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部法律没有对公民的受教育权进行明确规定

[文章编号](2008)04-0011-08      我国虽然在宪法、教育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平等受教育权,但由于人们社会经济地位的复杂差异性以及立法与政策制定中差别对待标准的缺乏或随意,导致了平等保护的制度性缺陷,公民受教育权难以从法定的平等权利变为现实的平等权利。不均衡的教育资源配置,地域、城乡、校际差异的扩大,以权力、金钱为基础的强势择校,以“校中校”、“名校办民校”、“补课费”为表现的教育乱收费以及公立义务教育中精英与平民的划分,使教育不平等这一社会问题备受关注,教育面临着公共性危机!因此,确立公民受教育权平等保护的合理差别对待标准,是我国公共教育体制改革过程中必须深入探讨的问题。      一、受教育权平等的内涵与依据      中国宪法解释机构没有对受教育权进行权威性解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解释,“受教育的权利是指公民有从国家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接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1](P18)。从受教育权的性质及相关解释看,受教育权作为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国家有义务保障其从法定权利真正地转化为公民的现实权利。      (一)受教育权平等的内涵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受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权利主体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条件。平等权不同于其他宪法基本权利,是因为平等权自身没有具体的内容而只在权利主体行使其他基本权利时才可能体现出价值,从而体现为一种基于人的尊严与人的价值的宪法原则。平等权与受教育权的复合使平等受教育权具有了人权与公民权的双重属性。作为人权,它的依据是人的尊严与人的价值;作为公民权,它的依据是宪法、教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平等受教育权蕴含的基本价值是人格尊严,它必然反对在教育上的任何特权与歧视。      平等的受教育权从内容看,首先是指受教育机会平等,即受教育的权利和拥有相应的条件这两个方面的平等。它是平等受教育权的最低限度的要求。它禁止依据不合理的标准对人进行分类,再依据不同分类提供不同的教育机会,或者给予某些人受教育的优惠,或者对某些人不提供受教育的机会。其次是指受教育的待遇平等,即享受国家提供的教育条件(包括教育教学的设施、教师)和教育内容方面的平等。这就要求消除一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国籍、社会出身、经济条件的歧视,取消一切损害平等的区别、排斥、限制或特惠,使每一个人的受教育权都能得到公平的保障。再次,平等受教育权要求法律提供平等而有效的保护,未经法律允许不受包括国家在内的任何其他主体干涉。平等受教育权既是一项宪法性原权利,也是宪法救济制度中不可缺少的权利。基于对人的尊严与人的价值的考量,法律对处境不利者或者受歧视群体应当给予及时的补偿与援助。因此,平等受教育权应是一项可诉的权利,它的审查标准之一是政府在提供受教育机会的过程中是否构成歧视。      (二)受教育权平等的法律依据      受教育权平等首先源于一系列国际性法律文件之中。《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受教育权平等的内容。包括:人人皆有受教育的权利,为保障这种权利的实现,初等教育应属强迫性质,免费普及全民;各种中等教育,应以一切适当方法,特别应逐渐实行免费教育,使人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机会;高等教育应根据能力,以成绩为准,逐渐采取免费教育制度。从《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宪章性文件的规定看,平等受教育权是国际公认的基本人权之一。这种权利是“人人生而具有的”,它直接关系到个人能否有尊严地生活,能否实现其他相关人权,对人的全面发展是至关重要的。根据国际法,与人权相对的义务主要由国家承担。因此,平等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是联合国各成员国和国际人权公约缔约国义不容辞的国际责任,是一项国家义务。      平等受教育权还源于中国宪法及教育法律中。《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为受教育权平等奠定基础。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与第三十三条一起使公民平等受教育权成为一项法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三十六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具体规定了不同阶段、不同群体的受教育权平等问题。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是中国国内法规定的一项确定的权利。      二、公民受教育权的制度性“歧视”      特权(privilege)是指某人获得利益和好处的资格不是来自于个人的功绩,而是因为具有某集团或阶层的成员资格[2](P29)。《宪法》第五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它确定了平等权适用的广泛性,即平等权不允许任何特权现象的存在。公共性作为教育的基本属性,要求每一个公民都拥有可以平等地享有教育所带来的利益的机会,而不是因为其特殊的身份。特权阶层或集团有很多,如种族的、性别的、贫富的、智力上的等等,如果对这种特权加以认可,就是一种故意歧视[3](P89)。“它公开地把人不当作人,或不把别人当作与自己同等的人来认识、对待和尊重,把人人为地划分为弱肉强食的等级。歧视是对人权的粗暴否定,是对人生而平等的粗暴践踏。”[4](P444) 法律对公民受教育权平等的规定,目的在于消除教育上的歧视,保证人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平等是宪法明文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权利的法定化并不意味着权利的实现,法的目的性价值并不一定能转化成有效的法律规范。法定权利向现实权利的转化需要制度环境的支持。但在我国的改革过程中,公民受教育权的“差别对待”和“无差别对待”的制度性“歧视”,使得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并未得到有效保护,教育领域的不平等凸显,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内容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曾多次发生重大疫情,如1996年爆发广东禽流感H5N1,年爆发SARS病毒,2009年3月爆发甲型H1N1流感,爆发猪流感,2013年爆发中国上海H7N9,年爆发新冠肺炎,每一次重大疫情的应对和处置,均涉及公民的权利保障问题,学界对此问题的探讨也从未停止。本文将从立法层面对重大疫情期间的定位、可能侵犯的公民权利、公民权利保障现状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就重大疫情期间从立法层面完善公民权利保障问题提出思考意见。

