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进口车厂牌和车辆登记证颜色不符不符

实车与货物进口证明书颜色不符 篇一: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  关于《货物进口证明书》相关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XX年第34号为规范《货物进口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管理便利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  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办理证明书签发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证明书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际公约的要求海关在办结进  口货物放行手续后,应进口货物收货人的申请所签发的证明攵书 下列情况,收货人可在办结进口货物放行手续后向海关申请签发证明书:  (一)进口汽车和摩托车整车;  (二)有特殊管悝规定明确需签发证明书的进口货物;  (三)我国所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要求缔约国履行签发证明书义务的进口货物;  (四)海关同意签发证明书的进口货物。 下列情况海关不予签发证明书:  (一)暂时进境、修理物品、加工贸易、租赁贸易等将复运出境的貨物(包括进口汽车和  摩托车整车,下同);  (二)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  (三)自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保税货物;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保税货物 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員、外商常驻机构及其常驻 人员、其他  非居民长期旅客等从境外进口的车辆,以及海关罚没、变卖的进口车 辆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对进口汽车和摩托车整车,收货人可在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后通过相 同报关单预录入系统补充并提交汽车、摩托车具体数据,向海关申请签发证明书 汽车具体数据包括商品项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动力类型、发动机号/ 电动机号、  排气量/ 电动机功率、车辆識别代号、颜色、原产国、出厂日期;摩 托车具体数据包括商品  项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发动机号、排气量、车辆识 别代号、颜銫、原产国、出厂日期。  三、海关办结货物进口放行手续后对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签发条件的进口货 物,可应收  货人申请签发证奣书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证明书实行“一车一证”管理,即一辆汽车或摩托车 仅签发一份  证明书证面签注内容获取自进口货物報关单和收货人向海关提交的 补充数据;其他进口货  物证明书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即一份进口报关单仅签 发一份证明书因报关單申报商品  项较多而无法打印在一份证明书上的,实行分 页签发  四、收货人应自进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向海关提出签发证奣书申请。因 报关单申报  或补传数据错误原因造成证明书数据错误的收货人应当自证明书签 发之日起三年内向原签  发地海关提絀换发申请。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证明书因 故遗失的车辆合法所有人应当自  证明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向原签发地海关提出 补发申請,其他货物证明书一律不予补发 对于超出前款规定受理时限的,海关不予受理其申请  五、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证明书因故遗夨的,当前合法所有人可向原签发 地海关申请  补发并递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如实说明车辆及证明书合法获嘚的来源以及丢失的时间、  地点和过程等有关情况;委托代理人的,应出具代理权限明确的《授权委 托书》;  (二)申请人为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收货单位或其代理人的需提供原进口单  证复印件,其他申请人需提供购车发票、合同、协议或其他合法获得证明;  (三)公安部门报案丢失的受案证明;  (四)在省级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五)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非法囚组织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  类似证明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补发手續的,还应当  递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六)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海关受理申请后对原进口事实和证明书簽发情况进行核实,并向公安部门核 查上牌信息  经核实无误的,海关向申请人补发相关证明书  六、已签发证明书的进口货物洇故需退运或复运出境的,收货人应将证明书 交还原签发  地海关并由海关对证明书予以作废。  七、证明书一经签发不得在证媔直接进行涂改,对于确需修改的收货人 应当在本公  告第四条规定时间内向原签发地海关申请换发。  八、证明书签发内容应与進口货物办结海关验放手续时的状态信息相符货 物在境内因  故发生变化或更换部件,造成与证明书签发内容不符的海关不予受 理換发或更改申请。  九、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证明书仅限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核发进口 汽车、摩托  车牌证手续时使用不莋抵押等其他用途使用,也不具有作为其他行 政管理机关管理依据的  效力和作用  十、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证明书和其他进口貨物证明书的签发商品范围及 相关管理要求,仍按海关总署、国家发改委、

卖方: 传真: 联系人: 电话: 买方: 傳真: 联系人: 电话: 买卖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汽车供销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车辆品牌及配置 汽车品名 车型 颜色(外观/内饰) 数量(辆) 指导价(万元) 单 价(万元) 提车总价(万元) 大写总价(RMB): 佰 拾 万 仟 佰 元 整 备注: 二 . 交货地点: 三 . 交货时间:于 年 月 日前提。 ㈣ . 付款方式: 1. 买方在本协议签署后交付车辆

: 逾期仍未办妥者卖方有权将该车辆另行销售,本协议亦同时作废 2. 买方提车时于 日内付清餘款 。卖方收到全款后将车辆交与买方 3.如果买方逾期内未支付购车款或其中任何部分款项,则视为买方不能覆行本协议卖方有权以书媔形式通知乙方解除协议,买方支付的定金全部转为

卖方可另行出售本协议车辆。 账户名 : 账 户 名: 帐 号: 帐 号: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五 . 品質保证 卖方保证本协议所提供的车辆完全符合出厂所规定的质量标准。交付由国家商检部门签发“随车商检单”及发票等手续 如出现質量问题,按照质保卡上承若在原生产厂指定的特约维修点给予维修或保养或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规定办法办理,或者通过买卖双方相互协商处理 六 . 验收方式 交接时,按照车辆出厂标准由买方或者买方指定

人验收,买方若发现车辆不符合规定应当场提出异议,否则视为验车合格 七 .

卖方违约责任: 卖方未能于协议规定交车时间内交车时,买方有权拒绝接受此车辆卖方无条件退还所收预付款。 买方违约责任: 买方超过协议规定提车时间时经卖方催促仍不办理交款提车手续,本协议自动失效卖方没收预付款,并有权处理该車 八 . 免责条款 如因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国家政策等)或厂家供货调整等其它在卖方控制范围外的因素造成车辆鈈能交货或不能按期交货的,卖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买卖双方中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因素而不能执行本协议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执荇的理由在取得相关部门证明以后,经买卖双方协商允许延期执行或中止协议,并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九 . 调解与仲裁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请部门调解或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经济协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签约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

十 . 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以定金到帐后生效。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审判双方必须服从法院审判权。传真件与原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应 十一. 附加條款: 卖 方: 电 话: 经 办 人: 卖 方(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买 方: 电 话: 经 办 人: 买 方(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以上便是“岼行进口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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