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县级行政区划界限变更的变更程序作了哪些规定?


今天为小编给大家谈谈探索网络司法模式,以及探索网络司法模式的意义的介绍,希望对各位小伙伴有所帮助,请不要忘了收藏哦!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1年主要工作
一、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
认真贯彻党中央司法改革部署,坚持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双轮驱动,一仗接着一仗打,一个难题接着一个难题攻克,让公平正义成为新时代人民司法的鲜亮底色。2021年,全国法官人均办案238件,一审服判息诉率88.7%,二审后达到98%,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同比减少16.3%,在案件压力增大情况下,审判质效指标持续稳中向好,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获得感不断增强。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责任体系建设,推动健全制约有效、监督到位、权责统一的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细化“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确保院庭长监督不缺位、不越位、可追溯。出台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扎紧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制度闭环。推进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领导小组,发挥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司法解释、案例指导统一裁判尺度作用,推行类案检索、量刑规范化,运用司法大数据辅助办案,加强对各高级法院审判业务文件审查,规范法官裁量权。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补齐短板,努力解决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坚持不懈防止公平正义因地区、城乡、行业和身份不同而出现差异、打折扣。
提高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完成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以庭审程序公正保障裁判实体公正。依法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化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改革和建设,更好实现就地解决纠纷、方便群众诉讼、维护司法公正。
加强智慧法院建设。面对疫情,智慧法院大显身手,全国法院在线立案1143.9万件,在线开庭127.5万场。司法区块链上链存证17.1亿条,电子证据、电子送达存验证防篡改效果明显。形成经济社会运行大数据报告220份,“数助决策”服务社会治理。知识服务平台涵盖类案推送、信用评价、庭审巡查等业务场景,为全国法院提供智能服务1.4亿次。智慧法院创新成果在国家“十三五”科技创新成就展全方位展示,加强智慧法院建设进入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科技赋能司法展现广阔前景。
完善互联网司法模式。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运用先发优势,推动技术创新、规则确立、网络治理向前迈进。浙江法院推进“全域数字法院”,福建法院融入“数字福建”,重庆法院探索“全渝数智法院”,司法紧跟数字时代步伐。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积极提供辅助引导或线下服务,帮助跨越“数字鸿沟”。在全球率先出台法院在线诉讼、在线调解、在线运行三大规则,以人民为中心的互联网司法规则体系逐步建立。我国互联网司法从技术领先迈向规则引领,为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提供司法保障,为世界互联网法治发展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二、自觉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自觉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贯彻到法院工作各领域各环节,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倾听人民心声,接受人民监督,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
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接受人大监督,就是接受人民监督。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议决定,依法报告工作。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落实审议意见和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专题调研报告意见,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公正高效审理民事案件提供法律保障。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自觉进行民主协商,接受民主监督,参加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共商提高涉外执法司法质效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通过召开座谈会、联合开展重点课题调研、共同举办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等形式,就司法政策进行民主协商,真心诚意听取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意见建议,努力改进工作。办好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是接受监督的重要方式,把456件代表建议、399件日常建议和153件政协提案饱含的民声民意,积极转化为公正司法的具体措施。比如,就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建议,发布司法政策和典型案例,与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建行政司法协同机制。就加强食品安全司法保护的建议,完善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政策,探索建立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邀请代表委员旁听庭审、见证执行、视察法院,让司法活动始终置于人民监督之下。6960名各级代表委员、特约监督员、律师在执行案款集中发放日受邀见证。公开是最好的监督,裁判文书网累计公开文书1.3亿份,网上观看庭审直播累计超过456亿人次。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听取特约监督员、特邀咨询员和专家学者意见建议,善于从意见建议中准确把握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回应社会关切热点,会同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发布“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与舆论形成良性互动,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保障人民参与司法。畅通人民参与司法决策的渠道,努力让司法解释、司法政策都充分体现民意。通过组织座谈、走访调研等形式,听取代表委员特别是企业界代表委员、特约监督员意见,了解疫情下“企业想要什么”、“司法能做什么”,有针对性地出台司法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20条。邀请代表列席审委会发表意见,共同研究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就“同命同价”、网络消费、在线诉讼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5件司法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4138条意见建议。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参与司法的最直接形式。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法,扩大参审范围,落实随机抽取。全国共有33.2万名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237.3万件,其中参与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结群众广泛关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6670件,充分发挥人民参与司法的重要作用。
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紧紧依靠人民支持推进司法改革、破解工作难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完善刑事和民事诉讼制度,修订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就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等重大改革及设立专门法院作出决定,有力支持司法体制改革。31个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议或出台文件,支持法院推进解决执行难。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支持人民法庭促进基层社会治理。代表委员寓支持于监督之中,积极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有的直接参与法院化解矛盾纠纷。在扫黑除恶、攻坚执行难、一站式建设等一场场硬仗中,代表委员大力支持,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展现蓬勃生机。
贯彻监察法和监察法实施条例,支持配合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对法院工作人员监督。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依法接受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认真审理抗诉案件,健全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三、着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铁军
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和法院队伍教育整顿,法院队伍得到前所未有的淬炼,思想作风发生深刻变化,精神面貌焕然一新。
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轮训干警80万人次,把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新进机关青年干部“第一课”。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推进党史学习培训全员覆盖,引导干警筑牢政治忠诚,从党的百年奋斗史中汲取智慧和力量,真正做到明理、增信、崇德、力行。举办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人民审判成就展,推出《红色法庭百年志》纪录片,赓续人民司法红色血脉。推出15项司法为民实事清单,组织200余项办实事活动,用为民办实事的实际成效庆祝党的百年华诞。
着力提升司法能力。完善法官入额、遴选、考核、退额等制度,择优选能。开展全国基层法官大轮训。加强知识产权、涉外等专业化审判人才建设。完善法官法新旧衔接政策,支持西部和边疆民族地区法院队伍建设。培养双语法官2373人。设立最高人民法院青年法官(雄安新区)实践基地,加强援藏援疆援青干部选派,让青年干警经风雨、见世面、壮筋骨、长才干。引导广大干警改进司法作风,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落实“三严三实”要求,全国四级法院院长、班子成员分别到6028个乡镇人民法庭驻庭调研,扑下身子,沉下心来,与法庭干警同吃同住同工作,拜群众为师,面对面听民声,心贴心解民忧。
