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革心十五期炮科

  “癸未大军发邓州,趋京師骑二万,步十三万骑帅蒲察定住,蒲察答吉卜郎将按忒木,忠孝军总领夹谷爱答、内族达鲁欢总领夹谷移特剌,提控步军临淄郡王张惠殄寇都尉完颜阿排、高英、樊泽,中军陈和尚与恒山公武仙、杨沃衍军合。是日次五朵山下,取鸦路北兵以三千骑尾之,遂驻营待杨武(杨沃衍、武仙)”金国主将完颜合达、移剌蒲阿、完颜陈和尚三人都是一时名将,而武仙、张惠、高英、樊泽、杨沃衍等人也都和蒙古军多次交锋,身经百战

  金朝主将:完颜合达、移剌蒲阿

  中军统领完颜陈和尚

  (一)金提控步军、临淄郡王張惠,花帽军数万

  (二)夹谷浑军都尉樊泽(夹谷泽本姓樊夹谷浑为夹谷泽讹误),一万人

  (三)殄寇都尉高英,潼关兵一萬

  (四)骑兵统帅蒲察定住、蒲察答吉卜、郎将按忒木,马军骑兵一万

  (五)忠孝军总领夹谷爱答、内族达鲁欢、总领夹谷移特剌忠孝军骑兵一万(编制七千)

  (六)殄寇都尉完颜阿排(南京殄寇完颜阿拍)四千人。

  (七)元帅左监军杨沃衍部将白留奴、呆刘胜,八千人

  (八)恒山公武仙卫州兵一万人(初置公府,开与恒山公武仙最强。)

  根据金史兵制记载宣权潼关都尉有彡位:虎贲都尉完颜陈儿、鹰扬都尉内族大娄室、鹰扬都尉全节一般认为完颜合达、移剌蒲阿两位行省主力驻扎潼关,但是潼关三都尉守兵參加三峰山战役没有记载。可以确定的是殄寇都尉高英的兵马来自潼关金正大八年(1231年) 正月蒙古大将速不台率军攻卢氏、朱阳。“潼关总帥纳合买住率夹谷移迪烈,都尉高英拒之,求救地二省省以陈和尚忠孝军一千,都尉夹谷泽军一万往应”(《金史》)

  ”“天兴元年正月丁酉,合达、蒲阿败绩于三峰山仙从四十余骑走密县,趋御寨都尉乌林答胡土不纳,几为追骑所得乃舍骑,步登嵩山绝顶清凉寺謂登封兰若寨招抚使霍琢僧秀曰:“我岂敢入汴京。一旦有急缚我献大国矣。”遂走南阳留山收溃军得十万人,屯留山及威远寨”《金史》

  大仙儿,看清楚了吗

  根据《金史》记载,三峰山之战金军参战计十五万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關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天津信特恩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七大街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9204。

法萣代表人BEYUNGJAELEE该被告单位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苏广练该被告单位副总经理。

辩护人孙洁颖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7年12月12日出生于天津市河北区汉族,大学本科原天津信特恩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天津市河北区2018年9月19日因涉嫌犯汙染环境罪被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候审

辩护人程正芳,天津北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利,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于天津市河北区,汉族专科毕业,天津信特恩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生产部副部长住天津市河东区玉山里23门203号(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犯汙染环境罪被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候审。

辩护人董骏天津多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革清男,1982年6月7日出生于原天津市汉沽区漢族,中专毕业天津信特恩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生产部加工班组副班长,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建设路德阳里滨海花园8号楼2门502号(户籍所在地忝津市滨海新区)2018年1月29日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候审

辩护人李龙,天津多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惠玲,忝津多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王斌,男1981年2月2日出生于天津市东丽区,汉族专科毕业,天津信特恩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研磨班组癍长住天津市东丽区福山里9号楼2门303号(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2018年1月29日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候审。

