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公园附近的地铁站叫什么名字?

第二章 土地利用现状和目标

第七条 土地利用规模、结构

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目标

第十条 建设用地保障目标

第三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调整

第十三条 其他土地调整

第十八条 其他农用地调整

第十九条 城镇用地调整

第二十条 农村居民点用地调整

第二十一条 采矿和独立用地调整

第二十二条 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调整

第一节 生态环境景观保护用地布局

第二十三条  风景旅游区用地

第二十四条 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用地布局

第二十五条 基本农田布局调整

第二十六条 交通基础设施用地

第二十七条 城镇村居民点用地布局

第五章 土地用途分区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第二十八条 城镇建设用地区

第二十九条 村镇建设用地区

第三十条 独立工矿用地区

第三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三十二条 一般农地区

第三十三条 林业用地区

第三十四条 风景旅游用地区

第二节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第三十五条  允许建设区

第三十六条 有条件建设区

第三十七条 限制建设区

第六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强化规划实施管理机制

第三十九条  完善土地执法检查机制

第四十条 提高规划实施社会保障能力

第四十一条  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南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调整完善方案(2015年调整)》的调控要求,严格土地管理,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科学确定土地用途管制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94号)和上级审定下达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主要控制目标指标要求,结合街道办实际情况,编制《南宁市兴宁区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

本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3号令)、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TD/T)、《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关于下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编制有关要求的通知》(桂国土资办[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技术规程(试行)》(桂国土资办[号)、《关于加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号)等相关规范和技术性文件;

(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函[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94号)、《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4号)、《南宁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南府办函[2015]20号)、《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0号)等文件。

(四)《南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调整完善方案(2015年调整)》、《南宁市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以及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

坚持严格保护土地资源、保障科学发展用地、高效集约利用土地的两保一高要求,统筹协调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和近远期之间的各业用地需求,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需求与供给、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之间的关系,加强宏观调控,转变用地观念,创新用地模式,注重开源节流,落实共同责任,构建保障科学发展新机制,保障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本规划编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确保耕地数量的稳定和质量的逐步提高;

(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推动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业、各区域和各时期用地,促进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能力;

(五)强化规划实施保障,不断完善和创新土地管理制度和措施。

本规划范围为兴宁辖区内所有街道办的全部土地,土地总面积为4631.00公顷,包括民生、朝阳、兴东等3个街道办事处。

本规划基期年为2013年,期限为20142020年。

第七条 土地利用规模、结构

2013年,兴宁区所辖3个街道办事处土地总面积为4631.00公顷。其中:

(一)农用地:面积为1606.1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4.68%。其中:耕地面积为280.20公顷,占总面积的6.05%;林地面积为630.21公顷,占总面积的13.61%;园地面积为107.49公顷,占总面积的2.32%;牧草地面积为0.07公顷;其他农用地面积为588.20公顷,占总面积的12.70%

(二)建设用地:面积为2931.9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3.31%。其中:城镇用地面积为1996.17公顷(中心城区用地1725.44公顷),占总面积的43.10%;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为301.03公顷,占总面积的6.50%;采矿与独立建设用地42.11公顷,占总面积的0.91%;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面积为592.69公顷,占总面积的12.80%

(三)其他土地:面积为92.8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00%。其中:水域面积23.80公顷,占总面积的0.51%;自然保留地面积69.03公顷,占总面积的1.49%

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目标

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得到合理统筹,各类、各业、各区域的合理用地需求得到有效保障,土地利用结构进一步优化,各类用地布局更加合理,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实现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严格落实上级下达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并与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充分衔接,严格控制建设占用和非建设占用耕地,减少耕地流失,适度开发耕地后备资源,建设占用耕地要按照“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落实占补平衡,不断提高耕地质量。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稳定基本农田数量,提升基本农田质量。

2020年兴宁区街道办耕地保有量为80.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72.24公顷;年建设占用耕地面积控制在200.20公顷以内;未安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任务。

第十条 建设用地保障目标

统筹有序安排各类建设用地,建设项目选址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并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和要求,提高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保障力度,合理调整优化建设用地内部结构和布局,新增建设用地总规模得到有效控制。

