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报税低于成交价后果交易时,住建部门提供的住房查询证明有误造成少缴税款,是否要交滞纳金?


原题:400多万的房子为何可以只按80多万缴税
二手房交易:看见避税
◎北京地区的二手房交易中存在三个价格:地区指导价、网签价和实际成交价。地区指导价的存在确定了房屋的最低计税价格,但目前客观上却成为了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避税的抓手
◎法律意义上的装修费并不是购房款的构成部分,对于该部分并不计入计税基数。所以,在一线二线等房产价格普遍较高的城市,利用装修费避税成了交易惯例
法治周末记者肖莎
80多岁的北京居民刘桂芬本来以为自己举报买房人偷税是做了件大好事,没想到自己因此也需要补交70多万元的税款。
避税在裸奔,她指出了真相
两年前,刘桂芬把自己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一套房屋以443万元的总价卖给曾某,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86万元,房屋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设备作价为357万元,而且房屋交易所涉及的所有税费均由买方承担。
“我只知道自己净得443万元,不清楚合同里把房价款还分成了两部分。”刘桂芬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到了双方约定的缴税当天,买方缴完所有税费,刘桂芬发现缴税的基数是86万元。
刘桂芬问为什么会这样,买方和经纪人的回复是“合理避税”。
` “我心想这不是偷税漏税吗?”刘桂芬说,后来她就去税务机关举报了买房人。
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后,向刘桂芬反馈了举报结果,《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查办结果反馈单》显示,税务机关检查后查实曾某存在偷税行为,要求曾某按照443万元的房价缴纳买方应付的税款,补交契税和滞纳金共12万余元,并对曾某进行罚款。
但这样一来,刘桂芬作为卖方所需要支付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也需要按照443万元的基础来缴。
经税务机关测算,其中个人所得税一项,刘桂芬就需要补交约57万元(根据北京市的要求,二手房买卖中,卖方所售房屋非满五唯一的,需要缴纳个税为房屋差价的20%),此外,刘桂芬还需要补交增值税近17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8万元。
今年4月,北京市地税局向刘桂芬下发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刘桂芬依法补缴70多万元税费。
“但是我和曾某签订的合同里约定,所有税费都由曾某支付。税务机关能不能直接去找曾某要这部分税费。”面对自己也被要求补缴税款的情况,刘桂芬很“闹心”,她觉得自己本来是做了一件对国家有益的事情,没想到反给自己带来了“麻烦”。
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施志群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税务机关要求刘桂芬补缴税费,和刘桂芬依据合同要求曾某支付税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二手房买卖中,卖方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对于不满五年唯一的房屋,卖方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部分税费的法定纳税人是卖方,税务机关只能向卖方追征。”施志群说。
不过,在房产领域拥有十数年法律从业经验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星海表示,由于买卖双方已经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明确约定,房屋交易所涉及的所有税费均由买方承担,这一约定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在卖方向税务机关缴款之后,可以据此要求买方支付。
卖房人能否不补缴税款,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买房人依据合同约定,把本应由卖房人补交的税款,协助卖房人缴纳给税务机关?
对此问题,施志群律师表示,理论上来讲是不行的,因为征税是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税金是应当交给税务机关而非卖方的,此类税务问题不属于民事纠纷受理范围,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卖方的这一请求。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玉臣对此表示认同,他补充道,在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中,也不涉及税务机关,所以卖方不能直接诉求买方将税交给税务机关,而税务机关也不会去找买方追征税款,只会依法找卖方。
地区指导价成二手房交易中的避税抓手
刘桂芬想不明白,为什么明明房屋成交价是400多万元,买方却可以按80多万元的纳税基数缴税。“中介告诉我都这么操作,这属于合理避税。”刘桂芬困惑,“都这么做难道是对的吗?”