  [关键词]:重大疫情期间 立法 权利 侵犯 保障

  一、“重大疫情期间”的法律定位

  “重大疫情期间”并非法定的可以采取紧急措施的非正常社会秩序形态。要解决“重大疫情期间”有权机关采取紧急措施或行使紧急权的法律依据问题,需首先明确“重大疫情期间”的法律定位。根据汉语字典的解释,疫是流行性急性传染病的统称,疫情,便是指疫病的发生和发展情况,顾名思义,重大疫情期间就是指重大的流行性传染病发生和发展期间。要正确定位重大疫情期间的法律属性,需要理解“重大疫情期间”与“紧急状态”、“突发公共事件”两个法定的可以采取紧急措施的非正常社会秩序形态之间的关系。

  关于紧急状态的定义,学界多有争论,但一般认为,紧急状态是指发生了威胁到国家生存的紧急情况使国家所宣布的一种关于行使国家紧急权而扩大国家权力行使与克减人权保障标准并受到国际人权法约束的临时性应对状态,有学者将紧急状态定义为发生了威胁到国家某一地区或全国范围的基本秩序或生存状态的现实的、急迫的危险情况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宣布该地区或全国处于非常时期并启动国家紧急权,采取临时性非常措施的状态。

  根据现行《宪法》,国家主席有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国家或个别省级区域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可以决定省级区域内部分范围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即紧急状态不仅包括国家紧急状态,还包括局部地区紧急状态,后一定义较好地概括这两种情形。《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由此可知,重大疫情可能成为紧急状态的构成事由,如果因为重大疫情导致国家或部分地区根据法定程序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则重大疫情期间便是紧急状态期间。但如果该重大疫情的危害程度不足以让有权机关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则该重大疫情期间与紧急状态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并不能混为一谈。此次新冠疫情期间,一些地方政府将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理解为某一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显然是错误的。但有人将紧急状态理解为战争状态,则是缩小了紧急状态的外延。

  综上,重大疫情可能导致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成为构成紧急状态的原因,但紧急状态需根据法定程序宣布,该两种状态在适用法律、采取措施的紧急程度、导致的后果等方面也差别较大,“紧急状态”一词最早出现于2004年《宪法修正案》,由“戒严”一词修改而来,其层级较高,采取的管控措施更严格,但现行法律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较少,且我国无专门的紧急状态法。故从法律适用角度,未构成紧急状态的重大疫情在法律定位上属于突发公共事件范畴,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一种,现阶段主要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单行法律法规应对处置。

  二、重大疫情期间期间容易被影响的主要权利

  由于重大疫情一般具有突发性、复杂性、紧急性、高传染性、高致死率、高破坏性等特点,所以在重大疫情期间政府需要采取一些紧急措施予以应对,这必然需要临时对政府的权力进行扩张,而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限制和克减。且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目的也是为了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从而从根本上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便使得重大疫情期间表现出一些与正常生产生活期间不同的特点,如重大疫情期间可能会要求企业停工停产、学校停课、禁止人员聚集、对疫区进行封锁、对交通工具进行卫生检疫等,这些措施都不程度地对公民的基本权利造成影响。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可以分为五种:“(1)生存权和发展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个人财产权、劳动权、受教育权、学术和创作自由、契约自由、获得物质帮助权和妇女、老人、未成年人受国家特别保护权;(2)人身自由,包括人格尊严、身体自由、婚姻自由、住宅安全、通信自由、迁徙自由;(3)平等权,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格平等、男女平等、民族平等;(4)表达自由,包括言论自由、著作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结社自由和集会、游行和示威自由;(5)参政权,包括知情权、创制权、选举权、监督权、请愿权、自治权;(6)精神自由,包括良心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重大疫情期间公民容易受影响的权利主要有:

  重大疫情的最大危害便是威胁人类健康和生命。生存是第一要义,生命和健康是生存的前提。《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主要内容均围绕保护人的生命健康而展开。重大疫情期间,人的生命健康权主要表现为患者的求医问药和在个人无力负担医药费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以及一线医护人员生命健康的保障。同时,政府还具有采取合理管控措施阻断传染源保护广大人民生命健康的责任。

  重大疫情期间,由于医疗卫生资源紧张,容易导致一些患病人员不能得到及时收治。再加上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和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等因素,部分经济困难人员可能在发现自己患病后逃避治疗。在2003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暴发流行初期,大量民工因害怕感染生病,纷纷逃离广东等疫情比较严重地区,许多感染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人因无法承受巨额医疗费用而逃避治疗,有的甚至逃离治疗医院,给疫情扩散带来很多隐患。

  此次新冠肺炎大面积暴发初期,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立即联合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很好地解决了患病人员和其家属的后顾之忧,对于疫情防控取到了巨大的积极作用。

  除了患者,一线工作人员,尤其是医护人员的生命健康也是需重点保障的权利。2月24日,据国家卫健委新冠肺炎疫情应对处置工作专家组组长梁万年在中国--世界卫生组织新冠肺炎联合专家考察组在北京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全国共有476家医疗机构3387例医务人员感染新冠肺炎病例(2055例确诊病例,1070例临床诊断病例和157例疑似病例);90%以上的医务人员(3062例)来自湖北。一线医护人员是抗击疫情的中坚力量,为抗击疫情作出了重要贡献。国家和地方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针对保障一线医护人员权利均出台了多项措施,如国家财政部、国家卫建委出台政策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广东省省总工会设立帮扶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专项资金等。这些举措从侧面体现了国家对一线医护人员生命健康的重视。

  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一直比较薄弱,重大疫情期间更需强调隐私权的保护。重大疫情期间的大部分管控措施均涉及到患者的隐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由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相关村居委或者物业在居民出行时需详细了解居民的个人信息,尤其是出行目的。如现在各小区基本都要求出行登记,且从重点疫情返回人员还需主动报告每日身体健康情况、人员接触情况等。2.为了更好地追踪与病患密切接触人员,一些地方还主动公布疫情小区、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活动范围。3.在救治患者过程中需掌握患者个人基本信息、病例、身理等健康秘密,尤其是从流行病学角度还需调查患者与传染源的接触情况等。

