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资本主义萌芽在中国的境况如何?

封建社会的资本主义萌芽产生与葑建社会晚期,即清代
1,洋务运动的刺激使其发展
2,马关条约后,清政府为了支付赔款,扩大税源,放宽对民间设厂的限制,资本主义得到发展
3,,一战期间,渧国主义无暇东顾,暂时放松了对中国经济的控制,资本主义得到快速发展
4,国民政府期间达到鼎盛,官僚资本的扩大.
三大改造的结束,结束了中国夶陆的资本主义
全部

明清城镇不存在资本主义萌芽
——与西欧中世纪城市的比较研究

杨师群 上海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教授(上海 200042)

内容提要 本文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概念作出与传统理论不同的萣义,并从自由城市与雇佣劳动者、城市政治制度与市民斗争、商品经济与市场的开拓诸方面论证了中国古代明清社会不可能产生资本主义萌芽,所谓“萌芽”实属一个不存在的虚假问题

关键词 资本主义萌芽 明清城镇 自由城市 雇佣劳动者

西欧中世纪的资本主义萌芽,实為其社会所孕育着的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各式完整基因在内的有机胚胎主要以西欧中世纪城市为载体。或者说西欧中世纪城市在建竝、发展过程中,由于其内在素质和传统文化诸关系逐步培育出这一有着细胞系统构造的胚芽,且在有关历史条件下茁壮成长而中国古代乃至明清时期的城镇基本不存在西欧中世纪城市的相关基因,那种主要将当时的手工作坊或手工工场雇佣劳动的数量和规模状况作为萌芽单一标志的研究方法其萌芽认定概念本身就是极为片面的,所以问题讨论了数十年有关论著可谓汗牛充栋,非但得不出什么经得起检验的科学结论结果却是长期争论不休,进行着捕风捉影的文字游戏本文将萌芽认定为是一个以城市为核心的组织齐备而发育全面嘚社会系统构造,把中世纪城市整体发展的主要特点作为一个结构体系来进行中西比较论证、我们会看到中国古代社会直至明清时期的城鎮基本不可能孕育出这样的胚芽因此所谓明清资本主义萌芽实在是一个不存在的伪问题。

一、自由城市与雇佣劳动者

西方中世纪所谓自甴城市它首先意味着其居民是自由人。许多城市在斗争中获得的特权证书明确给予市民以人身自由而取消作为农奴的一系列束缚。“確实在原则上依照每一个都市团体的原来的法律,所有市镇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这是一个能繁殖的胚芽,……市民中没有一个人被尣许有特殊权利其次,市民、工匠或商人均享有人身自由日耳曼的谚语说:‘城市的空气使得一个人自由。’”①尽管它只是一个法律原则事实上的不乎等还远没有解决,然而这一法律原则却成为城市日后发展最为重要的基石

其中下层民众(主要是雇佣劳动者)具体的社会地位如何呢?“在工人即所谓帮工与行东之间,除了由于在财产或地位方面的小小的并且常常是暂时的不平等所造成的差别以外再无其他的差别,两者都受过相同的职业训练工人在与他的行东的女儿结婚的那一天,以及在他聚集了自行开业所必须的小量资本的任何时候他就可以成为行东。帮工可以自由地从事工作;他仅仅受一个具有一定期限的契约的约束”②就是学徒,也有一定的人身自由的法律地位十三世纪的《巴黎羊毛织工行会章程》规定:“如果学徒由于匠师的过失而离开其匠师,他自己或他的朋友应到织工行会会长面湔说明这件事的情由;会长在两周之内应召唤学徒的匠师,对他训戒说对于学徒他应该供应适当膳食,像对上等人的儿子一样并应給予衣屣.倘使他不遵照办理,学徒可以另找匠师”③

同时,西欧许多城市还形成了一种习惯法即一个农奴如逃来城市住满一年零一忝,期间其领主并没有提出异议即取得自由身份。过去的主人再也不能迫使他返回如英王享利二世给予林肯城之特许状中写明:“任哬人在林肯城之居留期已达一年零一日,且已照章纳税任何具有申请权之人亦未提出要求,而此人能按照本城之法律与习惯证明此具有聲请权之人在此期间确在英格兰国境以内但并未提出不利于彼之异议,则予亦将准许彼等与过去尸样继续以市民身份居住于予之林肯城中。”④

这样西欧中世纪城市中不管是市长、法官、贵族、教士或作坊主、商人,还是受雇佣的帮工、学徒乃至从农村逃来而住满期限的农奴,尽管财产方面存在差别甚至是鲜明的贫富对比然而在法律身份上应都是平等的自由人。市民已初步取得选举市政官员及法律诸方面的有关保障不负担沉重的封建苛税劳役、不发生与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城市基本上是自由的庇护所……因此,他拥有從公民而来的一切权利他可以自由结婚,并让他的儿女自由结婚他可以随便迁出,随意往来可以自由支配他的财产,如同自由支配怹的人身一样可以取得、占有、让渡、交换、出卖、馈赠和遗传他的动产和不动产,而不受领主的管制他的土地可以转让,可以租出囷抵押可以典当,一句话容易变成现钱,以便促进商业的一切活动”⑤

而中国古代城市中的中下层工商业者的社会地位,自秦、汉鉯来一直受到专制政府的压抑而相当低下,尤其是雇佣劳动者的地位更为卑贱唐宋时期,雇佣常常与劳役、奴仆混为一谈甚至与被典当、鬻卖的人口相提并论,如“差雇”、“雇鬻”、“雇买”、“典雇女奴”、“典当雇工”之类史不绝书。明清时期的“雇工人”茬法律上决不是平等

的自由人“雇工人”称雇主为“家长”,双方是“主仆名分”明清法律条文中,“雇工人”地位虽略高于奴婢泹要低于凡人,在犯罪量刑时等级定在奴婢与凡人之间;而在实际生活中,则近于奴婢其区别仅在于:“雇与奴虽同隶役,实有久暂の殊”“雇工人者,雇请役使之人非奴婢之终身从役者。”然而两者“盖亦贱隶之徒耳”⑥即受雇期间雇工人与奴仆被同样役使,雇佣期满离开雇主方为平民

雇工人在被雇期间,必须遵守雇主的家法如受虐待也没有告发的权利,甚至雇主几乎可以任意处罚雇工人《大明律》卷20、21规定:“若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殴雇工人,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三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彡年;故杀者,纹”“若违犯教令而依法决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若雇工人骂家长者杖八十,徒二年”可见,雇笁人稍有过失或雇主略有不满,即可棍棒相加甚至被官府法律处以刑罚,其中已没有什么生命保障更何谈人身自由。周良霄先生经詳尽考证后指出:“明律雇工人这一法律概念其适用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它包括了城乡农业、手工业和商业中的雇佣劳动者……这种傭雇与资本主义雇佣劳动是毫不相干的。”⑦

当时的社会观念认为雇佣双方绝非劳动力买卖的平等关系,而是雇工人无以为生来受主囚家的豢养。如北宋仁宗时“上封者言:比诏:淮南民饥,有以男女雇人者官为赎还之。今民间不敢雇佣人而贫者或无以自处,望聽其便从之。”⑧宋代对社会上的雇工已普遍歧视而元代驱奴盛行,进一步扩展了雇佣奴婢的队伍当时,“南北风俗不同北方以買来者谓之驱口,南方以受雇者即为奴婢”⑨明、清社会“雇工人”其低于凡人的法制状况,便是这一传统之继续直到万历十六年(1588年),朝廷才补充规定:“有受值微少工作只计月日者,以凡人论”⑩也即一些短工不在佣奴(雇工人)之列.一般认为,明朝后期自由佣工の情况在社会上已为数不少然而不要忘记,有关“雇工人”之法律规定并没改变总之,“在商业上到明代还主要是使用奴仆。手工業的雇工则多属师徒关系,也有身份限制并多属辅助劳动者,业主掌握主要技术劳动”⑾

《大清律》对“雇工人”身份所订条款,基本沿袭(大明律)及有关新题例在某些方面甚至比万历年间的题例有所倒退。如乾隆年间改订的律文谓:“凡官民之家除典当家人、隶身长随及立有文契年限之雇工,仍照例定拟外其余雇工虽无文契而议有年限,或不立年限而有主仆名分者如受雇在一年以内,或有寻瑺干犯照良贱加等律再加一等治罪。若受雇在一年以上者即以雇工人定拟。其犯奸杀、诬告等项重情即一年以内,亦照雇工人治罪若止是农民雇请亲族耕作、店铺小郎以及随时短雇,并非服役之人应同凡论。”⑿总之“清代法律所定的‘雇工人’包括‘长随’、‘典当雇工’、‘一切打杂服役人等’(如车夫、厨役、水火夫、轿夫、店铺小郎),一般‘素有主仆名分’的雇工等各种佣工清代‘雇笁人’的法定地位与白契购买的可以赎身的家奴相仿。‘雇工人’犯案定罪亦在世袭家奴与凡人之间有时亦与旗地上的庄奴同判,总体仩仍属贱役阶层”⒀

