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询高新区不动产中心办理房产证情况:受理申请后多少工作日后能领证?

央视网消息:早在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发文明确,2020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不动产登记的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力争全部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然而,国务院第八次大督查第五督查组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发现,当地不动产登记效率低耗时长,不少群众提交申请后1个多月也拿不到房产证,而给“黄牛”交500元却能在提交申请后第二天就“神速”领证,这其中到底隐藏着怎样的猫腻?

在集宁区不动产登记大厅,督查组成员在领取房产证的窗口看到了这样一幕。

是否所有人办证都要这么长时间呢?是否能有办法早点拿到房产证?暗访人员在大厅工作人员的暗示下,来到集宁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隔壁的一家复印店。

这家小店的老板告诉暗访人员,多花1000元就可以很快拿到房产证。

随后,暗访人员又来到旁边的一家房产中介公司。

得到这家房产中介老板如此肯定的答复,两位刚刚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办事群众在暗访人员的陪同下交了500元钱的“加急费”,房产中介和一个据称是“李姐”的人联系起来。

在这个所谓“李姐”的帮助下,两位办事群众竟在第二天下午就拿到了房产证。

在掌握相关证据后,国务院大督查第五督查组在乌兰察布市由暗访转为明察,发现今年7月以来,仅集宁区就有900余件不动产登记事项办理用时超过5个工作日,个别事项耗时近2个月。对此,督查组约谈了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和乌兰察布市有关负责人。随后,内蒙古自治区已在全区范围内对不动产登记耗时长、办事人员和“黄牛”勾结牟利等问题开展摸排核查,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开展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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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依然比较火爆,房屋买卖数量依然很大,很多楼盘前都能看到买房人的身影,而他们买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资、也可能是居住等,在买卖房屋过错中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发生纠纷的概率着实不小,最常见的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发生纠纷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原因不同解决方法自然也就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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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流程`,如果是你自己办理的话!自己到当地房地局(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 自己办理房产证,需要准备一下相关文件: 1.正本(在开发商手里); 2.合同预售登记表(一般在合同里贴着); 3.户口本、复印件(办理时随身带原件); 4.房屋测绘表、图(本房屋的,测绘部门盖章的针对本业主所屋的); 5.房屋登记表(在开发商那可以领或房地局领,但要开发商盖章); 6.上述工作完成后,等着领证(15个工作日左右) 这些工作要在交完(房地产交易中心缴纳)和大修基金后才能进行,一般大修基金是物业代收代,有发票后办理房产证。

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精选8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

第1篇: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告登记,并由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审查后并予以登记而颁发的证明。

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换证办事指南

3、《湖南省实施细则》

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通知》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三、业务流程:申请→受理→初审→审批、登簿→缮证→收费、发证→归档

四、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郴州市房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处房屋销售管理科

郴州市房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处房屋抵押管理科

依法行政,优质服务,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工作效率

八、违诺责任:按《责任追究制》处理

九、监督方式:投诉电话、意见箱、挂牌上岗、公示栏

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号:房预字第号

“房预”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

“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名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房屋预告登记发证的顺序号。

预告登记权利人:填写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购房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

预告登记义务人:填写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售房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

房屋坐落:填写设定预告登记房屋坐落。

预告登记业务种类:根据预告登记的权利类型,相应填写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附记:填写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涉及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和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在附记栏中注明房屋登记薄上记载的相应“债权数额”。

其余事项与《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相同。

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存根芳房预2014第号

芳草湖农场房管所2014年月日

一、本证是房屋预告登记当事人进行房屋预告的证明。

二、预告登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到房屋登记机构依法查询房屋登记薄。

三、本证记载的事项与房屋登记薄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薄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薄为准。

四、除房屋登记机构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本证上注记事项或加盖印章。

五、本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损毁的,可申请补发。

本人于年月日购买台江县广厦房地产开发公司德馨园商住楼栋门面号房的住宅一套,现特此申请办理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经本人同意,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持证人为。房屋权属本人所有。