  疫情防控过程中如对个人隐私信息管理不当造成泄露,不仅会给当事人的生活带来巨大困扰,还可能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因为隐私权具有民事权利和行政法权利的双重属性,完善隐私权的保护,除了完善隐私权被侵犯的民事救济权利外,还需完善涉及个人隐私的行政管理领域相关法律制度,尤其是通过行政争议解决途径为隐私权提供法律保护的制度。

  人身自由权是国际上公认的人权基本类型之一,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立法法》也将公民人身自由作了法律保留规定。重大疫情期间采取的很多管控措施,如封锁小区、设置疫情管控卡点、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居家隔离或强制隔离、限制群体性活动或聚会等,均和公民的人身自由息息相关。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章赋予了相关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可以采取的涉及人身自由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对病人的隔离治疗和疑似病人的指定场所隔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经批准后可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实施隔离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限制或停止集市等人群聚集活动,要求停工、停业、停课,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也规定了大量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这些动辄影响人身自由的措施,实施不当,很容易侵犯到公民的人生自由权。

  《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重大疫情期间,国家为了疫情防控需要,可以根据宪法赋予的权利以及《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私人的财产进行征收或者征用。如此次疫情防控期间,征用酒店作为隔离场所、征用医疗物资送往前线等。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私人财产征收、征用的规定较少,仅规定了给予适当补偿,对征用程序、补偿标准、补偿程序等均属法律真空,容易导致征收、征用权利被滥用。

  知情权是指作为行政管理对象的个人或组织有获知行政管理有关信息的权利,属于行政法权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获知行政主体拥有的公共信息的权利;二是参与行政管理过程并获知有关程序信息的权利。

  在重大疫情期间,主要表现为对重大疫情的暴发流行情况、治疗情况、预防措施、卫生部门防治监督管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依据等的知情权。同时,行政机关具有主动公开或根据个人、组织的请求提供有关疫情发展情况或者其他应由大众获知的公共信息的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2003年非典防治初期,政府一度封闭疫情信息,造成疫情不断升级、谣言四起。历史已经证明,恐惧来源于未知,疫情信息的封锁造成的恐慌要远远大于公开透明。2019-nCoV防控期间,随着疫情信息的公开透明程度越来越高,公众不仅恐慌少了,对行政机关管控措施的理解接收和配合程度也越来越高。

  平等权主要包括国家平等权和公民平等权,这里主要讨论公民平等权。大家耳熟能祥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便是宪法关于平等权的规定,平等权意指公民同等地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属于宪法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范畴。

  在重大疫情期间,平等权主要表现为治疗机会平等、教育就业平等、行政协助和行政管控权利义务平等。治疗机会平等包括在医疗救治过程中不因社会地位、病情轻重程度、家庭经济状况、关系轻疏远近等受到区别对待,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收治贫困人群和某些特殊传染病患者。教育就业平等主要是指学校、企业不得在教育和就业过程中歧视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和传染病病毒携带者,从而剥夺或者侵犯传染病患者和传染病病毒携带者受教育、就业权利。如一些企业在重大疫情期间解雇传染病患者、在隔离期间拒接支付报酬均是侵犯平等权的表现。行政协助和行政管控权利义务平等包括有权机关在实施预防管控措施时平等对待公民、不因公民地域类型、民族、性别等实施区别对待;公民平等地享有参与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权利、平等地享有协助配合行政机关进行疫情管控的义务。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了一些不同程度侵犯公民平等权的行为,如部分地方政府机关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对重点疫情地域人员在疫情交通卫生检疫方面实行区别化对待,部分物业小区不让本小区租户进入小区居住等。

  三、重大疫情期间公民权利保障的法律缺陷

  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公民权利保障法律空白较多,行政机关权力扩张和公民权利克减在多方面“无法可依”。

  (一)对“重大疫情期间”的定位含混模糊,导致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不清晰

  以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为例,根据常识和经验,大众都能将此次疫情接受并理解为“重大疫情”,可“重大疫情期间”并非法定的能导致政府“名正言顺”行使紧急权的非正常社会秩序状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战“疫”的主要法律法规有:1.两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施行);2.一个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修订);3.两个规范性文件:《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施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06年2月施行);4.各地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依据中,《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层级较高,为战“疫”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在战胜“非典”疫情后制定的法律,充分吸收了“非典”疫情治理经验,内容较全面,还包括了事后恢复重建等重要内容。

  此次疫情发生后,各省纷纷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1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WHO)总干事谭德塞宣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但我国还未从国家层面宣布或确认本次疫情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这降低了战“疫”过程中地方政府行使紧急权力的国家层面的法律依据,容易导致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清。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但该法并没有授权由哪级政府或政府部门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但根据第六十九条,国务院可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是否确认“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则由国务院宣布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符合立法精神。从国家层面确认此次“重大疫情”的法律定位,能为重大疫情期间明晰各方权利义务提供更多法律依据,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此次重大疫情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的争论。

  (二)限制健康公民“人身自由”疫情防控管控措施法律依据薄弱,容易受到“非法性”质疑

  重大疫情期间采取的封锁小区、要求未患病人员的居家隔离或指定场所隔离、对正常出行人员的交通管制等限制人身自由的疫情防控措施具有“超宪性”,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属于《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保留内容,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章规定,相关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可以采取的涉及人身自由的控制措施主要是针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以及病原体携带者,对区域的封锁主要限于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或者经法定程序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疫区。该法并未赋予相关机关对非疫区小区、以及身体健康人员采取限制措施的权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虽然也规定了部分限制人身自由措施,但该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层级较低,且违背了《立法法》关于人身自由法律保留内容的规定。在2003年非典防御期间,隔离等限制人身自由的管控措施便受到了学界对其合法性的质疑,但从政府为防控非典型肺炎而不得不采用隔离措施的客观需要和社会公众对实施隔离的必要性的共识以及自愿接受来看,隔离措施的采用又有其正当性。到今天,这一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三)未从立法上区分重大疫情期间公民不得侵犯权利种类和可限制、克减权利种类,从根本上弱化了公民权利保护

