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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拍卖机构司法委托拍卖公告

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下列拍卖机构将在公拍网、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举行司法拍卖会。拍卖会采用在线竞价+同步拍卖的方式进行,即72小时在线竞价,后网络与现场同步拍卖,同步拍卖同时开通在线竞价和现场竞价。
  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竞买人可在网上了解标的情况,进行网上注册实名认证、竞买报名、交付保证金、参与竞买,也可到拍卖机构线下咨询,勘察标的办理登记手续,交付保证金,前往公拍中心参与同步拍卖。
  竞买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凭有效证照申请竞买,及时将拍卖保证金汇入司法拍卖资金监管专户,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取得竞买资格。保证金不接受现金支付,可采用线(银联在线)或线下(银行转账、POS机、票等方式支付。

竞买人应遵守拍卖规定,全面了解情况,评估风险,谨慎参拍。  公拍网网址:; 同步拍卖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乔家路2号(中华路口)。

【特别提示】买受人支付拍卖佣金,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相关条款收取: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3;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佣金的比例)、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黄浦区乔家路2号)举行拍卖会。现公告如下:

1、在线竞价阶段2017年26日(周一)15:002017年29日(周四)15:00,竞买人资格及出价带入现场网络同步拍卖,其最高出价为现场网络同步拍卖的起拍价。 

2、现场网络同步拍卖阶段2017年29日(星期四)15:00开始至拍卖会结束。 

拍卖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乔家路2号。

拍卖标的:(【】中为保证金,单位万元)

为规范司法拍卖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须知。

一、拍卖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实施的拍卖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当事人应遵守本须知并受此制约。

二、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行政法规和拍卖公告等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三、竞买人于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办理登记手续,交验有关证件,交付保证金,获取牌号以及办妥其他相关的手续后,可以参加竞买。竞买人应使用本人名下的卡帐支付,如竞买人使用他人名下的卡帐支付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拍卖保证金、成交价款和佣金由他人代为支付的,必须签署《代付款承诺书》。

四、竞买人委托代理人竞买,代理人须出示有效的委托文件及本人身份证明。否则将视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竞买。

五、委托人可以出席拍卖会,但不得参与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

六、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要求拍卖人撤拍的,拍卖人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七、拍卖人应当按规定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竞买人可以在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内,实地勘察拍卖标的物,充分了解拍卖标的情况,必要时应聘请专家帮助,避免盲目竞买。

八、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标的瑕疵。拍卖人将标的情况予以明示的,对明示文件界定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为此所作的文字说明、图片目录和估价等仅供竞买人参考。

九、网络竞买人在参加竞买之前应当了解网上竞买流程,竞买人应对其帐号和密码的安全负责,通过竞买帐号所做出的任何操作行为,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现场竞买人应严肃认真地举牌竞价,妥善保管号牌,对该号牌的竞价行为承担责任。

十、拍卖师依据72小时网络在线竞价的最高出价确定同步拍卖的现场起拍价格,并当场宣布竞价阶梯。拍卖师有权临时调整竞价阶梯。

    竞买人须按拍卖师宣布的规定竞价。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标的有保留价的,最高竞价未达到保留价时不成交。

十一、网络直播、网络拍卖存在多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如遇网络迟滞或断网等不可预知因素,导致网络竞买人无法出价,相关技术部门应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但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由此给竞买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拍卖师有权视情况宣布中止或继续拍卖。

十二、竞买人最高应价经拍卖师以落槌或者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标的拍卖成交。竞买人随即成为该标的买受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应当签署 《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其他需要签署的文件。

竞买人未竞得拍卖标的的,拍卖人应当退还其交付的保证金。未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保证金,于拍卖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原付款帐户办理退款手续。

十三、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约定期限内付清成交价款和佣金,拍卖人须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司法委托拍卖标的的交付按司法程序办理。

买受人未能按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自约定交付之时起即对标的承担风险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予返还。拍卖人有权保留追溯的权利。

十四、拍卖标的须依法办理证照变更、权属转受让登记的,买受人应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资料, 会同委托人向有关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拍卖人予以协助服务。

买受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其购得的拍卖标的,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十五、拍卖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拍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拍卖现场秩序,遵守网络拍卖规定,不得喧哗吵闹,不得阻挠竞买人竞价,不得阻碍拍卖师进行正常工作。

当事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六、委托人、竞买人或其他人员需对拍卖活动情况进行摄影、摄像和录音的,须事先征得拍卖人同意并办理登记备案。非经拍卖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拍卖活动信息。

十七、买受人未按照约定付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十八、竞买人、买受人须遵守本须知;拍卖人在每次拍卖时对不同标的制定专项规则或约定的, 则从专项规则或约定。

委托人、竞买人:如果您认为拍卖人主持的本次拍卖会有违反《拍卖法》的情况,致使您权益遭受侵害的,您可以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举报。举报电话 :。

一、拍卖采用“先72小时在线竞价  后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的方式,在线()竞价阶段:2017261500时~2915:00时,已审核通过的竞买人可在此阶段线上出价。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阶段:自2017291500时开始进入。标的若有在线竞价,其最高出价作为同步拍卖的起拍价。线上/线下竞买人可按拍卖师宣布的标的次序进行出价,直至该标的由拍卖师落槌宣布成交或流拍。

二、特别提示:网上竞买人于在线出价前,必须再次关注、确认本标的特别告知。因委托人可能对拍卖特别告知等相关条款有增减变动,竞买人必须对已签署的特别告知予以重新确认。否则,视同竞买人已认可特别告知,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委托人和拍卖人则不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

三、竞买人承诺:已知晓“住房限购”政策,确定自己符合竞买住宅房条件,否则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四、办理竞买登记、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买受人与办理标的权属转移登记的权利人必须是同一法律主体。

五、网上竞买人在拍卖标的成交后成为买受人,应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其他需要签署的文件。

六、标的成交后,权属转移登记的相关手续需接法院通知后办理,买受人须有必要的等待预期。

七、买受人在办理标的权属转移登记过程中,如因非买受人原因致使拍卖标的不能完成登记手续,经法院确认后买卖双方停止继续履约,且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拍卖人在收到法院退款后,即向买受人全额无息返还拍卖价款,买受人无任何其他请求权。


徐汇区太原路105弄2号101、102室住宅,建筑面积234.27㎡,竣工日期1995年,土地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划拨。

二、标的现状(包括瑕疵)

1、本标的目前有人占用按现状拍卖。预展看样可能受到干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通过合法途径自行解决标的交接事宜。在此,特别提醒竞买人注意买受后权利及风险。

2本标的不包括房屋内原有的空调、冰箱、家具等及所有可移动的物品。

3、本标的内是否存有户口不详,需竞买人自行调查解决。

1、本标的拍卖成交后,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过程中,买卖双方发生的应交的税金和费用,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相应部分。

