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八一国家给2017参战老兵退休待遇发纪念品吗

2017年吉林省参战老兵优抚政策解读,优抚待遇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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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2017年吉林省参战老兵优抚政策解读,优抚待遇最新消息》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年吉林省参战老兵优抚政策解读,优抚待遇最新消息  依法统一完善参战军人政策的建议  经过在乡的和在企的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数年的艰难上,为了安定团结的大局,&日,经中共  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有关部门做出决定:从日起,对部分日以后入伍并参战的军队  退役人员发给生活补助。客观上(不是实际上),这是党和政府对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在过去战争中的特殊贡献  和付出的承认和肯定(承认的是身份,肯定的是贡献,承载的是荣誉.),也是党和第政府一次在文件中用了“参  战的军队退役人员”这个提法。政策的出台,标志着党和对政府参战军人身份的承认,是参战军人政策零的  突破。随着这一政策的出台,承认所有参战军人在战争中的贡献已是顺理成章水到渠成的事。因此,进一步  统一完善参战军人政策的问题,历史的摆到了桌面上,现在,我们把党和政府以前出台的一些有关涉及和针  对参战军人的政策拿出来大家共同探讨。  一、离休政策。  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享受离休待遇,并做了粗略量化:  日到日各个时期参加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日前参加革  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日到日参加革命  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日到日参加革命工  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1个月的工资。    离休政策属于人事、劳动部门的劳保福利。  政策对象:离休政策是对在职的战争年代参加工作的老同志或者说解放前参加工作的老同志的政策。  离休政策就是对他们作出的特殊贡献和付出的承认和肯定,是应得的回报。离休政策也可以说是对在职  的参战人员的政策。  离休政策是上个世纪80年代出台的针对在职的参战人员的政策,是一个很好的政策。但这一政策由于和  单位效益挂钩,造成了享受对象之间,在职和在乡之间,在福利部分的极大差距。由于上个世纪80年代当时  全国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的工资水平基本上是相对平衡的,但到了90年代前后不同部门和行业工资的差距逐渐  拉大,这也许是80年代政策的制定者没有想到的。还有一个令80年代政策的制定者没有想到的另一个事情  是:你在政策上承认了解放前参加工作的老同志也可以说参战人员在战争中的贡献和付出,那麽应当不应当  承认不承认解放后即以后日以前入伍并参战的参战军人和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在战争中  的特殊贡献和特殊付出?  我们必须看到: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全国大规模战争的基本结束,但不意味着战  争已经结束,解放大西北、解放大西南、解放海南岛以及随后的抗美援朝战争和解放大担二担二岛的战争,仍  有上百万参战军人在战争中流血牺牲,他们在战中也做出了特殊贡献和付出。正如我们战友看到的:一个1949  年九月三十日入伍和一个1949年十月一日入伍的,同是身经百战,一个享受离休待遇,一个一句话的政策也  没有。  周总理说:流血的比流汗的值钱。温家宝总理说:政策的制定一定要于法有据。这种情况,我们不管用  那位总理的话解释恐怕都解释不通。  我们知道任何一个好的政策也有不十全十美的地方,一个好的政策要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随着变化  了的境况用法律和政策的手段去充实完善,要面对现实,承认矛盾,发现问题,积极解决。我想,对参战人  员或者说对参战军人的政策也是这样的。  二、优抚政策。  优抚政策分优待和抚恤(分在乡革命残废人员和在职残废人员)其中优待部分涉及参战的退役人员,介绍  如下:  优待对象:烈军属,复原人员(孤老复原军人),(1953年以前退役的叫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1954年以后退役的叫退伍军人)。  优待方法:1956年以前为代耕政策,1956年后由代耕为优待劳动日,1980年发展为优待金,1983年后改为  定期定量补助,1985年后改为定期抚恤。现在叫定期定量补助。  对复员军人的优待政策或者说定期定量补助政策属于民政部门的拥军优属。不属于社会保障中的社会  福利和扶贫,也不是社会救助,也不是慈善机构中的施舍和怜悯。  政策对象&:对复员军人的优待政策或者说定期定量补助政策是对日以后日以前入  伍在乡下的复员军人。  日以后日以前入伍的革命军人包括在乡下的复员军人他们在战争年代和解放后的战  争中,他们跟着毛主席跟着党中央,一路从枪林弹雨中走来,打败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推  翻了压在中共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建立了新中国以及为全国的最后解放、抗美援朝和东南沿海的战争的胜  利,建立了不朽的功勋。