  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不是无界限的,即使在紧急状态下,公民仍享有最低限度的人权,这也就是人权的绝对性:某些人权是绝对的,即使在紧急状态下也无法对其给予限制,故人权保障的核心应该放到那些即使在紧急状态时期也不得予以克减的权利上”。国际上多个国家均已通过宪法或者紧急状态法明确了最低人权保障标准。我国也应向国际社会看齐,尽快从立法层面明确非正常社会秩序(突发事件时期、紧急状态)下公民需让渡给有权机关或者需被限制的权利类型以及不得限制的权利类型,这样公民能清楚地知道在重大疫情期间自己仍享有的权利以及对行政机关的配合协作义务需到何种程度,也能据此初步判断行政行为是否正当。《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四条规定,下列权利,如生命权、免受酷刑权、人格尊严权和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等,即使在紧急状态下也不能加以限制。我们可以参照这些标准以及国际上的习惯做法,结合我国国情,来确定我国公民权利的最低保障标准。

  (四)重大疫情期间公民权利救济机制不健全,公民合法权利在受到侵害后不能及时获得有效的补救

  现行法律体系关于公民救济途径的规定较为笼统、含糊,且程序性规定缺乏。在重大疫情期间公民权利救济的法律保障更显单薄无力。如现行法律仅规定了被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用、征收财产的公民有获得补偿的权利,但对具体的补偿标准、补偿程序、补偿时限、争议解决途径等均无具体规定。无救济则无权利,救济机制的不健全,会给紧急权利的滥用留下空间。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完善权利的救济途径不仅能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还能对有权机关滥用紧急征收、征用权力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限制。

  四、完善重大疫情期间公民权利保障的立法建议

  (一)明确“重大疫情期间”的法律定位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重大疫情可能导致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即重大疫情是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或然条件,但并不是必然条件。笔者认为,应该制定统一的紧急状态法,并将重大疫情修改成导致紧急状态的必然条件之一。因为某种传染病的发生、发展如果已构成“重大疫情”,说明该次疫情并不是普通的传染病和一般的突发卫生事件,说明情况已经很严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才能使国家尽快恢复生产生活。而且在重大疫情期间,一般都需要采取隔离、禁止聚会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而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又属于法律保留项目,需要的依据层次较高。这时,国家或者地区如果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则为了疫情防控采取的“超宪性”紧急措施便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基础。但鉴于紧急状态属于一种非正常社会形态,且社会公众对紧急状态理解接受程度较低,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可能会有较多的负面影响。建议对紧急状态进行细化后分类分级,如可将紧急状态根据严重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针对不同级别的紧急状态规定相对应的紧急措施。这样在疫情发生后有权机关便可根据重大疫情的发生发展情况、危害程度及可能需要采取的紧急措施宣布国家或局部地区进入何种级别的紧急状态。这不仅能解决“重大疫情期间”定位模糊的问题,还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重大疫情期间地方政府因对中央政府太过依赖缩手缩脚而造成的“遗失战机”问题。

  (二)制定统一的紧急状态法

  分散的单行法律、法规仅仅是对某一方面或某一领域进行规范而缺乏协调与配合,不能应对综合问题,而且很容易造成法律漏洞或真空,我国在出现紧急状态需要动用国家紧急权力进行行政紧急处理时,经常遇到“无法可依”的情况。

  就重大疫情防控来说,我国虽有《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单行法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规,但根据我国多年来面对重大疫情的实践情况,这些单行法律法规显然无法规范紧急状态下的大部分行为,当遇到紧急状态时,适用法律往往显得“捉襟见肘”,而法律“空白”和漏洞却“频频显现”。

  2004年宪法修正案虽然将“紧急状态”一词写入宪法,但仅仅规定了有权决定和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机关,对于紧急状态的构成事由、紧急状态下紧急权的行使、紧急权的行使机关、紧急权的行使范围、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的缩减、紧急状态的结束程序、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的救济等均无规定。制定统一的紧急状态法显得现实而迫切,也是现代宪政理念的需要。

  目前世界绝大数国家都制定了自己的《紧急状态法》,也都相应地使用过。如美国国会1976年便通过了《全国紧急状态法》,是美国影响最大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它对紧急状态的宣布程序、实施过程、终止方式、紧急权力行使等各方面都作出了详细规定,至今已实施50多次。同时,制定统一的紧急状态法也是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需要,现有的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法规、规章规范性不强、效力不高,制定紧急状态法,把紧急状态下政府机关紧急权的扩张和公民基本权利的紧缩纳入法治轨道,杜绝特殊时期“人治”现象出现,对于我国贯彻依法治国理念、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三)设立紧急权行使应遵循的原则

  紧急权也称国家紧急权,字面含义为“应对紧急情况的权力”。有学者将紧急权定义为:所谓紧急权就是为一国宪法、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当出现了紧急危险局势时,由有关国家机关和个人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范围、程度采取紧急对抗措施,以迅速恢复正常的宪法和法律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特别权力。主要是通过必要的权力集中与公民基本权利克减来达到消灭危机、恢复国家正常秩序的目的,其紧急特性决定了其不受民主宪政的分权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的一般限制的特殊性。紧急权的形式有其正当性和合法性,但因其不受“一般限制”的特殊性,如果使用不当,极易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了防止有权机关因其权力的强化而滥用权力,紧急权的行使至少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最低权利保障原则

  最低权利保障原则即底限人权原则,要求以立法形式明确哪些在任何状态都不得被限制、侵犯的权利。相对于行政机关,即使在正常社会秩序下,公民也处于较弱势地位,在重大疫情或者紧急状态期间,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显得更加脆弱,财产、自由均处于某种威胁之下。由于为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政府不得不行使紧急权,而这种特殊时期公民往往需要让渡部分基本权利,让渡的基本权利可以包括个人财产权、劳动权、受教育权、身体自由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这时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核心应重点集中在哪些任何时候任何状态下都不得被侵犯的权利上,应把普遍人权的权利根据它们自身的重要性分为不同的层次,在紧急状态时期不得予以限制的权利应当居于普遍人权的核心,如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不受侮辱、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应被当做底限人权予以保障。建议在紧急状态制度的建立或立法过程中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分类,明确在紧急状态下需要缩减的权利范围和不得侵犯的人权范围。

