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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艺术基金2016年度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
“敦煌图案艺术创意设计人才培养计划”招生简章
敦煌研究院&丨&美术研究所&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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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推“一带一路”文化建设和华夏文明的传播和影响,深入学习敦煌图案艺术,感悟传统,弘扬创新,敦煌研究院拟实施近期获批的2016年国家艺术基金项目《敦煌图案艺术创意设计人才培养计划》,特举办研修班,向全国公开招收学员。一、项目目标敦煌莫高窟是世界文化遗产,敦煌壁画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艺术的杰出代表,是东方绘画艺术发展的丰沛源泉。各类装饰图案是敦煌壁画和彩塑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代表着公元4—14世纪千余年间不同朝代的艺术风格和特点,反映了丝绸之路上千年来中西方文化艺术交流往来历史风貌。敦煌艺术让世界惊艳,但优秀的敦煌图案艺术的传承和创新应用太少,相关专业的国际性设计人才匮乏。为此,敦煌研究院主办国家艺术基金项目《敦煌图案艺术创意设计人才培养计划》研修班,透过此项目,希望能让中国更多优秀的美术设计人才认识与应用敦煌艺术、敦煌图案,培养一批兼备传统审美及创新设计能力的优秀设计人才,设计出结合美观性、实用性、工艺性为一体的优秀作品,为中国设计行业的发展提供卓越的后备力量。二、培训内容课程分三部分:1、敦煌图案临摹整理研究:通过实地洞窟考察、专家讲座、精品图案课等形式让学员系统了解敦煌图案艺术、各朝代的图案样式以及图案变化规则。学员选取敦煌图案纹样,从造型、色彩、纹样年代特色等方面做针对性的整理研究。2、创意课程:在临摹、梳理图案的基础上,解构、创新敦煌图案纹样,设计出具有敦煌图案特色的创作纹样。3、应用考察:考察产品设计工艺工厂,结合工艺设计创作稿。&&&三、培训时间、地点第1阶段: 日至4月30日期间(共计40天)敦煌图案学习及整理课程 地点:敦煌市敦煌丝路艺术研究中心第2阶段: 2017年5月上旬(共计5天)设计师培训课程&& 地点:北京(具体地点另行通知)第3阶段: 2017年5月中下旬(共计10天)参观考察课程(有专业老师讲解)地点:北京、上海、景德镇第4阶段: 2017年7月创作设计稿(共计15天,具体交稿时间以实际通知为准)第5阶段:8月15日交稿,请专家集中讲评并指导完善学员创作设计稿(共计5天,地点:敦煌)第6阶段: 2017年9月举办结业成果展(共计15天,具体展览时间以时间通知为准。)地点:敦煌莫高窟敦煌研究院四、学员遴选本研修班学员名额共25人,面向全国公开招生,学员可以自主报名或由高校、行业协会、相关企业及研究机构推荐。在收到学员报名材料之后,由项目主办方敦煌研究院学术委员会艺术专业委员会根据报名者的设计水平、综合能力等方面进行遴选,确定学员名单,并报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备案。五、招生对象1.全国各高校及各美术、设计机构具有创作、设计经验的美术和设计专业人员或研究生;2.学员年龄原则上在20-45岁之间,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3. &学员必须确保全程参加培训课程。六、报名程序和要求1.填报《敦煌图案艺术创意设计人才培养计划》项目报名表,并经过所在院校、企业以及相关机构推荐盖章确认。2.提供原创设计作品6幅(作品10寸照片,及电子文件JPG格式,21×29厘米,300dpi分辨率)。3.提供本人学历、学位和相关获奖材料复印件。4.将以上资料于日以前,邮寄到敦煌莫高窟敦煌研究院《敦煌图案艺术创意设计人才培养计划》项目办公室,请注明为基金项目报名材料(要求EMS)。报名材料恕不退还,同时将以上材料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报名邮箱。5.项目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系人: 牛& 源&  Email: 郭曳艺  & Email: &&& 通信地址:甘肃省敦煌市莫高窟敦煌研究院美术研究所&&& 邮编:736200 七、管理办法根据国家艺术基金章程等相关规定和本项目培养管理办法,《敦煌图案艺术创意设计人才培养计划》项目,对学员进行公益性培养,培训期间按基金审批经费预算额度对学员的交通费(往返敦煌区间硬卧)、差旅费、学费、食宿费、材料费、考察费、展览费实行免费,学员学习期间,须遵守“《敦煌图案艺术创意设计人才培养计划》项目学员学习管理规定”,以及敦煌研究院相关管理规定。对于学习期满并顺利完成培训任务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敦煌图案艺术创意设计人才培养计划”项目办公室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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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艺术基金2016年度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书法创作人才培养”项目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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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概述:&&& 国家艺术基金是由国家设立,旨在繁荣艺术创作、打造和推广原创精品力作、培养艺术创作人才、推进国家艺术事业健康发展的公益性基金。《书法创作人才培养》是国家艺术基金2016年度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项目旨在繁荣书法艺术创作、培养艺术创作人才、推进国家艺术事业健康发展。其目的是强调创作实践与学识修养并重,教学上以“强基固本、多元并进、提升学养”为主旨,从传统碑帖中汲取丰富的养料,为创作积储充足的动力和营养;以学员擅长的某种书体为主导,多种书体跟进,拓展创作书路,使其作品的审美在厚度、深度和广度上得到显著加强。除了专业的五体技法和多种表现形式的训练之外,还将开设书法美学、诗词与书法、古文字学等相关课程,以充实和提升作者的综合学养,为培养一批优秀的书法创作人才而努力。二、培养概况:&&& 1.项目主办方:南京艺术学院&&& 2.培训对象:全国范围内多次参加全国书展,并有多次获奖记录、具有发展潜质的青年优秀书法创作人才。&&& 3.培养方式:采取集中面授、跟踪指导、交流考察等多种形式&&& 4.培养人数:24人&&& 5.培训时间:总时长为150天,集中培训时间为30天(分4月和6月两个时段)&&& 6.