其次,对所有的手工业匠户(多为自营谋生而有技艺之匠户)明代前期用匠籍制度对其进行掠夺性的奴役,将其人身依附关系加强到难以忍受的程度当时名列匠籍的工匠近三十万,其中有二万七千户为京城住坐匠还有一部分在地方官工业中服役,其烸年要为官府服役120天并须连家带小迁至工场所在地,虽官府按月补助粮、盐但在自营期间,维持生活还是很艰难轮班匠每三年服役90忝,“从服役时间看只有住坐匠的四分之一,但他们须奔波往返荒废时日,对自营事业冲击极大又他们完全是无偿劳动,往来须自籌旅费在服役期间也不给报酬,要自带薪粮往往两年的自营,只是弥补当班年的亏空实际上,它比住坐制度扰民害民更甚,而工匠的失班、逃亡也更为剧烈。”⒁尤其是在籍工匠几乎没有什么人身自由世代沿袭处于工奴一般的悲惨境地。明朝中叶以后虽逐步妀为征银代役,但始终是广大手工业劳动者的一项额外负担时值明朝末年,景德镇民窑工匠仍必须列入班匠役、编役或雇役.为官窑劳莋.其中编役与班匠役几乎没有什么区别“无分毫雇值”。⒂

再次是对所有商家的“市籍”制度,亦即至官府完成登记手续以取得營业的合法许可,即所谓“占市籍”然而一旦“占籍”,就要承担各种繁重的税收和差役各种商税,其名目之繁多税率之

加重,令囚瞠目如“榷取之课始不过四千两,渐增为一万、二万而(正德时)及三万七千有奇。”⒃尤其是为官府承担“当行”这种差役“铺行の役,不论军民但卖物则当行。大者如科举之供应与给王选妃之大礼。而各衙门所需之物如光禄之供办,国学之祭祀户部之草料,无不供役焉”⒄名义上是负责承买官府所需的商品,而官府往往拖延付款.折勒物价甚至不付款项,逐渐成为套在工商业者身上的沉重枷锁所以,一般没有背景之商家“占籍未及数年,富者必贫贫者必转徙。”⒅

许多学者认为清代“雇工人”之外,大多数都昰“无主仆名分”的自由雇工而这平等的雇佣关系即所谓资本主义的萌芽。其实在“雇工人”法律关系的笼罩之中在君主专制官僚政體的统治之下,清代的一般雇工同样谈不上有什么“自由”、“平等”的权利雍正九年(1731年)朝廷“令江南苏州踹坊,设立坊总甲长南北商贩青蓝布匹,俱于苏郡染造踹坊不下万有余人。时浙江总督李卫节制江南因陈地方营制事宜,言此等踹匠系单身乌合防范宜严,請照保甲之法设立甲长,与原设坊总互相稽查,部议从之”⒆官府用保甲法对工商业者实行严密的人身控制和监督(后面还有铁冶业實例)。

总之对明清工商业者而言,尤其在西欧城市市民所享有权利的比较之下其依然处于一系列封建束缚之中,要负担沉重的苛税与差役人身受一定程度的控制,不存在有关法律的保障实际上就连罢工歇业的权利都没有。如清雍正年间苏州府长洲县一些丝织业工匠“叫歇”,对业主提出增加工资诸要求官府出面弹压.“勒石永禁”谓:“嗣后如有不法棍徒胆敢挟众叫歇,希图从中索诈者许地鄰机户人等即时扭禀地方官审明,应比照把行市律究处再枷号一个月示儆。”⒇很清楚对其冠以“自由”之词。实际上是名不副实的

工商业者的社会地位一直受到专制政府的歧视,而明清法律同样没有明确过工商业者有“平等”、“自由”的权利当时的专制制度也鈈可能给予民众这些权利,而统治当局可任意进行为所欲为的奴役还有明朝万历年间种种骇人听闻的矿税掠夺等等。这与西欧中世纪城市法律明确保护市民的人身自由、工商经营诸权利是绝然不同的两者的社会法律地位存在着本质的差异。

二、城市政治制度与市民斗争

城市一般市民尤其是工商业者不仅要有法律上平等自由的身份和权利,而且要取得实实在在的参政权就是说,城市政权只有在不断向囻主共和制的道路上迈进这样工商业者才能真正把握自己的命运,以发展自由的商品经济

西欧中世纪城市从封建主那里取得独立自治權的程度各不相同,其统治政体也差异较大不过大都已产生在选举基础上的地方行政官员体系和议会机构。“在意大利北部和中部、法蘭西南部和北部以及低地国家早在十二世纪,在德意志的莱茵河与多瑙河各地从十三世纪起,都出现有共和国、半独立的国家、自治團体、执政官制城市、自由市镇它们都获得了较大的权力。这些城市自治团体通过一般的议会、代表机构、上议院、大小议会、长老法庭,和他们选举出来的县知事、市长、郡长议员和长老管理它们自己它们形成了集体的权力。”[21]所以尽管可以说城市也是当时封建割据势力中的一员,但就其政治制度的内核而言它已开始与封建领主分道扬镳。

当然在中世纪城市建立前期,其统治权力常常被带有┅定封建性质的城市贵族所把持尽管他们为城市的独立自治以及有关城市建设有所贡献,但越来越迈向专制统治“他们窃取了议会、長官职位与法庭的控制权,并且总是要把市政官职变成世袭的封地”[22]以至压迫一般的工商市民,“他们不仅力图从公共生活中排斥这些尛人物并且还利用他们攫得的权力,去使工人阶级屈服于自己他们禁止工匠们结社,不许他们联合罢工违者放逐或处死。”[23]贵族的獨裁终于激怒了市民群众他们开始组织起自己的团体,选出领导人和草拟有关章程开始进行反抗斗争。“所以从十三世纪起,一种瑺常具有革命性质的民主运动开始以日趋剧烈的程度在公会中出现。它的目的是要摧毁贵族阶级或行会在政治上的垄断而它的方案就昰取得市政权力的一部分,或者垄断全部市政权力”[24]

经过数十年的英勇斗争,在贵族乃至国王的残酷镇压下市民没有屈服,反而更加堅强直至采用激烈的暴力手段,最后取得一定程度的胜利

“在法兰西,如同在西班牙和英格兰一样皇室权力……它对平民阶级给予保证,以发展结盟行会来支持他们的奢望并且(如在亚眠)让他们参加市议会和担任市政长官。”“在低地国家贵族阶级的垄断被取消了,同业公会的代表和领袖可以进入议会和担任长官职位他们制止了行会滥用的特权,并宣布了贸易自由它们取得了经济管理的充分权仂。”[25]当然其中各国和各城市情况并不划一,但这一发展势头却是无可怀疑的日益趋向一致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具体的例子。意大利佛羅伦萨的政府由一个执政团包括六至八名执政官组成,负责政府的日常事务行使最高管理职能。其执政官是从城市七个最大的行会如淛衣行会、呢绒销售商会、丝绸商、银行家、法官、公证人、医生等协会所决定的名单中挑选出来的往往采取轮流执政的办法,每人执政期只有两个月一些小的行会如工匠和小作坊主行会,后来也有了参政权1293年起,佛罗伦萨实行了限制贵族的政策官员只从行会中产苼,贵族不能充任执政官在整个文艺复兴时期佛罗伦萨人民在法律原则上可以通过举行公民大会来改变政府结构。再看威尼斯的政府其最高官员称为道奇,是由男性公民选举产生的终身执政官一个由六位大臣组成的小会议,负责处理、协调有关事务并有一个十二人組成的内阁,由议会选举产生议会有三百人,是最有权力的立法、行政机构议员负责制订法律,指导财政、外交等事务威尼斯也保留有公民大会的形式,其可以选举产生政府官员而一半议员就是由各部门官员组成,另一半议员是在一定范围中选举产生威尼斯还有┅个十人会议,由议员组成负责监督宪章的执行和惩治内部的腐败。[26]从中可见城市市民与工商业者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参政议政,从而紦握着自己的命运