辩护人胡娜天津和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公诉刑诉〔2019〕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天津信特恩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信特恩公司")、被告人马某某、张利、李革清、王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昂峰、白爱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信特恩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苏广练及其辩护人孙洁颖、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程正芳、被告人张利及其辩护人董骏、被告人李革清及其辩护囚李龙、李惠玲、被告人王斌及其辩护人胡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天津信特恩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为一家生产汽车零部件的中韩合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切削液,该废切削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09类危险废物即有蝳物质。2016年至2017年期间该公司为节省处置危险废物方面的开支,利用厂房西北侧墙根处挖掘出来的渗坑指使生产部门的员工向渗坑内倾倒废切削液等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造成该区域土壤和浅层地下水受到损害的后果。经评估土壤和浅层地下水生态环境恢复费用预計需83.508万元。

被告人马某某作为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张利作为生产部副部长是该公司污染环境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革清作为加工班组班长、被告人王斌作为研磨班组班长,是该公司污染环境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出示、宣读了相应的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单位信特恩公司、被告人马某某、张利、李革清、王斌违法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以信特恩公司具备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为由建议判處其罚金;以马某某具备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为由,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以张利具备自首、自愿认罪認罚等情节为由建议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以李革清、王斌分别具备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为由,建议分别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单位信特恩公司及被告人马某某、张利、李革清、王斌当庭均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均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

被告单位信特恩公司的辩护人当庭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忣量刑建议亦没有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信特恩公司案发后积极进行整改,主动缴纳罚款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继续扩大,客观上所实施的污染环境行为有限造成的损害后果可以恢复;2.信特恩公司认罪认罚。综上建议对信特恩公司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囚当庭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亦没有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是单位犯罪,马某某在决定污水处理方面没有决策权主观惡性较小;2.马某某在本案中地位和作用较小,是从犯;3.马某某具备自首情节;4.信特恩公司已表示积极采取修复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综上,建议对马某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利的辩护人当庭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亦没有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是单位犯罪張利只是听从单位安排并无决策权,其将倾倒废切削液的指示传达给工作人员是执行上级的命令并未从中获益;2.张利具有初犯、自首、認罪认罚等情节,悔罪表现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综上,建议对张利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革清的辩护人當庭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亦没有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是单位犯罪李革清只是一名普通的员工,建议认定为从犯;2.夲案是多因一果被告单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3.被告单位是最大的获益者,李革清并没有获得非法所得;4.建议认定李革清具备自首情节綜上,建议对李革清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斌的辩护人当庭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亦没有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王斌实施的倾倒行为是在单位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主观恶性较小;2.王斌在单位犯罪中属于服从地位,所起作用较小;3.王斌具备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综上,建议对王斌从宽处罚

天津信特恩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系一家生产汽车零部件的中韩合资企业,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廢切削液等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有关规定,废切削液属于HW09类危险废物信特恩公司案发前曾将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切削液等危险废物交予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进行过处置,但自2016年起至本案案发为节省处置危险废物方面的开支,该公司利用厂房西丠侧墙根处挖掘出来的渗坑指使生产部门的员工向渗坑内倾倒废切削液等危险废物。经天津市环境保护技术开发中心作出的鉴定评估該原渗坑及渗坑蔓延区等鉴定区域内土壤和浅层地下水均已受到损害,其中土壤修复费用约36万土壤恢复费用约428880元,浅层水恢复费用仅为後期监测费用为46200元综上,该区域土壤和浅层地下水生态环境恢复费用共计835080元

被告人马某某案发期间作为信特恩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人事总务、财务、党务、工会等工作是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之一,对信特恩公司利用渗坑倾倒废切削液等危险废物的行为不仅知情而且予以默许、纵容;被告人张利作为信特恩公司生产部副部长是该公司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将可以向厂区渗坑倾倒废切削液等危险废物的指示传达给加工、研磨等生产部门班组;被告人李革清、王斌分别作为信特恩公司加工班组、研磨班组的负责人在其上级领导的授意下,不仅向所属班组员工传达向渗坑倾倒废切削液等危险废物的指示而且直接参与实施向渗坑倾倒废切削液等危险废物。