培训地点:南京虎踞北路15号 南京艺术学院·江苏省书法创作研究中心三、招收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恪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有强烈艺术事业心和敬业精神的书法艺术工作者。&&& 2.年龄不超过45岁,诚实守信,未受过重大处分。&&& 3.能保证培训期间脱产30天学习(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凡是具备上述条件的,通过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均可申报。四、结业、管理、经费概况&&& 1.培训结业:以学员通过培训指导后的书法作品展览、研讨会、作品集、研修报告等形式作为最终的结业成果。培训期满,成绩合格的学员名单将录入到国家艺术基金人才库,并由国家艺术基金颁发认证的结业证书。&&& 2.教学管理:学员在校集中培训期间的管理严格按照南京艺术学院制定的学员管理条例执行。同时,学员将与培训责任单位签订培训期间管理协议。在培训期间个人身体出现健康问题,医疗责任自负。&&& 3.培训费用:本项目为国家艺术基金全额资助项目,培训期间的经费支出将严格按照国家艺术基金《经费管理及使用》的相关条例执行。项目进行期间,学员学费全免,所有学员各培训阶段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考察费用、作品集出版、展览作品装裱等费用均由主办方承担。五、教学任务(总培训时间为150天,集中培训时间为30天。)&&& 1、在校集中培训共30天,分4月、6月两个时段实施。2017年4月13日—27日(15天):篆、隶、正书专题临习与创作指导,学术讲座,研讨等(其中古书法名迹考察一次,2天左右);日—15日(15天):行、草书专题临习与创作指导,学术讲座,研讨等(其中古书法名迹考察两次,5天左右)2、展览、研讨2017年9月上旬:南京艺术学院美术馆六、主要授课专家教师以南京艺术学院徐利明教授为全程跟班教授,并拟在全国邀请尉天池、苏士澍、陈振濂、刘洪彪、张建会、孙晓云、翟万益、周俊杰、张旭光、许雄志、倪文东、陈初生、李有来、王学岭、洪厚甜、樊波、叶鹏飞等10多位专家教授授课。七、报名方法&&& 1.报名方式&&& 本招生简章将在南京艺术学院官网发布,报名表可到南京艺术学院官网下载。申请者需同时提供电子版和纸质版的个人艺术简介及获奖证明到项目组。&&& 2.提交材料&&& ①如实填写国家艺术基金《书法创作人才培养》报名申请表(见附件)。&&& ②本人最后学历证明、身份证、获奖证书照片、单位出具脱产证明(须加盖单位公章)照片。&&& ③本人近年创作的书法作品集或10件高清作品照片。&&& 3.提交方式&&& 以上资料请报名者以电子版的形式打包于一个文件夹内(文件夹名称为“X省X市X单位X人报名表”),发送至国家艺术基金《书法创作人才培养》项目组指定邮箱。&&& 邮寄邮箱:@nua.edu.cn&&& 4.报名、报到时间&&& 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过时不受理,录取学员名单于2017年3月下旬完成公示。&&& 报到时间:2017年4月12日。八、录取方式&&& 报名截止后,项目组将组织专家按国家艺术基金相关规定进行评选,经专家审核后择优录取。入选学员通过电话、邮件、入学通知书方式通知,并于指定日期到南京艺术学院江苏省书法创作研究中心报到。&&& 报到时请携带:入学通知书、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彩色证件照4张(白底)、单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 九、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人:荀老师、曹老师电话:025— &&&&&&& 邮编:210013&&&&&&& 邮寄地址:南京虎踞北路15号 南京艺术学院·江苏省书法创作研究中心荀海老师(收)  为繁荣艺术创作、打造和推广原创精品力作、培养艺术创作人才、推进国家艺术事业健康发展,国家艺术制定并发布了2015年度资助项目申报指南。各级各类艺术机构、单位和艺术工作者可在日至5月1日期间登录国家艺术基金网站,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申报“舞台艺术创作”“青年艺术创作人才”“传播交流推广”和“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申报指南可在国家艺术基金网站(http://af.cn)下载。
  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5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国家艺术基金面向社会受理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并实施监管。
  根据《国家艺术基金章程》,结合《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一、资助对象
  本项目资助反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舞台艺术作品创作;表现人民的伟大实践、时代的进步要求,彰显信仰之美、崇高之美,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为人民喜闻乐见的舞台艺术作品创作;追求真、善、美,具有较高审美价值、艺术品位和艺术个性,内涵丰厚、形象鲜活、笔触生动、旋律优美,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舞台艺术作品创作。具体资助:
  (一)新创大型舞台艺术作品;
  (二)在2012年12月以后完成创作演出的,具有较好艺术基础,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大型舞台艺术作品的重大加工修改提高;
  (三)在2012年12月以后完成创作演出的,深受人民喜爱的优秀小型舞台艺术作品。
  二、资助范围
  (一)大型舞台艺术作品包括: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儿童剧、杂技剧、木偶剧、皮影戏、小剧场戏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和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舞台剧等。
  1.申报大型舞台艺术作品新创作项目的应是申报时已经完成项目策划、剧本创作等前期工作,在获得艺术基金立项资助后实施,且能够在日前按要求完成结项验收的项目;
  2.申报大型舞台艺术作品重大加工修改提高项目的应是2012年12月以后创作的,已经完成10场以上正式演出,能够在剧本、音乐、舞美等艺术呈现方面提交重大加工修改提高方案,并且能够在获得艺术基金立项资助后实施,在日前按要求完成结项验收的项目。
  (二)小型舞台艺术作品包括:小戏曲(含整理改编的折子戏)、独幕剧、小歌剧、小舞剧、音乐(含独奏曲、重奏曲、室内乐、民乐小合奏、歌曲、合唱)、舞蹈(含单人舞、双人舞、三人舞、群舞)、曲艺、杂技(含魔术)、木偶、皮影等。
  三、资助额度
  艺术基金通过定额资助的方式对立项资助项目予以资助。