一、办理商品房屋预告登记的必要性

开发商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就具备了对外销售商品房的条件。但是从商品房售出到交房,再到购买者办理房产证和他项权证,至少要2—3年。如果不进行预告登记,购房者就无法办理公积金贷款,因此,为加大公积金贷款的营销力度,提升公积金贷款市场的知名度,提高公积金贷款对当地市场的贡献度,有必要推出公积金贷款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一是商品房预告登记可确保购房者的利益;二是商品房预告登记可保障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债权,加速公积金贷款的投放,提高公积金贷款的收益率;三是商品房预告登记可加快开发商的资金回笼。

二、商品房预告登记的重要性

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发放贷款前派自-

己的委托代理人、开发企业委托代理人和购房者三人共同到市产权处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后,并约定《预告登记证明》由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并保存,注销预告登记时三者共同到场鉴证,同时登记机关还要收回《预告登记证明》,方可办理预告登记注销,这样在程序严格约束的情况下,确保了每个相关利害人的利益。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只做备案不做预告登记,退房程序是:开发企业申请注销备案,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共同申请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过程只需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参与即可完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后,做了备案登记再申请预告登记,退房程序是:发放贷款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共同申请注销预告登记,开发企业申请注销备案,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共同申请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过程由发放贷款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共同参与方可完成。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预告登记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具有行政强制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这是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一种行政手段,也是对开发企业的一种行政强制行为,是开发企业必须履行的一种义务。开发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同时只要开发企业单方提出申请亦可注销备案。而预告登记必须是在相关利害方有预告登记的约定之后才能申请启动的一种权属登记。如果没有当事人的申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预购人、-

预售人或者其它相关利害人进行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原则上必须由相关利害方共同申请,除非法律法规另有约定。同时注销预告登记时登记机关也要依照要求,由相关利害人共同提交申请后方可启动注销预告登记。

四、商品房屋抵押预告登记的权利

预告登记的首要效力在于担保功能,即防止不动产权利人违反义务对不动产进行处分。《物权法》第20条第1款对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首先,预告登记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换言之,预告登记是一种必须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担保手段,它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实现其进行物权权利变更的债权请求权。它限制债务人违背其义务对不动产进行处分的权限,使得债权人在债务人违反义务进行处分的情况下也能-

够取得物权。所以,《物权法》第20条第1款第2句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五、预告登记与查封登记、预查封登记之间的关系

查封登记是指登记机构依据人民法院或者有权的行政机关的嘱托,依照法定的程序作出的以限制不动产的处分为目的的一种登记。《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为贯彻查封效力,防止该已被查封的不动产再行转让或设定他项权利等有妨害执行或财产保全效果之登记,人民法院在对不动产进行查封后,应立即通知登记机关进行查封登记。查封登记实即为对债务人之不动产

所为限制处分的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9条第2款规-

定:“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预告登记也属于限制登记的一种,具有限制不动产登记名义人处分该不动产的效力,对此,《物权法》第20条第1款有明确的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由于预告登记只能限制登记名义人所为之处分,对于因征收、法院判决或强制执行等所为之新登记,并无排除之效力。由此可知:

当预购人是被执行人时,其预购的房屋尽管已经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法院仍然可以对该房屋进行预查封。但是,当预售人是被执行人时,如果其与预购人已经办理了预购商品房屋预告登记,则法院不能对该房屋进行查封。

当抵押人与债权人已经就抵押的房屋设立了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时,如果-

抵押人是被执行人,法院仍然可以对该房屋进行查封,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办理查封登记。

当房屋的买受人与出卖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时,如果出卖人是被执行人,法院可以对该房屋进行查封,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协助办理查封登记。如果买受人是被执行人,则法院应对该房屋进行预查封,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协助办理查封登

六、预告登记存在的风险

办理预告登记虽然加快了公积金住房贷款的投放速度,也能有效地保护购房者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合法权利,同时也对公积金中心贷后管理构成了挑战。依据《物权法》第20条第2款规定,预告登记后,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预告登记权利人要申请登记,否则预告登记失效。

