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玄宗时期六部尚书省 六部分别是哪六人?

201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专业综合课试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B【精解】从法律的部门进行分类,法学可分为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是从认识论的角度分的。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是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分的。国内法学、国际法学等是从各种类别的法律这一角度划分的。2.【答案】A【精解】法的概括性是指法律规范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首先,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或事而不是特定的人或事;其次,在这一法律生效期间内,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再次,同样情况同样适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答案】B【精解】从旧原则,即对于新法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适用原来的法律。4.【答案】C【解析】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涉及实体性权利和义务的原则,民法、刑法、行政法中所规定的多数原则就属于此类。题中ABD就属于实体性原则。程序性原则是直接涉及程序法问题的原则。如诉讼法中规定的辩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因此C正确。(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是每年必考内容,考生需要知道其内容及具体分类,最好每个类型都记几个例子,这样才有助于快速解题。还要注意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区别。)5.【答案】D【解析】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按照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把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这是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分类。因此&D正确。6.【答案】B【解析】法治关注法律制度的内容,强调法律的&至高权威,强调法律的公正性、稳定性、普遍性、公开性和平等性以及对权力的制约和对人权的保障;而法制则侧重于关注法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要求严格依法办事,以实现立法者期望的法律秩序,对法律本身的内容和价值取向并无特殊的规定性。只要法律和制&度存在法制就存在,但这不一定就是法治。因此法制&完备也不意味着法治的实现。B错误,应选。7.【答案】D【解析】从认识论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理论法学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主要包括法理学、法哲学、法社会学、法政治学等。因此属于理论法学,不选。应用法学通常研究现行法律、法规并注重将研究成果运用到实际中,如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D属于应用法学,应选。8.【答案】B【解析】行政制裁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劳动教养(如今已被废除)等。行政处分的对象是违&法失职的国家公务员或所属人员,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特定行政法规的公民或社会组织。本题情形并不属于国家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属于特定公&民违法的情形,故答案选B。(此考点在2011年非法&学专业综合课单选第8题出现过,可见其重要性。因&此考生务必理解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的区别。)9.【答案】C【解析】法的监督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指由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李某是税务局干部,但他的举报行为是个人的监督行为,属于社会监督,C正确。法的执行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及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现法律的活动。李某的行为显然不符合,B错误。法的适用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李某也不是行使司法权,A错误。10.【答案】B【解析】法律推理分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形式推理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其中演绎推理又可以分为三段论推理,它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形式。在成文法国家,这是一种主要的法律推理方式。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法官运用的法律推理方式主要也是演绎推理。B正确。(此考点在2014&年非法学专业综合课分析题第67题出现。因此不再详细分析。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11.【答案】A【解析】刘女士在餐厅就餐时被烫伤,故与餐厅形成了侵权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就和餐厅形成了诉讼法律关系等等。B错误。导致刘女士和餐厅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的原因是刘女士向法院起诉的法律事实,C错误。餐厅和刘女士之间存在相对法律关系,餐厅的赔偿治疗费也不是绝对义务的承担方式,而是相对义务的承担方式。