  法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并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权力,并对其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2018年8月24日,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一个有机整体,关键在于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要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紧急权的行使在一定程度上会突破法律的框架,这并不意味着紧急权就可以背叛法治。相反,紧急权的行使更应该遵循法治原则。与紧急状态相关的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政府紧急权力行使的条件、程序、时间范围和边界,防止其无限扩张和滥用,同时还应当明确规定紧急状态下政府的职责范围,防止其在紧急状态下的失职和不作为。法治原则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实体权力的应用不能超出法定的范围和界限;二是行使紧急权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绝不能重实体轻程序,我们国家在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或多或少都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西方有句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程序作为“看得见的正义”,是权力临危不乱、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

  比例原则是公法上的帝王条款,又称为“最小侵害原则”、“禁止过度原则”、“平衡原则”,它在行政法上的含义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在全面衡量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适当方式进行,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比例原则要求先考虑手段的有效性,再选择对公民权益侵害最小的手段来实现同样可以达到目的的目标。最后还必须进行利益上的总体斟酌。考察此手段实现的目标价值是否过分高于因实现此目标所适用的手段对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的损害价值。它还包含了必要性、适当性、相称性三个子原则。笔者认为,紧急权的行使也必须要遵循比例原则,尤其是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牺牲个人利益的情况下,比如对个人的私有财产进行征用、或者征收,必须运用比例原则在公益与公益之间、公益与私益之间、多个私益之间进行利益衡量,不能为了较小的公益牺牲较大的私益,也不能在可以侵害较小私益满足公益需要的情况下去侵害较大的私益。前不久发生的“大理征用重庆口罩”、“沈阳海关和青岛海关相互扣留口罩”事件正是没有考虑比例原则造成的后果。

  (四)完善公民权利救济机制

  无救济则无权利。救济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事后保障制度,不仅能弥补事前保障的漏洞,也能在公民的基本权利被牺牲或者被侵害后提供最后的补偿。我国现有重大疫情期间法律制度较多地强调了公民的协助配合义务,对公民权利的保障途径较少提及,尤其是有关公民权利救济的相关规定较少。

  公民权利救济主要包括宪法救济、司法救济、行政救济、国家补偿和国家赔偿四个方面。由于我国没有违宪审查制度,宪法救济并无实践操作性。较为可行的是后三个方面。完善司法救济途径最主要的是需明确重大疫情期间乃至紧急状态下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一般来说,重大疫情期间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行为属于国家行为,且因其具有高度的政治性,不具有可诉性。但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后采取的紧急措施属于具体行为,均具有可诉性,因此被国家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保障自己的权利。这里的行政救济主要指狭义上的行政救济,即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寻求救济的权利,主要包括行政请求权和行政复议。国家补偿和国家赔偿是救济途径中权利得予保障的关键环节,但现有法律关于赔偿或补偿的规定空白较多,且大多强调补偿、鲜少提及赔偿,《宪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等都仅笼统地规定公民有获得补偿的权利,但对补偿的具体标准、补偿的程序、补偿的期限等均无规定。导致实践操作中出现征收、征用频频,补偿不足、不公的现象。应从立法上对公民权利救济条件、程序、期限、监督等作出具体详细规定,建议取消立法上“含混不清”的“适当”补偿标准,采用相对合理的“公平”补偿标准,并增加赔偿适用的范围(不仅仅以违法行政行为为适用前提)。在紧急状态下,必须强化政府的服务意识和政府的权利保护功能,以充分协调公共利益与公民利益之间的平衡。

  (作者单位: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第一单元  坚持宪法至上

第一课  维护宪法权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一)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1.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是什么)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宪法规定的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什么?(是什么)

我国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3.宪法规定的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什么?(是什么)

宪法规定,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4.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是什么?(是什么)

我国广大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5.我国宪法是如何保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我国宪法是如何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的?/为什么说我国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为什么、怎么做)

(1)宪法确认我国的国家性质,明确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2)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奠定了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经济基础。

(3)宪法规定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明确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形式。

(4)宪法规定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并规定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措施。

(5)规定国家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并规定其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从而保障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得以实现。

6.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们该怎么做?(怎么做)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归根结底就是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我们要依法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担当起国家主人应尽的责任。

(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1.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什么?(是什么)

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

2.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在哪些方面?(为什么说我国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为什么)

(1)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我国的宪法原则。宪法保护的人权主体和内容十分广泛。

(2)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我国的宪法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广泛的基本权利,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公民享有的各项具体权利,规定了侵害权利的法律责任。

3.我国享有人权的主体有哪些?受宪法保护的人权内容有哪些?(是什么)

 (1)在我国,人权的主体非常广泛,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等。不仅保护个人,也保护群体。

(2)宪法保护的人权的内容也很广泛,既包括平等权和人身权利、政治权利,也包括财产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利。

★4.各级国家机关应该如何采取措施保护和促进人权?(怎么做)

(1)立法机关: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广泛的基本权利,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公民享有的广泛的基本权利,规定了侵害权利的法律责任。(立法保障)

(2)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执法保障)

(3)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

(4)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司法保障)

(5)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知识法治文化,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形成全民守法的氛围和习惯,努力将人权理想变成现实。(普法)

*中国的人权具有广泛性、公平性、真实性的显著特点。

*贫穷是实现人权的最大障碍。

1.宪法是如何组织国家机构的?(宪法是如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力实现的?)(怎么做)