如果公积金管理中心施行商品房预-

告登记一是加大贷后管理,经常检查工程进度情况;督办开发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之日及时办理期转现《房屋他项权利证》。二是开发商交付一定的保证金,确保按时期转现《房屋他项权利证》。

第2篇: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存根芳房预2014第号

芳草湖农场房管所2014年月日

一、本证是房屋预告登记当事人进行房屋预告的证明。

二、预告登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到房屋登记机构依法查询房屋登记薄。

三、本证记载的事项与房屋登记薄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薄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薄为准。

四、除房屋登记机构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本证上注记事项或加盖印章。

五、本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损毁的,可申请补发。

第3篇: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证明的依据: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证明的作用: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可知,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是指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约定向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房地局)申请预告登记,并由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审查后并予以登记而颁发的证明。

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换证办事指南

3、《湖南省实施细则》

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的通知》(湘价费122号)

1、登记(询问)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三、业务流程:申请→受理→初审→审批、登簿→缮证→收费、发证→归档

四、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郴州市房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处房屋销售管理科(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郴州市房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处房屋抵押管理科(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依法行政,优质服务,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工作效率

八、违诺责任:按《责任追究制》处理

九、监督方式:投诉电话、意见箱、挂牌上岗、公示栏

(一)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号:房预字第号

“房预”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

“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房屋预告登记发证的顺序号。

(二)预告登记权利人:填写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购房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

(三)预告登记义务人:填写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售房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

(四)房屋坐落:填写设定预告登记房屋坐落。

(五)预告登记业务种类:根据预告登记的权利类型,相应填写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六)附记:填写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涉及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和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在附记栏中注明房屋登记薄上记载的相应“债权数额”。

(七)其余事项与《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相同。

证明的依据: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证明的作用: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可知,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是指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约定向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房地局)申请预告登记,并由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审查后并予以登记而颁发的证明。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可知,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是指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约定向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房地局)申请预告登记,并由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审查后并予以登记而颁发的证明。

(一)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号:房预字第号

“房预”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

“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房屋预告登记发证的顺序号。

(二)预告登记权利人:填写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购房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

(三)预告登记义务人:填写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售房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

(四)房屋坐落:填写设定预告登记房屋坐落。

(五)预告登记业务种类:根据预告登记的权利类型,相应填写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六)附记:填写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涉及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和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在附记栏中注明房屋登记薄上记载的相应“债权数额”。

(七)其余事项与《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相同。

经预告登记的房屋权属依法终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注销预告登记,并提交证明预告登记的房屋权利终止以及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规定

一、《物权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也就是说,既然您已经做了预告登记,那您就拥有了该房屋的期权,开发商无法再把房子卖给第三人或把房屋处分掉。

二、虽然《物权法》第二十条也规定了“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但在现实情况中,能进行登记以及预告登记失效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开发商无权认定,房地产登记机构也无权认定,只有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如法院判决书)才可认定失效与否,所以您不用担心预告登记会过期。房地产登记机构绝不会自动把您的预告登记注销掉。

三、按常理说开发商一旦竣工完成并办完了大产证,业主就应该可以办理小产证了,像您这种情况属于期房转现房。所以您最好是区开发商那边了解一下大产证办出了没有(如果开发商隐瞒您可以自己去登记机构查阅)。

四、至于您所说的凭发票换取其他房屋,好像法律上没有这么一说。

五、由于全国各地房地产行政部门管理方式可能有所不同,所以建议您保险起见还是去您所买的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如房管局)去进行详细咨询。

第5篇: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

您好,对于您的问题有以下意见供您参考:

一、《物权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也就是说,既然您已经做了预告登记,那您就拥有了该房屋的期权,开发商无法再把房子卖给第三人或把房屋处分掉。