D错误。因此选A。12.【答案】D【解析】本题是送分题。当代中国法的正式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形式。而学理解释属于非正式解释。所以应选D。13.【答案】D【精解】庞德是关于法的本质的社会控制论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14.&【答案】D【精解】准用性规则是没有具体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规定可以参照或援引其他法律规则的规定来加以明确的法律规则。15.【答案】D【精解】法律规范在成文法中当然由法律条文体现出来,但一个法律规范并不一定等于一个法律条文。一个法律规范可以包括在几个法律条文中;一个法律条文也可能包括几个法律规范。16.【答案】B【解析】本题属于送分题。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因此B正确。(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考查,几乎年年都会在选择题和分析题出现,望考生重视。)17.【答案】D【解析】本题属于送分题。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差额选举的原则,秘密投票的原则。所以D错误,应选。18.【答案】A【解析】我国实行的是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A正确。德国实行的是专门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没有创立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B错误。奥地利是最早采用宪法法院进行宪法解释的国家,C错误。美国经由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司法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D错误。因此选A。19.【答案】C【解析】《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C正确。20.【答案】C【解析】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选票的,始得当选。&本题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有效,由于张某获得&过半数投票,张某当选。《选举法》第43条规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30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选举法》第30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3至一倍。本题王某、李某、赵某票数均未过半,依照《选举法》的规定,应以王某、李某为候选人另行选举。因此C正确。21.【答案】C【精解】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的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委会成员。罢免村委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因此,对村委会主任罢免案的通过应该是有选举权的全体村民的过半数同意。本题中提到有选举权的村民共600人,过半数应当是301人。故选C项。22.【答案】D【解析】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居民(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并不是基层政权机关,A错误,D正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首次规定于1982年《宪法》,B错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表现形式包括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C错误。因此选D。23.【答案】D【精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条的规定,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故选D项。24.【答案】D25.【答案】C【精解】根据《立法法》第66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会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可见,对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批准生效,自治区采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制,而自治州、自治县采取省级批准制。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采取省一级批准制,而不是市一级批准制,这一点千万要注意。故A、B、D项表述正确。省、直辖市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并不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故C项表述错误。这里考生一般有两处误区:第一;错误地认为省、直辖市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当然,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直辖市权力机关制定419中三国至宪至法薹学量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第二,虽然省、直辖市的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并不向上一级权力机关报批,但对于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则必须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这要格外注意。参见《立法法》第63条。故选C项。26.