所,双语教师22.54万人,接受双语教育的学生349.12万人。每年出版民族文字的中小学教材3500余种、1亿余册。

  民族地区教育条件进一步改善。2012-2015年,中央财政投入10.25亿元,支持5个民族自治区“国培计划”中西部项目和幼师国培项目,共培训中小学幼儿园教师87万余人次。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为民族地区输送教师4.2万人;“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为民族地区输送农村教师4364人。2011-2015年,实施教育援疆项目528个,投入资金108亿元,培训教师13万人次,选派支教教师5300人。截至2015年,各类教育援藏项目达405个,援助资金9.38亿元,培训人员6829人次,人员援助3585人次。各类教育支援青海项目134个,援助资金6.7亿元。

  少数民族文化得到保护。截至2015年年底,布达拉宫等9项分布在民族地区的自然、文化遗产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等14项和羌年等4项少数民族项目分别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在民族地区建成10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在已经公布的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和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中,全国共有479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524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入选。全国少数民族古籍解题书目套书《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于2014年全部出版。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得到保护和发展。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处理。立项研制了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彝等少数民族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开展现代蒙古语常用词词表、藏文拉丁转写标准、现代维吾尔文学语言正字正音标准等研制工作。建设中国少数民族濒危语言数据库。设立并实施“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截至2015年年底,有54个少数民族使用80余种本民族语言,21个少数民族使用29种本民族文字。全国有近200个广播电台(站),使用25种少数民族语言播音,出版民族文字图书的各类出版社有32家。全国已建成11个少数民族语言电影译制中心,可进行17个少数民族语种、37种少数民族方言的译制,2012-2015年共完成3000余部(次)电影的少数民族语言译制。

  妇女享有平等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机会。十二届全国人大女性代表比例比上届提高2.07个百分点,达到23.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现有女性委员25人,占委员总数的15.5%。十二届全国政协有女性委员399人,占委员总数的17.84%。2011-2013年换届的新一届省级人大代表女性比例达到24.76%;新一届省级政协委员中女性比例达到22.22%。2015年省级政府领导班子配备女性干部比例比2012年有明显提升。2014年,在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中,女职工董事、监事占职工董事和监事的比例分别为40.1%和41.5%。

  妇女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处级干部和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男女同龄退休。2014年,全国女性就业人员占全社会就业人员的比重为44.8%。实施鼓励妇女就业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2009年以来,向妇女发放创业担保贷款2607.04亿元,扶持和带动近千万妇女创业就业。

  农村妇女依法享有土地权益基本得到落实。面向基层村委会开展法制宣传培训,加大村规民约备案审查纠正力度。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妇女的土地权益在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上得到体现。

  妇女健康服务水平持续提高。2012年4月,国务院颁布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修改完善适用范围、禁忌劳动范围等内容,将法定产假时间延长到98天。2015年,全国女性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达到7712万人,人均生育待遇支出16456元,比2014年增加2000元。2015年,1205万名计划怀孕夫妇获得免费检查,目标人群覆盖率平均达96.5%。2011-2015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累计补助近5000万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从2010年的97.8%提高到2015年的99.5%。孕产妇死亡率自2010年的30/10万下降到2015年的20.1/10万。截至2015年年底,有5195万名农村妇女接受了宫颈癌免费检查,747万名农村妇女接受了乳腺癌免费检查。

  立法保护妇女免遭家庭暴力伤害。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反家庭暴力法,专门设立了公安告诫、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强制报告等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加强司法对家庭暴力的及时干预。2014-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公布15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积极探索运用公安告诫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手段,有效防范和及时制止家庭暴力。

  反对拐卖妇女犯罪行为取得新进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加大对拐卖人口犯罪的整治力度。2014-2015年,公安机关共破获拐卖妇女案件2412起。开展跨国打击拐卖妇女犯罪行为,促进湄公河次区域六国反拐合作进程。

  儿童健康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婴儿死亡率由2010年的13.1‰下降到2015年的8.1‰,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10.7‰,比2010年下降5.7‰。2014年,儿童低体重发生率为2.6%,5岁以下儿童低体重率为1.48%,提前完成计划预期目标。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7%以上,2014年平均接种率继续保持在99%以上。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稳步推进。截至2015年10月底,全国22个省(区、市)的699个集中连片特困县开展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2115.16万学生受益,23个省的673个县开展地方试点,1090.78万学生受益。

  校车和校园安全状况持续改善。2012年以来,国务院制定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教育部制定了《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已建立37个安全教育实验区,覆盖12.8万所学校和5200万学生。

  留守儿童得到关爱。中央财政支持实施“农村留守儿童社区关爱服务试点项目”,20多万留守儿童受益。2014年以来,筹集社会爱心资金6700万元,在全国捐建670个“儿童快乐家园”。开展代理家长、结对帮扶、困境儿童救助等关爱活动,受益人数达1312.9万人次。

