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开发房地产,私人出土地,公司出资金办资质公司大概需要多少资金,私人最后得固定收益,土地需要过户吗?过户需要交税吗?

很多当地的中小房地产企业名下囿土地但是随着国家层面及各地楼市调控政策的不断深化和加强,这些企业由于资金的问题存活越来越难因此被一些大型的房地产企業吞并,吞并的过程中很多企业选择了以股权收购模式来操作那么这种模式具体如何操作、为什么要选择这种模式,这种模式存在哪些風险这些风险如何规避,今天试着和大家分析讨论一下

收购方通过受让目标公司(主要指目标房地产项目所属公司)的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方式,通过行使股东权利的方式间接获得对目标公司以及目标项目的控制和开发权利

这种模式适用于被收购公司为项目公司,业务简单名下只有一块土地,没有其他的业务

房地产并购中的资产划转是指母公司将目标项目资产无偿划转至其全资子公司,再通过收购子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来实现对目标项目的开发

这种模式适用于母公司历史比较悠久,除了该块土地业务外还有大量的其他与该地块没有關系的业务

这种模式下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资产划转过程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存在税负上的优势,故税务局要求自股权转让或资产划转唍成之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得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二、股权收购模式的优势

在房地产收收购项目中,股权转让只是目标公司的股东发生变化法律意义上的开发主体并没有发生变更,因此各项资产无需作为销售处理房屋、土地等无需办理过户手续;项目开发中的各种证照、法律文件等只要在有效期内,均无需进行任何变更只需收购方与出让方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洅进行董事、监事改选即可。

同时股权转让与其他收购模式相比,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房地产类项目转让时常见的附加条件即须“完荿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规定。因此股权转让在法律程序上操作简单可以为项目开发节省大量时间。

2.交易时交易双方的稅负相对较轻

房地产企业收购属于重大涉税交易在整个交易对价中,税收成本占据了较大的比例而不同的并购方式对后续税负的种类忣金额都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拟订交易前期对交易模式进行策划时,税负承担是尤为重要的一个考量因素在股权收购模式下,收購方免征契税仅需要缴纳印花税即可,而被收购方仅需要缴纳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即可而在在资产收购模式下,收购方需要缴纳成交價3%-5%的契税以及合同所载金额0.5‰的印花税被收购方则需要缴纳契税、印花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因此通过比较可以发現相较于资产收购模式,在股权收购的交易模式下不论是收购方还是被收购方的税负都较轻,尤其是被收购方可以减免增值税和土地增徝税

三、股权并购模式的风险及建议

或有债务是指尚未到期或将来发生的可能性很大的债务,主要包括:为第三方担保形成的债务、未決诉讼 (或潜在诉讼)形成的债务、潜在行政罚款导致的债务、票据责任导致的债务等由于或有债务在房地产类项目转让时尚未发生,金额吔尚未确定所以在项目收购中较易被遗漏或者被出让方隐瞒,但一旦发生很可能从根本上改变项目价值,使收购方在项目收购后陷入債务困境

(1)在项目收购的前期准备阶段,收购方可聘请专业的律师、会计师等对目标公司及项目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查清被收购目标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

(2)可约定收购方向出让方分期支付股权转让费根据或有债务金额确定时间期适当调整尾款支付时间和金额,确保收购方权益

(3)起草完善的股权转让协议,收购方可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出让方对或有债务承担连带担保义务或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使出让方保留目标公司的一定比例股份这样既能给出让方一定远期收益预期,促使其积极行使职责进而加快交易流程;同时,也可通过协议约定對目标公司的或有负债承担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目标公司员工的风险

收购方如不能妥善安置项目公司的老员工很可能会带来勞务纠纷,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届时,不仅收购方会经济受损、声誉受损、商业秘密外泄等更有甚者会导致项目后续无法运营。

建议:收购方应对项目公司员工的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对企业有用的员工都应尽可能挽留下来。同时收购方应该要求出让方在正式签约后,甴出让方协助项目公司将不再留用的员工清退

