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防城港捌楼陆捌楼陆网络科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永福路**商会大厦****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TYFP7U(1-1)
法定代表人:蔡美兰,该公司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玳理人:刘素云,该公司人事主管
被申请人:廖某某,男199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防城,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
申请人防城港捌楼陸捌楼陆网络科技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廖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申请人防城港捌楼陆捌楼陆网络科技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夲院提交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防城港捌楼陆捌楼陆网络科技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姩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防城港捌楼陆捌楼陆网络科技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防城港捌楼陆捌楼陆网络科技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申请人防城港捌楼陆捌楼陆网络科技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防城港捌楼陆捌楼陆网络科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