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付洋模特编一句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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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回1980:中国律师的美丽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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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日到日,整整30年。可以说,这30年是改革开放的30年,是民主法制的30年,是思想解放的30年,是依法治国的30年,是公平正义的30年,是律师发展的30年。
&&& 如今,30年过去了,要说的话实在太多,要想得事实在太杂。那就让我们在回顾与展望中,思考和总结《律师暂行条例》的历史意义吧。
&&& 昨天,由本社主办和正义网、北大出版社、《律师文摘》、天津依法律师事务所共同协办的&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颁布30周年座谈会在中国法学会一楼多功能厅召开。
&&& 以下即为正义网的现场直播内容及几位律师的书面发言。
一、正义网现场直播盛况:
&&&&&&&&&&&&&&&&&&&&&&&&&&&&&&&&& /zhuanti/fzzt/lvssn/index.html
二、&中国律师三十年&大型座谈会在北京举行
 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颁布30周年座谈会现场。程丁 摄
&&& 正义网北京8月26日电(记者闫慧萍)今天下午,由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社主办,正义网、北京大学出版社和天津依法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颁布30周年座谈会&在北京举行。 
  来自司法部和全国律师协会的老领导和专家学者,著名律师等出席参加了本次座谈会。会议围绕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时的历史和30年来律师业改革的成就及未来的发展等问题进行了研讨。 
  律师,作为曾经的国家法律工作者和社会法律工作者,作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发展到今天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期间所经历的立法上的职业定位与社会地位的变迁,自然成了与会者共同的话题。 
  不容否认,律师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律师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当下执业律师在司法实践与执业活动中所面临的难题与困惑,却依旧在困扰着已经发展到17万人的律师队伍。 
  会议以&当年我们为什么做律师&为话题,共同回顾了我国律师业30年来各个重要阶段的变化。同时,会议还围绕着&一个特别的日子、一段特别的回忆、一部特别的法律、一种特别的职业、一项特别的事业&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三、张斌生、付洋律师的书面发言
&&&&&&&&&& 回眸三十年,我个人生命中的&第二个春天&
&&& 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大决策。时隔半年,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在日通过了七部重要法律。其中《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律师辩护。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中断了22年的律师制度终于得到恢复。这个历史性的转折,是我国改革开放、民主法制建设过程的一项重要标志。对我个人而言,我把它珍视为个人生命中的&第二个春天&。
  我于1954年在上海华东政法学院本科毕业,留校担任助教。1955年司法部、教育部共同聘请两位苏联法学教授来华试点培养20名法学专业研究生,由五所政法学院(北京、华东、中南、西南、西北)通过考试在青年教师中选送。我从上海来到北京带薪学习两年。
  1957年夏季在原北京政法学院研究生班毕业前,我在反右运动中被戴上右派帽子。当时列出的&罪状&,一是在《教学简报》上发表了&对继承性和法的历史继承性的认识&的文章,另一则是在团支部会议上发言:&不要强调组织纪律性超过自觉主动精神,要提倡独立思考&&&。而真正的致命伤却是我的家庭身世:我的祖父在十九世纪初是青岛文德女中的老校长;父亲两度留学美国;母亲毕业于燕京大学,抗战时期是西北大学英语副教授&&这个家庭背景,使我&正中标的&,自然成为&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的孝子贤孙&。从22岁那年起,这顶无形而沉重的右派帽子,让我离开了法律专业22年,亲身尝到了&无法无天&、无权为自己申辩的彻骨之痛。其中的跌宕坎坷一言难尽,我直到47岁才结婚成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79年原工作单位华东政法学院给我平反改正,组织部门通知我到厦门市中级法院报到(当时上海无法迁入户口),安排在司法行政科工作。1980年我被抽调参加厦门市法律顾问处的筹备组建工作,80年底经市政府和省司法厅批准,厦门市法律顾问处正式成立,开办时仅有四名专职律师工作者。《律师暂行条例》自日起施行,当年1月11日省司法厅根据该条例正式批准授予我律师资格。当时许多学法律专业的人士均已改行多年,不愿意来从事律师职业。因为文革浩劫刚刚结束,人们都心有余悸,担心做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会被人指责立场不稳,替坏人说话。
