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稳定的重要性重要吗?

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百问

一、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1--26)

①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劳动就业服务站等;

②工作现场地处以上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或微信搜索关注“国家 24365 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ncssfwh)公众号并绑定学信账号,获取求职意向登记、岗位一键搜索、职位精准推荐、在线求职应聘等一站式服务。

2)各地各高校不定期举办各类线上线下招聘活动,高校毕业生可以通过各地各高校就业指导部门及其网站,获取信息服务。

3)教育部推出“互联网 + 就业指导”公益直播课,通过新华网、央视频、学习强国、中国教育电视台等平台,围绕就业形势与政策、职业生涯教育、求职择业指导、行业发展趋势等主题,帮助毕业生答疑解惑。毕业生可通过“24365就业资讯”(ncssweb)公众号获取课程直播信息,通过“国家 24365 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学职平台版块回看课程。

4)组织开展“宏志助航计划”,教育部推出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培训网络平台,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类网络课程,帮助大学生拓展职业视野、了解行业发展和岗位要求、提高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力,学生可通过“国家 24365 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宏志助航版块进入,符合条件的在校生还可在高校报名参加线下培训。

5)各地各高校开展线上线下就业指导活动,提升毕业生求职就业能力。毕业生可以在各地各高校的就业指导部门获取指导服务,也可通过“国家 24365 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ncssfwh)公众号访问“我的辅导员”与辅导员关联,获取辅导员帮助指导。

三、签约及去向登记服务

6)毕业生在微信小程序或皖事通中搜索 “安徽省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或“大学生就业”,实名验证后登录进入平台。

7)毕业生可使用平台完成意向登记、简历投递、线上签约 / 解约、线下签约 / 解约、登记就业协议信息等,具体操作方式可咨询本校就业部门。

8)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在网签平台上传就业协议,经学校(院系)审核通过后,完成去向登记。其他去向的毕业生通过平台选择毕业去向类型,按照具体要求填写相关去向信息,上传证明材料,经学校(院系)审核通过后,完成去向登记。

9)教育部提供毕业生就业去向查询反馈服务。每年 6 月 -9 月,应届毕业生可以登录学信网在“学信档案”中查看本人毕业去向,并可在线反馈信息是否准确。如信息不准确,可备注说明具体情况,由毕业生所在高校根据反馈情况及时更新。

37.主要有哪些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

1)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就业与失业登记或求职登记等各项公共服务,按规定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档案管理等服务。此外,还定期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比如每年3-5月“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活动”“国企招聘专场”、4月“民营企业招聘月”、5月“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场暨人才对接专场招聘会”、8-9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10-11月“金秋招聘月”、11月-12月“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搭建供需对接平台。毕业生均可通过“安徽公共招聘网”获得以上招聘信息。

 (2)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

  目前,各省教育部门、各高校普遍建立了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咨询、用人单位招聘及实习实训信息、求职技巧、职业生涯辅导、毕业生推荐、实习实践能力提升和就业手续办理等多项就业指导和服务。

主要包括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经营性机构,政府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并符合条件的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38.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如何保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任何未经授权的单位不得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人事档案。跨地区就业创业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管理。

高校毕业生到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的,由单位直接接收、管理档案。到无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就业的,可由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高校毕业生离校时没有就业的,档案可由学校统一发回原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保管,档案不允许个人保存。

39.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哪些基本公共服务?

 (一)档案的接收、转递;(二)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三)档案的整理和保管;(四)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五)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六)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聘)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七)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等。

40.高校毕业生如何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41.高校毕业生如何处理劳动人事纠纷?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高校毕业生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42.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如何参加就业见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媒体、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渠道,发布就业见习信息,公布见习单位名单、岗位数量、期限、人员要求等有关内容,或者组织开展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双向选择活动,帮助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见习单位对接。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可与原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当地团组织联系,主动申请参加就业见习。

43.就业见习期限有多长?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活动结束后,见习单位对高校毕业生进行考核鉴定,出具见习证明,作为用人单位招聘和选用见习高校毕业生的依据之一。在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

4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享受哪些政策和服务?

1)获得基本生活补助(基本生活补助费用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分担,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

2)就业见习毕业生的学籍档案可委托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就业见习期限超过6个月的党员、团员,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团)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党(团)组织,按照规定参加组织生活;

3)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见习期满未被录用可继续享受就业指导与服务。

45.高校毕业生如何申请参加补贴性职业培训?

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可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了解职业培训信息,自主选择适宜的培训项目参加。也可以通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查询培训机构及补贴职业(工种)目录信息,联系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职业培训主要由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承担。

46.高校毕业生能否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如何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培训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直补个人”的方式进行,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先行缴纳培训费用,培训合格后享受培训补贴。具体程序如下:培训机构组织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通过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提交开班申请,经审核同意,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应当进行结业考核。当地人社部门对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参训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补贴资金直接拨付高校毕业生个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47.高校毕业生如何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报名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个人可向经过有关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评价机构自主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技能鉴定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要参加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专业能力)考核,成绩合格者,由国家部门或评价机构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8.高校毕业生能否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如何申请技能鉴定补贴?

离校2年内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初次通过某职业(工种)的技能评价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按补贴标准免除符合补贴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评价的有关费用,由当地人社部门直接补贴给评价机构。

,下同)进行报名,填写、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分别简称《登记表》、《申请表》),交所在高校征兵和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上半年 男兵:上年12月1日至当年2月10日

女兵:当年 1月1日至当年2月10日

下半年 男兵:上年12月1日至当年8月10日

女兵:当年7月1日至当年8月10日

3)初审、初检:毕业生离校前,在高校参加身体初检、政治初审,符合条件者确定为预征对象,高校协助兵役机关将《登记表》和《申请表》审核盖章发给毕业生本人,并完成网上信息确认。

4)实地应征: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可在学校所在地应征入伍,也可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入伍。

5)组织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学校所在地征集的,结合初审、初检工作同步进行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在毕业生离校前完成预定兵,9月初学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为其办理批准入伍手续。

6)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入伍的,持《登记表》和《申请表》到当地县级兵役机关参加实地应征,经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的,9月初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办理批准入伍手续。

61.大学生征集工作由哪个部门牵头负责?

高校所在地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入高校开展征集工作,高校由学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有意向参军入伍的大学生可向所在学校学工部(处)、就业中心、资助中心或武装部咨询有关政策。

62.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考、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四个优先”政策,家庭按规定享受军属待遇外,还享受优先选拔使用、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部队期间选拔培养政策、退役后考学升学及复学政策、就业服务及技能培训等政策。

63.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四个优先”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参军入伍享受“四优先”政策:

1)优先报名应征。网上报名,并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持《大学生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可以直接到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应征。

2)优先体检政考。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在体检结束前,可在应征地随时报到参加体检

3)优先审批定兵。审批定兵时,应当优先批准体检政考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入伍。高职(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合格青年未被批准入伍前,不得批准高中文化程度的青年入伍。

4)优先安排使用。在安排兵员去向时,根据高校毕业生的学历、专业和个人特长,优先安排到军兵种或专业技术要求高的部队服役;部队对征集入伍的高校毕业生,优先安排到适合的岗位,充分发挥其专长。

64.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期间家庭按规定享受军属待遇的内容是什么?

入伍大学生按规定享受优待政策,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发放,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具体可查阅《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36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

65.应征入伍在部队期间选拔培养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1)符合条件的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入伍,服役期间取得的),服役期间表现优秀的可以直接提干

2)参加全军统一考试,录取到有关军队院校学习。

4)参加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66.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给予国家资助的内容是什么?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67.高校学生应征入伍享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是多少?

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2)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3)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4)从2015年起,国家对直接招收为军士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68.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都可以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吗?

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定向培养军士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均不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69.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享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如何计算?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高职阶段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70.高校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程序是什么?

1)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应征报名后,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2)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3)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71.因个人原因被部队退回,高校学生已获国家资助的经费要被收回吗?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十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72.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年限是多少?

我国现行的义务兵役制度服役年限是两年。

73.大学生士兵退役后享受哪些就学优惠政策?

1)高职(专科)学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

2)退役大学生士兵入学或复学后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3)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每年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约8000人,并向“双一流”建设高校倾斜。

4)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鼓励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5)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至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退役人员在继续实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允许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6)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

7)高校新生录取通知书中附寄应征入伍优惠政策。高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附寄应征入伍宣传单,宣传单主要内容包括优惠政策概要、报名流程指南、学籍注册要求等。

8)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9)面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学历证书 + 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和学分银行制度,建立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机制,按规定享受培训资助。

10)役后一年内,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可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

11)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12)乡镇补充干部、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配备时,注重从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招录;在军队服役 5 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可以报考面向服役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

13)教育部在“24365 校园招聘服务”活动中开辟退役大学生士兵岗位专区,畅通求职就业渠道。

74.什么是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考试?

