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消费者三倍赔偿获得举报奖励后,还能获得十倍赔偿吗

挽回经济损失2109.57万元

2017年,全市12315系统共受理各类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47246件,同比上升17.53%。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109.57万元,加倍赔偿15.76万元。

针对投诉举报反映较为集中的共性问题,工商部门开展流通领域成品油、学生(儿童)用品质量、电线电缆、家纺产品等领域专项整治17次;抽检网络商品130个批次,查处涉网案件296件。

2017年南通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你遇到类似被“坑”的情况吗?

案例一、商场未履行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案

2015年11月22日下雨天,消费者邵女士在市区某商场进出口处内摔倒,造成右手腕骨折,该商场在进出口处未设立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排工作人员进行提醒。经市消协多次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消协启动支持消费者诉讼程序,2017年8月经法院审理,判决商场一次性赔偿邵女士8万多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商场未能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二、摩托车销售消费欺诈案

消费者邵先生于2015年4月17日,在海安县某摩托车销售公司花费6800元购买摩托车一辆,并由摩托车销售公司代为办理上牌、登记、保险等手续。2017年3月份,邵先生在年检时发现摩托车的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码与到车管部门登记的不符,未能通过车辆年检。海安县消协调查取证并启动支持消费者诉讼程序,2017年11月3日经法院审理,判决摩托车销售公司构成销售欺诈,返还邵先生购车款6800元 ,赔偿邵先生损失20400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摩托车销售公司销售冒牌发动机、车架号摩托车,存在欺诈行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条款,退一赔三。

案例三、房地产开发商捆绑销售车位案

2017年5月消费者张先生在某开发商处购买一套商品房,开发商未将商品房与车位需一同购买的条款以显著方式告知张先生。分期付款过程中,在张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发商开票收取车位款6.2万元。经海安县消协调解,开发商退还张先生车位款6.2万元,重新签订购房合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本案中开发商未将购房合同中格式条款以显著方式提请张先生注意,未能履行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将商品房与车位捆绑一起销售,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案例四、消费卡被“卡”纠纷案

2017年3月15日,消费者林女士在市区某蛋糕店购买购物卡一张,5月19日,林女士在该店用购物卡结算时,商家以有店堂告示注明“当每次消费低于30元时,只能用现金结算,不能用购物卡结算”为由拒绝。经崇川区消协调解,林女士正常使用该购物卡,不受30元消费的限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本案中蛋糕店要求林女士现金消费的行为,限制了消费者权利,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其行为应当无效。

案例五、销售赠品“三包”责任纠纷案

2017年5月,消费者吴先生在某家电商场购买一台油烟机和一台空调获赠一台小型吸尘器。吴先生回家后,发现该台吸尘器无法正常使用,要求商场换货。商场以赠品已全部赠送完且赠品不享受“三包”服务为由拒绝。经启东市消协调解,商场为吴先生更换了一台另一品牌等价值的吸尘器。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者以奖励、赠与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免除经营者对该奖品、赠品或奖励、赠与的服务所承担的退货、更换、重作、修理以及其他责任。

本案中消费者获得的赠品应当与普通商品一样享受“三包”服务。

案例六、净水机质量纠纷案

消费者李先生在某品牌净水机经销商处购买净水机一台,安装后净水机塑料接口断裂使房屋被水浸泡造成财产损失。李先生要求经销商赔偿损失,经销商以产品质量问题应向生产厂商索赔为由拒绝。经海门市消协调解,经销商一次性赔偿赔偿李先生人民币11500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本案中消费者购买净水机因质量问题导致财物受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经销商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七、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案

2017年12月,消费者何先生在某第三方购物平台上购买了一台路由器,网页标明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7天内何先生提交退款申请想要退货时,商家以路由器已拆开包装进行过调试为由拒绝。经启东市消协调解,商家为何先生办理了退货退款。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会议推介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退货、退款义务。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的配件、商标标识、使用说明书等齐全。消费者给予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本案中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的商品,虽已拆开包装,但商品本身属需经调试后才能确认,并且未影响商品的完好,因此应当适用无理由退货规定。

案例八、展销会销售商品质量纠纷案

这些都是“霸王条款”!

今年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对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依法惩处、决不姑息”。

“先签收后验货”“禁止自带酒水”“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这些其实都是霸王条款,遇到果断投诉!为自己权益,必看!