【答案】A【精解】关于战争与和平问题,《宪法》条文涉及的有三处:(1)《宪法》第62条(全国人大职权)第(十四)项规定,全国人大有权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2)《宪法》第67条(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第(十八)项规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3)《宪法》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对比上述三项规定可知,A项是正确答案。27.【答案】C【精解】根据《宪法》的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自由,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此外,《刑法》第54条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结合这两项规定,只有C项表述正确。28.【答案】A【精解】根据《宪法》第62条第(四)~(八)项的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进行任免。国务院副总理由全国人大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进行决定。中央军委副主席由全国人大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进行决定。故选A项。29.【答案】B【精解】根据《宪法》第67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故选B项。注意:《宪法》中涉及检察机关人员的选举、任免等条文有三处:第一,《宪法》第62条第(八)项规定全国人大有权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二,《宪法》第63条第(五)项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罢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三,《宪法》第67条第(十三)项的规定。30.【答案】A【精解】根据《宪法》第112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根据《宪法》第114条的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故选A项。31.【答案】D【精解】在世界宪法史上,最早规定公民享有社会经济权利的宪法是德国于1919年制定的《魏玛宪法》。故选D项。32.【答案】A【解析】这是西周刑法原则方面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的内容。“惟终”是指惯犯,“非终”是指偶犯,“眚”指过失,“非眚”指故意。所以A正确。33.【答案】D【精解】《法经》一共六篇,即为《盗法》、《贼法》、《囚法》(又称为《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贼法》是关于惩治侵害人身安全及危害社会秩序方面的内容。故选D项。《盗法》是关于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囚法》也称为《网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的总则部分。34.【答案】A【解析】察举制度始于西汉,由皇帝下诏中央和地方各级长官每年向朝廷推荐贤能之士为官。察举的科目包括贤良方正、孝廉、明经、明法、文学、秀才等。因此A错误,BD正确。在科举制度产生后,察举退居次要地位,C正确。因此选A。35.【答案】D【解析】《北齐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故A错;《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制度,故B错;《北齐律》确立死、流、徒、杖、鞭五刑,北周五刑的体系排列改由轻递重,为杖、鞭、徒、流、死,故C错;《北齐律》确立“重罪十条”,为后世“十恶”所本,D正确。36.【答案】A【解析】唐代“十恶”中,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等尊长,A正确。不孝指告发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而别籍异财者等;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器具、伪造御用药品,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谋大逆指图谋毁坏宗庙、陵寝及宫阙。(对于十恶,考生必须记住其内容,不要混淆。)37.【答案】A【精解】唐律首次将六种非法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归纳到一起,冠以“六赃”之名。据《唐律疏议。杂律》规定:“赃罪正名,其数有六,谓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并坐赃。”可见,“六赃”罪包括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六种犯罪。其中,除了强盗、窃盗外,都是官吏所犯的赃罪。凡是犯“六赃”罪的,处刑较重。“受财枉法”,是指“受有事财而为曲法处断”的行为,即官吏收受当事人贿赂而利用职权曲法枉断,为其牟取不正当利益,或为其开脱罪责。“受财不枉法”,是指“虽受有事人财,判断不为曲法”的行为。“受所监临财物”,是指“监临之官不因公事而受监临内财物”的行为,一般是主管官员私下接受所监管的吏民的财物。“强盗”,是指“以威若力而取其财”的行为,即以暴力或暴力威胁而取他人财物。“窃盗”是指“潜形隐面而取”的行为,即秘密占有不属于自己的官私财物。“坐赃”,《唐律疏议》解释道:“然坐赃者,谓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而罪由此赃,故名日坐赃致罪。”即非监临官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本不当得的财物。可见,选A项。38.【答案】D【解析】折杖法为宋太祖建隆四年创立,此法将笞刑、杖刑折为臀杖;徒刑折为脊杖,杖后释放;流刑折为脊杖,并于本地配役一年;加役流,脊杖后就地配役三年。故选D项。39.【答案】C【精解】宋朝已经出现了有关“活卖”和“绝卖”的区分,对于“活卖”,宋朝称之为“典卖”,对于“绝卖”,宋朝视为买卖契约。故选C项。A项错在:汉朝为了推行重农抑商政策,颁布了《告缗令》,而不是《酎金律》,《酎金律》是加强中央集权的法律。B项错在:我国第一次实行征收实物税的朝代是唐朝,而不是宋朝。D项错在:清朝不仅明确了典和卖的区分,而且还规定了有关出典物风险责任的负担原则。40.【答案】C【精解】元朝撤销了大理寺,以刑部取代大理寺,主持审判,使得元朝成为首个以刑部作为中央主审机关的朝代,明朝虽然恢复了大理寺的设置,但此时大理寺成为刑事案件的复核机关。故选C项。41.【答案】D【解析】明律多承袭唐律的内容。