一位资深房屋中介王方(化名)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北京地区的二手房交易中存在三个价格:地区指导价、网签价和实际成交价。地区指导价是由监管部门制定的某一地区房屋的最低纳税价格;网签价是房屋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上备案的成交价格,决定了房屋的纳税税基和可贷款的额度,网签价格必须高于地区指导价;实际成交价则是卖方实际拿到手的房屋价款。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交易法律事务部主任王琮玮回忆道,监管部门出台地区指导价是为了规范低价转让行为,要求买卖双方按最低指导价征收税款。
“但现在北京的地区指导价普遍低于甚至远低于实际成交价。客户为了少缴纳税款,有时就会根据需要贷款的额度,反推网签价,只要网签价高于地区指导价就行了。”王方告诉记者。
王方举了个例子,东城区某处学区房的市场成交价在10万元/平方米甚至更高,但是地区指导价在2万元/平方米。假设一套50平方米的房屋总价为500万元,客户有首套资格,首付比例最低为40%,需要贷款的额度是100万元,那么倒推出的网签价为166.7万元(100/60%),这样网签价就会定为166.7万元,房价中剩余的部分在合同里就会体现为装修款。
“二手房交易中的个人所得税很高,如果房屋房产证不满五年,也不是卖方的唯一住房,那该套房的个税有时可达到七八十万元,而这部分税款通常需要买方承担。所以一般各方会协商,采取上述方式避税。”王方说。
在上海中原地产市场分析师卢文曦看来,地区指导价的存在确定了房屋的最低计税价格,但目前客观上却成为了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避税的抓手。
“这一价格需要定期或不定期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否则就可能培育了二手房交易中的避税空间。”卢文曦说。
不过王玉臣认为,也应该肯定地区指导价的意义,有了地区指导价,二手房交易主体在做网签的时候,网签价再低,都不能低于地区指导价,如果没有指导价,为了避税网签价可能会更低。
利用装修费避税成为交易惯例
就装修款是否需要缴税问题,法治周末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律专家。王琮玮表示,理论上的装修费是房主房屋修缮的价格,装修材料只会贬值不会增值,故国家未将其列入应纳税范围。
王玉臣也表示,法律意义上的装修费并不是购房款的构成部分,对于该部分并不计入计税基数。所以,在一线二线等房产价格普遍较高的城市,利用装修费避税成了交易惯例。
“以装修款名义表现出来的房款并非不需要缴税,只是买卖双方通过串通的形式将这部分的款项从房价中分离出来,并未向税务机关申报,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征税。”赵星海补充道。
那么,是否所有将房屋价格分割为房价款和装修款的行为,都涉嫌偷税?王玉臣和王琮玮都告诉记者,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装修款的数额远超于实际的价格,就可能被认定为偷税。
公开资料显示,2017年12月21日至12月27日,北京市住建委通过官网对《〈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有“二手房的附属设施、家具家电、装饰装修等有关价格会全部包含在房屋成交价内”的相关内容。
北京市住建委官方网站的信息显示,征求意见稿中有此内容,是为了防止买卖双方规避税收,将房屋成交价格拆分为净房屋价格和装饰装修等价格的情况发生。但是今年2月正式公布的修订后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删去了这项内容。
北京市住建委称,正式发布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调整了征求意见稿中有关房屋附属设施、装饰装修、家具家电等的内容,主要是考虑到示范文本旨在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减少交易纠纷,相关内容应本着尊重买卖双方意愿的原则,由双方自行约定。
相关部门持续监管二手房交易中心的避税行为
王方对记者说,二手房交易中的避税行为一直存在。
在多年前,银行系统、建委系统、税务系统的相关信息还没有打通时,是可以先申请银行贷款,再去税务机关办理缴税的,这种情况下买家甚至可以做两次网签,来实现既能多贷款,又能按低价缴税。通常的做法是,由中介首先提交一份网签价高的合同,利用这个合同去银行贷款,待银行贷款批下来之后,撤掉高价网签,再提交一份网签价低的合同,拿到税务局去缴税。现在多部门信息互通后,这条路已被堵死。
“现在的做法一般就是把房价拆分。”王方说。
据了解,国家相关部门对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避税行为处于持续监管过程中,但避税行为还是屡禁不止。赵星海分析,首先税务部门对这种行为的查处存在一定难度,房屋买卖合同毕竟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真实的意思表示很难判断;其次,我国房地产市场交易持续升温,交易税也相对较高,因此很多人想要通过这种手段来规避税收。
王琮玮认为,避税行为屡禁不止还跟征税机关与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房屋中介“积极撮合”等因素也有关系。
北京市东城区地税局工作人员赵增科曾建议,由于相关税收政策不够明确,税务机关对于三方合同中除房屋交易价款外,额外签订的“装修款及家具家电等附属设施补偿款”或其他名义补偿款无法判定,应明确二手房交易合同中各类名义补偿款的具体涉税规定,进一步明晰二手房交易契税、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计税依据,将各类补偿价款并入应税范围,以有效防止交易双方和中介蓄意减少应税金额。
中介参与避税应受行政处罚
王琮玮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如果被查实偷税,还可能会被罚款。因为税收征管法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刘桂芬向法治周末记者提供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查办结果反馈单》,曾某在被查实偷税后,被处以101714.29万元的罚款。
“税务部门最初给我也下发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里面写着要求我补税,并且对我罚款将近38万元。我收到告知书后,提出了听证申请。后来税务部门研究以后,说因为我是举报人,不再罚款,但仍然要求我补税。”刘桂芬说。