国家为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加强政法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2008年开始重点从部队退役士兵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才,为基层政法机关特别是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市)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75.应征入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离校后户口档案存放在哪里,如何迁转?

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的,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档案转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存放。在学校所在地应征的,可将户籍和档案暂时保留在学校。

高校应届毕业生批准入伍后,档案放入新兵档案。

76.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户档迁移有何优惠政策?

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出现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

77.没有参加网上报名预征的大学生是否还可以应征入伍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未参加网上报名预征的大学生,在征兵期间需要补办网上预征手续,没有经过网上报名预征的大学生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78.什么是军士?与义务兵有什么区别?

我军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为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为军士。军士属于士兵军衔序列,但不同于义务兵役制士兵,是士兵中的骨干。义务兵实行供给制,发给津贴,军士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

79.国家资助直接招收为军士的高等学校学生如何界定?

是指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为部队军士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纳入全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直接招录或选拔补充为部队军士的定向生。

以上内容来自于以下文件:

1、《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

2、《教育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关于做好2020年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军动〔2020〕485号)

3、《安徽省激励大学生参军入伍若干措施》(皖征〔2021〕15号)

五、其他就业相关事宜(80--100)

8/),为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和参加志愿活动等,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

2)鼓励有条件的高校结合国际组织人才需求,开展培养推送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工作,将国际组织基本情况、招聘要求、职业发展路径等内容,纳入大学生就业指导教材和课程。

3)对到国际组织实习的学生,高校应给予保留学籍、计算相应学分等政策支持;毕业生可向学校申请保留户口档案两年(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两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可按应届毕业生身份办理就业手续。高校在制订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将学生到国际组织实习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

4)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全国普通高校学生到国际组织实习选派管理办法(试行)》,对符合条件的到国际组织实习的高校学生予以资助,包括一次往返国际旅费、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和艰苦地区补贴,资助期限为3-12个月。详见教育部留学基金委网站(/)。

5)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从全国优秀应届毕业生中选派实习生,前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民航组织及国际电信联盟进行实习,为期3-12个月,并可提供奖学金资助。详见教育部留学基金委网站(/)。

100.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需要哪些能力?如何在校做好准备?

联合国有六种官方工作语言,英语、法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俄语和汉语。其中英语和法语最为重要,两者兼具的求职者进入国际组织有着天然的优势。联合国的很多机构在招聘时都要求应聘者能够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进行交流。除了要做到听说读写“四会”,更为重要的是运用这些语言进行沟通交流,比如能够进行协商谈判,做口头报告,在公众面前演讲,撰写相关报告或文件等。而且联合国要求员工必须能够与不同的对象进行交流,并做到有效、清晰、简洁、准确可信、能阐释复杂的问题,同时要有吸引力,便于对方理解。

在大学时期,要注重外语能力的培养,努力熟练掌握“听说读写”的基本技能,也要多锻炼使用外语进行口头和书面交流的实际运用能力。有条件的话也可以参加托福、雅思等在国际上被广泛承认的语言水平考试,取得的成绩有助于申请国际组织的实习、志愿、正式工作项目。

国际组织对所聘公务员的要求,不单纯是技术性、专业性的,更重要的是在任何职场都需要的沟通能力、管理能力,尤其强调国际组织、跨文化工作所需要的某些能力,例如伙伴关系(partnership)、团队精神(team spirit)、协同配合(synergy)、互动(interaction)、相互尊重与理解(mutual respect and understanding)等。在工作中,要有意识的培养有效行为的能力,避免无效行为。

世卫组织有一个全球能力模版(Global Competency Model),反映了对国际公务员各方面能力的总体要求,分为核心能力、管理能力、领导能力三大类,共13项内容,很具有参考价值。

以上内容来自于以下文件:

1、《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关于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人社部发〔2009〕123号)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

5、《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

6、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

8、《关于做好年国有企业招收高校毕业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13〕37号)

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22号)

10、《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11、《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1〕112号)

1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13、《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

14、《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

1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重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签订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7号)

六、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部门联系方式

七、安徽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联系方式

  日前,西安市人社局、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联合印发了《西安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问答》,就企业关注的有关问题做以解答。

  1、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出台的总体考虑和意义是什么?

  答: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国发生的传播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要阶段性有针对性地减税降费,缓解企业经营困难,完善支持中小微企业的财税、金融、社保的政策。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缴费,是党中央、国务院应对疫情这一突发事件采取的一项特殊措施,对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就业、稳企业具有重要作用,其难度力度之大,政策精准度之高,针对性之强,前所未有。

  我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重大决策部署,在科学评估社保基金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了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尽最大可能在全省范围内纾解企业困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减轻和降低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2、我省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出台了哪些重要文件?

  答:主要出台了4个重要文件: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7号),以下简称“陕人社7号文件”;

  省人社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26号),以下简称“陕人社26号文件”;

  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8号),以下简称“陕医保8号文件”;

  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陕医保发〔2020〕11号),以下简称“陕医保11号文件”。

  3、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都涉及哪些险种?

  答:根据陕人社7号文件和陕医保11号文件规定,这次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涉及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四大险种。

  4、我省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核心政策是什么?

  答:这次减免社会保险费的核心政策主要体现在五个字上,即:减、免、缓、退、延。

  “减”,是指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2月至6月减半征收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所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免”,是指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及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缓”,是指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四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

  “退”,是指退还符合减免社保费政策企业已缴或多缴2月份社会保险费;

  “延”,是指对受疫情影响,参保单位逾期缴纳2至3月四项社会保险费,在4月底前补办的,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5、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涉及哪些参保单位?有时限要求吗?办理程序是什么?

  答:减免四项社保费政策主要涉及的参保单位是: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减免政策不同,享受的期限也不同。

  办理程序是:参保单位只需按月正常申报缴费基数及应缴费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减免后的应缴费额,不需要办理额外的减免申报手续及证明材料。

  减半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2月至4月

  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2月至6月

  免缴中小微企业、按单位参保个体工商户2月至6月

  缓缴受疫情影响无力缴纳社保费的企业最多6个月

  退费免缴、减半缴纳社保费参保企业3月底前完成

  延期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社保业务办理4月底前办理

  6、哪些单位和个人不在减免社保费范围?

  答:根据陕人社发7号文件规定,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陕医保11号文件规定,减半征收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

  7、阶段性减免社保费还需要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吗?

  答:根据陕人社7号文件和陕医保11号文件规定,这次减免社保费只与单位缴费部分有关,参保个人仍需按有关规定按时缴纳个人缴费部分。

  8、参保企业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和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保费,能不能享受减免政策?

  答:根据陕人社7号文件和陕医保11号文件规定,参保企业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和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保费,不在减免范围。

  9、阶段性减免社保费如何确定大型企业名单?

  答:根据陕人社7号文件规定,减半征收单位缴费部分的大企业,由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及企业参保人数等综合确定,报省政府审定。

  待大型企业名单对外公布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征收机构统一处理,不需要企业提供划分类型的申请。

  10、除大型企业外,其它企业的类型是如何划分的?会不会影响企业减免政策的享受?

  答:除大型企业外,其它企业的类型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划分。社保经办机构在划分企业类型时,除与编办、民政局等部门信息对比外,主要通过组织机构18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进行划分。

  企业应认真核对社保经办信息系统和税务经办缴费系统的18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并保持一致。如果发现问题,及时与相关经办机构联系,完善相关信息,以确保减免社保费政策准确无误落实到位。

  11、符合减免养老保险费政策的企业,还需要申报2020年缴费基数和每月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吗?

  答:肯定需要。因为申报2020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参保单位核定缴费的前提;只有准确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费金额,才能及时地核算免征、减征和已缴2020年2月养老保险费须退费的金额。

  此外,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只涉及减免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并没有减免。如不及时进行缴费基数申报和人员增减变动申报,则会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12、如何申报2020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采取“不见面”方式办理。

  参保单位需通过互联网登录“养老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将缴费人员和缴费基数的相关情况进行免审核申报。

  参保单位若需了解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具体内容,可登录陕西省社会保障局网站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子站,查看《关于2020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工作的通知》;也可关注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微信公众号“经办须知”菜单栏内“申报管理”相关内容。

  13、申报2020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什么时限要求?