复员军人实际上是参战的复员军人,当然也不排除有个别复员军人没有经历战争,但  他们经历了与100万蒋匪敌特的艰苦卓绝的斗争。他们在战争和反敌反特的斗争中作出了特殊贡献和巨大的付  出。对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政策虽然不能说是对参战的复员军人的政策,但在老百姓的意识中复员军人  都是参过战的。  兵役制或待遇:志愿兵役制。供给制(日后军官是否有工资不详)。  对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政策是对日以后日以前入伍在乡下的复员军人在战争年  代和解放后的战争中参战时的身份、义务和权利的政策,是对他们过去作出的特殊贡献和付出的承认和肯  定,是应得的补偿。  离休政策和对复员军人的优待政策都是上个世纪80年代左右出台的政策。离休政策以日以前参  加工作为界限;定期定量补助政策以志愿兵役制时入伍为界限。  这就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对参战军人政策的量化标准。  三。从起,对部分日以后入伍并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参战的军转干部和参战的退  伍军人)发给生活补助的政策。  政策对象:部分在企业的参战的军转干部和参战的退伍军人;生活在农村的参战的退伍军人。  兵役制和待遇:义务兵役制。干部是工资制,士兵是供给制或者叫津贴制,超期服役的津贴有增加。&&&&相关阅读  参战补贴和猫耳洞补贴政策。中越自卫反击战时期,每人每月有10元的参战补贴、5元的猫耳洞补贴。  参展补贴和猫耳洞补贴政策是中国政府或者说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参战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件事情。  古人云:“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对涉及或针对参战军人,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的政策稍加分  析我们发现:涉及或针对参战军人,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的政策不只是多寡的问题而是有无的问题。实际上  存在四种状况(三种量化标准:按解放前后;按兵役制度;按在职在乡。):  一、在志愿兵役制阶段:解放前(以前)即在战争环境中参加工作包括参战军人在内的在职的老  同志都享受离休待遇;解放后即到入伍的在职的参战军人、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没有在  此政策之列。(一个1949年九月三十日入伍和一个1949年十月一日入伍的,同是身经百战,一个享受离休待  遇,一个一句话的政策也没有。)  二、解放后入伍的参战军人、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在志愿兵役制阶段入伍的在乡的参战军人、参战的  军队退役人员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实行义务兵役制之后入伍即后入伍并参战的参战军人、参战的军  队退役人员不在定期定量补助政策之列。  三、在义务兵役制阶段:从起在乡的(部分没有退休的下岗职工)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  发给100元的生活补助;在职的参战军人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不在补助之列。  四:参战补贴和猫耳洞补贴:听说中越边境自卫反击战时每人每月有10元的参战补贴和五元的猫耳洞补  贴。包括援越抗美在内的以前的参战军人没有这些补贴。援越抗美没有出国补贴(当时出国人员是有出国补贴  的。美国军人出国作战每人每月有100美元的补贴,当然我们不和美国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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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得很有道理,参战老兵请记住。
战友,谢谢您的“顶”力支持!我们参战老兵的心,是永远相连的。愿战友多加保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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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战友们行动起来
“长相知”战友,您的一个“顶”字,是对我最大的支持!愿战友多加保重,一生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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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龙战友你好!看到你的发帖,丰城参战老兵补助金2000多,我是高安的可我们的补助金只有他们的四分之一(本人是农村参战退伍兵)同属宜春地区。真的会有这么大的差别吗?
亲爱的高安战友,丰城市下岗失业参战老兵,每月可领到各种参战补贴费用合计达2000多元,这是千真万确的事实。其中大多数费用,是丰城市从当地财政拿出来的,宜春市根本拿不出一分钱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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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栏战区 发表于
同是参战人员国家的功臣
中宣发[2007]9号文、民发【2007】99号文肯定了我们这些日以后入伍,参 ...