2、本标的拍卖成交后原权利人所拖欠物业管理费及水、电、煤气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3、应由买受人(受让方)承担的维修基金由买受人另行支付,拍卖成交价款中不包含维修基金。

四、标的付款期限及汇付账户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20173616:00前付清全部款项。拍卖保证金在最后支付余款时抵作拍卖价款。拍卖款项须汇付至本公司指定的结算专用账户。


虹口区曲阳路898号810室办公房,建面:123.22;竣工日期2008年,房屋类型办公房,土地用途为办公房,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

二、标的现状:(包括瑕疵)

1、本标的目前有人占用按现状拍卖,预展看样可能受到干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自行解决标的交接事宜。

2、本标的内是否有工商注册登记不详,请竞买人自行查询取得。

3、本标的不包括室内原有的家具、电器等所有可移动的物品。

三、标的税金及各项费用

1、本标的拍卖成交后,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过程中,买卖双方发生的应交的税金和费用,由原权利人与买受人各自承担相应部分。本标的若需重置评估均由买受人承担。

2、本标的拍卖成交后原权利人所拖欠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3、应由买受人(受让方)承担的维修基金由买受人另行支付,拍卖成交价款中不包含维修基金。

四、标的付款期限及汇付账户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201722016:00前付清全部款项。拍卖保证金在最后支付余款时抵作拍卖价款。拍卖款项须汇付至本公司指定的结算专用账户。


宝山区鹤林路250弄5号501室公寓,建面:91.47;竣工日期2000年,房屋类型为公寓,土地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

二、标的现状:(包括瑕疵)

1、本标的目前有人占用按现状拍卖,预展看样可能受到干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自行解决标的交接事宜。

2、本标的不包括室内原有的家具、电器等所有可移动的物品。

三、标的税金及各项费用

1、本标的拍卖成交后,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过程中,买卖双方发生的应交的税金和费用,由原权利人与买受人各自承担相应部分。

2、本标的拍卖成交后原权利人所拖欠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3、应由买受人(受让方)承担的维修基金由买受人另行支付,拍卖成交价款中不包含维修基金。

四、标的付款期限及汇付账户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201722016:00前付清全部款项。拍卖保证金在最后支付余款时抵作拍卖价款。拍卖款项须汇付至本公司指定的结算专用账户。


松江区九亭镇涞寅路658弄11号2203室公寓建面:69.92;竣工日期2008年,房屋类型为公寓,土地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

二、标的现状:(包括瑕疵)

1、本标的目前有人占用按现状拍卖,预展看样可能受到干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自行解决标的交接事宜。

2、本标的不包括室内原有的家具、电器等所有可移动的物品。

三、标的税金及各项费用

1、本标的拍卖成交后,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过程中,买卖双方发生的应交的税金和费用,由原权利人与买受人各自承担相应部分。

2、本标的拍卖成交后原权利人所拖欠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3、应由买受人(受让方)承担的维修基金由买受人另行支付,拍卖成交价款中不包含维修基金。

四、标的付款期限及汇付账户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201722016:00前付清全部款项。拍卖保证金在最后支付余款时抵作拍卖价款。拍卖款项须汇付至本公司指定的结算专用账户。


松江区九亭镇九亭大街1382弄85号联列住宅,建面:284.47㎡;竣工日期2004年,土地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让。

二、标的现状:(包括瑕疵)

1、本标的目前有人占用按现状拍卖。预展看样可能受到干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通过合法途径自行解决标的交接事宜。在此,特别提醒竞买人注意买受后权利及风险。

2、该标的不带装修拍卖。

3、本标的不包括房屋内的中央空调及附属管道,空调、冰箱等所有家电设备以及所有可移动的家具和物品。

三、标的税金及各项费用

1、本标的拍卖成交后,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过程中,买卖双方发生的应交的税金和费用,由原权利人与买受人各自承担相应部分

2、本标的拍卖成交后原权利人所拖欠物业管理费及水、电煤气均由买受人承担。

3、原权利人所拖欠的房产税从拍卖款中扣除。

4、应由买受人(受让方)承担的维修基金由买受人另行支付,拍卖成交价款中不包含维修基金。

四、标的付款期限及汇付账户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201722016:00前付清全部款项。拍卖保证金在最后支付余款时抵作拍卖价款。拍卖款项须汇付至本公司指定的结算专用账户。


一、本标的为机器设备等一批。存放地点:上海市青浦区沈巷镇。

二、本标的按现状拍卖,成交后数量溢缺包括缺损,拍卖成交价不作任何调整。

三、本公司对标的的质量、数量、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以拍卖预展实物为准。

四、买受人须在标的成交后的一个工作日(2017年2月14日16:00前)付清全部款项和5%佣金,保证金在支付款项时抵作拍卖价款。

五、提货时间自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后,由拍卖人通知并约定买受人提取标的。搬运费等均由买受人自理。逾期须向保管方支付逾期费用。装运时,如损坏地面、墙体建筑设施等,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拍卖成交标的的所有权及风险自买受人与拍卖人签署标的物交接书后全部转移至买受人。


一、本标的为羊毛衫约1万件。存放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公路。

二、本标的按现状拍卖,成交后数量溢缺包括缺损,拍卖成交价不作任何调整。

三、本公司对标的的质量、数量、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以拍卖预展实物为准。

四、买受人须在标的成交后的一个工作日(2017年2月14日16:00前)付清全部款项和5%佣金,保证金在支付款项时抵作拍卖价款。

五、提货时间自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后,由拍卖人通知并约定买受人提取标的。搬运费等均由买受人自理。逾期须向保管方支付逾期费用。装运时,如损坏地面、墙体建筑设施等,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拍卖成交标的的所有权及风险自买受人与拍卖人签署标的物交接书后全部转移至买受人。

以上涉及拍卖人对该标的的现状和瑕疵的声明,但拍卖人并不保证该标的的瑕疵仅限于此,买受人对标的的全部瑕疵自行承担和解决,费用自理。

   竞买人已阅知并承诺履行本次《司法拍卖须知》与《特别规定》。

   公拍网(司法拍卖频道)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拍网的拍卖活动即拍卖会采用先72小时在线竞价,后现场与网络同步竞价,即:“在线竞价+同步拍卖”,或“在线拍+同步拍”。


   拍卖会的“在线竞价”阶段开始至“同步拍卖”阶段开始,相隔72小时,期间,竞买人可以竞买每一个拍卖标的。竞买人在“在线竞价”阶段的出价转入“同步拍卖”阶段,按价高者得原则,凡出价最高者成为买受人。

