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洱海保护管理局条倒制定的历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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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执法检查组到我州检查《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贯彻实施情况
本报讯(记者 朱蕾)&9月2日至3日,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杨应楠率执法检查组到我州,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订)》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我州召开汇报会,向执法检查组汇报了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州委书记梁志敏出席会议并讲话。州委副书记、州长何华作情况汇报。袁爱光、褚中志、孙明、许映苏等领导参加会议。 梁志敏强调,多年来,在省人大常委会的关心帮助下,我州洱海保护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州各级各部门要以执法检查组到我州检查为契机,重点抓好5项工作,推进我州的洱海保护治理工作:一是进一步在落实条例上下功夫。要坚定不移地全面贯彻落实好条例,尽快出台相关配套管理办法。积极开展执法检查、视察等活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实施效果。坚持每半年考核检查一次,实施条例一年后召开一次座谈会,总结条例落实情况;二是进一步在截污治污上下功夫。要坚持“标本兼治,当前突出治标”的思路,抓好洱海保护治理长远规划,完善洱海流域截污治污设施,加强管理,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提高截污治污能力,努力推进径流区保护;三是进一步在生态修复上下功夫。要大力开展流域湿地恢复建设、入湖河流生态修复、洱海水生生物多样性恢复和保护,科学合理调度洱海流域水资源,确保洱海生态用水,抓好洱海流域水源地生态修复与保护;四是进一步在环境综合整治上下功夫。要深入开展“三清洁”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大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宣传教育,营造洱海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五是进一步在保障机制上下功夫。要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创新投融资机制,提高洱海保护资金保障能力。 执法检查组一行先后到大理市检查了环湖截污工程建设、双廊镇环境综合整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建设、苍山十八溪清水入湖治理、村落污水处理等情况,到洱源县检查了东湖湿地(邓北桥一、二期)恢复建设情况。
执法检查组指出,保护高原湖泊对云南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省委、省政府始终把九大高原湖泊的保护治理作为加强环境保护的头等大事来抓,采取强有力的治理和管理措施,持续开展九大高原湖泊保护与治理工作。大理州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洱海保护治理工作,通过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健全法律法规,科学规划项目,创新体制机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扎实推进洱海保护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还存在洱海流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洱海环境保护之间矛盾突出、城乡供水需求与确保洱海生态用水之间日益紧张、完成洱海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任务艰巨等困难和问题。 执法检查组要求,大理州一要围绕湖泊水环境承载能力,统筹考虑洱海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布局;二要严格执行划定的洱海保护三条“生态红线”,从制度上保障“生态红线”和良好的生态系统;三要依法科学安排用水量,科学制定水量调度和水量分配计划方案,切实保证洱海水位不低于法定最低水位;四要大力推进洱海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落实,抓好洱海保护治理工作;五要建立和完善收费制度,使洱海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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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 15:21
发文单位: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日期:生效日期:(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洱海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保障社会主义工农业生产发展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和本地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洱海最高水位1974米(海防高程、下同)界桩范围内的海区,以及西洱河节制闸到一级电站进水口的河道,属洱海管理的范围。
