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让犯罪嫌疑人自己付6个月房租,住在出租房内,可以上班,是监视居住吗?

龙岩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20107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

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151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93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

检察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工作,发挥指导性案例对检察办案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检察机关严格公正司法,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指导性案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案件处理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办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三)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办案方法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四)体现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取得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三条  指导性案例的体例一般包括标题、关键词、要旨、基本案情、检察机关履职过程、指导意义和相关规定等部分。

第四条  发布指导性案例,应当注意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涉案人员隐私。

第五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本地区备选指导性案例的收集、整理、审查和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荐工作。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检察官可以向省级人民检察院推荐备选指导性案例。

省级人民检察院各检察部和法律政策研究室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推荐备选指导性案例,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指导性案例推荐表;

(二)按照规定体例撰写的案例文本;

(三)有关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初步审查认为可以作为备选指导性案例的,应当通知推荐案例的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案件卷宗。

第六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咨询委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检察院推荐备选指导性案例。

接受推荐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告知推荐人备选指导性案例的后续情况。

第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统筹协调指导性案例的立项、审核、发布、清理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检察厅和法律政策研究室分工负责指导性案例的研究编制工作。各检察厅研究编制职责范围内的指导性案例,法律政策研究室研究编制涉及多个检察厅业务或者院领导指定专题的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检察厅和法律政策研究室研究编制指导性案例,可以征求本业务条线、相关内设机构、有关机关对口业务部门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的意见。

第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分管法律政策研究室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部分检察厅负责人或者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以及法学界专家组成。

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备选指导性案例,应当经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讨论同意。

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应当定期研究案例指导工作,每年度专题向检察委员会作出报告。

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法律政策研究室承担。

第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检察厅和法律政策研究室认为征集的案例符合备选指导性案例条件的,应当按照指导性案例体例进行编写,报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后,提交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讨论。

第十一条  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同意作为备选指导性案例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承办部门应当按照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讨论意见对备选指导性案例进行修改,送法律政策研究室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进一步修改后,报检察长决定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检察委员会审议备选指导性案例时,由承办部门汇报案例研究编制情况,并就案例发布后的宣传培训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指导性案例,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送法律政策研究室进行法律核稿、统一编号后,报分管副检察长审核,由检察长签发。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应当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类似案件,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进行释法说理,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依据。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时,承办检察官应当报告有无类似指导性案例,并说明参照适用情况。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指导性案例数据库,为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社会公众检索、查询、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指导性案例纳入业务培训,加强对指导性案例的学习应用。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案例指导工作中,应当加强与有关机关的沟通。必要时,可以商有关机关就互涉法律适用问题共同发布指导性案例。

第十九条  指导性案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宣告失效,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公布:

(一)案例援引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废止;

(二)与新颁布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冲突;

(三)被新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取代;

(四)其他应当宣告失效的情形。

宣告指导性案例失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检察机关办理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犯罪案件,要从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角度,深入了解案件背后的各种复杂因素,依法慎重处理,积极参与调处矛盾纠纷,以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犯罪嫌疑人施某某等9人系福建省石狮市永宁镇西岑村人。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8人系福建省石狮市永宁镇子英村人。

福建省石狮市永宁镇西岑村与子英村相邻,原本关系友好。近年来,两村因土地及排水问题发生纠纷。永宁镇政府为解决两村之间的纠纷,曾组织人员对发生土地及排水问题的地界进行现场施工,但被多次阻挠未果。20081217日上午8时许,该镇组织镇干部与施工队再次进行施工。上午9时许,犯罪嫌疑人施某某等9人以及数十名西岑村村民头戴安全帽,身背装有石头的袋子,手持木棍、铁锹等器械到达两村交界处的施工地界,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8人以及数十名子英村村民随后也到达施工地界,手持木棍、铁锹等器械与西岑村村民对峙,双方互相谩骂、互扔石头。出警到达现场的石狮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把双方村民隔开并劝说离去,但仍有村民不听劝说,继续叫骂并扔掷石头,致使二辆警车被砸损(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761元),三名民警手部被打伤(经鉴定均未达轻微伤)。

