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案件到了公诉意味什么的处理程序是什么


从三起命案的侦破谈
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处理对策
近期,邗江分局连续作战,成功攻克“9.10”绑架案及“8.1”故意杀人案两起重大恶性杀人案件,两起案件中,被害人先期均无故失踪,案件性质不明,给公安机关的侦破工作带来诸多困难。邗江分局严格按照公安部《侦破杀人案件工作机制》的要求,将命案侦查工作与失踪人员管理工作有机结合,从失踪人员的线索入手,在尚未确定是否构成案件的情况下主动出击,积极开展侦查措施,使案件均在短时间内成功侦破。从犯罪被害人的角度看,上述两起案件同去年侦破的“4.4”杀人分尸案件有一个共同之处,即被害人在案件前期突然均存在疑似被侵害的情形。下面,本人从三起案件的侦破入手,浅谈一下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处理对策。
一、三起杀人案件的侦破情况。
(一)2004年3月12日夜,扬州市某休闲中心的服务员张桂荣(女,22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无故失踪。约十日后,其所在单位向当地派出所报案。2004年4月4日下午,邗江区方巷段邵伯湖湖面上发现一具被肢解的无头女尸。经侦查,于同年4月8日确定被害人即为张桂荣,通过对其手机通话情况的分析,认定家住邗江区方巷镇的屠春乔有重大作案嫌疑。同年4月14日,犯罪嫌疑人屠春乔在河南省唐河县被抓获归案。屠供述:
2004年3月12日夜,屠带与其同居的张桂荣回方巷镇途中,两人因为情感纠纷发生争执,屠即用尖刀将张杀死并分尸,后在其父亲的协助下,于次日晨用小船将尸块运至邵伯湖中抛弃。
(二)2005年8月1日夜,邗上街道家乡土菜馆员工张兰兰(女,21岁,陕西省)在与同事聚会后失踪。次日上午,其同事到派出所报案。8月3日下午,位于邗江区邗上街道和开发区之间的新城河内发现一具女尸。经法医鉴定,该女阴道内有精液,死亡原因无法认定。进一步走访得知,死者就是失踪的张兰兰,其同事程超(男,23岁,河南邓州市夏集乡人)第二天上午辞职离去。2005年10月22日,程超在其家乡被警方抓获,经审查,其供述了强奸张兰兰不成后将其掐死并奸尸的犯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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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感谢网友“依然”参与投稿,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了法学法院毕业实习目的(共8篇),欢迎参阅。
篇1:法学法院毕业实习目的
实习目的:为了深入司法实践工作,了解庭审的全过程,体验司法工作的日常事务,将自己在学校中所学的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去,加深对理论的认识,培养自己的法律思维,为以后更好的适应社会,适应所从事的工作打下夯实的基矗
实习时间:2xx-x年2月18日---2xx-x年3月18日
实习地点:xx市人民法院
实习单位和部门:xx市人民法院民三庭
实习内容:整理卷宗,登记案件信息表,做庭审笔录,拟写审理报告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篇2:法学毕业法院实习报告
作为一名政法大学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我选择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我本次实习的地方,是出于多方面的考虑。
事实证明,在200X年X月XX日至200X年X月X日这三个星期间,在XX人民法院民二商庭的实习使我获益匪浅。民二庭是处理民商法方向案件的庭,因此通过实习,我不仅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在法学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而且巩固了经济学专业必须接触到的债权相关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更是明白要始终保持谦虚谨慎、落落大方,始终以学习的态度做人做事。因此虽然此次实习只有短短三个星期,却却是我受益匪浅的三个星期,感触颇深的三个星期。下面我来简要谈谈这次实习的小结和一些感想:
1、在实习期间,我配合法官和书记员做好裁定书、判决书等的校对,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
因此也基本上掌握了案卷的.整理、清卷、订卷、贴封条等工作具体操作细节。一个案卷一般由几个重要部分组成:案由、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状况;民事诉讼状;证据材料;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委托书和送达回证;法庭审理笔录。这么多东西必须归档整齐,不能有丝毫的混乱。虽然这些工作很琐碎,很繁琐,但是这些工作又是必须的,只有做好了这些工作,当事人才可以随心所欲的翻阅案卷,法官才能随时翻看以前的案卷,便于法官从以前的案件中吸取经验审判现在的案件。
2、我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公诉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
3,在实践巩固了一些司法文书如执行通知书、裁定书、调解书、判决书、公函、公告送达等的书写,了解了一些具体的民法程序知识,例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届满后十五日等。
这次实习,收获最大的还是在写判决书这一块。原本以为实习生顶多做一些复印、打印、装订、盖印、校对等琐碎的无关痛痒的事情,所以当法院老师把卷宗交给我让我写判决书的时候,我有些许的迷惑。但是,当我静下来面对卷宗和电脑屏幕上的判决书草稿的时候,知道这是一件对我真正有好处的事情。在比对原告诉称、举证材料、庭审笔录、送达回证和其他相关信息之后,写出法院的相关判决,这是一件多么神圣的事情。虽然我写出的判决书当然不是最后成形,还需要老师的修改,但是从这个过程中我所获得的东西远远比任何其他琐事都要来的多得多。政法大学非法学专业法院实习报告范文由提供!
4、通过旁听案件,我对民事的审判特点和程序有了详细的了解,懂得了审理民事案件关键在于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和刑事案件着重体现国家强制力惩罚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理想状态应是让双方当事人共赢而又不失法律的尊严,这一点就对法官的个人素质要求很高,这个素质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知识渊博,更重要的是懂得替当事人着想,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更不能摆官老爷的架子,人为的拉大-法官和群众的距离。
这次的实习,我最大收获的实际上是打消了原来对就业的种种忧愁情绪,不管是何种工作所最需要的品质只是勤奋和踏实肯干。现在的学习也一样,能做的只是踏下心来认真的学习,在步入社会前为自己积累各种资本才能在进入社会时纵容的应对挑战和机遇。亲身体验社会实践让自己更进一步了解社会,在实践中增长见识,锻炼自己的才干,培养自己的韧性,更为重要的是检验一下自己所学的知识能否被社会所用,自己的能力能否被社会所承认。并且通过社会实践,找出自己的不足和差距所在。
篇3:法学法院实习报告
作为一名政法大学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我选择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我本次实习的地方,是出于多方面的考虑。
事实证明,在200X年X月XX日至200X年X月X日这三个星期间,在XX人民法院民二商庭的实习使我获益匪浅。民二庭是处理民商法方向案件的庭,因此通过实习,我不仅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在法学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而且巩固了经济学专业必须接触到的债权相关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更是明白要始终保持谦虚谨慎、落落大方,始终以学习的态度做人做事。因此虽然此次实习只有短短三个星期,却却是我受益匪浅的三个星期,感触颇深的三个星期。下面我来简要谈谈这次实习的小结和一些感想:
1、在实习期间,我配合法官和书记员做好裁定书、判决书等的校对,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
因此也基本上掌握了案卷的整理、清卷、订卷、贴封条等工作具体操作细节。一个案卷一般由几个重要部分组成:案由、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状况;民事诉讼状;证据材料;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委托书和送达回证;法庭审理笔录。这么多东西必须归档整齐,不能有丝毫的混乱。虽然这些工作很琐碎,很繁琐,但是这些工作又是必须的,只有做好了这些工作,当事人才可以随心所欲的翻阅案卷,法官才能随时翻看以前的案卷,便于法官从以前的案件中吸取经验审判现在的案件。