二、虽然《物权法》第二十条也规定了“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但在现实情况中,能进行登记以及预告登记失效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开发商无权认定,房地产登记机构也无权认定,只有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如法院判决书)才可认定失效与否,所以您不用担心预告登记会过期。房地产登记机构绝不会自动把您的预告登记注销掉。

三、按常理说开发商一旦竣工完成并办完了大产证,业主就应该可以办理小产证了,像您这种情况属于期房转现房。所以您最好是区开发商那边了解一下大产证办出了没有(如果开发商隐瞒您可以自己去登记机构查阅)。

四、至于您所说的凭发票换取其他房屋,好像法律上没有这么一说。

五、由于全国各地房地产行政部门管理方式可能有所不同,所以建议您保险起见还是去您所买的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如房管局)去进行详细咨询。

希望以上几点能给您提供些许帮助!

证明的依据: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证明的作用: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可知,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是指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约定向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房地局)申请预告登记,并由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审查后并予以登记而颁发的证明。

《物权法》第20条对预告登记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从中可以看出,预告登记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将来物权的实现,其保全的权益对象主要是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房屋登记证明”估计是经辖区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备案的证明,这样你就大可放心,根据有关规定,房屋竣工后,办理房屋登记应当登记到你朋友名下,你朋友也应当成为最终权利人。至于如何办理房产证,得根据辖区房屋登记机构的要求情况来办理。最坏情况你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房屋产权确认,凭法院确认书向辖区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登记,取得房产证。

我国实行房地产申报登记制度,意即,凡涉及到房地产产权的事项(例如预售、预租、抵押、租赁、产权转移、权利人变更等等),当事人都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申报,取得登记证明。只有取得证明,登记的事项才受法律保护。至于房产证,那只是房屋经初始登记或转移登记后取得的成果,是代表已经完成“产权登记”该事项的形式。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按照《物权法》的要求,登记簿首次现身房屋登记。所谓“登记簿”,是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管理的、记载当事人不动产权利的特定簿册。由此,房产证不再是房屋唯一合法凭证,如果说“房产证”是房子的身份证,那么“登记簿”就是房子的户籍。这表明“登记簿”比“房产证”更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因为房产证可以造假,但登记信息由监管部门直接把关,是唯一的。新的《房屋登记办法》已于7月1日开始实施,其最大的变化是将以“房产证”为准的原则改为以“登记簿”为准,房屋到底属于谁,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准。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因此,登记簿在房产证产生之前就存在了。房产证对外证明房屋权属,如果出现“一房两证”的情况,登记簿就起决定性作用了。基于登记簿的法律依据地位,权利人如果遗失房屋所有权证需要补办,就不用像原来那样公告6个月后再补办,只要刊登遗失申明后就能到登记机关申请补办,而登记机关将按“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予以补办。

《房屋登记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这一款是按照《物权法》要求确定的,它强调了登记的效力。比如: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将自己的房产转让给乙,乙按合同规定预付房款,同时约定1个月后双方一起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又有不知情的丙与甲协商欲买甲的房产,价格比乙略高,甲转而将房产卖给丙,并与丙一起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领取了房产证。根据相关规定,法律保护丙对该房产的所有权,而乙对该房产不享有所有权,他只能根据购房合同请求甲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签了合同还必须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不办理登记,即使已经占有或使用了所买卖的房屋,也不能取得所有权。

房屋登记簿制度执行以后,将对房产交易安全起到保护作用。当交易双方初步达成一致准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方当事人不应只根据对方房产证的记载就与之订立合同,而应当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阅房屋登记簿,以了解对方是否为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该房屋上是否设定了抵押等情况,因为只有登记簿上的记载才是具有公信力的权利归属证明。