  答:(1)已缴纳2020年2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应缴费额,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于享受免征的参保单位,务必尽快完成2020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确保3月底前办理退费;对享受减半征收的参保单位,按照优先退费原则,由参保单位选择办理退费或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2)未缴纳2020年2月至3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以及未享受减免征收的参保单位,务必于4月20日之前完成2020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确保在4月底前补办2月至3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业务时,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14、我省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对缓缴社保费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陕人社7号文件和陕医保11号文件规定,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申请缓缴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但恢复有望;

  二是2020年以来企业出现3个月及以上的亏损;

  三是财务困难且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

  缓缴期限自欠费之月起不超过6个月,缓缴终止期不得超过2020年12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单位缴费部分利息。

  15、疫情期间,缓缴社会保险费能缓缴个人缴费部分吗?

  答:根据陕人社7号文件和陕医保11号文件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只能缓缴单位缴费部分,不能缓缴个人缴费部分。之所以这样制定政策,主要考虑到当前个人记账利率比银行存款利率高,职工个人缴费后,个人账户可以正常计息,从而确保参保人的权益不受影响。

  16、常年亏损企业和“僵尸”企业可不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答:按照省上工作要求,能够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主要是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参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保障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文化旅游、批发零售等企业,其他常年亏损企业和“僵尸”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信用中国陕西网站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企业)等不在缓缴范围。

  17、企业办理缓缴社保费的程序是什么?

  答:企业向参保对应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其中,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需征得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18、享受缓缴政策的企业职工需要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由于享受缓缴政策的企业只缴纳企业职工个人缴费部分,而未缴纳单位应缴部分。因此,在企业职工需要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时,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就可以办理。

  19、企业可以选择性申请社保险种缓缴吗?

  答:可以。企业在申请社保费缓缴时,可结合实际情况,选择确定缓缴险种。企业同时申请多个险种缓缴时,缓缴期限应当一致。

  20、减免政策与缓缴政策能否同时享受?

  答:减免政策可以与缓缴政策同时享受。减免政策执行期间,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在享受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政策的同时,可以申请缓缴另外一半的单位缴费部分。减免政策到期后,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也可以申请缓缴。

  21、已经缴纳的2月份社会保险费还能退还企业吗?

  答:根据陕人社7号文件规定,“已缴纳2020年2月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由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应缴费额,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享受免征的单位,在3月底前办理退费,单位不再申请;对享受减半征收的单位,按照优先退费原则,商参保单位办理退费或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因此,享受免征社保费的企业,无需提出申请,经办机构负责退费工作。享受减半征收社保费的单位,则需要与经办机构沟通,确定退费还是冲抵。

  根据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缓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市医保发〔2020〕21号)规定,减征期限内已按正常费率缴纳2020年2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由医保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应缴费额,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冲抵以后月份的医保缴费。

  22、我省在减免社保费政策中对延缴社保费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 〕7号)、省人社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 〕26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参保单位逾期缴纳2月至3月三项社会保险费,在4月底前补办的,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23、疫情期间,退休人员到了退休年龄,不能及时去办理退休手续,养老金会补发吗?

  答:可以补发。人社部明确规定,对于疫情期间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24、疫情期间,没有及时进行2020年养老资格认证的,会不会影响养老金发放?

  答:不用担心。人社部明确规定,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

  25、疫情期间,延长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时间吗?

  答:2019年灵活就业人员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19年度养老保险费缴费可以延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逾期办理不收取利息。

  26、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是否影响个人的社会保险权益?

  答:不影响。此次减免政策不会影响个人的社会保险权益。这次减免的是企业单位缴费部分,重点是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我省明确要求,在减免缓缴政策执行期间,企业要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以确保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实施阶段性减缓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医保待遇。

  27、阶段性缓缴企业养老保险费,是否会影响已经退休的人员领取养老金?

  答:不影响。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是党中央、国务院扎实做好保民生实事的一项重大举措,国家将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和中央调剂金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充力度等措施,帮助各省做好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工作。

  我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充分考虑养老保险制度运行及基金结余情况,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做好基金收支和运行情况分析,落实好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责任分担机制,确保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28、疫情期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普惠政策的条件、标准、经办程序及计算方法是什么?

  答:返还需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2)在西安市依法登记并参加失业保险,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申请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含)以上;(3)企业裁员率不超过2019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4)非“僵尸”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

  返还标准是2019年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疫情防控期间,返还比例由50%提高到60%。

  计算公式是2019年失业保险缴费总额×50%+(疫情月数×2019年失业保险缴费总额/12)×10%。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信息系统比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50%先拨付资金,待疫情解除后,补发疫情期间提高的10%。

  29、申请小微企业稳岗返还的条件、标准及计算方法是什么?

  答:返还需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2019年末参保人数30人(含)以下;(2)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3)裁员人数不得超过企业职工2019年末参保人数的20%;(4)非“僵尸”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

  返还标准按2019年度3个月的西安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1584元)和2019年末企业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确定。

  计算公式为2019年西安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1584元)×3×2019年末参保人数。

  30、疫情防控期间,失业补助金申领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如何计算?

  答:政策条件是从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解除,期间因受疫情影响失业,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可按当月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计发疫情期间失业补助金,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操作程序是参保企业办理缴费人员减员申报后,职工参照我市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流程,向参保所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失业补助金从职工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当月起按月发放至疫情解除。职工办理期限可延长至疫情解除次月,逾期不予办理。享受失业补助金期间,个人失业保险缴费记录保留。重新就业或出现其他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情形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计算公式是当地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享受月数。

  31、2020年2月1日后在减免期间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能否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政策,标准怎么算?

  答:可以。减免期间新开工的建设项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减免政策。减免费款的计算公式为:减免工伤保险费=(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计划施工期)×该项目合同施工期内应缴工伤保险费。

1.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设立 5 年过渡期。脱贫地区要根据形势变化,理清工作思路,做好过渡期内领导体制、工作体系、发展规划、政策举措、考核机制等有效衔接, 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为重点转向实现乡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 从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转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到 2025 年,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乡村振兴全面推进,脱贫地区经济活力和发展后劲明显增强,乡村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扎实推进,乡风文明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分类帮扶长效机制逐步完善,脱贫地区农民收入增速高于全国农民平均水平。到 2035 年,脱贫地区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乡村振兴取得重大进展, 农村低收入人口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城乡差距进一步缩小, 在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上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2. “四个不摘”要求是什么?

答:“四个不摘”要求指的是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和摘帽不摘监管。

3. 乡村振兴的“五大振兴”是什么?

答:乡村振兴的“五大振兴”分别为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

4.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到 2020 年,乡村振兴取得重要进展,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升,农业供给体 系质量明显提高,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农民增收渠道进一步拓宽,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持续缩小;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 区域性整体贫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深入推进,农村人居环 境明显改善,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扎实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 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初步建立;农村对人才吸引力逐步增强;农村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农业 生态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 建设进一步加强,乡村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党的农村工作 领导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各地区各部门推进乡村振兴的思 路举措得以确立。到 2035 年,乡村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基本实现。农业结构得到根本性改善,农民就业质量显著提高,相对贫困进一步缓解,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乡风文明达到新高度,乡村治理体系更加完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宜居乡村基本实现。到 2050 年,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全面实现。

5. 乡村振兴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 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 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 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

1. 对脱贫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有什么规定?

答:健全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脱贫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 义务教育巩固率保持在 97%以上。

2. 如何开展控辍保学?

答:完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学校共同参与的联控联保责任机制。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平台作用,加强户籍适龄人口招生入学、报到注册、毕业升学动态监测,精准摸排辍学学生,纳入台账动态管理。实行定期专项行动机制,每学期开学前后集中开展控辍保学专项行动,限时动态清零,严防新增辍学。强化依法控辍,用法律手段做好劝返复学工作。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育教学管理,落实教学常规管理要求,提高课堂教学效率,提升学生学习能力,不断提高农牧区教育教学质量。健全教学质量保障机制,完善教研制度,开展义务教育质量监测评估。

3.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什么教育资助政策?

答:优化教育资助政策,进一步完善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全学段的学生资助体系,继续实施 15 年教育资助和三江源异地办学奖补、雨露计划等贫困大学生资助政策,保障农牧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享受资助,确保各阶段学生资助政策应助尽助、落实到位。

4. 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有什么就业帮扶政策?

答:全面掌握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情况,实行“一人一策”分类帮扶和“一人一档”动态管理,开展就业能力培训,提供精准化就业指导服务。

5. 脱贫地区如何开展职业教育?

答:加强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学设置职业教育专业,打造特色优势专业(群),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推动职业院校发挥培训职能,与行业企业等开展合作,丰富培训资源和手段,广泛开展面向“三农”、面向乡村振兴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开展传统技艺传承人教育。支持脱贫家庭“两后生”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并给予补助。

6. 没有中等职业学校的重点帮扶县如何开展职业教育?