2、我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公诉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
3,在实践巩固了一些司法文书如执行通知书、裁定书、调解书、判决书、公函、公告送达等的书写,了解了一些具体的民法程序知识,例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届满后十五日等。
这次实习,收获最大的还是在写判决书这一块。原本以为实习生顶多做一些复印、打印、装订、盖印、校对等琐碎的无关痛痒的事情,所以当法院老师把卷宗交给我让我写判决书的时候,我有些许的迷惑。但是,当我静下来面对卷宗和电脑屏幕上的判决书草稿的时候,知道这是一件对我真正有好处的事情。在比对原告诉称、举证材料、庭审笔录、送达回证和其他相关信息之后,写出法院的相关判决,这是一件多么神圣的事情。虽然我写出的判决书当然不是最后成形,还需要老师的修改,但是从这个过程中我所获得的东西远远比任何其他琐事都要来的多得多。
4、通过旁听案件,我对民事的审判特点和程序有了详细的了解,懂得了审理民事案件关键在于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和刑事案件着重体现国家强制力惩罚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理想状态应是让双方当事人共赢而又不失法律的尊严,这一点就对法官的个人素质要求很高,这个素质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知识渊博,更重要的是懂得替当事人着想,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更不能摆官老爷的架子,人为的拉大-法官和群众的距离。
这次的实习,我最大收获的实际上是打消了原来对就业的种种忧愁情绪,不管是何种工作所最需要的品质只是勤奋和踏实肯干。现在的学习也一样,能做的只是踏下心来认真的学习,在步入社会前为自己积累各种资本才能在进入社会时纵容的应对挑战和机遇。亲身体验社会实践让自己更进一步了解社会,在实践中增长见识,锻炼自己的才干,培养自己的韧性,更为重要的是检验一下自己所学的知识能否被社会所用,自己的能力能否被社会所承认。并且通过社会实践,找出自己的不足和差距所在。
篇4:法学法院实习报告
实习人:
专业:法学
法学实习地点:xx人民法院
实习时间:20xx年3月1日~20xx年3月31日
年级:
首先,向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xx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河北工程大学文学院院和保定唐县人民法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以下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审判的过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一、以家庭暴力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案
1:案件由来
唐县某村一有夫之妇因有外遇被其丈夫发现,其丈夫因此对该女实施了暴力,致使该女轻伤。
2:案件主要辩论焦点
丈夫的暴力行为与夫妻间的感情破裂是否有直接联系,妻子的外遇行为与丈夫的暴力是否有根本联系,何方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3:原判结果
过多次合议讨论,做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个民事案件,再细分属于婚姻法中的婚姻纠纷案。通过对本案的审理,我认为在现阶段中国的婚姻法在维护夫妻双方的权利方面还有待近一步完善。婚姻本为了双方的利益而建立,应运而生的婚姻法本也应该遵循这个基本原则,法律的内容应该更全面并具体地规定出结婚夫妇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在维护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的前提下,还应该体现维护夫妻各方的利益。婚姻本身也是一份特殊的契约,是契约就有着它生效与失效的条件,我认为如果婚姻契约失去了建立它时本来的基础,这样的契约也应该及时结束,法院也应该积极协助离婚案件中的弱势个体,体察并理解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仅仅凭法条的死规定或某一方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而轻易驳回诉讼请求。其实现实中有很多家庭的建立本身就是不幸福的,其间有些当事人非常想结束并不理想的婚姻,但总要突破重重阻挠,其中除了家人不休的劝说,配偶的威胁与暴力,顾及财产上的不容易取得这些,最后最难突破的屏障就是法院的判决。法官们的出发点本也没有错,不过是怕因为一些人的一时激愤而毁坏了一个原本可以幸福的家庭,所以才驳回起诉,给予他们更多磨和感情的机会。其实,但凡两个人闹到法院去的,两个人的感情已经差不多破裂了,法院的不支持有时反而会是原本可以简单处理的事情更复杂化,因为在法院给予的磨和期内,两个人也许会发生的激烈冲突,夫妻反目动起杀念的很多,现实生活里的夫妻相残大多是在闹离婚期间发生的,如果法院能及时保护弱势一方,及时支持其要求,也许悲剧会因此避免。
二、几起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
这是我首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些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唐县人民法院也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审理过程中,时限很短,而且开庭审理似乎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如何判早有结论。
通过这几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的,但是我认为法官审理时的态度应该适当调整。法官在庭审时的角色似乎与检查院一方成为了联盟关系,对嫌疑人语气强硬也罢,而对其辩护律师也是有几分蔑视与斥责,反而对提起公诉的检察院一方和颜悦色。其实律师,检察员,法官三方在庭审时的关系应该是绝对平等的,法官断案,检查员公诉,律师辩护都应该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应该共同受到统一标准的规范。而当看到法官那副横眉冷对辩护人的神情,我很为做律师的感到不平。
三、一起杀人未遂案
1.案由:本案中的被告为一名邪教痴迷练习者,因为练功入魔,对家人生起杀念欲借此蘖盘九天,在做案中及时被人制止,致使受害人重伤。
2.辩论焦点:a.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系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b.该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司法精神鉴定中关于精神病的规定。
3.原判结果:合议庭多次讨论后,该犯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
其实关于这样的案子在全国发生过很多起,邪教本身就不合法,是受我国宪法刑法约束的邪教组织,因为这些人痴迷练功身心受到严重创伤最终害人害己,实在令人扼腕叹息。我国刑法在维护国民的安全与打击犯罪方面确实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伞的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犯罪也会以各中不同的形态出现,有些在它发展之处时披着合法的外衣,因此,刑法与宪法的内容也应该做到及时修改,与时惧进,与社会和民众的生活接轨,才能够真正从根本上及时维护好国民的切身利益。
通过这次实习,我不仅开阔了视野更重要的是突破了纸上谈兵的局限。在学校由于受到各方面的因素,我们很难亲身接触到鲜活的庭审场面,观察到实践的诉讼程序,感受理论应用与司法实践时的评析过程,见识那些与诉讼有关的各种真实文书卷宗、票据。在整个实习过程中,除了接触或感受到了以上东西外,带给我更深刻的感受是,我在探索着应用法律知识到实践中去的过程里,不仅仅丰富巩固了自己的专业知识,更提高了自己独立分析案情的能力,并且大大提高了自己对本专业的兴趣与热爱,为自己将来走上司法工作岗位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最后再一次向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唐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在实习过程中帮助我的朋友、我的同学致以衷心的感谢!
篇5:法学法院实习报告
今年暑期遵照学校教学计划,我们被统一安排至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实习,法学专业大学生法院实习报告。本人很荣幸地被分配到xx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实习一个月。