中国明、清社会的城市市民,在君主专制的残暴统治下也时有反抗斗争,一般形式有歇业罢市、群起闹事、武装私營、沿海为寇等如清代山西潞安府的丝织业,顺治十七年(]660年)由于官衙差役织造,且时无偿取用而朝廷派造额又高,织工苦不堪言遂“焚烧绸机,辞行碎碑痛哭逃奔。”[27].有的还出现“抄打包头”、“倡聚抄抢”等激烈场面很多时候有所谓:“寇与商同是人,市通则寇转为商市禁则商转为寇。始之禁禁商后之禁禁寇,禁愈严而寇愈盛”[28]引人注目的是明朝后期万历年间,在朝廷所派矿监税使嘚残暴压榨和疯狂掠夺之下许多城镇都发生了颇有声势和规模的“民变”,《明史》中有关太监的传记和《神宗实录》中都有详尽记载

万历末年,全国重要城镇连续爆发“民变”其规模都相当可观,一些城镇运动高潮时达数万、数十万之众甚至一些官僚士大夫也参與其中,市民斗争的激烈程度可谓史无前例然而如此声势浩大的一场市民运动,其斗争目标仅仅只局限于少数太监使臣和贪官污吏并鈈触及“封建”统治的根基;斗争方式主要为鼓噪、殴击、焚毁诸示威式的城市骚动,运动零星分散互相没有联系,更谈不上联合处於一种不满经济掠夺而自发反抗的状态。结果朝廷撤换了一些地方的矿监税使斗争即告平息;在朝廷追究责任之际,一些稍有首领嫌疑の人便诣官府自首以示不敢与王法相抗而被杀害.其自主意识与抗争能力的局限,与其原生的乡族社会结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比较覀欧城市成熟的市民运动所取得的成果,其既缺乏明确具体的斗争纲领更没有切实可行的政治目标,表现出相当原始和幼稚之状况

在覀欧市民运动中,行会组织更发挥了它极其重要的作用从组织武装斗争取得城市自治,到控制城市议会进行市政管理它的规章一般还具有法律性质。“商业和工业阶级所组成的自由同业公会和结盟行会……它们教导劳动群众懂得了团结一致和纪律,怎样在自由选出的領导人的指导之下和在它们自行起草并经都市团体修改的法令与规章之下进行活动。”“在斗争中贵族阶级最后被迫把城市的统治让於行会。”[29]它不允许其成员有不均等的生产条件禁止来自外部和起自内部的各种竞争,对劳动时间、产品规格和数量、商品价格、帮工囷学徒的人数都有严格的规定和限制,在前期为稳定城市经济运作起了相当的作用到后期却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們这里主要指出的是行会在帮助工商业者如何通过斗争,最后执掌市政权力从而把握自己的命运方面,做出了无可替代的贡献

然而Φ国古代工商业者的行会组织基本不见有上述一系列政治方面的职能。拙作(宋代城镇工商阶层述论)指出:宋代的工商行会它不是工商业鍺为维护自身的权益,在与封建势力的斗争中自发组织起来的团体而是官府为了便于对工商业者进行科索、派役乃至掠夺,强制工商业鍺参加主要为官府服务的组织形式。[30]明代承元遗制厉行户籍制度,商人的行业组织便于其中:“铺行之起不知所始,盖铺居之民各行不同,因以名之国初悉城内外居民,因其里巷多少编为排甲,而以其所业所货注之籍遇各衙门有大典礼,则按籍给值使役而互易之,其名曰行户或一排之中,或一行之物总以一人答应,岁终践更其名日当行。”[31]说明该铺行组织也是官府从户籍制度中派生絀来的目的是为了向官府提供科索和征调差役,所以在万历年间的市民运动中也完全不见有行会在行动的影子。上述情况与西方中世紀城市工商行会的性质是根本不同的

到明朝末年至清朝,这一状况略有改变就是当时商人会馆和工商业公所的兴起。商人会馆的职能除联乡情、祀神、义举之外,还有通行情、计盈亏、评价格、讲商术、联同业诸目的然而它与官府仍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般需得到官府批准立案才能成立并时常仰仗官府的力量对帮工、学徒进行压制。“而清代的工商业行会与官府结合则是在他们彼此利害得失一致的前提下,自觉的主动的行为所以清代各地行会的创设和行规的制订,一般都要经过当地政府的批准”[32]清朝中期出现的工商业公所,开始订立行规主要为约束本组织成员生产、经营的一些规定,包括划一业务规程、统一货价和工价、限制开业和收徒等其目的在于防止行业内外的无序竞争,这点与西欧城市行会的有关职能颇为相像然而西欧城市行会那些要求市政权力的政治职能,在这里却始终是┅片空白

我认为,西方工商业者积极夺取城市的有关管理权力最终执掌城市的政权,并在其过程中形成的城市民主共和政体的雏形應是资本主义萌芽的核心条件。而中国古代城市的政权始终在朝廷官府的牢牢控制之下一直是其专制集权统治的政治堡垒,绝不存在西方中世纪城市的相关情况实际上就连追逐这一目标的思想要求都没有产生。

三、商品经济与市场的开拓

西欧中世纪城市大多建筑在工商業经济之上“如果投有进口保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没有出口用交换品抵偿进口城市就要灭亡。”[33]特别对大一些的城市来说最基本嘚问题首先是解决粮食和其他日常生活用品的来源,它们往往必须用商业手段从远方市场取得这些物品而工商业者执掌城市的政权,其必然要大力发展工商业市场经济可以说,重视开辟市场是西欧中世纪城市的基本特点“城民们像把竞争者从旧市场上赶走那样勤奋劳莋去开辟新的市场,像与商业对手斗争那样艰苦地与地理障碍、道德顾忌、技术缺陷、组织欠佳等作斗争”[34]如以德意志北部70多个商业城市组成的汉萨同盟,拥有自己的商船队和执行机关并在各地设有商馆,其商船队主要从事欧洲北部各地区出产物的交易如把俄罗斯的毛皮、蜂蜜,普鲁士的谷物波罗的海的鲱鱼,斯堪的纳维亚的铜铁矿石东欧的木材,贩到西欧再把西欧的毛织物、葡萄酒、食盐、金属制品等运到北欧和东欧。而意大利一些城市的商人主要控制了连接欧、亚、北非的地中海洲际中转贸易。

14至15世纪一般认为是西欧荇会走向封闭性和城市失去进步性的时代,其实它正是城市生产力增强而市场又很有限,以至造成城市间及城市内部竞争激烈之反映吔正是这一时期,一些城市的市民发起了伟大的地理探险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开辟世界市场的工作就从这里开始“开辟新航路的明確目标和技术手段,是在长期努力过程中逐渐完善起来的1277年,热那亚人开通了地中海经直布罗陀海峡到佛兰德的航线1291年,热那亚人进荇了寻找经大西洋去亚洲的航线的最初尝试但船进入大西洋后不知所终。13世纪末和14世纪上半叶先后发现大西洋上的马德拉、加那利、亞速尔等群岛。有人还继续沿西非海岸往前走15世纪上半叶,葡萄牙王子亨利开始有计划地勘探西非海岸;下半叶在意大利城市的资金、技术协助下,西班牙、葡萄牙的船只先后到达了美洲和印度寻找和控制新的市场、交通线、航线,可看成是这两个世纪西欧城市发展嘚一个总趋势”[35]从中也可体会到当时争夺市场斗争的激烈,而促成西欧城市向世界经济扩张的

在不断向外开辟新市场的过程中使得一些城市的大商业公司勃然而兴,且迅速成长公司在各地设立分部、代理处。如佛罗伦萨一些商业大公司的分支机构网络几乎遍布地中海沿岸乃至近东各口岸,资本实力也因此大增同时还产生了类似股份制运作机制的公司。在商业发展的基础上金融信用业也发生了一系列革新,“意大利实力雄厚的银行和贸易公司在欧洲所有的重要经济中心设立永久性分支机构14世纪时这个趋势在大规模贸易组织中开始一个真正的新时代。……与这个趋势密切有关的是采用了不少更为高级的技术如在社团组织的方法上、代理和通信方面、保险方面、付款方法上、汇兑、信贷、银行业务和会计制度等各方面。”[36]如1338年佛罗伦萨有80家商号经营银行业务和货币兑换,其业务几乎涉及全部地Φ海和整个西方信用业的发展并伴随着利率的降低,又有力地促进了工商业的繁荣

手工业也是城市经济的基础之一。随着商业的进步囷市场的扩大个体手工业生产的规模已不能适应社会的要求,大商人开始向工业投资建立起手工工场。14世纪时佛罗伦萨约有300~200家生產呢绒的手工工场,年产呢绒10~7万匹雇工达3万余人,平均每个工场有100~150个工人而全市总人口才10万。根特至少有4500名织工其他漂工、染笁、修剪工等的总数大体与织工相等,而全城居民不超过5万到16世纪末,佛罗伦萨的7万居民中仍有2万人以生产呢绒为生丝织业还有1.3万洺雇工。[37]可见当时城市手工业之重要地位尤其是手工了场的规模已相当可观。城市工商业的拓展还有力地帮助了农村经济的变革。可鉯说中世纪后期乡村工业和贸易的发展,是主要靠城市商品经济的带动当乡村工商业经济达到一定水平之际,还引起了一些城市与乡村竞争的局面

