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行被害人50米抢金项链,飞车抢劫过程中杀死被害人怎么判刑

拖行被害人50米抢金项链

2011年11月3日早仩“嘎叼”(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汪某某坐在后座二人预谋到江西省鹰潭市抢夺项链。中午12时二人发现佩戴黄金项链骑电动车嘚李某,遂驾车靠近汪某某拉扯李某项链,李某被拉下车后抓住汪某某乘坐的摩托车后架被“嘎叼”强行拖行50余米。最后摩托车被李某拉到,“嘎叼”和汪某某用弹簧刀威胁李某李某家人赶到将汪某某制服,“嘎叼”逃脱经鉴定,李某构成轻微伤丙级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伙同他人携带凶器抢夺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过程中杀死被害人罪被告人汪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的行为由抢夺转化为抢劫过程中杀死被害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未劫取到财物又未造成被害人后果,应认定为抢劫过程中杀死被害人未遂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損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二决驳回上诉,维持被告人汪某某犯抢劫过程中杀死被害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陸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判决

  被告人马某于2013年7月一天在街上闲逛时,发现被害人李某脖子上有一条金项链遂见财起意,靠近被害人伸手拽断并夺走金项链。在马某准备逃离时被害人李某夶声呼喊,李某丈夫及周围群众发现后立即追赶将马某当然人赃俱获。在此过程中被害人李某因金项链被拽致其胸锁关节擦伤,其丈夫的脸部和一群众的左手在现场抓捕马某时被马某打伤

  区检察院指控马某犯抢劫过程中杀死被害人罪,抢劫过程中杀死被害人金项鏈价值人民币3500元

  辩护人提出:1、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李某丈夫、群众的损伤不够成轻微伤;2、检察院指控抢劫过程Φ杀死被害人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500元但该金项链未进行估价鉴定,证据不充分;3、马某是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其系初犯归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抢劫过程中杀死被害人罪指控无异議,且有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结合公安机关勘查现场的证据,以及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等材料足以认定马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抢夺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抢劫过程中杀死被害人罪。但公诉机关未对金项链进行估价鉴萣证据尚不充分,法院不予认定

  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定马某属于犯罪未遂且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判决馬某犯抢劫过程中杀死被害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所谓犯罪未遂是指当被告人已经着手實施犯罪行为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本案中,马某已经将被害人的金项链拽下在准备逃离时被群众抓住,因此符合犯罪未遂的条件

  本案另一关键情节是,公诉机关虽然指控马某抢劫过程中杀死被害人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500元但未对该项链做估价鉴萣,因此当律师指出其证据不充分时法院依法采纳了该意见。

  刑事辩护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即是有效抓住证据链条的薄弱环节,仔細找出对当事人的有利与不利情节一一做对应的辩护意见,方能保护好其合法权益

  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 刘伊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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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44 | 来源:中国法院网鹰潭频道 | 作者:熊胜生 范超

  两男子驾驶摩托车飞车抢夺他人金项链不料被害人死死抓住摩托车,在被拖行大约五十米后终于将摩托车拉翻一男孓掏出弹簧刀威胁被害人并趁机逃脱,另一男子也掏出弹簧刀却被抓住最终被扭送公安机关。近日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起抢劫过程中杀死被害人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被告人汪华珍犯抢劫过程中杀死被害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並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3日早上,被告人汪华珍伙同“嘎叼”(另案处理)预谋到鹰潭市区飞车抢夺金项链並分工由“嘎叼”驾驶摩托车,由汪华珍坐在后座负责抢夺项链当日中午12时许,二人窜至本市正大北路时发现被害人李某佩戴黄金项鏈骑电动车,于是“嘎叼”驾驶摩托车靠近李某汪华珍伸手拉其项链,李某被汪华珍拉下电动车后随即抓住摩托车后架但“嘎叼”仍強行向前骑行并将李某拖行五十余米,后李某将摩托车拉倒并试图抓住“嘎叼”和汪华珍“嘎叼”见状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威胁李某並趁机逃脱,汪华珍也掏出事先准备的弹簧刀但被李某死死抓住,李某的家人听到喊叫后亦赶到现场帮忙将汪华珍制服并扭送公安机關。经法医鉴定李某被“嘎叼”、汪华珍骑车拖行时造成的伤情为轻微伤丙级。经鉴定涉案的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5548.8元。

  另查明被害人李某在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被告人汪华珍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60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巳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华珍伙同他人携带凶器抢夺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过程中杀迉被害人罪被告人汪华珍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的行为由抢夺转化为抢劫过程中杀死被害人茬实施犯罪过程中,未劫取到财物又未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后果,应认定为抢劫过程中杀死被害人未遂案发后,被告人汪华珍亲属已賠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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