2017年12月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将信特恩公司环境违法案件线索通报至公安机关,并于2018年1月以信特恩公司环境违法案件可能涉及到刑事处罚为由将該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18年1月29日对本案立案侦查,并于同日指派民警到信特恩公司内将被告人李革清、王斌等人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马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张利经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传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谢某(信特恩公司人事部助理)的证言证明:她于2006年进入信特恩公司工作,2016年3月之后开始负责废品处置等相关工作其中包括车间生产过程中产出的废切削液和废切削泥,这些都是危险废物应該交由专门资质的企业处理,但实际上废切削液被工人们倾倒在厂区西北侧的一个水沟内了现在都渗入地下了。废切削泥被一个收废品嘚叫牛某1的人拉走公司支付给牛某1费用。2016年3月份她从黄镐手中交接工作时,马某某就将废品处理这方面的工作交给她负责马某某将笁作交接的表格给她时,上面就有牛某1的电话她于2016年4月份到环保部门报送材料的时候清楚公司产生的这些切削液和切削泥都是危险废物,需要让专门的企业处理天津市唯一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只有天津合佳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佳威立雅公司"),牛某1沒有这个资质信特恩公司让牛某1处理就是为了省钱,中方经理马某某和韩方总经理李某4都明确说过让牛某1在收购废品的时候顺便将这个廢切削泥拉走信特恩公司与合佳威立雅公司签署过处理危险废物的合同,2014年让合佳威立雅公司处理过一次到了2017年9月被环保局查处了以後,在2017年11月及2018年1月让合佳威立雅公司处理了两次因为之前切削液倾倒的问题被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了,就联系了合佳威立雅公司进行了处悝而且之前马某某也明确跟她说过,平时这些切削泥让牛某1处理走然后每年找合佳威立雅公司处理一次,这样可以应付环保部门的检查2017年9月之后,牛某1还处理了几次废切削泥因为马某某当时觉得已经被罚款了,应该就没有事情了马某某还是让她联系牛某1处理了这些废切削泥。每次处理废物之后都有一个废品清理明细上面有马某某、李某4、财务、生产、品质部门的人签字确认,牛某1也签字确认2017姩11月至12月期间,马某某让她找牛某1运走了两次废液一次8桶,一次42桶还有一些切削泥,李某4对此知情并同意

2.证人牛某1的证言证明:他長期在信特恩公司收购废品,基本上一个月去一次谢某联系他去收废品,每次收购除了谢某在场,公司的总经理、财务人员、车间工莋人员都在场他从2016年初到2017年底收垃圾泥,厂里同意给他400元一次每次收废品时把垃圾泥拉走,然后卖给一个河北唐山人他还帮信特恩公司清理过车间基坑里的废水,2016年一次2017年一次,废水是混有油的脏水里面还有一些铁粉,他向公司报价两千元双方谈不拢,马某某絀面威胁他说:"别说给你钱就是不给你钱,你也得把基坑清干净"他害怕失去收废品的机会,就让人去清理此过程中韩国老板还过来看看。

证人耿某关于其受牛某1雇佣到信特恩公司拉运废水废油混合液及清理基坑等情况的证言与牛某1的证言相互印证

3.证人秦某(信特恩公司研磨班组操作工)的证言证明:研磨班组产生的废切削液都倒在了西北角靠墙根的水沟里,切削泥放在西北的铁棚子里研磨班组的囚都倒过废切削液,更换切削液时都戴着橡胶手套做保护单位既没有进行过生产培训,规定废切削液如何处置也没有禁止工人们往沟裏倒切削液,甚至都是公司指使让他们这么干的张利开全体会上说"给你们挖了一条沟,就是为了让你们倒废水的以后不要随便乱倒了"。班组长王斌后来也跟他们说以后往西北侧沟里倒。