★(1)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宪法通过组织国家机构授予国家机构特定职权明确国家机构的组成、任期、工作方式等内容,使得国家权力的运行稳定有序。国家机构依据宪法行使权力,守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从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实现。

(3)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2.我国国家机构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是什么)

(1)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

(2)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

(3)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方面,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4)在国家机关内部作出决策、决定时,实行民主集中制。

1.为什么我国宪法要规范权力的运行?(为什么)

(1)权力是把双刃剑,运用得好,可以造福于民;如果被滥用,则会滋生腐败,贻害无穷。

(2)必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3)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这是我国宪法的核心价值追求

(4)总:只有依法规范权力运行,才能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2.我国宪法是如何规范权力运行的?(怎么做)

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1)国家权力必须在宪法和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行使。国家机关行使权力应当有法律依据,不能超越权限行使权力,也不能滥用权力。任何超越权限、滥用职权的行为均应承担法律责任。(国家权力的行使不能任性

(2)人民通过宪法和法律将国家权力授予国家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说,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得懈怠、推诿。(法定职责必须为)

(3)宪法和法律还规定了国家权力行使的程序,要求国家权力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途径和方式行使。凡不按法定程序行使权力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4)总:国家权力的行使不能任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国家五大机关: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机关——人民政府;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统称司法机关);监察机关。

*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立法的价值取向: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坚持民主立法的价值取向

1.公民=人民+人民的敌人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公民”是错误的,因为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国家权力≠公民权利

国家权力:是政治概念。是指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机器来实现其意志和巩固其统治的支配力量,通常被称为公权力。与服从相对应。

公民权利:是法律概念。是由法律规范所认可的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即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要求另一方作为或不作为的可能性。与义务相对应。

1.宪法的构成(是什么)

我国现行宪法除序言外,设有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共四章一百三十八条。

★2.为什么宪法是根本的活动准则?(总纲)(为什么)

(1)我国宪法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国家的根本法。

(2)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3)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为什么宪法是根本的活动准则?(详细)

(1)我国宪法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国家的根本法。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

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国家生活中的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

(2)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为什么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①宪法集中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②宪法的权威关系国家的命运、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③如果宪法没有权威,法治的权威就树立不起来;如果宪法受到漠视,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宪法之上,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3)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为什么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①中国共产党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②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

③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1.宪法的地位:(是什么)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

★2.为什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总纲)(为什么)

(1)从规定内容看: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根本问题。

(2)从法律效力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从制定和修改程序看: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4)宪法是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

★为什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详细)

(1)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

【从内容上看,宪法与其他法律有什么区别?】

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内容通常只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是对刑事、民事、行政等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规定

(2)从法律效力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为什么说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①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②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其他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否则,就会因违宪而无效。

(3)从制定和修改程序看: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有什么意义?】

①一方面使得宪法的内容具有更广泛的民意基础,

②另一方面可保障宪法的长期稳定性,使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健康发展。

(4)宪法是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

【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

①全面依宪治国,保障宪法实施,必须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体系。

②宪法的规定具有原则性的特点,各种法律制度是对宪法规定的具体落实。

③宪法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确认和保障,其他法律也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拓展:宪法与其他法律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1)规定的内容不同。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内容通常只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是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规定,是对宪法的具体化。

(2)法律效力不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其他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3)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4)法律地位不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宪法是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

联系:宪法和其他法律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我国法律体系。宪法的落实需要通过各种法律制度来完成,公民的基本权利不仅需要通过宪法予以确认,而且需要其他法律来实现。

(一)监督权力行使(他律角度---依靠制度)

1.为什么权力行使需要接受监督?(为什么)

监督是权力正确行使的根本保证,不受监督的权力将导致腐败。

2.如何保证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力?(怎么做)

为了保证国家机关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力,需要建立健全完备的监督公权力行使的制度体系,在这一监督体系中,宪法监督制度具有基础性意义。

3.人大如何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怎么做)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内负有保证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职责。

★4.如何全面依法治国?(怎么做)

全面依法治国需要我们健全宪法实施监督制度,不断加强宪法监督工作。

(1)要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使其更好担负起宪法监督职责。

(2)要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加强对宪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宪法权威。

(3)对于各种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二)增强宪法意识(自律角度---自觉践行)

1.为什么要增强宪法意识?(为什么)

(1)加强宪法监督,既需要完备的制度措施,也需要人们增强宪法意识。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等,都是增强宪法意识的重要举措。

(2)宪法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我们的一生都离不开宪法的保护。我们要增强宪法意识,热爱宪法,捍卫宪法。

★2.公民如何增强宪法意识?(怎么做)

(1)学习宪法。我们不仅要了解我国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历程,还要在理解我国宪法主要内容的基础上,着重领会宪法原则和精神。同时,还应积极参与宪法宣传活动,让宪法走近群众,深入人心,为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贡献自己的力量。

(2)认同宪法。我国宪法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我们要理解并认同宪法的价值,增强对宪法的信服和尊崇,自觉接受宪法的指引与要求,让宪法真正铭刻于心,让宪法精神在心中生根发芽,开花结果。

(3)践行宪法。我们要a.将宪法原则转化为自觉的行为准则,落实在实际行动上。在日常生活中,我们b.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学会运用宪法精神来分析和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c.坚决维护宪法的权威,自觉抵制各种妨碍宪法实施、损害宪法尊严的行为。

(4)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我们坚持宪法至上,自觉践行宪法精神,积极推动宪法实施。

1.宪法是其他法律之和。

这是错误的,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内容通常只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是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规定,是对宪法的具体化。

2.增强宪法意识只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

这是错误的,增强宪法意识,对国家公职人员来说尤为重要。宪法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作为普通公民的我们也要学习宪法、认同宪法、践行宪法。

第二单元  理解权利义务

我国公民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和自由,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这是人民行使当家做主权力的重要形式。(了解)

★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

3.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

6.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等特定人群权利受宪法和法律特殊保护等

1.政治权利和自由: 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和监督权等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①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②地位:选举权和被包括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行使这些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

