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都解决了老农机手生活补助,就我们山东拖着您还没有用户名办,这不也是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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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市政办〔2014〕34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机局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关于解决乡镇(公社)老农机人员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
市农机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制订的《关于解决乡镇(公社)老农机人员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     
关于解决乡镇(公社)老农机人员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
市农机局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根据《山西省农机局、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妥善解决乡镇(公社)老农机人员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晋农机人字﹝2013﹞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妥善解决我市各地曾以农民身份在原国营拖拉机站、人民公社拖拉机站、大型农机站、乡镇农机管理站等基层农机服务机构工作过的乡镇(公社)老农机人员的历史遗留问题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
一、指导思想    &&&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本着尊重历史、保障民生、促进和谐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妥善解决我市乡镇(公社)老农机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    &&&
二、政策措施    &&&
解决乡镇(公社)老农机人员的历史遗留问题,原则上以纳入国家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为主,多种途径解决。各县(市、区)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乡镇(公社)老农机人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此基础上,根据乡镇(公社)老农机人员在岗实际工作年限(工龄),采取一次性专项补助或生活补助的办法予以解决。    &&&
(一)一次性专项补助。对于实际工作年限(工龄)不满5年的乡镇(公社)老农机人员,按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工龄)对其进行一次性专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一年工龄600元(不满1年工龄的按1年计)。    &&&
(二)生活补助。对于实际工作年限(工龄)满5年及以上的乡镇(公社)老农机人员,根据实际工作年限(工龄)给予每人每月适当的生活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按照从事农机(管理)工作5—10年(不含10年)、10—15年(不含15年)、15年以上(含15年)三个档次,分别给予每月100元、200元、300元的生活补助。已年满60周岁(截止日)人员,生活补助从日起计发,之前不再补发;未满60周岁人员,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
以上“一次性专项补助和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县(市、区)级财政负担,发放机构、渠道及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    &&&
对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乡镇(公社)老农机人员,各地政府应当通过城乡低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
三、人员范围    &&&
本实施方案所称乡镇(公社)老农机人员是指:凡在原省人事厅、农业厅、水利厅、农业机械管理局出台《关于印发&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定员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晋人字﹝1997﹞第2号)前,以农民身份曾受聘于我市各县(市、区)原国营拖拉机站、人民公社拖拉机站、大型农机站、乡镇农机管理站等基层农机服务机构,从事拖拉机等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业务管理以及1997年乡镇“三定”中没有被录用的农机管理员。上述人员中已按地方有关政策参加了企业养老保险、专项解决了相关待遇的人员,不再重复享受本实施方案的待遇。  &&&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实    &&&
(一)成立专门机构,强化组织领导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成立“解决乡镇(公社)老农机人员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由一名县级领导牵头,农机、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及各乡镇领导等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建立部门协调机制、资金的落实和监督管理、操作流程的把控等相关工作。并下设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实施办法,提出乡镇(公社)老农机人员身份、实际工作年限(工龄)具体认定办法,确定工作流程,材料审批,审核备案,统计汇总,建立人事档案等事宜。    &&&
(二)认真做好身份和实际工作年限(工龄)认定工作    &&&
各县(市、区)农机、人社、财政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联合成立认定组织机构,对在本区域工作过的乡镇(公社)老农机人员的身份和实际工作年限(工龄)进行审核认定。认定机构须首先确定乡镇(公社)老农机人员工作过的原国营拖拉机站、人民公社拖拉机站、大型农机站、乡镇农机管理站等基层农机服务机构建站、撤站以及其不再主要从事农机生产经营服务活动或虽然仍主要从事农机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但已改变集体经营性质的时间。对乡镇(公社)老农机人员个人的身份和实际工作年限(工龄)的认定,以当时县级人事劳动、计划、农机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录用、聘任文件为主要依据。对于没有或找不到正式录用、聘任文件的,但确实在上述农机机构工作过的人员,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核查驾驶证、会议记录、业务档案、表彰奖励证书、项目课题署名、考核考勤记录、领取报酬凭据、工作(合影)照片及会计档案、其他文书档案等办法予以核查认定。仍然无法认定的,本人须提供多人(五人以上)证明,多名证明人必须包括:①至少一人为当时乡镇(公社)农机管理员或其它了解情况的乡镇(公社)、村委会(大队)干部;②至少一人为同时期原工作单位负责人或有隶属关系的上级单位负责人;③至少一人为与本人同时在原工作单位从事同类工作的乡镇(公社)老农机人员。多人证明除书面证明材料外还要留有录像、录音资料,以备查证。    &&&
实际工作年限(工龄)自本人受聘、录用之日起计算,到辞职、解聘或原所在单位撤销、性质变更之日为止(以认定机构认定日期为准)。实际工作年限(工龄)不包括中途离岗、离职期间的中断时间。    &&&
对乡镇(公社)老农机人员的身份和实际工作年限(工龄)的认定必须尊重历史、公开公平、实事求是、依据充分,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落实补助。对工作中发生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和相关证明人的责任,取消本人及其证明人(乡镇(公社)老农机人员)享受待遇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三)做好思想引导,确保政策落实    &&&
妥善解决乡镇(公社)老农机人员历史遗留问题,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规范操作,严格审核、公示程序,加强监管,切实把好事办好办实。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老农机人员的思想引导和政策解释工作,从关心他们的实际困难出发,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切实做好稳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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