  女童权利得到进一步保护。刑法修正案(九)取消嫖宿幼女罪,完善对幼女免于性侵害的保护制度。国家持续开展打击和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专项行动。2015年,全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下降到113.5,实现自2009年以来的七连降。

  儿童保护和救助工作进一步加强。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有儿童福利机构1605个,独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407个,比2012年同期显著增长。2015年,被家庭收养的孤残儿童人数为2.3万人,占孤残儿童总数的4.4%,全国救助机构共救助儿童14.97万人次。确保不让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因家庭困难上不起学或辍学,注意保护受艾滋病影响的学生的隐私,保护他们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收买方的刑事处罚力度,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打拐DNA数据库已为4000多名失踪儿童找到亲生父母。2014-2015年,全国共破获拐卖儿童案件2216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先后下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加强对儿童的司法保护。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在劳动领域维护儿童权益工作进一步加强。

  社会养老保障体系逐步健全。23个省(区、市)建立了高龄津贴制度,20个省(区、市)建立了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8个省(区、市)建立了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20个省(区、市)实施了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快速发展。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共有养老机构和设施11.5万个,比2012年增长151%;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已基本覆盖城镇社区和50%以上的农村社区。全国养老床位671.7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30.3张,比2012年分别增加了60.9%和40.5%,远超计划预期目标。

  老年人文化生活更加丰富。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共有老年学校7.63万个;建有180个国家级、500余个省级社区教育实验区、示范区,老年人占参与社区教育总人数的60%以上;有老年类报纸24种,老年类期刊24种。通过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国家数字文化网和“中国文化网络电视”等多种渠道提供各类适合老年人的数字文化资源。

  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不断完善。2012年8月以来,国务院先后颁布《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建立健全残疾人法律救助制度,为残疾人提供免费、及时、便利的法律服务。

  残疾人获得社会保障。截至2015年,全国建立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1088.4万城乡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近2230万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302.3万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2-2015年,496.2万农村贫困残疾人脱贫,317万农村贫困残疾人得到实用技术培训,提前完成计划预期目标。中央安排37.4亿元康复扶贫贴息贷款,扶持74.3万贫困残疾人。国家补助完成116.4万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

  残疾人康复服务持续推进。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已建社区康复站的社区总数22.2万个,2012-2015年,854.4万残疾人接受社区康复服务。1246.6万残疾人得到基本康复服务,提前完成计划预期目标。2011-2015年,中央财政投入经费4.32亿元,为3.6万名贫困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补助。覆盖城乡的辅助器具服务网络逐步完善,累计提供各类辅助器具665.5万件。

  残疾人教育、就业和文化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全面提升特殊教育普及水平、保障能力和教育教学质量。2015年,全国共有特殊教育学校2053所,在校生44.22万人,专任教师5.03万人。2012-2015年,中央财政共下达特殊教育补助资金9.25亿元。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二期)工程”,安排专项资金24.42亿元,共支持61所残疾人中高职院校和高等特殊师范院校基础设施建设。有关部门于2015年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保障残疾人的平等受教育权;积极推进《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工作,加强法律保障。2012年印发《关于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保证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都获得相应的职业培训。自2014年开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招录残疾高校毕业生得到政策性保障。在各级公共图书馆建立盲人阅览室,截至2015年年底,盲文图书新增藏量48.6万册,盲人阅览室坐席数2.1万个。盲文出版物出版规模大幅提升。2011-2015年,共出版盲文教材476个品种,69.2万册;盲文图书5526个品种,133.19万册;低视力大字版图书1138个品种,112.34万册;盲人有声读物2400个品种,16000小时,提前并超额完成计划预期目标。优秀盲文出版项目纳入国家出版规划,国家出版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支持。

  无障碍建设与改造加速推进。有关部门修改实施《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无障碍设计规范》,印发《关于加强村镇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实施《网站设计无障碍技术要求》。在所有列车设置残疾人专座,允许导盲犬乘坐火车。在城市道路、建筑物公共停车场增设无障碍停车位,在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安装盲人过街音响信号装置。国家补助57.3万户贫困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

  2012-2015年,国家大力传播人权理念,普及人权知识,开展人权教育,努力提升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8家人权教育和培训基地共举办了144期人权知识培训班,对各级党政干部、司法系统干警和媒体从业人员进行人权知识培训;各级行政学院普遍把人权纳入教学内容,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人权知识教育。

  2012年开始,各中小学根据新修订的义务教育各学科课程标准,结合学生年龄特点,在课程教材中融入人身权利、受教育权利、经济权利等学习内容,让学生了解公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增强学生的权利意识。

