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政治权利包括哪些

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政治参加的权利、民主权利,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它是公民的经济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反映,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民其他权利的基础。

自由一词就其本意,指的是没有阻碍的状况。所谓阻碍,指的是运动的外界障碍,对无理性与无生命的造物和对于有理性的造物同样可以使用。自由是一种免于恐惧、免于奴役、免于伤害和满足自身欲望、实现自我价值的一种舒适和谐的心理状态。自由既有为所欲为的权利又有不损害他人责任义务。

要是犯罪入狱了,政治权利和自由可能会暂时失效或是被剥夺政治权利和自由,最好是根据判刑的严重程度来进一步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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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剥夺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律师点评: 剥夺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的情形一般如下: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职务。也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

  剥夺政治权利的相关司法解释都有些什么?

  律师点评: 目前我国关于剥夺政府权利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是我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

  剥夺政治权利是公民吗?

  律师点评: 一、剥夺政治权利是公民吗 是公民,不是人民。 首先,人民是个抽象的概念,不是单数。 其次,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已经不属于人民,在政治上属于人民的敌人。当然这也是相对的。 公民的自然属性反映出公民首先是基于自然生理规律出生和存在的生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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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公民的政治生活》

1.含义、性质:阶级统治的工具,阶级性是根本属性-国体。

2.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

(1)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人民当家做主

(2)人民民主的特点:最广泛(民主主体广泛,民主权利广泛),最真实(人民当家作主有制度,法律和物质保障。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广大人民的权利得到充分实现),最管用(建立了一整套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

(3)人民民主专政的专政职能对极少数敌对分子

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民与国家形成了新型的关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以及应该履行的政治义务。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①含义:选举或者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大代表)的权利

②地位: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行使这个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和标志

①内容: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②地位:人民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重要方式,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表现

对象: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具体方式: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实现公民权利的重要保证)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公民根本的行为准则)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4)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1)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含义:我国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的适用法律

(2)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①关系:在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相辅相成的。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关系上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权利与义务都是实现人民利益的手段和途径,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②要求:树立权利意识,珍惜公民的权利,树立义务意识,自觉履行义务。

(3)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①原因:国家与公民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②要求: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公民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要把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结合起来。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

①制约选举方式的因素:要根据社会经济制度,物质生活条件,选民的文化水平等具体条件来确定,还必须体现国家性质,并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状况相适应。

②我国采用的选举方式:直接与间接相结合,普遍的差额选举。

公民参与民主决策的方式:间接(选举代表进入决策机关)和直接(三社一专)①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一一信息是决策的基础,民意是正确决策的重要信息资源,拓宽民意反映渠道是科学决策的重要前提。②专家咨询制度一一提高决策的科学性。③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一一对涉及公共利益的决策的知情权,是公民参与民主决策的前提和基础。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民的参与度。④社会听证制度一一平衡各方利益,发现问题,修正完善方案。

意义:①对决策者:有利于决策充分反映民意,体现决策的民主性,有利于决策广泛集中民智,增强决策的科学性。②对公民:促进对决策的理解,推动决策的实施,提高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和信心,增强公民的社会责任感。

(3)民主管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村民自治为例

①村委会的性质: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

②内容:干部民选--自己选举当家人是村民自治的基础,也是村民参与民主管理的主要途径

大事民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公共事务和公益性事业,由村民会议不是村委会讨论决定

常事民管--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规范自己和村干部的行为

工作民监--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村委会定期报告工作等形式,监督村委会的工作和村干部的行为

③意义: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实行村民自治,以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有效途径,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而深刻的实践,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在基层民主自治中可以学习民主管理的知识和技能,体验民主管理的意义和价值,在实践中增强和提高政治参与的责任意识和实际本领。

①渠道:信访制度,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舆论监督(透明度高,威力大,影响广,时效快)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网上评议政府等新形式新方法。

②意义:有利于被监督者改进工作,有助于激发公民的主人翁精神。

③要求,敢于同邪恶势力斗争,勇于使用监督权,采取合法方式,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能干扰公务活动

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是人民民主的真谛。我国的基层民主协商主要包括乡镇、街道的协商,行政村、社区的协商,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协商。

5基本要求:依法有序的政治参与,(衡量政治参与有序与无序的准绳:法律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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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常会看到人民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各种议案来完善我们各种制度的建设,这是《宪法》赋予我们多项政治权利,同时也规定了我们必须承担的义务。那么,你知道宪法中规定的政治权利与义务都包括哪些?下面刑事律师的将为您仔细分析上述问题。

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政治参加的权利、民主权利,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根据宪法 、法律的规定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它是公民的经济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反映,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民其他权利的基础。

、法律的规定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它是公民的经济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反映,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民其他权利的基础。在现代社会,公民的政治权利是由宪法、法律确认的,并受到宪法、法律的保护;同时它又受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公民享有政治权利的广度及其实现程度如何,往往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化程度的标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宪法、法律保障,公民不但可以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监督权,政治包括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监督权包括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控告权。而且还可以通过社会提供的诸如公职平等竞争、择优录取制度、社会协商制度等多种形式,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政治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选举与被选举权;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监督权;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的权利。

二、《宪法》是如何规定的呢?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三、什么状况下,政治权利将会被剥夺?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是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的规定,剥夺犯罪人作为国家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管理和从事政治活动的权利。所谓的“剥夺政治权利”并不是剥夺的一个人作为一个社会人的资格,只是将他参与社会管理和参政的权利剥夺。一个社会人的资格在民法上称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是天赋人权,不可剥夺。

对一些犯罪分子附加或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主要原因有三:

1、对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主要是因为此类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主观恶意强、社会危害极大。对这些敌视、蔑视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国家当然要依法剥夺他们从事政治活动和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因为如果不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他们则有可能利用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继续从事犯罪活动。

2、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的犯罪分子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防止他们被特赦或假释后利用政治权利再从事犯罪活动。

3、对一些严重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防止他人代其行使某些政治权利,如以犯罪分子的名义发表宣言、著作等。

《宪法》赋予我们的政治权利与义务,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我们并不能够滥用我们的权利。因为我们不仅享有权利,同时还有义务要履行。在行使我们的权利的时候,不能够侵犯别人的权利。但是我们应该知道的这些权利都是一些基本权利,因为《宪法》不可能具体规定我们的各种具体权利,如果您还存在疑问的话,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刑事律师吉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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