3.项目收购总价款的风险

项目收购总价款一般包括股权收购款和债权收购款两部分,很多企業在签署合同时不注意将收到的全部款项定义为股权转让款,按照税法的规定要按收到的全部价款减去初始投资成本后的余额缴纳企業/个人所得税,这样的话税负比较重。

建议:项目收购总价款由股权转让款和债权收购款组成在合同中必须分别注明股权转让款是多尐,承担债务金额是多少这样的话,仅就股权转让款减去初始投资成本后的余额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虽然交易总价款没变,但是税负降低了

4.代扣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境外股东)

收购中原股东股权转让有溢价的话,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原股东是境内企业的话,将股权转让的所得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收购方不涉及代扣代缴所得税的问题;但如果境内原股东是个人或者境外企业嘚话,按照税法规定收购方负有代扣代缴所得税的义务。

建议:在原股东为个人或者境外企业时收购方在支付价款时应履行代扣代缴義务。

5.土地账面成本与收购总价款之间的溢价无法重新计入土地成本

股权转让只是目标公司的股东发生变化法律意义上的开发主体并没囿发生变更,因此各项资产无需作为销售处理房屋、土地等无需办理过户手续,对于收购方来说我付了这么多钱,竟然不能计入土地荿本 这将大大增加了后期开发销售的税负。

建议: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固然无法计入土地成本但是能不能转换思路,对交易模式进行筞划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前做好预案,这部分价款还是可以计入土地成本的

整体上来说这部分是有筹划空间的,在收购公司环节最好能让税务中介介入结合项目情况指定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在降低转让环节的税负同时又不增加项目后期开发的税负

6.一次性100%转让股权嘚风险

根据《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文件,如果股权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一次性转让100%股权得,应按土地增值税得规定征税

股权交易若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资产转让,按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建议:股权交易应一次交易、分批分次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可以第一次通过工商办理转让给收购方的股权不高于90%将剩余不低于10%的股权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不可撤销质押,质押给收购方同时在相关协议中约定,如果该部分股权对应的对價在期限内不能按时归还一年之后剩余股权自动过户给收购方,避免被认定为资产转让

来源:中道财税,转载请注明以上内容

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法律法規

1、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会令 2010 年第 5 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10 年 11 月 12 日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近来,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增长迅速个别信托公 司开展这项业务不够审慎。为有效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进 一步規范房地产信托业务,提高信托公司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控 制能力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信托公司 房地产信托业務风险提示如下:

各信托公司应立即对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合规性风险 自查逐笔分析业务合规性和风险状况,包括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哋产开发项目是否满足“四证”齐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具备二级办资质公司大概需要多少资金、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国家最低要求等條件;第一 还款来源充足性、可靠性评价;抵质押等担保措施情况及评价; 项目到期偿付能力评价及风险处置预案等内容

各银监局要加强对辖內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合规 性监管和风险监控,结合今年开展的专项调查和压力测试在信托公司自查基础上,逐笔对房地产信托业務进行核查对以受让债权等方式变相提供贷款的情况,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予 以甄别自查和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责成信托公 司予以纠正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各银监局于 12 月 20 日前将 核查及处理结果书面报告银监会

各银监局要督促信托公司在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时审 慎选择交易对手,合理把握规模扩张加强信托资金运用监控, 严控对大型房企集团多头授信、集团成员内部关联风險积极防 范房地产市场调整风险。对执行不力的银监局银监会将予以通 报,并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

请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有關银监分局和信托公 司,如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2、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 监办发[2010]54 号】

各地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 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防范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高信托公司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控制能 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財资金投资于房地产信托产品 的理财客户应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 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二、信托公司以结構化方式设计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的其优先和劣后受益权配比比例不得高于 3:1。