xx区人民法院坐落于xxxx街地段,从外观上看,大楼的建筑风格宏伟气派、朴实严肃,顿时令人敬畏。走进里间,办公设施现代化程度高,卫生打扫得很干净,给人一种宁静肃穆的感觉。办公室里面也布置得体,桌椅书柜、书籍资料摆放整齐,凌而不乱。逛完一圈后才发现,整个法院其实是由两部分组成,前面是立案大厅和当事人通道,后面则是审判庭和法官的办公室,而正是这么一个小小的地方却处理了周围方圆百里大大小小成千上万的案子。我不禁感叹: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同时也为法官的工作效率之高而暗自佩服。
带着一种敬畏感,我们进入了法院的大门,迎接我们的是民二庭的庭长和她的书记员。我们先被带到一个会议室,开了一个简短的会议,说了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随后我们就被各自分配到带我们的法官那里了。就这样我开始了在这个新鲜而又刺激的环境中的法律工作。虽然需要我做的工作不多而且大多有些重复,但我依然保持着浓厚的兴趣处理每项事情。
开始工作的头两天法官就叮嘱我要认真跟随书记员学习,服从她的安排,因为大多数情况下法官都处于忙碌状态,基本无暇顾及我们,只会再闲谈交流中不时教导我们几句。
实习中有很多事情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并让我从中汲取了不少经验知识。第一件事就是装订卷宗,虽然听起来很简单,但其中却包涵了很多法律知识。记得第一天,书记员就拿了一本厚厚的卷宗,并给我讲述了里面各种文件的排列顺序。由于挑选的案宗不够经典,她只能大致讲解一下,并让我多看卷宗自己总结。我便翻阅了一件件已经整理完毕的卷宗。虽然每件案子具体上大相径庭但案子包含的基本诉讼文书大致上却是一致的。经过几次训练之后我很快便能熟练地独立完成一件卷宗的整理装订。第二件事就是在一些法院日常工作的操作。在掌握了上述基本技能之后,我也便了解了一个案子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因为每个案宗的排列顺序都是按照法院的操作流程来办理的。有了这些基本知识后,我便接触了一些诉讼文书的写作一类的事情。如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然后还负责这些文件的编排、校对、打印等工作。期间还经常打电话联系当事人或接听电话以及接待来访客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这使我认识到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不仅应当具备专业知识,还应当具备社会交际能力和耐心热情的品质。而在发出票和运用电脑编排一类事情中又让我认识到掌握相关信息知识和技能的必要。这些基本素质应该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就应该注意培养。
上面谈到的只是一些表面上的形式内容,真正掌握知识的应该是在参加庭审以及事后与法官们的讨论分析中得到的。在短短一个月实习时间内我曾有幸多次在法官的带领下参与旁听。接下来的第三件事就是旁听给我的感性认识。我所见到的庭审与我想象中的庭审差别很大。可能是我欧美律政小说又或是电影看多了,脑海中呈现的是场面宏大、庄严肃穆的情景,与现实格格不入。在法院看到的审判庭是一个面积狭小、布置简陋的隔间,给人一种随意的感觉。法官也与当事人打成一片,完全没有律师当堂对抗、精彩纷呈的场面。庭审时间也很短,一般不会超过两小时。后来从法官处得知民二庭主要是处理一些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所以只需要在小法庭中即可,虽然简单但量大,因为这是日常生活中发生得最多的案件。
篇6:法学法院实习报告
一、基本情况
首先,我想向为我们提供这次难能可贵的暑期法院实习的学校领导和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正是因为有你们的支持和对我们学习和成长的关心,我们才能有这次与实践接触、与社会接轨的机会。同时,我想向所有为我在法院实习中提供帮助和指导的法院工作人员及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做的帮助和努力。
作为90后的大学生,我们不再是温室里的花朵,不再被动地接受象牙塔里的知识,因为社会需要的是有能力的人,是能融入社会发展潮流的综合型人才。我们这次实习的初衷除了将学到的专业知识应用到实践中之外,更重要的是找机会努力适应这个社会的需求。两年的理论学习终于迎来了一次实践的检验,虽然有点早,但我想我们都已经做好了准备。20xx年6月17日,星期一,我来到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开始了为期两个月的实习生涯。
本次实习我选择的是家乡的基层法院,虽说实习之前已经有老师说过基层法院尤其是各县级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的种种缺陷,例如案件很普通,法官们的专业素质并不是很高,案件的审理程序不是很规范等等。开始我的确有点怀疑我是否能有所收获,不过最终还是实践说明了一切:我不但充分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当中,更是学到了很多在学校学不到的东西,其中很多经验收获是只有身在基层才能真正感受和领悟到的。县级法院的确不能和中院和高院相比,甚至在很多方面都不能和基层法院当中的区法院相提并论,但是我们在民诉法上也学到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中院、高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却是有限的,而且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它们各自起到各自的作用。所以我们不能否定它的地位和它在整个法院系统中承载的价值所在。经过实习,深入基层,我才算基本理解了为什么要想成就一个人就让他先在基层成长的道理。
我这次实习的灵台县人民法院位于灵台县城区,设有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庭、执行庭、审判监督庭、办公室、政工科等部门,我所在的是民二庭,据我的指导老师说我们庭是刚从民一庭分出来的,负责商事案件,主要为各大类合同案件。
因为是第一次实习,又是学校专门为我们提供的,所以我非常珍惜这次来之不易的机会。虽说是专业见习,我们都知道要学习的东西远远不止旁听庭审、装订卷宗、送达法律文书这么简单,而实践总是能给我们别样的惊喜。在实习过程中,我处处留心,从点滴中学习,把身边的每一个人都看做我的老师,我始终相信在没有正式步入社会之前,我们的经验是相当匮乏的,只要做个有心人,那么甚至一个陌生人都可能会成为我们人生道路上的贵人。生活很多时候就是亲睐愿意为他付出的人,到最后我们会发现我们得到的会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这次的实习的确让我有不小的收获,也获得了一些初浅的体会。
二、思想收获
(一)、礼貌——人际关系的润滑剂
作为一个有教养的人,礼貌是必不可少的。在法院工作,礼貌的作用更凸现出来。因为到法院来的人,大部分是有纠纷的,而法院正是为他们解决纠纷的,如果我们对他们以礼相待,不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他们的怒气,也可以为解决当事之间的矛盾提供一点帮助。我记得刚来法院第一天,到立案庭办点事,因为新鲜和出于好奇,就往办公室四周看了看,才发现立案庭原来也是来访接待办公室,而且还设有诉调对接窗口,与此同时,我也一眼就看到了左墙壁横幅上醒目的字,是关于对待来访人禁止使用的言语和接待来访人的礼貌用语。我才知道原来对法院工作人员的要求真的不是我们想的那么简单,而且经过后来的亲身体会,我明白了懂得以礼待人在我们人际交往过程当中还会起到不小的作用。
(二)、严谨——法律人永恒的指向标
在我进入法学院学习的第一天,老师就告诉我们作为一个法律人,最重要的就是要做到严谨。平常在学校并没有什么感觉,但当实习后,这里的法官、书记员身上散发着的严谨的气质不得不令我折服。当法官写判决时,要注重逻辑、条理、突出中立性,要细究一句一字甚至一个标点符号;当记庭审笔录或者询问笔录的时候,要注重原始性,有非常严格的格式要求,不能随意涂改,在不得已涂改的情况下,必须有当事人的签字和按压指纹确认;当事人提交证据时,书记员要一一核对证据清单等等。如果这些不是我亲自体验过,我真不能深刻体会法院工作人员的严谨的工作作风和从中体现出来的法律精神。法院是一个解决纠纷的地方,而不是制造纠纷的地方,而避免纠纷最好的办法就是我们法律人最为强调的严谨。同时,我们还需要一个冷静的头脑和一颗正直的心,作为法律人,我们的心中必须时时都有一杆天平,公平与正义是我们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我们永远的精神目标和价值追求!虽然我将来是否从事法律工作还未知,但是只有从现在开始就全身心地追求公平与正义,永远保持性情的冷静与人格的独立,只有这样,我才能时刻准备着接受漫漫法律人生中一切困难和挫折的考验与挑战!
(三)、善于做一个有心人
在我的理解“有心人”就是在生活当中处处留心自己身边于己有帮助的人和事。后来有位恩师告诉我让我做一个有心人,我当时问过他,怎样做才算是一个有心人(因为当时在我看来他的意思应该不是我一直理解的那样)。他告诉我,要做一个有心人,首先必须清楚自己需要什么,将来会成为什么样的人,找准自己的奋斗方向,那么接下来就是要为实现这个目标而做必要的努力,而且一定要相信能够自己能够成功(因此要做一个有心人的前提必须是已经有了正确并且明确的奋斗方向)。因为我已经有了明确的目标,所以这次实习不但是我将所学法学知识在实践中加以运用的过程,同时更重要的是它也被当做我实现理想的一个重要平台。在实习中,我处处、时时本着学习的目的,在法院中学习同事之间的相处之道、下级与上级之间的为官之道,在法官们与当事人的周旋中品味处事之妙,在日常小事中领悟法官们言谈举止当中的待人接物之礼,在农村小院感受老百姓的喜怒哀乐。这些,都是生活教会我们的,远远要比生活本身更加丰富,而这所有的都是我身在基层深入体会的收获,它们将会成为我以后人生道路上重要的的一笔财富。
