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2022佛山陶瓷的十大名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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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你好,那个中国瓷砖十大名牌分别是:1.东鹏(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2.亚细亚(中国名牌,抛光砖十大品牌,装...

1、你好,那个中国瓷砖十大名牌分别是:
1.东鹏(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2.亚细亚(中国名牌,抛光砖十大品牌,装修'>上海亚细亚集团);
3.诺贝尔(抛光砖十大品牌,浙江省名牌,杭州诺贝尔集团);
4.鹰牌(中国名牌,抛光砖十大品牌,广东鹰牌陶瓷有限公司)   ;
5.新润成(中国驰名商标,抛光砖十大品牌,广东新润成陶瓷有限公司);
6.蒙娜丽莎(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广东蒙娜丽莎建陶有限公司);
7.冠军(中国名牌,抛光砖十大品牌,冠军陶瓷有限公司)   ;
8.马可波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
10.金舵(中国名牌,佛山金舵陶瓷有限公司)。

一陶瓷企业傍“蒙娜丽莎”名牌,

广东飞鹿状告佛山飞鹿不成,

将格力空调与美的空调进行不当对比,

格力代理商被判构成商业诋毁行为;

商标及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

『恶意起诉涉外定牌加工企业案』

佛山市顺德区曼邦电气实业有限公司诉广东顺德澳立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案情简介】

2017年,澳立玛公司受ALBAYAN公司委托生产使用“

”商标的开关、插座产品。经查明,案外人ALBAYAN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在沙特阿拉伯王国注册了“

”商标。曼邦公司于2018年5月3日申请,并在2019年2月经核准在中国注册了“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开关、插座等商品上。其后,曼邦公司主张澳立玛公司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澳立玛公司接受委托时曼邦公司尚未注册涉案商标,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是善意经营者。同时,涉案商标系臆造词,完全独立创作出相同的标识的可能性低,曼邦公司在注册商标前曾接触过涉案商标,其向澳立玛公司主张权利具有主观恶意。从商标侵权构成要件角度分析,涉案商标在国内知名度较低,澳立玛公司将其产品全部出口后回流国内市场的可能性小,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为涉外定牌加工相关的商标侵权案件。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结合案件事实,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商标侵权构成要件两个角度进行了论证分析,一方面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同样适用,倡导诚信取得权利、行使权利;另一方面明确了涉外定牌加工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有利于涉外定牌加工企业对其定牌加工行为是否会构成侵权作出预判。

『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案』

佛山飞鹿电风扇有限公司诉广东飞鹿电器有限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案情简介】

广东飞鹿公司以佛山飞鹿公司未经许可使用“飞鹿”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佛山飞鹿公司。经审查,飞鹿厂比广东飞鹿公司成立时间早、知名度及影响力高,佛山飞鹿公司是飞鹿厂的关联公司,故佛山飞鹿公司使用“飞鹿”字样并无攀附广东飞鹿公司的目的,法院判决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后,佛山飞鹿公司以广东飞鹿公司提起上述诉讼属恶意诉讼为由,再提起诉讼,索赔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之前生效判决已明确:广东飞鹿公司对“飞鹿”字号不享有独占性权利。广东飞鹿公司作为该案的当事人,向佛山飞鹿公司提出不正当竞争侵权之诉,其行为是对知识产权权利的滥用,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判决广东飞鹿公司向佛山飞鹿公司赔偿7万余元。

行为人明知其权利不具有正当性或存在一定限制,仍超越其权利边界对他人提起侵权诉讼并诉请赔偿,系滥用诉讼权利,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傍名牌”判赔320万元案』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广东超石代岩板投资合伙企业、刘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情简介】

蒙娜丽莎公司是第号“超石代”及第1476867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主张广东超石代岩板投资合伙企业、刘某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含“超石代”字样等标识构成侵权,要求二者停止侵权及使用“超石代”字号,赔偿损失320万元。

