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很有可能会被認定属于公司法中的“高级管理人员”而公司法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义务以及赔偿责任是有规定的。因为公司的税务风险鉯及公司高层在开票中(如果开票不是有财务负责人开的话)的不规范引致的发票风险,合同签署中的财务责任违反法律的合同的法律風险,以及财务负责人对费用发票审核不细致造成的报销风险都是财务负责人的风险。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實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伍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