罗坪山、标山、马鞍山、点苍山、旗鼓山、后山等洱海流域的山脉为洱海水源保护区。
第三条 洱海是受人工控制的多功能的高原淡水湖泊。它的管理和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保护治理,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方针。开发利用洱海资源必须统筹考虑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加强科学研究,防止对资源因过度利用而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维护生态系统的
良性循环;要树立全局观念,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正确处理目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在自治州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制定保护治理和综合开发利用洱海资源的计划,使其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机构对洱海进行统一管理。洱海周围的国家机关、部队、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和乡、镇、村、社,各族人民都有责任保护洱海资源和生态环境,并有权对破坏洱海资源及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保护治理
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要采取措施加强对洱海生态环境、水资源、生物资源和自然景观的保护、治理。造成洱海自然资源破坏和水污染的单位及个人负有整治和改善的责任。
第六条 为确保洱海地区工农业生产用水和城乡生活用水及水产、航运、旅游等事业的全面发展,维护洱海广大海区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必须严格控制洱海水位。最低运行水位为1971米,最高蓄水位为1974米。一切开发活动必须严格控制在此正常水位范围内进行。
控制洱海水位各出水口的节制闸,由洱海管理局统一管理。
第七条 严禁在洱海界桩以内建房、围海造田、筑坝和兴建其它建筑物与构筑物。
第八条 洱海水源主要山脉的森林,有关县、市、乡、镇、村、社都要认真保护,严禁乱砍滥伐、毁林开荒、毁林搞副业;严防山林火灾;荒山秃岭,要按山林权属负责造林绿化,提高植被覆盖率;加强水土流失治理,增强水源涵养能力,改善海域环境。
第九条 恢复、改善洱海自然景观。距离界桩以内五米、界桩以外十五米的岸滩,为洱海环海林带,由洱海管理局会同林业、风景园林部门统一进行规划,加快营造。各有关县、市、乡、镇政府将绿化任务分地段划到村、社,采取义务植树,村社管护或直接划到农户进行绿化和管护。
界桩以内的,可委托村社或个人代管;界桩以外的岸滩,谁造谁有,长期不变,允许继承,在不影响景观的前提下,由林业部门指导对个人所造林木进行修枝打杈、合理间伐、更新。由县、市人民政府发给使用证。在规定期限内不积极绿化造林的,要征收荒芜费。
注入洱海的主要河道的水源林、防护林,由当地林业、水利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组织营造和管理。
第十条 为防止和减少流沙充填洱海,对注入洱海的河道,由大理市、洱源县分别进行治理。洱海沿岸入海河口,由洱海管理局会同有关县、市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治理。
第十一条 严格禁止在洱海周围和水源附近新建、扩建、改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厂矿、企业。原建成的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有关水质标准限期治理,到期达不到水污染治理要求的应当强制实行关、停、并、转、迁。
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以及其它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经环保部门审批、检验,符合规定后方可建设和使用。
第十二条 保护洱海水域水质的良好状态,防止水体受到污染,禁止直接或间接地向洱海水域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严禁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有毒有害物的废液、废渣向水域排放、倾倒或直接埋入海滨地下。
禁止向注入洱海的河流沟道和海域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畜禽尸体和其它废弃物。
船舶的残油、废油必须回收,不准排入海内。凡有跑、冒、滴、漏油污的船舶,不准在洱海水面航行作业。
第十三条 保护洱海周围的农业生态环境,防止农业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洱海周围使用农药,应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提高农药、化肥施用技术,推广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措施,减轻农药对农田作物和水体的污染。减少农业氮、磷流失入海对洱海营养化的影响。
第十四条 加强对洱海周围具有重大科学文化、风景旅游价值的地质构造、溶洞、化石等自然遗迹以及名木古树的保护。严禁在洱海岛屿和景点开山炸石、砍伐树木、违章建筑和污染环境。在沿海其他地段开山炸石,由所在县、市环境保护、风景园林部门会同乡、镇、村确定范围,避
免破坏地貌及生态。
第十五条 凡利用洱海及其流域从事生物引种驯化或物种繁殖,必须通过试验研究,经洱海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审定,确系对洱海生态系统和自然环境不产生破坏或失控的项目,方能进行。