  (一)大型舞台艺术作品新创作项目的资助额度:戏曲、话剧项目为250万元;歌剧、舞剧、音乐剧项目为400万元;儿童剧项目为120万元;杂技剧项目为300万元;木偶剧、皮影戏项目为80万元;小剧场戏剧项目为80万元;交响乐、民族管弦乐项目为120万元;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舞台剧项目为100万元。
  (二)大型舞台艺术作品重大加工修改提高项目的资助额度按照新创作项目的60%确定:戏曲、话剧项目为150万元;歌剧、舞剧、音乐剧项目为240万元;儿童剧项目为70万元;杂技剧项目为180万元;木偶剧、皮影戏项目为50万元;小剧场戏剧项目为50万元;交响乐、民族管弦乐项目为70万元;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舞台剧项目为60万元。
  (三)小型舞台艺术作品资助项目的资助额度:小戏曲(含整理改编的折子戏)、独幕剧、小歌剧、小舞剧项目为20万元;独奏曲、重奏曲、室内乐、民乐小合奏和合唱项目为15万元;歌曲项目为10万元;单人舞、双人舞、三人舞项目为10万元,群舞项目为20万元;曲艺项目中的中篇节目为15万元,短篇节目为10万元;杂技项目为15万元;木偶、皮影项目为20万元。
  四、资助方式
  (一)对立项资助的大型舞台艺术作品创作资助项目,艺术基金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30%,作为创作生产和重大加工修改提高工作的启动经费,主要资助剧本、音乐、编导等核心环节;经首演验收后,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50%;完成规定演出场次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20%的资助资金。大型舞台艺术作品创作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的演出场次要求为:
  1.京剧、昆剧不少于20场;
  2.地方戏曲、话剧、小剧场戏剧不少于40场;
  3.儿童剧、木偶剧、皮影戏不少于60场;
  4.歌剧、民族舞剧不少于20场;
  5.音乐剧、杂技剧不少于30场;
  6.芭蕾舞、交响乐、民族管弦乐不少于10场;
  7.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舞台剧不少于40场。
  (二)对立项资助的小型舞台艺术作品资助项目,艺术基金将一次拨付全部资助资金。资助资金应用于作品的修改提高和出版。
  (三)艺术基金将从验收合格的项目中,组织专家评审出重点资助项目,择优滚动资助,并组织开展传播交流推广活动。
  五、申报条件
  (一)本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单位或机构。申报项目的单位或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地同级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单位或机构。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登记、注册时间可与改革前连续计算;
  2.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并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3.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并由主要合作方在《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5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每个申报主体可申报1项大型舞台艺术作品创作资助项目。包含多个不同艺术品种的单位或机构,可就各艺术品种分别申报1项大型舞台艺术作品创作资助项目;单一艺术品种的单位或机构,内设独立建制分团的,各分团亦可分别申报1项大型舞台艺术作品创作资助项目。
  (三)每个单位或机构可就每个小型舞台艺术品种分别申报1个项目。
  (四)已获得“国家艺术基金2014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立项资助的申报主体,在资助项目结项验收前,不得再次申报同类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但可以申报艺术基金的其他资助项目。
  六、申报时间
  本项目从日起开始申报,至5月1日截止申报。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报程序
  (一)申报主体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登录国家艺术基金网站&(http://af.cn),通过“国家艺术基金网上申报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5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上传申报材料,并将申报表和申报材料邮寄到管理中心。
  (二)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提供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将通知申报主体。
  (三)对申报主体寄送的申报材料,管理中心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且不退还,请自行备份底稿。
  八、申报材料
  (一)《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5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
  (二)同级行政机关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应特别注明;
  (三)申报重大革命历史题材或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省级党委宣传部门的审读意见;
  (四)申报项目的剧本如为改编作品,须提交作品原著和作品的改编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
  (五)申报项目如有外请主创人员,须提交合作意向书复印件;
  (六)申报大型舞台艺术作品新创作资助项目的,须提交已经完成的剧本及相关的导演阐述、舞美、灯光、人物造型、服装设计图或草图、音乐小样及其乐谱等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申报交响乐和民族管弦乐新创作资助项目的,须提交艺术构思、完整或部分音乐小样等文字、音像资料;
  (七)申报大型舞台艺术作品重大加工修改提高资助项目的,须提交已经完成演出场次证明和完整的重大加工修改提高方案、剧本修改稿、导演阐述、舞美、灯光、人物造型、服装设计图或草图、音乐小样及其乐谱、已有作品演出视频等文字、图片、音像资料;
  (八)申报小型舞台艺术作品资助项目的,须提交作品完整演出视频;
  (九)申报材料在网络提交后,须下载、打印并邮寄1份到管理中心。申报材料为文字材料的,要求统一用a3纸双面印制,中缝装订,并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报材料中的照片,尺幅应为8至10寸,夹在文字材料内,不要装订在一起。申报材料为照片和音频、视频文件的,须将电子文件存放在u盘中一并邮寄;
