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仁华 有多少隋仁华,隋仁华查同名同姓有多少人

本站根据千万姓名进行统计与分析,选出人们常用姓名,供网友作为起名的参考
本站提供、、等查询! &显示法宝之窗
案例与裁判文书 &
宋文桥与临朐县劳务输出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全文】CLI.C.
宋文桥与临朐县劳务输出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鲁02民终6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传胜。
  委托代理人徐波,临朐县劳务输出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文桥。
  委托代理人于正群,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明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谷新。
  委托代理人隋仁华,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
  负责人曹方良,经理。
  委托代理人谷新。
  委托代理人隋仁华,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临朐县劳务输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临朐劳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文桥、原审被告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港集团)、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以下简称大港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3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文桥在一审中诉称,宋文桥同临朐县劳务输出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到青岛港(集团)处从事商船货物搬运工作。日,青岛港(集团)以信息不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事后,临朐县劳务输出有限责任公司告知宋文桥,因青岛港(集团)单方解除劳务,公司无法处理。自此,临朐县劳务输出有限责任公司终止为宋文桥缴纳社会保险,也未发放待岗工资至今。临朐县劳务输出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第二、三项规定,宋文桥依据第、第规定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未果,于是诉至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期间,临朐县劳务输出有限责任公司书面解除了同宋文桥的劳动合同,青岛港(集团)主张用工单位系大港分公司,但未出具劳务派遣协议。宋文桥因此申请追加大港分公司为被申请人及恢复庭审调查,但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予允许。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以未解除劳动合同为由,驳回了宋文桥的仲裁请求。宋文桥对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劳人仲案字(号裁决不服,遂具状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临朐劳务公司、青岛港集团、大港分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066.24元;2、依法判令临朐劳务公司、青岛港集团、大港分公司支付宋文桥待岗工资11550元;3、临朐劳务公司、青岛港集团、大港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临朐劳务公司、青岛港集团、大港分公司承担。
  青岛港集团在一审中辩称,宋文桥起诉青岛港集团主体不适格,双方没有劳动关系,也没有劳务关系,青岛港集团没有义务支付经济补偿金、待岗工资等,宋文桥在仲裁阶段没有提出待岗工资请求,现在提出该请求,应予驳回,重新走仲裁程序。青岛港集团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宋文桥与临朐劳务公司之间的纠纷,与青岛港集团和大港分公司无关,无权要求青岛港集团和大港分公司承担责任。
  临朐劳务公司在一审中辩称,宋文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待岗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宋文桥是因为旷工,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我方才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该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宋文桥在旷工期间也无权要求待岗工资。宋文桥的起诉不符合先裁后审的要求,应该驳回。宋文桥提起的劳动仲裁申请,以及仲裁委审理的事实都是建立在宋文桥主张的其在2013年7月劳动合同被解除这一基础之上的,但是这次起诉,宋文桥要求的经济补偿金依据的事实却是2014年6月与临朐县劳务输出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2014年6月解除劳动合同未经劳动仲裁审理,这次解除是在劳动仲裁委审理之后发生的,因此宋文桥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没有经过劳动仲裁审理,宋文桥主张的待岗工资也没有在宋文桥的仲裁申请中出现,也未经过仲裁审理,这两项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都没有经过劳动仲裁进行审理查明,不符合先裁后审的法定程序,法院应予驳回。
  大港分公司在一审中辩称,大港分公司没有参加仲裁程序,所以程序违法,请求驳回宋文桥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宋文桥2010年2月与临朐劳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派至大港分公司工作。2013年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日至日。宋文桥工作至日,大港分公司以信息不符为由将其辞退。宋文桥向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青岛港集团、临朐劳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经济补偿金,并承担连带责任,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已解除”,故于日作出青劳人仲案字(2014)第243号裁决书,裁定:“驳回申请人宋文桥的仲裁请求。”
  一审中,宋文桥与临朐劳务公司均认可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14年6月经临朐劳务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自2014年7月起,临朐劳务公司再未给宋文桥缴纳社会  ······
关注法宝动态:
感谢法宝客户:
法宝通用产品
研发与应用
注意:只能下载当前页数据,下载异常请查看!