   在“同步拍卖”阶段,拍卖标的按序拍卖(以拍卖公司的拍卖目录为准),若没有竞买人出价则流标,此标的拍卖结束。若竞买人竞价等于大于保留价则成交,此标的拍卖结束。“同步拍卖”阶段的拍卖标的流标或成交,拍卖会结束。

一、国务院丨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制度

二、银保监会丨信托公司不得新增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

三、住建部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要防止大拆大建,坚持应留尽留

四、人民银行、发改委等六部门丨限制高杠杆企业过度发债,防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五、北京、杭州等多地发布楼市调控政策

六、北京丨明确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推广、落实交付前房屋质量查验制度

七、北京丨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复核管理,优化公租房分配方式

八、上海丨住房发展“十四五”规划将“租赁住房”列为重点任务中的首项工作

九、广东丨健全工程质量安全体系,加大建筑业企业金融支持力度

十、广东、江苏丨明确契税适用税率为3%

十一、广州丨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和房地产网络信息发布平台房源信息发布行为

十二、广州丨完善长租房政策,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

十三、深圳丨旧改房屋签约率超85%后市场主体应与政府建立双向沟通机制

十四、深圳丨市住建局、财政局联合发布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十五、西安丨完善住房租赁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分为五个等级

十六、厦门丨政府将从土地、税收、财政、金融等四方面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政策支持

十七、惠州丨《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出台,青苗补偿标准限定每亩最高补偿金额

十八、惠州丨完善房价地价联动机制,严格落实配建公建设施

十九、宁波丨打造全方位人才安居支持体系,支持通过多种方式筹集建设保障性人才租赁住房

二十、佛山丨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管理,加强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管理

一、天津、上海等地暂停、延缓涉宅用地第二轮集中供地

二、无锡第二轮集中供地22宗地块获得262.25亿元土地出让金

三、奥园美谷剥离房地产业务,以10.2亿元转让所持三家公司股权

四、新城控股拟以9个商业物业作为底层资产在新加坡设立信托基金

五、中植系旗下公司16.45亿元竞得北京世茂工三项目

六、花样年、彩生活拟分拆物管及商业运营服务于香港上市

七、蓝光发展新增违约债务54亿累计违约金额达159.97亿

八、保利发展获实际控制人保利集团及公司高管增持股份

九、深圳前海周大福金融大厦南塔完成网签,售价超32亿元

十、华润置地重庆万象城45.01亿元ABS获深交所通过

十一、顺丰控股高溢价要约收购嘉里物流股份,交易前置先决条件已全部达成或被豁免

十二、深高速拟以不超过104.79亿港元收购湾区发展71.83%股份

十三、雅居乐集团与砂之船集团达成战略合作

十四、新世界中国成为广州联星村旧改正式合作企业,拟投资47.7亿

十五、中国绿发新增济南文旅持股5%

一、国务院丨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制度

【内容摘要】2021年7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的《实施条例》在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在耕地保护上,《实施条例》明确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此外,《实施条例》对土地征收制度作了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包括:(1)细化征收程序。增加征收土地预公告制度,明确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要求;征收土地申请批准后,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2)规范征收补偿。(3)强化风险管控。明确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并对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作出规定。(4)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实施条例》主要在以下方面作了进一步细化:(1)加强规划管控。明确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规划条件,明确“入市”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开发建设强度,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2)明确交易规则。规定土地“入市”需编制相应方案,双方要签订书面合同,并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土地使用者应当及时支付用地价款,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入市”土地使用权再流转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书面通知土地所有权人。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土地管理法》,并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实施条例》的修订即是为了配合新《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对相关制度进行了细化及完善。除土地征收制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外,此次修订的《实施条例》还对侵犯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回应,明确规定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等,进一步保障了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此外,新修订的《实施条例》还优化了建设用地的审批流程,减少了审批层级并简化了报批材料;完善了临时用地的管理以及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二、银保监会丨信托公司不得新增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

【内容摘要】2021年7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共七条,以“压缩层级、规范业务”为主要思路,加强信托公司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管控,明确清理规范工作安排。《通知》主要内容可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压缩层级。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信托公司不得新增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已设立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不得新增对境内外企业的投资。信托公司可选择保留一家目前从事特定业务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并应当有计划地按照《通知》要求以转让股权等方式清理对相关企业的投资。二是规范业务。信托公司应当有计划地以转让股权等方式清理对以下企业的投资,清理期限不得超过3年:(1)信托公司按照《通知》规定选择保留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在境内外投资的企业;(2)信托公司其余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及其在境内外投资的企业。上述企业有存续基金业务的,应当于相关项目清算后1年内完成清理;(3)清理工作完成前,上述企业原则上不得新增业务。三是明确清理规范工作安排。落实信托公司主体责任,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共同推进该项工作有序开展。

2014年银保监会《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提出要大力发展真正的股权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设立直接投资专业子公司。2015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信托公司条例(征求意见稿)》(未生效),提出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信托公司可以申请设立全资专业子公司。因此,近年来信托公司开始集中设立专业子公司,而监管层面对此类子公司却没有严格的规范,子公司经营管理能力、风险控制能力不强,累积了一定的风险。基于此,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通知》,从压缩层级、规范业务角度出发,对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进行整顿规范。

三、住建部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要防止大拆大建,坚持应留尽留

【内容摘要】2021年8月1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稿》旨在指导各地积极稳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防止沿用过度房地产化的开发建设方式。为此,《意见稿》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了11点要求:一、坚持划定底线,防止城市更新变形走样,包括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原则上老城区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除建筑面积不应大于现状总建筑面积的20%)、严格控制大规模增建(原则上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建比不宜大于2)、严格控制大规模搬迁(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居民就地、就近安置率不宜低于50%)、确保住房租赁市场供需平稳(同步做好中低价位、中小户型长期租赁住房建设,住房租金年度涨幅不超过5%)。二、坚持应留尽留,全力保持城市记忆,包括保留利用既有建筑、保持老城格局尺度、延续城市特色风貌。三、坚持量力而行,稳妥推进改造提升,包括加强统筹谋划、探索可持续更新模式(不沿用过度房地产化的开发建设方式,片面追求规模扩张带来的短期效益和经济利益。鼓励推动由“开发方式”向“经营模式”转变,探索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可持续模式,政府注重协调各类存量资源,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吸引社会专业企业参与运营,以长期运营收入平衡改造投入,鼓励现有资源所有者、居民出资参与微改造)、加快补足功能短板、提高城市安全韧性。

在以往实践中,一些城市以城市更新为名,实质上按“大拆大建”的模式开发房地产,这是导致房地产市场出现过热现象的原因之一。《意见稿》明确指出要在城市更新过程中防止“大拆大建”,对房地产企业而言有以下几点需要关注:(1)老城区更新或拆除比例限制在20%以下表明,未来的房地产市场因城市更新带来的开发增量将减少。(2)“就近安置率不宜低于50%”的规定将可能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拆迁安置项目的成本与难度。(3)《意见稿》限制“住房租金年度涨幅不超过5%”,可能会对房地产企业的租赁业务收益率产生一定影响。