房屋登记的生效时间。《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的程序进行。在整个程序中,记载于登记簿的时间就是申请人取得该房屋物权效力的时间,因此,登记机构受理了申请,并不代表申请人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在记载于登记簿之前,申请人还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7篇: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按照《物权法》的要求,登记簿首次现身房屋登记。所谓“登记簿”,是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管理的、记载当事人不动产权利的特定簿册。由此,房产证不再是房屋唯一合法凭证,如果说“房产证”是房子的身份证,那么“登记簿”就是房子的户籍。这表明“登记簿”比“房产证”更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因为房产证可以造假,但登记信息由监管部门直接把关,是唯一的。新的《房屋登记办法》已于7月1日开始实施,其最大的变化是将以“房产证”为准的原则改为以“登记簿”为准,房屋到底属于谁,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准。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因此,登记簿在房产证产生之前就存在了。房产证对外证明房屋权属,如果出现“一房两证”的情况,登记簿就起决定性作用了。基于登记簿的法律依据地位,权利人如果遗失房屋所有权证需要补办,就不用像原来那样公告6个月后再补办,只要刊登遗失申明后就能到登记机关申请补办,而登记机关将按“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予以补办。

《房屋登记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这一款是按照《物权法》要求确定的,它强调了登记的效力。比如: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将自己的房产转让给乙,乙按合同规定预付房款,同时约定1个月后双方一起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又有不知情的丙与甲协商欲买甲的房产,价格比乙略高,甲转而将房产卖给丙,并与丙一起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领取了房产证。根据相关规定,法律保护丙对该房产的所有权,而乙对该房产不享有所有权,他只能根据购房合同请求甲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签了合同还必须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不办理登记,即使已经占有或使用了所买卖的房屋,也不能取得所有权。

房屋登记簿制度执行以后,将对房产交易安全起到保护作用。当交易双方初步达成一致准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方当事人不应只根据对方房产证的记载就与之订立合同,而应当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阅房屋登记簿,以了解对方是否为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该房屋上是否设定了抵押等情况,因为只有登记簿上的记载才是具有公信力的权利归属证明。

房屋登记的生效时间。《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的程序进行。在整个程序中,记载于登记簿的时间就是申请人取得该房屋物权效力的时间,因此,登记机构受理了申请,并不代表申请人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在记载于登记簿之前,申请人还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权属登记行为,统一登记程序,现将《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下发前的有关文件和《天津房地产管理服务指南》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特此通知

附件:1.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程序规定2.房地产权属登记证收税费标准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程序规定》

申请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向登记机构提交身份证明: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是指:

(1)年满16周岁的国内公民,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交户口簿或出生证;

(3)无身份证或户口簿的,提交中国护照、军官证或兵役证。

(4)外国和港、澳、台地区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或护照。

2、单位的身份证明是指:

(1)企业、事业、机关、社团等法人单位,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

(2)非经登记设立的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3)其他组织,提交非法人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4)外国驻国内机构,提交代表机构登记证;

(5)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有关的登记证明。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代理人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单位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经办人应提交介绍信或委托书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法定代理人应提交户口簿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由人民法院等指定的,提交人民法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

(三)申请登记文件有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中文译本。

(四)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登记机构在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下列期限内完成发证工作: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30日内;

(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15日(工作日)内;

(三)房屋他项权(抵押)登记7日(工作日)内;

(四)遗失补证7日(工作日)内。

(一)受理申请并出具收件收据;

(三)公告(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

(四)经审查合格的,颁发权属证书。

(一)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记

新建的房屋,房屋权利人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建设计划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土地使用证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竣工验收合格证件(原件);

标准地名、门牌证书(原件);

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原件)。

注:竣工验收合格证件是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或“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证书”或“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

(二)商品房买卖的转移登记

购买已初始登记的新建商品房,当事人应持下列文件向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购房交款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初始登记时开发企业已经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的,申请人还要提交房屋所有权证。

开发企业房屋有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申请人还要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售证明。

(三)存量房屋买卖的转移登记

买卖存量房屋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除外,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原件)。

(四)房改购房的转移登记

房改购房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原件);