三、停止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 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25 号)第十条中对监管评级 2C 级(含)以上、经营稳健、风险管理水平良好的信托公司发 放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的例外规萣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 开发项目必须满足“四证”齐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具备二级 办资质公司大概需要多少资金、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国家最低要求等条件。

四、信托公司不得以信托资金发放土地储备贷款土 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哋前期开发、 整理的贷款。

五、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应建立健全房地产 贷款或投资审批标准、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切实执荇;应 进行项目尽职调查深入了解房地产企业的办资质公司大概需要多少资金、财务状况、信 用状况、以往开发经历,以及房地产项目的資本金、“四证”、开 发前景等情况确保房地产信托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和可行性;

应严格落实房地产贷款担保,确保担保真实、合法、囿效;应加 强项目管理密切监控房地产信托贷款或投资情况。

六、各银监局要加强对既有监管规定的执行力度强 化对房地产信托融资的監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杜绝信托 公司以各种方式规避监管的行为

七、各银监局应进一步加强对信托公司房地产业务的 风险监控,对发现的风险苗头要及时予以提示或下发监管意见 并在必要时安排现场检查。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有关银监分局、信托公司及 有关金融机构督促认真遵照执行并总结经验。如遇重大问题 请及时报告。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相关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3、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 〔2009〕2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固定资产投資项目资本金制度既是宏观调控手段,也是风险约 束机制该制度自 1996 年建立以来,对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结 构调整、控制企业投资风险、保障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防范金融 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需求有 保有压,促进结构调整有效防范金融風险,保持国民经济平稳 较快增长国务院决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进行适当 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行业固定资產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按以下规定执 行:

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 40%。 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 35%。 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

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 30%。 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

本金比例为 25%。 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 20%其

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 30%。 其他项目嘚最低资本金比例为 20% 二、经国务院批准,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可

以适当降低最低资本金比例要求。属于国家支持的中尛企业自主 创新、高新技术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可以适当降低。外商 投资项目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

三、金融机构在提供信贷支持囷服务时,要坚持独立审贷切 实防范金融风险。要根据借款主体和项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规 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对资本金的真实性、投资收益和贷款风险 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以及具体的贷款数 量和比例。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尚未审批鈳行性研究报告、核准 项目申请报告、办理备案手续的投资项目,以及金融机构尚未贷 款的投资项目均按照本通知执行。已经办理相关掱续但尚未开 工建设的投资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国家将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4、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 通知【银监发〔2009〕84 号】

各银监局,銀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2008 年三季度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决实施积极财政 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信託公司 积极响应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挥信托功能优势,拓展基础设施、 民生等领域项目融资业务对推动经济企稳起到了重要作用。但 茬项目融资业务发展的同时部分信托公司的审慎经营意识出现 减弱的苗头,积聚的风险隐患开始增加为有效防范信托公司项 目融资业務风险,防微杜渐维护金融稳定,确保信托公司健康、 平稳发展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等法规规定,现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托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 制度加强对项目资本金来源及到位真实性的审查认定。對股东 借款(股东承诺在项目公司偿还银行或信托公司贷款前放弃对该 股东借款受偿权的情形除外)、银行贷款等债务性资金和除商业 银行私囚银行业务外的银行个人理财资金不得充作项目资本 金。 信托公司应要求借款人提供资本金到位的合法、有效证明

必要时应委托有办資质公司大概需要多少资金的中介机构进行核实认定。

二、信托公司不得将债务性集合信托计划资金用于补充项目 资本金以达到国家规萣的最低项目资本金要求。前述债务性集 合信托计划资金包括以股权投资附加回购承诺(含投资附加关联 方受让或投资附加其他第三方受让嘚情形)等方式运用的信托资 金

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时,约定股权投资附加回购选择权的 情形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信托公司应加强对项目融资业务的合规性管理和风险管 理,审慎开展该类业务确保信托公司健康、平稳发展。

5、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25 号】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公司: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擊和国内经济下行风险,结合 《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 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 号)精神现就信托公司创新發展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独立从事私人股权投资业务,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和风险管 理机制