  我清晰地记得1983年全国上下开展&严打&时,我在一个刑案中作了无罪辩护。这名被告人并非流氓团伙成员,打架斗殴时在场参与程度较轻微。但当时要进入无罪辩护这个&禁区&可是犯忌的,好心的朋友劝我不要认真,免得惹祸上身。经过深思熟虑,我仍然坚持在庭上根据法律和事实作了无罪辩护。令人欣慰的是,主审法官接受了我的辩护意见,这在那个年代是比较罕见的。这个案例让我体会到,文革期间不分青红皂白就入人于罪的风气已经不再有生存的空间,法官头脑中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的思想开始树立,民主法制的脚步已经越走越加清晰。
  记得曾有记者问我,当年你为什么会做这样的选择?回眸往事,其实当年去做律师并不完全出于个人的选择。动荡、折腾与磨难让我理解了民主法制的真谛,法律这时对我来说已不仅是书本知识和外在的条文规范。后半生从事律师工作,这似乎是历史的安排,命运的选择,令人义无反顾。当时做律师很少考虑个人的报酬得失,凭着一股激情和信念,使我在过五望六之年找回了自己应有的价值。1988年我取得一级律师任职资格,先后获得厦门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福建省首批&优秀专家&荣誉称号,1992年起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995年被评为第一届全国十佳律师,先后担任省律协、全国律协副会长,亚太律师协会第一副主席。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的发展变化迅猛,1980年制定的《律师暂行条例》已经日益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律师界要求修法的呼声很高。1993年我当选八届全国人大代表后,即执笔起草了&尽快制定律师法&的提案,在全国人大八届二次会议期间经30余名全国人大代表联署后正式列为议案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其后又在01年和07年做过两次修正。足见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的发展对律师行业在不断提出新的要求。根据96年律师法第13条规定,&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因此,我从1997年元月律师法生效之日起就离开了律师队伍,专职从事人大工作。十年沧桑,律师法07年的修正案,将该条文中的&不得执业&改为仅仅&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历史的发展就是这样螺旋式地前进,这是97年离开律师队伍留下的一点小小遗憾。
  改革开放30年中的律师生涯,是我一直深深惦念的历史情结。近十年来我经常在讲座和文章中,和广大律师同仁共同勉励:&尽管我们深知周边的法制环境中不如意、不理想的事情还很多,律师往往力不从心;尽管我们深知依法治国的过程任务艰辛、道路漫长,而律师个人从业的生命短暂、时光有限;但既然选择了律师这个角色,就要献身事业、勇于担当,循法为业、以律为师,为实现律师的社会价值,同心协力,推动中华法治文明的提升。&
  20年前的一部电视专题片《共和国之恋》的主题歌&&《生死相依我苦恋着你》,以诗的语言唱出了一代代中国知识分子坚贞不渝的爱国热忱和报国情怀。&&&在爱里,在情里,痛苦幸福我呼唤着你;在歌里,在梦里,生死相依我苦恋着你。纵然是凄风苦雨,我也不会离你而去。当世界向你微笑,我就在你的泪光里。&&纵然我扑倒在地,一颗心依然举着你。晨曦中你拔地而起,我就在你的形像里。&我喜爱这首歌曲,有时吟唱到热泪盈眶。
&& 恢复重建律师制度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需要
  今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颁布30周年的日子。&
  尽管今天比之当年,律师队伍和事业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律师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律师暂行条例》也早已被《律师法》所替代,我们还是要真诚、隆重地纪念它的颁布实施。&
  新中国的律师和律师制度,1958年后逐渐式微,到了&文化大革命&被彻底摧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79年开始的全面立法高潮中,《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等基本法已经规定了律师的一些任务,律师从何而来、到哪去找等最简单的问题却还没有解决。可以说,没有《律师暂行条例》,就没有我国律师制度的重建和今天的发展成果,《宪法》和很多重要法律的全面实施也就缺乏必要的保障。&