答:对于未设中等职业学校的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因地制宜地通过就近异地就读、普教开设职教班、东西部协作招生等多种措施,满足适龄人口和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需求。

7. 如何发展脱贫地区学前教育?

答:继续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指导脱贫地区通过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认定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多种形式,持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提高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

8. 在乡村长期任教的教师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职称评审可按规定“定向评价、定向使用”,高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 可不受所在学校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切实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加强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

1. 大病患者如何救治?

答:按照“分级分类、保证质量、方便患者、管理规范” 要求,持续加强大病专项救治,原则上,省级、市州级医院、有条件的县级医院均可为大病定点医院,将“定定点医院、 定诊疗方案、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作为脱贫地区县域医疗机构针对所有 35 种大病患者住院治疗的规范化措施,切实加强大病救治业务指导和急危重症大病的定点救治工作,不断提升县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促使大部分大病患者在县域内实现“应治尽治”。

2. 慢性病患者如何救治?

答:全面实施慢性病综合防控策略,积极开展健康知识传播和行为干预。强化慢性病筛查和早期发现,做好脱贫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结合脱贫地区实际,逐步扩大签约服务重点人群范围,提供公共卫生、慢病管理、健康咨询和中藏医干预等综合服务,切实做到应访尽访,重点做好高血压、 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等四种主要慢病患者的规范管理和健康服务,规范管理率到 2025 年达 90%。

3. 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易返贫致贫人口是否享有先住院后结算政策?

答:省内各级医疗机构持续落实“先住院后结算”政策。依托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做到精准识别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易返贫致贫人口,实现“先住院后结算”。

4. 是否持续实施“一站式”服务?

答:加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信息互联互通, 持续完善服务方式,全面实现省域内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方便患者就医和费用结算。

5. 如何开展因病返贫致贫动态监测和帮扶?

答:加强与民政、医保、乡村振兴等部门数据互通、信息共享,对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大病、重病救治情况进行监测,依托全国健康扶贫动态管理系统建立因病返贫致贫风险人群监测预警机制,对医疗负担较重存在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的患者,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核实核准后,在全国健康扶贫动态管理系统和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中标识,并及时跟进,加强因病返贫致贫风险人群常态化健康帮扶,做好救治、家庭医生签约、康复等健康服务, 配合落实各项医疗保障政策和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措施, 及时化解监测对象返贫致贫风险。

6. 农牧区低收入重点人群有什么健康帮扶措施?

答:对农村低收入人口重点落实大病专项救治、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健康帮扶措施。

7. 特困人员有什么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

答:特困人员(含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并代缴。

8. 农村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且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有什么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答:农村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且纳入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过渡期内(2021 年至 2025 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逐年按 90%、80%、70%、60%、50% 递减的比例给予资助。

9. 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有什么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

答: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 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

10. 返贫致贫人口有什么医疗救助政策?

答:返贫致贫人口享受与农村低保对象同等的医疗救助政策。返贫致贫人口已纳入特困人员救助范围的,按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政策给予救助。

11.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有什么医疗保障倾斜政策?

答:基本医保实施公平普惠保障政策。在逐步提高大病保障水平的基础上,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 50%、报销比例提高 5% 的倾斜保障政策。

12. 医保扶贫领域保障政策有哪些调整?

答:坚决防范福利主义,严禁超越发展阶段、超出承受能力设定待遇保障标准。全面取消目前执行的农村贫困人口兜底医疗救助制度。将现行的农村低收入救助对象(低保边缘群体)医疗救助起付线 1500 元、救助比例 70%、年救助最高限额 2 万元的倾斜政策,调整为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年度内累计超过 2500 元以上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 60%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 2 万元。

13. 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标准是多少?

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巩固住院待遇保障水平,城乡居民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 70%以上;“两病”政策范围内的药品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 50%以上;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 50%以上。

14. 参保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有哪些调整?

答: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参保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为年度内累计达到上年全省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 收入的 50%,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80%不变。

15. 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有什么救助保障政策?

答:统筹加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救助保障, 重点救助对象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其中,特 困人员最高限额为 7 万元;其他重点救助对象最高限额为 6 万元。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等支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 的,按政策规定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16. 符合哪些条件的脱贫人口纳入医保部门因病返贫监测范围?

答:对脱贫人口中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全省上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0%的,纳入医保部门因病返贫监测范围。

17. 符合哪些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医保部门因病致贫监测范围?

答:对农村居民中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全省上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纳入医保部门因病致贫监测范围。

18. 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如何申请救助?

答: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由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民政部门提出救助申请,民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后,医保部门按政策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各相关部门根据其困难情况,分类落实综合帮扶政策,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做好慈善救助信息转介。

1. 农牧民住房动态监测的范围是什么?

答:要建立农房全生命周期定期体检制度,将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农牧民住房和历史悠久、传统建筑以及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受损的农牧民住房要纳入日常重点监测范围。

2. 农户在住房安全保障方面承担什么责任?

答:农户是住房安全保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住房安全状况的自行监测,及时发现住房安全隐患并提出改造申请。

3. 乡镇在住房安全保障方面承担什么责任?

答:乡镇党委、政府要充分依靠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开展常态化安全巡查、改造过程技术指导与监督等职责。

4. 县级住建部门在住房安全保障方面承担什么责任?

答:县级住建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开展受损房屋危险性鉴定和技术服务,建档立卡贫困户可通过脱贫攻坚住房安全有保障核验系统直接反映住房安全隐患和因灾受损情 况,实时反馈住房安全状况。按照建新拆旧的原则,引导动员农户主动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房屋和辅助用房。

5. 新增危房改造对象的身份如何识别?

答: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乡村振兴、民政、残联等部门对动态监测反映的潜在不安全住房农户进行身份识别。

6. 仅有一套住房且为危房的如何帮扶?

答:经识别后,对仅有一套住房且评定为 C 级和 D 级的新增危房户纳入国家农牧民住房安全保障机制政策支持范 围。

7. 无房户和新分户如何帮扶?

答:经识别后,无房户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新分户在依法依规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可纳入支持范围。

8. 有安全住房或已享受过危房改造等住房政策的是否继续享受帮扶政策?

答:对另有安全住房或同一宅基地内有多栋住房,部分房屋出现安全隐患时仍有一栋住房安全的,由农户自行修缮改造,不再享受住房安全保障机制政策。对于已实施过危房改造等住房政策但因自然灾害、改造年限较长等原因再次变成危房的,可再次纳入支持范围。

9. 过渡期内如何持续保障农牧民住房安全?

答:与国家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相衔接,继续对农牧民新增危房和无房户实施改造,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改造意愿选择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确保“发现一户、改造一户”,实现全覆盖保障。

10. 少数无能力建房的特殊群体如何保障住房安全?

答:对少数无能力建房的鳏寡孤独等特殊群体,鼓励通过政府或农村集体组织统一建设农村集体公租房及幸福大 院等兜底保障其住房安全问题。

1. 水量达标的标准是多少?

答:每人每天不低于 40 升为达标,每人每天不低于 20

2. 水质达标的标准是什么?

答:(1)万人工程。水质检测指标原则上不少于 18 项,一般可选择微生物指标 2 项(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毒理指标 3 项(砷、氟化物、硝酸盐)、感官性状指标 4 项(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一般化学指标 9 项(pH、铁、锰、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耗氧量、氨氮)。水质检测结果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中的规定为达标。

(2) 千人工程。当地人群肠道传染病发病趋势保持平稳、没有突发的地区,微生物指标中的菌落总数可不纳入评价指标;对于长期保持稳定达标的,上述部分水质指标(如砷、氟化物等)可不进行检测,水质检测指标一般不宜少于 15 项。水质检测结果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中的农村供水水质宽限规定为达标。

(3) 千人以下集中式供水工程。用水户有煮沸饮用习惯的地区,可不评价微生物指标。水质检测结果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中的农村供水水质宽限规定为达标。

(4) 分散式供水工程。可采用“望、闻、问、尝”等简便适宜的方法进行评价。饮用水中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可评价为基本达标。

各市(州)、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农村供水水质特点、污染源分布特征、工程规模、人群健康风险的可控性等方面对水质检测指标进行适当增减,综合确定。

3. 用水方便程度的标准是什么?

答:有条件地区,尽可能供水入户(含小区或院子),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 10 分钟或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 400米、垂直距离不超过 40 米为达标;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 分钟或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 800 米、垂直距离不超过 80 米为基本达标。牧区可适当放宽,往返时间可采用简易交通工具进行评价。

4. 供水保障率的标准是多少?