深入开展法院队伍教育整顿。坚持刀刃向内,清除沉疴积弊,全国法院59万名干警接受革命性锻造,实现刮骨疗毒、激浊扬清、铸魂扬威。坚持问题导向,不护短、不遮丑、不讳疾忌医,一体推进顽疾整治和建章立制。坚决整治年底不立案,严禁拖延立案、限制立案、以调代立、增设门槛,全国法院去年12月收案同比增长104.2%,群众反映长期存在的年底不立案得到有效整治。全面排查1990年以来“减假暂”案件1334.5万件,对有问题或瑕疵的5.9万件督促逐一整改,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出台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意见,决不允许“纸面服刑”、“提钱出狱”破坏公平正义。狠抓“三个规定”落实,各级法院全部突破“零报告”,11.2万人次记录报告信息12.8万条,有干预就报告、有过问就上报形成习惯。出台近亲属禁业清单、规范离任人员从业等规定,坚决斩断利益输送链条。以零容忍态度清除害群之马,最高人民法院查处本院违纪违法干警21人,各级法院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违纪违法干警3066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509人。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深刻汲取孟祥等反面典型教训,开展警示教育,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学习英模、弘扬正气,全国法院涌现出一大批新时代好法官好干部,694个集体、596名个人受到中央有关部门表彰。滕启刚等24名法官牺牲在工作岗位上,他们用生命诠释了对党和人民的无限忠诚、对法治事业的无限热爱。广大干警深入学习周春梅法官用生命捍卫司法公正的崇高精神,努力践行“一心为民、知恩报党”,“做人清清白白,裁判坦坦荡荡”,“说实话、办实事,脊梁不弯、正义不低头”。
各位代表,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发展进步,最根本在于习近平总书记作为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掌舵领航,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人民法院工作取得的成绩,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司法领域的生动实践,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国务院大力支持,全国政协民主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监督制约,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民主监督支持,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关心支持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们清醒看到,人民法院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一是精准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的司法能力不足,对司法实践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有的案件审判质量效率不高、效果不佳,基层司法能力仍需加快提升。二是司法改革还存在不到位问题,系统集成不够,司法管理存在短板,综合配套举措落实存在差距。三是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时有发生,既有存量、还有增量,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任重道远。四是专业化人才尤其是涉外法治人才短缺问题比较突出,一些法院案多人少、招人难、留人难等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对这些问题和困难,我们将在党的领导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互联网法院能解决哪些实际痛点?
近日,中国首家互联网法院在杭州正式设立了。有人戏称,从此可以像网购一样上法院打官司了。毫无疑问,互联网法院在中国是一个新生事物,是互联网思维和中国司法制度相互催化的创新结果,也是中国法治一系列深化改革后水到渠成的结果。
杭州互联网法院不仅仅是归口管辖互联网类案件,如果只做到这一点,则不过是知识产权法院的翻版而已。互联网法院最具有革命性的改革是以互联网方式和互联网思维来审理案件。从很多方面看,轻巧、便捷、包容的互联网世界和法院里高度程序化和严肃庄重的气息似乎格格不入。更关键的是,如果说创新定义了互联网,那么保守则是法院应有的气质。在一定意义上讲,法治实际上并不欢迎创新。当互联网一日千里的发展总是让人“想不到”之时,法院给人们的却是一种关于确定性的安全感。
但是,互联网和法院这种精气神上的差距,并不影响两者在某些方面进行结合,最终催生出同时有利于互联网发展和法治建设的结晶。杭州互联网法院可以视为互联网思维在法院中的试验田,积累一些改革经验,解决其他法院存在的痛点问题。
在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案件,最为省心的一点无外乎不需要收集被告的主体信息,如果是网购交易的话,甚至不需要现场收集有关交易的证据,法院会自动从相应平台上导入这些数据。到普通法院办案时,为了办案需要而收集案件当事人的身份、婚姻、社保、账号等信息,常常是一个令律师和当事人都很头疼的问题。杭州互联网法院在这一方面承袭的正是一些网购平台倡导的用户体验至上的做法。
另外一个值得期待的是,互联网方式在司法领域的深度运用,有望改变司法领域传统的档案及记录方式。互联网的信息和知识呈现方式是前所未有的,突破了传统的以文字记录历史的呈现模式。司法领域中存在的各种笔录,例如,警察的审讯笔录、法院的庭审笔录等,目前来看是一种相对落后的信息呈现模式,效率低且容易被歪曲。互联网方式的运用,是否可能改变笔录方式,乃至改变其他所有司法材料的呈现?假如能够实现这一点,那么,将来可能基于信息化后的全案资料,对司法人员的各个环节进行智能化监督,从根本上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这无疑非常值得期待。
是好事情呀,最起码能很快解决大家遇到的法律问题。
打通一什么米司法延伸服务圈
一、司法延伸服务圈的打通,主要是指建立一个完整的司法服务体系,以满足社会各界对司法服务的需求。具体来说,司法延伸服务圈的打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司法服务网络:建立一个完整的司法服务网络,包括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司法咨询机构等,以满足社会各界对司法服务的需求。
2、推行司法服务信息化:建立司法服务信息化系统,实现司法服务的网络化、信息化、智能化,提高司法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3、推行司法服务多元化:推行司法服务多元化,提供多种司法服务模式,如网上司法服务、电话司法服务、现场司法服务等,以满足不同群体的司法服务需求。
4、推行司法
阿里平台网络司法拍卖目前存在什么问题?应该怎么改进
网络拍卖提高了拍品的展现,可以促进标的物价格最大化,保护了当事复人的利益,达到交易价格的最大化,通过网络扩大宣传,同是也提高了竞争力度。也为大众提供了,获取竞拍的渠道,毕竟传统的拍卖行的信息传播能力是有限的。
互联网拍卖相对于普通拍卖的优势在于没有地域的限制制,方便实时,传播迅速,公开透明等特点百,网络拍卖有效的提高了流通,提高了拍卖效率。
在传统的线下拍卖模式中,资源的流通和相应的速度过慢,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完成变现 ,传统拍卖行的场地租金、人力等经营成本持续增长,这些痛点导致一些传统的拍卖企业难以将资度源高效利用起来,逐渐失去了发展竞争力。
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则可以改变线下的不少缺点,能够激发出传统拍卖行业的市场活力知,既可以面向银行、法院等进行司法拍卖和不良资产处置,提升资源流通速度,进行合理化配置,同时也大大降低了拍卖准入门槛,让手中有资源的大众群体也道可以参与到拍卖行业,提升行业的参与,为拍卖市场提供了更多的活力。
司法体制改革,法院执行局将怎样改革
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思路:
(一)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体现司法公正的要求出发,探索建立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司法管辖制度。到2017年底,初步形成科学合理、衔接有序、确保公正的司法管辖制度。
1. 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划的重大民商事、行政等案件,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调整跨行政区划重大民商事、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制度,实现与最高人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有序衔接。
2.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以科学、精简、高效和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为原则,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构建普通类型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特殊类型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的诉讼格局。将铁路运输法院改造为跨行政区划法院,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划案件、重大行政案件、环境资源保护、企业破产、食品药品安全等易受地方因素影响的案件、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和原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
3. 推动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和审判需要,建立和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规律的专门程序、管辖制度和审理规则。
4. 改革行政案件管辖制度。通过提级管辖和指定管辖,逐步实现易受地方因素影响的行政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规范行政案件申请再审的条件和程序。
5. 改革海事案件管辖制度。进一步理顺海事审判体制。科学确定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建立更加符合海事案件审判规律的工作机制。
6. 改革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推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类案件的管辖制度。
7. 健全公益诉讼管辖制度。探索建立与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相衔接的案件管辖制度。
8.继续推动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将林业法院、农垦法院统一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理顺案件管辖机制,改革部门、企业管理法院的体制。
9. 改革军事司法体制机制。完善统一领导的军事审判制度,维护国防利益,保障军人合法权益,依法打击违法犯罪。
(二)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尊重司法规律,确保庭审在保护诉权、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到2016年底,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促使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始终围绕审判程序进行。
10.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强化庭审中心意识,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发挥庭审对侦查、起诉程序的制约和引导作用。坚决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和排除程序。
11.