来源/南通发布(记者沈雪梅朱蓓宁 实习生 程栋) 人民日报

原标题:【3.15消费者权益日】这些打假技能你get了吗?

你会区别真假烟酒、真假盐吗?

你懂得正确选购食用植物油吗?

当你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时

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松山湖(生态园)两建办和打假办

松山湖(生态园)产业发展局

松山湖(生态园)工商分局

松山湖(生态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松山湖(生态园)公安分局、松山湖法庭

以“网络诚信 消费无忧”为主题开展

2017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

一大早,在万科生活广场

工作人员现场进行真假商品展示

并对群众讲解真假商品识别技巧

学会识别真假盐,对日常生活大有用处!

吸烟有害健康,假烟更加危害身体!

消费者如何维权?专业人员给你普法。

别忘了带点资料回家学习~

松山湖(生态园)打假办

坚持“打建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

在打假方面做了不少工作

玉华综合市场、新兴园综合市场和万科生活广场都是打假重点区域,大家每天的口粮可都是经过检查的。

松山湖(生态园)打假办积极与园区群众互动交流,展示打假成果,宣传真假商品鉴别技巧、接受群众咨询投诉。

除此之外,打假办还会组织“烟酒盐真假鉴别业务知识打假培训”,提高基层打假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

看到松山湖(生态园)打假办

松湖妹觉得生活在松山湖

在消费的过程中要擦亮双眼

不然还是容易掉入“看不见的陷阱”

松山湖就发生过这么一个案例。去年8月,王先生在某中石化加油站向东莞市美迅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780元购买了一台行车记录仪并赠送900元话费,话费分30个月赠送,每个月赠送30元,但是现在只收到一个月的赠送话费就没有下文了,也无法联系到商家。

据了解,东莞市美迅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此类经营活动是与深圳市车东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的。消费者购买行车记录仪之后,要关注微信公众号“车东网”进行相应操作,才能获得话费赠送。

话费的来源是美迅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与通讯运营商签署相应的合同获取的,因美迅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与通讯运营商不能续签相应话费合同,导致公司未能向购买行车记录仪的消费者兑现赠送话费的承诺,而且现公司缺乏资金,并已关门闭业,无法继续履行相应的话费赠送,从而引起消费者集中投诉。

目前,经市消费者委员会(下面简称“消委会”)积极调解后,该公司表示将采取礼品换话费的措施弥补消费者的损失,并开通了一个手机号和一个微信号专门用于处理这件事。虽然消委会已积极调解,但从目前处理情况来看,大部分消费者都不愿意接受礼品换话费的处理方式,最终双方都无法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部分消费者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对于这样的情况,消费会有怎样的意见呢?这种情况该公司算不算违法呢?

本案例是因购买行车记录仪赠送话费的消费纠纷,最终大部分消费者都未能满意。该案例主要是通过赠送高额的话费来吸引消费者来进行购买,但其赠送的话费时间为一年或者两年,每个月只赠送其中的一部分,在这个时间段内该公司的经营发生变化导致话费不能够继续赠送,改换其他的赠送礼品与赠送话费的情况形成落差,大部分消费者不接受,但因该公司已处于倒闭状态,消委会无法继续进行调解,消费需通过其他途径进行维权。在案例中商家通过高额的优惠来吸引消费者对商品进行购买,但其优惠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取得,在这期间容易发生变化,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不能只被高额的优惠吸引,要注意了解该优惠是否合理,商家的证照是否齐全,商家的品牌是否了解,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案中商家的行为涉嫌虚假宣传和欺诈,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财产权,商家在明知自己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时故意虚假宣传以高额回报,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要求经营者三倍赔偿。

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面对高额回报时应当注意甄别商家的商业行为是否合理,是否具有履行能力,获取回报的时间是否过长等因素,面对诱惑时能够保持理性消费,防止上当受骗。

像上面这种似是而非的情况

只有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提高了

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线启动仪式上

正式发布“12315”小程序

在微信上进行投诉举报了

微信用户通过微信搜索“12315”即可访问“12315”小程序。可选择“我要投诉”对日常生活消费或服务中与商家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事件进行投诉;或选择“我要举报”对商家涉嫌违法违规经营的行为进行举报,一旦投诉或举报成功,就会生成案件编号,用户可以通过12315小程序的个人中心随时查看投诉举报反馈进度。同时,用户还可以通过“12315”小程序查询经营者基本信息及地理信息,了解消费者维权法规和维权知识。

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方法也

最后要给大家一个小tips

干货1:如何识别真假盐!