  1980年,就我国立法而言,可以说是高潮初起、百废待兴之时。这时制定《律师暂行条例》,足以显现出律师制度重建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首先,是总结历史教训,清算&文化大革命&砸碎法制、肆意践踏人权即公民的人身民主财产等一切权利的倒行逆施的需要。彭真同志主持立法工作时,曾反复强调:&在文化大革命中,由于林彪、&四人帮&大搞刑讯逼供、打砸抢、非法拘禁和诬陷、迫害,造成了大批冤案、假案、错案,后果极为严重。&他甚至指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包括犯人都必须严禁!他还曾指出:&不要以为有百分之五的错案不要紧,就是有百分之一错了也了不得,在你看来是百分之一,对被冤枉的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唯因如此,在制定《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重要法律的同时,制定《律师暂行条例》恢复、重建律师制度,也就是极为迫切十分重要的了。&文化大革命&可以说是新中国历史发展中的国耻!个人恩怨可以不计,历史旧账可以不纠缠,国耻带给我们的惨烈教训却决不可忘记!&
  同时,恢复和重建律师制度,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需要。三中全会廓清了新时期我国前进的蓝图,即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改革开放,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三十年来,律师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毋庸赘言。&
  在坚持科学发展观、全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律师的作用不断凸显。但现实法制状况并不容人乐观,律师工作困难重重,滥抓滥判律师的事件甚至也时有发生。为此,我们今天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颁布三十周年,回顾恢复、重建我国律师制度的初衷,的确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 当年,为什么要做律师工作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后,当时的胡耀邦总书记亲自抓平反冤、假、错案的工作。我刚从部队转业不久在企业从事政保工作,后被选借调到莲湖法院工作,在老法官高宝仓手把手的教育培养下我能单独工作时,被派到陕北四个上畛子、马拦、槐树庄、姚家坡劳改农场收集在押的劳改犯中的右派、历史反革命、现行反革命,尤其是反对江青、林彪而被判罪入狱的案件。我在陕北先后工作了半年时间,农场的干部对我很友好。我看到他们一辈子把自己的青春年华献给了劳改事业,最后把子孙也贡献给了这个崇高的事业。
  在农场我完成一件因反林被判成反革命罪科刑十年的胡世明;被判历史反革命罪科刑二十年的郝雨生;被打成右派的西工大刚入校的南京新生周荣生;还有的都记不清了,这三位是法院交给的任务,胡和郝平反后回到原单位复职,周荣生回到学校不久,他的父亲将这个老儿子接回了香港。还有十多位老知识分子是我在工作中发现的,顺便也将他们的材料带回,分别转交相关的市、区的组织部门,最后他们的问题一一得到落实,返回了原单位。进去时都是血气方刚的年轻人、中年人,回来时都是风烛残年的老年人了!
  这一次在监狱调查落实三案对我震动最大、最深、最疼,我甚至怀疑起我国司法制度的准确性,我想不通的是监狱是关犯罪人的,为什么我国监狱关押了这么多的高级知识分子?      &
  1979年7月2日,我在兰州出差,住在省政府招待所,下午我在读报栏看到了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通过的我国开天辟地的两部刑事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我就站在报栏前一直把这两部法律读完,天都快黑了,当我看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有律师辩护的第四章第26、27、28、29、30条的规定,我心情异常兴奋,心想,如果我能从事律师工作那该多好呀,如果有律师从事辩护,那么多的知识分子也不会在监狱一关就是几十年!也不会有那么多冤假错案!
  1980年1月1 日《刑法》、《刑诉法》两部法典要开始施行了,最大的难题是律师从哪里来?当时莲湖法院高宝仓法官向高克宽院长推荐我先担任义务辩护人,就这样我凭着平反三案的正义感和胆识,在什么都不懂的情况下担任了半年的义务辩护人,当我的第一个案子办下来,罗胜宽法官高兴地说:还行啊,你竟懂主体、客体来了!一句话说的我不好意思的不知说什么话好。就这样半年过去了,有一天高法官和王广贤法官对我语重心长地说,咱们法院不设律师机构,你有前途,还是送你到市法律顾问处去,我欣然同意了。我记得那是一个炎热的下午,王广贤法官和我骑着自行车到了二府街中院的后院,上了四楼到了市法律顾问处办公室,我俩是满头大汗坐定后,王法官一边摇着扇子一边说明来意,当时的马海赢主任、袁文阁副主任欣然同意接收我。从这天起我就在西安市法律顾问处上班,成了一名兼职律师。我到职的第二天肖律师交给我一宗陕西省兴平县法院审理的一个杀人案件。
  这就是我发誓今生今世要从事律师工作的信心和决心,其实质我是中国律师业的一块铺路石、一粒沙、一把水泥、一滴水,我要发挥自己一点点力量,将民主与法制、律师大道修平、修直,修的四通八达,让年轻律师在康庄大道上奋勇前进。
  (作者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美国刑辩律师协会会员、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
四、媒体报道
彭真曾叮嘱儿子:当律师不能乱说情
正义网北京8月26日电(记者王丽丽)
  自1988年起,付洋已经做了22年律师。此前,他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
