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会计史第三次军事变革变革什么时候开始的

的羽翼下逐渐丰满而独立出来,成为会计的重要分支;随着电子计算机计算技术与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会计信息的生成与传递手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电算化会计成为了会计学科中的新学科分支。随着国际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全球经济一体化,会计作为一种通用的商业语言,各国的会计出现了趋同趋势,会计逐步向规范化发展,抑制会计主观随意性的会计准则被逐步建立并完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也日益受到重视。 尽管到 20 世纪初会计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会计的记账方法充其量仅是一种应用数学方法。而在 20 世纪,尤其是 年的经济危机后,美国的会计学家率先研究有关的会计理论,经过世界各国会计学者的潜心研究,会计框架结构理论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会计不再是一种纯粹的计算方法,而已经成为经济管理科学中的一门重要学科。 我国近代会计伴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发生了三次变革。19 世纪中叶,随着我国经济的门户开放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西式会计”传入我国,以单式记账为主的中式簿记因此而发生了变革,推动了我国近代会计的产生和发展,这是我国近代会计史上的第一次变革。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全面引进前苏联的会计模式,建立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会计制度,这是我国近代会计史上的第二次变革。1978 年后,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计划经济体制逐渐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化,会计制度因此而发生了变革。1981年我国建立了注册会计师制度,1985 年颁布了《会计法》,我国会计工作从此进入法治阶段。与此同时,我国的会计核算制度进行了改革,吸收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开始制定并
13实施会计准则形式的会计核算制度,于 1992年底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随后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企业具体会计准则。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与资本市场的发展,我国于 1999年颁布了修订后的新 《会计法》, 加强了会计的法治建设;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WTO)后融入国际经济的需要以及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与资本市场国际化的背景下,我国对企业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与完善,于 2006 年颁布了由 1项会计基本准则和 38 项具体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构成的完整体系,形成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相趋同、又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核算新体系,这是我国近代会计史上的第三次变革。这次变革极大地促进了我国会计事业的迅速发展,我国会计理论研究与会计教育空前高涨,我国会计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 第二节 会计的职能与
与目标 无论是一种管理工具,还是一种技艺、一个经济信息系统或是一种管理活动,会计有其特定的职能与目标,对会计的职能与目标的认识有助于对会计的理解。 一 、会计的职能 会计的职能,是指会计在客观上能起到的作用。会计的职能包括核算、控制、预测和参与经济决策几个方面。 ( 一)核算的职能 会计核算职能是指会计对一个单位客观经济活动的表述和价值数量上的确定,为管理经济提供所需信息的功能。会计核算是会计的首要职能,也是整个会计管理工作的基础。 会计一产生,就是从数量方面计算和记录经济活动情况的。随着社会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生产过程日趋复杂,经济活动日益丰富,会计的核算内容更加充实,但会计的核算职能未变。要管理经济,首先需要掌握情况,了解事实,这就要记账、算账和报账。 (二 )控制的职能控制是指对实际活动的结果脱离规定目标的偏差进行干预和校正的过程。一个单位的经济活动都有既定的目标与要求,都要按既定的目标与要求来运行。会计控制职能是指会计按照一定的目标和要求,利用会计核算所提供的经济信息,对一定经济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控制,使之达到预期目标的功能。会计控制也是会计的一项基本职能。 会计控制是与会计核算同时进行的。实质上,在会计信息系统设计时,已经考虑了会计的控制职能。会计运用诸如填制凭证、设置账户、复式记账、登记账簿、成本计算、财产清查和编制报表等会计核算的专门方法,使会计成为一个严密的信息系统,本身就具有保护性的控制作用,保证会计信息的正确性与真实性。会计再通过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经过审核凭证、核对账目、内部审计等程序,按照一定的标准,控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
14性与有效性。 会计控制是对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控制,包括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与事后控制。事前控制是会计在参与制定各项经济决策以及相关的各项计划和费用预算时,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准则和制度等的规定,对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审查,以保证未来经济活动处于控制之中;事中控制,是在日常会计工作中,对已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促使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调整经济活动,使其按照制定的目标和要求进行;事后控制是以事先制定的目标、标准和要求为准绳,利用会计核算取得的资料,对已进行的经济活动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的考核和评价。 (三) 预测和参与经济决策 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与会计的发展
,会计的职能也相应地在发展。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市场竞争的加剧与全球经济的一体化,现代会计预测经济前景、参与经济决策的职能也就逐渐形成并加强。 预测是运用科学的方法来预计、推测事物发展的必然性或可能性。出发点在于根据过去和现在发展的规律来预测未来。正确地进行预测,首先要有足够的信息,再在这个基础上进行加工计算和科学分析,从中找出客观上存在着的规律性,用于预测未来。会计在经济前景预测中的作用就在于它可以在财务报告中提供具有预测价值的历史信息,同时应用其特有的方法进行经济前景预测。 决策是以预测的结果为基础建立适当的目标,拟订几种可以达到目标的方案,根据经济效果的评价从几个方案中选出最优方案的过程。显然,决策是在预测的基础上进行的,预测为决策服务。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心在于决策,决策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成败得失。决策需要占有足够的信息,尽管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不全是由会计来提供,但是会计信息却居于重要的地位。并且从证券市场来看,一个企业的价值与其会计信息具有直接的关系,而会计信息的生成包含着会计职业判断的成分,包括对会计政策选择在内的会计职业判断也属于决策的范畴。为此可以认为,会计具有参与经济决策的职能。 二 、会计的目标 会计的目标是指会计工作所要达到的终极目的。会计系统作为一个人造系统,其运行是有组织、有目的的。明确了会计目标,也就明确了会计应当达到的要求,从而为会计活动指明了方向。 会计目标与会计职能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从其联系来看,会计目标的提出,不能超越会计的职能,而只能限定在会计职能的范围之内,是会计职能的具体化。从其区别来看,职能是体现会计的本质功能,尽管会计职能不会一成不变,会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人们对会计认识的深化而发展变化,但就一定阶段来说,会计的职能还是相对稳定的;而会计的目标,作为会计职能的具体化,明显地受制于所处社会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
15同样地,会计目标的发展变化,反过来也会促进会计职能的变化与发展。例如,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会计目标的设计,向会计提出应满足决策对信息的要求,这就促进了会计职能的拓展,即在会计的基本职能的基础上,形成了预测经济前景、参与经济决策的职能。 会计是整个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的目标也就从属于经济管理的总目标,或者说会计的目标是经济管理总目标下的子目标。在市场经济条件