三、业务收获
既然是实地见习,那么对于我来说在业务方面自然会有不小的收获。听说有的同学在实习期间比较闲,基本没有什么可做的。我觉得和他们相比,我还是很幸运的,虽然实习的时间并不长,但是我接触的东西基本上却很全面,而且负责带我的实习指导老师们都很耐心地指导我,精心地为我答疑解惑,让我学到了一些实实在在的本领。
1、整理卷宗
整理卷宗,这个是我在以前的学习中没有接触过的,鉴于卷宗将成为永久性的档案,在整理前我都问得很仔细,然后做得很认真,整理完后就会对各种卷宗的内容顺序有了把握,当确定没有问题时,我就会觉得很有成就感。尽管这些事情都比较微小、繁杂,但每一件看似平凡琐碎的小事都蕴藏着丰富而深刻的学问,特别对于法律这门彰显公平与正义的学科,每一个细微的.环节都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我在处理每个细节时都抱着“处处小心,时时留意”的态度,虚心地向法官、书记员们请教,他们也不厌其烦地解决我的问题,让我从中受益匪浅,同时我也深深地明白了作为一名法律人身上所肩负的崇高使命与社会责任,这也使我更感重任在肩,任重而道远。
2、旁听庭审
刚开始我就旁听了庭审,是关于一起婚约财产纠纷的。庄严的法庭,神圣的氛围,严格的程序,激烈的辩论,无不折射出审判的严肃和公正,几乎每次都能带给我心灵的震撼和灵魂的洗礼。因为以前没有全身心地完整旁听过一起案件,所以这次的庭审我认真听取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细节,从庭前准备到给当事人送达判决书到最后的生效,我都参与其中并且大有所获。我深刻地体会到: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它仅有基本的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它更需要的是实务操作、办案经验和社会阅历。作一名法官不仅需要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更需要有崇高的法律素养。作为刚跨入法律门槛的freshman,我们有激情、有干劲,但是我们在拥有这些年轻财富的同时,缺乏经验与理性是我们的致命弱点,我们有时对于案件的庭审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有时过于感性和头脑发热,甚至会因为当事人情绪的波动而产生恻隐之心,这些都是我们在法律职业化的过程中需要克服与避免的。
3、学习写作法律文书
我在学校没有接触过有关法律文书的写作,对相关知识也是比较陌生,这次实习我感触颇多。因为翻阅过以往的的卷宗,所以我对其中涉及的法律文书种类有大致的了解。在实习中,我看过法官们写的判决书、调解书,也在指导老师们的指导下完成过判决书、调解书、合议庭笔录、案件审理报告、当事人申请执行书等的写作,这些都让我拥有小小的成就感,同时也让我对于法律工作产生了极大的兴趣。
4、小的工作反复做好也不简单
在法院,校对法律文书、打印、粘贴装订、盖章等工作都是每天必须要做的,而且一份判决书都是要打印十几份,并且有严格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大处到严谨的用语,小处到一个正确的标点符号都是不容出错的,如果出错还需要重新打印,但也正是这些才体现出法律的严谨和公平。此外,我们还要填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送达回证等法律文书,有时候一天就可能填写很多份,但要把这些事情反复做好的确不简单,这也能锻炼我们的耐心和写字的功夫。我很幸运,基本上大部分能够接触到的日常业务我都接触到了,而且就是这些看似平常琐碎的事情,才更能锻炼我们的能力,同时磨练我们的性格。
四、问题和建议
虽然在法院实习的两个月里,从为人处事到工作业务的熟悉等各个方面,我都受益良多,但获益的同时也有一丝遗憾。
(一)不能充分利用时间
因为实习的缘故,有些工作我没有办法参与,而且法官们也很照顾我,与实习业务无关的任务基本上不会摊派给我,所以很多时候我会有自己支配的时间。在空闲的时间里,我不能严格要求自己,本来可以利用这些时间看自己的专业书籍或者通过翻阅卷宗熟悉有关业务,但是却被我浪费在上网等一些无关紧要的事情上。通过这件事情我认识到要完成一件事,首先要严于律己,其次还要有足够的定力,这样才不至于在浮躁的社会中迷失自我。
(二)在工作中不够主动
不论是实习还是学习,只有我们积极主动,自己愿意去探求才能够有所收获。在实习中,我觉得自己表现的有些腼腆,遇事还是放不开。指导老师告诉我凡事都要自己去争取,不能表现的过于卑微,也不能表现的过于傲慢,过于卑微的人很容易让人瞧不起,过于傲慢的人则会让对方感觉到不受尊重,所以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当中,只有不卑不亢才能赢得尊重,也才能受益更多。
实习结束了,但我感觉并不是那么轻松。我觉得自己面临着更多的压力与挑战,我们现在没有任何的优越感,一切都得从头开始。
我一直很喜欢这样一句话:人生因为经历而美丽。我想在法院实习的这段工作经历将永远成为我记忆中一抹靓丽的色彩,因为它使我懂得了如何独立地生活,如何凭借法律人的智慧和真诚赢得他人的尊敬和信赖,如何尽己所能关心需要帮助的人。我成长了,也成熟了,这里包含了我的努力与付出。但我更要感谢我实习的法院,因为她给了我这次机会;还要感谢民二庭的所有老师们,因为他们给予了我很大的信任、帮助与肯定;感谢我所遇到的所有好心人,因为他们的鼓励与帮助……
如果经历也是一种积累,那么这两个月无疑使我变得自信而富足。第一次的法院实习将成为我一生的宝贵财富!
暑假,根据学校的组织安排,我来到了一家养牛场实习,在实习期间,我收获了丰富的知识,对养牛场的工作流程也有了一定的了解。
暑假在养牛场实习期间,我每天早上7:00左右就去奶牛棚,100头奶牛一般是两个小时搞定。奶牛是早晚各挤奶一次,一次两个小时,100头奶牛一天产奶大约XXl。经过训练,我的工作已经驾轻就熟了。我神奇地发现部分奶牛有传说中的牛痘,我是接种过天花疫苗的,从科学角度上看是不可能感染牛痘的,况且牛痘病毒只是低毒力的。
暑假实习的这家养牛场的牛吃的是天然饲料,青贮玉米,青贮牧草。我每天清洗完奶牛棚,才9点多钟,老板的儿子把我叫上拖拉机到2km外的一个种了牧草的田里去收割牧草,收割过程类似收割稻麦的场面,收割机与拖拉机齐头并进,一收一接十分有效率。
在养牛场实习,我主要就是先跟着老师傅学习,看老师傅是如何挤牛奶的,等我熟悉了之后就自己上手工作了,有时候就帮助喂牛吃草,实习任务比较简单,但是也很劳累,每天都要工作,很少有闲下来的时间,空闲的时候就跟着学习,实习日子过的也很充实,在实习中,有不懂的问题就及时的请教有经验的老师傅,大家也会耐心细心的指导我,这让我特别的感动,自己第一次出来实习就遇到那么好的人,我相信我是个幸运的人。
暑假在养牛场实习,有时候,我会看着一些奶牛吃草,我会对它们有一丝的羡慕,它们是如此的安详,如此的与世无争。不像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利益就存在着利用,踏上社会,彼此的关系也不会像在学校那么的单纯,在还没实习前,学长学姐们就对我说,出了社会,一切都不是那么的单纯,但是我还是不相信,我还是保持着一颗乐观的心态,在实习的时候,我也遇到了很好的同事,大家都会把自己的宝贵经验毫无保留的传授给我。
暑假在养牛场实习,我学到了很多的知识,也明白了很多得道理,发现了自身很多的不足之处,方便日后的改进,虽然这次的实习时间只有短短的一个暑假,但是学到的东西却让我终身受用,是一次特别有意义的实习经历。
篇7:法学毕业生在法院检察院实习收获
法学毕业生在法院检察院实习收获
我已步入大四,在教室里学习理论知识的时间相对而言就变少了,是时候把我们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了,实习就是这样的一种途径。顾名思义,在实践中学习,因为任何知识源于实践,归于实践,所以要付诸实践来检验所学。把理论与实践联系起来,在实践中理解和深化我们的理论知识,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好法律条文的含义,从而使法律在运行过程中的风险减少,使之真正的成为一部良法。
没有人知道到了一个新的实习岗位之后到底会有多少的收获,更没有人知道在新的实习岗位上到底可以给予自己多少机会和提升……关于这些无谓的问题,我都是这么答复的:不在乎于你到了哪个岗位,不在乎于你可以获得多少所谓的机会和知识,只要是自己想要到的岗位总是可以得到很多学习的机会。在乎于你是否能够把握住,即使是干苦力或者是你认为根本学不到东西的岗位,其实,都是可以从中学到你在其他岗位无法学到的东西,增长见识的;在乎你是否都是用心去工作,是否都是将这份工作当成自己的工作,请不要老是当成别人对你的命令或者是别人强迫你去完成的一份任务;在乎于你是否够积极的去争取应得的机会;在乎于你是否可以得到单位的认可和肯定;在乎与你如何去工作,如何去为人处世,如何去协调周围的各种关系。
就是抱着这么一份热情和坦诚的态度,我走进了人民检察院开始我的实习生活。非常感谢×××主任将我分配到公诉科,因为在这里我学到了无穷无尽的知识,体会到了平时生活无法体会到的感受,交到了与众不同的朋友们,使得我这个月的实习生活过得丰富多彩。很多人都说环境因素很大程度上可以决定一个人的性格,这我是同意的。本来以为检察院都是一群特别严肃而且很无情的,来到才发觉他们是如此的与众不同。他们也是如此的可爱和令人喜欢呢。记得那次××姐带我去提审,在回来的路上她给我们说了她一次提审的经历,可谓是让我们哭笑不得啊。原来犯罪嫌疑人是一个文盲,晓敏姐说她已经是用了最为通俗易懂的语言了还是无法跟他沟通好,刚说好的东西,过不到二分钟他却立刻又不记得了,或者就是又改口反悔了呢,如此提审下去真是让人哭笑不得啊。最后晓敏姐总结的一句话就是:你犯罪没有错,错的是你为什么不读书呢?确实啊,这一切的犯罪行为很多都是源于没有读书,无法工作等等。教育的重要性可想而知呢,不然活了几十岁的人了还真的无法和一个文盲交流啊!