案发后,石狮市公安局对积极参与斗殴的西岑村施某某等9人和子英村李某某等8人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向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为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也为矛盾化解创造有利条件,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在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联合两村村委会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促成双方和解。2010316日,石狮市公安局将本案移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抓住化解积怨这一关键,专门成立了化解矛盾工作小组,努力促成两村之间矛盾的化解。在取得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支持后,工作小组多次走访两村所在的永宁镇党委、政府,深入两村争议地点现场查看,并与村委会沟通,制订工作方案。随后协调镇政府牵头征求专家意见并依照镇排水、排污规划对争议地点进行施工,从交通安全与保护环境的角度出发,在争议的排水沟渠所在地周围修建起护栏和人行道,并纳入镇政府的统一规划。这一举措得到了两村村民的普遍认同。化解矛盾工作期间,工作小组还耐心、细致地进行释法说理、政策教育、情绪疏导和思想感化等工作,两村相关当事人及其家属均对用聚众斗殴这种违法行为解决矛盾纠纷的做法进行反省并表示后悔,都表现出明确的和解意愿。2010423日,西岑村、子英村两村村委会签订了两村和解协议,涉案人员也分别出具承诺书,表示今后不再就此滋生事端,并保证遵纪守法。至此,两村纠纷得到妥善解决,矛盾根源得以消除。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施某某等17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施某某等17人参与聚众斗殴的目的并非为了私仇或争霸一方,且造成的财产损失及人员伤害均属轻微,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两村村委会达成了和解协议,施某某等17人也出具了承诺书,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出发以及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考虑,2010428日,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施某某等17人不起诉。

对于死刑案件的抗诉,要正确把握适用死刑的条件,严格证明标准,依法履行刑事审判法律监督职责。

被告人忻元龙,男,1959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高中文化。2005915日,因涉嫌绑架罪被刑事拘留,2005927日被逮捕。

被告人忻元龙因经济拮据而产生绑架儿童并勒索家长财物的意图,并多次到浙江省慈溪市进行踩点和物色被绑架人。2005818日上午,忻元龙驾驶自己的浙B3C751通宝牌面包车从宁波市至慈溪市浒山街道团圈支路老年大学附近伺机作案。当日下午1时许,忻元龙见女孩杨某某(女,199661日出生,浙江省慈溪市浒山东门小学三年级学生,因本案遇害,殁年9岁)背着书包独自一人经过,即以“陈老师找你”为由将杨某某骗上车,将其扣在一个塑料洗澡盆下,开车驶至宁波市东钱湖镇“钱湖人家”后山。当晚10时许,忻元龙从杨某某处骗得其父亲的手机号码和家中的电话号码后,又开车将杨某某带至宁波市北仑区新

你好,我的男朋友他因为和上司吵架丢了工作,之后也没有找到适合的工作,他还是租房子住的,所以很快就没钱付房租了,他就了几千块钱被警察给抓了,请问人因被看守所30天后会放人吗?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你好,这个得看具体的情况,如果盗窃数额不大,不涉嫌构成犯罪,那么在拘留之后就释放,若是构成犯罪,那么就会被逮捕。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据此,如果单人单案,刑事拘留的期限为三日,到期后如果案件没有查清,可以再延长四日,如果是结伙作案,则可以延长到一个月,然后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不是三天后就放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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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看具体哪种拘留,拘留分为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
行政拘留即通常所说的前科劣迹,行政拘留是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会留下案底,记入档案。
对于证据不足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刑事处罚的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予以解除刑事拘留,即释放,视情况而定也可以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就是说被刑事拘留以后有可能会有案底(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但无罪释放是不可能留下案底的。
对于证据不足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刑事处罚的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予以解除刑事拘留,即释放,视情况而定也可以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就是说被刑事拘留以后有可能会有案底(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但无罪释放是不可能留下案底的。
司法拘留,是由人民法院对于故意违反捣乱司法程序人员的一种处罚,受到司法拘留的人影响政审,但不会留下案底。

看守所是看押涉嫌犯罪人员的强制收容单位,行政拘留不在这里,是拘留所。
涉嫌犯罪刑拘的,必须在三十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羁押人员在批准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如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案件不复杂的2到3个月开庭审理,案件复杂的半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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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一种,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外,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止。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授权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

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五种,这五种刑事强制措施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允许进行变更的。下面,律图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变更强制措施的相关知识。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的出租房都配备相应的家用电器,但是租客和房东很容易因为家用电器而引发租房纠纷,下面大律师网小编给大家来讲讲租房电器损坏谁负责?房屋租赁电器如何约定的法律常识,希望有所帮助。

  1、如果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中包含附属设施维修的条款,此时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可以协商解决。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期间电器损坏的,如果电器是承租人自己的,由承租人自己负责维修,如果是出租人的,应该由出租人承担维修。

  2、如果确实是自然损坏,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责任。

  3、对于房屋附属物的维护由业主这一约定,可以解释为仅维护不修缮,若对方主张包括修缮,可以主张该部分为格式条款,且签定合同是对方未对这一条进行解释。

  4、如果出租人始终不同意,建议向法院起诉,不过需要注意的时,对于电视机自然损坏这一情形,需要由你举证证明,否则法院是不会认可的。

  5、如果在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列出屋内电器的权责划分,且租客并非是刻意造成家电的损坏,维修费用应该是由房东来承担,即使房屋中介给了一份物品清单也只是尽到了告知义务。房东在租赁合同中可以详细的列出屋内物品的购买时间、使用年限、物品状况,并对物品的损坏责任做明确的约定,并且拍照留底。比如: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出租人自身过错导致的,出租人负责;如果是由承租人的过失造成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向出租人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原因(如不可抗力)引起的,由出租人对自身负担财产损失风险。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法律后果】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租 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xxxxxx房屋,带全套家具家电出租给乙方作住房使用。