王玉臣告诉记者,一线城市房价太高,且现在二手房交易中的税费均为买方支付,严格按照实际价格走,购房成本更高,也因而做低网签价的诉求主要来自于买房人,通常卖方人也会配合,因为卖方通常会认为这种情况不会对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害。
“但卖方签订这样的合同也不是没有一点风险。”王玉臣说,严格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确认偷税行为存在后,是可以给予卖方行政处罚的。
王琮玮还提醒到,如果买方不按期支付网签价价格外的房款,或者恶意要求以网签价进行交易,卖方将陷于困境中,采取协商、催讨、起诉方式,都会增加时间和金钱成本。
刘桂芬告诉记者,她之所以举报买房人偷税,一方面认为偷税不对,另一方面也担心买房人只支付86万元的房款,剩余房款拖着不给。
而目前的二手房交易通常是通过中介机构完成,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也往往是中介提供的合同范本。那么一旦税务机关发现买卖双方存在通过这种方式避税的行为,中介是否应受到处罚?
赵星海说,必须明确的是,房产中介在这种情况下是会受到处罚的,因为房产中介这种行为是违法行为。“《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房产中介提供避税的合同范本,显然是违法行为,需要承担被罚款、甚至是取消签约资格的行政责任。”赵星海给出了自己的理由。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王玉臣也表示,每年都有一些中介机构因此而被行政机关处罚。
至于中介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王琮玮要从以下几点来看:首先,法律上要有证据证明中介参与了避税合同,才会有责任问题;其次,即便有证据证明中介参与避税合同,但现有民事、刑事法律对于中介这一行为并无明确规定,仅有行业规范和行政性处罚规范,故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判决中介因协助避税而承担责任,最多是依职权建议有关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郑少东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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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湘乡市分站6月21日讯(记者:李亚雄)21日上午9点,记者在市政务中心地税窗口看到,不少前来缴纳契税的市民正在排队等候。
21日上午9点,市政务中心地税窗口,前来缴纳契税的市民正在排队等候。
市民向工作人员了解缴纳契税所需的资料。
红网湘乡市分站6月21日讯(记者:李亚雄)21日上午9点,记者在市政务中心地税窗口看到,不少前来缴纳契税的市民正在排队等候。
根据《湘乡市建筑服务业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湘乡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为购房户代收代缴契税。全市新购商品房的业主,必须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自行申报缴纳契税。其他房产、土地使用权发生权属转移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市政务中心地税窗口申报缴纳契税。2017年5月1日前购房的业主,必须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地税窗口主动申报缴纳契税。
近几月以来,由于政务中心窗口契税申报业务大增,出现了业务量大无法及时办结,纳税人等待时间过长等情况。为减少纳税人的等待时间,地税局在6月22日启动了预约办税,即纳税人在当天无法办结纳税事项的,可以在窗口办理预约登记并领取《预约办税通知单》,按照预约时间到窗口办税。对应在2017年6月30日前应交纳契税的,在办理预约办税登记后,凭《预约办税通知单》在2017年6月30日以后缴纳税款的,可以免予收取滞纳金。
“缴纳契税时,到底有哪些办理流程、要准备哪些资料、多长时间?”前来咨询办理契税相关手续的王阿姨说,这一次是特意过来了解情况的,“我的预约缴纳契税号都排到7月10号之后去了,还好可以不缴滞纳金”。
据办税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每天大概有200余人来预约缴纳契税,实际办理70余笔甚至更多。为加快办理速度,地税局还安排人员预先进行资料审查,为市民朋友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客户购入商品房缴纳契税时需提供的资料分两类,一是不需要享受契税税收优惠的(也就是按4%的契税税率缴纳的户)要准备商品房买卖电子合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承受方身份证复印件;二是享受“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契税税收优惠的户,需补充提供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的房屋权属证明(原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其他需自行说明的资料;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
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深入扎实地转作风、促落实,不断从简化工作流程、调动员工积极性等方面,努力探索新思路、采取新措施,通过持续提高办理效率,确保办税服务厅各窗口井然有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合国地税优势征管资源,进一步强化我市建筑服务业和房地产业的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交易税收服务和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7〕4号)、《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湘潭市房地产税收管理办法》(潭政办发〔2016〕104号)和《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服务业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湘乡政办发〔201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建筑服务业、房地产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及我市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含中央、省垂直管理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我市建筑服务业和房地产业的税收征管,确立“以建筑服务、房地产管理流程为主线,以应税环节为重点,以‘先税后证’‘先税后票’为抓手,强化信息管税,加强政府、税务和企业三方互动,实现税收全流程、全税种一体化征管”的合作思路。