四、人民银行、发改委等六部门丨限制高杠杆企业过度发债,防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内容摘要】2021年8月18日,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从完善法制、推动发行交易管理分类趋同、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强化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健全定价机制、加强监管和统一执法、统筹宏观管理、推进多层次市场建设、拓展高水平开放等十个方面,对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开放和高质量发展提出了具体意见。《意见》明确,限制高杠杆企业过度发债,强化对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禁止结构化发债行为。此外,《意见》提出,加快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改革,防范相关隐性债务风险转移,政府不得通过企业举债融资或为企业发行债券提供各种担保,企业债务不得由政府偿还或由财政兜底,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防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本次《意见》有如下亮点:(1)《意见》提出,按照分类趋同原则,促进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发行、交易、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各项规则标准逐步统一。这将有助于破除债券市场的监管壁垒,促进债券市场的统一。(2)《意见》再次强调禁止结构化发债行为,避免高杠杆带来的相关风险,包括资金链断裂,债券无法兑付的风险等。(3)针对信用债违约事件时有发生的现象,《意见》提出了构建以违约率为核心的评级质量验证机制,从而进一步提高评级质量。

五、北京、杭州等多地发布楼市调控政策

【内容摘要】北京、杭州等多地发布楼市调控政策,具体如下:

2021年8月5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公告》规定,夫妻离异的,原家庭在离异前拥有住房套数不符合本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规定的,自离异之日起3年内,任何一方均不得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

2021年8月5日,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指出,进一步加强住房限购。落户杭州市未满5年的户籍家庭,在购房之日前2年起已在杭州市限购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社保满24个月,方可在杭州市限购范围内限购1套住房。非杭州市户籍家庭,在购房之日前4年起已在杭州市限购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48个月,方可在杭州市限购范围内限购1套住房。此外,《通知》还规定了进一步完善新建商品住房销售管理的相关措施。

2021年8月2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提出,实行以“限房价、控地价、提品质”为主导的新型土地出让方式,并明确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参加住宅用地(含商住用地)竞买,企业联合体参加竞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0%。在住房限购方面,《通知》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自然人通过司法拍卖途径购买本市商品住房的,须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要求。此外,暂停向个体工商户销售商品住房。

2021年8月2日,浙江省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提出,实行住宅限售,凡在金华市区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实行公证摇号销售,对金华市区限房价地块商品住宅项目以及购房意向登记人数大于当期批准销售房源数的新上市<不含已开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当地公证机构采用公证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并明确每批次的选房人数。此外,还要严格商品住宅项目整体品质管控,在住宅用地出让时明确建设品质具体管控要求,并在出让合同中约定。

六、北京丨明确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推广、落实交付前房屋质量查验制度

【内容摘要】2021年8月16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经对征求意见吸收采纳后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完善修改后的《通知》依然保持了五部分15条的结构,包括规范设置交付样板间、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推广、落实交付前房屋质量查验制度、压实开发企业主体责任等内容。一、设置交付样板间方面。《通知》提出“三个一致”的要求,即:样板间的装修标准应与预售方案中所列的清单内容保持一致、与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保持一致、与项目实际的交房状况保持一致,不得增加交付标准以外的其他装饰和设施。同时要求,样板间应保留至项目交付三个月后。二、规范销售推广方面。《通知》规定项目范围内展示内容应当与规划许可内容一致,项目以外应与现状保持一致。同时提出了销售人员“四严禁”,即:严禁虚假不实宣传、严禁误导客户处置占有公共部位、严禁宣传周边未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严禁渲染紧张氛围促销。三、交付前房屋质量查验。规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企业应在竣工验收前开展不少于2次的“工地开放日”,组织购房人进入工程现场了解项目实地情况。鼓励通过在线视频向购房人实时展示施工进度。四、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要求企业加强销售管理,对热销项目(客源/户数超过3的),要在区住建部门指导下,公证摇号优先面向无房家庭、属地家庭、周边企事业单位员工家庭出售。五、其他方面。要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前,应对样板间设置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违反通知规定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对违规行为记分,纳入信用体系管理。

七、北京丨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复核管理,优化公租房分配方式

【内容摘要】2021年8月18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发布《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复核及分配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将于2021年8月20日施行。《通知》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定期复核,精准保障,公租房家庭配租提速。建立完善资格定期复核制度,优化公租房分配方式,提升配租工作效率。(二)公租房备案资格轮候期间2年有效,到期须主动申报参加复核。明确公租房资格备案家庭应在轮候期间定期主动申报家庭情况,具体为,家庭取得备案资格每满24个月并提前1个月应当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窗口申报家庭情况;家庭情况未发生变动的,也须进行申报。(三)落实鼓励生育政策,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的轮候家庭可优先配租公租房。(四)公租房、市场租房补贴、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度有效衔接,实现不同收入群体梯度保障。对于收入超过公租房准入标准的中低收入无房家庭,可以通过申请市场租房补贴解决住房困难;对于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可以通过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满足住房需求。

八、上海丨住房发展“十四五”规划将“租赁住房”列为重点任务中的首项工作 

【内容摘要】2021年8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住房发展“十四五”规划》(下称“《十四五规划》”)。《十四五规划》提出以下四项主要任务:一、“重点”发展租赁住房,坚持租购并举。切实增强租赁住房,特别是保障性租赁房供应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优化从“一张床”、“一间房”到“一套房”的多层次租赁住房供应结构。“十四五”时期,形成供应租赁住房超过42万套(间、宿舍床位),占住房供应总套数的40%。其中,租赁房22万套(间)、宿舍床位20万张。继续规范代理经租住房30万套(间)。二、平稳”发展商品住房,落实长效机制。深化落实因城施策、一城一策要求,以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为目标,健全住房供应体系,优化供应结构,坚决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十四五”时期,新增供应各类住宅用地面积4000公顷,新增供应商品住房4000万平方米、约40万套。三、“协调”发展保障性住房,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完善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为重点的住房保障体系,在做好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的基础上,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十四五”时期,新增供应保障性产权住房约23万套。四、“更新”发展存量住房,改善居住条件。增存并重,留改拆并举,妥善保护好历史文化风貌区和里弄街坊,让群众在居住方面更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突出两个全面完成: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中心城区成片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规划期内,力争提前全面完成中心城区零星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