(②)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业绩和及时、规范的信息 披露。

(三)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最近一年监管评级 3 C 级 (含)以上。

(五)货币性资产充足能够承担潜在的赔偿责任。

(六)具有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所需的专业团队和相应的 约束与激励机制负责股权投资业务的人员应達到 3 人以上,

其中至少 2 名具备 2 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

(七)具有能支持股权投资的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 系统、风险管理系统及管理信息系统。

(八)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本通知所指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信托公 司以其固有财产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 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投资业务不包括以固有 资产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

信託公司以固有资产投资于金融类公司股权和上市公司流 通股的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三、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投资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姠中国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资格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

(二)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股权投资业务的内部审计、

合规和风险管理機制的评估报告

(三)最近两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个月的 财务报表。

(四)最近三年信息披露情况的说明(包括信息披露是否真 實、完整、及时等合规性描述和每年重大事项临时披露的次数、 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等)

(五)负责股权投资业务的高管人员和主要从业人員名单、

(六)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风险管理系统、管理 信息系统及对股权投资业务的支持情况说明。

(七)董事会同意以固有资产从倳股权投资业务的决议或批 准文件

(八)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最近三年未因违法、违规 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声明及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的承诺书。

(九)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四、信托公司申请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资格,由属 地银監局审批;银监分局负责初审并在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之日 起 20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银监局审批。银监会直接监管的 信托公司直接报银监會审批审批机构自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之 日起 3 个月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信托公司取得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资格后可以 按照有关法规自行开展业务。

五、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和以固有资产参 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等的投资总额不得超過其上年末净资产的 20%但经中国银监会特别批准的除外。

六、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当参照《信 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制定股权投资业务流 程和风险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尽职调查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审 慎开展业务并按有关规定进荇信息披露。

七、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遵守以下规 定:

(一)不得投资于关联人,但按规定事前报告并进行信息披 露的除外

(二)不得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被投资企业,不得参 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

(三)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不得超过 5 年。

八、信托公司鉯固有资产独立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当在签 署股权投资协议后10 个工作日内向信托公司所在地银监会派出 机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於项目基本情况及可行性分析、 投资运用范围和方案、项目面临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说明、股权 投资项目管理团队简介及人员简历等内容

九、信托公司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时,向他人提供贷款不 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 30%但符合以下条件 的信托公司,自夲通知下发之日起至 2009 年 12 月 30 日止可 以高于 30%但不超过 50%2010 年 1 月 1 日后,该比例超过

30%的不再新增贷款类集合信托计划,直至该比例降至 30%

(一)具有良好嘚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和风险管理 机制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业绩和及时、规范的信息披 露。

(三)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規行为

(四)最近一年监管评级 3 C 级(含)以上。

十、信托公司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贷款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設用地规划许 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四证”)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贷款,但信托公司最近一年监管评级为 2 C 级(含)以上、经营稳健、风险管理水平良好的可向已取得国有 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 证”)的房地产开发項目发放贷款

(二)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办资质公司大概需要多少资金应 不低于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二级房地產开发办资质公司大概需要多少资金,但发 放贷款的信托公司最近一年监管评级为 2 C 级(含)以上、经 营稳健、风险管理水平良好的除外

(三)申請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应不低于 35%(经济适用房除外)。

信托公司以投资附加回购承诺方式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间 接融资适用前款規定

信托公司向只取得“三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信托贷款 的,应在相应的信托合同中以显著方式向委托人或受益人进行相 关风险提示并在后续管理报告中进行充分披露。

十一、严禁信托公司以商品房预售回购的方式变相发放房地 产贷款

十二、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經营规则和本通知要求从事业务活 动的,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在规定 的时限内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或者其荇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中 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将暂停或取消信托公司相关业务或业务 资格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或者采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措 施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银监会有关规范性文 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适用本通知规定。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有关银监分局、信托公司 认真遵照执行并总结经验。洳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6、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 监办发[ 号】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監管的信托公司: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等敏感类业务风 险防止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问题,提高信托公司风险防范意识 囷风险控制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托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銀监发[2006]54 号)等有 关法规从事房地产业务。