在公诉科的这些日子里,我感觉我学到了很多在其他岗位和校园无法学到的东西。首先,我在岗位上兢兢业业,认真认真地对待每一份工作;第二,抱着一颗学习的态度,一种平静而坦诚的心情去面对这一切;第三,秉承一贯的积极主动作风,在公诉科上树立良好的印象,主动积极和大家交流沟通;第四,善于把握机会,团结同事,尊敬领导,不争不抢,积极把握各种学习的机会,认真细致地学习各种新的东西和尝试各种挑战等等。这就是我给自己在检察院实习生活中定的守则,也是我人生的守则。整个实习生活下来,我感觉受益匪浅,学到的'东西无法用语言表达得出来,唯有继续用于实践之中,行动才能说明一切。这让我想起
那句话:心态决定一切。确实,我一直都是抱着这么一种学习的态度去面对一切,所以我付出的总是可以得到我所需要的收获。
如何到看守所提审犯人,如何与犯罪嫌疑人打心理战术和沟通,又如何去让犯罪嫌疑人可以坦白诚实的说出实情,如何对待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等等,是我跟着张科在看守所的提审室所学到的,大张科沉稳的作风深深感染了我。让我看到了一位多年征战在前线的一名老兵的英姿风采。将往年的结案资料整理归档装订成册,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出发,按照程序走,哪些步骤需要有哪些文书,在整理装订过程中更是让我受益匪浅。这里又是我司法实践学习的开始,所以从这里走过,我熟悉了一个案子是如何开始,又是如何进展,最后到结束。公安机关的侦查终结,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终结,到法院的审理裁决,再到检察院的审查监督,这些大的程序以及其中所包含的小的细节是我平时课本无法得到的实务知识。我知道了审结报告是整个审查起诉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什么是证据信息,什么又是事实证据等等。在档案室的这些日子过得非常之开心,总是在愉快的气氛中工作,在轻松的环境中学习。
俗话说,读书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诗。所以整理过这么多的审结报告和文字资料后,不会做审结报告,我也会照本画葫芦啦。机会是留给有准备的人。终于迎来了这么一天:自己独立去完成一份审结报告.而且是没有任何人的指导下,让我独立去完成,这可谓是难度很大啊。可知我之前是全无接触,更是第一次尝试呢?如此好的一种新的挑战,让我顿时很是激动和兴奋。我特地在档案室好好的研究了一会别人完成结案的审结报告,明白了里面不同犯罪的内容和格式以及该如何应用语言等等。完成第一份审结报告我用了一天多一点的时间,当我自以为完成后心里感觉很有自豪感和满足感,所以一天多一点时间的工夫就完成了检察官本来说是给我五天完成的任务时,才发现原来自己是如此得渴望得到别人的认可!最后检察官在跟我分析这个案子的时候,却发现原来我还真的只是照本画葫芦呢?我只是把公安机关送来的证据卷和文书卷的内容筛选了一番,然后就照本的按照格式和模板抄进去而已啊,至多是很多地方有自己的语言总结表达而已。而真正的审结报告却并不是这么简单啊,原来我是太过于“信任”公安了,其实他们送来的一些东西是有出错的,还得需要我们审查时认真核对和确认呢,比如说他们所给的起诉意见书上说的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并不完全正确,这就得我们去查清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等基本信息确定了,不可一顾的就照公安的起诉意见书写;再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公安机关的审问下并非都是真实的,或者并非是全面的,这都需要我们再次去审讯问话,将很多细节问题等等重新确认清楚方能定论等等。而其中最为让我影响深刻的就是如何确定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了,这可是大有学问在其中啊,对于一个刚出茅庐的家伙我来说就是简单的加减起来,但是最终确定的是最后重新计算过,标准的结果和我所算的截然不同。
“第一次做成这样,做的不错了!”也就是这句话鼓励着我真正的独立完成了我的第二份审结报告。写审结报告的过程中,我学到了整个实习生活的最为重要的一课了――如何去办理刑事起诉案件。我认真的阅读证据资料和文书资料,仔细地筛选公安送来的这些证据信息(仅是证据信息,并非都是证据,证据还需我们提炼),找出我们定罪所需要的证据,结合不同的犯罪情况分析讨论,修改又修改……
跟着检察官的这些日子也让让我更加明白了如何去成为一名优秀的公诉人,何为专业精神。第一,公诉人肩负着刑事检控工作的重任,其所作决定对相关的人员影响重大,因此,起诉工作的每一道程序都不容有失。在每做出一个决定前都要深思熟虑,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所以,公诉人必须具备深厚的法
律知识、良好的判断力及丰富的日常知识,还要敢于工作中坚持自己的信念;第二:在法庭上,公诉人代表的是国家,要以国家和社会利益为根本,不偏不倚,客观公正。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并不是要不惜一切代价把被告人定罪,而是要充分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与智慧,向法庭提出论据,力求法庭信服,将罪有应得的人绳之于法,把案件真相公诸于世;第三,公诉人在庭上秉持公正不会被视为软弱。公诉人在陈述案情、答辩时,既要谦恭有礼,也要坚决有力。但是,在反驳对方之时,不能不择手段。公诉人应用一切正当的方法,力求法庭确信自己的指控是正确的。如果因此而重创对方的立场,那也是理所当然的。公诉人在我国司法体系中担任着如此重要的角色,是一项不可掉以轻心的挑战。公诉人必须无时无刻做到精明果断,公正严明。公诉人若不符合上述条件,就会失去公众的支持。因此,对公诉人而言,专业精神就是一切。
书到用时方恨少,为了不悔此生。我需要积蓄力量和能量,在新的起点上放飞激情和动力,向着更高的目标进步,不断地学习和前进。实习的生活即将结束了,虽然刚开始说这里很是寒酸,却并不影响我对这里的一丝一毫的热爱和喜欢。难舍离开啊!经过了实习的这段宝贵经历,相信在今后的司法实务中,我能够真正学以致用,做到真正的付出和收获成正比例。
篇8:法学毕业实习心得体会
先介绍一下自己,我是法律本科,但同时非常热爱英语,法学毕业实习感想。在学校一直很羡慕法律英语系的学生,但自己直到大四才有机会选修这门课。一接触就觉得爱不释手,一直希望有机会好好钻研它一下,但是苦于没有条件,这个心愿就耽搁下来了。直到6年后的去年春天又回到学校里专门学了几个月英语之后,对学习法律英语的念头更加强烈,希望能把自己的学过的知识用另一种语言表达出来。
因此开始背诵法律英语词典,并且买了一些法律英语的教材和双语的法规,但是经过一个月后,发现这象是在闭门造车,看不到实质性进步。这时我感到没有老师指点再加上没有具体的实践运用,所以记忆到脑子里那些支离破碎的知识很快有遗忘了,怎么办呢?我感觉得要是能找到一家专门的机构去培训或者实习该有多好呢?就开始上网去搜索,才发现原来专门的法律英语培训机构如此稀少,幸好上海也有一家法律英语培训机构:上海元兆法律翻译公司。
接下来呢就开始紧锣密鼓的网上联系,我怀着忐忑的心情咨询是否有培训班或者能应聘实习生呢?罗律师听了我的情况后,帮我分析了一下,他鼓励我参加实习,一方面节约费用另一方面也可以很快得到锻炼和提升。
这其实也正是我所考虑和期盼的。我特别高兴觉得很温暖啊,在法律圈子之外流浪好几年总算有机会找到组织了,社会实践报告《法学毕业实习感想》。但是自己还要等到自己7月份翻译培训班毕业,之后还要等到10月份司法考试结束。所以整整几个月都是在期待中度过,希望早日揭开她那层神秘的面纱。好不容易熬到这一切考试都结束了,总算是顺利的进入元兆翻译开始实习的工作。
法律翻译技术上的收获:
一进公司后发现原来法律英语有林林种种这么多不同的文本,题材和文件。以前虽然做过小的稿件,但是零敲碎打也许一个月也见不到一份法律方面的,因此看到这些翻译稿件,对我来说都是非常宝贵的资料。以前翻译过一些合同,以为就那些东西最多就是个复杂句是自己的弱项。一开始做才发现,里面涉及的内容这么多:各种国内外见过,没见过的证件,公函,文书,内容上不仅涉及到法律,涉及到财经,金融,而绝对不是长句和短句这么简单了。还好,从一开始老师们都很耐心先给我们最最简单的小稿件以增加信心。记得做的第一个稿件是一个营业执照,虽然这个是最常见的文件了,但是一拿到了真的无从下手。
尤其要把中英文排成一模一样的版式。连图章也要翻译。(这点绝对是大多数人想不到的,尤其是我们半路出家的门外汉)。我在几个老师的帮助下终于磕磕绊绊的把它做完了,神秘的面纱一点点揭开了。经过几个小时的奋战我的第一作品问世了。这个小小的成果增加了我不小的信心,此后每天在法律英语环境的浸泡和熏陶下,终于可以区分那些是一些常见的格式和用法,那些是生僻用法以及格式合同的翻译方法。
性格的进一步自我完善:
因为罗律师是个很严谨的人,(在工作后5年见过最严谨的师傅了)我以前是个很粗心大意的人,经常看花眼漏译,为此不少被翻译公司批评,但是一遇到长的文章还是会发生。曾经以为这个毛病没办法改掉呢。结果经过这一个多月的训练,我这个毛病改掉不少了,因为罗律师特别细心。每次我的粗心马虎导致的错译漏译很快都能被他识破,根本没办法逃过他的眼睛。所以后来每次做稿件时候都眼睛瞪的很大生怕出现漏译和错译的现象。这个是收获很大的一点体会。还有一点在这里学会了利用网络查找需要的翻译信息。
[法学毕业实习心得体会]
★ 法学毕业实习总结
★ 法学实习报告
★ 法学实习报告
★ 法院实习总结
★ 法学实习单位评语
★ 法学的实习总结
★ 法学本科生实习报告
★ 法院实习内容简述
★ 法院个人实习报告
★ 暑期实习报告法院实习报告

指导性案例是司法改革的创新举措,为司法实践树立的标杆,实务部门应善用、用好、用足指导性案例,用以指导、引领司法实践。指导性案例的指导范围和指导作用由裁判要点限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归纳的【裁判要点】、【要旨】对全国法院、检察院才有普遍的指导作用,超出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要旨】以外,就不具有指导作用。实务部门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检索指导性案例的同类案件,落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要旨】,就必须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规则。必须加强指导案例的运用,使指导性案例成为公正司法的重要参照,指导性案例成为社会大众看得见,能实际感知的裁判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
实践证明,具有代表性和新颖性的指导性案例为司法实践提供参照,以案释法,引领司法实践,统一裁判标准,增强法律文书的说服论证、息诉罢访等方面无疑具有重大的方法论价值。 
指导性案例,是指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发布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在实践中应当参照适用的案例。指导性案例是“微缩的法治”,它是看得见的法律,摸得着的规则,是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有相同的规定,法律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权力。为此,2010年两高分别颁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详尽规定了指导性案例的上报、遴选、审查、审批、决定、颁布规则、程序。截止2020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了二十四批139件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发布了十八批68件指导性案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
两高的指导性案例对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正确适用法律,统一法律实施,树立法律的权威,增强审判、检察机关的公信力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它体现国家的司法政策,体现执政者价值导向,蕴藏着丰富而生动的法律精神和法学理念,甚至几乎所有与法有关的信息。指导性案例引领审判和检察实践,在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凸显着重要作用。
每一个指导性案例都凝结着法官、检察官的心血,由办案单位、市(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大量的实际案例中筛选出来逐级上报到两高,由两高的专门的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委员会)审查,经过专门的审查、论证、讨论,报主管院长(检察长)批准,然后还要经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再在各自的官网、公报、机关报上公布。每一个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审查、确定都十分严肃、严谨、严格,反复推敲,精雕细琢,保证了指导性案例的高质量、示范性、权威性。两高的指导性案例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在处理类似的案件时必须参照执行。
我国的指导性案虽然不是法的渊源没有造法动能,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然而有事实上的拘束力,具有强制性。在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内的类似案件下级法院、检察院审理同类案件必须参照,下级法院、检察院做出的裁决有违指导性案例,上级法院、检察院可以通过上诉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推翻、纠正。
本文主要以指导性案例4号王志才案和指导性案例12号李飞案两个故意杀人案的指导性案例为切入点,以最高人民法院对两案的裁判要旨为线索,阐述指导性案例引领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兼及故意杀人案的死刑适用。