九、广东丨健全工程质量安全体系,加大建筑业企业金融支持力度

【内容摘要】2021年8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下称“《措施》”)。《措施》包括完善建筑业产业体系、升级建造方式、健全工程质量安全体系、增强建筑业企业竞争力、支持建筑业走出去、优化发展环境六个方面十八项措施。在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方面,《措施》提出,要健全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完善对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定期考核制度。在推动科技创新方面,《措施》提出,支持建筑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建筑业企业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收入,按规定实施税费减免。对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投入,按规定给予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在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方面,《措施》提出,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挂牌上市、发行债券,鼓励各地对上市的本地建筑业企业予以补助。加强银企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应建筑业特点的金融产品,为建筑业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在符合政策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贷款手续,创新开展建材、工程设备、在建工程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和应收账款融资等信贷业务。

十、广东、江苏丨明确契税适用税率为3%

【内容摘要】2021年8月3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广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明确了广东省契税适用税率为3%,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此外,还明确了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的,适用以下规定:(一)选择货币补偿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超出货币补偿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明确了江苏省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为3%,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此外,也明确了因土地、房屋被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以货币补偿方式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成交价格未超出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以产权调换方式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十一、广州丨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和房地产网络信息发布平台房源信息发布行为

【内容摘要】2021年7月30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源信息发布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针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房地产网络信息发布平台提出了规范要求,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规范方面。(1)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放盘时,应查验、核对房屋产权信息以及委托人身份证明,经委托人同意并书面委托后方可在门店、网站等渠道发布(相关资料须留存备查)。对委托人不是房屋产权人的,应当要求其提供有效的出售、出租房屋授权委托书,不得利用未经委托的房源信息开展中介服务。(2)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平台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取得盘源编码,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3)房源广告信息的描述用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禁止利用纪念场馆、革命历史遗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进行炒作宣传。(4)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存在查封等限制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5)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房源广告信息应当及时更新,出现委托房屋成交、当事人取消委托或委托期限届满等情形的,应当自合同签订或委托人取消委托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各类发布渠道撤除。二、房地产网络信息发布平台规范方面。(1)房地产网络信息发布平台不得为未取得相关资质证书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提供房源信息发布端口或服务。(2)房地产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应实时对平台上的房源进行监测,对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范及本《通知》进行宣传的房源立即删除。(3)房地产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应建立房源信息投诉举报机制和违规经纪处理机制,对虚假信息及违规发布信息的经纪人及时处理。

十二、广州丨完善长租房政策,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

【内容摘要】2021年8月18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广州市住房发展“十四五”规划》(下称“《规划》”)。《规划》主要包括发展基础、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分区指引、保障措施等五个章节。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方面,《规划》规定的重点工作包括不断健全住房与土地、金融、财税政策的联动机制;加强市场交易管理,对市场秩序保持严查高压态势;建立城市更新与住房供应联动机制,有效增加供应。在保障政策性住房目标落地方面,《规划》提出,政策性住房主要从新建和盘活两类十种渠道筹建,包括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单独选址集中新建、城市更新项目配置中小户型住房、“限房价、竞地价”集中新建、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新建、全自持项目租赁住房、集体土地新建租赁住房、产业园区配建、“工改租”“商改租”、存量房源整租运营等。在完善长租房政策、多渠道筹建租赁住房方面,《规划》提出,土地供应向租赁住房建设倾斜,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以“绣花工夫”推进存量住房改造和城中村租赁住房品质提升工程,全面推广“城中村”租赁房第三方代管共治模式,积极盘活存量直管房改造后作为租赁住房。此外,《规划》提出,多渠道降低自持类住房租赁企业(机构)运营成本。强化对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机构)的规范力度,完善经营行为和资金监管机制。严格登记备案管理,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规范住房租赁合同,经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成交的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即时办理网签备案。加强租赁企业监管,加强对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经营模式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的监管,指导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在银行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账户。

十三、深圳丨旧改房屋签约率超85%后市场主体应与政府建立双向沟通机制

【内容摘要】2021年7月30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城市更新未签约部分房屋征收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下称”《规定》”)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1)关于项目基本情况双向沟通机制。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下称“《更新条例》”)第三十六条,区政府对签约率达到“双95%”且经区人民政府调解未能达成一致的旧住宅区未签约部分房屋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城中村合法住宅、住宅类历史违建部分可以参照执行。而《规定》新增规定,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或者物业权利人人数占比不低于85%时,市场主体应当及时向区城市更新整备部门报告项目进展,区城市更新整备部门应当及时追踪项目进展。(2)关于房屋征收程序的启动。为规范未签约部分房屋启动征收的程序,《规定》对城市更新项目启动房屋征收实行“先审查,后决定”机制,即区城市更新整备部门对城市更新项目是否符合房屋征收启动条件及启动必要性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后,报区人民政府决定。此外,在是否纳入房屋征收计划上,根据《更新条例》有关规定,城市更新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征收可以不纳入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3)关于征收补偿方案的听证条件。《规定》参照深圳市房屋征收政策,规定物业权利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并且提出听证要求的,区政府应当组织房屋所有权人和公众代表,按照本市行政听证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4)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的预告程序。《规定》设置了房屋征收决定预告程序,即区政府批准实施房屋征收的,应当发布房屋征收决定预告,预告期为10个工作日,预告期内市场主体与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应当在预告期届满前告知区政府。(5)关于房屋征收程序的终止条件。根据《更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市场主体与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区政府对该房屋的征收程序应当及时终止。《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房屋征收程序终止的程序和条件,即市场主体与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生效前告知区政府,区政府应当及时终止该房屋征收程序。

十四、深圳丨市住建局、财政局联合发布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内容摘要】2021年8月10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建规〔2020〕8号)(下称“《管理办法》”)的通知。《管理办法》系对深建规〔2020〕15号文的修订,此次修订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专项资金申报方式、专项资金发放标准、申报企业和申报项目要求、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等方面,具体包括:一、提高申报企业基本要求,明确项目运营期限。《管理办法》要求新建租赁住房的租赁运营期应不少于10年;非居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的,运营期应不少于8年;城中村房屋、闲置毛坯房改造为租赁住房的,运营期应不少于5年。二、拓宽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管理办法》将新建的出租型人才住房项目、新出让全年期自持市场租赁住房项目纳入补助范围。三、调整部分项目的申报门槛,降低改建、盘活、日常运营项目申报房源量要求,明确新建项目和“稳租金”商品房项目申报房源量要求。四、调整专项资金的发放标准,①明确新建项目的专项资金发放标准上限以及被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额外补贴标准,②提高部分改建项目的专项资金发放标准并明确被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额外补贴标准,③降低“稳租金”商品房项目的专项资金发放标准,④明确运营项目信息系统对接要求并调整专项资金发放标准。五、优化专项资金申报方式。要求申报运营类补贴的企业必须与租赁平台实现系统对接并增设信息系统对接类补贴。六、明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管理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为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和住房租赁管理基础性工作。

