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消费者措施确认问题这个阶段,企业应当采取什么措施

  • 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萣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应该如何理解我国现行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公民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

  • 我国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通过哪些途径实现?

  • 2001年8月22日,山东省青岛市三名考生状告教育部就全国高考录取分数线的地区差异向最高法院提出了宪法诉讼,主张保障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但最后被以等级管辖(应向中级法院起诉)和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為由驳回。请以此案为例分析中国宪法实施的重点和难点。(中山大学2009年研)

題主的理論很奇怪別人以你的問題做“要挾”就是訛詐?那麼你們故意銷售過期貨物別跟我說什麼工作疏忽,自己家的事自己清楚就單算這個行為,是不是可以算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 整個事件中消費者沒有以私下和解的方式行事,而是向媒體公佈向有關部門(這個部門一直那麼神奇)尋求司法途徑,依法提出要求!你怎麼能說對方是訛詐你有什麼資格說對方是訛詐?

题主的更正想说明什么我知道你的东西快过期了,嘫后大量购买而不告诉你,这就算讹诈请问,保证货品合格的责任到底在商家还是在消费者措施如果消费者措施只是用温和的手段來提醒你,能不能帮助商家找回良心为什么商家没有上新的能力就可以用快过期的货物顶在货架上?什么叫没办法保证百之百的产品合格也就是说,我上你家买东西我还得看抽奖运气?抽到不合格产品是我自倒霉根据消费习惯,只要你敢放上架我就可以买!!我從你那买到不合格产品,我就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主张我应有的权利!

最后我觉得最重要也是最关键的就是题主自身的态度,出了事不是想着消除影响,向消费者措施道歉而不是向消费者措施身上泼污,以求达到舆论的转移!其心可诛!!!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消费者措施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