如何识别一包假盐?方法有两个...

1、看包装封口锯齿作为参考,假盐的封口锯齿非常尖锐,而真盐无锯齿或者锯齿呈波浪状

注:辨别真假盐,与名字是多少个字并没有关系。名字不同,仅是因为厂家不同的缘故。

2、看包装两侧有无竖折痕,没有竖折痕,就一定不是假盐。一旦包装两侧有竖折痕,就一定是假盐!(辨别真盐满足这一条件即可)

干货2:如何识别真假烟!

1、质地:一般采用聚丙烯薄膜BOPP,主要是用来延缓烟支受潮及其水分和有机加香剂的散失。

真品烟:透明纸透明度高,表面光泽好,手感光滑,声音清脆;假冒烟:一般透明纸质地差,透明度与光滑度不够,用手推比较滞手。

真品烟:采用电烙铁热封,不用胶水,封口要求与条盒边缘平行,封口要成一条直线,宽度均匀一致。封口位置及宽度决定于所用的包装设备。

假冒烟:一般用手工电烫,其封口可能出现分成几段、宽度不一致等情况。

真品烟:两端封口平整,每一端透明纸搭口形状符合要求。

假冒烟:封口的透明纸可能出现上翘,搭口形状不符,并注意是否有刀割、二次粘封等痕迹。

上海卷烟厂在条包正面右侧透明纸上有防伪标志,厂徽图案+前2位牌号拼音+10位数字,小盒的防伪标志在正面靠底,前2位牌号拼音+10位数字;采用喷墨隐形防伪技术,在紫外光下呈银白色,防伪标志条盒、小盒末位数字应与小(硬)盒底部钢印末位字码或软盒铝箔纸上钢印末位字码相对应。(末2位数值超过10时,对应底部钢印为英文A,B,C……,防伪标志出现ZHK(D)+数字……形式进一般为专供出口中华卷烟)。鉴别时,注意防伪标志的配套性。

a.色泽:中高档卷烟烟丝颜色金黄、橙黄,光泽油润性好;

b.含末率、含梗量少:烟丝结构紧凑,切丝宽度、长度合适;

c.有否掺和膨胀烟丝、膨胀梗丝或烟草溥片;(一般烟草溥片用于中低档卷烟)

a.烟丝光泽油润性差,含末率、含梗量高;

b.烟丝经染色处理,在烟丝边角处发红;

c.为卷烟下脚料或未经处理的劣质烟丝。

判断烟丝制造工艺与配方结构是否与真品相符;吸味部分与真品烟对比评吸,是否与真品烟风格基本一致。主要指标有:

香气:卷烟烟气本身所固有的烟草特具的芳香。

谐调:香气和谐一致,感觉不出其中某一单体的特性。如加香、加料与叶 香调和;外香型卷烟的外加香稍突出,未遮盖卷烟本身固有的香气。

杂气:不具有卷烟本质气味、轻微的或明显的不良气息。如青草气、枯焦气、土腥气、松脂气、花粉气、地方性杂气及呛人的气息等。

刺激性:烟气感官所造成的,轻微的或明显的不适感受。如对鼻腔、口腔、喉部的冲刺等。

余味:烟气人口腔、鼻腔呼出后,遗留下来的味觉感受。

具体鉴别时,应结合卷烟的不同档次区别对待。

干货3:如何识别真假酒!

1、看包装。在买酒时要认真审视商标名称、色泽、图案以及标签、瓶盖、酒瓶、合格证、礼品盒等方面的情况。好的白酒其标签的印刷十分讲究;纸质精良白净、字体规范清晰,色泽鲜艳均匀,图案套色准确,油墨线条不重叠。真品包装的边缘接缝齐整严密,没有松紧不均、留缝隙的现象。

2、看酒色。白酒在瓶内是清澈透亮的,如果是透明的玻璃瓶子,对着阳光,可以透过瓶体看酒色,是否有悬浮物、云雾状的小东西或沉淀物。真酒无色透明,有悬浮物或沉淀物一定是假酒。

3、看瓶盖。日前我国的名白酒的瓶盖大都使用铝质金属防盗盖,其特点是盖体光滑,形状统一,开启方便,盖上图案及文字整齐清楚,对口严密。若是假冒产品,倒过来时往往滴漏而出,盖口不易扭断,图案、文字模糊不清。