但“轻其所轻,重其所重”。一方面,明朝加重了对一些重点罪名的镇压。另一方面,明律对一些轻微触犯礼教、典礼的罪名,比唐律处罚有所减轻。因此只有D项是轻微触犯礼教、典礼的罪名,正确。所以选D项。42.【答案】C【解析】&《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首部确认&罪刑法定原则的刑法典。C正确。(《大清新刑律》是&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是清末修律的代表作。地位重要,望考生掌握其内容。)43.【答案】B【精解】A项表述错误:《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的编纂完成标志着中国刑事诉讼制度近代化的开始,但并没有完成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近代化,中国刑事诉讼制度近代化的完成是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B项表述正确:《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是我国第一部民事讼法典草案,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典编纂史上具有开创性意义。C项表述错误:清末制定的《大理院审判编制法》规定清末实行四级三审制。D项表述错误:《大理院审判编制法》为中国近代意义之第一部法院编制法。44.【答案】D【解析】北洋政府在1914年公布了《平政院编制令》,由平政院职掌行政诉讼的裁判。D正确。45.【答案】B【精解】《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是土地革命后期影响最大、实施地区最广、适用时间最长的土地法。由于受“左”倾思想的影响,在土地分配制度上实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政策。故A项表述正确。《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了“三三制”的政权组织原则。故B项表述错误。1937年,陕甘宁边区制定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最早提出了“减租减息”政策。故C项表述正确。《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规定了三项内容:第一,打倒蒋介石反动政府;第二,没收四大家族和其他首要战犯的资本;第三,组成民族统一战线,建立民主联合政府。故D项表述正确&二、多项选择题46.【答案】BC【解析】法律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试、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摄取、采纳、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移植不是直接将被移植的法律用于本国法中,D错误。法律移植不仅仅体现空间联系,还可能反映时间关系,A错误。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B正确。德国为大陆法系国家,其民法典源于对罗马法的继承,C正确。因此选BC项。47.【答案】CD【解析】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习惯法和判例法都是不成文法的一种形式,故CD正确。法律的正式渊源通常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和国际公约等,而习惯法和判例法是不成文法,因此A错误。我国虽然是实行成文法的国家,但也存在不成文法,B错误。因此选CD。48.【答案】BC【解析】这是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是一条法&律原则,A错误。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它并未规定&具体的法律后果,B正确。法律原则可以为法官理解&其他法律规则提供指导,C正确。法官在适用法律原&则时,也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权衡,D错误。&因此选BC。49.【答案】ABC【解析】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因此ABC正确。50.【答案】BD【解析】法官甲采用三段论的推理方式,是演绎推理,属于形式推理,A错误。法官乙的解释属于非正式解释,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B正确。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产品、人身利益,其中精神产品又称非物质财富,虚拟货币也属于精神产品,C错误。法官审理本案时应该要进行必要的法律论证,D正确。因此选BD。51.【答案】ABCD【解析】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有许多,此处&不一一列举,四个选项都是其权利,正确。52.【答案】ABCD【解析】AB项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权;CD项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ABCD全选。(本题又考查了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可见其重要性。在公民基本权利中,以公民的平等权和人身自由最为重要,经常出现在分析题中,望考生加以重视。)53.【答案】AB【精解】专门机关负责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故A项正确。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是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体制的两种主要形式,但一般以宪法法院命名,法国称之为宪法委员会。故B项正确。我国《宪法》第62条确立了全国人大作为保障宪法实施的专门机关。故C项错误。最早提出设立宪法法院作为保障宪法实施机关的国家是奥地利。故D项错误。54.【答案】AB【精解】我国宪法规定的平等权中体现了合理差别的一面,具体而言,合理差别有以下几种类型:(1)由于年龄上的差异所采取的责任、权利等方面的合理差别。(2)依据人的生理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3)依据民族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A项表述属于因年龄差异导致的合理差别;B项表述为依据民族差异采取的合理差别措施。