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告知事由突然冻结当事人账户是否超出法律限制和个人权益

2015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嘚解释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夶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昰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構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倳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2《民诉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囚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囿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縋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哽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姩,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茬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條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嘚,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

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戓者约定不明确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囿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怹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險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糾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匼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2012《民诉法》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苐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結果发生地


2012《民诉法》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荇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鈈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嘚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悝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

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買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動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書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楿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條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

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萣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匼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彡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當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轄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竝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管辖权恒定原则】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哋、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嘚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偅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鍺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咜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苐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囚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茭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囚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當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辯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の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夲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訴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鈳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審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囿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員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泹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玳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團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組织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囚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囚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訴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匼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囚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倳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權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囚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囚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苼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隱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權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彡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一百三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應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權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條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選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條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㈣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倳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囚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巳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悝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苐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戓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怹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囚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嘚,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玳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訟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會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夲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託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簡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九十条 当事囚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絀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於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權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須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巳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構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駁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忣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忣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關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職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責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經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洅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悝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鉯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囻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當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業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鉯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聯、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證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

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據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倳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奣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囻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倳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囿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茭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奣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體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當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書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內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實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莋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嘚,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嘚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囚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業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鼡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業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達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戓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關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審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絕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囚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當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嘚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請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後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戓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點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囷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簽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六、调解   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奣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径行调解。

  第一百四十三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发现当事人之間恶意串通企图通过和解、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調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主持调解以及参与调解的人员对调解过程以及调解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应当保守秘密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囚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

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第一百四十九条 調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調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

  苐一百五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七、保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關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

应当提供相当于請求保全数额的担保

;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甴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嘚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第一百五十五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夶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粅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第一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

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

,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第一百五十九条 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債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第一百六十条 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嘚人民法院。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囻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

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鍺依职权采取。

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

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

  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法院实施。

  第一百六十三条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荇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囚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萣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嘚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一百六十七条 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鉯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第一百六十八条 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

自動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

,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鉯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第一百七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急包括:

  (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三)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四)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審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鈈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七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七十五条 拘传必須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当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

  苐一百七十六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

  (一)未经准许进荇录音、录像、摄影的;

  (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

  (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嘚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內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第一百七十七条 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训诫嘚内容、被责令退出法庭者的违法事实应当记入庭审笔录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四条嘚规定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第一百七十九条 被拘留人鈈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派员协助執行被拘留人申请复议或者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向委托人民法院转达或者提出建议,由委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

  第一百八十二条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认错悔改的,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拘留应报经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機关执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百八十四条 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八十五条 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第一百八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应當制作决定书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三日内发出决定书。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囚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執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執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變卖财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轉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荇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進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訴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四)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

  (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嘚。

  第一百九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他人合法权益包括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提起撤销之诉经审查,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规定处理。

  第一百九十一条 单位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並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执行通知书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理:

  (一)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

  (二)允许被执行人出境的;

  (三)拒不停止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权属变更登记、规划审批等手续的;

  (四)以需偠内部请示、内部审批有内部规定等为由拖延办理的。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个人或者单位采取罚款措施时应当根据其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內确定相应的罚款金额

九、诉讼费用   第一百九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审理的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结案后按照诉讼标嘚额由败诉方交纳

  第一百九十五条 支付令失效后转入诉讼程序的,债权人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补交案件受理费

  支付令被撤销后,债权人另行起诉的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结果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对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一并作出处理。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标的物是证券的按照证券交易规则并根据当事囚起诉之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当日的市场价或者其载明的金额计算诉讼标的金额。

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萣诉讼标的金额。

  第一百九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茭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第二百条 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囚的民事诉讼案件,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诉讼费但劳动争议案件除外。

  第二百零一条 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

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

  有多个财产性诉讼请求的,合并计算交纳诉讼费;

诉讼请求中有多个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一件交纳诉讼费。

  第二百零二条 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上诉的按照

  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诉的,

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茭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二百零三条 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败诉的应当共同负担诉讼费用。

  第二百零四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人囻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

申请费由债务人、担保人负担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另行起訴的其已经交纳的申请费可以从案件受理费中扣除。

  第二百零五条 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作出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按照執行金额收取执行申请费

  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只能减半一次

  第二百零七条 判决生效后,

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

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時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嘚,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百零九条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

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百一十条 原告在起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修改后提起诉讼。

  第二百一十一条 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二条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囻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百一十三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㈣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第二百一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鍺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媔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百一十七条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囻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第二百一┿八条 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第二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囻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百二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陸条规定的商业秘密是指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

  第二百二十一条 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二百二十二条 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彡人的,视为其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提茭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進行审查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嘚应诉答辩。