  所产生的物管费、垃圾清运费、有线电视费、水电煤气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交纳。

  附清单:主卧室:床、四门衣柜、床头柜、梳妆台、梳妆台凳子、窗帘 次卧室:内嵌衣柜、窗帘。

  书 房:床、书柜、晾衣架(含原装衣架18个)、窗帘。

  客 厅:沙发(7个靠枕)、茶几、电视柜、酒柜、内嵌鞋柜装饰柜、创-维29寸电视(遥控器)、室外晾衣架、窗帘。

  饭 厅:美-的立式水机、西门子冰箱、饭桌及4把配套凳子 厨 房:海-尔洗衣机、橱柜吊柜、美-的灶及油烟机。

  卫生间:面盆、镜子、毛巾杆、洗漱架、马桶、浴霸、浴房、淋浴架及花洒、屋顶太阳能。

  租赁期一年,甲方从2016年8月31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2016年8月30日止。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 不按时缴纳相关费用的;

  4.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的;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交纳方式及押金

  1. 甲乙双方议定合同期内月租金xxxxxxx,乙方已在x月x日交纳第一次房租xxx元给甲方。先付后用。

  2. 由乙方要求租金按季度支付共4次。需提前一月支付下一季度租金。

  3. 家具家电押金:xxxx元;水电煤气费押金:xxx元

  第四条 租赁期间的房屋使用要求

  交付乙方使用的房屋装修完好整洁明亮,所有地砖、墙砖、卧室木地板、门、窗、锁等完好无损,家具家电完好无损乙方签字代表认同,租住期间使用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理及赔偿。

  第五条 违约责任及相关约定

  1.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一、二条的约定未能租满一年负责赔偿xxxx元。

  2.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欠租外,并按月租金的1%,以天数计算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3.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4.甲方保证拥有,提供相应证明。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

  5. 租赁期间,发生火灾、被盗、人生伤亡事故等,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 乙方应爱护房屋内的一切设施及保持房屋卫生。不允许在墙面钉钉子及污染损坏墙面。

  7.一年租期后若甲乙双方租或不租都应提前2月告知对方。若乙方不再续租应将房屋卫生打扫干净交付甲方。

  8.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七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

  第九条 当前的水、电等表状况:

  (1)水表① 吨(卫生间);水表② 吨(太阳能);水表③ 吨(厨房)

  (2)电表现为: 度;(3)煤气表现为: 方。

  以上读数乙方应根据要求每月抄报到门外单上,若因乙方遗忘所产生的滞纳金由乙方承担。费用由甲方代缴,每月找乙方结算一次费用。

  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方各执1份。

  楼道单元门钥匙3把 入户门钥匙3套(6把) 卧室门钥匙3把(每道门1把)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的座落在山语华庭9-2-202房屋,带全套家具家电出租

  给乙方作住房使用。所产生的物管费、垃圾清运费、有线电视费、水电煤气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交纳。

  附清单:主卧室:床、五门衣柜、2个床头柜、窗帘

  次卧室:床、四门衣柜、2个床头柜、1个电脑桌、1把椅子 客 厅:一套沙发、石茶几、电视柜、42寸电视(遥控器)、

  餐 厅:冰箱、大理石餐桌及4把配套凳子

  租赁期一年,甲方从2016年5月1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2016年4月30日止。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 不按时缴纳相关费用的;

  4.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的;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交纳方式及押金

  1.甲乙双方议定合同期内月租金1500,一次性付一年租金18000元。。

  2.家具家电押金:5000元;

  第四条 租赁期间的房屋使用要求

  交付乙方使用的房屋装修完好整洁明亮,所有地砖、墙砖、木地板、门、窗、锁等完好无损,家具家电完好无损乙方签字代表认同,租住期间使用损坏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 违约责任及相关约定

  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纳租金。

  2.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欠租外,并按月租金的1%,以天数计算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3.甲方保证拥有房屋产权,提供相应证明。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

  4. 租赁期间,发生火灾、被盗、人生伤亡事故等,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 乙方应爱护房屋内的一切设施及保持房屋卫生。不允许在墙面钉钉子及污染损坏墙面。

  6.一年租期后若甲乙双方租或不租都应提前2月告知对方。若乙方不再续租应将房屋卫生打扫干净交付甲方。

  7.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第六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当前的水、电等表状况:

  (1)水表吨;(2)电表度;(3)煤气表方。

  以上读数乙方应根据要求每月抄报到门外单上,若因乙方遗忘所产生的滞纳金由乙方承担。

  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方各执1份。

  楼道单元门钥匙2把 、入户门钥匙3把

  出租方:(签字) 承租方:(签字)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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