选A、B项。C项表述没有体现合理差别,不选C项。D项表述似乎体现合理差别,因为为了照顾妇女的权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了合理差别,如妇女孕期保护的规定等,但同工同酬只是为了确认男女平等而作出的规定,并非合理差别。故不选D项。55.【答案】ABC【精解】根据《宪法》第67条第、(一)项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故A项表述正确。根据《宪法》第65条第4款的规定,B项正确。根据《宪法》第69条的规定,C项正确。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置的职权属全国人大。故D项错误。56.ABC【精解】特别行政区享有广泛的自治权,这些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故选A、B、C项。特别行政区的外交和国防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故排除D项。57.ABD&&&【精解】全国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就是他们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使者,接受人民的委托,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并且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集体行使国家权力,是最高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见,A项表述正确。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6条的规定,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可见,B项表述正确。根据《宪法》第74条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非经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大会议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可见,C项表述错误。根据《宪法》第75条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故D项表述正确。58.【答案】BC【精解】根据《宪法》第62条(全国人大的职权)、第67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耳权)和第89条(国务院的职权)的规定,A项属于全国人大职权,且也不能表述为“闭会期间”;B、C项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D项属于国务院的职权。故选B、C项。59.【答案】BCD【解析】秦代主要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因此BCD正确。(这里考生需注意几个重要朝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汉代:律、令、&科、比;唐朝:律、令、格、式;宋朝的编敕和编例是最重要的;清朝的则例是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60.ABCD【精解】《贞观律》修订用了11年,其修订时间之长和修订更改之频繁足以表明,《贞观律》的修订完成标志着唐朝法典的定型化,《永徽律》基本照搬《贞观律》,不同的是长孙无忌为《永徽律》注疏。故A项正确。《名例律》为《唐律疏议》的总则,集中体现了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故B项正确。《唐六典》制颁于唐玄宗时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行政法典(一说为“官制政书”)。故C项正确。唐玄宗时期曾以监察御史六人分别对尚书省六部实行监察,称为“大察官”,此为明朝“六科给事中”之起源。故D项正确。61.【答案】ABCD【解析】宋朝沿用唐朝的继承规定,由于商品经济和私有财产权观念的发展,财产继承的规定也更加完备,形成了一般财产继承、遗嘱继承、户绝财产继承、死亡客商财产继承等比较复杂的继承制度。宋朝除了沿袭家产的兄弟均分制度外,还允许在室女享受兄弟继承财产权的一半,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南宋又规定了绝户财产继承的办法。绝户指家无男性继承人,绝户立继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尊长,称“命继”。继子与绝户之女同享继承权。&据此ABCD都正确。(此题在2013年非法学专业综合课部分第60题出现,一模一样,可见其重要性。因此望考生能全面掌握宋代的继承制度。)62.AB【精解】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的中央咨询机关,谘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的地方咨诌机关,而不是中央咨询机关。故C项错误。宪政编查馆是清末预备立宪的辅助机关,而刁是指导机关。故D项错误。63.AC【精解】在中国近代宪政史上,只有两部宪法性文件(草案)规定采取责任内阁制:《临时约法》和“天坛宪草”。故选A项和C项。三、简答题64.【解析】(1)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组织以及国家机关对法律、法规的意义所作的揭示和说明。&&(2)法律解释的必要性。①法律的抽象性、概括性需要法律解释使其具体、特定。②法律解释是统一人们的理解,保证法律实施统一性和法律规范的权威性、准确性的需要。③法律解释是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手段。④法律解释是解决法律稳定性和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的需要。⑤法律解释是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学教育的需要。&&&&(3)当代中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法律规定。①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进行的解释。凡关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用法律加以补充规定。