下,经济管理的总目标是如何利用有限的经济资源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经济效益是一个投入与产出的对比结果。利用有限的经济资源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就是在投入一定价值量的经济资源情况下,获得最大价值量的经济资源,或者实现所投入的经济资源的最大增值。 作为经济管理重要组成部分的会计管理工作,必然地要以利用有限的经济资源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作为最终目标。在这一总目标下,会计作为一项特定的经济管理活动,也就有其特定的目标。会计是用专门的方法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有关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信息系统,是一种经济管理活动。因此。会计的目标是向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与一个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简言之,会计的目标是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与决策需要。
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是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需要根据会计信息进行经济决策的组织和个人。会计信息具有极其广泛的使用者,遍布社会的各个阶层和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会计信息使用者按其与提供会计信息单位的利益关系可分为外部使用者与内部使用者。 会计信息的外部使用者是指那些身处一个单位外部,不能直接参与或接触单位内部经济活动运作但与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的组织与个人。一个单位在进行各项经济活动时,必然地要与外界发生各种经济往来,从而在单位外部形成各种利益组织与群体,如不参与单位管理的投资者、债权人与债务人、物资供应商和产品经销商、国家的有关部门与中介机构等等。在股份公司组织形式下的企业,与外部的利益组织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如持有企业股票的股东、准备进入股票市场投资的潜在投资人、国家财政与税务部门、银行与金融机构、证券交易所、政府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等,他们需要利用会计信息来了解、分析和判断一个企业的过去、现在与将来,据以作出各种决策。国家是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者与管理者,具有宏观调控国民经济的职能,国家的各级政府部门也就需要利用会计信息来制定宏观调控政策,来调节与约束一个单位的经济行为。由于一个单位外部的会计信息使用者身份复杂、目的各异,单位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要具有中立性,一般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与现金流量表等报表及其附注等基本形式来满足其共同的需要。 会计信息的内部使用者是指工作关系隶属于一个单位的人员。一个单位都具有一定的权利、责任与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2号
——财政部关于修改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
《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修改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
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分别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三)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
(四)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五)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相关要求、报名条件和考试科目。”
四、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分别负责相应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
五、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自管辖范围内发生变化的,应当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跨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管辖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六、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本决定自日起施行。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2012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公布
根据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分别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和公布。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管理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三)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
(四)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五)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相关要求、报名条件和考试科目。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分别负责相应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七)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第十九条第(五)和第(六)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持证人员的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登陆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信息变更,也可以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自管辖范围内发生变化的,应当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跨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管辖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如有毁损,持证人员应当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毁损证书原件,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二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
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一)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第二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或者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或者由申请人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二)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三)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四)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二十九条
持证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一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
第三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外国居民在境内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5年1月22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同时废止。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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