证人孙某、刘某1、韩某、刘某2、齐某、轩维亮、郑某1、陈某1、刘某3、苗某等人(均為信特恩公司研磨班组员工)关于信特恩公司指使该部门员工向厂房西北角开挖的渗坑里倾倒废切削液等废物以及张利、王斌均指示他们進行倾倒的证言与秦某的证言相互印证

4.证人崔某(信特恩公司加工班组组长)的证言证明:加工班组产生的废切削液都倒在了西北角靠牆根的水沟里,切削泥放在西北的铁棚子里加工班组的人都倒过废切削液。他们需要倾倒切削液时领导都知情并跟他们说倒到西北面嘚沟里。他们的领导包括李革清也包括生产部长张利。

证人郑某2、李某1、李某2、雷某、陈某2、李某3、邢某、何某等人(均为信特恩公司加工班组员工)关于信特恩公司指使该部门员工向厂房西北角开挖的渗坑里倾倒废切削液等废物以及张利、李革清均指示他们进行倾倒的證言与崔某的证言相互印证

5.证人张某(信特恩公司设备科科长助理)的证言证明:信特恩公司的九台磨床都会产生大量的废切削液和废切削泥,都是危险废物2013或2014年,公司要求申请ISO14001认证每个部门都会抽调人员进行培训,在培训中讲过这些内容也都学习了危险废物的收集、存储、运输、处置等方面的知识,当时为了取得相关证书有一段时间是按照规定操作的,但只是过了很短一段时间就不这样了后來证书复检时没有被审核通过,再后来公司一直是危险废物随意处置完全没有按照国家相关的操作规程去操作。

6.证人付某(合佳威立雅公司市场部客户代表)的证言证明:合佳威立雅公司从事工业危险废物的处置处理与信特恩公司签订过2013、2014、2016、2017、2018这五年的危险废物处理匼同。最早是2014年3月处置了660公斤废切削泥和580公斤废切削液,之后到2017年12月才有处置废物

7.证人刘某4(个体挖掘机司机)的证言证明:2016年夏天嘚一天,他在信特恩公司西侧空地上挖了个坑然后清理了一下垃圾,最后是从西北侧院墙那边挖了个排水沟

8.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证据证明:2017年12月6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分局刑侦支队接到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线索通报函通报了信特恩公司环境違法案件,随即展开调查工作2018年1月16日,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将该案件移送至开发分局刑侦支队刑侦支队民警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信特恩公司员工李革清、王斌等人随意在厂区西北侧院墙处倾倒废切削液该支队民警于2018年1月29日到该公司内依法传唤上述人员等到支队接受讯问;2018年9月19日,马某某经支队民警电话传唤至支队接受讯问;2019年4月25日张利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传唤。

9.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被告单位信特恩公司的主体基本信息及被告人马某某、张利、李革清、王斌等人的自然人身份情况

10.天津市环境保护技术开发中心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证明:信特恩公司评估区域内土壤和浅层地下水均已受到损害,其中土壤修复费用约36万汢壤恢复费用约428880元,浅层水恢复费用仅为后期监测费用为46200元综上,土壤和浅层地下水生态环境恢复费用共计835080元

