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原告:东莞市大朗潮润纺织品贸易行住所地广東省东莞市大朗镇巷头社区朗松街**号。
经营者:李晓珊女,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代理人:吕志伟,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凯仪,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晶富大酒店编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新旧围社区大塘路37号
原告东莞市大朗潮润纺织品贸易行诉被告东莞晶富大酒店编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紛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东莞晶富大酒店编织有限公司价值135713元的财产,原告已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同等责任限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东莞晶富大酒店編织有限公司价值135713元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