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法是不是法的辩论稿?

奥斯丁的分析法学思想解读

摘要:分析法学的诞生标志着对法理学的研究范围由“应然的法”走向“实然的法”,法的研究范畴变得明确具体。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对分析法学的误解,“法律命令说”并不等于“恶法亦法”,将分析法学与“恶法亦法”混为一谈是对奥斯丁分析法学的一种误读。德国纳粹利用分析法学的影响力所兴起的实证主义法学并非是奥斯丁分析法学的延续。随着时代的变迁,分析法学被蒙上了一层阴影,提到分析法学便被认为是只研究法律本身,而不考虑其代表的诸如:道德、秩序、自由等价值因素。对奥斯丁的分析法学的正确认识应该是它所代表的那种研究方法,而非纠结于内容。它的这种研究方法对于现代成文法国家的法律也有着深刻的影响。

关键词:法理学的范畴分析法学法律命令说恶法亦法

分析法学是在与自然法学派的博弈中诞生的,合乎事物的发展规律,在当时极其盛行的自然法学派最终被分析法学派打败,在面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这个问题上,分析法学把法的研究对象从抽象的道德拉回到了具体的规则,也就是法律本身,正因为如此才使得法律有了可研究的东西,而不是一味的鼓吹着的道德。“法律应该是什么”这是法律应该怎样并不是法律本身是怎样的,这个是法律应该体现的价值,而“法律实际上是什么”在法理学上的意义,也就是指法理学的范畴。在现代社会中中,法律的价值与法律本身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是由指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并颁布施行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也就是说法律真正意义上是指法律条文,即奥斯丁所讲的规则。法的价值并非法律本身,而是法律的另一个方面的问题。狭义上的法律就是指的法律条文,而自然法学派所倡导的道德因素与法律本身犹如“原则”与“规则”之间的关系。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分析法学之所以取代自然法学派成为当时的主流,是因为它清晰的揭露了法律本身是什么,它把法律的研究对象由虚幻的拉回到了现实中。

奥斯丁的一生充满着坎坷,1826年伦敦大学成立,在边沁等人的推荐下,奥斯丁被任命为该大学的教授并主讲法理学,他是历史上的第一位法理学教授。此前,他当过军官和律师,但都不十分成功。奥斯丁的法理学也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随着听课学生的减少,奥斯丁不得不中断法理学的授课。之后,在朋友的帮助下,他先后从事过刑法委员会的工作和英国驻马耳他大使,但都无大建树。1859年,奥斯丁在病痛和自我不信任中逝去。

1832年,奥斯丁出版了《法理学范围之确定》,这是奥斯丁生平的唯一著作,这本书主要由他在伦敦大学的演讲稿组成。奥斯丁生前的著作极少,因此我们对奥斯丁思想的了解主要是从这本书以及后续哈特对奥斯丁的批判中得出的。新分析法学的代表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将自己的理论对奥斯丁的理论批判表现的淋漓尽致。

奥斯丁的分析法学可归结为“法律命令说”,他认为每一种法律或规则就是一个命令。具体的说命令包含了一种希望和一种恶。“如果你表达或宣布一个希望,即希望我去做某件事或不去做某个行为,而且如果你在我不顺从你的希望的情况下以一种邪恶莅临我处,那么你的希望的表达或宣布就是一个命令”。1其次,命令包含了责任、制裁和义务。责任存在的地方就存在命令,由于奥斯丁的观点是从边沁的功利主义这一理论下发展起来的,所以法律命令说在某些方面也体现了功利主义,这一理论与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所体现的思想相得益彰,“制定法律的人只考虑一个目的,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如果人生的

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法律还是道德辩论词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由用户提供并上传,若内容存在侵权,请联系邮箱。资料中的图片、字体、音乐等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中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广告使用和商用。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怎样写辩论稿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