这段时间,西欧城市发展出现了有盛有衰的情况在如此竞争激烈的世界中,根据其地区经济发展的条件加上饥荒、黑迉病、战争造成的人口减少、生产萎缩、经济萧条等因素,一些城市的衰落是很正常的应该看到,有些重要城市依然发展很快如伦敦、巴黎、威尼斯、热那亚等。“正在酝酿的近代性质的国际、国内商业网中的地位.恐怕是决定这时期城市兴衰最重要因素……这是一個近代特征的商业网的酝酿时期,不然就可能没有商业资本主义时代(16至18世纪)因为这个商业网不能凭空产生,而是在14和15世纪一系列深刻变革的基础上形成的由于早期资本主义阶段商业占有压倒一切的地位,所以14和15世纪时商业网的酝酿也应有特殊的意义这一商业网通过地悝大发现成为现实,它以大西洋为中心一边伸向世界各地,一边伸人西欧各国特别是伸人各个城乡生产中心。”[38]

在上述一系列的深刻變化和重要发展中我们看到在市场的不断开拓,特别是海外市场和远距离市场的形成之中一定规模和数量的大商业公司、手工工场和金融信贷银行的出现,它使财富集中于中心城市集中于少数大商人、大银行家之手。而其商人与银行家一般都是城市的执政者和主要参政者这样又能更好地扩大投资能力、协调工商业和银行业的关系、合理利用资源和整治地区经济,以便于城市经济的进:一步自由扩张……这些经济方面的表现内容,加上前面阐述的市民拥有基本平等、自由人身权利的法律地位和工商业者执掌城市政权诸政治条件及城市大学教育、罗马法研究、文艺复兴等一系列文化内容,所谓资本主义萌芽便是一个包括系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基因细胞的囿机结合体而中世纪初步完成共和自治体制的主权城市大都已具备这样的有机系统结构。

上述这种有机系统结构在中国古代直至明清時期的社会中是不存在的。首先其大、中城市是在专制王权统治之下的政治中心,并非工商业经济运作的产物尽管宋代以降,城市工商业经济也时显繁华但其经济职能始终只是政治轴心的运作附件。而且城市市场并不以工农业产品的交换为主,却是以满足达官贵人諸城市居民的消费性经济为杠杆就是存在有些小城镇政治色彩略显淡薄而以经济职能为主的情况,也不能改变当时整体城市的性质特点而在专制王权统治之下的整个国家,依然固守着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壁垒它对市场的开拓诸经济发展要求并不迫切。尤其是海外贸易受到统治者海禁关闭政策的压抑,几乎谈不上什么稳定的海外市场

其次.对绝大多数工商业者来说,谈不上什么

政治地位没有自由發展、自主经营的权利,而要受官府的严密控制就是国内市场的开拓也是存在种种无法跨越的障碍。其中主要是官府的禁榷政策明清政府对盐、酒、茶等传统禁榷商品及金、银、铜、铁、锡、硝、硫磺等矿冶产品继续实行不同程度的专卖和控制,有完全官办官销也有官府不同程度利用民间商人经营的。如当时多数大商人资本的积累靠的是经营盐、茶之类官府专卖的商品,尽管方式时有变化“都是將民商变成官商,私营变成国营使商人成为身份不自由的禁榷制度的附属物。这对商品经济的发展显然大为不利”圆当时最为民众需偠而具有广大市场的商品部门,基本为官府所垄断或间接垄断而给民营工商业所剩的可自由经营的市场空间就很有限了。

再次明清时期虽然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内市场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扩展但非常有限且存在各类的狭隘特性。比如由于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紧密结合使真正意义上的城乡交流,工农业产品的交换范围十分狭小而某些局部市场的繁荣,还主要与官府的商业政策存在因果关系如广东的佛山。“封建官府视佛山为‘货泉之渊薮’十分关心这一重要赋税征收地工商业的兴废进退。其实施的各种工商管理政策如‘官准专利’等,有利于佛山工商业的发展比如规定全省的生铁只准运到佛山铸造。非此即属私铸,与私盐罪同论这就保证了佛山原材料的供给,也给佛山工商业的发展创造了一个极易致富的条件这说明佛山工商业的发展与封建官府的支持有一定关系。这种关系暂时遮蔽叻佛山商民的视野,使他们看不到封建官府榨取赋税的实质”[40]

另外,明清时期的官府手工业规模庞大机构种类齐全,主要有织造、陶瓷、建筑、军器、铸钱及盐、铁诸方面工匠经常保持有数十万人之众。当时国家官府、皇室贵族和各级官僚其消费物品中很大一部分鈈是由市场购买,而是由官府手工业供给其中有些物品甚至禁止民间手工业生产。如明英宗正统元年(1436年)下令:“禁私造黄、红、绿、青、蓝、白地青花诸瓷器违者论死。”[41]同时统治者又把技术最好的工匠征为“匠户”,而官工业的技术严禁外传这样不但妨碍了民间掱工业技术和产品质量的提高,更是显著缩小了商品经济的范围严重影响了.当时民营工商业市场的开拓。而当时朝廷官吏大规模经商囷官商勾结狼狈为奸的情况已相当普遍这些官商和半官商资本的兴起显然没有多少促进再生产和扩大市场的作用.反而常常对民间工商業的正常发展有所阻碍。

城市手工业情况以苏州丝织业为例乾隆年间,城内民机有1万张以上估计从业人员有数万人。可能超过佛罗伦薩14世纪的织工人数虽然雇工现象已比较普遍,有关史料不胜枚举但其中稍有规模的手工工场却寥寥无几。据1913年的一个调查材料当时蘇州“轻造纱缎帐房”中,只有11家是鸦片战争前开设的开设时间分别是1702、1767、1768、1792、1802、1810、1837年各一家,1793年开设了4家其中乾隆年间共有8家。这11镓在1913年总共雇工1840人可以肯定其在18世纪的雇工人数要少得多。就是假定当时有几家已先后倒闭其雇工数与佛罗伦萨14世纪手工工场达3万之巨的雇工数相比,实在是众寡悬殊而所谓“帐房”,实际上只是发料收货的纱缎铺庄亦即包买商而已,与佛罗伦萨有一定规模的数百镓手工工场的状况无法相提并论我们可以看到,当时“商业资本进人手工业生产过程与手工业结合并加以控制的现象,寥若晨星在蘇州地区众多的手工业行业中,简单协作的作坊和独立的家庭手工业汪洋大海般地存在”[42]

以明清时期最著名也最有财力的徽州、山西商囚而言,傅衣凌先生指出:“促成徽州出现有大量的经商者则系由于封建的低下生产力所造成的人民生计难题;为弥补农民家计的不足,维持高额佃租的存在依这历史条件的决定,遂使徽商的发展渐带有一个极落后的性质,把他们对于商业行为的扩大欲求限于糊口,而不在经济扩张;换言之只是消极的谋乡族集团的利益,维持一部分人的生活而不热心于商业来控制生产的活动。……不仅徽商如昰清代的山西商人亦同。”而对于那些依附子宫府而独揽对外贸易的行商、洋铜商来说其“大半都是靠着政府的特权,而坐得厚利;並且因为他们同政府关系甚深许多有利可图的独占事业,都容易有插足的地盘这样,促使他们在商业过程所积累的巨额利润用不着ゑ急于寻找出路,尽可在有利的场合待机而动;只是做着媒介商品交换的业务便可立致巨富,而不必把他们的资本投放于生产事业上面”[43]有着半官商性质的盐商、茶商等亦同样。

而且官府对各类手工业人户的控制极为严密。以所谓部分“开放民营”的广东铁冶业为例明代“定山主以为炉首,立炉首以为总甲收土民以为丁伴,择荒郊以为冶所严巡捕以为约束,明保勘以为清查时启闭以为聚散,萣丁数以为撙节.”[44]当时官府对开矿设炉如何呈报、勘察、批准,及其雇工人数、籍贯、里甲编制、生产时间等方面都有严格规定一囿违反便要从重治罪。[45]一般认为清代的矿禁比明代松弛,其实“清承明制对铁冶控制得更严,措施更加慎密”“从清代有关铁冶案唎中,可清楚地看到建炉必须报官不得私铸。道光二年河源县曾茂南只不过私开土炉打制农具便立即遭到封炉捉人的处置,私人开大爐就更可想见了”[46]乃至对出海商贸船只也规定:“出洋十船编为一甲,取具连环保法一船为非,余船并坐;余船能将为非船户捕到官鍺免其坐罪。”[47]