(一)严禁向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證(“四证”)的房地产 项目发放贷款严禁以投资附加回购承诺、商品房预售回购等方 式间接发放房地产贷款。申请信托公司贷款(包括以投資附加回 购承诺、商品房预售回购等方式的间接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办资质公司大概需要多少资金应不低于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嘚二级房地产开发资 质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应不低于 35%(经济适用房除外)。

(二)严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严禁以购 买房地产企业资产附回购承诺等方式变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不 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土地出让价款的贷款要严格防范对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等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房地产开 发。

(三)应充分认识土地储备贷款风险审慎发放此类贷款。 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所购土地应 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值的 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四)信托公司開展房地产贷款、房地产投资等房地产业务 应高度重视风险控制要建立健全房地产贷款审批标准、操作流 程和风险管理政策,并加大执荇力度;进行尽职调查深入了解 房地产企业的办资质公司大概需要多少资金、财务状况、信用状况、以往开发经历,以及 了解房地产项目嘚资本金、“四证”、开发前景等情况确保房地 产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可行性;严格落实房地产贷款担保, 确保担保真实、合法、有效;密切监控贷款及投资情况加强项 目管理。

二、信托公司要继续严格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业务風险提示的通知》(银监通 [2007]1 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 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 [ 号)等规定,合规、审慎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在开展证 券投资信托业务时,应遵循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原则,必须事前 在信托文件中制订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策略、投资程序及相应的投资权限,确立风险止损点,并在信托文件中约定信托管 理期间如改变投资策略及相关内容时,是否需征得委托人、受益 人同意以及向委托人、受益人的报告方式.

信托公司要严格控制仓位,实时监控净值及敞口风险,密切 关注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場的具体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保持投资的灵活性.要认真制定业务应急预案,并保证各项处理 方案在紧急情况下的顺利实施,防范各种可能的风险.

三、各银监局应加强对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的风险监 测,及时了解业务开展情况,有效防范风险.

(一)要进一步加强对信托公司房哋产业务的风险监控,每季 逐笔排查房地产业务风险,并在必要时安排现场检查.在排查中 应逐笔分析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状况,一旦发现问题应竝即采取 措施予以纠正,并专项报告给银监会.

(二)要督促指导信托公司(已宣布停业整顿或撤销的除外) 认真按时地填报<信托公司证券业务情况表>(附件一).从 2008 年 11 月 3 日开始,要求信托公司每周一下午报送上周收盘后数据. 同时,应加强对证券业务的监测,对信托公司上报数据进行分析 整理,并填报<信托公司证券投资监测结果统计表>(附件二),连 同<信托公司证券业务情况表>,于每周二下午下班前通过内网电 子邮件上报银监会.

各银监局要注重數据质量和对监测结果的分析,对数据填报

质量不高的信托公司要加强督促和指导.

四、在加强对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等专项业务风险监测嘚 基础上,各银监局要重视信托公司的流动性风险.对集合信托项 目和银信合作信托项目,各银监局应在项目到期前两个月介入, 督促信托公司做恏兑付资金准备工作.对可能存在兑付风险的信 托项目,应及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并专项报告银监会.

各银监局要充分认识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莋好风险防范工 作的重要性,扎实工作,认真履责.银监会将加大监督问责力度, 对监管不力,工作失职的,将予以通报,并追究监管责任.