在岗参战人员这一群体早被遗忘,人数众多,要积极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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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地方政府和执法者能否彻实领悟和贯彻执行中央的指示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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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在、“精神”明,仍需不懈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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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新气象,伴随军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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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政府落实中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条
战友!战友!亲如兄弟,我们来自五湖四海皆是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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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战纪念章
授予所有参战老兵。★获取方式:发贴简短说明自己参战战役。★面向对象:军魂网全体参战老兵 ★保留期限: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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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参战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解读:退伍军人补贴标准
核心提示:关于“参战”人员待遇问题:吴局长说,(吴曾是老山对越自卫还击战的一名营长,现大校军衔)国家早期出台的“参战”人员优抚政策考关于“参战”人员待遇问题:吴局长说,(吴曾是老山对越自卫还击战的一名营长,现大校军衔)国家早期出台的“参战”人员优抚政策考虑不周全,是有缺陷的。下面《2017年参战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解读,退伍军人补贴标准》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2017年参战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解读,退伍军人补贴标准一是“两参”(参战参试)退役老兵的诉求;二是汇报了各地贯彻落实中央八部委中发(2007)9号文件和国办函(2011)79号文件执行情况;三是就“两参”退役老兵现实情况,向中央及有关部门提出了具体要求和建议。补充发言的董兴国就“两参”退役老兵政治地位向中央提出了意见。他说:这些老战士受党和国家的征召时,党和国家都庄严承诺“祖国不会忘记、人民不会忘记”,但现在,对他们的荣誉地位漠不关心。我们国家领导人可以到国外为支援过我们国家的老兵授勋发证,却不能为自己祖国英勇战斗的军人给予正当名份;我们的领导人可以为援外因地震殉职的工程技术人员凭吊,并封为英雄,却对长眠于邻邦的大批援越、援老烈士无动于衷;共产党政权可以为国民党抗日远征军发证书给予特殊优抚,却不能为自己的“远征军”同样的政策。第三个发言的是胡代锦,第四个发言的是李金潮,第五个发言的是刘兴耀。在听取老兵代表的意见和诉求后,各部委领导分别对一些疑问作了回答,透露了一些我们值得期待的信息。(一)民政部程处长回答了两个问题1、关于生活补贴变“荣誉金”的问题。程处长讲:过去制定政策,一直沿袭“扶贫”的思维,定位在“救济困难”。由于受时间和年代的限制,这种定位与社会经济发展明显滞后,造成了许多问题,有关荣誉性的褒奖政策,我们做了许多工作。推荐关注:微信查找“东西南北兵”。新的顶层设计方案民政部已向国务院提交了报告。大家集中来北京反映意见,有利于对该项工作的推进。对“两参”退役老兵更适合更有利的政策正在进行中。但民政部的方案要中央批准,何时出台政策,民政部无法预测,需要大家耐心等待和理解。2、关于给“两参”退役老兵发“光荣牌”的问题。民政部程处长作出了答复并承担责任,他说:下发该文是在去年年底,时间仓促没做出具体规定,致使执行落实不尽人意,没有把好事做好。(二)总参谋部吴局长答复的六个问题1、关于“参战”人员待遇问题:吴局长说,(吴曾是老山对越自卫还击战的一名营长,现大校军衔)国家早期出台的“参战”人员优抚政策考虑不周全,是有缺陷的。作为亲自主持并参与文件制定的经历者,2007年建军80周年制定的文件中所说的“部分”,本意是指相对全国退役军人而言所有的参战参试退役老兵,即中央八部委9号文件中列1954年以后14次执行作战任务参战的全部老兵都应该享受补贴优抚。在今后新的政策方案中,除了原先明确14次执行作战任务的人员为参战人员,又核定660次战斗参与者为参战人员,不是后来指“家在农村和城市无工作且生活困难的”,对于执行文件的缺陷与不足,希望大家从中国的国情和年代背景去理解。虽然文件由总参主持制定,但具体落实由民政部执行。民政部沿袭习惯表述,对“部分”再限定,造成了后来“参战”人员优抚待遇不能全受益的问题。2、关于“参战”的界定问题:吴局长说:a、凡是中央军委下达的作战命令且进入战区范围执行任务的部队;b、由中央军委下达命令跨出国门的部队;c、云南省委认可的参战人员,含支前民兵,都属于参战人员。3、关于优抚对象排序原则的问题:吴局长说:其排序为:a、烈士;b、参战人员;c、伤残军人;d、普通复退军人。4、关于老兵上访影响问题:吴局长表示,大家反映意见,对促进好的政策制定有推动作用。5、关于地方政府阻扰拦截老兵上访和打压老兵的行为问题:吴局长表示坚决反对,对于这种行为,只要实名实事举报,落实一起,严厉查处一起。6、关于成立全国性参战老兵或复退军人组织的问题:吴局长说,从年以来,“两会”代表多次就此提出提案,这类组织,属民政部审批,你们申请,民政部批不批,由他们按法律和有关规定处理(注:民政部对中国退役军人协会的申请报告,已经做出了具体办理程序和指导回复)。(三)总政治部李上校态度明确表示,参战老兵反映的问题实质上是军人的荣誉地位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这个问题不仅参战老兵有意见,就是现役军人也不是解决得很好,如今招兵难就是一个现实证明,老兵们反映的具体问题我们都要反馈给领导。(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姜主任态度,他对有些文件执行落实不到位做出解释,他说,文件所涉及的时间跨度大,在登记上有遗漏,基层工作不细与疏忽造成的,对于正常范围的要求,凡不落实的要追责,各部委也要加大到地方督查的力度,对于大家反映的意见,无论合理或不合理的,我们都要向上级汇报。(五)一个小插曲2月26日下午4时,五位援越抗美老兵冒着阴冷小雨,在受到严格安检与严控的氛围中,来到天安门广场人民英雄纪念碑前怀念战友,他们怀着对牺牲战友无限的深情与思念,坚定、沉着、肃穆而庄严地站在纪念碑前,手持“中国军人多壮志,援越抗美谱青史,国家领导访越南,切莫忘记祭烈士”的条幅举行怀念战友的特别仪式。二、全国统一了“两参”退役老兵的八项诉求。1、重新全面认定参战人员的身份,印发参战部队序列及参战军人名录:以县(旗)为单位建立健全参战军人档案,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给所有参战军人颁发国家级“勋章”、“战争(战役)纪念章”、“参战荣誉证书”,对参战退役人员家庭挂上全国统一的《光荣之家》牌匾;改对部分参战人员计发的“参战生活补贴”为所有为共和国的参战人员都能享受的“参战荣誉金”。