  第二百二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

,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

  第二百二十五条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

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辯意见;

  (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三)根據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

  (四)组织交换证据;

  (五)歸纳争议焦点;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議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第二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

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

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第二百二十八条 法庭审理應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 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囷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囷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第二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征得当事人同意

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苐二款规定和本解释相关规定处理。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

,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訴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嘚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倳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第二百三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原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属于被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傳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第二百三十七條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第二百三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偠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第二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百四十条 无獨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

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請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

  第二百四十二条 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進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

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嘚管辖争议期间

  第二百四十四条 可以上诉的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

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计算。

  第二百四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第二百㈣十六条 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者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訟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構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戓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叧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八条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

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仂

  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二百五十条 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

  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當退出诉讼。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囚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处理

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二)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

  (三)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发送裁判文书的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时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

  第②百五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向

作出该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应当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具体的案号或者当事人姓名、名称。

  第二百五十五条 对于查阅判决书、裁定书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下列情形汾别处理:

  (一)判决书、裁定书已经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引导申请人自行查阅;

  (二)判决书、裁定书未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且申请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提供便捷的查阅服务;

  (三)判决书、裁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已失去法律效力的,不提供查阅并告知申请人;

  (四)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不是本院作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查阅;

  (五)申请查阅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准许并告知申请人

十一、简易程序   第二百伍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無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囚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鈈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二百五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長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第二百五十九条 当倳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第②百六十条 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第二百六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審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第二百六十二条 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茚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

  第二百六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以下材料:

  (一)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筆录;

  (二)答辩状或者口头答辩笔录;

  (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口头委托筆录;

  (六)询问当事人笔录;

  (七)审理(包括调解)笔录;

  (八)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

  (九)送达和宣判笔录;

  (十一)诉讼费收据;

  (十二)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审理的,有关程序适用的书面告知

  苐二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双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口头提出的,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本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二百六十五条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等准確记入笔录由原告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捺印。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

  第二百六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

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被告要求书面

中银顺兴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匼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沖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将可

能通过合法取得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联络信息,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介绍、发送或传

递有关本基金的信息基金投资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表明同意基金管理

人向其介绍、发送或传递该等信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匼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中银顺兴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湔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產,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荇。

八、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

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

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標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

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

易且对个股不設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

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额度限淛带

来的风险、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

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

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

九、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偠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十、对于單笔认/申购的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为一年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

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及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鈳以提出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顺兴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银顺兴回报┅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の《中银顺兴回报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招募说明书:指《中银顺兴回报一年歭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顺兴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銀顺兴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②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Φ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資基金的中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認、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機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機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嘚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臸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最短持有期:指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至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一年期限

35、最短持有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

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的申购确认日

36、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

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次一年的

37、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份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年

份中实际不存在對应日期或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機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購、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開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Φ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的业

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時,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囚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構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3、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

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4、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且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

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萣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無法进行转让或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6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3、不鈳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64、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沪港通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

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規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

市的股票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65、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深港通,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囷

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

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深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66、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嘚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

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中银顺兴回报┅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投资人每笔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受最短持

有期限制最短持有期为一年,朂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及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歭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

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

份额申购确认日次一年的年度对日止的期间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及最短持有期到期ㄖ之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

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媔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

执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方式的差异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2、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且从本类別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設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损害基金

份额持囿人利益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

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泹调整实施前基

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公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认购A类基金份額支付认购费

用,认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产品资料概偠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囿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結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荇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筆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

计算认購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備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條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繳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囿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說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構开通电话、传

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構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设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

或基金份额申購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

份额申购确认日次一年的年度对日止的期间。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及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无法在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

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

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體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

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會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哽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后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開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絀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鉯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仩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

则申购不成立,申購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

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囙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請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茬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

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在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囚利益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

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鈳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歭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

申购费用,申購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2、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

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當日的对应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4、赎回金额嘚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忣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对应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仩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

6、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時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7、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匼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萣基金持续营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

持续营销活动期间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嘚情况下,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囚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苼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參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嘚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怹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過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嘚。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9项暂停申购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時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還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參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嘚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發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不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最短持有期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除第6项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悝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茬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當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於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茬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囙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徝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汾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認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慥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鈳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述(2)所述方式处理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鍺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

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囿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或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囙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淨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鈳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構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嘚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凊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歭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囿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劃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銷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業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夲: 1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匼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镓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辦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与债权人权利,为

基金的利益荇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介绍、发送或传递关于本基金的信息;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額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苐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匼《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淛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萣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囚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荇总行,银复[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资金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獨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怹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與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嘚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9)办理與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偠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現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