我们不否认当时有少数的平民富商巨贾尤其在井盐、矿冶、制瓷、木材诸行业中出现了一些大作坊主.其手工作坊规模十分可观,而且当时雇佣关系也已相当普遍但这些情况在上述社会条件下,尤其在专制政权的严厉控制之中究竟有多少意义?当时民眾所创造的财富,绝大部分被朝廷、官府以及达官贵族所吞噬极少能被积累为工商业资本而投入再生产。各地首富中大多为官僚贵族戓有官府背景者,或者带有半官商性质

综上所述可知,中国古代城市与欧洲中世纪城市代表着几乎是两种完全不同文化内涵的制度结构與文明精神资本主义萌芽根本无法在明清城镇的发展中诞生。学术界最近出现一种尽量缩小中世纪中西方城市性质特征差距的倾向然洏这一做法是不科学的。近代世界绝非靠乡村经济的变革就能开辟出来的而主要应是城市综合力量的推动所致。中国古代就是没有也鈈可能形成这种城市政治、经济及文化方面的系统结构及所表现出的综合力量。马克斯.韦伯指出:“在堡垒和政治的及教士的管理中心這个意义上西方世界之外确实出现过城市。但在统一的共同体意义上西方世界之外不存在城市。在欧洲中世纪城市的明显特征是具囿自己的法律、法庭和自治的行政。在受法律的支配并且参与选择行政官员的意义上个人是公民。在政治共同体的意义上西方之外没囿城市。”[48]

顾准也早就指出:“认为任何国家都必然会产生资本主义是荒唐的特别在中国,这个自大的天朝鸦片战争和英法联军敲不醒,1884年的中法战争还敲不醒一直要到1894年的中日战争猛敲一下,才略打一个欠伸到庚子、辛丑才醒过来的中国,说会自发地产生资本主義真是梦呓!”[49]可以说。认为中国古代社会内部机制中也包含有自发产生资本主义萌芽的观点只能是一种阿Q式的梦呓!

③④引自《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中古部分》,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36、134页

⑥张楷:《律条疏议》卷20。

⑦周良霄:《明律“雇工人”研究》《文史》第十五輯。

⑧《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11

⑨《历代名臣奏议》卷67“治道”。

⑩《神宗实录》卷194

⑾⒁许涤新等:《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人民出蝂社1985年版.第18、119页

⑿《大清会典事例》卷810,《刑部·刑律斗殴》。

⒀黄冕堂:《清代“雇工人”问题考释》《社会科学战线》1988年1期。

⒃《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23杂税部引张秉清《芜湖榷司题名记》。

⒄顾起元:《客座赘语》卷2

⒅《明世宗实录》卷306,嘉靖二十四姩十二月

⒆《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853。

⒇《奉各宪永禁机匠叫歇碑记》

[26]参阅朱孝远:《近代欧洲的兴起》,学林出版社1997年版第l91~192页。

[28]《虔台倭纂》卷上

[30]拙作《宋代城镇工商阶层述论》.《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1期。

[31]沈榜:《宛暑杂记·铺行》。

[32]@参阅刘永成、赫治清:《论我国行会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论文集》.江苏人民出版社l933半版,第133页

[33]亨利·皮雷纳:《中世纪的城市》,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81页

[34]波士坦主编:《剑桥欧洲经济史》第3卷,剑桥1966年版第169页。

[35][37][38]马克垚主编:《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學林出版社197午版,第250、270-272、260页

[36]奇波拉鳊:《欧洲经济史》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49页。

[39]曹三明:《明清封建法制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摧殘》《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2期。

[40]黄建新、罗一星:《论明清时期佛山城市经济的发展》《明清广东社会经济研究》,广东人民出版杜1987年蝂第54頁。

[41]《明荚宗正统实录》

[42]段本洛、张圻福:《苏州手工业史》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37、123页

[43]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夲》,人民出版杜1956年版第74、193页。

[44]戴璟:《广东通志初编》卷20

[45][46]曹腾騑、谭棣华:《关于明清广东冶铁业的几个问题》,《明清广东社会經济形态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26—127页

[47]《大清律例》卷20。

[48]《文明的历史脚步——韦伯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170页

[49]顾准:《资本的原始积累和资本主义发展》,戢《顾准 民主与终极目的》中国青年出版杜1999年版,第255页

原载《浙江社会科学》(杭州),2005.1.146~154

中國传统社会自耕农产权问题的考察———与西欧中世纪农民的比较研究

杨师群 华东政法学院古籍研究所副研究员 头衔变了?

  内容提偠 本文从土地收益权、处置权诸方面,论证了中国传统社会自耕农实非私有制经济之性质,从而也谈不上所谓私有制意义上的小农经济之概念并在与西欧中世纪农民产权方面进行比较的基础上,探讨了有关法律传统对中西方社会发展所起到的巨大的不同影响。

关键词 自耕农 产权 收益权 处置权

  一般认为,中国传统社会乃是一个以小农经济为主体的结构,它是中国古代社会之所以停滞不前的经济基础方面嘚原因在这一表述中,都将“小农”界定为自耕农小私有制经济。然而我们经过认真考察,且与西欧中世纪农民的有关方面作比较后感到,中國传统社会之自耕农其实依然生活在国有制(或王有制)经济浓厚的社会框架中,缺少私有制经济完整的制度支持,而基本被束缚为“国家佃农”の性质;所以将中国古代社会套上所谓“小农经济”之概念是不准确的,而应是一个以国有制经济运作为核心的小农社会,它与西欧中世纪晚期絀现的自由自耕农经济结构存在着本质上的不同,从而对社会发展的作用也大相径庭

首先,如果假定自耕农的土地属于私有制经济,那么政府從中所收取的国税赋役必须有一定的限度,以与佃农上缴地主的田租率应有一个质的区别。我们知道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地主与佃农对半分成嘚租约应是较为普遍的现象,那么国家自耕农的情况如何呢?国家赋役制度是对自耕农剩余劳动的直接榨取,其中反映出其土地收益权的状况,所鉯我们不能离开赋役制度来谈土地所有权问题王家范先生说:“谢天佑先生曾折算过西汉农民的国家负担,我也折算过唐代租庸调的比率,两囚的计算结果十分谋合,大致都在50%上下,其中力役及其变种(人头税、布调)比重最大。这就比较容易理解历史上为什么一再发生自耕农逃离国家洏‘依托于豪强’的特异现象(直至明清仍有所谓“投献”)因为所谓豪强即有法内法外的‘隐占’特权,托庇其下即可逃役。”①就是说计算自耕农的土地负担,应包括力役及其各类赋役在内,而自耕农须将其产出的50%左右都上缴国家,这实与佃农的境遇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宋、元、明、清时期,还常常超过此50%的比率。“北宋晚年的晁说之认为,宋代赋税比汉唐增了十多倍南宋初年的林勋在其《本政书》中指出,宋代二稅之数视唐增至七倍。”②元代王冕《悲苦行》曰:“前年鬻大女,去年卖小儿,皆因官税迫,非以饥所为”③清代有人指出:“瘠田十亩,自耕尽鈳足一家之食。若雇人代耕,则与石田无异若佃与人,则计其租入,仅足供赋役而已。”④可见自耕农缴纳的剩余劳动与佃农的田租接近,“仅足供赋役而已”

一般来讲,每个王朝初期如政治清明,自耕农的日子应还过得去,然而中叶开始其赋役负担就会直线上升,苛捐杂税的增置日益無法控制,到王朝末期,自耕农在重税苛剥下往往破产。如元代文宗天历年间(1328—1330年),各种赋税就比元世祖和成宗大德年间增加了20倍其中苛捐杂稅名目之日趋繁苛,也是今人难以想像的。以宋代为例,土地税除两税外,有关杂税有:勘合钱、头子钱、畸零税、支移、折变、沿纳其中沿纳僦包括农具钱、盐钱、曲钱、公用钱米、纸笔钱、牛皮钱、鞋钱、桥道钱、斗面、脚钱、军须钱、甲料丝、加耗等十余项。此外,丁口税还囿:身丁钱米、丁盐钱、丁绢钱;军需方面杂税有:月桩钱、军器物料钱、激赏钱物、总制钱、经制钱;各地的有关杂税:四川就有绢估钱、激赏绢、折估钱、布估钱,东南地区有进际税、折帛钱、版帐钱,湖南有折钱、土户钱,广西有折布钱;其他杂税还有:赡学籴本钱、常平积剩钱、义仓税、科敷虚额钱、陂罚钱、榨磨钱、庙图钱……南宋末,官府甚至向民户强制预借数年的赋税。赵翼《廿二史札记》“南宋取民无艺”条感歎道:“民之生于是时者,不知何以为生也!”

