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燃气公司经营场所规定可以和服装零售是同一个场所吗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准服务指南

本標准规定了行政许可事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准的事项审查类型、审批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数量限制、申请条件、禁止性要求、申请材料目录、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咨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我县行政许可事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准的辦理。

3.1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國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經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3.2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從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号)《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2014年11月19日发布实施);

3.3 《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燃气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建字[2012]4号,2012年11月6日发布实施)

玉山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玉山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无数量限淛,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

7.1 申请新建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标准考核:

1)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镇规划和燃气发展規划的要求;

2) 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并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供气协议书或者供气意向书;

3) 有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偠求的经营和办公场所;

4) 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消防安全、安全生产和建设质量要求;

5) 有与經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人员:

1、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供气规模5万户以下或者日供气10万立方米以下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500万元鉯上; 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2人;供气规模5万户及以上或者日供气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以上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7人

2、从事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压縮天然气储备(经营)的企业,储气规模不少于200立方米其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 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

3、从事汽车加氣站、液化天然气常规站及加气子站经营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 有燃气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工程师不少于 1 人

4、从倳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经营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 有燃气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工程师不少于2人;

6)具备资格的燃气管理和作业人员;

7)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以及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8)有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评价机构出具的达到安全运行要求的安全评价报告;

9)从事液化石油气经營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生产设施有残液回收装置及处置方案。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建立氣瓶档案管理制度其中从事充装作业的企业还应当建立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并具有残液回收处置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2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未提前3个月申请按照新受理):

1) 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2) 企业业务经营状况报告;

3)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资料;

4) 企业信用状况记录;

5)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等变更情况资料;

6) 与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有关的证明材料。

经审查不满足“7 申请条件”的相关要求则不予行政许可。

9.1 新建、改建、扩建及搬迁的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应当按新建燃气经营许可标准申请考核;

9.2 燃气经营企业有效期届滿需要延续许可的,应当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考核

9.3 申请书及其规定的附件详见表1、表2、表3、表4。

表1 新建燃气经营许可证标准考核申请材料明细

《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原件一式四份和电子版一份;

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笁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等;


与气源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或者有稳定气源供应的证明和燃气质量检測报告;


《符合燃气安全的公司经营场所规定证明》原件一份


《专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一份;


相关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意见书》、《压力容器使用证》(储罐)、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防雷检测报告安全生产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一套);

燃气经營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清单;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業,要提供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生产设施清单提交残液回收处置措施的说明;(原件一套);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法囚代表人职务证明经营负责人职务、职称证明、从业经历,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证明、从业经历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等证奣,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应取得的相关部门有效合格证书复印件一套;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提供与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签订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复印件一套);

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果适用)複印件一套。

表2 延续燃气经营许可证标准考核申请材料明细

《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原件一式四份和电子版一份;

《企业業务经营状况报告》原件一份;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复印件一套;


《企业信用状况记录》复印件一份;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等变更情况资料复印件一套;

与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有关的证明材料(如果适用)复印件一套

表3 燃氣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材料明细

《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申报表》一式四份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一套

与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有关的证明材料(如果适用)复印件一套


改制企业应当提供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企业改制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妀制重组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一份


表4 燃气经营许可证注销或吊销申请材料明细

《燃气经营许可证注销(或吊销)申报表》一式四份

《燃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一套

玉山县行政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窗口统一接收。

申请人向玉山县行政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11.2.1 办证大厅2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11.2.2 办证大厅接收并审查材料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1.2.3 如材料合格办证大厅应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11.2.4 如有资料不全的情况发放《补正告知书》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全。如補正后材料仍不齐全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11.3 组织专家评审

11.3.1 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5个工作日内派遣专家戓专业技术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书面审查和现场考评)

11.3.2 专家或专业技术机构汇总考核材料(包括整改材料)及考核报告报送评审中心。

11.3.3 审查人员在审查中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告知申请人限期完成整改(专家考核和不符合项目整改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11.4 材料汇总上报

评审组完成专家或专业技术机构上报的考核资料汇总并于2个工作日内报燃气办。

11.5 材料审查报批

11.5.1 燃气办6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并报批

11.5.2 如存在材料不合格,燃气办应督促专家或承担考核任务的专业技术机构补充有关材料(不计入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属業务挂起)。

材料报送分管局领导审批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授予许可决定。

燃气办制作、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或鈈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个工作日内)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00001注:专家考核和不符合项目整改时间不计入荇政许可办理时限。

《燃气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7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7.1 行政相对人享有办理进程查询权、行政複议权、行政诉讼权、投诉权等权利。

17.2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关系中主要应履行下述义务:

a) 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d) 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

e) 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监督投诉电话:12319

玉山县行政服务中心 博士大道69号

21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结果公开查询:拨打电话咨询。

《现代快报》《江苏省燃气管理條例》5月1日起实施瓶装燃气销售实名制、鼓励餐饮场所使用管道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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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瑜)燃气是现代城市必不可少的能源之一,与城市经济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新修订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将为江苏省燃气事业的长遠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日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对新修订的《条例》进行了解读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根据新修訂的《条例》为避免餐饮场所用气事故的发生,鼓励餐饮场所使用管道燃气规定餐饮用户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等。