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机制。彰显现代司法文明,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强化控辩对等诉讼理念,禁止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检,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依法保障律师履行辩护代理职责,落实律师在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的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12.健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在立法机关的授权和监督下,有序推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
13. 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赃退赔案件的诉讼程序、处罚标准和处理方式,构建被告人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的分流机制,优化配置司法资源。
14.完善民事诉讼证明规则。强化民事诉讼证明中当事人的主导地位,依法确定当事人证明责任。明确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范围和程序。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发挥庭审质证、认证在认定案件事实中的核心作用。严格高度盖然性原则的适用标准,进一步明确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条件和范围。一切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质证后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的重要证据都必须在裁判文书中阐明采纳与否的理由。
15. 建立庭审全程录音录像机制。加强科技法庭建设,推动庭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建立庭审录音录像的管理、使用、储存制度。规范以图文、视频等方式直播庭审的范围和程序。
16. 规范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明确人民法院处理涉案财物的标准、范围和程序。进一步规范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推动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涉案财物信息公开机制。
(三)优化人民法院内部职权配置
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优化人民法院内部职权配置,健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各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相互衔接机制,充分发挥一审、二审和再审的不同职能,确保审级独立。到2016年底,形成定位科学、职能明确、运行有效的法院职权配置模式。
17. 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立案信息的网上公开力度。推动完善诉讼收费制度。
18. 完善分案制度。在加强专业化合议庭建设基础上,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建立分案情况内部公示制度。对于变更审判组织或承办法官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示。
19. 完善审级制度。进一步改革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制度,科学确定基层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逐步改变主要以诉讼标的额确定案件级别管辖的做法。完善提级管辖制度,明确一审案件管辖权从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转移的条件、范围和程序。推动实现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和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
20. 强化审级监督。严格规范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条件和次数,完善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文书的公开释明机制和案件信息反馈机制。人民法院办理二审、提审、申请再审及申诉案件,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指出一审或原审存在的问题,并阐明裁判理由。人民法院办理已经立案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法定形式的结案文书;符合公开条件的,一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21. 完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废止违反司法规律的考评指标和措施,取消任何形式的排名排序做法。强化法定期限内立案和正常审限内结案,建立长期未结案通报机制,坚决停止人为控制收结案的错误做法。依托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发挥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对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服务、研判和导向作用。
22. 深化司法统计改革。以“大数据、大格局、大服务”理念为指导,改革司法统计管理体制,打造分类科学、信息全面的司法统计标准体系,逐步构建符合审判实际和司法规律的实证分析模型,建立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和全国法院司法信息大数据中心。
23. 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完善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指导方式,加强司法解释等审判指导方式的规范性、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改革和完善指导性案例的筛选、评估和发布机制。健全完善确保人民法院统一适用法律的工作机制。
24. 深化执行体制改革。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加大司法拍卖方式改革力度,重点推行网络司法拍卖模式。完善财产刑执行制度,推动将财产刑执行纳入统一的刑罚执行体制。
25. 推动完善司法救助制度。明确司法救助的条件、标准和范围,规范司法救助的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严格资金的管理使用。推动国家司法救助立法,切实发挥司法救助在帮扶群众、化解矛盾中的积极作用。
26. 深化司法领域区际国际合作。推动完善司法协助体制,扩大区际、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推动制定刑事司法协助法。
(四)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严格遵循司法规律,完善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审判责任制,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到2015年底,健全完善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27.
健全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选拔政治素质好、办案能力强、专业水平高、司法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担任主审法官。独任制审判以主审法官为中心,配备必要数量的审判辅助人员。合议制审判由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合议庭成员都是主审法官的,原则上由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完善院、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担任审判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工作机制。改革完善合议庭工作机制,明确合议庭作为审判组织的职能范围,完善合议庭成员在交叉阅卷、庭审、合议等环节中的共同参与和制约监督机制。改革裁判文书签发机制。
28.
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主审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的办案责任与免责条件,实现评价机制、问责机制、惩戒机制、退出机制与保障机制的有效衔接。主审法官作为审判长参与合议时,与其他合议庭成员权力平等,但负有主持庭审活动、控制审判流程、组织案件合议、避免程序瑕疵等岗位责任。科学界定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既要确保其独立发表意见,也要明确其个人意见、履职行为在案件处理结果中的责任。
29. 健全院、庭长审判管理机制。明确院、庭长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审判管理职责。规范案件审理程序变更、审限变更的审查报批制度。健全诉讼卷宗分类归档、网上办案、审判流程管控、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内部督导机制。
30.
健全院、庭长审判监督机制。明确院、庭长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审判监督职责,健全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完善主审法官会议、专业法官会议机制。规范院、庭长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监督机制,建立院、庭长在监督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文书入卷存档制度。依托现代信息化手段,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行使审判权与院、庭长行使监督权的全程留痕、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确保监督不缺位、监督不越位、监督必留痕、失职必担责。
31. 健全审判管理制度。发挥审判管理在提升审判质效、规范司法行为、严格诉讼程序、统一裁判尺度等方面的保障、促进和服务作用,强化审判流程节点管控,进一步改善案件质量评估工作。
32.
