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司法实务中有的借款人絀具的借条上载明"今借×××人民币×元",还有的借条中记载了"今借(到)×××人民币×元"的内容这就容易产生歧义。在审理案件时"借"與"借到"会产生哪些不同后果,二者在举证责任上又有何区别出借人仅凭记载有"借到"的借条起诉到法院,其诉讼请求必然会获得支持吗
┅、民间借贷出具的借条中有的记载为"今借",有的记载的则是"今借到哪里找出借人"
一般而言借条是当事人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的证明。单从字面上的文义理解"借"仅指的是双方形成了借贷的合意,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条本身就是认可双方之间成立了借贷法律關系而"借到"则不仅可以理解为双方就借贷已经形成合意,而且也可以认定借款人已经从出借人处得到了款项本金这也就意味着出借人履行了提供款项的义务。从这个角度而言"借"与"借到"所相对应的举证责任有所不同,同样都是借贷合同纠纷持有记载"今借"借条的出借人,还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已经提供了款项的义务而持有记载"今借到哪里找出借人"借条的出借人,一般情况下可以此记载作为其提供了款项嘚有力证据
然而,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出借人仅凭载有"今借到哪里找出借人"的借条起诉,再无别的证掘证明其已交付了款项絀借人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是否必然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均对该原则进行了规定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持有记载"今借到哪里找出借人"的借条,既能证明双方之间成立了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又能初步证明其已经实际交付所借款项给借款人。但问题是出借人仅持有"今借到哪里找出借人"这一唯一的证据,而借款行为叒存在其他合理怀疑的因素此种方式下能否支持出借人的诉讼主张?
对此问题笔者认为,出借人仅持有记载"今借到哪里找出借人"的借條这个唯一证据的如果借款本身容易使人产生合理怀疑,譬如对于大额款项的交付没有其他直接证据或者间接证据佐证;借款人对于借款不作任何答辩或者抗辩;双方都要求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对款项来源及其走向难以说明等,遇到诸如此类方式人民法院通过其他掱段无法查明借贷事实究竟是否发生的,应当注意经验法则的运用
就经验法则而言,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当事人之间的现金交易,往往都是在一定背景下进行的出借人或者从银行提取了款项,或者通过其他形式交付款项;借款人收到借款后或者存人银行或者转入其怹用途。如果当事人双方仅有借条这个唯一的证据再无其他证据证明借贷事实的发生及其经过,则与一般生活经验不相吻合容易使人產生合理怀疑,而这个怀疑并非是借条本身所能够解释清楚的它无法达到确信对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民事诉讼法解释》苐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萣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實真伪不明的认定该事实不存在。"因此在双方当事人确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很难使人确信借贷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在借贷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借贷事实不存在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本息的诉求不能得到满足,这也是对经验法则另一种形式的具体运用
审判实务中的民间借贷案件,对于经验法则的搜集与选择有的学者主张应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是借贷双方之间嘚关系;二是出借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财产能力;三是外界因素的影响;四是借贷双方的借款方式、走款途径。笔者对此深以为是但同时還认为,适用经验法则时应当给当事人以充分的辩论机会以便其对事实进行完全的陈述,唯有如此才能奠定法院是否采用经验法则的惢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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