第十六条 加强洱海水域生物资源、珍稀动植物、候鸟和蛙类的保护,严禁捕杀、破坏和交易。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十七条 对洱海水的利用,应在保持良好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前提下,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合理分配生产、生活、灌溉及发电用水量。用水单位必须节约用水,提高水循环使用率,做到一水多用。
第十八条 认真贯彻执行以增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各有侧重的方针。坚持国营、集体、个体一起上的原则,加快水产业的发展。
第十九条 切实保护渔业资源的自然增殖。在鱼类产卵繁殖季节,实行每年定期封海禁渔。在封海禁渔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进入封海区域捕捞作业。
对亲体、幼鱼及名贵弓鱼等产卵繁殖索饵的主要水域,定为全年保护区。禁止机拖鱼、虾、螺船和鱼鹰进入捕捞。
第二十条 为保护水产资源,必须改革和取缔损害水产资源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控制捕捞强度和渔网具数量;合理确定洱海各种渔具的网目尺寸和主要鱼类的起水标准;严禁炸鱼、毒鱼、电力捕鱼等酷渔滥捕行为。
对食用水生植物类,如海菜、菱角等和新引进的优良品种要合理轮采。并注意留种、留株。
第二十一条 鼓励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单位及个体,合理利用适合于养殖的水面和天然饵料资源,发展养殖业,建立鱼种基地,保护、发展优良土著鱼种,积极引进培育定居性经济鱼类。
第二十二条 加强渔政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凡从事渔业的单位及个人,均应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领取《渔业许可证》和《水面养殖使用许可证》,按照证书中载明的作业类型、场所、养殖使用水面、时限和渔具数量等内容进行作业,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
《渔业许可证》和《水面养殖使用许可证》不得涂改、买卖、出租或转让。
第二十三条 加强洱海航运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设施以及人身和财产安全。
港航监督机关负有对洱海各类船舶、渡口、码头、导航设施和航运秩序,实行统一管理和查处水上交通事故的职责。
各类船舶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主动接受港航监督机关对船舶进行检查、丈量、登记和对作业人员进行考核。持有船舶合格证和船员技术合格证书,并办理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的,方准航行。
第二十四条 充分利用洱海的自然风光和名胜古迹,积极发展海上旅游事业。在统一规划的原则下,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海上旅游点和各种服务设施的建设,创建沿海疗养区和水上体育活动区,逐步把洱海建设成为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胜地。沿海村庄、集镇的建设,必须按村镇
规划的布局实施,禁止乱占乱建。
第四章 统筹资金
第二十五条 本着以水养水、以海养海的原则,凡享用洱海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有向国家缴纳有关费用的义务。除国家和地方对建设洱海的资金投入外,应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征收经费。凡属交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标准如期交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征收水资源费。
根据《渔业法》的规定,向受益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为加强养殖业的管理,合理使用洱海水面,维护网箱、围网养鱼的秩序,向养殖户征收养殖使用费。
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港航监督部门向海上运输部门和营运者征收管理费及航道养护费;向在码头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码头堆放费。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向污染洱海的企业征收排污费。
第二十六条 洱海的各项收入,主要用于保护洱海环境,进行环海工程治理和生物治理;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培训;水源涵养林的营造和保护;发展水产事业,保护渔业资源的增殖,投放鱼种;养护航道、码头和导航设施;有关洱海旅游景点设施投资以及洱海管理经费。
企业排污费应当专款专用,加快治理污染。
第二十七条 加强资金管理,坚持取之于洱海,用之于洱海的原则。严格预算制度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结余资金可接转使用,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
第五章 管理机构及其主要职权
第二十八条 洱海管理局是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洱海的职能机关。大理市和洱源县各级政府及州、市、县有关部门应支持、协助、配合洱海管理局行使管理洱海的职权。
洱海水域中的治安管理,分别由大理市、洱源县水上公安派出所负责。
洱海航运安全管理由州航运管理站负责。
第二十九条 洱海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政策及本条例的规定。