购房交款凭证(原件)。

出售单位产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已取得公有住房出售许可证。

(五)房屋交换的转移登记

房屋交换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房屋交换合同或协议(原件)。

(六)房屋赠与的转移登记

房屋赠与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七)房屋继承、受遗赠的转移登记

房屋继承、受遗赠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八)以房屋抵债或作价出资的转移登记

以房屋抵债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房屋抵债或作价出资的协议(原件)。

(九)房屋兼并、合并的转移登记

单位兼并、合并的,原房屋权利人与兼并、合并后的单位应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单位兼并、合并的文件或合同(原件)。

(十)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裁决房屋的转移登记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裁决致使房屋发生转移的,房屋权利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或裁决书(原件)。

申请人无法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的,应依据人民法院提供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原房屋所有权证的注销登记。

(十一)房屋共有人发生增减的转移登记

共同共有房屋共有人增加的,原房屋共有人与增加的共有人应共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共有人减少的,申请人应是原房屋共有人。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原件);

房屋共有人增加或减少的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原件)。

(十二)房屋共有人之间发生份额转让的转移登记

按份共有房屋的共有人之间发生份额转让的,房屋共有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原件);

房屋份额转让合同或协议(原件)。

(十三)房屋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的变更登记

经登记的房屋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的,房屋权利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十四)房屋分割或合并的变更登记

经登记的房屋分割的,房屋权利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房屋分割或合并的证明文件(原件);

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原件)。

(十五)配偶之间变更房屋登记权利人的变更登记

配偶之间变更房屋登记权利人的,配偶应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配偶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配偶之间变更房屋登记权利人:

登记为配偶一方所有的房屋,变更为配偶共有;

登记为配偶共有的房屋,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

登记为配偶一方所有的房屋,变更为配偶另一方所有。

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婚姻关系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配偶之间变更房屋权利人的协议(原件)。

(十六)房屋共有关系变化的变更登记

经登记的房屋,由共同共有转为等额按份共有,或者由等额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的,房屋共有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原件);

房屋等额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或共同共有转为等额按份共的协议(原件)。

(十七)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的变更登记

经登记的房屋因翻建、改建或扩建导致房屋状况发生改变的,房屋权利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土地使用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或通知(原件);

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原件)。

(十八)房屋灭失的注销登记

因拆除、倒塌等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房屋权利人应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房屋灭失的证明文件(原件)。

(十九)房屋他项权登记

以房屋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他项权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土地使用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原件两份);

抵押合同(原件两份);

△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原件)。

注:“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是指: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屋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屋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屋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屋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

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部、原件);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原件两份);

抵押合同(原件两份)。

(二十一)房屋建设工程的抵押登记

以房屋建设工程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土地使用证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或者施工总承包合同(复印件);

标准地名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原件两份);

抵押合同(原件两份);

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原件)。

(二十二)房屋他项权(抵押权)转移登记

房屋他项权(抵押权)转让的,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他项权(抵押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原件);或天津市房地产抵押权证明书(原件);

证明房屋他项权(抵押权)转让的文件(原件)。

(二十三)房屋他项权(抵押权)变更登记

房屋他项权(抵押权)的债务履行期限、抵押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等变更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他项权(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原件);或天津市房地产抵押权证明书(原件);

证明房屋他项权(抵押权)变更的文件(原件)。

(二十四)房屋他项权(抵押权)注销登记

房屋他项权(抵押权)终止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他项权(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原件);或天津市房地产抵押权证明书(原件)。属于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的,还要提供全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十五)六区住宅用地登记

凡属市内六区住宅地产登记范围内的房屋,发生买卖、赠与、继承等转让行为的,权利人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领取土地使用证。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不是首次办理的,还要提供土地使用证(原件)。

房屋权属证书、抵押权证明书遗失的,权利人应本市主要报纸上声明遗失。遗失声明见报30日后,权利人可申请补发新证。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证件:补发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遗失声明(原件)。

附件2:房地产权属登记征收税费标准

根据市财政局、物价局的有关规定,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中登记机关按下列标准征收税费:

一、契税(代财政局征收)