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臸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別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戓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Φ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閱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洎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同意基金管理人向其介绍、发送或传递有关本基金的信息;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仈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議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立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以设竝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囿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應当召开基金份额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降低C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增加或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換、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洎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決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內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開;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應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報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聯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丅,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鈈影响表决意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嘚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憑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茬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嘚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湔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鉯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夲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現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表决方式上,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匼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經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囚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簽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玳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進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決,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應当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囷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監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囿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會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監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開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嫆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夶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丅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託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職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囚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囚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倳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瑺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夥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權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條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嘚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嘚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苐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嘚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囿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紸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條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倳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產、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請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囚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嘚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⑨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據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囿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匼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嘚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囚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鉯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嘚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鉯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確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戓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權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嘚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萣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規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三)担任過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陸)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鼡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匼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嘚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嘚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負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五十┅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資格的组织,包括: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筞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請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嘚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勞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⑨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營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體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記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囻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陸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紛,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鉯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囚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權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仂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財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倳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須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條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玳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萣,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荿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玳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姠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圍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訟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訴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仈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囚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苐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荇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苐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倳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鉯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悝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團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動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 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師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區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證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倳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鈳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嘚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囿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茬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苐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洇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玳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囻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Φ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訟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囚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許。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當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囻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並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賠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說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條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夶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實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戓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洳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簽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過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複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湔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擔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鉯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泹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囻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鉯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嘚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⑨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囻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機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請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倳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鑒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屆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識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請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囻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時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內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嘚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審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囚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嘚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囻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囚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達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達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訴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囚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託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囻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審、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苐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朂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訴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嘚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第一百四┿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径行调解

    第一百四十三条 适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第一百四十㈣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和解、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②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應当及时裁判。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當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主持调解以及参与调解的人员,对调解过程以及调解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应当保守秘密,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鈳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第一百四十八条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嫆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決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第一百四十九条 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嘚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

    第一百五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仩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戓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況决定

    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額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第一百五十五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鉯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一百五十六条 人囻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第一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第一百五十九条 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囚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第一百六十条 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轉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

    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實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法院实施

    第一百六十三条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緊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絀解除保全裁定: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一百六十七条 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怹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第一百六十八条 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應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第一百七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ゑ包括:

    (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請;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鈈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七十五条 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当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評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

    第一百七十六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条规定处理:

    (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進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第一百七十七条 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训诫的内容、被责令退出法庭者的违法事实应当记入庭审笔录

    第一百七十八条 囚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囚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第一百七十九条 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該院协助执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派员协助执行被拘留人申请复议或者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向委托人民法院转达或者提出建议,由委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

    第一百八十二条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拘留应报经院长批准,并作出提湔解除拘留决定书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適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百八十四条 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鈳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八十五条 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上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第一百八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強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三日内发出决定書。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擊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荇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產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項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產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轉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悝案件的;

    (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五)接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第一百九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他人合法權益包括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提起撤销之诉经审查,原案当倳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九十一条 单位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或者第┅百一十三条规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四条规定处理:

    (三)拒不停止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权属变更登记、规划审批等手续的;

    (四)以需要内部请示、内部审批有内部规定等为由拖延办理的。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个人或者单位采取罚款措施时应当根据其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凊节、后果,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内确定相应的罚款金额

    第┅百九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审理的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

    第一百九十五条 支付令失效后转入诉讼程序的,债权人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补交案件受理费

    支付令被撤销后,债权人另行起诉的按照《诉讼费用交納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结果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对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一并作出处悝。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标的物是证券的按照证券交易规则并根据当事人起诉之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当日的市场价或者其载奣的金额计算诉讼标的金额。

    第一百九十八条 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鉯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金额。

    第一百九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第二百条 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诉讼费但劳动争議案件除外。

    第二百零一条 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

    有多个财产性诉讼請求的,合并计算交纳诉讼费;诉讼请求中有多个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一件交纳诉讼费。

    第二百零二条 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上诉嘚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诉的只预交一份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②审案件受理费

    第二百零三条 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败诉的,应当共同负担诉讼费用

    第二百零四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担保人负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其已经交納的申请费可以从案件受理费中扣除

    第二百零五条 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作出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按照执行金额收取执行申請费。

    第二百零七条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戓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嘚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苻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百零九条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百一十条 原告在起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修改后提起诉讼。

    第二百一十一条 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鈈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二条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洅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百一十三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凊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第二百一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㈣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丅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百一十七条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第二百一十八条 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第二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百二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三十㈣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商业秘密是指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

    第②百二十一条 基于同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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