2020年,兴宁区街道办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3579.25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在2966.57公顷以内,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612.68公顷。城乡建设用地中,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2710.13公顷以内(中心城区用地2394.63公顷,中心城区外城镇用地310.73公顷,采矿与独立建设用地4.77公顷),农村居民点256.44公顷。年新增建设用地708.80公顷,其中上级规划下达新增建设用地693.80公顷,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新增建设用地15.00公顷。

农用地内部结构得到优化,耕地面积保持基本稳定,园地、林地和牧草地向有利于农业产业化生产的方向调整。到2020年,农用地面积为985.81公顷,比2013年减少620.3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由2013年的34.68%调整为21.29%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调整

有效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进一步优化建设用地内部结构。新增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城市主干道路、铁路、高速公路、等级公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统筹安排城镇建设用地。在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同时,合理保障新农村建设及农村发展必要用地。城镇工矿用地占城乡建设用地的比重、城镇用地占城镇工矿用地的比重进一步提高。

2020年,建设用地总面积为3579.25公顷,比2013年增加647.2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由2013年的63.31%调整为77.29%。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为2966.57公顷,比2013年增加627.26公顷,其中,城镇工矿用地从2013年的2038.28公顷增加到2710.13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从2013年的301.03公顷调整为256.44公顷。

第十三条 其他土地调整

做好其他土地资源的调查与适宜性评价,合理安排宜园地、宜牧草地、宜林地的开发;对当前不能利用的土地实施保护性措施,禁止破坏性利用。2020年,其他土地面积为65.95公顷,比2013年减少26.8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由2013年的2.00%调整为1.42%

2020年,兴宁区街道办规划耕地面积为80.00公顷,比2013年减少200.2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由2013年的6.05%调整为1.73%;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72.27公顷,比2013年增加72.27公顷,基本农田占耕地保有量的比重为90.30%。规划期内,调控措施如下:

(一)严格控制耕地流失。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的引导,尽量减少新增建设对耕地的占用;合理引导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加大农田基础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和灾毁耕地复垦力度,提高耕地抗灾能力。年期间,耕地减少量控制在200.20公顷,全部为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减少。

(二)优化耕地和基本农田布局。在保持耕地布局基本稳定的基础上,对农业基础设施完善、质量好、集中连片的耕地进行重点保护和整治;协调好基本农田与各类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按照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的要求,对基本农田进行适当调整。

(三)加大中低产田整治,稳步提高农田生产能力,在尽量控制粮食种植面积减少过快的基础上,重点搞好以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为基础的田间工程建设,改造中低产田,通过优化粮食品种结构、加快超级稻等优质良种推广、实施配方施肥、加强水土保持力度、开展农业技术创新与推广等措施,逐步稳定粮食产量。

2020年,园地面积为32.29公顷,比2013年减少75.2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由2013年的2.32%调整为0.70%

规划期内,按照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推进农业规模化产业发展的要求,大力发展名优产品,重点保护和建设亚热带水果生产基地;完善水利设施,加强科技投入和管理措施,提高单产水平。

规划期内,保护现有的林业基础,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的用途和随意占用林地。因建设需要占用林地的,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坚持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防火防灾,严禁乱砍乱伐,切实贯彻落实《森林法》。

2020年,无牧草地面积,比2013年减少0.07公顷。

第十八条 其他农用地调整

2020年,其他农用地面积为453.35公顷,比2013年减少134.8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由2013年的12.70%调整为9.79%

规划期内,按照优化调整的原则,统筹安排其他农用地,合理安排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等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用地;引导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其他土地发展畜禽养殖产业;对农村道路、沟渠等进行合理规划布局,提高农村道路、沟渠等基础设施利用效率。

第十九条 城镇用地调整

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面积为2705.36公顷,比2013年增加709.1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由2013年的43.10%增加到58.42%2020年城镇人口达到25.00万人,人均城镇建设用地调整为108.20平方米/人。

规划期内,在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要求下,结合人口及城镇化发展趋势,以内涵挖潜为主,外延扩展为辅,统筹安排中心城区和中心城区外围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具体调控措施如下:

(一)优先保障城镇发展用地,增强城镇对人口、产业的集聚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划定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制定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规则。统筹存量和新增建设用地,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加强闲散用地整合,鼓励低效用地增容改造和深度开发。新增城镇用地应当尽量依托已有的基础设施,少占耕地和水域,避让基本农田和重要生态环境用地。

(二)重点保障重大区域用地。规划期间,重点保障三塘西片区自治区重点开发区域。

第二十条 农村居民点用地调整

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为256.44公顷,比2013年减少44.5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由2013年的6.50%减少到5.54%。规划期内,具体调控措施如下:

(一)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禁止超标准占地建房;对于居住面积明显低于国家标准和当地用地水平,确需增加居住面积的,新建住宅应当优先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其他土地;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拆旧建新,利用现有宅基地建设多层住房。

(二)稳步推进农村居民点整理和改造。通过适度撤并自然村落、开展农村废弃土地和闲置宅基地整理、建设用地置换及空心村治理等措施,引导和促进农民居住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  

第二十一条 采矿和独立用地调整

2020年,采矿和独立用地面积为4.77公顷,比2013年减少37.3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由2013年的0.91%减少到0.10%

规划期内,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行业用地标准,合理引导采矿和独立用地的选址及建设,节约集约用地,协调好项目与周边农用地的关系,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在进行土壤检测的基础上,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程,加大对采矿用地和工矿废弃地的复垦力度。

第二十二条 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调整

2020年,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面积为612.68公顷,比2013年增加20.00公顷,占土地面积的比例由2013年的12.80%调整为13.23%。规划期间,重点保障贵阳经河池至南宁铁路(贵阳至南宁铁路客运专线)、城市东西向快速路等交通用地,支持与周边乡镇间二级路和通村公路和的建设。年期间,安排新增交通用地20.00公顷。

第一节 生态环境景观保护用地布局

第二十三条  风景旅游区用地

 加强对狮山公园和人民公园的保护和建设,禁止不符合该区域内主导功能的土地利用行为以及各类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第二十四条 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用地布局

按照发展现代农业、壮大特色产业的要求,结合粮食、经济作物和蔬菜生产基地现有和规划布局,合理安排和调整水稻、木薯、甘蔗、玉米等经济作物的种植结构及空间布局;结合水果、水产畜牧等优势农业生产以及优势农产品基地分布情况,合理调整林果牧业用地布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产业优势,合理调整水产、养殖等特色产业布局。

第二十五条 基本农田布局调整

2013年兴宁区所辖街道办没有基本农田。依据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对基本农田空间布局进行调整优化。

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最新土地变更调查、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价、耕地地球化学调查、耕地地力调查与评价、土地整治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成果,以已有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成果为基础,按照空间由近及远、质量由高到低的顺序补划基本农田。根据城市周边基本农田划定方案,规划中心城控制范围内补划基本农田72.24公顷,全部为旱地。根据耕地质量等别划分,全部为9等地。根据坡度划分,全部为大于6°小于等于15°。补划的基本农田质量较好、集中连片度较高、已经过多年耕种或者整治、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现状一般耕地。

基本农田补划后,基本农田上图面积为72.24公顷,完成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72.24公顷)。

(四)基本农田管制要求

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除法律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无法避让的外,其他任何建设都不得占用,坚决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不得多预留一定比例永久基本农田为建设占用留有空间,不得随意改变永久基本农田规划区边界特别是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符合法定条件的,需占用和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确实难以避让的,应当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一并报国务院批准,及时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

第二十六条 交通基础设施用地

规划期内安排新增交通基础设施用地20.00公顷,重点保障贵阳经河池至南宁铁路(贵阳至南宁铁路客运专线)、城市东西向快速路等公路的建设用地需求。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行业发展规划与用地定额标准等确定;其选线布局应与城乡建设用地空间格局相协调,满足区域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客观需求;应有效避让基本农田、生态屏障用地,减少建设项目实施对当地生产生活、生态环境、乡风民俗和人文景观等方面产生负面影响。

第二十七条 城镇村居民点用地布局

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统筹安排城市、城镇和农村居民点发展用地;城镇新增用地,尽量依托已有城市、城镇设施,少占耕地和城区内水域,避让基本农田、地质灾害危险区、泄洪滞洪区和重要生态环境用地;工业区在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内控制,并在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统筹布局,与周边其他用地布局相协调;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主要用于中心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并与旧村缩并相挂钩,控制自然村的无序扩张。