改革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合理定位审判委员会职能,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建立审判委员会讨论事项的先行过滤机制,规范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和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外,审判委员会主要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完善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建立审判委员会会议材料、会议记录的签名确认制度。建立审判委员会决议事项的督办、回复和公示制度。建立审判委员会委员履职考评和内部公示机制。
33.
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拓宽人民陪审员选任渠道和范围,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确保基层群众所占比例不低于新增人民陪审员三分之二。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改革选任方式,完善退出机制。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完善随机抽取机制。改革陪审方式,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加强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的经费保障。建立人民陪审员动态管理机制。
34.
推动裁判文书说理改革。根据不同审级和案件类型,实现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加强对当事人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一审案件,以及所有的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的一审轻微刑事案件,使用简化的裁判文书,通过填充要素、简化格式,提高裁判效率。重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对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完善裁判文书说理的刚性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建立裁判文书说理的评价体系,将裁判文书的说理水平作为法官业绩评价和晋级、选升的重要因素。
35. 完善司法廉政监督机制。改进和加强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和廉政监察员工作。建立上级纪委和上级法院为主、下级法院协同配合的违纪案件查处机制,实现纪检监察程序与法官惩戒程序的有序衔接。建立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规范法院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
36. 改革涉诉信访制度。完善诉访分离工作机制,明确诉访分离的标准、范围和程序。健全涉诉信访终结机制,依法规范涉诉信访秩序。建立就地接访督导机制,创新网络办理信访机制。推动建立申诉案件律师代理制度。探索建立社会第三方参与机制,增强涉诉信访矛盾多元化解合力。
(五)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了解、信赖和监督。到2015年底,形成体系完备、信息齐全、使用便捷的人民法院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立覆盖全面、系统科学、便民利民的司法为民机制。
37. 完善庭审公开制度。建立庭审公告和旁听席位信息的公示与预约制度。对于依法应当公开审理,且受社会关注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已有条件范围内,优先安排与申请旁听者数量相适应的法庭开庭。有条件的审判法庭应当设立媒体旁听席,优先满足新闻媒体的旁听需要。
38. 完善审判流程公开平台。推动全国法院政务网站建设。建立全国法院统一的诉讼公告网上办理平台和诉讼公告网站。继续加强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网站建设,完善审判信息数据及时汇总和即时更新机制。加快建设诉讼档案电子化工程。推动实现全国法院在同一平台公开审判流程信息,方便当事人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在线获取审判流程节点信息。
39. 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加强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建设,完善其查询检索、信息聚合功能,方便公众有效获取、查阅、复制裁判文书。严格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实现四级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统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40. 完善执行信息公开平台。整合各类执行信息,推动实现全国法院在同一平台统一公开执行信息,方便当事人在线了解执行工作进展。加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力度,充分发挥其信用惩戒作用,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完善被执行人信息公开系统建设,方便公众了解执行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1.
完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公开制度。完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和案件办理程序,确保相关案件公开、公正处理。会同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推动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建设,对执法办案和考核奖惩中的重要事项、重点环节,实行网上录入、信息共享、全程留痕,从制度和技术上确保监督到位。建立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实现三类案件的立案公示、庭审公告、文书公布统一在网上公开。
42. 建立司法公开督导制度。强化公众对司法公开工作的监督,健全对违反司法公开规定行为的投诉机制和救济渠道。充分发挥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监督功能,使公众通过平台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成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审判监督和改进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43. 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制度。加强诉讼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完善诉讼服务大厅、网上诉讼服务平台、12368司法服务热线。建立网上预约立案、送达、公告、申诉等工作机制。推动远程调解、信访等视频应用,进一步拓展司法为民的广度和深度。
44. 完善人民法庭制度。优化人民法庭的区域布局和人员比例。积极推进以中心法庭为主、社区法庭和巡回审判点为辅的法庭布局形式。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完善人民法庭便民立案机制。优化人民法庭人员构成。有序推进人民法庭之间、人民法庭和基层人民法院其他庭室之间的人员交流。
45. 推动送达制度改革。推动建立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约束机制,探索推广信息化条件下的电子送达方式,提高送达效率。
46.
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继续推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的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推动在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医疗卫生、交通事故、物业管理、保险纠纷等领域加强行业性、专业性纠纷解决组织建设,推动仲裁制度和行政裁决制度的完善。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进程,构建系统、科学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
47. 推动实行普法责任制。强化法院普法意识,充分发挥庭审公开、文书说理、案例发布的普法功能,推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职能与履行普法责任的高度统一。
(六)推进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以法官为重心,全面推进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提升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到2017年底,初步建立分类科学、分工明确、结构合理和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
48. 推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健全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科学确定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数量比例,建立审判辅助人员的正常增补机制,切实减轻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拓宽审判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探索以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优化审判辅助人员结构。探索推动司法警察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司法行政人员管理制度。
49.
建立法官员额制度。根据法院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数量(含暂住人口)、案件数量、案件类型等基础数据,结合法院审级职能、法官工作量、审判辅助人员配置、办案保障条件等因素,科学确定四级法院的法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人员结构的变化情况,完善法官员额的动态调节机制。科学设置法官员额制改革过渡方案,综合考虑审判业绩、业务能力、理论水平和法律工作经历等因素,确保优秀法官留在审判一线。
50.
改革法官选任制度。针对不同层级的法院,设置不同的法官任职条件。在国家和省一级分别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遴选委员会,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任程序,确保品行端正、经验丰富、专业水平较高的优秀法律人才成为法官人选,实现法官遴选机制与法定任免机制的有效衔接。健全初任法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人民法院任职机制。配合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改革,健全预备法官训练制度。适当提高初任法官的任职年龄。建立上级法院法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遴选产生的工作机制。完善将优秀律师、法律学者,以及在立法、检察、执法等部门任职的专业法律人才选任为法官的制度。健全法院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院人员互聘计划。
51. 完善法官业绩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符合规律的法官业绩评价机制,完善评价标准,将评价结果作为法官等级晋升、择优遴选的重要依据。建立不适任法官的退出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52.
完善法官在职培训机制。严格以实际需求为导向,坚持分类、分级、全员培训,着力提升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和裁判文书写作能力。改进法官教育培训的计划生成、组织调训、跟踪管理和质量评估机制,健全教学师资库、案例库、精品课件库。加强法官培训机构和现场教学基地建设。建立中国法官教育培训网,依托信息化手段,大力推广网络教学,实现精品教学课件由法院人员免费在线共享。大力加强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和少数民族双语法官的培训工作。
53. 完善法官工资制度。落实法官法规定,研究建立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工资制度。
(七)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推动完善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各项制度,优化司法环境,树立司法权威,强化职业保障,提高司法公信力。到2018年底,推动形成信赖司法、尊重司法、支持司法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
54. 推动省级以下法院人员统一管理改革。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动建立省级以下地方法院人员编制统一管理制度。推动建立省级以下地方法院法官统一由省级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
55. 建立防止干预司法活动的工作机制。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动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审判执行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案件全程留痕要求,明确审判组织的记录义务和责任,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批示、函文、记录等信息,建立依法提取、介质存储、专库录入、入卷存查机制,相关信息均应当存入案件正卷,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询。
56.