“先税后证”是指不动产项目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前,必须先向税务机关申请,在缴纳各税费后或凭免税凭证,才能在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先税后票”是指对申请窗口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国税部门为其代开发票时,应在纳税人缴清国税、地税等税费后,方可代开发票。
第四条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应当依托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加强建筑、房地产税收信息交换与应用。同时,充分运用共享信息,开展数据比对、风险管理和税收分析。市建筑服务业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一体化办)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协商解决建筑服务业和房地产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二章 控管机制
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包括报验登记)。在我市注册的建筑服务业纳税人去异地(湘乡市外)经营,应按规定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第六条 在我市范围内的建筑服务业项目在规划施工前应在市一体化办进行备案,如实填写《湘乡市建设项目备案表》,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国、地税税源管理部门申请项目登记,并报送相关资料。
第七条 在我市范围内的房地产项目在施工前应在市一体化办进行备案,如实填写《房地产项目备案登记表》,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国、地税税源管理部门申请项目登记,并报送相关资料。
第八条 应办理登记而未登记或应报告而未报告的,主管国、地税税源管理部门应向纳税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纳税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理相关手续或报告相关事项。
第九条 国、地税税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案头审核,及时完成市一体化办推送的征管任务,掌握工程进度,督促纳税人按项目收到款项进度或合同确定的付款进度及时足额申报缴纳税款。对纳税申报中发现的疑点问题,要进行实地调查,并启动纳税评估或进行税务检查等税收风险排查应对。
第十条 纳税人有欠缴税款等税务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国税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停止向其发售发票、代开发票。
第十一条 项目完工或销售完毕后,主管国、地税税源管理部门各自进行税款结算,由分局(科室)负责人审核把关,在税款结算书(表)上签名、加盖分局(科室)公章,分别上报市局审核。
外埠纳税人完成相关经营活动后,主管国税税源管理部门应确认纳税人依法缴纳国税、地税所有税费后,凭国、地税税款结算书(表),方可为纳税人核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主管范围内的单位纳税人完成外出经营活动后,主管国税税源管理部门应确认纳税人依法缴纳国税、地税所有税费,凭国、地税税款结算书(表),方可缴销其《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第三章 控管流程
建筑服务业
第十二条 对建筑服务业项目实行“先税后票、凭票(单)付款、先审后验”。具体办理步骤如下:
1.纳税人申请窗口代开发票时,应缴纳国、地税(费、金)后,国税部门方可代开发票。
2.建筑服务业纳税人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在办理竣工验收申请之前,应向主管国税税源管理部门申请涉税审核,出具税款结算书,填写《湘乡市建设工程税款结算书》,并交由纳税人,传递至地税税源管理部门。
3.地税税源管理部门受理纳税人的涉税审核申请,并组织人员对项目经营期间的税(费、金)入库情况及其他涉税事项进行审核,出具税款结算书,在《湘乡市建设工程税款结算书》上签章,交由纳税人。
4.各建筑工程付款单位,必须凭已由国、地税税务部门审核签章后的《湘乡市建设工程税款结算书》才能办理工程款项结算。
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实行“以证控税、先税后证”。具体办理步骤如下:
1.纳税人向主管国税、地税税源管理部门申请涉税审核,填写《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审核表》(国税专用表、地税专用表)并提供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发票、契税完税证,不动产销售合同、测绘报告、该批次房屋销售明细清册等国、地税要求报送的资料。
