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区别

司法考试民法章节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导语:法人是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和 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在我国,公民在民事法律地位上和自然人同义。

  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本来民法上只有人的概念,亦即指自然人,后来团体的法律地位被民法确认,产生了法人。为了区别人与法律拟制的“人”,遂出现了“自然人”这一称谓。所以,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

  公民是宪法上的概念,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按该国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对于外国的或者无国籍的自然人来讲,显然不具有公民资格,不能成为宪法主体。但这不妨碍其成为私法的主体,民法上使用“自然人”,表明民事法律关系的开放性,一个域外自然人只要守法,完全可以在我国经商办企业,成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公民则显示政治生活的封闭性,任何一个国家的选举、被选举权等参政权只会对公民开放,而不会让所有的自然人享有。政治生活和民事生活的不同特点,决定了公民与自然人应予区别的必要性。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特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志。

  A所有自然人,无论年龄、性别、职业等差别,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即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能力。

  C、是不可转让性,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可分离,故不得转让、抛弃。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出生”指胎儿脱离母体并生存的法律事实。出生须具备两个条件:

  A、“出”,即脱离母体;

  B、“生”,即脱离母体离后保有生命(无论存活时间之久暂)。

  (2)根据《民通意见》第1条的规定,应“依次”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出生时间:

  B、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

  C、其它有关证明(如接生婆的证言)。

  (3)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在我国,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法律对胎儿的利益提供一定的保护,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A、继承时的'特留份(《继承法》第28条;《继承法意见》第45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此时,胎儿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相当。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分三种情况,

  a、胎儿为活体,则应留份属于婴儿,由监护人母亲保管;

  b、胎儿为死胎,应留份失去意义,按法定继承分配给其他继承人;

  c、胎儿出生后旋即死去,该应留份转化为婴儿的遗产,由其母亲继承

  (遗嘱继承也同样应当保留继承份额,否则遗嘱部分无效,因为胎儿出生后属于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其母亲的抚养费不视为生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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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民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3.从其产生来看,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和民主政治紧密相连的。

4.自然人定义:和“社会人”相对。

5.在社会学中指脱离母体后,还没有经历社会化过程的人。

6.只具有人的自然属性,而不具有人的社会属性。

7.所以自然人和公民是有所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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