  律师职业是人到中年的他,对人生与职业的重新选择。22年后的今天,他最深刻的体会是,在律师工作中,遇到困难最多、最容易被误解、甚至执业风险甚高的,就是刑事辩护。&
  付洋特别想亲临于今天举行的&中国律师三十年:回顾与展望&&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颁布30周年座谈会&现场,只是他的痛风病发作了,在北京郊区养病的他,给本次活动发来一份书面发言,并应记者的请求,回忆了父亲彭真,这位中国社会主义法制主要奠基人对于在刑事诉讼中实行辩护制度的观点和论述,以及对儿子从事律师职业的态度和嘱托。&
  1954年彭真提出:实行辩护制度有利于避免错案&
  对于辩护制度,父亲彭真与付洋谈的并不多。父亲去世后,付洋探究父亲的思想,对于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刑事诉讼中为什么要设立辩护制度?&有了答案。&那就是为了避免和纠正错案。&付洋说。&
  1954年11月,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其中明确提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赋予了公民获得辩护的权利。此后,针对有的司法机关的同志认为&实行辩护制度太麻烦&,彭真在讲话中严厉批评:&这种思想是错误的。&彭真说:&从全国发生的错判数字可以看出,我们过去的审判工作并不很高明,实行辩护制度有利于避免错案。&&
  1979年,牢狱之灾过后,彭真复出工作仅7个月时,亲手主持制定了我国第一部《刑法》和第一部《刑事诉讼法(试行)》。在不少前辈的回忆录中,都提到过彭真为这两部法律所付出大量的心血。这两部法律,是彭真逐字逐句亲手审定的,完全反映了他的法律思想和人权观念。&
  两法顺利通过后,彭真对公、检、法人员讲话时语重心长地说到:&所有案件都要允许被告辩护,本人可以辩护,近亲属可以辩护,律师可以辩护,所在单位和人民团体也可以派人辩护。证人不能伪造证据,也不能隐匿证据。要查清证明被告有罪和无罪、罪重和罪轻两个方面的证据。这样,冤案、假案、错案就不容易发生,发生了也比较容易发觉和纠正。&&
  那时,有人问彭真:&对被告有必要那么保护么?&彭真的回答很坚决:&这是要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从业多年,付洋对父亲思想的理解从未改变:&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制度的作用在于既要防止冤枉无罪之人,又要防止轻罪重判;既要防止实体判决出现错误,也要反对刑讯逼供等在刑诉程序中发生的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1956年彭真指出:错案不是百分之一,而是百分之百&
  对于我国的法律从业人员来说,有一句名言几乎是无人不知:&发生了错案,在你看来是百分之一,但对被冤枉的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付洋说,这句话就是1956年3月,彭真在第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提出的。&
  彭真当时说,&不要认为有百分之五的错案不要紧,就是百分之一错了也了不得,在你看是百分之一,对被冤枉的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不要看是一个人,一个人就是一家,还有周围的亲戚朋友。一个错案在一个工厂、一个乡,周围十里八里的群众都晓得,影响很坏。因此,我们要严肃对待,该判的一定要判,冤枉的一定要纠正。& 
  在彭真看来,避免和纠正错案,不仅关系到公民的个人权利,而且关系到政法工作、社会主义事业的成与败。&在1957年召开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上,彭真再次强调:&如果一不小心出了岔子,错杀了人,承认错误也不能使死者复生,影响会很坏,很大的一个胜利就会被冲淡,甚至有关的根本是非也会被搞乱&&等于给自己的脸上抹黑,会使我们在群众中的威信受到损失。& 
  彭真对儿子说:你选择律师职业不错&
  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际上也是在维护党和国家的形象,保障稳准狠地打击犯罪工作。付洋体会父亲的思想、结合自己的工作,意味深长地说:&不少律师对刑事辩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在误解和压力面前存在畏难情绪。作为律师从业人员,要看到,恪尽职守做好辩护工作,不回避、不退缩,不认为自己是在走过场,更不能把辩护当做走过场,是有重大意义的。&&
  律师是有价值的职业。付洋说,父亲说的不多,但他内心是肯定自己的选择的。有几次,彭真对儿子说:&你选择律师职业不错。&&
  付洋记得,除这些简略的表态之外,父亲有两次说起律师工作,和他谈了一些话。第一次,是父亲以亲身经历的一个故事来告诫儿子:&你们当律师,可不能不问事实乱说情。&另外一次,是在1996年制定《律师法》时,立法机关准备改变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关于将律师界定为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规定,领导要付洋问问父亲的意见,父亲表示同意,同时意味深长地说:&律师不像执法机关,没有什么可以直接凭借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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