2、建造中国军人公墓,迁回境外烈士(牺牲在韩国的烈士已荣耀回国了,牺牲在朝鲜、越南、老挝的烈士也应尽快安排回国),并对以往烈属给予统一补偿。3、制定确保参战人员养老金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法规,体现参战退役人员养老金高于同地同职级的两个档次;推荐关注:微信查找“东西南北兵”。对退役在农村和城镇无业而未享有职工养老金的参战退役军人,统一优先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除按当兵一年抵一年上缴外,另按参战时间长短、立功受奖等级、因战致残等级给予优惠。4、颁发参战人员特殊优待证(注明安置就业、医疗、住房、养老等优待优抚细则,特别是对于免费门诊、免费住院和享受民发(号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待遇)。5、对出国参战人员,按出国参战时间,一次性补发出国经济补贴。6、营造“为国当兵光荣,为国参战更光荣、出国参战特别光荣”的社会氛围,建立“八一”、“国庆”、“老年节”、“春节”对所有参战退役军人全面慰问的长效机制,并列入重点慰问对象范围,积极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让他们感受到社会对他们的特别尊重。7、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民代表,政协委员要给参战退役老兵这一群体分配适当代表名额,他们也有向祖国人民倾吐心声、参与议论国事的权力和机会。8、大力宣传解放后历次作战功绩,弘扬抗美援朝、援越抗美、援老抗美及历次自卫反击战精神及英雄功臣事迹,对全国人民特别是青少年进行近距离的鲜活的爱国主义、国际主义及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希望国家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参战军人义务和权益相衡的《参战军人权益法》,保障所有为共和国而流血牺牲的参战人员的合法权益,或在制定《军人权益法》、《军人地位法》时突出参战军人的特殊政治地位与特别优待内容和条款。以上诉求,已向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中央军委提交,强烈要求尽快启动褒奖参战军人政策的出台。战友们!这次700余名参战退役老兵联合赴京上访请愿,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了意见,提出了要求,受到了国家层面与以往不同的特别接待,或得了一些信息,也算有所收益。特别是这些为国家舍生忘死的老战士们,能够如此大面积克服困难,冲破阻扰,聚集到北京发出声音表明态度,表现出不可忽视的精神与力量,也体现我们这些经受过战争考验的老战士自信与自尊、自强与自豪!我们寄希望于国家兑现征召我们上战场时的承诺,切不能自甘麻木。为了我们血汗付出的荣誉价值,在公正的政策出台以前,我们还要相互搀扶,相互鼓励,拼着老命,继续努力,用我们在战场上“人在阵地在”的决心与意志,去争取早就应该给予我们的东西!相关推荐:一、农村退伍军人补贴政策补助经费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改革意见,总后勤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印发了《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模式、人员范围、计算标准、转移接续办法等做出了规定。明确从日起,军人退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军人退役离开部队时,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一次性计算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补助标准军人职业年金补助的计算办法为: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按本通知施行后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12%的总和计算;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缴费工资起点标准的12%乘以本通知施行后服现役月数计算。其中,8%作为单位缴费,4%作为个人缴费。转移接续《通知》规定,军人退役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划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军人职业年金补助交给本人。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划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人退役后,由安置单位或本人持军队开具的转移凭证,到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为确保退役士兵养老保险待遇落实,《通知》规定,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直接向退役军人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邮寄转移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主动为退役军人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待遇的贯彻落实。二、军人退役费具体(一)士官退役费1、基本复员费按月工资基数(军衔工资、军龄工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高山海岛津贴之和,下同)计发,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4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2、安家补助费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相应增发0.5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3、回乡生产补助费复员回农村的士官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4、医药生活补助费对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士官,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5、奖励工资当年符合发放奖励工资条件的,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6、住房补贴和公积金退役腾退军产住房后,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累计金额发放。服役期满后,住房补贴和公积金总数,下士约为1.6万元,中士约为2.7万元,上士约为4.3万元,四级军士长约为6万元。具体金额因个人军衔工资档次等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7、伤亡保险金未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将个人账户中缴存的伤亡保险费本息退还给个人,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伤亡保险费不再退还。