规划期间要实现土地城镇化和人口城镇化的协调发展。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强化城镇建设,沿绕城高速内侧布局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期内要完善城镇的综合服务配套设施,重点保障三塘西片区等重点区域的用地需求。规划期内,城镇用地主要布局在三塘西片区。到2020年,城镇用地规模达到2705.36公顷(中心城区内2394.63公顷,中心城区外310.73公顷);新增城镇建设用地688.80公顷,其中中心城区内安排新增城镇用地648.80公顷,中心城区外安排新增城镇用地40.00公顷,其中上级下达673.80公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15.00公顷。

(二)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

结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划期内逐步整合、拆并分散的农村居民点,引导农村居住向城镇和中心村、新村集中。

第二十八条 城镇建设用地区

城镇建设用地区是指为城市、建制镇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范围包括现状城镇建设用地和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分区面积为2705.3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8.42%

区内土地使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城市、城镇总体规划;控制各项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按照有关定额标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区内土地应当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确需扩大的,应当首先利用非耕地或者劣质耕地;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以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已废弃撂荒的土地,能耕种的必须及时恢复耕种;保护和改善城镇生态环境,不得违法违规占用城镇规划确定的水系和绿地。

第二十九条 村镇建设用地区

村镇建设用地区是指为农村居民点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范围包括民生、朝阳、兴东等3个街道办事处下辖的行政村的现状农村居民点用地,该区域面积控制在256.4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54%

区内土地使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区内土地应当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确需扩大的,应当首先利用非耕地或者劣质耕地;鼓励通过土地综合整治,将零散分布的村庄和农村企业,向城镇、中心村或新村集中;区内农用地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以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污染。

第三十条 独立工矿用地区

独立工矿用地区指为独立于城镇村居民点用地之外的采矿,以及对气候、环境、建设有特殊要求和其他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各类建筑用地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范围包括城镇范围外的独立建设用地,该区域面积控制在4.7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10%

区内建设用地应满足建筑、交通、防护、环保等建设条件,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用地规模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定额标准,与居民点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当及时复垦,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宜耕则耕、宜园则园、宜林则林的原则,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区内不得安排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的项目用地,加强工业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三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范围包括民生、朝阳、兴东等3个街道办事处下辖的优质耕地。该区域面积控制在72.2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65%

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在区内可以建设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等;区内的一般耕地,应参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护;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内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土地整理复垦资金应当优先投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禁止占用区内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不得在基本农田上建房、建坟、挖砂、采石、取土、采矿、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不得污染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土地;严格控制区内基本农田转变用途,除法律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无法避让的外,其他任何建设都不得占用,坚决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不得多预留一定比例永久基本农田为建设占用留有空间,不得随意改变永久基本农田规划区边界特别是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

第三十二条 一般农地区

一般农地区是指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外,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范围主要包括各行政村未纳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建设占用预留的耕地、规划新增加耕地,以及现有成片的果园和其他园地,畜禽和水产养殖用地等。该区域面积控制在493.4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0.65%         

在区内可以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等;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规划期内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除经依法批准的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外,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林业用地区是指为林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范围包括林木生产种植区域,该区域面积控制在420.1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07%   

在区内可以建设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用地,规划期内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区内零星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未经批准,禁止占用区域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破坏林地资源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风景旅游用地区

风景旅游用地区是指具有一定游览条件和旅游设施,为人们进行观赏、休憩、娱乐、文化等活动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范围主要包括狮山公园和人民公园。该区域面积控制在100.5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16%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旅游、休憩及相关文化活动;区内影响景观保护和游览的土地,应当在规划期内调为适宜的用途;在不破坏景观资源的前提下,允许区内土地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和适度的旅游设施建设;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生产建设活动。

第二节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第三十五条  允许建设区

该区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范围,包括现状建设用地、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该区面积为3028.1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5.39%,其中现状建设用地为2339.31公顷,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688.80公顷。

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工矿和农村建设发展空间,具体土地利用安排应当与经依法批准的城市、城镇总体规划相协调;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当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用地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允许建设区边界(建设用地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有条件建设区