2.国税税源管理部门受理纳税人的涉税审核申请,依法对本批申请办证商品房的国税申报缴纳情况及其他涉税事项进行审核,出具税款结算书,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审核表》(国税专用表)上签章,并附相关资料交市局审查。市国税局依法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审核表》(国税专用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通知纳税人凭审核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审核表》(国税专用表)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3.地税税源管理部门受理纳税人的涉税审核申请,依法对本批申请办证商品房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及其他涉税事项进行审核,出具税款结算书,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审核表》(地税专用表)上签章,并附相关资料交由市局审查。市地税局依法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审核表》(地税专用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通知纳税人凭审核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审核表》(地税专用表)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4.纳税人必须同时凭国税、地税分别出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审核表》(国税专用表、地税专用表),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窗口查验并留存《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审核表》(国税专用表、地税专用表)后,依法依规受理商品房产权登记手续。
5.纳税人在申请涉税审核时,应包括不需要办理权证的车库、车位、杂物间等已交税款情况。
契税管理
第十四条 全市新购商品房的业主,必须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市政务中心地税窗口自行申报缴纳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为购房户代收代缴契税。
其他房产、土地使用权发生权属转移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市政务中心地税窗口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五条 市房产局凭契税完税证才能办理新建商品房网上合同备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凭契税完税证才能办理预告登记。
第十六条 逾期未缴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行“以证控税、先税后证”。具体办理步骤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1.纳税人持出让合同、受让方身份证明、财政票据或合法有效票据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到市政务中心地税窗口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契税和印花税。
2.市政务中心地税窗口依法征收各项税费、为纳税人开具《土地使用权出让税收审核表》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方可办理权证手续。
(二)其他土地使用权转让
1.其他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向国税税源管理部门申请涉税审核,填写《土地使用权转让税收审核表》,并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国税税源管理部门受理纳税人的涉税审核申请,并组织人员依法对增值税的申报缴纳情况及其他涉税事项进行审核。出具税款结算书,在《土地使用权转让税收审核表》上签章后交由纳税人,传递至地税税源管理部门。
国税机关确认其他土地使用权的计税价格,应以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所载金额为依据。
3.地税税源管理部门受理纳税人的涉税审核申请,依法对地税各项税费申报缴纳情况及其他涉税事项进行审核,出具税款结算书,在《土地使用权转让税收审核表》上签章后交由纳税人到市政务中心地税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4.市政务中心地税窗口依法征收税费并在《土地使用权转让税收审核表》上签章后,交由纳税人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权证手续。
5.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窗口查验并留存《土地使用权转让税收审核表》,依法依规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手续。
二手房交易
第十八条 对二手房交易实行“以证控税、先税后证”。具体办理步骤如下:
1.二手房交易人持不动产登记证件、交易双方身份证明、转让合同、原购房发票或合法有效票据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到市政务中心地税窗口进行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并缴纳相关税费。
2.二手房交易中属于转让住房的,其计税价格统一按照存量房交易系统评估价格和交易合同所载金额孰高的原则确定,从高计征。
二手房交易中属于转让非住宅用房的,其计税价格按照具有相关资质的房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并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备案才予确认,评估价格与交易合同所载金额按照孰高的原则确定,从高计征。
经公开拍卖的二手房交易,按照拍卖成交价款计税。
3.单位纳税人转让房产的,由主管地税税源管理部门出具税款结算书,纳税人持税款结算书到市政务中心地税窗口申报税款。
4.市政务中心地税窗口依法征收各项税费、为纳税人开具《二手房交易税收审核表》后,交由纳税人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权证手续。
5.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窗口查验并留存《二手房交易税收审核表》,依法依规办理存量房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章 问责考核
