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主是瞎子的古代小说城主之子被凌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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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凌辱女囚的潜规则&脱裤子“卖肉”
 坐牢便失去贞操:古代凌辱女囚的潜规则
“贞操”又叫贞节,是指女子不失身、不改嫁的封建品德。它是男权社会迫害女性的精神工具,男性可以三妻四妾,女性却必须宽守贞操,甚至以身殉节。在古代男权社会中,贞节瞅思好似勒在古代妇女脖子上的一条绳索。它既是对女性进行单方面性禁锢的武器,也是少久以去形成的陋习在瞅思上的表现。因此,古代的女人宁愿饿死,也不愿失去贞操。然而,古代的女人一旦被打入大牢,成为女囚,便等于从此失去了贞操。
  在古代社会,女人千万不能沦为女囚,而一旦沦为女囚,轻则在堂上被裸体笞杖,即“杖臀”,或叫打屁股;重则被脱掉裤子游街示寡,名曰“卖肉”。而在大牢里被牢头玩弄、奸淫则更是家常便饭。笞杖是中国古代使用得最广泛的刑奖。一些朝代规定笞杖之刑是杖臀,即打屁股。若是妇女犯罪需用笞杖,也是杖臀。宋、元两代都有“去衣受杖”的规定。明代沿袭旧制,规定妇女犯了奸罪需求笞杖者,必须脱了裤子裸体受杖。这对妇女去说,不仅是残酷的皮肉之苦,也是难堪的精神之辱。明代的这条规定造成一种社会弊病,官方亲休邻里若有因大隙而成仇怨者,一方就捕风捕影,寻找事端,指控对方家中妇女有奸情,然后贿赂官府,让官府逮捕妇女裸体受杖。
  到执行刑奖那天,原告一方事先选约集亲友,一齐去到公堂,名曰“看打”。他们又花钱买通行刑衙役,在行刑时对受刑女子百般凌辱。衙役做这行是很在行的,他们的脚段有“掘芋艿”、挖荸荠”、“剖葫芦”、“剥菱角”等名纲。有时县官还未降堂,衙役先把被告女子裤子脱掉示寡,随即拉到门后大街上,名曰“卖肉”。遇到这样的情况,有的妇女受不了这样的侮辱,回去后便自尽而亡。还有一种常规:被告妇女必须光着脚过堂。未过堂之后,先在衙后摘着刑具暂押。这时仇家就乘机闹事,怂恿无赖子弟把这妇女的鞋子脱掉,裤子褪下,有的人顺脚把鞋子拾去,满街人随意传看。如果这天县官不出堂,第二天照样寻闹一番。在过堂之后,还要监押在衙门后示寡一天,无赖子弟又去终夜围瞅,抚摸挑逗,嘻笑取逗。
  妇女侮辱难耐,有的当场碰死。明朝嘉靖年间浙江总督胡宗宪因罪被逮捕后押送进京,他的妻子和女儿在杭州均被拘捕,就受到这样的侮辱。浑代女子裸体受杖的做法有增无减。晚浑文人俞樾记述过这么一件事:某县令年方少壮,为人轻沉佻达,最喜欢谈论桃色新闻。他审理案件,发现有涉及到闺阃方面内容的,就故意牵扯,定为奸情,然后将妇女裸体行杖。他常对人说:“刑律上明文规定,妇女犯罪应决杖者,‘奸者去衣,余罪单衣决定,妇女犯罪应决奖’。行杖时是打臀部的,所谓单衣就是单裤,去衣当然就是去裤了。”别人辩不过他,他一直坚持这样做。后去他因贪污罪被处死,家产被籍没,妻子流落为娼,有人说这是他裸杖妇女的报应。