①内容: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②意义:公民享有政治自由,有助于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①内容: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②意义:公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行使监督权,有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含义: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

*内容: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意义: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只有在人身自由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公民才能独立、自由、有尊严地生活。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法律依据: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①含义:公民都有自我尊重和受人尊重的需要,都应当享有受他人和社会尊重的权利。

②法律依据: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③内容: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

①重要性:住宅是公民享有安宁生活和安全感的私人空间。

②法律依据: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

1.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物质帮助权

①重要性:我们的生存和发展及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满足,都离不开财产。

②法律依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公民可以通过合法方式取得财产,并依法占有和使用,获得收益和进行处分。

①重要性: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劳动就业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这是公民赖以生存的基础。

②法律依据: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③意义:人们通过劳动,参与社会生产与服务活动,获得劳动报酬和其他收益,既可以保障合理的生活水平,实现自身价值,也为国家和社会作出贡献。

①法律依据: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②保障措施: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2.文化教育权利:受教育权、文化权利。

含义:公民有按照其能力平等地从国家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并获得相应物质保障的权利。

教育的意义:教育为个人人生幸福奠定基础,为人类文明传递薪火,成就民族和国家的未来。

保障措施: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制度,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制定资助政策,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①公民的文化权利的内容:科学研究的自由、文学艺术创作的自由、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②法律依据:宪法规定,中国和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3.我国公民还享有平等权、宗教信仰和自由等权利,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等特定人群的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特殊保障。

★1.行使权利的界限是什么?

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2.行使权利有界限的原因:

(1)公民行使权利不能超越他本身的界限,不能滥用权利。

(2)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不能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集体利益为代价。

(3)每个人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都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我们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也不得损害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1.公民行使权利的要求及意义

要求:公民行使权利应依照法定程序,按照规定的活动方式、步骤和过程进行。每个公民都应该树立按照法定程序办事的意识,通过正确的途径和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意义:有利于公民实际享受权利,有效避免和化解纠纷。

2.公民维护权利的途径和方式:①协商;②调解;③仲裁;④诉讼

3.协商——(1)适用的维权行为:消费、劳动争议和交通事故纠纷等。

(2)优势:协商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

(3)程序: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据法律,通过直接对话,摆事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

4.调解——(1)含义:调解人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2)方式:我国的调解方式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

5.仲裁——(1)适用的维权行为:公民与其他个人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争议时,可以申请仲裁。

(2)程序: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并受仲裁裁判约束。

6.诉讼——(1)诉讼机关:人民法院

(2)种类:①民事诉讼——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争议

刑事自讼——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

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的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

1.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就是选举的权利。

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因为依照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和监督权等。

2.人身自由权只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因为人身自由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3.人身自由是最根本的权利。

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因为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4.只要政府或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随时可以调查公民人身自由。

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因为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5公民的人格尊严杈只包括名誉权、荣誉权。

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包括名誉权、荣誉杈、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

6公民只享有占有、收益的财产权利。

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公民可以通过合法方式取得财产,并依法占有和使用获得收益和进行处分。

7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可以任意行使权利。

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因为,任何权利都是有范围的。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8.公民行使权利,可按自己的方式行使。

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公民行使权利应依照法定程序,按照规定的活动方式步骤和过程进行。

9.一些常见的消費劳动争议和交通事故纠纷等,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处理。

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因为,一些常见的消费、劳动争议和交通事故纠纷等,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

10.调解是刑事案件的有效方式。

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因为,调解是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我国调解方式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

11.仲裁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方式。

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因为,仲裁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

12.诉讼方式只有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两种。

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公民遇到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争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民对于某些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

5.其他义务:劳动的义务 、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和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全国各族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是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职责。

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怎样遵守宪法法律?

①遵守宪法就是要忠于宪法,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

②建设法治社会,我们要认识到法律既是保护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自觉做到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共同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③我们要自觉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法律程序规定,同时,以法律来指导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做到依法办事

1.公民维护国家利益的表现:

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统一和民族的团结,是我国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保证。)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2.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我们公民应当如何做?

每个公民都应当把自己的命运与国家盛衰、民族兴亡紧密联系在一起,自觉维护国家领土的完整和主权的统一,维护民族之间平等、团结、互助、和诸的关系。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包括哪些内容?

维护国家安全包括维护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不受侵犯,国家秘密不被窃取、泄露和出卖,社会秩序不被破坏等。

维护国家荣誉包括维护国家的尊严不受侵犯,国家的荣誉不受玷污。

维护国家利益包括维护国家的政治、经济和安全等各方面的利益。

1.原因: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的光荣义务。为了保卫祖国,我们要自觉履行这项义务。

2.我国的兵役制度:我国兵役法规定,我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

现役军人的职责:现役军人的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预备役人员的职责: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1.原因: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2.偷税的后果:任何偷税、欠税、骗税、抗税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其他义务 

 ①劳动的义务;②受教育的义务;③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④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⑤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1.如何理解权利义务相统一? (是什么)

(1)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有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促进权利的实现。

(2)公民既是合法权利的享有者,又是法定义务的承担者。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3)公民的某些权利同时也是义务。(如:劳动和受教育)。

2.公民权利义务相统一,有哪些现实意义?(为什么)

(1)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促进权利的实现。公民权利的充分实现,可以激发公民的主人翁意识,调动其履行义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承担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

(2)反过来,公民自觉履行义务,促进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又为其权利的实现提供和创造更好的条件。

★3.坚持权利义务相统一,公民如何做?(怎么做)

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任何公民既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应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我们不仅要增强权利意识,依法行使权利,而且要增强义务观念,自觉履行法定的义务。

(二)法定义务必须履行

1.为什么说法定义务须履行?

法定义务是由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是公民不可推卸的责任。

★2.怎样履行法定义务?