答:供水保证率不低于 95%为达标;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为基本达标。

5. 如何解决农牧区供水问题?

答:全面推进落实农村供水保障地方主体责任,密切跟踪监测薄弱地区、重点群体饮水状况,健全完善农村供水应急响应机制,完善应急供水方案,防止出现整村连片停水断水和严重水质超标问题,确保农村供水问题动态清零。

6. 如何确保农牧区供水保障?

答:开展农村牧区供水保障工程建设,因地制宜,在人口相对集中地区积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和规模化建设,在人口相对分散区域重点推进小型供水工程标准化建设和改 造。稳步提升农村牧区供水保障水平,全面推进集中式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确保工程效益长久发挥。至 2025 年底,自来水普及率达到 85%。

1. 哪一部分人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答: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困难人口,按规定程序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做到“不漏保、不错保”。

2. 如何落实低保渐退机制?

答: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实行低保渐退机制,给予不少于 1 年的渐退期,不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退出,确保稳定脱贫不反弹。

3. 如何扣减低保对象就业产生的必要成本?

答:对低保对象就业产生的必要成本,在核算家庭收入时适当给予扣减,原则上扣减额度不高于总收入的 30%。

4. 基础养老金算不算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的收入?

答:“十四五”期间省级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收入。

5. 易返贫人口出现困难的如何开展临时救助?

答:对于易返贫人口出现困难的,根据乡村振兴部门提供的人口名单和信息,参照“先行救助”有关政策规定,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6. 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认定标准是多少?

答: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认定标准统一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2 倍确定。

7. 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如何救助?

答:落实农村低保“单人保”政策,将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及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符合教育、医疗、住房等专项救助条件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第七章易地搬迁后续扶持政策

1. “十三五”期间的易地扶贫搬迁有什么后续资金扶持政策?

答: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补助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投入的 50%。易地扶贫搬迁后扶产业发展纳入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范围。

2. 易地扶贫搬迁区有什么教育扶持政策?

答: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完善教育配套设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就近入学。

3. 集中安置点周边实施的项目对吸纳搬迁劳动力就业有什么要求?

答:集中安置点周边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项目应安排不低于 30%的岗位用于吸纳搬迁劳动力就业。

4. 如何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搬迁劳动力就业?

答: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实事求是地开发森林管护、草场管护、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流域保护、道路养护、卫生保洁、家政服务、疫情防控、政策宣讲、村警、 快递等公益性岗位,吸纳搬迁劳动力就业增收。要认真制定公益岗位聘用、管理等制度,确保参加公益岗位人员符合岗位条件、履职尽责到位、报酬及时足额发放。

5. 如何引导搬迁群众参与以工代赈项目促进就业?

答:在农村牧区生产生活、交通、水利、文化旅游、林 业草原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因地制宜实施一批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以工代赈 建设项目,优先吸纳搬迁群众参与项目建设,拓宽搬迁群众稳定就业增收渠道,劳务报酬发放比例不低于中央资金的15%。

6. 搬迁群众自主创业有什么扶持政策?

答:对自主创业的搬迁群众,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贴息政策、优惠保险产品政策等,并在场地租金、经营费用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跟踪掌握搬迁群众创业动态,在市场营销、渠道挖掘、客户关系维护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

7. 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什么扶持政策?

答:支持城镇集中安置区供排水管网、垃圾污水处理、 供气供暖等设施提档升级,加快电网增容改造、网络覆盖建设,因地制宜提升路网等级,着力打通“断头路”。将农牧区集中安置区水、电、路、气、通信等配套基础设施纳入乡村振兴战略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已配套建成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纳入迁入地统一管理,落实好维护管理责任。

8. 安置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有什么扶持政策?

答:综合考虑集中安置区人口规模与迁入地公共服务供给状况,实事求是地开展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建设,切实满足大中型集中安置区搬迁群众对幼儿园、中小学、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福利院、养老服务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方面的需求。将小微型安置点和分散安置户纳入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支持迁入地根据人口规模变化,推动教育、医疗、 社会福利、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扩容升级,确保搬迁群众与迁入地群众平等共享公共服务资源。

1. 推荐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就业的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2 年和 3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进行就业登记的,分别按每人 200 元、300 元和 4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劳务经纪人开展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有组织劳务输出,组织带领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转移就业 6 个月(含)以内的、6 个月到 1 年的、1 年以上的,分别按照每人 100 元、150 元、250 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 跨省就业的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按规定对跨省就业 3 个月以上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给予每人不高于 1000 元的一次性交通补助。由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

3. 吸纳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的企业有什么奖励政策?

答:对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 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先缴后补”的原则,按企业 实际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同时,按 企业每吸纳一人 1000 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4. 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帮扶对象的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对就业帮扶车间(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帮扶对象,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给予其社保补贴和每吸纳一人 1000 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申领按照现行规定程序办理。

5. 返乡入乡创业、乡村能人就地创业及帮助有条件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自主创业的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引导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入乡创业、乡村能人就地创业,帮助有条件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及时落实税费减免、场地安排等政策。

6. 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参加三类培训的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对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参加“创业+技能”培训、“创办你的企业(SYB)”和“改善你的企业(IYB)”三类培训,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7. 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在省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对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在青海省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 1 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 1 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同一经营场所、同一经营项目,已享受创业补贴,法人变更为家庭其他成员的,不再重复享受创业补贴。

8. 如何加强生态管护员管理?

答:逐步调整优化生态管护员政策,发挥生态管护员吸纳务工作用,进一步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 有序退岗的动态管理机制。督促指导各地加强生态管护员管理,明确管护责任,做好生态管护员队伍服务、管理、培训等工作,逐步提高生态管护员素质能力和保障水平,稳定脱贫地区生态管护员队伍,夯实推行林草长制和乡村振兴的基础。

9. 自然保护地如何吸纳脱贫人口就业?

答:各类自然保护地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保护的基础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生态管护,建立健全特许经营制度,吸纳本地脱贫人口就近就地就业。

10. 技工院校学生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扩大技工院校招生和职业培训规模,支持脱贫户、 农村低收入人口所在家庭“两后生”就读技工院校。对所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生免除学费(每生每年 2000元)、补充公用经费(每生每年 1200 元),对一、二年级在校生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教材(每生每年 400 元);对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含县镇)学生、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国家助学金, 每生每年 2000 元;对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 6000 元。继续实施“雨露计划”,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助。

1. 向哪些村持续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

答:重点向脱贫村、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村、乡村振兴重点村、党组织软弱涣散村选派第一书记和工作队。

2. 驻村工作队人员如何构成的?

答:原则上每支驻村工作队由 3 人组成。其中,中央驻青单位和省、市(州)单位结对帮扶的村,由结对单位选派1 人担任第一书记兼驻村工作队队长,1 人为工作队员,所在乡镇选派 1 人为工作队员;县(市、区)单位结对帮扶的村,由结对单位选派 1 人担任第一书记兼驻村工作队队长,从其他单位选派 2 人为工作队员(含 1 名乡镇干部)。安置人口多、帮扶任务重的易地扶贫搬迁村,可适当增加驻村工作力量。

3. 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任职期限是多久?

答:任期一般不少于 2 年,任职期满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相关部门统一调整轮换,任期内无特殊原因一般不作调整, 选派单位非经组织程序不得自行调整轮换。选派到党组织软弱涣散村的第一书记任职期满后,由县(市、区)自行调整轮换,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4. 驻村工作队工作职责是什么?

答:宣传党的政策,建强村党组织,推进强村富民,提升治理水平,为民办事服务。

5. 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人事关系、待遇及职务晋升是如何规定的?

答:驻村期间,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原人事关系、工资和福利待遇保持不变,不承担派出单位工作,不影响在原单位正常的职务职级职称晋升。

6. 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党员组织关系如何处理?

答: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村,不占村干部职数,一般不参加村级组织换届选举。

7. 如何考核评议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

答:年度考核由县级组织、农办、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会同乡镇党委进行,注重听取派出单位意见,考核结果反馈派出单位。期满考核由派出单位会同县级组织、农办、 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和乡镇党委进行,注意听取村干部和党员群众意见,全面了解现实表现情况。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提拔使用、晋升职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政策

1. 防止返贫监测的对象是什么?

答:以家庭为单位,监测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 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 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重点关注农牧区有大病重病患者和负担较重的慢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失能特困老人等特殊群体的家庭。

2. 防止返贫监测的范围是什么?