该区是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以内的区域。有条件建设区面积为268.4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79%

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建设用地规模;区内现有的村庄和独立工矿应当限制新增规模,鼓励更新改造,逐步与城镇功能相协调;区内的一般耕地、林地、园地等农用地,在未获准调整作为建设用地使用前,应保留原有用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模提前完成,经评估确认拆旧建设用地复垦到位,存量建设用地达到集约用地要求的,可在区内安排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七条 限制建设区

该区是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以外的其他区域。该区面积为1334.4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8.82%

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区内限制城镇和村落建设,严格控制不符合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已纳入规划并在规划图上作了标示的项目,视同符合规划;规划中未列明、或者虽已列明但未安排用地布局的线性建设项目以及必须独立选址的其他项目,需开展项目选址和用地的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审批。

第六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强化规划实施管理机制

(一)建立规划协调机制

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生态环境规划、交通规划、水利规划等各项部门规划的衔接,及时、有效的解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和矛盾。

(二)建立规划目标管理责任制

明确每届政府的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的具体目标和土地管理责任,实行政府领导实施规划目标责任制度,严格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本级行政区域内耕地、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落实和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负总责,明确考核目标,定期进行考核评价。

(三)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将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落实到地块和农户,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建立基本农田保护信息表,完善基本农田保护档案;设立永久基本农田统一保护标示,加强对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建立完善的信访、举报等群众监管渠道,充分发挥全社会共同监督作用。

第三十九条  完善土地执法检查机制

(一)强化基层国土队伍建设

加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软件和硬件的建设,充实管理队伍力量,提高管理队伍素质,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

(二)加强土地利用动态监测

城区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作为土地管理的重点工作之一。全面开展土地动态巡查,建立执法快速反应机制;建立土地违法案件定期报告制度,加强执法检查工作考核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违反规划及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等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和公布,确保规划的有效执行。

第四十条 提高规划实施社会保障能力

(一)建立完善的规划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制度

采用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公众通报有关土地利用规划修编信息,向公众展示土地利用总图规划文本和图件,征集公众意见,邀请相关部门和专家讨论,在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村庄整治等方面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提高社会各界、各部门和广大公众依法依规用地、节约用地和保护资源的意识,强化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二)实施规划管理公开制度

公开规划内容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公开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公开审批和审查用地结果、规划修改或调整情况、违反规划情况处理结果,公开规划执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  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

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除法律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无法避让的外,其他任何建设都不得占用,坚决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同时加大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力度,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整备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整治;全面推行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单位要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加大土壤改良、地力培肥与治理修复力度,不断提高永久基本农田质量;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应当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作为改变或占用基本农田的补划基础。


在学习中明理增信 在实践中崇德力行

——南宁市兴宁区政协党史学习教育侧记

  近日,南宁市兴宁区政协召开政协常委会议,专题学习中共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围绕“国之大者”以及信仰、信念、信心进行深入交流讨论,充分发挥统一战线优势,多途径、多层次掀起党史学习教育高潮。

  自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南宁市兴宁区政协制定了《关于在兴宁区政协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实施方案》,采取政协常委会议、党组会议、主席会议、机关党支部会议、委员活动小组学习活动、专家辅导讲座等形式,在机关干部和政协委员队伍中全面落实学习教育活动。通过政协党组成员联系政协常委、各民主党派,机关党支部与委员企业党支部联建活动,委员小组集体学习活动实现所有委员学习全覆盖,进一步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实现委员集体进步,常学常新,不断感悟,巩固和升华理想信念。

  在学习中明理增信。兴宁区政协在传统的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基础上,探索新方式方法,各委员活动小组有序开展“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主题教育活动,组织到人民公园革命烈士纪念碑缅怀先烈、参观毛主席接见广西各族人民纪念馆、近现代国防历史文化陈列馆,追寻历史足迹,通过重温红色记忆、传承红色精神,让党员干部、委员切身体会革命先辈不畏牺牲的战争精神;开展学习经验分享交流座谈活动,制作了“我有句话对党说”短视频,把实践铸造与思想更新有机结合,推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提高学习成效,实现正本清源、固本培元,坚定理想信念,激发干事创业斗志,主动作为积极履职。