②司法解释,是指由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③行政解释,是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解释。&65.【解析】选举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选举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所应遵循的各项原则和制度的总称。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选举的组织、程序和方法,选举经费,选民与代表的关系,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制裁等。&&&&(1)选举是政府合法性的来源。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同意,人民经由选举的方式进行合法性的授权,经由选举产生的国家机构因此而获得治理国家和人民的正当性基础。(2)选举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形式。公民一词的核心内涵就包含着对于公共事务的参与,选举是公民参与政治的最直接的表现形式。用投票的方式来表达自己对于相关政见、立场和见解所持的态度。&&&(3)选举是公民自我治理的保障。当政权面临选举压力的时候,它必然更容易回应民众的要求,而不是领导的偏好;另外它也更容易成为责任政府,如果它不向人民负责,那么执政者就不可能获得下一轮选举的胜利。66.【答案】南京国民政府审判制度有如下之特点:1.采取严密的侦查制度。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国民政府中行使刑事侦查的机构很多,司法警察、宪兵、军士、特务等都有刑事侦查权力。特别是检察官,权力很大,几乎可以动用一切的人力物力,侦查或处分任何人或事。2.实行“自由心证”的诉讼原则。南京国民政府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都规定,在证据制度中采取“自由心证”的原则。也就是说,在诉讼过程中,证据的证明力及其是否被采用,不是由法律预先作规定,而是由法官的内心信念,即依“心证”来自由判断和取合。这样,在民主精神和法治意识总体缺失的情况下,法官在认定和取舍事实的问题上,就可能根据某种官僚利益集团的现实需要随意地主观擅断。3.实行秘密审判制度和陪审制度。依据《法院组织法》规定,对于所谓“妨害公共秩序”的案件,即政案件,实行秘密审判。对于违犯《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的刑事案件,经秘密审理后作出的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或抗告。国民政府还于1929年12月颁布了《反革命案件陪审暂行法》,规定在“反革案件”的上诉过程中,可由国民党地方最高党部派出的国民党员所组成的陪审团陪审评议。在评议中,陪审团提出“有罪”、“无罪”或“犯罪嫌疑不能证明”的答复,法院则要根据其答复作出判决。对于因“犯嫌疑不能证明之答复而判决无罪者,应命取妥保或通知所在地公安局于二年内监视之”。这种名日“陪审制”实际上是党内审判制度,是国民党一党专政在诉讼制度上的反映。4.扩大并强化军事和军法机关的审判。国民政府通过颁布刑事特别法,在诉讼制度方面不断扩大和强化军事和军法机关的审判。如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修正公布的《戒严法》规定:戒严时期在接战地域内,不但地方司法事务归该地最高司令官掌管,司法官受该地司令官指挥,而且刑法上的“内乱罪”、“外患罪”、“妨害秩序罪”、“公共危险罪”、“抢夺强盗及海盗罪”等以及违犯其特别刑法规定之罪者,军事机关得自行审判;在无法院或与管辖的法院交通断绝时,其他刑事和民事案件,由该地军事机关审判。这些规定,不仅使军事机关直接参与司法,而且实际上使司法机关直接处于军事机关的操纵之下。5.维护帝国主义侵华军队的特权。南京国民政府在日下令延长适用在抗日战争时期颁行的《处理在华美军人员刑事案件条例》,规定侵华美军人员在中国境内犯罪的刑事案件,归美军军事法庭及军事当局裁判。这就从诉讼程序上为开脱美在华军队对中国人民所犯罪责提供了方便。南京国民政府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从程序上保证了民法和刑法的实施,补充了实体法的不足。其诉讼审判实践中的武断专横与法律文本规定的民主法治精神明显矛盾对立,成为其突出的特点。四、分析论述题67.【答案】(1)法律的主要价值还有秩序、效率、正义等。(3分)(2)法律的自由价值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依法保护主体的意志自由;(2分)二是依法保护主体的行为自由。(2分)(3)法律与自由具有密切的关系。(1分)自由是现代法律精神的基本内容,自由不仅仅表现为主体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的权利,也表现为主体在法律规定之外不被强迫的权利。(3分)自由的实现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社会的法律环境,法律通过约束义务主体的自由保障权利主体自由的顺利实现,是现代社会自由实现的最主要形式。(3分)在受法律支配的社会中,没有法律也就没有自由的实现。(1分)【点评】法的主要价值包括自由、平等、秩序、人&权、正义、效率。今年考查的是自由价值的内容。考生还需了解其他价值的具体内容,尤其是法的价值冲突和解决,十分重要。法的价值不仅是法硕联考的重要内容,也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内容。因此可考性很强,尤其在主观题上。望考生能够重视。68.【答案】(1)检察机关将赵某逮捕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可见,检察机关未经人大主席团许可,对赵某实施逮捕违反了法律规定。(2)公安机关将钱某拘留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对于人大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本案中钱某属于现行犯,如果被拘留,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但公安机关却即行拘留而未报告,因此违反了法律规定。(3)公安机关将孙某拘留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因此,公安机关对孙某实施拘留的做法是错误的。69.【答案】(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朝的老幼废疾减刑的定罪量刑原则。该原则最早出现于西周时期,经过汉、魏、南北朝的发展,唐朝完善了该制度。(2)凡是年龄在70岁以下,15岁以下,以及轻病残者的,犯流罪以下的,适用赎刑。