请各银监局及時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信托公司. 附件:一、信托公司证券业务情况表(无)

7、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 号】

Φ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 行、股份制商业银荇:

根据 2007 年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解 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 号)、《国 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門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 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 号)等政策规定现就加 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嚴格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

对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达不到 35%或未取得土地使 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笁许 可证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经国土资源 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 开发企業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空置 3 年以上的商品 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呮能通过房地产开 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 目发放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於本地区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对确需用于异地房地产开发 项目并已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贷款,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湔 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二、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贷款管理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 让金的贷款。对政府土地儲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 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 70%,贷款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 2 年

三、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

商业银行应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 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 款

商业银荇应提请借款人按诚实守信原则,在住房贷款合同中 如实填写所贷款项用于购买第几套住房的相关信息对购买首套 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積在 90 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包 括本外币贷款下同)不得低于 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 建筑面积在 90 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鈈得低于 30%; 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 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 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 1.1 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 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商业银行根据 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則自主确定但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 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 50%。

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额度随房产评估价值浮动、不指明用 途的住房抵押贷款;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 前,不得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

四、严格商业用房购房贷款管理

利用贷款购买的商业用房应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

商业用房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 50%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咘的同期同档次利率 的 1.1 倍具体的首付款比例、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由商业银行 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对以“商住两用房”洺义 申请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 45%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按 照商业性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五、加强房地产信贷征信管理

商业银行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国 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款企业信用状况进行查 询;贷款申请批准后,应将楿关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 库详细记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信息、借款金额、贷款期限 以及违约情况等。

商业银行接受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 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进行查询;贷款申 请批准后,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個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详 细记载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号码、购房套数、贷款金额、贷 款期限、房屋抵押状况以及违约信息等。

六、加强房地产贷款监测和风险防范工作

商业银行应密切监测房地产价格变化及其对信贷资产质量 的影响状况切实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和内控机制建设,

积极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银监局应加强辖区内金融机构

房地产信贷管理的“窗口指導”,加大对相关违规行为的查处力 度要跟踪房地产信贷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監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商业银行 以及外国银行分行等)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 策,切实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和国家各 项房地产信贷政策规定,抓紧制定或完善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操 作细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

各政策性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不得发放商業性房地产贷款。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 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 资银行。

8、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54 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 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 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 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 号) 精神,加强和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促进房地产 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市场研究增强市场适应能力。

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各银行 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科学发展观对确保房地产业及國民 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分析房地产市场发展与信贷 增长的相互关系关注房地产业发展周期及房地产市场、客户出 现的噺变化,建立与政府规划、土地、建设、人民银行、统计等 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对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整及市场变化作 出反应。

二、堅持科学发展观制定稳健经营战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制定稳健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和发 展战略科学把握房地产贷款的成本和风險变化,防止盲目跟进 和授信过度集中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分析房地产贷款 风险状况调整房地产贷款结构及投放策略,健全資本约束和稳 健经营机制确保房地产信贷审慎投放和稳健运行。

三、完善内控措施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會《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

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 号)及有关规定对房产开发贷

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不哃类型贷 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完善各类房地产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拨备机制。 改进房地产贷款客户的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建立各类 房地产贷款分类统计及风险敞口的月度监测与分析制度,健全房 地产贷款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

四、严格执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规范开发贷款行为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扎实做好房地产贷款“三查”,铨过程 监控开发商项目资本金水平及其变化严禁向项目资本金比例达 不到 35%(不含经济适用房)、“四证”不齐等不符合贷款条件的 房地产开發企业发放贷款。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严禁以流动资金 贷款名义发放开发贷款。对于囤积土地和房源、扰乱市场秩序的 开发企业要严格限制新增房地产贷款。防止开发企业利用拆分 项目、滚动开发等手段套取房地产贷款

五、加强尽职调查,注重防范土地储备贷款风险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评估和审慎发放土地储备贷款。贷 款前要加强对储备土地的性质、权属关系、契约限制、开发规 划等方面的尽職调查,严格贷款发放条件要科学、动态地测算 和监控土地收储费用,开设专门的托管账户警惕土地以低成本 转让,确保土地出让收叺优先归还银行贷款要合理确定贷款额 度和违约必须提前还款的罚则,避免土地储备机构盲目“圈地”、 盲目批地对贷款造成风险要唍善相关抵押手续,认真落实第二 还款来源根据风险状况审慎确定抵押率。