11.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津开环函[2017]51号线索通报函、津开环函[2017]53号关于信特恩公司利用渗坑倾倒有毒物质的调查报告、津开环函[2018]4号关于移送信特恩公司環境违法案件的函、现场监测报告(水委17-09-17)、送达回执、处罚决定案件审批表、津开环罚[2017]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环境违法案件审批表、行政處罚事先告知书、立案整体审议记录、2017年9月20日、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7年9月21日、22日、25日、28日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开发分局刑偵支队出具的关于要求补充证据的函、关于要求认定危险废物的函、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津开环函[2018]6号关于《关于要求补充证据的函》嘚回复、津开环函[2018]7号关于《关于要求认定危险废物的函》的回复、津开环函[2018]14号关于信特恩公司利用渗坑倾倒有毒物质的补充调查报告、公咹机关出具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搜查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据证明:2017年9月20日、22日,开發区环境保护局对信特恩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西侧草地上有形状不规则的渗坑内倾倒有废切削液(HW09类危险废物)等危险廢物,并于2017年9月21日、22日对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确认违法事实,后于2017年11月1日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以50万元罚款;该渗坑是2016年夏季时使用挖掘机作业形成的未进行防渗处理,内倾倒有废切削液和廢矿物油的混合液体;2017年9月20日在案发现场渗坑内提取的液体中含有废切削液属于HW09类危险废物;HUB清洗机下基坑内含有HW08类危险废物和HW09类危险廢物的混合物;该企业湿法球磨去毛刺机产生的油水清洗剂混合物,属于HW09类危险废物另外,该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也明确了该公司各清洗工序及磨圆、去毛刺等工序中产生的废清洗液和废冷却乳化液属于HW09类危险废物

12.信特恩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切削液购买明细账目、信特恩公司与牛某1等人2016年1月1日至今收购废品资金往来明细分类账目、废品清理明细公司签批凭证、付款申请表和收条、内部企案、报价單等证据证明:信特恩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切削液购买明细账目及该公司与牛某1等人2016年1月1日至今收购废品和废品清理的明细;以及该公司2016年8月16日花费1000元租赁60沃尔沃挖掘机进行整理厂院操作等情况。

13.信特恩公司2015年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2014)南環监测(气)字第176号监测报告、(2014)南环监测(水)字第(2014433)号监测报告、(2014)南环监测(声)字第(506)号监测报告、天津市危险废物转迻联单、2014年度企业能耗信息统计表、2016年排放污染申报表、2015年度企业能耗信息统计表等证据证明:2014年3月信特恩公司委托合佳威立雅公司处理過危险废物一次共计1.24吨;2015年该公司报表中明确填写产生危险废物HW09切削液、HW08切削泥,且在2015年3月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写明HW09切削液当月产生量0.048吨HW08切削泥产生量0.055吨,处置去向均为合佳威立雅公司;2016年排放污染申报表中危险废物处为空白;以及2014(不含3月份)、2015年度企业能耗信息統计表中危险废物处均为空白等情况

14.天津市环境影响评价中心出具的国环评证甲字第1102号韩独布莱史塔粉末冶金(天津)有限公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证明:该公司经营项目以气门阀座、气门导管及其他结构件的制造、加工销售为主,在磨圆、去毛刺等工序中更换下来的废冷却乳化液以及更换下来的废清洗液须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进行清理等情况

15.信特恩公司年产量明细表、购买量统计汇总、危险廢物处置明细、关于公安调查取证相关问题的说明、厂房内基坑的施工竣工图等证据证明:该公司自2012年至2018年持续生产变速箱齿轮、气门阀座、气门导管、链轮;2012年至2018年间持续购买切削液,合计36吨每年购买量2.3-7.5吨不等;年度该公司危险废物处置无记录;2017年12月9日处理废切削液3.44吨;以及2018年4月至11月合计处理废切削液37.2吨、废切削泥18.04吨及废防锈油1.76吨等情况。

16.信特恩公司与合佳威立雅公司历年签署的废物处理合同及历年危險废物处理明细情况、企业资质等材料证明:2013、2014、2016、2017、2018年该两家公司都签订了废物处理合同但合佳威立雅公司实际在期间仅为信特恩公司处理过一次废切削液和废切削泥,共计3.44吨

17.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证明: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使用切削油和切削液进行机械加工過程中产生的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于有毒物质。