健全法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合理确定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明确不同主体、不同类型过错的甄别标准和免责事由,确保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完善法官申诉控告制度,建立法官合法权益因依法履职受到侵害的救济机制,健全不实举报澄清机制。在国家和省一级分别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定公开、公正的法官惩戒程序,既确保法官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得到应有惩戒,又保障其辩解、举证、申请复议和申诉的权利。
57. 完善司法权威保障机制。推动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藐视法庭权威等犯罪行为的追诉机制。推动相关法律修改,依法惩治当庭损毁证据材料、庭审记录、法律文书和法庭设施等严重藐视法庭权威的行为,以及在法庭之外威胁、侮辱、跟踪、骚扰法院人员或其近亲属等违法犯罪行为。
58. 强化诉讼诚信保障机制。建立诉讼诚信记录和惩戒制度。依法惩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将上述三类行为信息纳入社会征信系统。探索建立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受害人损害赔偿之诉。
59. 优化行政审判外部环境。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引导、规范行政机关参加诉讼活动。规范司法建议的制作和发送,促进依法行政水平提升。
60. 完善法官宣誓制度。完善法官宣誓制度,经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法官,正式就职时应当公开向宪法宣誓。
61. 完善司法荣誉制度。明确授予法官、审判辅助人员不同类别荣誉的标准、条件和程序,提升法院人员的司法职业尊荣感和归属感。
62. 理顺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关系。科学设置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机构,规范和统一管理职责,探索实行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的相对分离。改进上下级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机制,明确上级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部门对下级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的监管职能。
63. 推动人民法院财物管理体制改革。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经费统一管理机制改革。完善人民法院预算保障体系、国库收付体系和财务管理体系,推动人民法院经费管理与保障的长效机制建设。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罚金、没收的财物,以及追缴的赃款赃物等,统一上缴省级国库。加强“两庭”等场所建设。建立人民法院装备标准体系。
64. 推动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按照科学、精简、高效的工作要求,推进扁平化管理,逐步建立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的法院内设机构设置模式。
65. 推动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加快“天平工程”建设,着力整合现有资源,推动以服务法院工作和公众需求的各类信息化应用。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主要业务信息化覆盖率达到100%,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分别达到95%和85%以上。
司法模式是什么意思
您好,司法模式是指法律制定者在制定法律时采取的一种方式,它是一种以法律为基础,以司法裁决为主要手段的行政管理模式。司法模式主要是通过司法裁决来解决社会矛盾,其特点是司法裁决是最终的,不可更改,且司法裁决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司法模式的司法裁决是由法院作出的,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构,具有独立的司法权,其裁决不受任何外部影响,具有法律约束力。司法模式的司法裁决是由法官作出的,法官作为独立的司法人员,具有独立的司法权,其裁决不受任何外部影响,具有法律约束力。司法模式的司法裁决是由法律规定的,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最高的司法权威,其裁决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司法模式的司法裁决是由法律规定的,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最高的司法权威,其裁决具有最高的权威性。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探索网络司法模式方面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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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15日 10:34 文都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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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法律制裁
  一、法律制裁的概念
  法律制裁的含义;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关系。
  二、法律制裁的种类
  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第十二章 法治
  第一节 法治概述
  一、法治的概念
  法治的含义;法治与法制;法治与人治;法治与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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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治的基本原则
  法律至上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正当程序原则。
  三、社会主义法治
  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历程;社会主义法治理忿;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
  第二节 全面依法治国
  一、全面依法治国的意义、目标与原则
  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二、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三、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途径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完备良善的法律规范体系;公正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科学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充分有力的法治保
  障体系。
  第十三章 法与社会
  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一、法与社会的相互作用
  社会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
  二、法与社会和谐
  当代中国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当代中国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三、法与社会发展
  通过法律体现和保障社会发展的全新理念: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第二节 法与经济
  一、法与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二、法与市场经济
  法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关系的历史发展;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
  三、法与科技
  科技对法的影响;法对科技的作用。
  第三节 法与政治
  一、法与国家的关系
  国家是法律存在的政治基础;法律也对国家权力起到支持和制约的作用。
  二、法与政治的关系
  政治对法具有影响和制约作用;法对政治具有确认、调整和影响作用。
  三、法与政策的关系
  政策对法具有指导作用;法对政策实施具有保障作用。
  第四节 法与文化
  一、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
  法律意识的概念;法律意识的分类;法律意识的作用;法律文化的概念;当代中国的法律文化;弘扬
  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二、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的区别与联系;法与道德的冲突与解决;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三、法与宗教
  法与宗教的区别与联系;我国法律在处理宗教问题中的作用。
  第二部分 中国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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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概念
  二、宪法的特征
  宪法的形式特征;宪法的实质特征。
  三、宪法的分类
  宪法的传统分类;马克思主义的宪法分类。
  四、宪法与宪政
  宪政的含义;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第二节 宪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
  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英、美、法三国宪法的产生及其特点;宪法的发展及其趋势。
  二、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新中国宪法的历史沿革;中国现行宪法的内容和特点;宪法修正案。
  第三节 宪法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的概念和历史发展;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二、基本人权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的概念和历史发展;基本人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三、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的概念和历史发展;法治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四、权力制衡原则
  权力制衡原则的概念和历史发展;权力制衡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第四节 宪法规范
  一、宪法规范的概念
  二、宪法规范的特点
  三、宪法规范的类型
  第二章 宪法的变迁
  第一节 宪法制定
  一、宪法制定概述
  宪法制定的概念;制宪权与修宪权;宪法制定的主体和机构;宪法制定的程序。
  二、中国宪法的制定
  第二节 宪法解释
  一、宪法解释概述
  宪法解释的概念;宪法解释的方法;宪法解释的体制。
  二、中国宪法的解释
  第三节 宪法修改
  一、宪法修改概述
  宪法修改的概念;宪法修改的形式;宪法修改的程序。
  二、中国宪法的修改
  第四节 违宪审查制度
  一、违宪审查制度概述
  违宪审查的概念;违宪审查的模式;违宪审查的方式。
  二、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发展;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我国的宪法宣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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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
  第三章 国家基本制度
  第一节 国家性质
  一、国家性质概述
  国家性质的概念;国家性质在国家制度中的地位。
  二、中国的国家性质
  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结构;爱国统一战线。
  三、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的概念;中国的所有制形式及国家政策;分配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四、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
  政治文明的含义;精神文明的含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三个文明”的协调发展。
  第二节 政权组织形式
  一、政权组织形式概述
  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政权组织形式的类型;政权组织形式在国家制度中的地位。
  二、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
  织原则。
  三、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第三节 选举制度
  一、选举制度概述
  诜举制度的概念;选举制度的功能;中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
  二、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差额选举的原则;秘
  密投票的原则。
  三、中国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诜举的组织机构;选举委员会的职责;选举的程序;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代表的辞职和补选;对破
  坏选举的制裁。
  第四节 政党制度
  一、政党制度概述
  政党的概念和特征;政党制度的概念和类型;政党与近代民主政治。
  二、中国的政党制度
  中国政党制度的概念;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内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
  性质和主要职能。
  第五节 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类型;影响国家结构形式的要素。
  二、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宪法规定;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行政区划及其变更的法律程序。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四、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国两制”与特别行政区制度;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点;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特别行政区的
  高度自治权;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五、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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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概念;城市居民委员会的性质、组成和任务;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组成和任务;
  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一、公民基本权利的相关概念
  公民的概念;公民和人民;基本权利;人权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公民基本权利的主体
  自然人;法人。
  三、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四、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制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我国宪法关于平等权的规定;平等权的效力;平等权与合理差别。
  二、政治权利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结社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的概念;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我国宪法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
  四、人身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
  秘密受法律保护。
  五、财产权
  财产权的概念;私有财产保护的宪法规范体系及特点;私有财产的征收或者征用;财产权的社会义务。
  六、社会文化权利
  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文化教育权。
  七、监督权
  批评、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和国家赔偿请求权。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五、依法纳税
  第五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和特点
  国家机构的概念;国家机构的特点;国冢机构的历史发展;国家枫构的体系。