截止2020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的139件指导性案例中刑事案件22件,涉及受贿案(3号),故意杀人案(4号、12号),贪污案(11号),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13号),抢劫案(14号),盗窃、诈骗案(27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8号),危险驾驶案(32号),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61号),合同诈骗案(62号),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63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70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71号),假冒注册商标案(87号),故意伤害案(93号),非法经营案(97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102号、103号、104号),开设赌场案(105号、106号)等,其中指导案例第一批4号和第三批12号两件为故意杀人案。
该两件指导性案例故意杀人案坚持我国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死刑政策,弘扬“少杀、慎杀”的司法理念,这两件指导性案例的颁布具有标志性意义。
民间矛盾
有研究者指出,在死刑案件中,故意杀人案约占六成,而因民间矛盾引发的又占杀人案的六成。贯彻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死刑政策,控制了故意杀人案的死刑很大程度上就控制了死刑。
指导性案例4号王志才案和指导性案例12号李飞案都是由婚恋纠纷等民间琐事引发的故意剥夺被害人生命案件,都被认为是手段残忍,都没有自首情节,都未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两个指导性案例提出了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典型,进而归纳出了在婚恋民间纠纷场合故意杀人罪死刑裁量的部分规则。
指导案例4号被告人王志才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将被害人杀害;指导案例12号李飞曾因盗窃被判刑,工作单位得知李飞曾因犯罪被判刑一事,并以此为由停止了李飞的工作,李飞认为其被停止工作与前女友有关,将其杀害。
最高人民法院王志才案的裁判要旨是,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李飞案的裁判要旨是,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
王志才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将被害人杀害,也是因民间矛盾引发。有学者认为,民间矛盾是狭义专指“农村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不应“外扩到城市中的恋人、情侣、同事、相邻商贩之间发生的故意杀人案件”①本文不同意这种观点。
民间,词义上是相对于官方的民众之间。民间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司法文件中使用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意在有别于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如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行凶对象的杀人案件,没有理由将民间矛盾固化在农村而将发生在城市的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排除在外。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指出,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这是较早在司法文件中提出的“民间矛盾”。该《纪要》的出台主要针对改革开发后农村出现比较严重的治安状况,农村中农民犯罪问题当时已成为影响我国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因素,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我国治安形势的走向。解决好这一问题实际上也就找到了我国解决犯罪问题的一个重要突破口。《纪要》分析研究一些农村的治安现象城市同样存在,明确政策界限,提出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具有普遍意义,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都同样适用。
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亦明确提出,“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发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死刑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中,再次强调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故意杀人案件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以及山林、水流、田地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加以区分。这虽然只是法院内部系统的指导意见,但对于刑事审判的指导意义却十分深远。指导意见指出,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故意杀人案件应当体现从严惩治的原则,依法判处被告人重刑直至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民间矛盾激发引起的故意杀人案中在适用死刑时要特别慎重,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的被告人外,一般可考虑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2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第29条规定,“要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要依法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统一死刑案件的裁判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拟判处死刑的具体案件定罪或者量刑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得出唯一结论。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但只要是依法可不立即执行的,就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同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针对那些适用死刑较多的罪名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对故意杀人案件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案件的政策。指出,《意见》第7条“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犯罪作为严惩的重点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实践中的故意杀人、伤害案件复杂多样,处理时要注意分别案件的不同性质,做到区别对待。
实践中,故意杀人、伤害案件从性质上通常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如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行凶对象的;
另一类是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
“对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杀人案件,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的被告人外,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对于被害人在起因上存在过错,或者是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应依法从宽处罚,对同时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考虑在无期徒刑以下裁量刑罚。”上述司法文件一再强调民间矛盾无论是农村的民间矛盾,还是城市的民间矛盾,对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杀人案必须审慎适用死刑。所谓民间矛盾引发的杀人案件,系指因婚恋家庭、邻里冲突、日常矛盾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
本文认为,民间矛盾的范围不能无限扩大解释,也不应局限于婚恋家庭、邻里纠纷,还应包括管理失当、劳务纠纷、债务纠纷、拆迁纠纷等。此类民间矛盾不在于所谓的“发生在熟人之间”“源于日常生活琐事”,而在于强调矛盾的民间性和事出有因,区别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的案件,反映行为人较小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既着眼于特殊预防,也兼顾一般预防,将民间矛盾局限于农村有失偏颇。
指导性案例4号王志才案和指导性案例12号李飞案的处理,秉持对因民间矛盾纠纷引发的杀人案慎重适用死刑,在指导性案例12号案中被告人王志才就是一名山东省XXXX有限公司XXX分公司(位于山东省寿光市)的职工②。
笔者还注意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22号犯罪嫌疑人杨菊云故意杀人案。1989年9月2日晚杨菊云与丈夫吴德禄因琐事发生口角将吴德禄杀死,携带不满1岁的儿子逃跑,2013年4月22日抓获归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杨菊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依据1979年刑法的规定,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死刑。本案虽然情节、后果严重,但属于因家庭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且多数被害人家属已经表示原谅杨菊云,案发地群众反映案件造成的社会影响已经消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杨菊云不予核准追诉。本案也属于民间矛盾不予追诉的案例(关于被害人家属谅解下文再述)。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4号王志才案和指导性案例12号李飞案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22号为全国审判、检察机关对因民间矛盾引发故意杀人案的处理,树立了尽量不杀的典范,起到了以案释法的效果。
法院在综合审查全部证据材料,查明案件事实后对被告人决定宣告刑时,必须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的起因、动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可改造的程度、犯罪的情节、手段、后果、犯罪后的态度、是否认罪、有无自首、是否赔偿被害人、是否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等,至于案件是民间矛盾还是别的什么矛盾并不是唯一考量的因素,不能将杀人案的民间矛盾孤立起来,不能把杀人案中的民间矛盾绝对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死刑政策在对杀人案犯罪人决定适用刑罚时起着指导作用,当严则严,当宽则宽,该杀则杀,不该杀则坚决不杀。该杀的不杀是错案,把不该杀的杀了,同样是错案。
在吴江故意杀人案中④,吴江与被害人吴俊均系在校大学生,二人确立恋爱关系后,吴江经常带吴俊购物、外出游玩,有时在外开房同居。为支付上述高额费用,吴江经常向家里要钱或向老师、同学借钱,还将其父为其购买的富康牌轿车卖掉,用于二人消费。尽管如此,吴江仍不能满足吴俊的物质需求,吴俊经常埋怨吴江没有钱,多次催促吴江向其父亲索要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并执意要搬进该房居住,让吴江感到很为难,压力很大。案发当天,二人在车内再次为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吴江遂猛掐吴俊颈部,致吴机械性窒息死亡。 