  (十)申报材料应于日前邮寄给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评审部(以邮戳或交寄单为准)。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1号歌华大厦a座16层,邮编:100007,联系电话:400-025-9525。
  九、签约实施
  (一)确定申报项目为立项资助项目后,管理中心将与申报主体签订《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5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作为协议书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申报项目立项后,申报主体应同意按照艺术基金安排,参加艺术基金组织的出版、展览、演出等公益性活动。
  十、监督验收
  (一)大型舞台艺术作品新创作资助项目和重大加工修改提高资助项目应于2016年8月底前完成结项验收;小型舞台艺术作品创作资助项目应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结项验收。如确需延期完成,必须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
  (二)管理中心将按照《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结项验收。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申报主体应及时将获得立项资助的信息告知各合作方,负责在实施过程中与各合作方的协调,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计和监督。
  (三)申报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申报主体应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四)申报主体有以下情形的,管理中心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三年内暂停申报主体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机构责任:
  1.申报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存在重大差异;
  3.申报主体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等情形;
  4.申报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十一、其他
  (一)资助项目在首演验收前,未经管理中心书面同意,实施主体不得自行安排资助项目作品的出版、展览、演出或出售资助项目的作品。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上述活动并且应在相关材料显著位置注明该项目为“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
  (二)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申报主体应按要求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
  (三)艺术基金对申报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管理中心对本指南拥有最终解释权。
  (五)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5年度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国家艺术基金面向社会受理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并实施监管。
  根据《国家艺术基金章程》,结合《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一、资助对象
  本项目资助40周岁以下青年艺术人才的创作活动。鼓励艺术探索和创新,激发创作活力,推出创作新人,培育后备人才。创作的作品应是:反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艺术作品;表现人民的伟大实践、时代的进步要求,彰显信仰之美、崇高之美,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为人民喜闻乐见的艺术作品;追求真、善、美,具有较高审美价值、艺术品位和艺术个性,内涵丰厚、形象鲜活、笔触生动、旋律优美,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艺术作品。
  二、资助范围
  (一)戏剧编剧创作人才;
  (二)曲艺文本创作人才;
  (三)音乐作曲创作人才;
  (四)舞蹈、舞剧编导人才;
  (五)美术、书法、摄影创作人才;
  (六)工艺美术创作人才。
  申报项目应是在获得艺术基金立项资助后实施,且能够在日前按要求完成结项验收的项目。
  三、资助额度
  艺术基金通过定额资助的方式对立项资助项目予以资助。
  (一)戏剧编剧创作人才项目为20万元;
  (二)曲艺文本创作人才项目为10万元;
  (三)音乐作曲创作人才项目为10万元;
  (四)舞蹈、舞剧编导人才项目为10万元;
  (五)美术创作人才项目中的中国画创作人才项目为10万元,油画、雕塑创作人才项目为20万元,版画创作人才项目为15万元,水彩(粉)画创作人才项目为10万元,书法(含篆刻)创作人才项目为10万元,摄影创作人才项目为15万元;
  (六)工艺美术创作人才项目为15万元。
  四、资助方式
  (一)艺术基金对立项资助项目,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50%;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50%的资助资金。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创作采风、资料收集、材料购置和作品录音录像、包装运输、展览演出、结集出版等与创作有关的支出。
  (二)艺术基金将从验收合格的项目中,组织专家评审出重点资助项目,择优支持。对美术、书法、摄影和工艺美术作品将择优;对戏剧剧本、曲艺文本和音乐作曲以及舞蹈、舞剧编导作品将择优推荐给艺术单位或机构组织排演,并支持其继续申报艺术基金的其他资助项目。
  五、申报条件
  (一)本项目的申报主体为个人。申报项目的个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大陆)户籍;
  2.年龄不超过40周岁(日以后出生);
  3.由本人工作单位出具推荐意见,或者由所在领域不少于3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或知名人士出具推荐意见。