8、退役医疗保险金退役后参加医疗保险的,由财务部门将个人账户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机构,不参加医疗保险的,将保险金退还给个人。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二)义务兵退役费1、退伍补助费每人2000元。其中,服役1年(含)以下的,按一半发给,1年以上的,全额发给。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2、离队下月津贴按照当月标准发放。3、当月剩余伙食费和离队下月伙食费根据实际天数和塬享受标准发放。4、离队差旅费根据实际返乡地点发放。5、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每服役1年给付420元的标准,将用于军地医疗保险接续的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支付给个人。其中,军龄不满半年的,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超过半年(含)不满一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对于患有慢性病的义务兵,经团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批准,发放医疗补助费,标准为50—200元不等。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经商财政部,提出落实措施。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一)政策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广泛采取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讲等形式,保证将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查漏认的问题。(二)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三)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四)会审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应逐级请示,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会审认定的依据应为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对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应以身份证为准;对服役年限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应以个人档案为准。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报人,由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会同同级人武部、村(居)委会和已认定的同乡(镇、街道)、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五)建立档案。县级民政部门对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并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核查认定工作过程中需要相关人员填写的表格,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作,但表格内容应包括民政部制发的《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附件)中的项目。审定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填入《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统一录入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样,形成每年定期更新机制。三、信息数据的统计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审批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统计核实数据,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应于10月30日前将本地区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统计结果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报民政部、财政部,力争在12月31日前将老年生活补助发放到每一名对象手中。各地在报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信息数据时,连同第二年将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对象数量等情况一并报送。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制。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政治任务,摆上即办日程,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稳步实施,把工作做细做实,把好事办好。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这项工作负总责,遇到重大问题亲自抓,敏感问题亲自解决,棘手问题亲自协调处理,切实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好工作经费和工作力量调配等问题,为政策落实提供基础保障;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负责,靠前指挥,全力以赴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具体工作人员要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落实到户,确保政策待遇落实到每一名符合条件的对象身上。(二)准确把握政策,抓好贯彻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的精神实质、核心内容、基本要求和政策界限,切实理清贯彻落实的思路、对策和措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核查认定工作,做到不错、不漏,严格按政策把这部分人员的身份、服义务兵役年限、年龄等信息核准。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三)加强宣传教育,开展督促检查。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特别是要把党和政府对这部分人员的关心爱护宣传到位,把他们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要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使落实政策、发放补助的过程变为开展思想教育引导的过程。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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