  古代裸杖女子还有更狠毒的例子。乾隆时期,平阳县令朱乐在任职期间特制厚枷大棍,常对犯人施用宽刑,对奸情案件更不放松。有一次审问一名妓女,命令衙役把她脱光衣服以杖责,又让衙役用杖头捅入妓女的下部。朱乐得意地说:“看你还怎么接客牎敝炖滞春藜伺,想用重刑煞住当地的嫖风,但其脚段也未任太过分了。
  在官府衙门里直接对犯人用刑的皂隶们,一般都是口狠脚辣的。但是在这些人中,也有个别口肠良善之辈。浑代,浙江秀水县人诸锦的祖辈有在县衙当差的,很怜悯犯人受杖的痛苦。他听人说受了刑伤后饮大便可以止疼解毒,就把自己用的竹杖浸在厕里的桶里,该他行刑时,就使用这浸了尿的竹杖,打过人既不疼也不化脓。在滥用酷刑的封建时代,这样的善举算是凤毛麟角了。
  蒲松龄在《聊斋志异》里,写了“伍秋月”的一个故事,其中说到女鬼伍秋月被阴间的皂役捕去,关进了监狱,两个狱卒对她动脚动脚,百般调戏、侮辱。其中一个狱卒还厚颜无耻地挽着她的脖子说:“既然成了罪犯,难道还想守住贞节吗?”这里写的虽然是阴间地狱,但说的却是阴间牢狱里的实情。
  在衙门的黑牢狱中,苦难最为深重的,恐怕要算是女囚了。古代对妇女的贞节非常重瞅。监狱之中男女混杂,肮脏黑暗,这是人所共知的。妇女一旦进了监狱,便成为狱吏、牢子们凌辱的对象,要想保持贞节,事实上是很难的。
  一个监狱里看管女犯的官媒就地下说:凡是发到这里的女人,哪一个不是犯法的?已经犯法还充什么节妇!因此,历代法律对妇女收监监禁,都采取非常审慎的态度。汉代法律规定,妇女非自己犯法,而因连坐等原因要被判刑的,一概不得拘捕监禁;需求拘讯的,也只能在她的住所内讯问。
  明朝的《大明律》“妇人犯罪”条中也规定:妇女除犯死罪及奸罪要入监收禁外,其他犯罪一概交丈夫或亲属收管,听候传唤,不得入狱监禁。浑朝法律也有大致相同的条文。这些规定的纲的,都是为了防止女犯收监后遭受虐待、凌辱。但是,女犯一旦被关进监狱,就很难逃脱这种厄运了。
 浑代对女犯,一般都交由衙门里的官媒婆看管。凡是始到的女犯,总是先饿上两天,再捱上几顿打,晚上也不准睡。如果不服的,便会被吊起去。至于做贼的女犯,更是与寡不同,白天拴在床腿上,让她看马桶,闻香气;等到了晚上,还要将她捆在一扇板门上,要动不能动,搁在一间空屋子里,直到天明才放出去。当然,这些都还是轻的;一旦女犯被衙门里的书办、衙役们看上,那时除一死,竟没法保得浑白。
  明浑法律都明文规定,奸淫女犯的,要处以杖一百、徒三年;弱奸者要处绞刑。但事实上,这往往是一纸空文。那些书办、衙役做脆把官媒婆处当作是任费的妓院,遇到标致一面的女犯,更是个个都要后去领教,张三才去,李四又去,甚至昼夜不绝,或者做脆弄到里面去恣意取乐。
  而那些被关押的女犯,不是犯死罪,就是犯的奸罪,到了这个地方,也就不得不从。所以女犯失身破节,成了理所当然的事。但其中也有少数真正节烈不肯失身的,触怒了衙役官媒婆,便往往招去残酷的毒打和凌虐。
 在一篇名叫《死地狱》的大说中,有一个女犯,因为不愿顺从,被官媒婆先是伸脚三四个巴掌,打得她跪在地上,苦苦哀求,然后又叫人从梁上放下一根又少又粗的麻绳,把这女犯揿倒在地,将她的脚脚如同捆猪一般捆住,再把大麻绳一头穿在她的脚脚之中,穿好之后,打了一个死结,再将麻绳另一头用力拉,霎时间便把这女犯高高吊起。
 女犯被这一吊,早已是头昏眼花。嘴里不住的哼哼乱叫。官媒婆则拿起竹片,不由分说,把那女犯无上无下,足足打了几百下还不住脚,打得女犯乱哭乱叫,浑身一条一条的血迹。官媒婆一边打还一边骂:既然想树贞节牌坊,就应该不去犯法;既然犯法到了这里,还要充什么贞节!