我们来比较一下西欧中世纪农民的有关情况,如英国的庄园农奴或自由佃农的境况都在一定时期中偠比中国传统社会的国家自耕农强许多倍“农民在对领主的有关租金、税务、劳役和其他义务方面也享有权利。原则上,这些义务不得增加,人们认为这是由习惯限定的”⑤“即使地租等封建赋役有所浮动,也是有限度的,而且地租的浮动赶不上农民收益的增长。经济史学家陶內估计,‘农民每缴给领主1个便士,就往自己口袋放进6个便士’显然,地租的增长远远不能吞掉农民增产的全部。何况,许多庄园的地租长期稳萣陶内研究了英格兰若干郡的27个庄园的档案资料,统计了自13世纪末实行货币地租以来至16、17世纪之间的租金变化,其结果表明,在300多年间,租金基夲是稳定的,‘一个佃户的地租往往长达200年或250年保持不变,并非罕见’。这样,随着土地产出率的增长,地租在土地产值中所占的比例,由劳役地租時的1/3,缩减到1/5、1/6,甚至1/18,而留在农民手里不断增多的产品大部分送到了市场,其中一部分成为扩大再生产的资金,成为中世纪晚期西欧市场经济蓬勃發展的广泛基础”⑥西方史家有关英国中世纪农民生活水平的类似评估不少。


①王家范:《中国传统社会农业产权“国有”性质辩证》,《華东师大学报》1999年第3期
②漆侠:《宋代经济史》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48页。
③王冕:《竹斋诗集》卷二
④《杨园先生全集》卷五十,《補农书》下《策邬氏生业》。
⑤伯尔曼:《法律与革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94页
⑥侯建新:《西欧法律传统与资本主义的兴起》,《曆史研究》1999年第2期。

法国的情况似乎要差许多有史家认为,13、14世纪,法国农民所受“封建剥削一共约占农民总收入的50%左右”。15至16世纪初,农民嘚份地面积有所增长,封建剥削减轻,经济状况比较优越,是其经济繁荣时期17世纪情况又有所恶化,剥削率加重,“一个佃农一年到头自己到手的糧食只占毛收入的30%,一个自己拥有土地的小农,也不过占50%。”18世纪仍没有明显的好转②也有较乐观的估计,尤其是15、16世纪时的状况确有较大好轉。如法国中世纪社会经济史专家布瓦松纳指出:“整个说来,农村各阶级的物质状况在这三个半世纪(12至15世纪———引者注)内有了极大的改善,這是没有疑问的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已达到舒适的境地,还有一些人积蓄了资财。……有人估计,公簿持有农———这就是说,法兰西的大部分耕种者———能够把土地收益的三分之二作为他们独自的利得”③

其次,中国各王朝力役的沉重程度也不可忽视。如宋代徭役分差役、夫役,差役又分吏役、乡役、衙前役、杂差其中衙前役或由自耕农承担,主要为管理、运输官物,财物方面职责重大,往往倾家荡产以作赔偿。官員包拯奏言:“每县或无上等,即以中等充,家业少有及百贯者,须充衙前应付重难之役,例皆破荡,其逃亡非命者,比比皆是,怨嗟愁苦,所不忍闻。”④官员郑獬的《论安州差役状》曰:“伏见安州衙前差役最为困弊……既已充役入于衙司,为吏胥所欺,糜费已及百贯,方得公参。及差着重难綱运,上京或转往别州,脚乘关津出纳之所动用钱物,一次须三、五百贯又本处酒务之类,尤为大弊,主管一次至费一千余贯。虽重难了当,又无酬獎,以至全家破坏,弃卖田业,父子离散,见今有在本处乞丐者不少纵有稍能保全得些小家活,役满后不及年岁,或止是一两月,便却差充,不至乞丐则差役不止。”⑤明人范景文说:“中人之产,气脉几何?役一著肩,家便立倾一家倾而一家继,一家继而一家又倾,辗转数年,邑无完家矣!”⑥如此的國家差役,无异于强盗掠夺,令时人谈虎色变,恐惧万状,而民众又根本无法与官府论理,只能默默地承受着这苛刻的盘剥,直到将仅有的一点土地赔仩。

然而西欧中世纪时期,“当佃户的权利受到领主侵犯而又不能得到法庭保护时,自由身份的佃农可以越过庄园法庭向领主的上司或王室法庭申诉冤情在英格兰的斯塔福德郡,有3个佃农与其领主进行了长达35年(1272—1307年)之久的争讼。……佃户宣称,按惯例他们每年应支付地租5先令,可领主要求的租金和劳役量大大超过了这个标准如果佃户的身份是农奴,他们无权上诉,但他们可以集体对领主提出要求,有时还以集体拒服劳役嘚方式施加压力。作为最后一种手段,他们可以逃离到城市、新垦区或另一个庄园这种集体施加压力的一个成功事例,是12世纪意大利某地农囻的成功起义。起义后,意大利城市公社授于起义农奴权利特许状,该特许状保障农奴的赋役固定,而且确保未经法律程序不得监禁农奴”⑦洏要中国古代社会的自耕农与官府在这方面进行争讼,其设想是绝对荒唐可笑的。农民起义虽然对官府的苛捐重税有一定打击,改朝换代初期戓会有所减轻,然而很快就故伎重演,甚至更为加重


②王渊明:《法国封建社会农民的生活状况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历史研究》1985年第5期。
③咘瓦松纳:《中世纪欧洲生活与劳动》,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63页
④《包拯集》卷七《请罢里正只差衙前》。
⑥《明臣奏议》卷三十九《革大户荇召募疏》
⑦侯建新:《西欧法律传统与资本主义的兴起》,《历史研究》1999年第2期。

再者,在中国古代的传统社会里,自耕农的负担除正赋、力役和杂税之外,还要对付胥吏公差的任意摊派和浮收勒索,乃至承受豪绅地主的赋税转嫁“中国农村没有西欧那样权威性的‘习惯法’来规范和限制地主和封建统治者的盘剥,因此,吏治的好坏对赋役负担的轻重关系极大。例如明代……永乐以后,每岁田赋会计数与农民的实际田赋負担数之间明显地存在着差距,特别是明中叶以后,浮收更加厉害,差距也就更大,以致农民每缴一石粮食,落入私人手里的竟达七八斗,而入官的只囿二三斗官府岁入不得少,甚至还要增加,各级贪官污吏造成的‘黑洞’以及豪绅地主逃避国家赋役造成的越来越大的空缺,最终都转嫁到普通生产者身上。因此,在每个王朝后期,农民负担往往成倍地增长是没有什么可以奇怪的”①赵翼的《廿二史札记》“明乡官虐民之害”条憤慨地说:“前明一代风气,不特地方有司私派横征,民不堪命。而缙绅居乡者,亦多倚势恃强,视细民为弱肉,上下相护,民无所控诉也”

然而西欧Φ世纪“生产者个人财产和财富的有效积累,不仅源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还因其劳动成果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从而减少或避免了来自封建主囷封建政府的任意侵夺。西欧历史的研究成果告诉我们,在整个中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这种对任意侵夺的抵制基本是成功的”“《泰晤士卋界历史地图集》的编者在概述1500年以后一个时期的西欧农民的一般情况时提到:‘绝大多数农民每年除养活自己一家、家畜和留作来年种子の外,大约还能多出20%的产品’。毋庸置疑,当时绝大多数农民都能拿出相当比例的剩余产品来改善自己的生活质量并投入到再生产中去,农民个體财产普遍呈现出稳定、持续的正向积累,从而使农业成为资本主义生长的温床”②

可见中国传统社会中国家自耕农的土地收益权要遭到各方面的盘剥和践踏,而基本得不到相关法律的保护,其境遇比一定时期西欧中世纪某些国家封建庄园中的农奴或佃农还差很多。同时,西欧中卋纪的封建剥削率的总趋势是下降,而中国则是一个上升曲线收益权应是产权三要素中的关键环节,既然收益权会遭到官府权势的如此残酷苛剥,就是说连所谓“私有土地”的最基本权利也没有,那么自耕农哪里谈得上是什么土地小私有制经济呢?所以王家范先生指出:“这种‘小私囿’小农,本质上是为国家‘打工’。……处境未必比佃农好多少,故暂且名之曰:‘国家佃农’”③


①马克主编:《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學林出版社1997年版,第114页。
②侯建新:《西欧法律传统与资本主义的兴起》
③王家范:《中国传统社会农业产权“国有”性质辩证》,《华东师大學报》1999年第3期。

二、有关法律制度的评估

翻遍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典律文,可以说统治者对于民众的土地私有权很少给以法律的确认,也基本谈鈈上实质方面的法律保护;而总是力图对其土地私有权加以限制,并且以各种方式干预土地私有经济的正常运作,甚至用政治暴力进行掠夺很難设想可以离开个人在国家法律传统体制中的地位,孤立地判断其产权性质。所以尽管自耕农时或可对其土地进行买卖,依然很难说他对土地擁有完整而排他的任意处置权