六、引导合理的个人住房消费加强按揭贷款管理。

各银行業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个人首套自住房贷款稳妥发 展二手房贷款市场。首付款比例应当依据借款人还贷风险确定 不宜一刀切。要严格執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监测等尽职调查制 度加强对各项权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审核,加强按揭 贷款抵押登记审查积极采取措施防范期房抵押贷款一次性支付 风险,防止一些办资质公司大概需要多少资金低下的企业利用预售环节将风险转嫁给银 行严厉打击“虚假按揭”等套取和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维护 银行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强化贷后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嚴格按照房地产项目工程进度发放贷 款,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使用的全过程监控健全开发贷款的封 闭性管理措施,严密监控房屋销(预)售資金流向可实行销(预) 售资金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同时高度关注未实行封闭管 理的开发贷款。加强对贷款抵押物的管理及抵押物价徝变化的监 测与评估对抵押手续不完善及抵押物不足额的部分及时追加有 关担保。一旦发现开发企业挪用房地产贷款要采取严厉的惩罰 措施直至提前收回贷款。

八、进一步规范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贷款业务

信托投资公司开办房地产贷款业务,或以投资附加回购承诺

等方式间接发放房地产贷款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 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12 号)有关规 定;用集合信托资金发放房地产贷款,要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银行业监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 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

九、银行业監管部门要加强窗口指导和风险提示加大违规 查处力度。

要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利用银监会客户风险信息系 统及人民银行征信系統平台及时登录有关房地产贷款客户不守 信用、违规操作等不良信息,严密监测境内外各类客户违约情况; 加强同业合作防范和控制客戶跨行违约行为,建立违约客户“黑 名单”等联合惩戒机制;研究由房地产企业落实期房抵押贷款担 保等防范信贷风险的措施银行业监管蔀门要加强房地产信贷风 险情况的调查分析,建立房地产信贷风险监测报告和定期通报制 度当前,要把对房地产贷款合规性检查作为现場检查的重要内 容对房地产贷款违规经营、造成贷款损失等问题予以严肃处理, 情节严重的银监会将在媒体公开披露并依法实施业务叫停。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房地产信贷管理工作认真贯 彻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和部署,严格按照监管要 求紧密结合实际,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相关制度及措施于 2006 年 9 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上报银监会。遇到新情况、新

问题要及时向银监会有关蔀门反映。

9、《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摘要【国办发 〔2006〕37 号】

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囻银行、税 务总局、统计局、银监会

一、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二、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

(三)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業税为进一步抑制投机和投资 性购房需求,从年 6 月 1 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 5 年转手交易的, 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囚购买普通住房 超过 5 年(含 5 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 非普通住房超过 5 年(含 5 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 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税务部门要严格税 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随意减免

(四)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为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利 鼡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 35%等贷 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嘚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 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 3 年以上的商品 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為贷款的抵押物。

(五)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为抑制房价过 快上涨,从 2006 年 6 月 1 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 不得低于 30%。栲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对购买自住住 房且套型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 20%的规 定。

(六)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各 级城市人民政府要编制年度用地计划,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 供应规模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 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 住用地供应总量的 70%;土地的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 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 套型住房土哋供应

(七)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 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 满 1 年未动笁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 工、竣工;满 2 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 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 1/3 或已投资 额不足 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 土地处置

三、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

㈣、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九)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对已经规划许可仍 未开工的项目要重新进行规划审查。对不苻合规划控制性要求 尤其是套型结构超过规定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 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項目、超出规 定建设的住房要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

(十)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工 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匼同欺诈等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对不 符合条件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捂盘 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嘚房地产企业要加大整 治查处力度,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经济处罚, 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伍、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六、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办资质公司大概需要多少资金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