第十九条 建筑服务业和房地产业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协税护税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建筑服务业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导致税收流失或者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出现的具体问题,由市一体化办协调国税、地税局及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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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幼儿园是就近入园吗?答:公办幼儿园应面向本园所在小区或社区的适龄幼儿招生,小区配套幼儿园优先录取本小区符合条件的适龄幼儿。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幼儿园,可以向周边社区招生。民办幼儿园可面向全区招生。二、孩子多大可以报读幼儿园呢?答:2023年秋季学期,幼儿园小班的招生对象为年满三周岁(2020年8月31日及此前出生)的幼儿。中班和大班插班可直接到幼儿园报名,插班生年龄下限依次前移一年。2024年春季学期插班招生,幼儿年龄等要求与2023年秋季招生要求相同。三、关于身份证明1.非深户籍幼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需要办居住证吗?如何办理或续签《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答:非深户籍幼儿申请学位,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至少有一方为深圳户籍或能够提供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如申报公办幼儿园,则需在深圳居住满1年。办理和续签《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可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深圳公安”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办理。2.幼儿身份证、户口本、住房材料的地址不一致,需要更改吗?答:不需要。户口本用于确定幼儿户籍类型;招生范围是以住房材料的地址确定的;实行学位申请锁定房制度所锁定的学位,也以住房材料的地址进行锁定。3.在招生报名后将孩子户口转到龙岗区,能更改户籍类型吗?答:不能。根据《学位申请指南》,家长在报名系统中填报的学位申请信息在网上预报名截止后,申请材料不能更改。四、关于住房材料1.学位类型中的自购商品房如何界定,如何提供材料?答:申请学位需提供国土部门出具的真实有效的住宅用途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已购房但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在银行抵押的,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和“不动产权资料电脑查询结果表”;已购房但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尚未办理的,提供国土部门统一样本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原件和“不动产权资料电脑查询结果表”。“不动产权资料电脑查询结果表”下载方式:关注“深圳不动产登记”公众号,点击下方“我要查询”—“信息查询”—“深圳公安民生警务实名核身—快速验证”—“②个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产权、抵押清单)”—“查看详情”下载“不动产权资料电脑查询结果表”或在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打印。产权登记人须是申请学位适龄幼儿的直系亲属(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之一,且所占份额须大于50%。如产权登记人是适龄幼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之一的,该幼儿须与他们在同一户口本上或提供相关关系证明。2.二手房购房合同可以作为学位申请的材料吗?答:不能。准备使用购买的二手房住房材料申请学位的,应取得不动产权证。3.租房居住的,应如何提供材料进行报名?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适龄幼儿家长租房居住的,申请学位需提供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租赁凭证(红本)或租赁信息(蓝本)。其中,租赁管理部门已于2019年5月停止办理《房屋租赁信息》(蓝本),尚处于有效期内的租赁信息可继续使用;2019年5月以后租住且实际居住在已停办《房屋租赁信息》(蓝本)房产的,可使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作为租房证明材料。4.能使用自家商铺《房屋租赁凭证》《房屋租赁信息》或居住信息申请学位吗?答:不能。所有住房材料的房屋用途必须是住宅或商住两用,不能是商业、厂房、仓库、办公等用途。5.如何区分祖屋和自建房类型?如何提供证明?答:属于原住居民祖屋类别的,应由辖区居委会(社区)开具幼儿属于原住民等证明材料;属于自建房屋类别的,产权人应是幼儿父母且提供辖区街道办事处开具的房屋不属于“查违拆违”对象的证明材料。6.住在政府保障性住房(安居房、公租房、人才房等)的,如何提供证明?答:使用保障性住房居住申请学位的,住房材料必须是住宅类用途,权利人和居住人必须是幼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①属单位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合同安排居住的,应提供单位与住房保障部门的合同、个人与单位签订的住房合同、单位出具的该居住人在住房保障部门的备案信息(单位盖章)、个人社保清单;② 属个人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合同居住的,应提供个人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的住房合同;③属安居房类别的,现行的安居型住房分为两类:公共租赁房和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房类,需提供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或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签订的租赁合同;安居型商品房类,需提供购房合同、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如属企业型人才房的,还需提供个人与单位签订的合同,所属企业需将住户信息到住建部门进行备案)7.住在原著居民住房、其他类住房(含自建房、军产房、集资房、集体宿舍等)的,如何提供住房证明?