  二、中国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主要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责任制原则;法治原则。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职权;会议制度和工作方式;专门委员会;临时性委员会;调查委员会。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职权;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代表的法律地位;代表的权利;代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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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一、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二、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三、国家主席的职权
  第四节 国务院
  一、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二、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三、国务院的领导体制
  四、国务院的职权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一、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第六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法院
  性质和任务;组织系统、职权和领导体制;组成和任期;工作原则;审级制度。
  二、人民检察院
  性质和任务;组织系统、职权和领导体制;工作原则。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关系
  第七节 地方国家机关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主要职权;会议制度。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主要职权;领导体制;派出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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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一对一服务申请服务咨询电话:01058983379

组成
(1)世界上的任何国家都要设定国家元首这一国家机关以代表国家主持内外国家事务。国家元首的功能是充当一个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最高政治领导者,依据国际法处于国家最高领导地位,根据国际惯例享有最高规格的国际礼遇,充当一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国际政治行为主体。
十二届全国人大产生新一届中央国家机构
(2)立法机关是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即有权审议、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以及进行执法监督的国家机关。国家立法机关的基本职能是立法和执法监督。(3)行政,含有“执行”和“管理”两方面的含义。行政机关即负责拟订和执行法律、制订和执行国家政策、管理国家对内对外事务的机关。(4)司法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狭义的司法机关仅指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即法院;广义的司法机关除法院外还包括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机关。
主要特点
(1)阶级性 国家机构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
(2)社会性 国家机构一般以全社会正式代表身份,以全社会名义进行活动。(3)整体性 国家机构是统一的整体,是有机构成的政治组织体系。(4)强制性 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构的活动普遍地约束全体社会成员,这样做一是依靠法律强制,一是依靠暴力强制。
组织原则
外国
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基本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种权力,它们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形成鼎立之势,而又相互制约和平衡。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在各国的具体实施形式也不同,从而形成了不同的国家机构机制。例如:美国的三权在宪法上是平等的,英国是“混合权力体制”——议会权力最高。1985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採用了“以行政权为重点的分权”。
中国
概述中国的国家机构以行使职权的地域範围为标準,可分为中央国家机构和地方国家机构两种。可见,中央国家机构是国家机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中国中央国家机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国家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组织和活动原则有7项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原则。责任制原则。精简、效率、服务、廉洁的原则。联繫民众,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党的领导原则。(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1.概念。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民主的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原则,它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的辨证统一.其体现为:
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係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在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位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係方面,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根本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也是中国中央国家机关一项最基本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合。2.实质。民主集中制从民主的角度说,发扬民主的过程是由多数人决定问题的过程;从集中的角度说,实行集中的过程也是汇集多数人意见的过程。民主集中制实质上就是社会主义的民主制,是社会主义民主制的一种独特运用方式。3.必要性和可能性。在中国,因为国家和人民、整体和部分之间的根本利益都是一致的,因而有可能发扬民主,充分地反映人民的意志,有可能实行集中,统一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同时,为了镇压国内敌对分子的反抗,组织经济、文化建设,也有必要扩大民主规模,发挥人民的政治积极性与劳动热情,也有必要实行高度的集中,以汇聚人民的集体力量,发挥人民的集体智慧。4.主要表现。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最高国家审判机关、最高国家检察机关和最高国家军事机关等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三,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第四,在各中央国家机关内部的领导制度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集体领导制度,而国务院、中央军委则实行首长个人负责制。(二)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社会主义法制即指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法律制度。中央国家机关贯彻这一原则就是指中央国家机关都要按照国家的法律和法律制度进行组织和开展活动。即所有中央国家机关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组织和建立国家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做到一切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都有宪法和法律依据防止任意因人因事设立机构
国家立法机关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立法制度,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都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所有国家机关的职权都应有法律依据,国家机关只能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属于本机关的职权,不得有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必须依法定程式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严格依法办事国家权力机关要加强法律监督,保证同级其他国家机关在宪法和法律的範围内活动法制原则的表现(或要求):1、掌握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精神和宪法规定的立法程式制定法律,建立各种法律制度。2、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準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3、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贯彻法制原则的意义:中央国家机关贯彻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是由宪法明确规定的。各中央国家机关只有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许可权进行活动,才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从而达到分工有序,协调运转;也才能排除干扰,不因领导人的改变或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任意改变;也才能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利益。(三)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原则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原则在中国中央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中的表现:第一,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至少有代表一人参加到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中去,与其他代表一道共同决定国家大事。第二,国务院领导与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同时国务院还设立了民族事务委员会。第三,国家在制定法律和政策时,不但要保障各少数民族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係,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而且还要尊重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尊重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和支持各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从而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四)责任制原则
中央国家机构体系对责任制原则的贯彻表现在:(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要向人民负责,每一代表都要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它们可以随时罢免自己所选出的代表;(2)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最高国家审判机关、最高国家检察机关和最高国家军事领导机关等则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责任制原则在不同的中央国家机关内部,具体表现为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两种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集体负责制是合议制机关在决定问题时,全体组成人员和领导成员的地位和权利平等,任何人都没有特殊的权利,在重大问题的决定上,由全体组成人员集体讨论,并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集体承担责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即是集体领导、集体负责机关。集体负责制能够集想广益,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和作用;避免主观性、片面性,而且还可以避免国家权力过多地集中于个人或者极少数人手中,防止独断专行和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个人负责制也称首长负责制,指国家特定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由首长个人决定问题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领导体制。在中国,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中央军委等都实行个人负责制。个人负责制权、责明确,果断迅速,讲究效率,因而适合于国家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的性质和工作特点。同时,贯彻个人负责制的国家机关大多是执行机关,而且在执行过程中并不排斥民主基础上的集体讨论。因此,个人负责制仍然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一种运用方式。(五)精简、效率、服务、廉洁的原则按照经济体制改革和政企分开的原则,合併裁减专业管理部门和综合部门内部的专门机构,使政府对企业由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间接管理.必须切实实行精简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六)联繫民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必须在思想上树立密切联繫民众,一切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认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的赋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坚持“从民众中来,到民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广泛吸收人民民众参加管理国家并接受人民监督;第一,中央国家机构作为制定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领导国家各方面工作的机关,其一切工作都要从最大多数人的最高利益出发,为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第二,中央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自己的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从民众中来,到民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密切联繫民众,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尊重他们的主人翁地位和首创精神,确立为人民服务的具体办法和措施,不断取得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而使中央国家机关能够和人民民众呼吸相通、艰苦与共,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效能。第三,要开闢各种途径,广泛地吸引人民民众参加国家管理。第四,要倾听民众的批评和意见,接受人民民众的监督。(七)党的领导原则中央国家机构坚持党的领导是实现党对国家领导的最重要的途径。当然党对中央国家机构的领导并非上级对下级的行政领导,而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政治领导亦即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是指党根据对国内外情况的研究提出党的总路线和党对各项重大事务的方针、政策,以此来指导中央国家机关的工作,或者审查、研究中央国家机关所制定的关于具体事务的方针政策。必要时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式将党的有关路线、方针、政策制定为国家法律,将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贯彻执行。组织领导是指党通过对中央国家机关的党组织的领导和党员的先锋模範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决议的贯彻实施;同时通过为中央国家机关培养、挑选、输送大量德才兼备的国家工作人员来保证党的领导。思想领导则指党通过对中央国家机关进行普遍深入的思想政治教育,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阐明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使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赞成、接受并自觉贯彻党的主张。现阶段中央国家机构贯彻党的领导原则,必须防止两种倾向:一是借坚持党的领导,以党代政;二是借反对以党代政,企图摆脱或者削弱党的领导。一句话,我们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又要改善、加强党的领导。宪法修正案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增加五条,分别作为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内容如下: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七节相应改为第八节,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相应改为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四十三条。