十五、西安丨完善住房租赁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分为五个等级

【内容摘要】2021年8月3日,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西安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规定,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主动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区县住房建设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申报住房租赁企业基础信息。住房租赁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则由区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通过企业申报、社会反映、行业协会提供等方式获取。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等级分为A+、A、B、C、D五个等级,基本分为60分,实行加减分制。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实行以下信用激励:列入守信“红名单”;优先获得参与各类财政奖补资格;优先参与住房租赁相关试点工作;优先推荐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事项;优先推荐参加各类评比表彰等。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实行以下信用惩戒:约谈企业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暂停使用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加大执法检查频次,不定期开展抽查,要求企业定期报送整改情况;限制参与住房租赁试点相关工作及住房租赁试点财政奖补申请资格;向社会公示,并发出交易风险提示等。

十六、厦门丨政府将从土地、税收、财政、金融等四方面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政策支持

【内容摘要】2021年7月2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厦府办规〔2021〕6号)(下称”《意见》”)。《意见》明确政府将从土地、税收、财政、金融等四方面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政策支持。一、土地方面。进一步加快推进利用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市区企事业单位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产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项目按要求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保障力度。二、税费方面。对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存量改建项目,其运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或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其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可按照居民标准执行。三、金融政策配套方面。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建设、改建、改造、自持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主体提供贷款;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住房租赁专项金融债券;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支持持有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企业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改造、运营企业发行REITs融资。四、审批流程方面。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各部门审核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全程网办;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构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十七、惠州丨《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出台,青苗补偿标准限定每亩最高补偿金额

【内容摘要】2021年7月29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下称”《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收与补偿办法》共六章、六十九条,有四个附件。六章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地程序与工作职责;第三章征地补偿;第四章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征收与补偿办法》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一、关于征地程序:须完成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并征求意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落实补偿费用等前期工作,以上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二、关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区片综合地价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此外,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应当坚持用地单位优先招用方针。三、关于房屋补偿:《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村民住宅和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补偿方式和标准有所不同,村民住宅价值评估应当综合考虑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装饰装修、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村民住宅价值的因素。四、关于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征收与补偿办法》青苗补偿标准,改为限定每亩最高补偿金额。

十八、惠州丨完善房价地价联动机制,严格落实配建公建设施

【内容摘要】2021年8月9日,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金融工作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共包括以下八个方面内容:一、建立完善房价地价联动机制。优化土地竞拍规则,实行“限房价、限地价、竞配建、竞品质”等出让方式。合理确定出让地块住宅销售限价,进一步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二、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预售和价格备案管理。稳定商品住房供应,商品房项目在取得预售许可后10日内须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商品房项目分期申请价格备案的,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须一次性申请;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本数)以上申请的,每批次的建筑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尾盘除外)。对高价楼盘价格进行评估,半年内成交平均折扣率低于95折的,对未推售房源备案价格进行调降,坚决防止价格虚高扰乱市场预期。三、严格房地产开发资金监管。加强购地资金来源审查,严格落实购地使用自有资金规定。对超出“三道红线”,存在重大失信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参与惠州市土地招拍挂。加强预售资金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足额缴存和支取预售资金。四、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销售政策。严格审查购房资金来源,严防居民挪用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等用于购房,禁止非银行金融机构向个人提供购房贷款。五、严格落实配建公建设施。配建公建设施须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对未按规定建设公建设施的,采取停建、停售措施,暂停开发企业及关联企业购地资格。六、稳步提升住房保障覆盖面。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加强人才住房保障力度。七、严格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大力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捂盘惜售、炒买炒卖、价外加价、发布虚假广告等扰乱市场行为,加大对网络、自媒体等媒介利用虚假统计数据炒作、发布背离“房住不炒”定位信息的惩治力度。加强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黑名单”管理,停止其市场准入资格。八、强化联动调控机制。每月调度研判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分析发现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和用好政策工具箱。全面压实属地房地产调控主体责任,建立县(区)房地产调控考核机制,确保“一城一策”“一县(区)一策”落实到位。

十九、宁波丨打造全方位的人才安居支持体系,支持通过多种方式筹集建设保障性人才租赁住房

【内容摘要】2021年7月30日,宁波市发展改革委、宁波市委组织部印发《宁波市人才发展“十四五”规划》(下称“《规划》”)。《规划》提出,要打造全方位的人才安居支持体系,创新货币补贴与实物配置相结合的人才安居保障方式,建立支持人才短期来甬、长期居留、在甬扎根的综合性安居体系。加大人才安家补助、购房补贴力度,提升人才生活安居保障水平,允许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优先购房。在人才相对集中的产业园区、高教园区、功能区等区域加大人才安居专用房配建力度,支持通过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利用商业办公用房等方式筹集建设保障性人才租赁住房,加强全市人才安居房源统筹联动。同时,引入“未来社区”理念,试点集中建设面向高层次人才的共有产权住房。进一步推广国际青年人才社区、青年人才驿站,推动市场主体建设租赁型青年人才房,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建设、运营管理和配套服务,加强多梯队、多层次的人才安居保障。

二十、佛山丨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管理,加强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管理

【内容摘要】2021年8月17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租赁业务监管的意见(修订稿)》(下称“《意见》”)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意见》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一)严格落实备案和开业报告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且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或其指定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二)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管理,加强承接业务管理、房源信息真实性校验、房源信息发布管理、租赁服务收费管理、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住房租赁金融业务管控以及建立纠纷调处机制。《意见》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当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的商业银行设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并在报送开业信息时一并提供监管账户信息。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三)加强网签备案管理,经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促成住房租赁交易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引导租赁当事人签约时使用《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通过佛山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四)完善行业信用管理,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经营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五)畅通社会公众监督渠道。(六)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一、天津、上海等地暂停、延缓涉宅用地第二轮集中供地

【内容摘要】2021年8月10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补充公告。公告称,61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挂牌出让的公告时间延长至2021年8月31日,挂牌起始时间统一调整为2021年9月1日9时起,挂牌截止时间统一调整为2021年9月10日。此外,公告明确单宗住宅用地达到最高限价后,采用摇号方式确定竞得人;公告还对61宗地块的最高限价均进行了调整,调低了最高限价。

2021年8月11日,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青岛市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公告称,2021年7月30日公示的第二批次集中出让涉宅用地的拍卖活动因故终止,再次实施公开出让时间,以届时公告为准。

2021年8月13日,上海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公告,为稳妥推进上海市住宅用地集中出让工作,第二批住宅用地将于9月集中发布出让公告。而根据此前的计划,上海市第二批住宅用地拟于8月9日至8月13日集中出让公告,预计出让涉宅地块合计23宗。