答:以脱贫攻坚期国家扶贫标准的 1.5 倍为底线,省乡村振兴局综合物价指数变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和农村低保标准等因素,定期调整监测范围。2021 年监测范围为全省所有农牧区人口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 6000 元,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农牧户;易地扶贫搬迁及同步搬迁等已转为城镇户籍没有享受到城镇居民相关 保障措施和待遇的人口,人均收可支配入低于 6000 元,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农牧户。“三保障”和安全饮水已有效解决,收入持续稳定且无返贫致贫风险的,作为重点关注人群,不纳入监测帮扶对象范围。

3. 防止返贫监测的内容是什么?

答:(1)根据家庭收支及财产情况,将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整体纳入民政低收入和支出型贫困人口认定和监测范围。监测帮扶对象家庭成员认定、家庭收入计算、“刚性支出较大”衡量标准、家庭财产情况以及不纳入监测对象的情形等按照《青海省城乡低收入贫困家庭认定办法》(青民发〔2020〕73 号)、《青海省城乡支出型贫困认定办法》(青民发〔2020〕105 号)执行,由民政部门统一开展认定与监测。

(2)根据“三保障”及饮水安全风险情况,主要监测义

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饮水安全的稳定实现情况。一是义务教育方面,主要监测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办学条件保障不到位而造成适龄少年儿童失学辍学的农牧户(因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的除外);二是基本医疗方面,主要监测因病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农牧户;三是住房安全方面,主要监测主要居住用房为唯一自住用房且安全等级鉴定为 C 级或 D 级的农牧户;四是饮水安全方面,主要监测因自然灾害、水源变化等原因,按照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验收标准衡量,饮水安全受到严重影响的农牧户。

4. 防止返贫监测的方式是什么?

答:通过农牧户自主申报、基层干部排查、部门筛查预警等方式,及时排查发现返贫致贫风险点、风险因素、风险群体。拓展社会监督发现渠道,互为补充、相互协调。

5. 防止返贫监测的程序是什么?

答:各方面排查发现的风险信息,逐级反馈到村,由村级评议、乡镇初审、县级审定,逐级认真开展评估核查,确定监测对象。自农牧户申报或排查、筛查发现起,监测对象确定一般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对发生重大意外伤害、突发事件需要立即采取帮扶措施的,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应简化监测程序,采取先落实帮扶措施,后补办程序形式及时干预。

6. 农牧户如何自主申报?

答:通过乡村干部、12317 咨询服务电话、防贫监测手机APP 等渠道,接受农牧户个人或他人代为申报,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纳入监测对象。农牧户家庭存在返贫或致贫风险的,可自行向村委会提出纳入监测对象申请。对于走访排查和部门筛查预警发现的,由工作人员在入户时指导农牧户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对于失能失智等无法提出申请又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牧户,由村委会(社区)帮助其提出纳入申请。申请纳入监测范围的农牧户,应承诺提供的相关情况真实可靠, 并按照民政部门的要求,授权查询家庭资产信息。

7. 对监测对象如何采取帮扶措施?

答:对按程序纳入的监测对象,原则上在 10 个工作日内采取帮扶措施,做到早干预、早帮扶。

(1) 明确帮扶联系人和帮扶责任部门。监测对象纳入后5 个工作日内,乡镇要按照“一对一”原则安排监测对象的帮扶联系人(以乡镇包村干部、驻村工作队员、村“两委” 干部为主),由帮扶联系人与监测对象共同商量,综合考虑分析监测对象的返贫致贫风险、帮扶需求、发展能力水平等制定帮扶计划。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要根据风险类别、监测对象具体情况和发展需求等,建立帮扶台账,积极开展转介服务, 及时将监测对象信息转介至民政、医疗保障、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由相关行业部门落实帮扶政策、项目和资金。

(2) 强化政策支持。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现有产业帮扶、贷款贴息、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 民政救助、医疗保障、社保兜底等政策,并继续依托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定点和社会帮扶等制度优势,坚持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相结合,使用行业政策、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等,从增加收入和减少支出“两线发力”,对监测对象开展精准帮扶。

(3) 坚持精准施策。对风险单一的,实施单项措施, 防止陷入福利陷阱;对风险复杂多样的,因户施策落实综合性帮扶;对有劳动能力的,坚持开发式帮扶方针,促进稳定增收;对无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做好兜底保障;对内生动力不足的,持续扶志扶智,激发内生动力,增强发展能力。

(4) 加强跟踪落实。县级要组织乡村振兴等部门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监测对象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对未按要求落实的要及时提醒反馈相关责任部门或帮扶联系人。乡镇、村也要结合日常工作,加强监测对象帮扶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 掌握帮扶措施的成效,确保措施“管用能用”,真正发挥效果。

8. 风险消除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以监测对象通过帮扶,“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得到持续巩固,作为防止返贫致贫风险消除的衡量标准。对以下 4 项指标全部达标的,按程序标注风险消除。

(1) 根据返贫致贫风险因素实施了“一户一策”帮扶计划,落实了相应帮扶措施。

(2) 综合施策“三保障”稳定实现。即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除因参军、服刑、死亡、失联、户籍外迁、省外参保、自愿放弃参保等特殊原因外)、义务教育阶段具备学习条 件的少年儿童无失学辍学、实现了住房安全和饮水安全。

(3) 通过帮扶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稳定超过收入监测标准。

(4) 大额刚性支出问题稳定解决,返贫致贫风险稳定消除或自然消失。

9. 风险消除的认定程序是什么?

答:按照“入户核实、村级评议、乡镇初审、县级审定” 程序进行风险消除认定。

(1) 入户核实。驻村工作队员和村“两委”干部根据帮扶联系人平时反馈的情况,组成入户核实组,对拟消除风险监测对象的“两不愁三保障”、收入等情况进行核实。

(2) 村级评议。由村监测小组组织村民代表召开评议会, 对照风险消除的基本标准,分类型逐户开展风险消除评估, 并形成拟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名单上报乡镇审核。

(3) 乡镇初审。乡镇组织有关人员对各村上报的拟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名单进行复核后,形成拟消除风险监测对象 复核名单,并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将名单在各自行政村村委 会所在地公示 5 天。公示内容应包括拟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 享受的帮扶情况等。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负 责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和虽有异议但调 查核实符合风险消除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核意见, 形成具体名单上报县乡村振兴局。

(4) 县级审定。县乡村振兴局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各乡镇上报的名单进行审定,经组织抽查核验后,确定消除风险监测对象名单,组织乡村在系统中标注“风险消除”,并及时入户告知农牧户。

10. 风险消除后如何开展后续管理?

答:监测对象纳入半年以上的,根据监测和帮扶情况, 分类开展风险消除认定工作,风险消除不设比例限制。

(1) 对收入持续稳定、“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持续巩固、返贫致贫风险已经稳定消除的,标注为“风险消除”,不再进行帮扶,不再安排帮扶联系人。

(2) 对风险消除稳定性较弱,特别是收入不稳定、刚性支出不可控的,在促进稳定增收等方面继续给予帮扶,风险稳定消除后再履行相应程序。对于需要发展产业的,应跟踪帮扶 1 年以上;对依靠就业务工的,应跟踪监测半年以上;对“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出现问题的,要持续跟踪帮扶至落实政策措施且稳定有保障。

(3) 对无劳动能力的,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后,暂不标注 “风险消除”,持续跟踪监测。

1. 小额信贷支持对象是哪些?

答: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边缘易致贫户可按照执行。

2. 贷款金额是多少?

答:原则上 5 万元(含)以下。

3. 贷款期限是多长?

答:3 年期(含)以内。

4. 贷款利率怎么执行?

答: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贷款利率可根据贷款户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因素适当浮动,1 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 1 年期 LPR,1 年期至 3 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 5 年期以上LPR。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5. 担保方式是什么?

6. 贴息方式是什么?

答:财政资金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给予全额贴息。

7. 风险补偿机制是什么?

答:已设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的县保持现行机制基本稳定,鼓励其他地区通过适当方式分担贷款风险。

8. 贷款用途是什么?

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9. 贷款条件是什么?

答:申请贷款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 18 周岁(含)—65 周岁(含)之间。

10. 政策截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1. 什么是衔接资金?

答:衔接资金是指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 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补助资金。

2. 衔接资金的主要用途是什么?

答:衔接资金应优先保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需求, 兼顾推进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目标任务。中央财政衔接资金重点用于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

3. 衔接资金用于支持非贫困村的比例是多少?

答:县级统筹用于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以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的中央财政 衔接资金不得超过中央资金到县总规模的 30%。

4. 衔接资金的负面清单是什么?

答:衔接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的购置和维修养护、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设立基金和风险防控池、购买保险、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支出。

5. 项目管理费如何使用?