  在实践中崇德力行。兴宁区政协注重将党史学习成果转化到工作实践中,政协机关大兴调研之风,组织委员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城市精细化管理深入开展调研活动,推动实施乡村振兴工作和创文明典范城市中重点和难点问题的解决,促进精准脱贫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完善,不断增强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能力。深入转变作风,以落实自治区党委第四巡视巡视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检验学习成果;召开政协党组民主生活会,主动查摆问题明确立行立改,为兴宁“老城区”增添“新活力”贡献政协力量。城区政协各界别委员纷纷表示:“要与党同心同德,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领悟新时代经济发展要求,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紧跟党走,砥砺奋进,把科教事业作为实现人生价值的落脚点,为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献应尽之力。”“党带领我们站起来、富起来、强起来,我们将毫不动摇拥护党的领导,开辟统战领域新天地。”

  征途漫漫,唯有奋斗。兴宁区政协将持续深化思想理论学习工作,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充分发挥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以昂扬姿态奋力服务于城区党委、政府各项工作,推动高质量发展,及时反映各领域、各界别群众的思想动态和利益诉求,进一步畅通有序政治参与和权益表达渠道,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积极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主动参与城区创建文明城市和卫生城市工作,为“创城”工作建言献策;引导广大委员主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围绕群众“急难愁盼”的烦心事、操心事,深入调研解民忧、办实事。□ 罗中怡 冯 妮 杜皓铭

南宁市人民公园,为国家AAAA级旅游区、广西重点公园。青山碧水,山湖如画,在秀美的自然景观中包涵着丰富的历史人文内涵。公园著名的旅游景点和文物古迹有“望仙怀古”、“革命烈士纪念碑”、“镇宁炮台”、“儿童乐园”、“龙塘观鱼”、“荫生植物园”等。其中,“望仙怀古”是古邕州八景之一,2003年被评为“绿城景观”之一;“革命烈士纪念碑”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广西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镇宁炮台”被列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儿童乐园内有三十余项大、中、小型游乐设施,是南宁市娱乐项目较多、设备较为齐全的游乐场。公园在2008年5月1日正式免费对社会开放,年接待游人约1000万人次。建园以来,先后获得广西城市绿化先进单位、广西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南宁市先进单位、南宁市绿化先进单位、中国国际绿化博览奖、香港国际园林花博会室外景点金奖、第九届中国菊花展览会室外景点金牌大奖、第二届广西园林园艺博览会城市展园造园特等奖等荣誉。

顺着141级台阶登上望仙坡顶,所见一座巨石砌就的二层环形城堡,即是旧桂系军伐陆荣廷所建的镇宁炮台,是公园内的较高点。炮台上安置着一尊1890年制造的德国克鲁伯大炮,炮台座脚有一古碑廊。登上炮台既可俯瞰南宁城全貌,又不免勾起一缕怀旧幽思。

望仙坡南麓是白龙湖,湖水澄碧。据宋人王象之《兴地记胜》载,宋名将狄青曾驻望仙坡,见坡下湖边一群白羊颇似龙形。因此以白龙名此湖。湖岸翠竹掩映,垂柳摇曳。湖心有小岛,岛西的九曲桥和岛北的三孔月桥将岛与湖岸相连。湖面的游艇,或蓝天下竞渡,或绿荫徜徉,亦成一景。

始建于1956年的南宁革命烈士纪念碑,是纪念大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为南宁的解放和新中国的建立英勇献身的革命先烈的历史丰碑。1995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命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纪念碑高20米,融合了明清两代的建筑风格。在碑体镶嵌的汉白玉上,南北两面分别铭刻着中共广西省委第一书记陈漫远题写的“革命烈士纪念碑”七个苍劲的大字;东西两侧分别题刻着“革命烈士永垂不朽”八个大字。

北宋皇佑年间(1049-1054)邕州太守陶弼为纪念狄青、余靖、孙泻,在此建“三公祠”。后人又增加苏缄、王守仁、莽吉图三人,改为“六公祠”。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两广巡阅使陆荣廷为守卫南宁及其家乡武鸣,拆“六公祠”建镇宁炮台,架设大炮一门,射程12,000米。

乘坐74、78、80、81路在人民公园站下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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