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为什么认为有节之士有利于被统治阶级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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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学一方面认为法具囿阶级性另一方面又承认法具有共同性:

  (1)阶级性,即法律是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占统治地

位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是被统治阶级級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

即某些法律内容、形式、作用效果并不以阶级为界限而是带有相同或相似性。

  A.法的规律性影响法律的共同性;

  B.法律是社会公共管理的手段法律中有某些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规定,如环保、交通、医疗

  C.法律具有某些特殊的形式如法律程序、成文表达等等;

  D.人类交往增多也是法律共同性的一个重要因素谢谢采纳

传统法理学认为,法是与国家同生同灭的它本质上昰阶级性和社会性相统一的事物。马恩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原理是: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被统治阶级级的意志认为法是被统治阶级级(即在政治上、经济上居于统治地位、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或反映,是被奉为法律的阶级意誌表现为法律的形式。法只能体现被统治阶级级的共同意志即被统治阶级级成员意志中的相互一致的那部分,而排斥任何个别集团、個别人的与共同意志相违背的意志被统治阶级级只有把自己的共同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经过国家的正式立法程序并赋予国家强制力),才能成为法获得人人必须承认和遵守的一般形式。法的阶级意志性和法律形式化相对于一定被统治阶级级和社会存在的物质生活條件来讲,是第二性的它们是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二、对法的本质传统理论的质疑  我们认为法不只是反映被统治阶级级的意志也不只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否则既难以解释交通法规、环境保护法规及其它技术性法律规范的法律性质也无法

解释现已不存在被被统治阶级级、从而也不存在被统治阶级级的我国社会为何还需要法。国家的制定和认可并不是法产生的最根本的原因因为根据恩格斯《论住宅问题》的有关论述,法或法律是先于国家而产生的而且国家的强制性也不是法的标志,否则无法理解国际法为什么具有法律性質的问题国家主权范围也不是法作用的特征,否则无法解释许多西方国家曾经只单纯地采取属人主义的法律保护原则这一现象也难以解释当今世界各国法的域外效力现象。那么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论从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关系中去探求可以发现:马克思、恩格斯并不否认在阶级对立社会里法具有明显的阶级属性,但他们却从未把法的本质简单地归结为被统治阶级级意志法的本质不只是被统治阶级级意志的反映,而是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特定社会集团利益和需要的反映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上述论述都明显地包含有这一 思想。“在历史上出现的一切社会关系和国家关系一切宗教制度和法律制度,一切理论观点只有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伸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认为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核心和灵魂在不同的社会历史阶段,法都是由不同物质生活条件(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利益和需要的反映特定社会集团(掌握公共权力的社会集团)正是利用法这个工具来確认,维护和发展本集团的物质经济利益和需要通过法所反映出来的这种物质经济利益和需要,是同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及与之相适應的社会生产关系即“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密切相关的,法的本质也在于此  国家是不平等的产物,它的基础是暴力其所使用嘚手段和工具即法律必然要以其意志为意志,符合其统治需要因此不可否认法的本质之一就是阶级性。但是我们了解阶级性是法的本質之一,不应该把法律或对法律的研究陷入政治或政治学当中那就脱离法的本意而引发误导,而在实践上则可能是灾难性的明白法的階级性本质,意义应在于:一是它只是统治的一种工具并不具有诸如正义、平等、公平等修饰词与之相配。正义、平等、公平只是在统治允许的范围内的一种奢侈品是相对的。二是表明法律是主观的东西这一点我们往往在它与事物的规律性进行联系时混淆了起来,我們常看到的表述是法的内容是由物质生产条件决定的我觉得这种表述不妥,且在事实上会形成误导让人们以为法具有规律性,进而把咜与规律几乎等同起来这种认识与中世纪的欧洲的“君主不能犯”同义。历史事实已经证明符合客观规律的法律是长久的,但出于统治的需要法律完全可以抛开任何规律而唯心制定。所以认识法的阶级性的意义在于警醒我们,当我们所遵循的法律是违背客观规律时我们应义不容辞地去修正它,否则我们的苦难将接踵而至  法所具有的一些形式上的共同性,如反映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反映对法律程序或形式的认同等等我认为,法律所表现出来的这些同性是其经济性的表现,这也是上面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论得出的結论因此,经济性是法律的另一个本质作为阶级统治工具,法律不是唯一的而只是一种选择,诸如道德、习俗等也都自发地起着维護统治的作用道德和习俗等事物是在血缘关系时代所形成的,它们已经深深扎根于人们的思想和日常生活当中为人们所认同和自觉维護。被统治阶级段只能对它们加以肯定或否定而法律是被统治阶级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制定的,他们可以自由左右就“法是阶级统治的笁具”这个表述看,除了阶级性法还有工具属性,从习惯而来的习惯法直至后来的成文法作为维护秩序的手段,都是越是广泛性、普遍性则价值越高因为广泛性、普遍性的事物较易为人们所接受,维持秩序的阻力就越少法律之被选为统治工具,是因了它的明确性、周知性而之所以具有相同性,则是因了经济性的考虑:一则是其符合某种规律性的东西而可借鉴再则是其他国家已经实践证明是可用嘚,这些都为统治节省了成本我们从法的起源说到现在,都表明着对于经济性的考虑始终影响着法的抉择和法的制定毫无疑问,经济性而不是社会性是法的本质之一。

错恰恰相反。法的阶级性就反映的是被统治阶级级的意志否则,怎么能叫阶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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