答: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 监理、绩效评价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负面清单范围。

6. 资金公告公示的内容和方式是什么?

答:各县(市、区)对衔接资金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情况在实施乡镇、村、项目实施点及同级媒体(或政府网站) 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7. “十三五”期间承贷的发展生产贷款是否给予贴息?贴息时间多长?

答:新型经营主体“十三五”期间承贷的发展生产贷款, 省级财政衔接资金接续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贴息,贴息累计不超过 2 年。

8. 衔接资金用来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包括哪些?

答: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农村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垃圾清运、村容村貌改善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村(组) 通硬化路,通村公路和村内主干道连接,防洪、灌溉和农村安全饮水巩固提升等水、电、路、网农业生产配套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9. 项目选择一定要从项目库中选择吗?

答: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脱贫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中选择;使用其他资金安排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项目,鼓励从项目库中选择。

10. 项目库建设有什么要求?

答:规范项目库建设,做到提前谋划、规模适度、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发展阶段、承受能力,量力而行,避免举债搞建设。

11. 项目入库程序是什么?

答:到村到户项目坚持“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的 程序。对跨区域、规模化的项目,也可由乡镇或行业部门提出, 充分征求相关乡村意见并履行公告公示程序后入库。因疫情、灾情等突发事件影响急需实施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 优化项目入库公告公示流程。

12. 如何提高项目入库质量?

答:强化项目入库审核,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论证把关作用,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对是否属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乡村振兴项目进行审核,重点关注与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等利益联结机制建立等情况。对带动能力强、利益联结机制紧密与群众生产生活紧密相关、资金使用效益高的项目优先安排。

1. 什么是扶贫资产?

答:扶贫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资金等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各类资产。

2. 如何管理扶贫资产?

答:扶贫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一是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主要包括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房屋建筑、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器械设备、光伏电站等固定资产,以及各类资金投入扶贫车间、村集体经济、新型经营主体等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二是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小型公益性设施、小型基础设施、小型公共服务设施等;三是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生产和改善生活条件所形成的生产经营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3. 到户资产如何确权?

答:各类扶贫资金直接奖补到人到户,以及县直部门实施到户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受益者所有,由村委会履行界定程序: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事宜,在所在村公示十日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向所有权者发放确权书。

4. 到村资产如何确权?

答: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资产,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

(1) 到村集体或由县直部门实施到村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受益村集体所有,由乡镇履行界定程序:乡镇召开会议,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事宜,在项目所在村和 乡镇公示十日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向所有权村发放确权书, 报县乡村振兴部门备案。

(2) 到乡镇实施村级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单村实施项目资产所有权归项目所在村集体所有,村级联建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按投资比例界定各联建村的所有权,由乡镇履行界定程序:乡镇召开会议,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事宜, 在项目所在村和乡镇公示十日无异议后,向所有权村发放确权书,报县乡村振兴部门备案。

5. 到县资产如何确权?

答:由县直部门实施县级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资产所有权归县级所有,全部纳入县级直管范围,由县政府召开会议依照有关规定研究确定管理部门,并向县乡村振兴部门备案。对于所有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县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确定所有权归属。

6. 如何规范分配扶贫资产收益?

答:扶贫资产经营收益由扶贫资产所有权者按照相关规定公开进行分配,发挥扶贫资产的帮扶作用。

(1) 县乡级收益分配。县、乡级经营性扶贫资产的收益按照欠发展村优先、集体经济薄弱村优先、低收入人口集中村优先“三优先”原则,统筹分配到村。

(2) 跨乡或联村收益分配。跨乡或联村实施项目的收益,应在充分协商的前提下,科学确定收益分配范围、比例和标准。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村级光伏扶贫电 站收益分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3) 村级收益分配。村级所得收益,除支付公益性岗位报酬外,重点用于壮大村集体经济、扶贫产业提质增效、管 护村级公共基础设施、发展村级公益事业,激发低收入农牧 户脱贫致富内生动力,以及解决特殊困难群体生产生活实际 困难等。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收益分 配要履行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相关程序,并及时进行公告公示。

(4) 到户收益分配。到户扶贫资产收益归资产所有者。

7. 如何规范处置扶贫资产?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资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发展规划、管理不善、达到使用年 限等情形确需处置的,应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严格按照国有 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第三方评估及相应审批 程序规范处置。

8. 如何管护扶贫资产?

答:扶贫资产后续管护工作由资产所有者承担主体责任, 应定期对扶贫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扶贫资产安全并及时 管护。落实受益群众责任,引导其参与管护和运营,优先聘 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参与管护,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

9. 扶贫资产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答:每一项扶贫资产都应参照以下目录建档、全程备案。前期工作环节档案包括项目入库资料(民主决策记录、项目 初步方案公示资料、可研或建议书等)、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项目实施公示等方面档案;组织实施环节档案包括招投标或 政府采购手续、施工日志、施工资料、监理资料、资金拨付、 设计资料、竣工验收等资料;产权移交环节档案指所有权确 权及完工移交手续;资产运营环节档案包括民主决策记录、资产运营管理办法、资产运营中签订的协议、风险防控中签 订的协议和监督运营管理记录等档案资料;收益分配环节档 案包括收益分配方案、民主决策记录、收益领取确认记录及 相关公告公示资料等档案材料。

10. 如何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台账?

答:扶贫资产台账管理实行“一账统管”模式。县级由乡村振兴部门建立扶贫资产总台账,包括行业主管部门、乡镇级、村级、到户四级台账;乡镇一级由乡镇建立乡、村、 户三级台账;村一级由村委会建立村、户两级台账,全部实行集中动态管理。

第十四章重点帮扶县政策

1. 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到 2025 年,15 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返贫风险全面消除,脱贫基础更加稳固、产业就业更加稳定、成效更可持续,区域性发展短板得到有效补齐,自我发展能力显著增强;10 个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发展差距与其他脱贫县进一步缩小,力争在防返贫监测帮扶、产业就业、乡村建设、基层治理等方面显著提升。

2. 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是哪些?

答:黄南州同仁市、泽库县、尖扎县;果洛州甘德县、 达日县、班玛县、玛多县、玛沁县;玉树州玉树市、称多县、囊谦县、杂多县、曲麻莱县、治多县;海南州共和县等 15 个县(市)。

3. 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是哪些?

答:西宁市湟源县、大通县;海东市化隆县、循化县、 民和县;海南州贵南县、同德县;果洛州久治县;海北州门源县;海西州天峻县等 10 个县。

4. 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有什么财政支持政策?

答: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予以倾斜支持。支持各相关市州、各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依据财力状况和任务需要,每年本级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衔接资金,统筹配套用于各项事业建设发展,并保持总体稳定。2021—2023 年在全省脱贫县延续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政策。在此基础上,2024—2025 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政策实施范围调整至 15 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确保平稳过渡。持续保持东西部协作资金支持国家重点帮扶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 全面振兴项目的投入力度。推动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落实到项目,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

5. 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有什么土地支持政策?

答: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予以倾斜支持,过渡期内, 为国家和省级重点帮扶县每县每年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600 亩,指标不足部分由省级统筹解决,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用地需求;继续实施城乡建设 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交易政策,对重点帮扶县增减 挂钩周转指标给予保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 省调剂予以倾斜支持。重点帮扶县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涉 及农用地专项审批的,符合已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涉及三江源国家公园和祁连山国家公园生态红线内的严格按照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地及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控规则执行。

6. 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有什么项目支持政策?

答:结合“十四五”相关规划实施和各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准备等工作,重点谋划建设一批区域性和跨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工程,推动重点帮扶县城市公用设施向规模较大中心镇延伸。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予以积极支持,大力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在重大项目规划编制、项目推进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实施民生保障领域工程项目中予以倾斜支持。同等条件下优先规划布局能源资源开发、输电通道等重大项目。聚焦所在区域路网布局,谋划储备一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高速公路、铁路和通用机场项目。各重点帮扶县要立足资源优势,分析短板弱项,结合乡村发展需要,聚焦监测帮扶、产业就业、乡村建设、基层治理等,谋划设计论证一批乡村振兴项目,完善县级项目库建设。

7. 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有什么生态支持政策?

答: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支持重点帮扶县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冰沙系统治理,在国土绿化、生态工程、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围绕打造国际生态旅游生态目的地,因地制宜发展乡村生态旅游、特色农林产业,增加生态产品和服务供给,鼓励农牧区低收入人口参与生态管护和管理服务。按照国家部署结合当地实际逐步调整优化生态管护政策,稳定重点帮扶县生态管护员队伍。逐步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健全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激励约束机制。

8. 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有什么干部人才支持政策?