4、看气泡。将酒瓶盖紧之后,将瓶倒置,若酒花分布均匀,上翻密度间隙明显,且缓慢消失,酒液清澈为优质酒;若酒花密集上翻,且很快消失,分布不均匀,酒液发浊为劣质酒。

5、看生产商。白酒生产商的名号一般都会印在瓶背标上,字号不大,需要仔细查看。如果生产商注明为“××分厂”、“××联营厂”的最好不要买,很可能是假的。因为一个真的生产商一般都不会共享的企业,更不会转让,借出去。要知道厂家卖出的是品牌、是生命,不仅仅指一瓶酒的事情。

当然看只能看个大概,若要完全验证还需深入酒水当中

(1)往杯里倒入少量酒,再滴入几滴茶水,没有掺假的酒,颜色会变成淡黄色,掺了假的酒会立即变成紫黑色。

(2)取一滴酒置于手心,用两手摩擦,酒热后,若散发出清香气味,则为好酒;气味发甜,为一般的酒;气味发臭,为劣质酒。

(3)将酒瓶盖紧之后,将瓶倒置,若酒花分布均匀,上翻密度间隙明显,且缓慢消失,酒液清澈为优质酒;若酒花密集上翻,且很快消失,分布不均匀,酒液发浊为劣质酒。

以上是松湖妹从今天活动中收获的干货!

不知道大家在消费者权益方面

和松湖妹一起探讨探讨~

【幸福松山湖热点索引】

原标题:婚纱照不满意 要求三倍赔偿合理吗?

最近,刘先生通过微博发布了青岛一家婚纱影楼欺诈消费者的文章,我们记者联系了刘先生,具体是怎么回事呢?

刘先生是河北人,现在在青岛打工,打算和女朋友在元旦前后结婚。9月底他和女朋友选择在台东的罗曼庭拍婚纱照,刘先生说,之所以选择这家,就是当初被影楼介绍的“私人沙滩”给吸引了。刘先生交了3000块钱的拍摄费和底片费,可到10月18号拍照的时候,刘先生发现,这拍摄现场,跟影楼说的不一样。

刘先生说,当初销售人员告诉他,他们拍照的地方是私人沙滩,没有人打扰。但在拍照的时候,沙滩并不是私密的,沙滩上有游客,刘先生说:这影响了他们拍摄的心情。

在刘先生与影楼签的拍摄流程和合同上,记者并没有看到“私人沙滩”的字样,只有一个叫“私人别墅海景基地”的拍摄场景。既然拍摄的时候,刘先生已经发现拍摄环境跟当初影楼说的不一样,那为什么没在拍摄时,直接向影楼提出疑问,或者中止拍摄呢?

刘先生说,得知退不了钱,他和女朋友便硬着头皮拍完了婚纱照,几天后,他们如期拿到了电子版的婚纱照。

现在,最让刘先生不快的是,影楼当初承诺他的“私人沙滩”没有兑现。而且,刘先生还说了,摄影师少给他们拍了一个场景。

哎呀,看这位刘先生真是一肚子的怨气啊,该怎么办呢?还是去问问这婚纱影楼吧!到底怎么回事?这其中有没有什么误会?双方能不能协商一下,把问题解决一下呢?

刘先生说,婚纱照拍完后,他曾多次找过影楼,要求退款。可影楼只答应退给他一半,也就是1500块钱,但是,刘先生并不接受这个处理结果,现在,刘先生要求对方退一赔三!那么,对于刘先生的要求,店家能满足他吗?

罗曼庭婚纱摄影的工作人员表示,因为刘先生已经拍完了婚纱照,拍摄的底片和精修的照片都给了他,所以,他们现在只能退给刘先生一半的钱。除了赔偿的数额,刘先生反复强调,当初销售人员所说的“私人沙滩”,根本就不存在,是虚假宣传。而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那么,当初销售人员到底有没有宣传过这个“私人沙滩”呢?

对于“私人沙滩”,双方并没有达成一致,由于当初都是口头上说的,协议合同上也没有出现。所以,现在的确没有办法证明,当初销售人员到底说没说过这个话。而对于刘先生所提出的,没有拍摄跑车场景这个问题,店家也承诺,愿意给刘先生进行补拍。

目前,双方协商的结果是,店家愿意退给刘先生1500块钱作为补偿,但刘先生不接受,那么,还有商量的余地吗?

最终,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协商,双方依然没有就退款和赔偿的问题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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