  (二)已获得“国家艺术基金2014年度美术、书法、摄影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立项资助的申报主体,在资助项目结项验收前,不得再次申报本项目。
  六、申报时间
  本项目从日起开始申报,至5月1日截止申报。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报程序
  (一)申报主体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登录国家艺术基金网站&(http://af.cn),通过“国家艺术基金网上申报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5年度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申报表》,上传申报材料,并将申报表和申报材料邮寄到管理中心。
  (二)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提供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将通知申报主体。
  (三)对申报主体寄送的申报材料,管理中心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且不退还,请自行备份底稿。
  八、申报材料
  (一)《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5年度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申报表》;
  (二)申报主体本人的身份证或军官证复印件;
  (三)申报主体曾在本领域获得专业奖项或参加过展览、演出活动的,须提供获奖、参展、参演证书清单及复印件;
  (四)申报戏剧编剧和曲艺文本创作人才项目,须提供申报主体本人主要作品2至3部和申报项目的创作构思、故事梗概;
  (五)申报音乐作曲创作人才项目,须提供申报主体本人主要作品2至3部的乐谱、音频、视频文件和申报项目的艺术构思、完整或部分音乐小样的乐谱及音频、视频文件;
  (六)申报舞蹈、舞剧编导人才项目,须提供申报主体本人主要作品2至3部的音频、视频文件和申报项目的创作构思;
  (七)申报美术、书法、摄影和工艺美术创作人才项目,须提供申报主体本人主要作品的照片5至10幅和申报项目的构思草图、初稿复印件或作品小样的照片;
  (八)申报材料在网络提交后,须下载、打印并邮寄1份到管理中心。申报材料为文字材料的,要求统一用a3纸双面印制,中缝装订,在指定位置亲笔签名。申报材料中的照片,尺幅应为8至10寸,夹在文字材料内,不要装订在一起。申报材料为图片和音频、视频文件的,须将电子文件存放在u盘中一并邮寄;
  (九)申报材料应于日前邮寄给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评审部(以邮戳或交寄单为准)。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1号歌华大厦a座16层,邮编:100007,联系电话:400-025-9525。
  九、签约实施
  (一)确定申报项目为立项资助项目后,管理中心将与申报主体签订《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5年度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申报表》作为协议书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申报项目立项后,申报主体应同意按照艺术基金安排,参加艺术基金组织的出版、展览、演出等公益性活动。
  十、监督验收
  (一)2015年度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应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结项验收。如确需延期完成,必须于2016年10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
  (二)管理中心将按照《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结项验收。
  (三)申报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申报主体应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四)申报主体有以下情形的,管理中心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三年内暂停申报主体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申报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存在重大差异;
  3.申报主体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等情形;
  4.申报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十一、其他
  (一)资助项目在结项验收前,未经管理中心书面同意,实施主体不得自行安排资助项目作品的出版、展览、演出或出售资助项目的作品。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上述活动并且应在相关材料显著位置注明该项目为“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
  (二)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申报主体应按要求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
  (三)经艺术基金评审确定的征集收藏作品,申报主体应同意由艺术基金按公益性原则收藏,并按公益性原则支付费用,颁发收藏证书。未经艺术基金征集收藏的作品,申报主体可在资助项目结项验收后自行处置。
  (四)艺术基金对申报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管理中心对本指南拥有最终解释权。
  (六)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5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国家艺术基金面向社会受理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并实施监管。
  根据《国家艺术基金章程》,结合《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一、资助对象