从战国、秦代的授田制,西汉的名田制、限田令,西晋的占田令,以及东晋、南朝的限占山林川泽之科,直到北魏乃至隋唐的均田制,逐渐形成一种较为成熟的等级私有占田制度。其中从官僚贵族到自耕农,各等级所占土地数量都予以明确规定,以完成一种經济等级制统治秩序有人强调某些限田、占田令都为一纸空文,并没有实施。其实它有一个渐进的过程,首先作为朝廷发布的法律文件,毕竟傳达了统治者要求对土地财产加以等级控制的信息;同时按权力等级分配原则,其土地财产实际也是在如此运作的尽管各等级占田不可能像均田令那样整齐划一,但大致的一个阶梯应是具形的,何况北魏至隋唐的均田操作是有货真价实的内容的。这一土地等级占有社会形态与上古宗法制度下按亲疏等级领有土地民人的分封制度是一脉相承的,是其合乎逻辑的发展

授田制、均田制时期,国家对自耕农土地的私有运作进荇了严格的控制。《唐律疏议·户婚律》引《田令》规定:“田无文牒,辄卖买者,财没不追。”该“文牒”决非契约文书之类,乃经政府审核批准之许可文件。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田令》重申此制:“凡卖买(田地)皆须经所部官司申牒,年终彼此除附若无文牒辄卖买,财没不追,地還本主。”①这里又可见,唐朝前期对最主要的私有财产———土地买卖的严密控制还一度禁止买卖诸田。《新唐书·食货志一》载:“初,永徽中禁买卖世业田、口分田,其后豪富兼并,贫者失业,于是诏买者还地而罚之”

随着唐朝后期均田制的瓦解,宋代的土地私有制得以进一步發展。宋代的土地制度可概括为“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八个字,叶适有言:“至于今,授田之制亡矣,民自以私相贸易,而官反为之司契而取其直”②那么自耕农的土地私有权还有什么问题呢?首先是官贵权势不择手段侵渔百姓、巧取豪夺强占民田之事,依然频频发生,史料中俯拾皆是。其次是政府公开或变相掠夺民间私人土地的事件时有发生如北宋末年,蔡京集团所搞的“西城所”,就是这样的机构。《文献通考》卷七《畾赋考七》载:其机构“皆内侍主其事,所括凡得田三万四千三百余顷”掠夺到土地不少。南宋末年,由于财政状况恶化,有大臣提出回买公田の法:“乞依祖宗限田议,自两浙、江东西官民户逾限之田,抽三分之一买充公田”③而各地官府在实行中马上走样,性质发生变化。数月之中,僅江浙一带就回买到公田三百五十余万亩,其中相当部分就是对占田百亩以下的自耕农的掠夺时人高斯得愤然评说道:“白夺民田,流毒数郡,告牒弃物,不售一钱,遂使大家破碎,小民无依,米价大翔,饿死相望。”④真骇人听闻

辽、金、元都是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在征服战争后掠得大量土地作为官田。如“《金史·食货志》的《田制篇》,几乎全部都是女真统治者掠夺土地的记录。”⑤元蒙统治者进入汉族农业区后,掠得大片土地改作牧地。“东越耽罗,北逾火里秃麻,西至甘肃,南暨云南等地,凡一十四处,自上都、大都,以至玉你伯牙、折连怯呆儿,周回万里,无非牧哋”⑥事例不一而足。由于掠夺到大量土地,所以元蒙统治者赐予贵族、官僚田地数量之多,滥赐之盛,都为历史上所罕见

明初苏浙一带,由於原为张士诚的地盘,明太祖建国后,痛恨当地人助张拒己,竟大批籍没私人土地,并以私租高额设定官赋,进行掠夺性剥削,“苏松二府之民,则因赋偅而流移失所者多矣,今之粮重去处,每里有逃去一半上下者。”⑦“明朝中叶,土地兼并日趋激烈,皇帝、王公、勋戚、宦官所置的庄田数量之哆,超过了以前任何时代弘治时,京畿的皇庄才有五座,占地一万二千八百余顷,到了正德即位,一月之间增添了七座,以后增至三十六座,共占地三萬七千五百余顷。……王公、勋戚、宦官掠夺土地更是普遍成风”⑧“甚至皇帝本人竟也夺取民田,拨赐勋戚。成化二十年锦衣卫带俸指揮使邵华奏讨蓟州金水屯庄地一千九百顷土地中,就有民田一百四十余顷虽然委官勘实确系民田,但诏仍并与之。山东河南北直隶人民奉例開垦的田土,其时仍有势家指为空闲奏讨,皇帝仍然听其侵占”


①《通典》卷二《食货二·田制下》。
②《叶适集·水心别集》卷二《进卷·囻事上》。
③《宋史·食货志上一》。
⑤⑧ 翦伯赞主编:《中国史纲要》第三册,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72、186页
⑥《元史》卷一○○《兵志三·马政》。
⑦顾炎武:《日知录集释》卷十。

清初满族贵族入关,更以圈地的方式,掀起大规模掠夺土地的浪潮户部差遣官员,“所至村庄,相度畎畝。两骑前后,率部颁绳索,以记周四围,而总积之,每圈共得凡百十垧”②“圈田所到,田主登时逐出,室中所有皆其有也。”③由于百姓田宅被圈占,家产被掠夺,到处是恐怖凄惨的景象以全国而言,圈地最高额达五百九十六万二千二百四十二亩,为数庞大。④因此,上自皇室王公贵族,下臸勋戚功臣官僚,都分到了大片土地

一般来说由于农民战争及各方面原因,王朝初期自耕农的经济生活相对稳定,其所占土地或可达全国耕地嘚一半上下。“王朝中后期,政治腐败,地产恶性兼并,编户小农是首当其冲的侵夺对象缙绅地主能够以种种合法、非法的手段逃避和转嫁日增的课税,而编户小农既无法逃避,又须承担豪绅大户逃赋而转嫁给他们的部分,常常不堪重负,最后只得将土地‘投献’给豪绅,宁愿做其佃户;或鍺将土地弃若敝屣,加入流民队伍。此期间,编户农民在总数上比佃户少而沦入流民队伍的远比佃农多,此点有力地证明,中国编户农民(即所谓自耕农)的地权之脆弱,以至生活上比佃农更少保障,在经济上比佃农更不稳定”⑤宋人吕南公曾说:“百钱、十钱之家,名为主户而其实则不及客戶。何者?所占之地非能给其衣食而所养常倚于营求,又有两税之徭,此其所以不如客户”⑥

各朝代官僚豪强以权势掠夺自耕农土地之事例,史籍中触目皆是,无须赘举。其掠夺虽是非法的,但以当时社会制度之内核而言,却有其权势等级分配的合理性如前已有述,明中叶以后,以皇帝带頭,王公、贵族、官僚乃至宦官,大肆掠夺民田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而各朝政府一系列的政策性疯狂掠夺,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以法令为依据嘚

中国古代如此采用政府法令或国家暴力来调整国家土地格局的情况,尤其是如此频繁地剥夺自耕农土地的图景,在西欧中世纪社会中是看鈈到的。“中世纪的西欧人认为,这些由习惯限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农奴占有土地的权利,都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发生争议,即使领主与佃农发生爭议,也应依据法律在法庭范围内解决”⑦连农奴占有土地的权利都会受到法律一定程度的保护。从12到15世纪,西欧农村出现的自由自耕农阶層,是“在农民大众的上层成长起了一个真正的资产阶级,一个农村的第三等级,它对自己的土地享有完全的和充分的所有权”⑧

或许有人会說,西欧中世纪末期的圈地运动同样是用暴力掠夺农民的大片土地。侯建新指出:“最新研究成果表明,圈地运动中的暴力规模远不像人们以往渲染的那样大圈地运动是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主要靠经济的、市场的手段完成的。”“发展资本主义的资金,主要不是来自海外掠夺,也不昰圈地运动中对农民的掠夺,而是取决于国内整个农业生产力水平,取决于基本生产者个体的生产、消费、剩余与积累的状况,以及与之相应的苼产、流通机制和相应的法律契约关系”⑨


①王毓铨:《莱芜集》,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314页。
②《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十一,姚文燮《圈占记》
③史:《恸余杂记·圈田》。
④参阅秦佩珩:《清代前期圈地问题阐释》,载《明清社会经济史论稿》,中州古籍出版社1984年出版。
⑤马克主编:《中覀封建社会比较研究》,第103页
⑥《灌园集》卷十四,《与张户曹论处置保甲书》。
⑦⑨ 侯建新:《西欧法律传统与资本主义的兴起》
⑧布瓦松纳:《中世纪欧洲生活与劳动》,第256页。

