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体和会计的特点主体之间嘚关系问题存在于整个会计的特点学习的始末,理解掌握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会计的特点学习而言至关重要。
对于会计的特点主体和法律主体的关系许多会计的特点新人可能不够完全明白,会计的特点主体是进行会计的特点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本前提会计的特点主體和法律主体贯穿于整个会计的特点学习体系,理解会计的特点主体和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学好会计的特点的重要一步。
会计的特点主体和法律主体之间的核心问题只有两个一个是法律主体必然是会计的特点主体,另一个是会计的特点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许多会計的特点新人不明白,会计的特点主体为啥大于法律主体
要想搞清楚会计的特点主体为啥大于法律主体这一疑问,需要先明白会计的特點主体、法律主体、子公司、分公司、营利组织、非盈利组织等概念问题
会计的特点主体指会计的特点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在会计的特点中法律主体指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法人子公司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重大决策权由母公司控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公司的分支机构,理解了这些概念便好理解会计的特点主体和法律主体的关系。
法律主体必然是会计的特点主体
会计的特点主要的服务对象是企业,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企业通常是一个盈利组织,有自己的名称和经营场所是依法成立的法囚组织,依法经营自负盈亏独立地承担责任,在法律上作为独立的主体而存在无疑是一个法律主体。
但凡拥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都是獨立承担责任的法律主体。任何企业都是以盈利为目的都需要会计的特点为之服务,企业必是会计的特点主体法律主体必是会计的特點主体的道理不言而喻。
会计的特点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为什么呢?
例如企业的分公司可以作为独立的个体,单独核算分公司的财務状况分公司能够单独核算自己的财务状况,便是一个会计的特点主体然分公司在法律上不能够独立承担责任,法律责任由母公司承擔分公司便不是一个法律主体。
又如一些企业管理下的投资基金、企业年金等,可独立进行会计的特点的确认、计量和报告是一个會计的特点主体,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是一个法律主体
至于此,会计的特点主体和法律主体的关系便明确了会计的特点能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便是会计的特点主体,然法律主体必须是可以独立承担责任的法人组织会计的特点主体的范围比法律主体的范围大的多,也就不难理解会计的特点主体为啥大于法律主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