按照自治州总体规划,制定管理和建设洱海的近期及长远规划,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统一管理洱海水闸,严格按计划控制水位,负责制定水量的运行调度计划和水量分配计划,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落实洱海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水污染的防治措施,搞好环海绿化及入海河口治理。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对洱海的科学研究,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积极总结推广治理和开发洱海的先进经验,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建立健全洱海水资源管理档案制度,逐步完善洱海水资源优化调度方案。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由洱海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评定,报请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一条 凡属违反本条例有关禁止性规定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故拖延或拒交水资源费的,自收到交水资源费通知之日起15日内不交纳者,按日加收滞纳金。超过30日仍不交纳的,洱海管理局有权通过有关部门强行扣交或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三十三条 奖励和处罚的具体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条例需要作出具体实施办法的,由州人民政府分别制定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原《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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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53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听证报告 
一、听证事由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条例(草案)》是否科学、合理。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
时间:2013年5月25日(星期六)上午9:00―11:30;
地点:苍山饭店民族楼五楼会议室。
(一)听证主持人
吕实才& 州政府副秘书长
(二)决策发言人
李庆敏& 州政府法制局副局长
王文利& 州政府法制局行政复议科科长
杨高德& 州水务局建设管理科科长
李& 萍& 大理水文分局总工程师
李宁波& 州环保局自然保护处高级工程师
赵育峰& 大理市洱海管理局科员
(三)听证监察人
尹& 波& 州政府督查室主任科员
(四)听证代表
鲁文红& 州人大常委会环资委主任& (州人大代表)
李小妹& 州依法治州办专职副主任& (州政协委员)
严& 斌& 州人大法制委备案审查科科长
徐丽明& 州政协社会和法制委综合科科长
施利辉& 州水务局供排水科科长
刘& 滨& 州环保局洱海水专项办主任
黄& 勤& 州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施瑞庭& 州水堪院总工程师
何德寿& 大理水文分局副总工程师
杨艺芳& 大理市水务局副局长
张社能& 大理镇洱海和环境保护服务中心副主任
赵学忠& 大理市洱海管理局水资源管理所所长
杨清萍& 大理市政府法制局科员
奎一平& 大理市环保局环境监测站工程师
李子丽& 洱海滩地湖面保洁员
李振中& 大理市龙龛村委会村民代表
李润荣& 洱源县右所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杨德灿& 洱源县政府法制局副局长
杨润辉& 洱源县环保局副局长
郭志明& 洱源县水务局副主任科员
何建新& 洱源县右所镇永安村委会总支副书记
李鸿义& 洱源县右所镇西湖村委会主任
三、各个方面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听证代表对《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建议,经梳理归纳听证的意见建议有(因意见建议较多,为便于表述,用序号予以标识):
(一)修订条例十分必要性。《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自1989年施行以来,先后于1998年、2004年进行了修订,1989年版、1998年版和2004年版的《条例》均对洱海的保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大力度,强化措施,严格保护,及时对现行的2004年版《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二)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修改意见。1.《草案》第三十六条应当增加有关排污口法律责任的规定,并强制拆除排污口;2.增加禁止在主要入河道的两侧和沿湖岸边设置排污口的规定;3.要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后继运行的监管,管理要到位;4.在径流区保护中,对农村垃圾的处理可以进行分类处理的试点;5.应当加强对洱海附近垃圾清运工作的管理,并作明确规定;6.在法律责任中增加对洱海保护范围内随意倾倒垃圾的处罚规定;7.增加入湖溪流中丢弃废弃物、洗菜等行为的禁止性规定;8.加大对湖面的管理,使随手丢弃垃圾入洱海、在洱海中洗菜、涮拖把等行为得到有效制止;9.鉴于入湖大河道少,小沟渠多,而小沟渠中垃圾较多的实际,应当重视对小沟渠的管理;10.对生产、销售、使用不可降解购物袋和发泡餐盒等行为作禁止性规定;11.在入湖溪流附近明确禁止开山采石、采砂等行为。