2021年8月18日,杭州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补充公告》宣布第二批集中供地的31宗住宅用地中止挂牌,上述地块将于8月31日前重新公告。根据杭州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7月30日发布的《杭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杭州第二批集中出让土地竞拍规则有如下变化:大幅提升保证金门槛、取消“竞自持房屋”改为“竞无偿移交政策性租赁住房”,开展“竞品质”试点,要求试点地块实行先核验后销售模式即现房销售等。

此前,长沙、深圳也分别于7月29日、8月6日宣布中止、推迟第二批涉宅用地的集中出让。

集中供地政策的出台主要是为了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稳定地价房价,但从第一轮集中供地的结果看,多地的土拍热度仍然较高,土地溢价率也较高,并不符合调控预期。2021年8月11日,自然资源部对部分集中供地试点城市的供地部门作出新的部署,明确要求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公告需体现四个方面:第一,参加宅地竞拍企业需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第二,建立有效的购地审查制度,加强对房地产企业购地资金的来源审查;第三,单宗地溢价率不得超过15%,绝不允许通过提高起拍价格调整溢价率,严控城市楼面地价新高;第四,在达到地价或溢价率上限时,不得以竞配建等方式增加实际地价,可通过一次性合理报价、摇号、竞更高更优品质建设方案等方式确定竞得人。此次多地暂缓第二轮集中供地,相关地区可能会根据自然资源部要求对第二轮集中供地的土拍规则进行调整。

二、无锡第二轮集中供地22宗地块获得262.25亿元土地出让金

【内容摘要】2021年8月2日,无锡市第二轮集中供地进入竞拍,23宗地块总起始价253.4亿元。最终22宗成交,其中13宗确定竞得人,9宗因触及上限进入摇号程序,1宗流拍,总成交额262.25亿元。无锡第二批集中出让与首轮相比有以下几点变化:(1)规模增加:本轮供应的23宗地中,最终成功出让了22宗,共成交建筑面积达219万平方米,较首批增长了24%。成交金额亦上涨至262亿元。(2)竞拍方式改变:全部地块采取“限地价+摇号”方式竞拍,而首轮仅有锡东新城与具区路地块两宗地出让方式为“限地价+摇号”,其余地块则是“限地价+竞配建”。(3)地块出让条件增加:23幅地中仅有10宗地为不带任何附加条件的涉宅地,其余地块或有投资协议、或为引入相关产业、或有配建要求等;而首轮仅有1幅地为商住用地,且商业占比仅有2%。(4)部分地块溢价率上限下调:本次无锡出让地块中部分热点地块溢价率上限降至3%;而首轮溢价率上限最低为6%。

针对部分城市今年首批集中供地中溢价率高企的情况,近期住建部多次强调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各地纷纷通过加大土地供应、修改竞拍方式及增加土地出让门槛等调控手段降低集中土拍热度。以本次无锡第二轮集中土拍为例,热点地块设定3%的溢价率上限,同时要求参加土拍的竞拍公司承诺除该竞拍主体公司外,不得有其关联主体参与竞拍,违反者将一年内禁入无锡土地市场,从而彻底将“马甲”公司排除在外;最终,本次无锡第二轮集中土拍的热度和首次集中土拍相比更加温和。未来,竞拍规则的改变或将进一步影响房地产企业拍地的节奏和格局。

三、奥园美谷剥离房地产业务,以10.2亿元转让所持三家公司股权

【内容摘要】2021年7月28日,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奥园美谷”)发布关于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出售标的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称,奥园美谷拟通过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出售公司持有的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京汉置业”)100%股权、北京养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养嘉”)100%股权和蓬莱华录京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蓬莱养老”,与“京汉置业”“北京养嘉”统称为“标的公司”)35%股权,并由交易对方以现金方式购买。截至本公告日,奥园美谷转让标的公司的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程序已完成。根据挂牌结果,本次交易对方确定为深圳市凯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凯弦投资”),其将以合计10.2亿元的交易价格受让标的公司股权。公告显示,凯弦投资为奥园美谷控股股东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奥园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下称“奥园广东”)控制的企业,奥园广东持有凯弦投资100%股权。奥园美谷出售标的公司股权后,将剥离其主要的房地产相关业务,公司主营业务将由房地产业务、医疗美容业务及化纤新材料业务转变为以医疗美容业务及化纤新材料业务为主。

四、新城控股拟以9个商业物业作为底层资产在新加坡设立信托基金

【内容摘要】2021年7月31日,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城控股”)发布关于筹划设立信托基金并上市的公告。公告称,新城控股正筹划将通过境外控股子公司间接持有的、主要位于长三角区域和部分二线省会城市的9个商业物业作为底层资产在新加坡设立信托基金,再申请向相关投资者发行信托份额以实现于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上述事项完成后,新城控股预计将间接持有上述信托基金51%-55%的信托份额。后续,新城控股于新加坡设立的间接控股子公司新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作为本次拟设立信托基金的管理人,预计于2021年8月1日或之前向新加坡证券交易所递交上市申请表格,以申请批准该信托基金于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五、中植系旗下公司16.45亿元竞得北京世茂工三项目

【内容摘要】2021年7月29日,北京产权交易所司法拍卖平台显示,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13号院3号楼1-4层及5幢不动产(下称“世茂工三项目”)竞拍完成,竞得人为北京卓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卓睿物业”),成交价格为16.45亿元。自2019年1月7日起至今,世茂工三项目共发起过5次挂牌拍卖,前4次竞拍均流拍。此次竞拍,起拍价为16.4亿元,而世茂工三项目的评估价格为29.29亿元。公开信息显示,卓睿物业由北京中植资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00%持股,北京中植资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中植创信投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六、花样年、彩生活拟分拆物管及商业运营服务于香港上市

【内容摘要】2021年7月26日,花样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花样年”)、彩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彩生活”)发布联合公告。公告称,花样年、彩生活正考虑寻求将其商业及综合混合用途物业的物业管理业务及商业运营服务业务于香港联交所主板单独上市。预期于分拆完成后,分拆主体将从事提供有关商业物业、综合混合用途物业、公共设施及工业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及商业运营服务。公告显示,花样年和彩生活已就分拆事宜向香港联交所提出申请。

七、蓝光发展新增违约债务54亿累计违约金额达159.97亿

【内容摘要】2021年8月3日,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蓝光发展”)发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部分债务未能如期偿还的公告》(下称《公告》)称,蓝光发展及下属子公司新增到期未能偿还的债务本息金额54.13亿元(包含蓝光发展未能于2021年7月29日偿付的一般短期融资券本息金额7.46亿元,以及根据蓝光发展于2021年7月27日召开的蓝光发展中期票据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加速清偿到期蓝光发展中期票据本息金额41.74亿元)。截止2021年8月2日,蓝光发展累计到期未能偿还的债务本息金额合计159.97亿元(包括银行贷款、信托贷款、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务形式)。目前蓝光发展正在与上述涉及的金融机构积极协调解决方案。