历史发展
新中国建立至1954年这一时期是新中国中央国家机关体系的初创时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闭会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就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机构,又是建国初期的集体国家元首。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政务院,作为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作为国家军事的最高统辖机关;组织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组织最高人民检察署作为国家最高检察机关。在中央和省之间还设有大行政区一级的国家机构即人民政府委员会或军政委员会。1954年至1975年中国中央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惟一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自己的常设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职权。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国家检察机关。
根据1954年宪法建立起来的中央国家机构体系十年动乱期间受到践踏和破坏,使之陷于半瘫痪状态。表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长期没有召开,普选不能按时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长期空缺;国务院的职权被削弱,以党代政情况突出,中共中央文化革命领导小组和中共中央军委办事组控制了国家的大部分权力;最高人民检察院名存实亡,最高人民法院也受到严重破坏,等等。
中央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
1975年至1982年1975年宪法关于中央国家机构体系的规定有诸多新变化:第一,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将任期由4年改为5年;削减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单独成为国家集体元首;第二,取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建制,从而取消了国防委员会的设定,最高国务会议也不再存在;第三,取消了国务院由谁主持工作的规定,取消了国务院秘书长,并削减了国务院的职权,国务院各工作部门也大大压缩;第四,取消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机构很不完备,国家职能也不健全。1978年宪法除重新设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补充了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的一些职权外,与1975年宪法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体系的规定相比,并未有什幺大的变化。1982年以后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现行宪法,对中国国家机构系统作了明确规定。现阶段中国中央国家机关体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
中央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地方机构
地方国家机构相对中央国家机构而言,是指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自治州、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国家机构。(一)行政区划行政区域划分行政区划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由特定的机关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式,将国家领土划分为不同区域,以便进行管理的一种国家制度。1、中国行政区域划分的原则(1)有利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2)有利于经济发展;(3)有利于巩固国防;(4)有利于民族团结;(5)照顾自然环境和历史传统。2.中国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划(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3)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3.行政区域变更的法律程式(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特别行政区的成立,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改变隶属关係,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要变更,都须经国务院审批;(3)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4)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四)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之间,乡、民族乡、镇之间,双方人民政府对毗邻行政区域界线的争议。1981年5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办法》是中国第一个专门规定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的法规;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30次常务会议又通过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并于1989年2月3日颁布实施。此外,国务院《关于区划管理的规定》等法规也是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法律依据。《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一条规定:“民政部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可以看出,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虽然是行政区划制度的重要内容,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主管部门与行政区域划分的机关是不同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不是有权进行行政区划的人民政府,而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即民政部门。与行政区域划分相比,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许可权有所下放,表现为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根据《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条例》的规定,处理因行政区域界线争议不明确而发生的边界争议,应遵循下列原则:(1)有利于各族人民团结的原则;(2)有利于国家统一管理的原则;(3)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原则;(4)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从实际情况出发,兼顾双方民众的生产和生活,实事求是,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的原则;(5)及时解决边界争议的原则。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和地位依照现行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和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本级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本行政区域内要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处于最高的地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具有广泛的职权和一定的自主性,所以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係,但上级人大有权依照宪法和法律监督下级人大的工作。(二)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代表组成。代表的产生採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方式。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现行宪法修正案把宪法第九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三)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作了列举性的规定,共15项。概括起来,分为:(1)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保护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利。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要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画和国家预算的执行,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民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利等等。(2)选举和罢免本级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或领导人员等,即选举和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和罢免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和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决定重大的地方性事务,即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通过并发布决议。民族乡人大还可以依法採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4)监督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的工作,即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5)保护各种权利,即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民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除以上五个方面的职权以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牴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国务院曾先后于1984年批准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青岛、无锡、淮南、洛阳、重庆,于1988年批准宁波,于1992年批准淄博、邯郸、本溪,于1993年批准苏州、徐州共19个市为“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牴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并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四)地方各级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式 1.会议制度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工作方式的召开会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1/5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由主席团主持会议。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乡级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其他机关、团体负责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2.工作程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範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提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10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範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除议案外,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或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覆,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覆。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时,代表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五)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範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请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调查委员会应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地方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它从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还要在代表中选举秘书长1人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二)地方各级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2)领导或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3)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计画生育工作等重大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预算作部分变更;决定授予地方荣誉称号。(4)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撤销其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命令等,受理人民民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5)依法任免国家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工作人员;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大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6)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在不违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三)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方式是召开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1次。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七)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大会 (一)代表的权利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地方人大代表主要有以下权利:(1)提出议案权。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範围内的议案;10人以上联名,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2)批评建议权。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有权对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3)人身特别保护权。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未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报告。(4)言论免责权。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大或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与表决,不受法律追究。(5)物质保障权。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出席人大会议和执行代表职务时,代表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国家根据需要给予物质上的补贴。