答:① 原住居民住房,需提供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龙岗区的《股权证》或所在股份合作公司及社区工作站证明、房屋合法有效证明;② 自建房,需提供辖区街道办事处开具的房屋不属于“查违拆违”对象的证明材料;③ 军产房,需提供住房军产证或军产房所属部门开具的证明,以及辖区居委会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④ 集资房,需出具购房收据或合同,并由辖区居委会开具住房证明材料;⑤集体宿舍,所住集体宿舍应属合法住房且取得房产证。适龄幼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需提供有效房产证明、所在工作单位证明及同地址人口居住登记信息。8.房产是以法院拍卖形式购得的,一栋楼只有一本房产证,无法出具本人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怎么申请学位?答:以法院拍卖形式购得的房产,出现无法出具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等其它特殊情况的,必须出具相关的合法证明(如拍卖证书、判决书等),提交近一年的水电费清单和辖区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材料。9.住在亲戚家,能直接用亲戚的住房材料申请学位吗?答:根据龙岗区招生政策,提供《房屋租赁凭证》或《房屋租赁信息》的承租人及特殊住房材料的持有人,均须是适龄幼儿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10.同一产权人(或夫妻共有)同一套房产,房产证换不动产权证(或夫妻间变更房屋产权),能否连续计算居住时间?答:依据龙岗区学前教育阶段学位申请有关政策,同一产权人(或夫妻共有)同一套房产,房产证换不动产权证(或夫妻间变更房屋产权),提供“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单”,可以连续计算居住时间。11.公司是房屋产权人,我是公司的法人代表,我家的孩子可以用该房产来申请学位吗?答:如属于公司房产,可以提供承租人为幼儿父母的《房屋租赁凭证》或按照集体宿舍处理。12.土地用途为商业、办公或者工业用途的商务公寓房产材料能不能申请学位?答:不能。根据有关规定,商务公寓是指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不提供学校、幼儿园等居住配套的办公类建筑。龙岗区学前教育招生将继续严格执行该项政策,请家长在购房时务必了解清楚拟购买房产的用途与性质。五、关于社保证明非深圳户籍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需要提供哪些社保资料?答:就业和社会保障证明指社保卡或社保参保证明(《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报读公办幼儿园的,申请学位时需至少提供父母一方的社保证明,并确认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满1年。六、关于学位申请房锁定制度1.使用祖辈商品房申请学位,如何锁定?答:一套祖父母(外祖父母)拥有产权份额占50%以上的小区商品房,只允许一对夫妻的孩子申请学位。如果使用祖辈商品房,该房屋只能用于其一个子女的,且是龙岗户籍的孩子申请学位。2.父母离异的,幼儿可否使父母中非抚养权一方的住房申请学位?答:一套住房只允许一对夫妻的孩子申请学位。夫妻离异的,若孩子抚养权属母亲(或父亲)一方,如要使用父亲(或母亲)名下的住房,需父母双方同时到幼儿园签订同意该幼儿使用名下房产及锁定学位的《同意书》等协议。3.新购买的二手房在购买之前已经被他人用来申请学位了,该房屋学位已被锁定,我还能用来申请学位吗?答:不能。如果使用该房屋入学的幼儿没有毕业或离园(小班锁定3年,其它班型依次递减1年),房屋产权发生变更,该房屋的学位依然锁定。准备住房材料的过程中,要注意该学位是否已被锁定。4.如何查询房产是否已被学位锁定?答:业主本人可带上产权证和身份证到招生地段幼儿园现场查询。七、关于报名资料审核1.申请学位的各项资料是教育部门审核吗?有一项或几项材料不合格可以申请学位吗?答:各项资料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主要涉及公安、国土、街道、社保、住房保障等部门,相关信息与资料由招生系统汇总,并按职责分工自动进行对比。全部信息资料经各相关部门审核合格后,该幼儿才会具备申报资格。某一项或几项材料不合格,幼儿将无法录取。2.如何查看资格审核和录取结果?答:家长可通过幼儿园的公示栏、公众号或接收手机短信等方式获取录取结果。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相关幼儿园或辖区教育办咨询。3.未在规定时间内办齐证件或申请学位,后来补齐了证件可以补申请吗?答:可在补齐资料后到尚有空余学位的幼儿园报名,幼儿园仍以招生录取排类顺序进行录取。八、关于其他情况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人员的子女如何申请教育优待?答: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人员子女在申请学位时,除正常报名外,还应向人才部门和深圳市教育局提出申请。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人员子女名单由深圳市教育局统一下发,由龙岗区教育局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解决学位。2.适龄幼儿的监护人由父母变更为他人,如何提供证明材料?答:需提供法院出具的变更监护人的法律文书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及变更后的法定监护人的各项证明材料。属于孤儿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关系证明及法定监护人的各项证明。同时,需提供该适龄幼儿变更户籍后的家庭户口本。3.幼儿入园前需到哪里体检?答:到合法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建议家长可带孩子到就近的社康进行健康检查。4.是否在网上填写了报名申请就一定能够入读公民办幼儿园?答:不一定。学前教育非义务教育,家长报名后,幼儿园会根据招生录取排类办法按顺序录取,录满为止。如四个志愿均未被录取,家长可到周边尚有学位的幼儿园继续报名申请学位。温馨提示关注【深圳城事攻略】微信公众号,发送消息【幼儿园】获取深圳幼儿园招生政策、报名入口和报名指南及各幼儿园招生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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