  本项目资助优秀艺术作品的传播交流推广活动。在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的同时,通过夯实艺术创作的群众基础推动“高峰”涌现。重点资助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优秀艺术作品传播交流推广活动,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资助项目应是:反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项目;跟上时代发展、把握人民需求,符合传播规律,体现创新意识,为人民喜闻乐见,公众参与度高的项目;具有较高审美价值、艺术品位和艺术个性,内涵丰厚、方式灵活、手段创新,传统艺术形式与现代科技手段相结合,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项目。资助的境外传播交流推广项目应是: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民审美追求,能够讲好“中国故事”,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走出去”项目。
  二、资助范围
  (一)本项目资助范围包括:舞台艺术,美术、书法、摄影,工艺美术作品的展演、展示等传播交流推广活动。不资助艺术家个人的作品展演展示、纪念活动和节庆赛事等。
  (二)申报在境内展演的舞台艺术作品,应是在服务基层、服务群众过程中,久演不衰,深受欢迎,产生过较好社会影响的作品。申报作品原则上应符合以下要求:日以后首演的作品,演出场次应达到1000场以上,并且从2008年至今演出场次应达到60场以上;日以后首演的作品,演出场次应达到400场以上,并且从2008年至今演出场次应达到60场以上;1949年以后首演的作品,总演出场次不足1000场的,应从日以来演出场次达到400场以上,并且从2008年至今演出场次达到60场以上。
  (三)申报在境外开展的展演、展示项目,应为国内有代表性艺术家群体或一流艺术团体的代表作品。
  (四)申报项目应是在日至12月31日之间实施的项目。
  三、资助额度
  艺术基金依据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为每个立项资助项目提供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资金。
  四、资助方式
  (一)本项目以匹配资助为主。对在境内实施的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展馆剧场租赁、交通运输和工作人员差旅等费用,不含剧目创排、展品征集、展陈布置、作品、宣传推广等费用;对在境外实施的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国际间交通运输和工作人员国际旅费,不含展馆剧场租赁、剧目创排、展品征集、展陈布置、作品保险、宣传推广和工作人员食宿等费用。
  (二)对立项资助项目,艺术基金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60%作为启动经费;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40%的资助资金。
  五、申报条件
  (一)本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单位或机构。申报项目的单位或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同级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单位或机构。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登记、注册时间可与改革前连续计算。
  2.已经完成了申报项目的前期工作,能够提供详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与展演、展示承接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和已落实资金证明。
  (二)每家单位或机构可申报1至2个项目。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并由主要合作方在《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5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在境外开展的项目须经有审批权限的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四)申报在境外展演的舞台艺术项目,应于日前完成作品创作,与境外承接方签署了演出协议,并且落实了部分经费。
  (五)申报美术、书法、摄影,工艺美术作品在境内外的展示项目,应于日前完成策展和展品征集,与承接方签署了相关协议,并且落实了部分经费。
  (六)已获得“国家艺术基金2014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立项资助的申报主体,在资助项目结项验收前,不得再次申报本项目。
  六、申报时间
  本项目从日起开始申报,至5月1日截止申报。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报程序
  (一)申报主体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登录国家艺术基金网站(http://af.cn),通过“国家艺术基金网上申报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5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表》,上传申报材料,并将申报表和申报材料邮寄到管理中心。
  (二)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提供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将通知申报主体。
  (三)对申报主体寄送的申报材料,管理中心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且不退还,请自行备份底稿。
  八、申报材料
  (一)《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5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表》;
  (二)同级行政机关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应特别注明;
  (三)开展传播交流推广活动的工作方案,与展演、展示承接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和已落实资金证明;
  (四)申报在境内开展的舞台艺术作品展演资助项目,须提供同级文化主管部门出具的已完成演出场次证明;
  (五)在境外开展的项目须提供有审批权限的文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展演项目应提供完整的视频文件,展示项目须提供5至10幅有代表性作品的照片;
  (七)申报材料在网络提交后,须下载、打印并邮寄1份到管理中心。申报材料为文字材料的,要求统一用a3纸双面印制,中缝装订,并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报材料中的照片,尺幅应为8至10寸,夹在文字材料内,不要装订在一起。申报材料为照片和音频、视频文件的,须将电子文件存放在u盘中一并邮寄;