80岁以上,10岁以下的,以及重病残者,犯谋反、谋大逆和杀人罪应处死刑的,须上请;犯盗罪以及伤人罪,也适用赎刑。其他犯罪均不论处。年龄在90岁以上,7岁以下,即使犯死罪,也不处刑、犯罪时未年老、病残,而案发时未年老、病残,而案发时年老、病残的,依椐年老、病残处理;犯罪时幼小,案发时长大,依据幼小论处。(3)首先,对于年龄在70岁以上,15岁以下,以及轻病残者,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及会赦犹流的,不适用老幼废疾减刑原则;其次,对于年龄在80岁以上,10岁以下及重病残者,如果是有官爵位的,依据官当、除名、免官法处理,不适用老幼废疾减刑原则;再次,对于年龄在90岁以上,7岁以下的,犯缘坐及配流刑的,以及没官为奴的,不适用老幼废疾减刑原则。(4)唐律对老幼废疾减免处罚的规定,体现了儒家的仁政思想以及唐律所具有的文明化和科学化倾向,这些规定体现了宽刑精神,反映了唐朝法制的开明。五、论述题:70.(1)权利保障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权利与义务相一致。1)法治的所有价值目标都可以归结为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公民自由意识和能力的提高。对国家权力的法律限制本身就是对人权的有力保障。法律至上的最终目标也是为人的权利和自由发展服务的。因此可以说,充分尊重和扩展人权是法治的终极性的目的价值。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①法治原则首先要求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即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对一切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平等保护,对一切主体义务的平等要求,对违法行为平等地追究法律责任,不承认任何法外特权。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要求在立法上平等分配各种社会资源。③平等还意味着尊重社会主体的多元价值观和生活方式,消除歧视与偏见。3)法治原则要求在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贯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一方面,确认和保障主体的权利和自由是法治的根本目的;另一方面,权利和义务又具有一致性,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这是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对国家权力而言,在资源分配上不能将权利分配给一部分人,义务分配给另一部分人;对社会主体而言,在行使权利时,也必须尊重他人和社会的相应权利,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2)法治建设的目标之一就是保障公民的权利,没有权利保障就没有法治,在法治社会中,权利保障原则具有重要意义,表现在:第一,在立法活动中,贯彻权利保障原则是立法善良的表现,也是法治的前提。只有贯彻权利保障原则才能确保坚持立法的合宪性原则,即法律制定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和规定,包括立法主体(或权限)的合宪性、内容(或依据)的合宪性和程序的合宪性等,这样才能确保坚持立法的科学性原则。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行为规则,它要为国家、社会及普通公民确立一种合理的组织结构、规范的行为模式、正确的价值选择,这就必须建立在科学原则的基础之上,才能确保坚持立法的民主性原则。立法内容的民主性是指法律制定必须从最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出发,它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决定的。社会主义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反映,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律的要义,反对专制特权,不允许任何个人、组织和国家机关侵犯人民的合法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现了民主立法的原则,但要使立法的内容更充分地体现民主原则,还要用其他法律将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具体化。第二,在执法活动中,尊重和保障人权,贯彻执行权利保障原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只有贯彻权利保障原则才能确保坚持依法行政。其意义在于:首先,指导国家行政机关正确实施管理。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涉及面广,内容庞杂,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发展的一切方面,具有普遍性和社会性。不按法律规则和程序办事,整个国家机器将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其后果不堪设想。只有依法行政,行政执法活动才能始终保持正确的方向。其次,有利于防止权力的滥用。由于执法具有主体特殊、范围广泛、活动带有强制性和主动性的特点,权力易被滥用,有可能兹生腐败,走向执法宗旨的反面。坚持执法合法性原则,既能使行政机关充分行使行政权力,对社会进行有效的管理,又能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第三,在司法活动中,贯彻权利保障原则,切实保障人权是法治的重要保证。只有贯彻权利保障原则才能确保坚持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用是社会主义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实行这一原则,对于切实保障公民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权利,反对特权思想和行为,惩治司法腐败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尊严和统一,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加速实现法治,都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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