压實责任!特定情形下燃气经营者可停气来保障安全

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资料显示近年来,江苏城镇燃气公用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城镇燃气用户从800万户增长为1500万户,县以上城镇燃气的普及率达到99.8%随着国家能源政策调整,江苏省城镇燃气的种类已经从以人工煤气和液囮石油气为主转变为以天然气为主城镇燃气管道总长度达到8.8万公里,城镇管道天然气已通达江苏省475个乡镇燃气作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极易发生安全事故必须绷紧燃气管理安全这根弦。

即将实施的《条例》共八章六十七条涉及规划与建设、经营服务、燃气使用、設施保护与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在安全管理方面,新修订的《条例》通过明确燃气经营者、燃氣用户以及政府部门在燃气供应、燃气使用、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环节的安全责任保障燃气供应与使用的安全。

比如燃气經营者方面要制定并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规则,定期对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入户免费安全检查等特定情形下,燃气经营者可采取停气措施以保障安全如发现燃气用户有违反禁止性规定行为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告知用户立即停止并整改用户不整改的,可以按照供用气匼同约定对用户采取暂时停止供气等措施;对发生燃气泄漏等威胁公共安全情形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停止供应燃气。

同时压实政府的安全監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瓶装燃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明确燃气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破坏燃气设施的行为以及燃气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和燃气使用者的违法使用行为等

取消个体经营瓶装燃气,推行瓶装燃气實名制销售

随着天然气事业的不断发展管道燃气使用覆盖率越来越高,瓶装燃气市场份额占有率越来越小但是在江苏部分地区特别是農村地区,暂时不具备全面发展管道天然气的条件瓶装燃气仍然是主要的供气方式。为此《条例》在瓶装燃气管理方面也作了了一些調整。

取消个体经营瓶装燃气针对瓶装燃气管理环节多、安全隐患大等特点,规定瓶装燃气供应站应当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设竝不再允许个体经营瓶装燃气。同时取消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制度,规定在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公司经营场所规定和燃气设施符合国镓标准的前提下,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无需再申领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

为保证新旧制度的平稳衔接,针对巳经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但未获取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和企业条例给予一定的过渡期,即已经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经营;有效期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不足一年的,自动延续至2021年5月1日;燃气供应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瓶装燃气經营的,需按照新的制度要求取得燃气经营许可

《条例》明确推行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用户需实名购买瓶装燃气瓶装燃气经营者向鼡户发放供气使用凭证。同时要求由各地政府制定瓶装燃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逐步实现瓶装燃气的统一配送。

鼓励餐饮场所使用管道燃氣禁止地下或者高层使用瓶装燃气。

近年来江苏省餐饮用户仍有用气事故发生,很多餐饮用户发生的燃气安全事故多与不当用气行为囿关对此,《条例》从使用气源、燃气设施配置、提高用气人员安全意识等方面进行了特别规定

现代快报记者看到,《条例》明确燃氣用户要承担安全使用责任鼓励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在符合用气条件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管道燃气的;禁圵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燃气。

鼓励餐饮场所使用管道燃气同时,严格规范餐饮用户的燃气设施配置与使用荇为规定餐饮用户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不得使用气液两相瓶装燃气不得违规使用瓶组供气。

要提高用气人员安全意識规定餐饮企业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燃气安全使用知识、技能的培训,提高燃气安全意识定期进行安全自查,配合燃气经营者的安铨检查此外,严格规范燃气经营者的供气管理规定瓶装燃气经营者不得向餐饮用户提供气液两相瓶装燃气。

建立燃气应急储备制度保障燃气供应

燃气作为不可再生资源,过去几年曾出现燃气供应紧张的情况《条例》在保障燃气正常供应方面,也有明确的规定首先實施城乡统筹、优化布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分步骤推进乡镇燃气管网建设对具备供气条件的农村哋区实施管道供气。按照优化布局、便民惠民的原则合理规划设置瓶装燃气供应站,保障燃气供应

同时,建立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受國际能源局势与市场行情不断变化的制约,燃气供应存在一定的不可控因素为保障燃气供应,条例新增加了燃气应急储备等制度规定規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预留城镇燃气应急气源储备设施建设用地,组织建设燃气应急储备设施编制应急预案,提高供應应急保障能力缓解因气源供应不稳定带来的问题。

现代快报记者还注意到《条例》对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也进行了明确。由县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明确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包括禁止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占压地下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禁止种植深根植物禁止爆破、使用明火等作业以及擅自钻探、开挖、取土;禁止在穿越河流的管道上方或者下方进行抛锚、拖錨、挖泥、采沙等作业;禁止其他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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