答:适当放宽招录招聘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条件, 根据实际拿出一定比例的职位岗位面向本县户籍人员(或生 源)、藏(蒙)汉双语人才、退役士兵招录招聘。在人才培养、 待遇职称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鼓励和引导各方面人才向基 层流动。在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推动高层次人才“上山下乡”,实施万名乡村人才培育示范工程、紧缺人才 “订单式”培养、乡村人才职称评审和乡土人才技能等级评定方面向重点帮扶县予以倾斜。省内高校招收农牧区和脱贫地区学生专项计划、重点高校定向招生专项计划、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向重点帮扶县予以倾斜。继续实施全科医生特岗计划,探索实行卫生人才“县聘乡用乡聘村用” 机制。围绕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坚持和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 以“三区”科技人员专项计划为依托,按照“一县一业”模式选派科技特派团,实现科技服务全覆盖。探索实行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县管校聘”机制,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岗计划、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银龄讲学计划、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等方面优先支持重点帮扶县。加大文化工作者服务支持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力度,在文化工作者选派和培养方面予以倾斜支持。积极支持外出农民工、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就业创业,鼓励原籍企业家、专家学者、退休干部等“新乡贤”投身家乡发展建设。在实施村(社区)干部学历素质提升工程中倾斜支持重点帮扶县,壮大乡村建设和治理人才队伍。

  1. 村庄规划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全面开展“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按照“有条件、有需求”的原则,采取单独编制一批、提升完善一批、详规统筹一批、合并编制一批、镇(乡)村一体一批“五个一批”的组合编制模式,力争到 2025 年,实现全省各村建设有规划可依。设区的市对所辖区范围的村庄规划统筹分批分类推进,县(市、行委)对行政区范围内的村庄规划分批分类推进。

2. 村庄规划“五个一批”的内容是什么?

答:(1)单独编制批。原则上“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符合国家文件要求的均可单独编制。鼓励城镇开发边界外的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和稳定发展类中建设发展需求大,且需单独编制的村庄,列为单独编制批。

(2) 提升完善批。“多规合一”改革前已经编制的原村庄建设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经评估符合要求的,列入提升完善批。对照《青海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要求,在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基础上,对规划内容进行充实补缺、提升完善,科学划定落实“三区三线”,着重完善公共基础设施、产业布局等内容。

(3) 详规统筹批。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列入详规统筹批,纳入边界内详细规划统筹编制,原则上不再另行编制村庄规划。与城镇开发边界相交的村庄,根据具体情况可列入详规统筹批。

(4) 合并编制批。对属于同一河流流域、空间相邻的,或资源条件、产业结构同质的,或自然地理格局、地形地貌相似的连片村庄可合并编制村庄规划,列入合并编制批。

(5) 镇(乡)村一体批。对基本没有发展需求,不需要编制村庄规划或需要搬迁撤并的村庄,列入镇(乡)村一体批编制村庄规划。通过“镇(乡)村一体”的规划编制成果, 划定村庄建设区,保障村民建房及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用地需求,实现用途管制和建设管理。

3. 村庄规划类型分为哪几种?

答:各地要结合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编制实施,逐村研究 村庄人口变化、区位条件和发展趋势,在村庄规划编制前明 确村庄分类,依据村庄发展方向可分为集聚提升类、城郊融 合类、特色保护类、搬迁撤并类、稳定发展类和其他类村庄。除本规程规定的分类外,各地方可结合实际增设不同的类型。

4. 如何统筹谋划村庄发展?

答:结合村庄资源票赋和区位条件,引导产业集聚发展, 尽可能把产业链留在乡村,让农民就近就地就业增收。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提出村庄居民点宅基地控制规模,严格落实“一户一院”法律规定。综合考虑群众接受、经济适用、维护方便,有序推进村庄垃圾治理、污水处理和厕所改造。按照硬化、绿化、亮化、美化要求,规划村内道路,合理布局村庄绿化、照明等设施,有效提升村容村貌。依据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合理规划供水排水、电力电信等基础设施, 统筹安排村民委员会、综合服务站、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卫生室、养老和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传承保护、 突出特色要求,提出村庄景观风貌控制性要求和历史文化景观保护措施。

5. 与永久基本农田有冲突的如何处理?

答:各项建设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在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和安排村庄建设边界时出现冲突的,村庄建设布局应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的前提下,维持永久基本农田的整体性、连续性、稳定性和确保数量有增加、质量不降低、布局更加集中连片的要求,对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进行局部优化调整。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 哪些辅助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

答:村庄规划应在国家和省有关用地规模标准内进一步 核定本村各类设施农用地的面积和比例上限,根据农业生产 实际需要,合理安排设施农用地。将规模化粮食生产及生产 农产品直接关联的育种育苗、烘干晾晒、果蔬预冷、保鲜储 存、分拣包装、废弃物处理、粮食和农资农机临时存放场所、管理看护房等辅助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根据生产实际 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上限。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落实设施农用地信息报备制度,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禁止 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 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地用于其他经营。

7. 宅基地用地如何布局?

答:按照上位规划要求和村庄发展实际,结合村庄布局现状,充分考虑村庄户数及人口规模、宅基地面积标准等因素合理划定村庄宅基地范围。宅基地布局应考虑方便居民生活需要,处理好宅基地与村庄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绿化景观及山体、水域等关系。对每处宅基地进行编号,区分在用、闲置和规划宅基地。

8. 农村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是多少?

答:农村人均建设用地为村庄建设用地与农村常住人口的比值。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新建村庄规划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控制在不超过 180 ㎡/人。

1. 以工代赈项目的实施领域包括哪些?

答:实施领域主要包括:农村牧区生产生活基础设施, 农村牧区交通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领域,文化旅游基础设施,林业草原基础设施。

2. 以工代赈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等前期报批文件时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等前期报批文件中要对吸纳当地农村牧区劳动力情况等予以说明。

3. 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是否必须招标?

答:对于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4. 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对吸纳劳动力有什么规定?

答:对于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鼓励引导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充分创造就业岗位,优先吸纳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其他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参与工程建设,在确保工程质量和项目进度的前提下,尽量动员当地劳动力参与,最大可能提供更多就业岗位。

5. 哪类以工代赈项目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专业合作社承接参与工程建设?

答:对于因地制宜确定适合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项目,鼓励和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专业合作社承接,采取组建劳务合作社、工程队等方式组织动员当地农村牧区劳动力群众参与工程建设。

6. 国家生态补偿政策是否持续?

答:持续落实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天然林管护补助、 退耕(牧)还林(草)补助、草原生态补偿、湿地生态补偿等政策,使脱贫地区群众获得政策性补偿补助,增加农牧民群众收入。

7. 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围绕生活垃圾污水、厕所粪污处理、村容村貌提升等农村人居环境建设,以及农村供排水、村内道路、文化体育等村庄建设领域,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并发布施行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范围。鼓励对村域内实施的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投资规模较大、技术方案相对复杂的工程,以及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房屋修造类、能源类等项目,不得适用简易审批。已经纳入城市一体管理的村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8. 对于适用简易审批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如何简化审批程序?

答:对于适用简易审批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地方投资主管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可以采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方式,合并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环节。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招标采购、 建设实施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9. 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如何简化审批程序?

答:对于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准、备案手续。审批、核准、备案等投资决策程序完成后,方可履行资金申请和审批程序,并在资金申请报告中列明项目基本情况、前期工作完成情况、申请资金的政策依据等内容。

10. 如何简化村庄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办理程序?

答:各地要依法研究简化项目开工前涉及的用地、规划等审批事项办理程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的,项目单位无须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鼓励地方各级政府采取区域综合评估方式,取代对单个项目进行评价, 支持采取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等便利化措施,依法取消和减少村庄建设项目需要办理的审批事项。

11. 适用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答: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包括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性质、建设地址、建设工期,布置图,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覆盖村组范围及服务人口、管护方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决议意见,以及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内容。

12. 村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标准是什么?

答: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各类村庄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 400 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 200 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 100 万元的,可依法不进行招标。整县整乡推进的村庄建设项目,其子项目由不同项目法人组织建设实施,且该子项目达不到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对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13. 对于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什么规定?

答:对于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项目,要建立完善项目村民 决策监督和建设主体责任追究机制,确保项目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情况发生。要加强项 目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合同开展验收。

14. 什么是村级微小型项目?

答:财政支持涉及贫困村的微小型项目,是指各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农村山水林田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项目。

15. 村级微小型项目如何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答:村级微小型项目中凡是贫困村具备相关项目建设、 运营能力的,均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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