法院认为,吴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吴江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其父在案发后主动报案,并能代替吴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部分经济损失,故对吴江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广州市王冠故意杀人案中④,王冠因暂住房屋的清洁问题持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数十刀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广州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冠死刑立即执行,未收到抗诉、上诉。在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广州市中院认为,被告人王冠当着未成年人的面行凶,捅刺被害人三十余刀,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即便认罪态度较好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从而再次以相同罪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该案在重审宣判后,未收到抗诉、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2015)粤高法刑四复字第87号刑事裁定,决定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并于2017年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王冠离婚后一人带着孩子从东北出来心情不好,因清洁问题与他人发生矛盾而激情杀人,当着未成年人的面行凶,捅刺三十余刀,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大,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基本适当。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的意见,对于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被告人积极赔偿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从尽量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考虑,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王冠“激情杀人,不是为了谋财,主观恶性不如有预谋的故意杀人罪大,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并愿意赔偿被害人亲属,如果可以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对其改判死缓。建议合议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裁判”。检察机关并未一概追求重刑、死刑立即执行,而是能够注意和重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的立场和其中体现出的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政策倾向,值得赞许。
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认为,在量刑上,考虑到王冠素无违法犯罪记录,此次也非有预谋作案,系受到责骂后一时冲动,应与预谋犯罪有所区别;并且本案在起因上被害人确有一定的过错行为,王冠携儿子来穗游玩,本无作奸犯科之意,但在住宿期间多次受到被害人的指责和辱骂,愤怒下失去自制,血案的发生与被害人在本职岗位上不能尽职尽责反而责骂顾客的不当行为分不开;归案后王冠能如实供述,没有对抗审判、避重就轻的表现,认罪态度好。
综合案件的起因、被害人引发案件的责任、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本案尚不属于判处死刑必须立即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虽未直接在裁判理由中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甚至也没有提到“民间纠纷”等情节,但从其对于本案起因以及被害人过错等的分析来看,实际上还是认可了本案系民间矛盾激化而成。考虑到最终的死缓判决结论,可以认为,指导案例在限制死刑适用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民间矛盾之所以有别于严重危害社会上治安的案件,主要在于矛盾双方主体相对固定,一般发生在具有特定民事关系或民事交往的双方,如婚恋纠纷一般发生在恋人之间;婚姻家庭纠纷一般发生在有婚姻关系的夫妻之间,有家庭关系的成员之间;邻里纠纷一般发生在土地、房屋有相邻关系的邻里之间;债务纠纷一般发生在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拆迁纠纷之发生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劳务纠纷发生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等等。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一般都相互认识、了解,所谓“熟人关系”。上述案例中,吴江与被害人是恋人关系,王冠与被害人是顾客与服务员的关系。由民间矛盾引发杀人案往往还经历矛盾产生到激化由量变到质变累积演变的过程。
民众在日常工作生活中难免会有这样那样的矛盾,可以说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但大多数矛盾,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空间的迁移或矛盾主体之间的相互协商、谅解,“一笑泯恩仇”,使矛盾淡化或消除,只有极少数的民间矛盾,因矛盾主体之间互不相让,经时间积累、演变、发酵,越发激烈、突出,最终因语言不合或行为失当成为导火索而触发故意杀人等刑事犯罪案件。个中原因、责任除了有明显过错外又孰是孰非相互交织,错对混杂。
我们提倡正确处理民间矛盾,朋友、恋人、夫妻、邻里相互理解、相互谦让,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不能正确处理民间矛盾,一旦失和失控处理不好往往涉及矛盾双方家庭关系的稳定,甚至引发新的刑事犯罪案件的发生。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司法文件特别强调,对于这类案件,要特别注意把握好死刑的适用标准,以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稳定。
“对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杀人案件,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的被告人外,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 这样规定,并不意味对于其他“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在适用死刑时就可以放宽标准,也不意味因 “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一概免死,而是强调对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都应当将其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恶性故意杀人犯罪案件予以区别.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对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慎重适用死刑,有利于控制杀人数,有利于体现“慎杀、少杀”。
犯罪手段残忍和手段特别残忍
犯罪手段是量刑的重要情节之一。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综合犯罪分子的主观动机、犯罪行为以及犯罪结果的审查之后作出的判断,通常理解为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三者的统一。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才能适用死刑。
为了保证只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人适用死刑,刑法分则在规定死刑的犯罪中,对于适用死刑的情节都作了明确、严格的限制。如,危害公家安全的犯罪必须是“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适用死刑;又如,重大刑事犯罪中,只有“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等等。在刑事立法上,犯罪手段是否特别残忍是决定适用死刑的重要因素。《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适用死刑的条件之一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实践中犯罪手段的残忍程度决定着法官决定对犯罪人是否适用死刑情节之一。
在故意杀人案中犯罪手段就其程度而言,从轻到重可分为轻微、一般、残忍、极其(特别、十分)残忍等几种类型。例如,应被害人请求而为其服用大剂量安眠药的,可谓手段轻微;手掐脖子致其窒息死亡的,可谓手段一般。至于“残忍”或者“特别残忍”“极其残忍”,则是故意杀人案考察的重点。
指导性案例4号王志才案和指导性案例12号李飞案均为“犯罪手段残忍”。王志才和李飞都是临时在现场获得的犯罪工具(王志才是单刃尖刀,李飞是铁锤),都是对被害人连续捅刺或者多次击打,王志才持被害人宿舍内的一把单刃尖刀,朝被害人颈部、胸腹部、背部连续捅刺,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王志才案的裁判要点中为“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在裁判理由中又提出“同时考虑到王志才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裁判要点和裁判理由前后似乎存在差异,但仔细辨别前者表述的是被告人判处死刑的一般情形,后者才是对王志才本人犯罪手段的具体的、实质性的判断,也即认定王志才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在李飞案中,李飞破门进入被害人卧室,持室内的铁锤多次击打被害人头部,致其当场死亡,法院认为“手段残忍”,但并未认为是“手段特别残忍”。王志才是“手段特别残忍”,李飞是“手段残忍”,判处的刑罚相同,可见两者的界限不是十分显著。有鉴于司法实践中将“手段残忍”泛化导致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有必要界定何谓“手段残忍”。
本文同意这样表述:所谓故意杀人罪的手段残忍是指,在杀人过程中,故意折磨被害人,致使被害人死亡之前处于肉体与精神的痛苦状态。⑤它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的杀人行为从行为完成到死亡发生所间隔的时间长度、被害人的痛苦程度与肢体完整性,在主观上则反映行为人对这种惨烈状况的追求,从而给社会大众造成的恐惧、憎恶、排斥。犯罪手段不是与犯罪情节并列的一个独立的因素,它属于犯罪情节的内容之一。“犯罪情节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法定刑挂有死刑的犯罪,并非都适用死刑,而必须危害严重或特别严重、情节是否恶劣或特别恶劣,然后才能确定是否适用死刑。”⑥犯罪的社会危害、行为人的可谴责性还体现在行为人对凶器的采用、对被害人的残害、对结果的追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就手段、情节而言细分之,有预谋、有准备的杀人比临时起意,一时冲动激愤杀人的严重;持利斧、尖刀、钝器等凶器杀人比没有持凶器徒手杀人的严重;杀害军警执法人员、杀害老、弱、妇、孺的比杀害一般人的严重;报复社会、杀害无辜的比琐事纠纷引发,事出有因的严重;犯罪人实施行为对结果的追求,死亡两人以上或死、伤各一人以上的比杀死一人的严重;杀人行为结束后又将被害人分尸、碎尸、焚尸、侮辱尸体的比完尸的严重,前者往往在法律上被评价为“手段残忍”或“手段特别残忍”、“手段极其残忍”而适用死刑,后者也可评价为“手段残忍”。故意杀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都可谓手段残忍,但并非所有的故意杀人案被告都非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可,只有那些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在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关于审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死刑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认为暴力抗法而杀害执法人员,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杀人,持枪杀人,实施其他犯罪后杀人灭口,杀人后为掩盖罪行或者出于其他卑劣动机分尸、碎尸、焚尸灭迹等场合,属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故意杀人犯罪。可见,这一《指导意见》也是把故意杀人的手段特别残忍纳入情节特别恶劣之中予以考量的。在覃鹏安故意杀人案中,覃鹏安因生活不如意和相邻琐事产生报复杀害幼儿园幼童之念,携带菜刀来到幼儿园,持刀先后砍击十二名幼童,致四人重伤,八人轻伤。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覃鹏安出于报复动机而有预谋地选择在幼儿园持菜刀砍伤无辜幼童,犯罪动机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覃鹏安虽属杀人未遂,且有自首情节,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法核准死刑立即执行。