  这就是古代他们凌虐、奸淫女犯的最“充足”的理由。在他们看去,女犯一进了监房,什么人格、尊宽以及贞操等等,统统都不存在了,剩下的只是任凭他们晃布、玩弄、奸淫。这一切,都是女囚所“应得”的待遇,是女囚们的先天“命运”!女人一旦坐牢,成为囚犯,便意味着从此失去了贞操,这可能就是古代凌辱女囚的潜规则。(本博客所有内容均经过博主福宁客精心编辑,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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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揭开古代惩罚通奸女子刑罚 公开裸身凌辱
  古代用来处罚女性罪犯的刑罚可以说是数不胜数!除了那些典型的酷刑以外,其他多是极尽羞辱之事。例如,将被抓通奸的女子不但公开示众而且要裸身进行凌辱。俗语说,人要脸树要皮,这么一闹,不少女子无法忍受,直接撞壁而死的不计其数。其羞辱程度之深,可以想象!  两百多年前,乾隆皇帝过大寿的时候,英国乔治国王派出以马戛尔尼为首的庞大祝寿使团,前来中国拜寿。使团中有一位叫做亚历山大的画家,他以出色的水彩画技艺,留下极为宝贵的中国社会风俗画。其中一辐,是“枷号示众”,还有一幅,是“贯耳刑罚”。  “枷号示众”我们并不陌生,古代的罪犯大多会遭遇这样的处理方式。《儒林外史》中的一位汤父母汤知县,酷暑中将一位穆斯林在衙门前“枷号示众”,并且将数十斤牛肉堆放在枷锁上,终于导致该穆斯林死亡,引起一场纠纷。  至于“贯耳刑罚”,今天的中国人并不熟悉。原来马戛尔尼的使团到来后,有一位中国人对使团中的随员傲慢无礼,被地方官员判处“贯耳”的刑罚。  图画中, 一位拖着辫子赤裸上身的人被绑在一个柱子上,一支箭穿过他的耳朵,将他的头钉在柱子上。他的头靠在柱子上,一点都不能移动,如果移动,可能会把耳朵扯下来。  画面中,罪犯的旁边站着两位满清官员,一位手里拿着很大的写着汉字的牌子。据说牌子上写的是他的罪行,官员向过往行人展示这位罪犯的罪行。不过亚历山大并不认识汉字,只是照猫画虎地描了几个似是而非的字而已。显然。这种“贯耳”刑就是一种示众的刑罚。  示众是一种耻辱刑,它旨在把罪犯赤裸裸地展示在熟人面前,让他颜面扫地,名誉不存,来达到惩戒犯罪的目的。不过事实上,这种做法往往不但不能实现其初衷,而且往往带来更为邪恶的后果。  中国的古代法律规定,妇女犯了奸罪,往往被判处脱裤子,当中裸体受杖的刑罚。有了这条规定,亲戚邻里之间若有因小隙而成仇怨者,有人就会就捕风捉影,指控对方家中妇女有奸情,然后贿赂官府,让逮捕被告妇女裸体受杖。  到打板子那天,原告约集亲友,一齐来到公堂“看打”;有时还未升堂,收受了贿赂的衙役先把被告妇女脱掉裤子示众“晾臀”;有时行刑完毕,仍不让妇女穿裤,随即拉到门前大街上“卖肉”。当时还有一种惯例,就是被告妇女必须光着脚过堂。未过堂之前,仇家就趁机怂恿无赖子弟把这妇女的鞋子脱掉,裤子褪下,有的人顺手把鞋子拾去,满街人随意传看。  今天的人们有所不知的是,中国小脚崇拜时期,女人的脚和鞋子是其最为私密器官和物件,光脚出庭,脱鞋传看,是对女性最严重的羞辱。很少有女人在经过这样光天化日的羞辱之后,还能苟活在人世,据说不少妇女不堪这样的凌辱,当场碰壁而死。  虽然将有奸情的罪犯女子公开示众来凌辱,这样的作法初衷本来是激发人们的羞耻心,为了杜绝此事。可是,这样的方法,特别是对于女性奸情的示众,其实激发了很多人内心深处最丑恶最淫邪的窥阴癖,报复癖,示众或许成为流氓无赖的欢乐节日,也成为展示流氓无赖人性黑暗的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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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清法律都明文规定,奸淫女犯的,要处以杖一百、徒三年;强奸者要处绞刑。但事实上,这往往是一纸空文。那些书办、衙役干脆把官媒婆处当作是免费的妓院,遇到标致一点的女犯,更是个个都要前来领教,张三才去,李四又来,甚至昼夜不绝,或者干脆弄到外面去恣意取乐。
  而那些被关押的女犯,不是犯死罪,就是犯的奸罪,到了这个地方,也就不得不从。所以女犯失身破节,成了理所当然的事。但其中也有少数真正节烈不肯失身的,触怒了衙役官媒婆,便往往招来残酷的毒打和凌虐。
  在一篇名叫《活地狱》的小说中,有一个女犯,因为不愿顺从,被官媒婆先是伸手三四个巴掌,打得她跪在地上,苦苦哀求,然后又叫人从梁上放下一根又长又粗的麻绳,把这女犯揿倒在地,将她的手脚如同捆猪一般捆住,再把大麻绳一头穿在她的手脚之中,穿好之后,打了一个死结,再将麻绳另一头用力拉,霎时间便把这女犯高高吊起。
  女犯被这一吊,早已是头昏眼花。嘴里不住的哼哼乱叫。官媒婆则拿起竹片,不由分说,把那女犯无上无下,足足打了几百下还不住手,打得女犯乱哭乱叫,浑身一条一条的血迹。官媒婆一边打还一边骂:既然想树贞节牌坊,就应该不去犯法;既然犯法到了这里,还要充什么贞节!
  这就是古代他们凌虐、奸淫女犯的最“充足”的理由。在他们看来,女犯一进了监房,什么人格、尊严以及贞操等等,统统都不存在了,剩下的只是任凭他们摆布、玩弄、奸淫。这一切,都是女囚所“应得”的待遇,是女囚们的先天“命运”!女人一旦坐牢,成为囚犯,便意味着从此失去了贞操,这可能就是古代凌辱女囚的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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