因买卖、赠与、交换等原因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受让人按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的3%缴纳契税;

个人购买售价在5000元/M2(含本数)以下自用普通住宅(不含别墅),于1999年8月1日后签定合同的,按成交价格的1.5%缴纳契税;

市内六区范围内,个人购买售价在3000元/M2(含本数)以下自用普通住宅,于2002年10月1日后签定合同的,按成交价格的1%实际缴纳契税。

当事人因房屋初始、转移、变更和抵押申请登记的,应按下列规定交纳登记费:

(一)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

1、初始登记费:权利人按工程造价2‰交纳。

2、转移登记费:购买新建商品房,购房人按房价的4‰交纳;

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按房价各4‰交纳;

房屋赠与、交换,双方当事人按标准房价各4‰交纳;

房屋继承、受遗赠,权利人按标准房价4‰交纳;

其他各项转移登记参照存量房屋买卖的转移登记标准交纳。

3、变更登记费:翻、改、扩建,权利人对翻、改、扩建部分按投资额2‰交纳;

更名登记权利人按标准房价4‰交纳;

其他各项变更登记参照更名登记的标准交纳。

4、抵押登记费:按抵押价款的2‰交纳,抵押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

当事人因买卖、转让等行为致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按下列规定交纳交易手续费:

(一)住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按每平方米3元交纳,经济适用住房减办交纳,由转让方承担;

存量住房按每平方米6元交纳,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二)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按每平方米18元交纳,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四、商品房共用部位维修基金(代收)

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按购房款总额的1%缴存。

配备电梯的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按1.5%缴存,购房人按1%缴存。

五、补交土地出让金(六区住宅用地登记)

私房交易,受让方按成交金额1%交纳;

私房赠与,由赠与方或受赠方按评估价值的1%交纳。

六、土地勘丈费(六区住宅用地登记)

七、印花税(代地税局征收)

商品房按合同记载金额的0.3‰计税,存量房按合同记载金额的0.5‰计税。

房屋权属证书、土地使用证每本5元。

住房、非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他项权证每本10元。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土地使用证工本费每本20元。

第8篇:预告登记证办理流程

步骤1:分测绘:按银行分类

步骤2:找测绘:根据银行提供的需要办理的名单找测绘。 步骤3:写资料:1预告登记申请书

2预告登记申请表 3红头

4授权委托书(我们公司的和银行的) 5测绘和测绘复印件 6银行的合同

7计费单(三份:预告登记费 预抵押登记费 档案证明费) 8受理单

其中银行的委托书、银行的合同由银行提供。

步骤1:约房地局:房地局约收件的时间、地点、收件数量。 步骤2:约业主:电话约业主,确定能来办理的名单。 步骤3:调合同:根据能来办理名单做掉合同明细表。 步骤4:交件:协助房地局收件。

步骤1:录件:将业主件里的资料资料录入房地局的电脑。 步骤2:写日期 盖章 :每个件需要写受理日期 并盖章 步骤3:转件:将处理完的件转从受理人转到登记官。

步骤4:抽计费单和测绘复印件(用于缴费:计费单用于交登记费、测绘复印

四、缴费: 步骤1:审缴费情况:将抽回的计费单和测绘复印件做表让财务审缴费情况。 步骤2:起资金单:根据财务审之后的缴费情况起资金单。 步骤3:交费:待财务将钱批下来之后:登记费(现金):到房地局

维修基金(支票):交到银行,再转账

步骤1:打证:缴费之后将预告证一一打出来。

步骤2:贴图 盖章:将测绘原件贴到预告证上,并加盖房地局公章。

步骤1:约房地局:和房地局约领证时间

步骤2:约业主:电话通知业主前来领证,并确定能来的名单。

步骤3:塞票、登本:将整理好的登记费票和维修基金票据一一对应塞到件里

并将业主信息等在本上以便领证时签字。

步骤4:领证:协助房地局领取预告登记证。

步骤5:登本、转件:将领取的预告登记证一一登本、转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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