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提出离婚,首饰,聘礼结婚给女方家多少聘礼要退还给男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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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候男方给的彩礼和买的三金首饰,还有娘家赔的三大电器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候女方是不是都要返
zfso139****1577
结婚时候男方给的彩礼和买的三金首饰,还有娘家赔的三大电器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候女方是不是都要返还给男的
甘肃 平凉 发表时间: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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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三金应返还。娘家陪嫁的电器,如果是你们双方领取结婚证以后陪嫁的,可算做对你们夫妻双方的赠与。
回复时间: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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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共 3 条
你好,结婚证领取了没呢
回复时间: 21:44
你好,结婚证领了多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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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回复时间: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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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700****
你好,若结婚时间比较短一般需要返还部分彩礼的;娘家的陪嫁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回复时间: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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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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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版权所有 找法网()- 中国大型法律服务平台&两人分手后 男方给的彩礼应当返还吗?
■ 记者 亓楠楠
&&&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应当以婚姻自由,双方自愿为原则,以双方感情为基础。但在我国现阶段,某些地区还普遍存在着为结婚而给付彩礼的社会现象。为此,而发生大量的纠纷。至于哪些情况下属于需要返还的彩礼,哪些情况下是不需要返还的,往往当事双方是各执一词。
&&& 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因为彩礼而引发的纠纷以及律师对此进行的解答。
&&& 1.张某和女友黄某在2013年9月份按照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双方一直未到民政局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经过一年的共同生活,他们发现双方因为脾气性格等原因难以继续共同生活下去,两人都想分手。但女方父母却说,分手可以,订婚时按照风俗给他们家的彩礼和买的黄金首饰不予退还。
&&& 张某认为分手是两人共同决定的结果,并不是男方的单方意愿,认为女方应该归还当初的彩礼和买的首饰。
&&& 2.李强(化名)和王红(化名)是自由恋爱,谈了一年多,两人按照家乡的风俗订了婚。订婚时,李强家给王红买了一辆价值8万余元的轿车。除此之外还给了3万余元的彩礼现金并购买了黄金首饰。订婚一年多后,两人一直未举行婚礼也没有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不久,王红发现李强与其他女人有暧昧关系,并且掌握了手机短信、通话记录等证据。两人因此引发多次争吵,其中一次李强动手打了王红。事后,王红回到自己娘家,提出解除婚约。
&&& 李强答应解除婚约,但要求王红家退还彩礼。王红认为李强有错在先,他的过错直接导致两人感情破裂,认为李强是过错方,拒绝返还彩礼。
&&& 3.张甲(化名)和李乙(女,化名)经人介绍,恋爱半年多后,直接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合法的结婚登记。结婚时,张甲给了李乙2万余元的彩礼钱。
&&& 婚后半年,两人发现双发缺乏感情基础,沟通越来越少。后来,李乙回到娘家居住,又认识了刘丙(男,化名),两人交往一段时间后,发现感情良好。李乙向张甲提出离婚,张甲要求李乙退还所有彩礼钱。
律师声音:
&&& 针对上述三个案例,记者采访了鲁浩律师事务所的徐国红律师,她给出了详细的解释和司法依据:
&&& 徐律师认为:上述三个案例均属于婚前给付产生的纠纷。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后、办理结婚登记前,相互之间尤其是男方给予女方一定的财物,既表示自己与对方结为夫妻的意愿,也是中国的传统礼仪,有时又是为双方结婚所做的物质上的准备。
&&& 婚前财产给付一般有三种情况:(1)基于习俗,一方给对方钱款或物品作为订婚的标志,通常称为彩礼;(2)一方赠与对方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比如住房、汽车、首饰等,双方建立婚姻关系后接受方以嫁妆的形式融入家庭财产中,用于夫妻共同生活;(3)相互赠送小额钱款、礼品及衣物等,属于双方之间的礼尚往来。婚前给付财产的形式,随着人们的富裕,数额越来越大,一旦婚未结成,婚前给付的财产的权利归属就很容易发生纠纷。
&&& 综合上述情形,婚前给付的性质大体分为三种情况:一类是以结婚为目的、迫于当地的习俗,在婚前给对方一定的赠与财产作为订立婚约标志的,应该认定为彩礼;二类是当地虽然没有给付彩礼的习俗,但只要是一方是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赠送贵重的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给对方,就应认定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三类是对于那些不受当地习俗限制的双方小额钱物的赠送,应认定为无条件的赠与。
&&& 因此,如果争议双方因结婚不成,对于婚前给付财产要相应的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彩礼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二、属于以结婚为生效条件附条件赠与的,所附条件不成立时,应当返还;三、属于无条件赠与的,所赠与的财产则不予返还。
&&& 上述案例一中,张某和女友黄某是按照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婚前给付的属于彩礼,无论分手是哪一方提出的,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应当返还。案例二中,李强(化名)和王红(化名)之间的婚前给付属于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二人没有登记结婚,视为所附条件不成立,应当返还。案例三中张甲(化名)和李乙(女,化名)已经结婚,仅仅是给付2万元钱,不属于&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不予返还。
&&& 律师认为,出现纠纷,首先双方应当本着和谐的原则进行协商,特别是出现婚前给付行为产生的纠纷。常言道&清官难断家务事&,虽然法律有明确规定,但现实中各有不同,各有损失,各有伤害,例如上述案例二中,王红发现李强与其他女人有暧昧关系,并且掌握了手机短信、通话记录等证据,两人因此提出解除婚约,但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婚前不忠&行为的责任义务,所以处理起来也不宜一刀切,还是以调解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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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无能”丈夫闹离婚要求退彩礼 妻子索名誉费
厦门晚报廖勇飞
  本报讯(记者 廖勇飞 通讯员 陈立烽 袁英)昨日,龙岩上杭法院审理一起因男方“性无能”且由他起诉的离婚诉讼案,法官准予离婚,但驳回了男方要求女方返还12.6万余元彩礼和黄金首饰的请求。  男方林某和女方李某于2014年4月结婚。订婚时,男方约定给女方聘金188890元,结婚前林某支付给女方彩礼126890元,此外林某还送给女方李某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金手镯一个、金耳环一对、女婚戒一枚。  婚后,双方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男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女方归还彩礼和黄金首饰。女方李某称,结婚后两人长期没有同房,并非其不愿意,而是林某自身身体不行,这给她造成了身体上和心理上的伤害。李某愿意离婚,她要求男方林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万元、名誉费10万元,以及付清尚欠的聘金6万元。  法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林某因身体原因造成夫妻生活不和谐,且婚后又没有注意培养感情。至于林某返还彩礼的请求,以及李某要求林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名誉费,并支付尚欠彩礼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驳回林某和李某的其他请求。  法官释  为何男方无法要回黄金首饰?  交往过程中,林某将首饰赠与李某,作为定情之物,未附带任何条件,且已交付李某,成为李某私人之物,林某的行为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赠与行为,双方之间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故林某无权要求李某返还首饰。  为何女方无法索要未付彩礼?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支付彩礼属民间习俗,在原告已支付126890元,双方均要求离婚的情况下,被告要求支付尚未付清的彩礼,没有法律依据。  法官说  3种情形 可要求返还彩礼  关于彩礼的归还适用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该案中,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虽然婚后生活短暂,但有共同生活,因此不符合以上三种情形,故对林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4种情形致离婚 可请求赔偿损害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该案中,原告林某并无上述行为,因此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并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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