(三)关于加强管理方面的修改意见。12.在湖区的经营性管理方面,对宾馆、客栈等旅游服务行业的管理措施要进一步细化;13.《草案》第四十八条禁止性规定涉及的执法权归属多个部门,执法难度较大,建议将部分执法权统一划归洱海流域保护机构;14.洱海只有一个出水口,《草案》将运行水位提高,使得库容增加,导致水量调动空间增大,《草案》应当对防汛指挥部组织、协调和监督的职能进行明确;15.洱源东湖、西湖如何管理,在《草案》中没有提及;16.应当将湖区外延15米列入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并加强对上述范围湖滨滩地的保护管理;17.增加国土、规划、住建、工商等部门在环洱海周边所有建设、经营性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先征得洱海保护管理局对该项目是否在洱海保护禁止建设区及洱海保护生态功能区和环保局是否建有环保设施等意见后,再行审批的规定。
(四)关于经费方面的意见。18.对沿湖客栈污水处理和化粪池建设的监管的工作经费应当拨付到村一级,便于以村为单位进行监管;19.《草案》第十五条(三)所规定的收取洱海湖区有关规费的提法是否妥当,第十九条洱海保护专项资金来源中涉及的洱海规费收取的提法是否妥当;20.生态补偿方面,对失地农民的补偿还不到位。
(五)关于水位调整方面的意见。21.在水位提高方面应当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论证,用丰富的经验,科学充分的理论作为决策的依据;水位提高比较好,由于农户房子存在被淹没的可能,汛期水位的确定应当进一步充分论证;运行水位的调整,带来库容的提高,《草案》要注意解决好防洪和蓄水两个方面的矛盾。
(六)关于开发方面的意见。22.有的代表提出鉴于部分鱼鹰养殖户提出洱海鱼鹰表演合法化的要求,建议在不影响洱海保护的情况下,对洱海鱼鹰表演的布点、数量等进行明确。
(七)关于文字修改方面的意见。代表们对文字修改方面提出了许多建议,归纳如下:23.《草案》的名称用的是“管理”,在文本中的很多提法也应当用“管理”,而不是“保护”;24.《草案》第三条作了“洱海是大理市主要水源地”的定性,因水源地的管理非常严格,在具体的管理活动中如果不能严格按照水源地的性质进行管理,建议删除上述定性表述;25.《草案》第三条保护范围应当明确“洱海保护范围分为洱海保护区范围和径流保护区范围”;26.《草案》第五条应当增加“保护为主、分级负责、综合防治”的内容;27.《草案》第十三条应当增加“保护总体规划”;28.《草案》第四十八条(四)应当增加“流域保护范围内”和“石材加工”等文字;29.《草案》第二十条相关文字建议改为“依法取水的缴纳水费,并缴纳水资源费”;30.《草案》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堤顶内侧外延是“30米”还是“20米”更合理,请多斟酌,《草案》第四十一条相关内容建议改为“径流区主要入湖河道两侧河堤顶内沿到外15米及湖泊、库塘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为禁止建设区”;31.《草案》第五十条(一)建议增加“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二)建议增加“未按本条例规定,履行管理职责和法定义务的”,(七)建议增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的”;32.附则部分洱海入湖河道范围的规定建议增加“灯笼河”。
四、听证会评议情况和听证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听证会结束后,起草组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全面梳理,及时组织了听证评议,本着充分尊重听证代表,充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有利于洱海保护的原则,对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一)予以采纳的建议。对听证代表提出的第1、2、9、16、17、23、28、30项建议予以采纳,并完善吸收到修改稿中;第5、6、7、8、10、11、13、25、31项建议,听证稿中已经有规定;第21项建议,对水位的调整,已由云南省水文分局大理分局、州环保局、州水务局等进行了科学的论证,现已形成了水位调整的论证报告。
(二)对不予采取建议的解释。第3、4、12、14、18、20、22项建议,系具体工作事项,虽未在文字修改中采纳,但已要求相关部门在今后工作中加大力度;第15项,在洱海径流区范围的洱海县西湖、茈碧湖、海西海属重要湿地,东湖属一般湿地,已经有《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规范,且洱海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中,起草组已充分考虑到相关单行条例之间的衔接关系。第19、29项,听证稿的表述更准确;第24项,要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保护洱海,应当使用饮用水源地的提法;第26项,关于保护的原则,是整个条例的灵魂,所有条文都是为了体现原则而展开的,经充分论证后,起草组认为用现行《洱海管理条例》的原则较好;第27项,保护总体规划应当由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第32项,经查证,“灯笼河”是一条入洱海的小河,不属于主要入湖河道,故在《草案》中未作具体规定。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局
2013年5月31日
主办: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大理白族自治州电子政务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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