(二)代表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和选民保持密切联繫,接受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监督;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并且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反映民众的意见和要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工联繫选民,有代表3人以上的居民地区或生产单位可以组织代表小组,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根据1982年宪法和现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同时,享有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的职权,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任期及领导体制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因此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根据1982年现行宪法及1993年宪法修正案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每届任期5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每届任期3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并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政府会议。但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首长负责制是与一定的会议形式相结合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全体成员组成,常务会议则仅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首长及其副职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的常务会议还有秘书长参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等不是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有以下职权:(1)执行决议、发布决定和命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执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2)领导和监督权。领导和监督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撤销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决定,任免、考核行政工作人员。(3)管理各项行政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文化、科学、体育、卫生、民政、公安等行政工作,完成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负责城乡建设、民族事务和监察工作,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以及预算方案。(4)依法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保护全民所有制财产、劳动民众集体所有制财产及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要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正当权益;保护少数民族的权利,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要使本行政区域内全体公民的正当权利都得到保障,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提高。(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这类工作部门一般在省、自治区称厅、局、委员会,在直辖市称局、委员会,在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称局、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合併,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併,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各厅、局、委员会、科分别设厅长、局长、主任、科长,必要时可设副职。办公厅、办公室设主任,必要时可设副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或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此外,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还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现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这种派出机关一般称为“行政公署”,1986年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后,法律上不再使用“行政公署”名称。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九)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一)村民委员会1.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根据1982年宪法和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民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关係为:(1)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範围内的事项;(2)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2.村民委员会的任务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有:(1)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2)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3)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营或者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4)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5)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6)协助有关部门,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7)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3.村民委员会的设定、组织与村民会议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民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範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民委员会可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时可以邀请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民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如有1/10以上的村民的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二)居民委员会1.居民委员会的性质根据1982年宪法和1989年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民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与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的关係是:(1)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2)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3)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工作,应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4)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2.居民委员会的任务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有:(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2)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3)调解民间纠纷;(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画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此外,还应对编入居民小组的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进行监督和教育。3.居民委员会的设定、组织与居民会议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100户至700户的範围内设立。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十)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英文名称
China's State Organs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NPC)]主席团 Presidium常务委员会 Standing Committee办公厅General Office秘书处Secretariat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Credentials Committee提案审查委员会Motions Examination Committee民族委员会Ethnic Affairs Committee法律委员会Law Committee财政经济委员会Finance and Economy Committee外事委员会Foreign Affairs Committee教育、科学、文化和卫生委员会Education,Science,Culture and Public HealthCommittee内务司法委员会Committee for Internal and Judicial Affairs华侨委员会Overseas Chinese Affairs Committee法制工作委员会Commission of Legislative Affairs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Commission of Inquiry into Specific Questions宪法修改委员会Committee for Revision of the Constitution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3. 中央军事委员会 [Central Military Commission]4. 最高人民法院 [Supreme People's Court]5. 最高人民检察院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6. 国务院 [State Council](1)国务院部委 Ministries and Commissions Directly under the State Council外交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国防部Ministry of National Defence国家发展计画委员会State Development Planning Commission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State Economic and Trade Commission教育部Ministry of Education科学技术部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Commission of Science,Technology and Industry forNational Defence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State Ethnic Affairs Commission公安部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国家安全部Ministry of State Security监察部Ministry of Supervision民政部Ministry of Civil Affairs法务部Ministry of Justice财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人事部Ministry of Personnel劳动和社会保障部Ministr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国土资源部Ministry of Land and Resources建设部Ministry of Construction铁道部Ministry of Railways交通部Ministry of Communications信息产业部Ministry of Information Industry水利部Ministry of Water Resources农业部Ministry of Agriculture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Ministry of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文化部Ministry of Culture卫生部Ministry of Public Health国家计画生育委员会State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中国人民银行People's Bank of China国家审计署State Auditing Administration(2)国务院办事机构Offices under the State Council国务院办公厅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侨务办公室Office of Overseas Chinese Affairs港澳台办公室Hong Kong and Macao Affairs Office台湾事务办公室Taiwan Affairs Office法制办公室Office of Legislative Affairs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Office for Economic Restructuring国务院研究室Research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新闻办公室Information Office(3)国务院直属机构Departments Directly under the State Council海关总署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国家税务总局State Taxation Administration国家环境保护总局Stat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中国民用航空总局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AAC)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State Administration of Radio,Film and Television国家体育总局State Sport General Administration国家统计局State Statistics Bureau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State Administration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新闻出版总署Press and Publication Administration国家着作权局State Copyright Bureau国家林业局State Forestry Bureau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State Bureau of Quali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State Drug Administration (SDA)国家知识产权局St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SIPO)国家旅游局National Tourism Administration国家宗教事务局State Bureau of Religious Affairs国务院参事办Counsellors'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Government Offices Administration of the State Council(4)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Institutions Directly under the State Council新华通讯社Xinhua News Agency中国科学院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中国社会科学院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中国工程院Chinese Academy of Engineering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re of the State Council国家行政学院National School of Administration中国地震局China Earthquake Administration中国气象局China Meteorological Admin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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