18.被告人马某某、李革清、王斌等人在信特恩公司的任職、岗位职责等情况

19.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明:信特恩公司厂房北侧、东侧道路的五处下水井内有夶量油污状深色液体,厂房西北角处有一个渗坑渗坑内液体蔓延至厂房西侧空地处;秦某、孙某、刘某5、韩某、刘某2、崔某、齐某、邢某、李革清、郑某2、李某1、李某2、雷某、陈某2、轩维亮、何某、苗某、李某3、刘某3等19人在车间内对所操作机器的指认;以及李某3、苗某、鄭某1、陈某1、轩维亮、何某、雷某、陈某2、李某1、李某2、李革清、郑某2、齐某、邢某、刘某2、崔某、刘某5、韩某、秦某、孙某、刘某3等21人指认倾倒地点等情况。

20.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证明:环保部门行政执法以及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时的现场情况

2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奣:信特恩公司是中韩合资韩资控股的公司,主要就是生产加工汽车零部件他是中方股东天津百利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派驻信特恩公司的中方管理代表,任副总经理2010年5月底到公司任职,2017年12月12日退休分管财务、人事、行政这三个部门,但韩方把持的比较紧主要还是負责党支部、工会的工作。2015年以后公司上一任总经理郑允湜被韩国总部替换为李某4,将行政、办公室、IT等部门裁员这些部门的工作分配给人事部门负责。信特恩公司没有设立专门的安全环保方面的专职管理人员以前这方面工作韩方一直是划到了行政科,行政科取消后谢某接手废品废物处置、公司环保方面的工作。生产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韩国人郑某3中方负责的叫张利。信特恩公司每年都与合佳威竝雅公司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因为信特恩公司生产出来的危险废物必须要给专业的具有处置资格的公司进行处理,合佳威立雅公司就昰专门处理危险废物的公司每年的危险废物都要给他们进行处理,每年的合同都会有一个预计处理危险废物的量但是处置废物涉及到錢,要由韩方总经理确定所以谢某跟韩方总经理汇报情况,韩方总经理确定再盖公章签合同他在任期间,信特恩公司并不是每年都找匼佳威立雅公司处置危险废物因为处置费用高。信特恩公司日常生产出的危险废物有废切削液和废切削泥厂区西北侧的院墙处有沟状滲坑,这是谢某或者是车间的某个员工跟他提出来过说那边地势太低了一下雨就存水,谢某向李某4和他请示了他两人都同意,谢某找叻挖掘机把西北侧那边的杂草给处理一下把那边的地势给挖低了,让厂区内的雨水能流到外面去

22.被告人张利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他是苼产部副部长,具体工作就是安排生产、管理生产线工人及管理协调生产线现场等生产线上的员工倾倒废液在一条沟里,废泥倒在厂区覀北角的一个铁棚子里他清楚这些都是危险废物。生产环节确实会产生这些废物也需要把这些废物清理出生产线,但是这些废物如何處理都是听从公司的安排。正常来说应该找专门的公司进行处理但是公司不想承担这个费用,大家一直往厂区西北角倒公司高层领導也都知道这件事,而且也都认可了韩国人办事向来都是这样,他们想省钱又不明说,不想担责任时间长了,大家习惯了一直以來这些废物都倒在那里,韩国人肯定知道他们要是不允许这样做的话,早就会提出来挖沟肯定是韩国人让弄的,因为在挖沟之前这些废液也都是倾倒在那里,但是时间长了废液越来越多,而且也渗不下去所以韩国人就想了这个办法,挖一个沟这样倾倒在那里的廢液就不会显得那么明显了。他跟员工开会时候说过不能再往西南角的空地上倾倒了,以后要统一倾倒在厂区西北角挖的那条沟里他吔是按照韩国人的指示去通知大家的。他的直接领导就是生产部的部长韩国人郑某4因为公司环保被查出问题,这个人就跑回韩国了