邮件主题:
邮件接收地址1:
邮件接收地址2:
转发人姓名:
转发人邮箱:显示法宝之窗
案例与裁判文书 &
刘某某与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全文】CLI.C.3274240
刘某某与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青民一终字第9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明辉,职务总裁。
  委托代理人刘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波,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隋仁华。
  委托代理人范建成。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3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嵇焕飞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潘红燕担任本案主审、代理审判员龙骞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某,被上诉人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玉、被上诉人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建成、隋仁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某在原审中诉称,刘某某于1980年12月到青岛港务局从事装卸工工作。1992年国家实行全员劳动合同有关规定,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与刘某某订立了期限为20年的劳动合同,自日起至日止。日刘某某在从事大袋物氧化铝码垛的工作中,因起落吊车杆的变幅钢丝绳断裂,吊车吊杆扑落砸伤右肩,经青岛市骨伤科医院诊断为右锁骨粉碎性骨折。刘某某在日被认定为工伤。在劳动合同期内的2008年1月至日,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刘某某的工资待遇长期低于本单位职工同一时期的工资水平。日起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又与刘某某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刘某某的工资仍低于本单位职工同期工资水平。请求判决被告按照本单位职工同一时期工资水平支付刘某某2008年1月至2013年11月期间的工资共计元、经济补偿金80150元。
  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在原审中辩称,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向刘某某支付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无须向刘某某支付任何赔偿金。2013年7月之后的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刘某某无权直接起诉。
  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在原审中的答辩意见同上。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某于1980年12月参加工作,日发生工伤,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日刘某某与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签订自日起至法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出现时止的劳动合同。刘某某称其日发生工伤停工治疗,2006年5月复工,2006年7月因工伤复发再次停工治疗,此后未再上班,单位同意其休假,并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支付病假工资;其工伤前月平均工资3000元,2008年1月实发工资1821.66元;因工伤复发,其停工留薪期应延续至2007年12月;要求按照《》第规定,按照本单位职工同一时期工资水平支付工资差额。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对刘某某系工伤九级无异议,但对刘某某工伤复发的主张不予认可,认为刘某某自2006年7月停工留薪期满后,未再工作,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同意其休假,并按照内部工资制度支付其工资。
  原审另查明,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均系独立法人单位。
  原审庭审中,刘某某提交如下证据:1、日刘某某与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期限为20年的劳动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刘某某与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2、刘某某与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刘某某与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自日起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3、2008年1月至2013年11月刘某某的工资单明细10张,用以证明该期间刘某某的实发工资数额。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4、青岛港1988年以来职工人均收入统计图一张,取自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制作的《岁月青岛建港120周年》第200页,用以证明港口职工人均收入大幅提高,因该图上没有体现数额,因此无法看出具体数额。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5、图表一份,取自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制作的《纪念青岛建港120周年》DVD大型记录专题片《雄关漫道》第4集,此表载明自1988年至2011年青岛港职工工资增长的事实,并以1万元至8万元不等的数字加以说明此事实。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6、青岛市骨伤医院住院病历一份,证明刘某某于日住院,治疗工伤部位,并于日进行了手术治疗。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病历与工伤没有直接关联,病历不能说明刘某某的工伤情况。7  ······
关注法宝动态:
感谢法宝客户:
法宝通用产品
研发与应用
注意:只能下载当前页数据,下载异常请查看!
邮件主题:
邮件接收地址1:
邮件接收地址2:
转发人姓名:
转发人邮箱: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 |&&|&&|&
裁判文书>&>&>&>民事判决书
字体大小:
案例标题:谈??因与青岛港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青岛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审理机构: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2)青民一终字第?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人员:董则明;孙付;李蕾;王繁;
原始文档:无&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青民一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谈??,男,1963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内6户,身份×号码:3702021××××××××632。委托代理人于斌,山东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港(集?????司大港分公司,住址:??????。负责人张学继,经理。委托代理人隋仁华,男,1965年3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址:??????3单元101户。委托代理人范建成,男,1957年10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人事主管,住址:??????3单元201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港?????限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常德传,董事局主席、总裁。委托代理人刘玉,男,1974年10月??日出生,汉族,该单位法律顾问,住址:??????1户。委托代理人余升平,男,1957年6月??日出生,汉族,该单位法律顾问,住址:??????8号楼208户。上诉人谈??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港(集?????司大港分公司(以下简称大港分公司)、青岛港?????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港集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一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于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董则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孙付担任本案主审,代理审判员李蕾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认为本案符合《》和最高人民法院《》第188条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并于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和事实核对。上诉人谈??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斌、被上诉人大港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隋仁华、范建成,青岛港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刘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谈??在一审中诉称,谈??自1981年起在青岛港务局北港公司工作,日双方订立自日至日止期限为18年的劳动合同。1996年青岛港务局北港公司以无岗位为由,安排其回家待业。日,青岛港务局北港公司被注销,合并到大港分公司。日劳动合同期满时,谈??回大港分公司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却被告知已被除名。谈??为此申请劳动仲裁,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于日作出青劳人仲案字〔2011〕第612号裁决书,驳回谈??的仲裁请求。谈??不服,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大港分公司、青岛港集团作出的除名决定(青港北人字[1998]67号)无效;2、大港分公司、青岛港……(本文书还有5492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
本文书有原始文件资料,如需查看或下载请点此支付。
隐藏信息: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
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本文书来自互联网,本站发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如侵犯您的版权请点此 。
文档规则:
o律师上传合同和认领案例可获得经验值、信用值
相关文书ID号输入规则:
律师输入ID号并确认之后,即达成关联。
点击"",找到需要关联的文书,点击进入该文书的详情页,查看地址栏,最后几位阿拉伯数字即是。如链接“/wl/Document/DocumentShow.aspx?did=10049”,ID号为。图文解释请看。
该案例委托律师
山东省&青岛市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擅长领域:
案例:()例&合同:()个
擅长领域:
案例:()例&合同:()个
擅长领域:
案例:()例&合同:()个
擅长领域:
案例:()例&合同:()个
擅长领域:
案例:()例&合同:()个
汇法律师群:安全追欠防骗联盟群: 京公网安备 31&&京ICP证140452号&&汇法网&&版权所有&&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谈??因与青岛港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青岛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摘录标签名:
常用摘录标签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有多少同名同姓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