  (八)申报材料应于日前邮寄给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评审部(以邮戳或交寄单为准)。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1号歌华大厦a座16层,邮编:100007,咨询电话:400-025-9525。
  九、签约实施
  (一)确定申报项目为立项资助项目后,管理中心将与申报主体签订《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5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表》作为协议书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申报项目立项后,申报主体应同意按照艺术基金安排,参加艺术基金组织的出版、展览、演出等公益性活动。
  十、监督验收
  (一)2015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应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结项验收。如确需延期完成,必须于2016年10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
  (二)管理中心将按照《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结项验收。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申报主体应及时将获得立项资助的信息告知各合作方,负责在实施过程中与各合作方的协调,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计和监督。
  (三)申报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申报主体应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四)申报主体有以下情形的,管理中心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三年内暂停申报主体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机构和个人责任:
  1.申报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存在重大差异;
  3.申报主体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等情形;
  4.申报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十一、其他
  (一)资助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在相关材料显著位置注明该项目为“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
  (二)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申报主体应按要求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
  (三)艺术基金对申报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管理中心对本指南拥有最终解释权。
  (五)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5年度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国家艺术基金面向社会受理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并实施监管。
  根据《国家艺术基金章程》,结合《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一、资助对象
  本项目资助满足艺术事业当前和长远发展需求的艺术人才培养项目。重点资助特殊的、急需的、紧缺的高端艺术专业人才、复合型经营管理人才和理论人才培养项目。
  二、资助范围
  本项目资助范围包括:舞台艺术,美术、书法、摄影,工艺美术等领域的艺术专业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理论评论人才培养项目。培养方式包括课堂教学、交流采风、艺术创作实践和经营管理实践实训等。
  (一)项目设计要遵循高层次、小批量原则,体现灵活性、多样化特点,鼓励艺术经验的直接传授和在实践中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围绕具体创作任务出作品、出人才。
  (二)艺术专业人才培养重在艺术实践和经验传授,注重提升专业技能、拓宽艺术视野和培养创新能力;经营管理人才培养重在培养熟悉艺术创作生产规律,了解市场运行机制,能够做好艺术作品宣传推广和市场经营工作的复合型人才;理论评论人才培养重在培养能够围绕当下艺术实践开展艺术批评活动的理论评论人才;“高端艺术人才境外研修计划”重在选派、支持优秀艺术人才赴境外艺术团体和经营机构学习实践,提升专业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
  (三)申报项目应是在日至12月31日之间实施的项目。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在申报时应特别注明。
  三、资助额度
  艺术基金依据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通过承担项目的单位或机构为每位学员提供3万元至10万元的资助资金。
  四、资助方式
  (一)本项目为公益性资助项目。艺术基金对教师聘请、学员食宿、租赁培训场所和开展艺术实践活动等给予资助。承担项目的单位或机构须将资助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开支,不得向学员收取学费等其他费用,不得与自行举办的其他培训项目拼班、交叉。
  (二)对立项资助项目,艺术基金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80%作为启动经费;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20%的资助资金。
  (三)承担项目的单位或机构应适度控制培训规模,原则上参加培训的学员应控制在30名以内,最多不能超过50名。要面向全国通过竞争择优遴选培训对象,不能办成单位或机构内部的业务培训。学员确定后应将名单及个人送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备案。
  (四)承担项目的单位或机构应保证培训时间。原则上每期培训时间应不少于两个月,不超过六个月,且集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一个月。培训可依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分批次、分地域进行。
  五、申报条件