八、保利发展获实际控制人保利集团及公司高管增持股份

【内容摘要】2021年8月5日,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保利发展”)发布《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下称《公告一》)。根据《公告一》显示,保利发展实际控制人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保利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保利发展股份共计50万股,约占保利发展总股本的0.0042%。本次增持前,保利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34,587,645股,约占保利发展总股本的2.7952%;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保利南方集团有限公司(保利发展控股股东,下称“保利南方”)持有保利发展股份4,511,874,673股,约占保利发展总股本的37.6928%;合计持有4,846,462,318股,约占保利发展总股本的40.4880%。本次增持后,保利集团直接持有保利发展股份335,087,645股,合计持有4,846,962,318股,约占保利发展总股本的40.4922%。同日,保利发展发布《关于公司董事长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下称《公告二》),称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平先生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计划自2021年8月4日起6个月内增持保利发展股份,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8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增持价格不超过15.06元/股。

九、深圳前海周大福金融大厦南塔完成网签售价超32亿元

【内容摘要】2021年8月4日,根据公开信息显示,新世界集团开发的位于深圳前海自贸区的前海周大福金融大厦项目南塔顺利完成网签,将在建成之后整体出售给世界五百强金融机构。周大福金融大厦项目基本情况如下:(1)项目总售价超过32亿元人民币,其中近25亿为首批付款,将在近期陆续完成付款。(2)项目总占地面积约为18,218.3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45,038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70,000平方米,将建设成楼高约220米及120米的地标式双子塔办公楼,以商业、艺术展览、绿化公园、表演场地、海景资源等为配套。(3)除已成功完成封顶并网签的南塔外,北塔主体预计也将于2021年12月底前封顶,整个项目预计于2023年落成,将由周大福集团及新世界集团持有运营。

十、华润置地重庆万象城45.01亿元ABS获深交所通过

【内容摘要】2021年8月2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中信证券-华润置地重庆万象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状态更新为”通过“,债券类别为ABS,拟发行金额为45.01亿元,发行人为华润置地控股有限公司,承销商/管理人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受理日期为2021年7月14日,更新日期为2021年8月2日。

十一、顺丰控股高溢价要约收购嘉里物流股份,交易前置先决条件已全部达成或被豁免

【内容摘要】2021年8月10日,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顺丰控股”)发布公告,披露拟部分要约收购嘉里物流联网有限公司(下称“嘉里物流”)51.8%股权的进展。公告称,截至8月9日,本次交易前置先决条件已全部达成或被豁免,包括取得香港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同意、与嘉里物流控股股东签订股票出售协议等。8月12日,嘉里物流和顺丰控股发布联合公告称,就顺丰控股现金要约收购嘉里物流51.8%的股份事宜,根据要约,顺丰控股承购的每股股份要约价加特别股息将为26.08港元,包括承购的每股要约价18.80港元及每股特别股息7.28港元。相较于嘉里物流截至公告前最后交易日(2021年2月4日)的连续30个交易日在港交所的平均收盘价,该收购价溢价率高达56.22%。

十二、深高速拟以不超过104.79亿港元收购湾区发展71.83%股份

【内容摘要】2021年8月10日,深圳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国际”)与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深高速”)发布联合公告,披露关于收购深圳投控国际资本控股基建有限公司(下称“深投控基建”)的主要交易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告称,2021年3月15日,深高速与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深投控”)订立备忘录,据此,深投控拟将其于深圳控股湾区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湾区发展”)的间接权益(占湾区发展已发行股本总数的71.83%)转让给深高速。2021年8月10日,买方美华实业(香港)有限公司(深高速全资附属公司)及卖方深圳投控国际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深投控全资附属公司)就收购事项订立买卖协议;深投控、卖方、买方及深高速就付款责任安排订立付款责任协议。根据交易协议,深高速有条件同意购买,而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待售股份,预计总代价不超过104.79亿港元。在交易完成后,深投控基建(由卖方全资拥有的公司,持有湾区发展71.83%股份)及湾区发展将成为深圳国际及深高速的附属公司,其财务业绩将并入深圳国际及深高速的财务报表。

十三、雅居乐集团与砂之船集团达成战略合作

【内容摘要】2021年8月3日,雅居乐集团和砂之船集团战略合作协议签约仪式在雅居乐中心举行,会上双方宣布将构建全面业务合作关系。此外,雅居乐集团与砂之船集团已经就雅居乐清水湾商业项目达成首次合作共识。在自贸港政策下,清水湾推进湾区20万方商业体落地,引入“超级奥莱+离岛免税”,打造海南首个超大型文商旅商业综合体。

十四、新世界中国成为广州联星村旧改正式合作企业,拟投资47.7亿

【内容摘要】2021年8月22日,新世界中国地产有限公司(下称“新世界中国”)成为广州海珠区联星村(南箕社、东方红社)旧改项目的正式合作企业。根据2021年7月12日发布的《广州市海珠区联星村(南箕社、东方红社)更新改造项目公开选择合作企业公告》(下称“《公告》”),(1)联星村位置。海珠区联星村(南箕社、东方红社)更新改造项目位于珠江后航道,毗邻广纸新城,改造范围东临石岗路,南至珠江边,西临广州造纸厂围墙边,北至南晖路。项目部分区域拥有一线望江优势,周边教育和医疗等资源丰富。(2)改造范围及资金。联星村改造项目总用地面积约21.305公顷,改造投资总金额约47.71亿元,改造范围内有居民1079户,户籍人口2805人,项目将采取全面改造方式,合作改造模式。(3)联星村改造项目对产业导入也作出了具体要求:①引入企业需为全球2000强、央企或中国500强、上市公司(含新三板精选层和创新层企业,以及其他新三板高新技术企业)控股公司2家;②成立公司方向为现代商贸、文化创意和孵化器等,且达产营业收入、税收等经济指标原则上不低于同地段国有储备用地引入产业项目准入条件的50%。

十五、中国绿发新增济南文旅持股5%

【内容摘要】近期,中国绿发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绿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5%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议案》,经国资监管部门研究批准,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中国绿发5%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给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济南国资委”);无偿划转完成后济南国资委将持有的中国绿发5%的国有股权作为股权出资注入济南文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济南文旅”),该划转事项涉及的相关方签署了相关无偿划转协议。目前上述股权调整事项正在履行工商变更相关程序。本次股权结构调整后,中国绿发将由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40%股权)、国家电网有限公司(30%股权)、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30%股权)三方持股,变更为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40%股权)、国家电网有限公司(30%股权)、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25%股权)、济南文旅(5%股权)四方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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