(1)法律要求做的必须去做。依据法律规定,有的法定义务要求公民必须做出一定行为,公民必须按照法律要求去做,否则,就可能构成违法甚至犯罪,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2)法律禁止做的坚决不做。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公民实施某些行为,我们要依法履行公民义务,法律禁止做的坚决不做。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会受到法律制裁。

1.什么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违法行为)?

在社会生活中,公民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或者没有实施法律要求做的行为,都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2.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违法行为)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①违反民事法律——承担民事责任(如:民事赔偿

②违反行政法律——承担行政责任(如:行政拘留、行政罚款

③违反刑事法律,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如: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

1.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是保守国家秘密。

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因为,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都是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具体表现。

2.维护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不受侵犯就是维护国家安全。

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因为,维护国家安全包括维护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不受侵犯,国家秘密不被窃取、泄露和出卖,社会秩序不被破坏等。

3.维护国家利益只是维护国家安全就行了。

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因为,维护国家利益包括维护国家的政治、经济和安全等各方面的利益。

4.在我国只有义务兵,没有志愿兵。

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因为,我国兵役法规定,我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

5.依法纳税是公民的权利。

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因为,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6.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只是矛盾的,权利就是权利,义务就是义务。

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7.公民只是合法权利享有者。

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公民既是合法权利的享有者,又是法定义务的承担者。

8.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割裂的。

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公民的某些权利同时也是义务。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9.法律要求做的,积极去做;法律禁止做的,我们可以不做。

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因为,我们要依法履行公民义务,法律要求做的必须去做。我们要依法履行公民义务,法律禁止做的坚决不做。

10.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就是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在社会生活中,公民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或者没有实施法律要求做的行为,都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11.凡是违反法律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公民违反民事法律,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行政法律,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违反刑事法律,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单元 人民当家作主

第五课 我国基本制度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组成

基本经济制度、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及各方面体制机制等具体制度构成

加强制度建设,对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至关重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关系到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人民的幸福安康、社会的和谐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

1.现阶段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2.公有制经济的地位? 

我国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3.公有制经济包括哪些经济形式?

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4.我国国有经济的含义、地位、作用和国家的态度分别是什么? 

(1)含义:国有经济是生产资料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一种经济形式。

★(2)地位: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3)作用: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对于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和保障国家安全等,具有关键作用。

(4)国家政策: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5.我国集体经济的含义、作用和国家的态度分别是什么? 

(1)含义:是生产资料属于一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经济形式。 

(2)作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对于广泛吸纳社会资金、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公共积累和实现共同富裕等具有重要作用。 

(3)国家政策: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1.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形式、作用和国家的态度分别是什么?

(1)形式: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 

(2)作用:在支撑经济增长、增加税收、扩大就业、促进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3)国家政策: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2.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1)在我国,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2)我国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综合国力的增强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被人民当家作主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1.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什么?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①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②人民通过民主选举选出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

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这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④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经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讨论,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民主决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代表各自的权利或职权是什么?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2)人大代表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有权依法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表决各项决定、提出议案和质询案

★3.我国人大代表与人民的关系是怎样的?

人大代表是由人民选举产生,必须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监督。

(二)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我国为什么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以来,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展现出蓬勃生机活力。

(2)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

★2.如何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2)必须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扩大人民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

(3)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4)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机关既有合理分工又有相互协调,保证国家统一高效组织推进各项事业。

*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有哪些?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什么?它的内容是什么?

(1)政党制度:我国形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2)内容: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坚持中国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

2.中国共产党的性质: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党的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实现共产主义

3.我国的政党制度为什么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1)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由国家性质和党的性质决定的,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

(2)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了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强起来的伟大飞跃。

(3)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意味着什么?

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意味着近代以来久经磨难的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迎来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

6.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应该怎么做

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7.我国的民主党派的地位或作用是什么?

这些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各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参政党。

8.我国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是什么?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9.中国人民政协的地位、工作主题和职能分别是什么?

(1)地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2)工作主题:团结和民主

(3)职能: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能。

★10.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2)有利于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促进科学民主政策决策。

(3)有利于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4)有利于凝聚人心,反对分裂,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

1.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确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五十六个民族在长期的交往、交流、交融中确立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2.宪法关于民族区城自治制度的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拓展:我国有多少个民族?我国形成的民族关系是怎样的?民族分布特点又是怎样的?

五十六个民族。形成了相互依存的民族关系。民族分布呈现出大杂居、小聚居、交错杂居的特点。

2.我国的民族制度是什么?实行这一制度的原因是什么?

(1)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2)实行这一制度是尊重历史、合乎国情、顺应民心的必然选择。

3.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如何实施的?

(1)我国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2)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自治机关,在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即根据本地方、本民族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特点,自主管理本地方、本民族的内部事务。

(3)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民族自治机关必须服从中央的领导。(民族自治地方与国家的关系)

★4.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意义有哪些?

(1)有利于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各民族的自主、平等结合起来。

(2)有利于把国家的法律、政策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具体实际、特殊情况结合起来。

(3)有利于把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的感情与热爱自己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

(4)有力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三)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1.什么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包括哪些?

(1)含义:我国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由居民或村民分别直接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2)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

2.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产生及与居民(村民)的关系是怎样的?

(1)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产生:由居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主要职能:凡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事务,要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民委员会实行办事公开制度,定期向居民会议汇报工作,接受居民监督。

(2)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产生: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主要职能:村民可以通过村民会议等形式,参与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决策与管理;村民制定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规范村委会和村民的行为。

3.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职能是什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4.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意义?

实行城市居民自治和农村村民自治,有利于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推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坚持国有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因为,我国现阶段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2.集体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因为,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3.国有经济的生产资料属于一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

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国有经济的生产资料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4.集体经济在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

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因为,集体经济,对于广泛吸纳社会资金、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公共积累和实现共同富裕等具有重要作用。

5.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因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6.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7.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因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8.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因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9.我国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是我国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因为,我国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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