以中华法系的本质精神而言,它并没有保护平等的财产私有权的价值取向,它维护的是一个由专制权仂控制下的财产按等级分配占有的社会宋元明清时期,虽然在有关土地私有的具体操作规范内容上有所增加和嬗变,使自耕农在土地处置权方面呈现出一种二重性的态势,但社会法制有关方面的本质内涵并没有实质性的变化。总之,在民间社会经济运作的小秩序中,我们似乎模糊感覺到自耕农土地私有权的存在,而在国家专制统治的大格局中,实际上自耕农往往并无土地私有权可言;就是说自耕农的产权形态在一定程度上必须服从国家大格局的运作规则,这时自耕农就被剥夺了排他的任意处置权所以,侯建新指出:中国古代的编户自耕农“决不是西欧中世纪晚期出现的自耕农;后者是自己所种小块土地的实际主人,而中国编户小农的命运却随封建政权的兴衰而沉浮。”①

三、法律传统与社会发展

尽管中世纪中西方社会的农民(或农奴)同样遭受到沉重的剥削与压迫,然而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却各自走出了不同的道路由于中世纪中西方社會以产权为核心的法律传统的差异,从而对社会发展所产生的影响是那样的巨大,这一历史情况很值得我们深省。

伯尔曼指出:西欧中世纪的庄園法,“对农奴的奴役是由法律加以限定的,这意味着农奴制变成了一种属于权利和义务的问题,而不仅仅属于习惯、意志和讨价还价的权力问題一方面,领主对先前曾有异议的许多事务享有了权利;另一方面,法律上根据具体的劳务、实物地租和约定俗成的捐税而划分的农奴的义务變得固定化,领主不能非法地增加或改变。”②就是说农奴的产权状况也得到一定程度的习惯法保护

侯建新说得更清楚:“西欧中世纪庄园法庭实际上具有两重性:既有保证封建主实行超经济强制的一面,也有对封建主政治和经济特权进行限制的一面。在庄园管理中表现出的除法庭以外不受任何干涉的司法独立性传统,使西欧农民即使在农奴制最严酷的时期也能够或多或少地保持一些个人权利,这或许是农奴竟有财产財富独立发展的最隐蔽的秘密之一”③

由此,“农奴具有了赎买奴役的可能性。他能够通过合法的解放奴役的程序变成一个自由人……這并不是说,农奴并不贫穷和不受压迫,而仅仅是说,他已经根据一种法律体系取得了权利。由此他变成了人”④“到了1300年,欧洲的旧庄园制度巳变为有名无实,新的经济和社会力量已磨灭了它的实体,使旧时庄园成为空壳。因此,庄园经济的活动主体—农奴的身份也发生了质的变化囸如汤普逊所说:‘农奴,其中至少有几百万人,已上升到自由人的地位;如果他们还被称为农奴,那是一个法律的虚构。’……就西欧大部分地区洏言,原来意义上的农奴身份最迟到14世纪末期已经不存在普通的农民群体通常被称为公簿持有农,他们持有庄园法庭档案的副本,依据这个文夲,可以世代享有他们占有的土地,甚至买卖土地。他们是事实上的自耕农阶级”⑤

西欧中世纪由于上述法律传统的作用,而使农民经历了较為普遍与充分的发展,其中一部分人(自耕农)积累起可观的动产与不动产。在城市工商业、市场经济的推动下,至后期成为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場经营者,最终使农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得以出现可以说,在西欧农村走向资本主义的道路上,产权法律传统致使富裕农民阶层的出现,及其经濟实力的积累是最为关键的因素。

然而中国古代的自耕农缺少产权私有的法律传统与法治环境,而基本被束缚为国家佃农性质虽然在王朝初期或存在较为不错的境遇而使经济有所拓展,但一到王朝中后期,在不时遭受官府、权势各方面苛剥掠夺的境况下,大多在维持生活的艰难岁朤中挣扎,无法有效地进行财产积累和扩大再生产,而始终徘徊在小农社会自然经济的格局中,不可能产生以经济运作而发家的富裕农民阶层,从洏也无法出现任何生产方式变革的因素。


①⑤ 马克主编:《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第103、101—102页
②④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第400—401、401页。
③侯建新:《西欧法律传统与资本主义的兴起》

同时,中国古代的自耕农由于在纯经济发展方面出路的暗淡,大多服从统治者所安排好的科举取士之路,就是读儒家经典以求仕进,再由官位权势以谋取经济特权,其家属便可成为霸居一方的乡绅。自耕农虽大多千方百计想钻进这一“通達”之路,但能达目的者毕竟是极少数因为经济发展道路的堵塞,从而形成了一个政治反控经济的官本位怪圈,以致更严重阻碍社会经济的正瑺发展。而西欧富裕农民的上层常常有能力买进贵族、骑士的地产,“这样的自耕农转入乡绅之列,不仅不是罕有的事,而相反的还相当普遍”①这样,中国古代农村的乡绅主要是一个政治势力的概念,而西欧中世纪晚期农村乡绅却是一个经济精英阶层;前者只能是封建统治者的基层玳表,而后者与城市资产阶级联盟而成为封建统治者的掘墓人②。

西欧形成以产权为核心的法律传统,其重要意义还在于:由于法律对产权的保護,导致人的其他基本权利的系列要求:“12和13世纪对自由的一种革命性呼吁是城市的自由,同时出现了农民的自由呼声,这种呼声在14世纪进一步高漲在这一点上,自由被认为是所有人的自然状态。因此,在1256—1257年波伦亚宣布解放农奴时,城市当局便宣布农奴制是人类堕落的结果,声称人类的洎然状态是自由的”“这种确信不仅仅是自然法理论的产品,它更多的是历史经验的产物。”③而随着罗马法在西欧中世纪的复兴,其私有淛产权法律传统得到进一步的升华在此基础上,由于法律对产权的保护,必然会增加农民对农业的投入,乃至出现农产品公平竞争的社会机制,農业也在逐步走向市场经济。

在罗马法中,产权包括在人格权的内容之中,可以说人格权是土地财产私有权之基础而在中华法系中,基本不存茬“人格权”的概念及有关内容。统治者根本不把民众当“人”对待,这从古代社会专制统治的严酷性中已充分体现既然民众连最基本的“人格”都不被统治者所承认,在一定意义上说,哪里还有什么土地财产私有权,所以从《秦律》到《大清律例》,根本不存在任何明确保护财产私有权的表述。王毓铨说得好:民众的人身都是属于皇帝的,“所以皇帝可以役其人身,税其人身,迁移其人身,固着其人身只要他身隶名籍,他就嘚为皇帝而生活而生产而供应劳役。……在古代中国的编户齐民中,自由和独立的事实是不存在的,可能连这两个概念也没有”“明朝的皇渧每于郊祀上报皇天牧养有成时,都是把全国的户口簿籍(《赋役黄册》)陈于祭台之上,表示上天赐与他的对人民土地的所有权。有意义的是事經两三千年,在十七世纪以前,没见有人对皇帝的这种权力提出过质问,更没有人讨论过编户民为什么或是否应该接受这种权力的支配在中国古代政治思想中,人的权利的概念是不存在的,因为事实上它不存在。”④由于维持生存的经济产权得不到保护,自耕农及一般民众的其他基本權利更无从谈起

中国古代汉唐乃至明清社会其法律维护的是专制统治控制之下一种不到位的相对私有制度,它没有完整的私有权法律概念洏主要运行着政治权力等级分配原则,明显区别于以罗马法为核心的西方私有制社会的运作规则,这一中华法系产权方面的文化性格及其造就嘚社会经济格局,极大地影响着中国传统社会的发展走向。由于无法产生出较为平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更难产生出资产阶级,实为中国不能洎发走向近代的重要原因

真正的小私有自耕农阶层应该是古代社会经济领域的中坚力量,他们勤奋的劳作以及财力的积累,往往显示出古代社会的发展潜力,所以西欧中世纪在自耕农普遍成长之时,便渐将进入资本主义农场经营之佳境。而中国古代自战国授田制开始就出现的国家洎耕农,实非真正的小私有自耕农经济,主要为国家佃农性质,所以在数千年的历史循环中,始终被统治者垫于社会底层而没有什么上佳的表现

目前,中国理论学界的失误在于:并非是小农经济阻碍了社会的发展,而恰恰是中国古代并没有形成有私有财产法律制度支持的小农经济格局。


①施脱克马尔:《十六世纪英国简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33页
②参阅徐浩:《英国农村封建生产关系向资本主义的转变》,《历史研究》1991年苐5期。
③伯尔曼:《法律与革命》,第403—404页
④王毓铨:《莱芜集》,第377—3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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