佛山中院认定广东超石代岩板投资合伙企业、刘某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适用举证妨碍规则,综合考量侵权企业的获利数额、侵权行为类型及持续时间、经法院责令而拒不提供财务账册等因素,判决侵权企业赔偿320万元。

该案充分适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的举证妨碍规则,为解决权利人“举证难”“判赔数额低”等问题探寻了法律途径。

『未合理避让注册商标案』

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诉广东嘉丹婷日用品有限公司、广东华南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黄岐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案情简介】

纳利鑫公司成立于2007年,其经核准在第3类肥皂、香皂等商品上注册了商标“好太太”,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嘉丹婷公司经案外人中山嘉丹婷公司授权使用注册在第3类洗发液、清洁制剂等商品上的“澳雪”等商标,“澳雪”商标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纳利鑫公司发现嘉丹婷公司在其生产的洗衣液产品上使用了“好太太”字样,遂起诉主张嘉丹婷公司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审法院判决嘉丹婷公司赔偿纳利鑫公司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200万元。二审综合嘉丹婷公司提交的证据,认定嘉丹婷公司持续生产构成重复侵权理据不足,无证据证明嘉丹婷公司具有攀附注册商标商誉的侵权恶意;嘉丹婷公司未尽谨慎审查义务,未对“好太太”注册商标作合理避让,主观上存在过错。在确定判赔数额时,综合考虑嘉丹婷公司使用的“澳雪”商标知名度相对较大、营销推广力度较强,且新包装洗衣液的销售利润主要是基于其“澳雪”商标商誉及商品固有价值,判决嘉丹婷公司赔偿12万元。

法院在该类型案件的审理中,综合考虑权利商标对于被诉侵权产品的价值贡献程度、双方的市场划分情况、另案判决对部分侵权行为已作出处理等因素,确定判赔数额,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赔偿数额的失衡,体现了“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司法政策。

『代理销售商虚假宣传案』

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安徽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情简介】

盛世欣兴公司是安徽地区格力空调的总代理,运营有微信公众号“安徽格力电器”。2019年10月,盛世欣兴公司多名工作人员在其朋友圈中发布图文信息,文中含有“格力空调KO普通空调”与有美的标识空调的数据对比图文等内容。美的公司认为盛世欣兴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盛世欣兴公司在没有任何科学依据的情况下,通过对格力空调与美的空调的重量、尺寸、体积对比,得出格力空调优于其他空调的结论,造成相关公众对格力空调品质、性能的误解,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同时,盛世欣兴公司将格力空调与美的空调进行不当对比,使相关公众对美的空调的品质、性质产生负面评价,损害了美的公司的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行为。

部分经营者通过散布虚假事实、诋毁竞争对手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严重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市场竞争秩序,应予禁止。作为经营者,对他人的产品进行评论,必须客观、真实、公允和中立,不能误导公众和损害他人商誉。

『加工企业“搭便车”使用名牌商标案』

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诉佛山市南海益友线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情简介】

益友公司是一家位于佛山市的线缆生产企业。经投诉,行政部门查处益友公司生产的标示有“西门子(中国)线缆有限公司”字样的线缆产品。西门子公司遂起诉至法院,主张益友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益友公司则抗辩称其系接受在塞舌尔共和国注册的西门子(中国)线缆有限公司的委托生产加工线缆产品,并将加工好的线缆产品销售给该公司指定的广州科鲁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由广州科鲁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至国外,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后认为,益友公司作为线缆加工企业,对原告字号及商标知名度是明知的,仍在其生产的线缆产品上标注包含原告“西门子”字号及商标的“西门子(中国)线缆有限公司”字样,该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产品误认为是原告的产品或认为两者存在某种关联,具有明显的“搭便车”故意,有违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原则,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企业在接受他人委托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时,应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尤其应对委托方的权利基础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对明知可能存在侵权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擅自使用他人店铺装潢不正当竞争案』