  高等院校根据《行动计划》的要求,加强人权相关专业建设,在法学等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增加人权相关课程,编写人权教材,加快人权方面的特色人才培养。自主开设《人权概论》通识课,《人权法学》《国际人权法学》《人权法专题》等公选课程,人权教育课程得到充实。招收培养人权法学、人权政治学、人权哲学等研究方向的硕士、博士研究生。设置人权研究方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自主设置了人权法学二级学科。

  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网络媒体等以播发消息、评论、连线、解读、访谈、微博、微信互动等多种形式,积极传播人权知识,依法保障人权观念深入人心,形成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尊法守法的良好社会环境。

  2014年4月,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复旦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山东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和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教育与研究中心新增为国家人权教育和培训基地,提前完成计划预期目标。

  中国人权研究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开展人权理论研究。编辑出版《中国人权在行动》《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等人权书籍。搭建人权学术交流平台,编辑出版《人权》《人权研究》《中国人权评论》《残障权利研究》等学术刊物。编写《人权知识读本丛书》等人权培训教材,面向社会大众普及人权知识。举办或参与国际学术会议,大力开展与国内外同行的学术交流。

  六、国际人权条约义务的履行和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

  2012-2015年,中国继续认真履行已加入的国际人权条约,开展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

  (一)履行国际人权条约义务

  2012年9月,参加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审议中国执行《残疾人权利公约》首次报告的对话会,以翔实的数据充分介绍中国残疾人事业成就,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作了全面回答。

  2013年9月,参加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审议中国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第三、第四次合并报告和执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首次报告的对话会,介绍了中国执行公约的具体情况,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作了认真、全面的回答。

  2013年6月,向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提交中国执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以下简称“《禁止酷刑公约》”)第六次报告。2015年11月,参加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中国执行《禁止酷刑公约》第六次报告的对话会,全面介绍了中国执行公约情况,并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作了全面回答。

  2014年5月,参加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审议中国执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次报告的对话会,全面介绍中国在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取得的成就,回答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2014年10月,参加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审议中国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七、第八次合并报告的对话会,介绍中国在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方面取得的成就,并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作了全面和细致的回答。

  (二)开展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

  2013年10月,顺利接受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二轮国别人权审查,全面介绍中国人权事业发展、面临挑战和努力目标。中国认真研究各国提出的建议,本着开放、认真的态度予以积极回应,接受204条建议,占建议总数的81%,受到各方一致好评。2014年3月,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核可中国接受审查的报告。

  参加第67届至第70届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会议、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20次至第30次会议、联合国非政府组织委员会年度届会和续会等多边人权会议,积极宣示中国人权政策主张,反对将人权问题政治化和采取双重标准,为发展中国家仗义执言。推动联合国人权机制同等重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公正、客观和非选择性方式开展工作。2013年11月,高票当选2014-2016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2014年4月,顺利连任联合国非政府组织委员会成员。

  2012年2月,与观点相近国家共同推动联大通过人权条约机构改革决议,启动人权条约机构改革联大进程。2014年4月,联大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人权条约机构改革方案,从加强条约机构有效运作的角度达成诸多共识,较为均衡地反映各方关切。

  继续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开展合作,认真及时答复人权理事会特别机制来函,并在人权理事会与特别机制进行建设性互动对话。分别于2013年12月、2015年6月接待人权理事会在法律与实践中消除对妇女歧视问题工作组、外债对人权影响问题独立专家访华。

  继续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与有关国家开展人权对话与交流。2012年6月以来,与美国、欧盟、英国、德国、澳大利亚、瑞士等举行20余次人权对话,与美国举行法律专家交流,与澳大利亚开展人权技术合作,两次接待欧盟人权事务特别代表访华。与俄罗斯、巴西、巴基斯坦、古巴、白俄罗斯、老挝、斯里兰卡等开展10余次人权磋商与交流。2014年和2015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两次派出人权交流团访问美国、加拿大、巴西、墨西哥,开展人权交流与合作。

  2015年9月,中国同联合国妇女署联合举办全球妇女峰会,80多位国家领导人出席会议,就妇女领域有关问题发表看法,并就促进男女平等、提升妇女地位作出重要承诺。中国还建设性参与联合国社会发展委员会、联大残疾与发展问题高级别会议等多边国际会议,积极参与残疾人问题的讨论与决议磋商。2012年以来,中国先后参与第12次至第15次亚欧非正式人权研讨会等区域、次区域人权交流活动,与亚欧40余个国家进行互动交流。

  2012-2015年,中国民间组织国际交流促进会等中国非政府组织派团出席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19次至第30次会议。中国人权研究会和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联合主办了4届“北京人权论坛”,每届都有来自世界30余个国家和地区的人权高级官员、专家学者和相关机构负责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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