在靳学勇故意杀人案中,2013年5月靳学勇通过QQ聊天认识了12岁的被害人吴某某(女)。同年6月23日,吴某某在聊天中说自己不想上学了想找工作,靳学勇便让其来找自己。当日15时许,靳学勇接上前去的吴某某,二人在聊天时,靳学勇认为吴某某辱骂自己,便掐住吴某某的脖子并拧动,致其失去反抗能力。后又将已没有呼吸的吴某某在地下室将吴某某尸体肢解后运至附近的泄洪沟掩埋。一审法院认为,靳学勇将被害人杀害后又将被害人尸体进行肢解掩埋,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予以严惩,且其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最高法院依法核准靳学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李贵岩故意杀人中,李岩贵因家庭纠纷,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连续追杀致其妻、岳父、妻兄三人死亡、岳母一人重伤,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李岩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覃鹏安预谋杀人,砍击十二名幼童,致四人重伤,八人轻伤;靳学勇删杀死12岁幼女,又肢解掩埋;李岩贵杀死三人,一人重伤,分别被判定“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手段极其残忍”而被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
《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明确指出:“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21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害人谅解表明了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律关系的部分修复,从而可以成为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其亲属积极赔偿,但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志才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系因婚恋纠纷引发,归案后坦白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且平时表现较好,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考虑到王志才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要求依法从严惩处,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判处被告人王志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指导案例12号李飞的母亲梁某某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4万元。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飞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本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案发后李飞的母亲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李飞抓获归案;李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李飞的母亲代为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可以对李飞酌情从宽处罚,对其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同时,鉴于其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又系累犯,且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故依法判处被告人李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这两个指导性案例除了前述都因民间矛盾引发,手段残忍外,都有赔偿被害人的意愿或实际进行了赔偿,且“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这两件故意杀人指导性案例被告人有赔偿被害人的意愿或实际进行了赔偿,“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此两节值得关注。实践中,故意杀人案中被害人接受被告人赔偿,被害人谅解被告人的案件不多。中国的传统文化不充分具备宽恕、宽宥的土壤,相反,却充斥了报应、报复的种子。在故意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之中,“杀人偿命”观念根深蒂固。被害人亲属通常的想法是,“我女儿被你儿子杀死了,你儿子就要偿命”,“无论赔偿多少钱,买不来女儿的命。”“以命抵命,天经地义。”如此等等。在这样的观念影响下,不接受赔偿、不谅解被告人是常态,接受赔偿、对被告予以谅解的反而是另类、少数。在一些原先被害人亲属不接受赔偿坚持严惩被告的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不立即执行,就想方设法在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斡旋调解,辩护律师也积极配合极力劝说,被害人亲属终于被真诚所感动,最终接受了赔偿,二审据此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有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被害人谅解虽然并非法律明文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但实践中其对故意杀人案件死刑裁量却起着实实在在的作用,其权重甚至大于法定从轻情节自首。应该理性看待被害人谅解在故意杀人罪死刑裁量中的作用。刑事法律关系一经发生就不再是被告人与被害人个人之间的关系,蜕变成国家和犯罪人之间的关系,国家通过惩罚犯罪人而保护社会,保护公民。然而杀人案件的直接受害的毕竟是被害人,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则直接体现为被害人的亲属。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已有设计和引领被害人亲属以当事者等合法身份参刑事诉讼,使其有理性表达诉求的制度性空间。在有效利用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同时,国家也应通过国家补偿、救济制度等方式,对于被害人亲属予以必要安抚,给确实生活困难需要救助的给以救助。同时,在强调被害人亲属权利保障的同时,也需要对其予以必要限制。
司法实务中过度迁就被害人亲属态度、一旦不谅解就“就高”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做法是错误的。应该牢牢掌握司法主导权,不应将被害人(亲属)谅解在故意杀人罪死刑裁量中的意义绝对化,应在被害人的权益保护与司法裁判公正之间寻求平衡,为了不影响正常的执法活动,也需要利用行政处罚甚至包括扰乱法庭秩序罪在内的刑事规制,以确保被害人亲属的情绪化诉求停留在能够容忍的范围之内,不能放任被害人闹庭、闹访,扰乱法庭秩序,扰乱社会秩序。
指导性案例王志才案,其亲属积极赔偿,但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要求依法从严惩处。李飞的母亲代为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王志才案、李飞案都历经一审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分别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发回重审,最终并没有被被害人亲属不谅解所牵肘,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这给各级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树立了典型,作出了样子。
实务中经常会遇到被告一方有强烈的赔偿愿望,而被害方只要求严惩坚决不接受赔偿时,常常会由被告方将相应赔偿款通过辩护人直接预交到主审法官处,而后由主审法官尽力主持调解,希望能够达成赔偿与谅解协议。然而调解毕竟基于自愿,不能强迫,遇到被害人无论如何不接受赔偿或者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法官只能放弃调解退回被告一方预交的赔偿款,给法官的裁量带来难题。为了解开被害人与被告人互不信任的心结,打通被告人愿意赔偿体现其真诚悔过的表达通道,可以考虑被告一方原拟向被害人交付的赔偿款不再退回,而是转交给专设的救助基金,由救助基金以救助金的名义拨付给被害人,同时肯定被告人积极寻求赔偿,仍旧体现了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和人身危险性降低。这种并未获得被害方现实谅解的单纯缴纳赔偿金,此表现仍可作为被害人谅解之外一个独立的酌定量刑情节,为被告人尽可能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增加一些理由。
故意杀人案件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和身体健康,社会危害大,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即使是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在处理时亦应当注意体现从严精神,这是在处理该类犯罪时应当掌握的基本原则。在确定赔偿、谅解所带来的从宽量刑幅度时,也应当慎重把握。若过分看重故意杀人犯罪中被告人赔偿、被害人谅解在量刑中的地位和作用,则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无法体现重罪重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的原则要求,还会使公众产生“花钱买刑”的误解。
结语
指导性案例的生命在于指导,价值在于运用。两高的指导性案例发布以来,对统一司法尺度、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维护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作用。法官、检察官、律师对指导性案例的意义、作用的认识和运用的自觉性逐步提高。有研究显示对指导性案例的知晓率从2013年的15%,提高到2017年的30%,总体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对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时作为裁判理由引述及引述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做了明确的规定。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处理案件查明案件事实后,首先必须对照适用的法律,其次必须对照相关的司法解释,再次如果发现案件与指导性案例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相类似,就必须参照适用。
如果案件与指导性案例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相类似,而未参照适用那就是错案,会被二审、再审改判。应该改变目前指导性案例参照适用缺乏刚性要求的状况。指导性案例颁布后缺乏对指导性案例参照适用的监督检查制度,参照和不参照一个样,有损指导性案例的权威,有损法律的统一实施。审理故意杀人案,与王志才、李飞案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相类似,应参照而未参照,一审、二审仍判处死刑,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未予核准的,以及有的案件辩护律师不善于运用指导性案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案件不乏其例。
建议颁发司法文件加强适用指导性案例的刚性要求,明确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的奖惩,提高办案人员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注释:
①见《法学》2011年第8期  《从李昌奎案看“邻里纠纷”与“手段残忍”的涵义》
②见最高人民法院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王志才案刑事裁定书
③(《刑事审判参考》第60集  第474号)
④(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刑终1397号)
⑤见《法学研究》 2013年第4期《故意杀人罪的手段残忍及其死刑裁量———以刑事指导案例为对象的研究》
⑥《马克昌文集》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5年9月第1版
【责任编辑 刘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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