柳州市城中区椰妹步行街餐厅诉佛山椰小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摩能餐饮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案情简介】

椰妹餐厅系一家以“原生态椰子鸡”为主要卖点的餐厅,其经营者陈某在全国多地经营有多家以“椰妹”为字号的同类型餐厅,有一定知名度。2017年,陈某委托案外人对涉案餐厅内店铺装潢进行设计,形成了一套以体现黎族特色为主题的店铺装潢。椰小婉公司同样系一家以椰子鸡为主要卖点的餐厅,其在店铺内大量使用了与椰妹餐厅近似的装潢,且开业时间明显晚于椰妹餐厅。椰妹餐厅遂起诉主张椰小婉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装潢设计所使用的元素虽来源于黎族民间风俗文化,但对民间文化元素的选取、组合搭配及图案设计,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风格,椰妹餐厅营业场所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装潢”。椰小婉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椰妹餐厅高度近似的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部分经营者缺乏诚信经营意识,抄袭、模仿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或服务装潢,意图“蹭名牌”。面对此种现象,佛山法院通过对当事人权利基础、实际使用情况的细致审查及标识比对,保护经营者创新信心。

『申请撤销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被驳回案』

广东飞鹿电器有限公司诉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纠纷案【案情简介】

飞鹿电器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4日,经营范围为制造、销售日用电器等。苏朗德公司成立于2017年,后经南海区市监局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广东飞鹿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风机、风扇制造等。飞鹿电器公司认为飞鹿通风设备公司使用“飞鹿”字号损害其权益,要求南海区市监局作出不予核准其名称变更申请。南海区市监局认为飞鹿电器公司与被投诉人企业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不同,行业表述不同且含义不相同,对于飞鹿电器公司的投诉举报决定不予立案。飞鹿电器公司不服,向佛山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佛山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前述告知书。飞鹿电器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南海区市监局经过审查,认定无证据证明飞鹿电器公司投诉举报的情形,决定不予立案,并据此作出行政处理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佛山市政府受理飞鹿电器公司提起的复议申请并在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上述行政处理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综上,法院判决驳回飞鹿电器公司的诉讼请求。

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应遵守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法无授权即禁止”,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作出法律未明确授权的行政行为。在依职权无法认定当事人是否存在损害他人特定权益的行为时,行政机关不得越权处理,权利人可通过司法途径另行主张处理。

『假冒生产N95口罩案』

王某勇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开始,王某勇与刘某东(已判刑)在未取得3M公司授权、不符合生产口罩卫生条件的情况下,在其公司内生产假冒3M注册商标的N95口罩。同月29日,佛山市公安部门在经过深入调查后查获上述公司,现场起获假冒3M注册商标的N95口罩共96120个。经鉴定,上述起获的假冒3M注册商标的N95口罩,共计148986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王某勇在疫情期间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判处王某勇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少数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浑水摸鱼,借机制售假冒伪劣口罩。面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佛山市各级执法部门、司法部门重拳出击,快速、精准、依法予以查处,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有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

『窃取机械设备图纸商业秘密案』

谭某光、李某安侵犯商业秘密罪案【案情简介】

被害单位宝索公司是一家研发、生产、销售机械设备的公司,其独立研发并生产了若干款面巾纸折叠机、卷纸复卷机等纸巾机械设备,并对上述设备的生产图纸采取了一定保密措施。被告人谭某光在犯罪期间任职于宝索公司,被告人李某安则曾任职于宝索公司,犯罪时已离职。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李某安伙同谭某光窃取宝索公司上述设备相关图纸资料后转发给案外人,并收取好处费2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谭某光、李某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谭某光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判处李某安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商业秘密作为经营者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承载着经营者的核心竞争力,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和商业价值。保护商业秘密,对经营者促进技术进步、获取竞争优势有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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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佛山中院微信编辑小组

原标题:《傍“蒙娜丽莎”名牌,一陶瓷企业被判赔320万!佛山中院发布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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