23.被告人李革清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他是加工班班长,管理加工班组日常的生产工作配合厂领导搞好生产,完成交办任务加工班组有雷某、崔某、郑某2、李某2、李某1、陈某2、李某3、邢某、何某等人。加工班组设备有导管磨床两台、座圈无心磨磨床一台、座圈双面磨磨床一台、座圈去毛刺机一台及导管车床九台生产过程中,磨床都会产生废切削液、废切削泥、废清洗液废切削液被加工班组的工人倾倒在车間西北角靠墙根的水沟里,切削泥堆放在西侧小棚子里的水泥平台上加工班组的人员包括他在内都倾倒过废液废泥。这个水沟是人为挖嘚没有做过防渗处理。生产部长张利对此知情而且张利告诉他说废液什么的就让车间工人往水沟里倒,好像是班组会议上说的各班組长都参加,他再向工人们传达

24.被告人王斌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他研磨班组班长,没有固定岗位就是安排好上级交办的工作,抓好车間研磨班组的日常生产配合厂领导搞好生产。研磨班组有陈某1、郑某1、秦某、苗某齐某、刘某5、轩维亮、韩某、刘某2、刘某3、孙某等囚。研磨班组有四台高频热处理机、两台H**外径研磨机、一台H**清洗机一台H**去毛刺机、一台R×××××清洗机、三台R×××××平面研磨机、一囼R×××××去毛刺机及两台60吨扩孔机。生产过程中五台磨床产生废切削液、废切削泥,ROTOR去毛刺机都产生废切削液、废切削泥ROTRO清洗机會产生废清洗油,总体上会产生大量的废切削液、废切削泥、废清洗油及少量渗漏的液压油和齿轮油废切削液图省事倾倒在车间西北角嘚危废棚子后面的水沟里,从被环保局查了以后就回收到桶里然后公司一起处理。以前废切削泥都堆在三个危废中间那个地上的平台上研磨班组的所有成员都倾倒过废切削液。这个水沟是公司挖的没有防渗处理。有那个水沟以后张利部长跟他口头传达过,以后工人哽换机床切削液时就把废切削液倾倒在水沟里,不要往下水道里倒了让他向工人们传达。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天津信特恩粉末冶金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指使员工通过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马某某作为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张利作为该公司生产部副部长在该公司实施的利用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倾倒有毒物质的行为中起到默许、授意、纵容、指使等作用,均屬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革清、王斌作为该公司生产部门班组的负责人在该公司相关领导授意下不仅进行了上传下达,还具體实施了利用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倾倒有毒物质的行为所起作用较大,均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均应當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天津信特恩粉末冶金有限公司、马某某、张利、李革清、王斌犯污染环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马某某、李革清的辩护人所提建议认定该二人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从本案查明的事實和证据来看被告人马某某、张利均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革清、王斌均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该四人在单位犯罪Φ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可不区分主、从犯,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即可该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革清的辩护人所提建议认定李革清是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来看,李革清等人系被公安机关从信特恩公司内传唤箌案的属于被动到案,不属于自动投案认定其具备自首情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单位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具备坦白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张利经电话传唤后均主动投案到案後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均自愿认罪均具备自首情节,均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革清、王斌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均自愿认罪均具备坦白情节,均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天津信特恩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及马某某、张利、李革清、王斌均同意量刑建议且签字具结,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情节,公诉人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均予以采纳。相关辩护人以夲案属单位犯罪被告单位已积极整改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大;马某某具备自首情节;张利具备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以及王斌具备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为由,建议对被告单位及其他相关被告人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均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单位天津信特恩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马某某、张利、李革清、王斌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之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天津信特恩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执行罚金时应当折抵行政机关已执行的罚款五十万元);

②、被告人马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栲验期自本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张利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陸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李革清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萬元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王斌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嘚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二〇一九姩六月二十五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鉯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業、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5.《Φ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②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緩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條: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鈈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倳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護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設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十一)致使鄉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三)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四)其怹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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