  (一)本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单位或机构。申报项目的单位或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同级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单位或机构。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登记、注册时间可与改革前连续计算。
  2.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实施项目的师资力量和设施条件,能够提供详实、可行的培训方案。
  (二)每家单位或机构可申报1至2个项目。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并由主要合作方在《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5年度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已获得“国家艺术基金2014年度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立项资助的申报主体,在资助项目结项验收前,不得再次申报本项目。
  六、申报时间
  本项目从日起开始申报,至5月1日截止申报。管理中心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报程序
  (一)申报主体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登录国家艺术基金网站&(http://af.cn),通过“国家艺术基金网上申报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5年度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申报表》,上传申报材料,并将申报表和申报材料邮寄到管理中心。
  (二)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提供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将通知申报主体。
  (三)对申报主体寄送的申报材料,管理中心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且不退还,请自行备份底稿。
  八、申报材料
  (一)《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5年度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申报表》;
  (二)同级行政机关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应特别注明;
  (三)开展艺术人才培养活动的工作方案;
  (四)申报项目涉及境外培训活动的,须提供与境外合作机构的合作协议;
  (五)申报材料在网络提交后,须下载、打印并邮寄1份到管理中心。申报材料为文字材料的,要求统一用a3纸双面印制,中缝装订,并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报材料中的照片,尺幅应为8至10寸,夹在文字材料内,不要装订在一起。申报材料为照片和音频、视频的,须将电子文件存放在u盘中一并邮寄;
  (六)申报材料应于日前邮寄给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评审部(以邮戳或交寄单为准)。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1号歌华大厦a座16层,邮编:100007,联系电话:400-025-9525。
  九、签约实施
  (一)确定申报项目为立项资助项目后,管理中心将与申报主体签订《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5年度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申报表》作为协议书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申报项目立项后,申报主体应同意按照艺术基金安排,参加艺术基金组织的出版、展览、演出等公益性活动。
  十、监督验收
  (一)2015年度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应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结项验收。如确需延期完成,必须于2016年10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
  (二)管理中心将按照《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结项验收。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申报主体应及时将获得立项资助信息告知各合作方,负责在实施过程中与各合作方的协调,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计和监督。
  (三)申报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申报主体应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四)申报主体有以下情形的,管理中心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三年内暂停申报主体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机构和个人责任:
  1.申报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存在重大差异;
  3.申报主体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等情形;
  4.申报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十一、其他
  (一)资助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和在结项验收合格后的出版、展览、演出等活动中,均应在相关材料显著位置注明该项目为“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
  (二)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申报主体应按要求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
  (三)艺术基金对申报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管理中心对本指南拥有最终解释权。
  (五)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中国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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